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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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社办发〔2012〕186号[1].关于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成人社办发〔2012〕186号[1].关于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成都市总工会成人社办发〔2012〕186号关于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关于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川人社明电〔2012〕7号)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经研究定于2012年5月15日至6月30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以下简称专项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检查的范围- 1 -本次专项检查的范围是各类用人单位,检查的重点是劳务派遣企业,使用进城务工人员较多的建筑、制造、餐饮和其他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以及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

二、专项检查的内容(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情况。

包括用人单位是否及时订立劳动合同,是否建立规范职工名册备查,劳动合同文本是否规范,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是否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等。

(二)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社会保险缴纳情况。

包括是否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是否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险种,是否依法申报社会保险参保人数和缴费基数等。

(三)遵守工资支付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情况。

包括是否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工资,加班是否依法支付加班工资,是否违反最低工资标准等。

(四)遵守禁止使用童工以及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情况。

包括是否有使用童工现象,是否违反禁忌劳动和“四期”保护等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等。

(五)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包括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是否有违反法律法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是否存在侵害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等,重点检查用工单位的注册资本是否符合规定、劳务派遣协议是是否规范、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有无自设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所属- 2 -单位派遣劳动者等情况。

(六)用人单位遵守其他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

成人社办发〔2012〕172号关于调整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人员的通知

成人社办发〔2012〕172号关于调整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人员的通知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成人社办发〔2012〕172号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各区(市)县人社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为加强我局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进一步强化公共安全管理责任意识,完善局应急反应机制,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快速反应能力,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经研究决定,调整局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组长:张济环市人社局党组书记、局长副组长:刘立市人社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李榕市人社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张廷平市人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周俊安市人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1 -龙蓉蓉市人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蒋平市人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张钟庆市人社局副局长罗建民市人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荣光跃市人社局党组成员、机关党委书记成员:黄德斌、杨川平、游永志、周妮娜、李剑锋、黄通贵、赵全章、田耘、李铁民、罗丰勉、王永会、李铣、陈露、刘建平、杜婷、王毅、李筑生、陈忠清、王国臣、赵雅轩、丁嘉斌、王德平、周岩、李进、罗绍乾、陈云鹏、张小芳、徐平福、吴幼章、李永捷、刘锋、谷卫英、王健、章为龙、蒋志敏、高玉秋、杜溪源、兰琦、杨小红、周正清、张艳辉、洪图、王平安。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主任由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李榕兼任。

附件: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O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2 -附件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为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体系,切实提高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处臵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将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危害和影响降到最低限度,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依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成都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成府发〔2005〕6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7.08.02•【字号】成人社发〔2017〕34号•【施行日期】2017.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失业保险正文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成人社发〔2017〕34号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鼓励企业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提高就业竞争力,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发〔2017〕3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申请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以下简称:技能提升补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申领条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所有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职工,可申领技能提升补贴:(一)申领技能提升补贴时,属于企业职工的;(二)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视同缴费年限)及以上的;(三)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以证书核发时间为准)。

二、补贴标准职工取得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000元;取得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500元;取得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2000元。

职工取得本市紧缺急需职业(工种)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初级(五级)的补贴标准为1100元,中级(四级)的补贴标准为1800元,高级(三级)的补贴标准为2500元。

本市紧缺急需的职业(工种)目录由市就业局定期向社会公布,公布前已按照普通职业(工种)享受技能提升补贴的,不再补差。

对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待国家明确后确定。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鼓励企业引进培育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实施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鼓励企业引进培育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实施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鼓励企业引进培育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7.09.21•【字号】成人社发〔2017〕38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关于印发《成都市鼓励企业引进培育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实施办法》的通知成人社发〔2017〕38号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高新区人力资源局、人才工作局,成都天府新区人力资源局、人才工作局,市级有关部门:《成都市鼓励企业引进培育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7年9月21日成都市鼓励企业引进培育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企业引进和培育专业技术人才,提升产业人才素质,构建具有国际竞争力和区域带动力的现代产业体系, 加快建设全面体现新发展理念的国家中心城市,根据《关于创新要素供给培育产业生态提升国家中心城市产业能级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成委发〔2017〕23号)和《成都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行动计划》(成委办〔2017〕23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纳税关系在本市,属于《成都市产业发展白皮书》中《成都市重点产业导则》的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融合产业与都市现代农业的企业引进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可以申请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引进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是指从本市行政区域外引进到企业工作并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符合《成都市急需紧缺人才和高端人才目录》(附件)条件之一和符合《成都人才开发指引(白皮书)》中紧缺度3星的产业需求岗位要求的专业技术人才,或签订3年以上工作协议、符合《成都市急需紧缺人才和高端人才目录》(附件)A、B类条件之一的专业技术人才。

成都市人事局、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09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

成都市人事局、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09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

成都市人事局、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09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人事局、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09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各区(市)县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等七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三年百万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38号)、四川省人事厅等九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通知》(川人发〔2009〕43号)和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创业就业的意见》(成委发〔2009〕19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目标任务2009年在我市支柱产业、重点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社会公共服务部门建立高校毕业生见习单位100家,组织2500名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到见习单位参加就业见习,见习时间为3个月。

二、见习对象就业见习对象为离校未就业的成都籍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

有条件的区(市)县可探索开展非本地户籍离校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和在校生的就业见习活动。

三、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市)县人事、劳动等部门要高度重视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见习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落实有关政策,改善见习环境,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工协调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见习工作机制,推动见习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按照《关于建立成都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通知》(成人发〔2007〕11号)规定和要求组织实施。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09〕16号)要求,各区(市)县要从全方位开拓渠道、全面落实好相关政策、做细做实就业指导和服务等方面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成人社办发〔2011〕252号关于完善劳动保障监察委托执法文书的通知

成人社办发〔2011〕252号关于完善劳动保障监察委托执法文书的通知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成人社办发〔2011〕252号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完善劳动保障监察委托执法文书的通知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已从7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为进一步加大社会保险法行政执法力度,督促各类群体自觉履行《社会保险法》规定的法律义务,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切实推进我市《社会保险法》的贯彻实施,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条“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的规定,请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法定程序,完善劳动保障监察委托执法文书,依法履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监察机构在各自管辖范围内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附件: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委托书》二O一一年七月八日主题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完善执法委托文书通知信息公开类别:不予公开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11年7月8日印(共印25份)附件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委托书委托人: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张济环职务:局长地址:成都市二环路北一段四号受委托人:成都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法定代表人:杜溪源职务:总队长地址:成都市西华门街7号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条规定,我局委托经成都市编制委员会成机编〔1991〕81号批准设立的成都市劳动监察大队(成机编办〔2001〕125号批准更名为成都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以我局名义,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赋予我局的行政执法职能,并在属于我局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内,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本委托书有效期自2011年7月7日至2012年7月6日止。

(联系人:局法规处郑兴全电话:87706939)二〇一一年七月七日。

成都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人员分流安

成都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人员分流安

成都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人员分流安置意见>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成人发[2004]13号
【发布部门】成都市人事局
【发布日期】2004.03.09
【实施日期】2004.03.0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成都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人员分流安置意见〉有关问题
的解释》的通知
(成人发〔2004〕13号)
各区(市)县人事(人事与劳动)局,高新区人事劳动局,市级各部门人事(组织人事)处:
经成都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将《〈成都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人员分流安置意见〉有关问题的解释》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三月九日
《成都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人员分流安置意见》有关问题的解释
一、关于离岗待退
1、办理离岗待退手续,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同意,按人事管理权限办理,并报市人事局审核备案。

2、“工作年限满30年”、“工作年限满20年”按实际工作年限周年计算。

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新)

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新)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成人社发〔2013〕226号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市人社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3年12月5日— 1 —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我市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加强和规范门诊特殊疾病管理,根据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门诊特殊疾病是指病情相对稳定,需长期在门诊治疗并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慢性或重症疾病。

第三条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所患疾病在本办法规定的门诊特殊疾病病种范围内,均可申请办理门诊特殊疾病,享受规定的门诊特殊疾病待遇。

第四条门诊特殊疾病的认定和治疗,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客观真实、合理有效的原则。

第五条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制度、政策的制定和调整,指导、协调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实施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工作;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门诊特殊疾病的认定、经办和结算工作。

第二章病种分类第六条符合本办法认定标准规定,纳入门诊特殊疾病管理— 2 —的病种分为以下四类:(一)第一类。

精神类疾病:阿尔茨海默病、脑血管所致精神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躁狂症、抑郁症、双相情感障碍、焦虑症、强迫症。

(二)第二类。

1.原发性高血压2.糖尿病3.心脏病(风心病、高心病、冠心病、肺心病)4.脑血管意外后遗症(三)第三类。

1.慢性活动性肝炎、肝硬化2.帕金森氏病3.硬皮病4.地中海贫血5.干燥综合征6.重症肌无力7.甲状腺功能亢进或减退8.类风湿性关节炎9.肺结核(四)第四类。

— 3 —1.恶性肿瘤2.器官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3.血友病4.再生障碍性贫血5.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或骨髓增殖性肿瘤6.系统性红斑狼疮7.肾病综合征8. 慢性肾脏病第七条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可根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和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负担情况等因素,对门诊特殊疾病病种、分类及待遇标准等进行调整。

成人社办发〔2012〕215号。关于印发《成都市区(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考核计分办法》的通知[1]

成人社办发〔2012〕215号。关于印发《成都市区(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考核计分办法》的通知[1]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成人社办发〔2012〕215号关于印发《成都市区(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考核计分办法》的通知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局目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将《成都市区(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考核计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成都市区(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考核计分办法二O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1 -附件成都市区(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考核计分办法为确保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目标任务顺利完成,根据《成都市区(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考核办法》(成人社办发〔2012〕129号)规定,年度目标考核实行分项考核计分原则,考核满分为100分。

其计算公式为:年度考核得分=民生工作得分+重点工作得分+表彰奖励得分+创新工作得分+领导评价得分-扣分。

各项目分值和计分办法如下:一、民生工作(70分)完成年度目标任务100%及以上的指标,该项为满分;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在90%及以上,100%以下的指标,按实际完成比例计分;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在90%以下的指标,该项目不得分。

二、重点工作(10分)(一)信息工作(2分)。

基础分1分,加分上限1分。

1.基础分。

完成年初下达的信息报送数量及采用数量任务的即得基础分1分。

未完成目标任务的,按其实际报送和采用的- 2 -比例计分。

(报送和采用各占总分的60%和40%)。

2.加分。

(1)信息被中办、国办信息刊物采用的每条加0.2分;被省委、省政府办公厅,省人社厅,市委、市政府办公厅信息刊物采用的每条加0.1分;完成市人社局办公室信息约稿任务的每条加0.05分。

加分上限0.5分。

(2)超额完成信息采用数目标任务的,按其实际超出比例计分,加分上限0.5分。

3.扣分。

(1)迟报、漏报重要信息的,每条扣0.2分;对约稿信息、领导批示要求反馈的信息未报或迟报的,每次扣0.3分。

(2)上报信息内容失实(包括人物、事例、数据等),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每次扣0.5分并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成都市就业促进条例》宣传活动的通知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成都市就业促进条例》宣传活动的通知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成都市就业促进条例》宣传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2.07.11•【字号】•【施行日期】2012.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成都市就业促进条例》宣传活动的通知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2年4月26日,《成都市就业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由成都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5月31日,由四川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颁布,是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制建设取得的重大成果,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二次集体学习时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的具体体现,对于做好我市城乡充分就业工作,贯彻科学发展观,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为做好《条例》的宣传工作,我们编写了《成都市就业促进条例宣传提纲》,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深刻把握立法精神和重点内容,切实做好《条例》的宣传普及工作。

一、加强宣传,使社会各界进一步认识促进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就业是民生之本。

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关系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不仅是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是重大的社会问题和政治问题。

制定《条例》,将促进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法制化和制度化,对于扩大就业、控制失业,提高就业质量和水平具有重要作用。

要充分认识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充分认识《条例》的重要意义,大力宣传《条例》,宣传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宣传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和就业服务的措施,宣传对就业困难群体援助的政策和措施,进一步促进就业工作深入开展。

二、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本系统人员学习《条例》各区(市)县人社部门要高度重视,统筹安排,领导干部带头学,并组织本系统的工作人员,特别是就业服务、法制、宣传、人力资源市场、职业培训、失业保险、劳动保障监察、职业技能鉴定等机构以及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条例》,理解精神实质,把握重点内容,如促进就业的政府职责、就业促进措施、工作机制、公共就业服务、就业失业管理、职业培训、创业扶持、就业援助、失业保险、人力资源市场管理等方面的内容,为全面贯彻落实《条例》做好各方面的准备工作。

成都市总工会、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4年成都百万职工技能大赛的通知

成都市总工会、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4年成都百万职工技能大赛的通知

成都市总工会、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4年成都百万职工技能大赛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总工会,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4.05.14•【字号】•【施行日期】2014.05.14•【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成都市总工会、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4年成都百万职工技能大赛的通知各区(市)县总工会(办事处)、人社局,市总各产业工委(会),各基层工会:为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进一步推进职工技能素质提升工程,激发职工学技术、钻业务、练技能的热情,在我市产业发展中培养和储备高技能人才,积极发挥工人阶级在经济社会发展中主力军作用,实现我市“打造西部经济核心增长极,建设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目标,成都市总工会、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总工会、市人社局)决定联合开展“2014年成都百万职工技能大赛”。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大赛形式2014年成都百万职工技能大赛由市级技能大赛(以下简称一类大赛)、行业和区(市)县技能比赛(以下简称二类大赛)、企事业单位技术比武赛(以下简称三类大赛)和技能提升赛四个层次组成。

(一)一类大赛大赛由市总工会、市人社局等相关单位共同主办,以我市产业转型升级的重点行业中急需人才的工种项目和传统优势产业通用性工种项目作为比赛项目,大赛按高级技能(国家职业技能三级)以上标准举办比赛。

大赛以组队方式进行,参赛队一般应以各区(市)县总工会(办事处)和市总产业工委(会)为单位组队,承办单位可独立组队参赛,参赛选手须从二类大赛中选拔产生。

每支参赛队由4人组成,其中参赛选手3人,领队(技术指导)1人,参赛队原则上达10个以上。

大赛按理论考试和现场实作两部分进行,理论考试(闭卷)和现场实作的权重设定为3∶7。

赛前,由主办单位下发一类大赛技术文件,并组织专家对所有参赛选手进行理论和实作统一培训。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实施
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
【发文字号】成人社发[2013]187号
【发布部门】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3.08.23
【实施日期】2013.08.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实施意见
》的通知
成人社发[2013]1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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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实施成都市高技能人才培养计划的通知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实施成都市高技能人才培养计划的通知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实施成都市高技能人才培养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2.05.30•【字号】成人社办发[2012]203号•【施行日期】2012.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实施成都市高技能人才培养计划的通知(成人社办发〔2012〕203号)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行业协会,企业: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09号)、《四川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成都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2-2020年)》的总体部署,结合成都市实际,特制定成都市高技能人才培养计划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二O一二年五月三十日成都市高技能人才培养计划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实施成都市高技能人才培养引进计划是我市在中西部地区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和国际化,打造西部经济核心增长级的重要人才支撑,是适应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高企业竞争力、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

我市高技能人才培养引进计划以劳动力市场对技能人才的需求为导向,以企业培养开发为主体,以提高在岗工人的技能水平、劳动预备役人员就业能力、下岗再就业人员的职业转化能力为核心,坚持技能人才开发走产业化、市场化之路,努力造就一支以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为骨干,中级工为主体,结构合理,技术过硬,适应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的高素质技术工人队伍。

二、工作目标成都市高技能人才培养引进计划于2012年开始实施,到2015年完成中期考核评估,到2020年底,完成总体目标任务。

(一)技工院校建设项目:2012年我市完成1所技师学院的申报筹建工作,截止2020年申报筹建4所技师学院。

成都市劳动社会保障局

成都市劳动社会保障局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按照省、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我局对2000年1月1日以后至2008年4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我局决定,宣布《关于成都市市属国有工业企业破产职工安置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等4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失效。

二、我局决定,确认《关于印发<四川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130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继续有效。

上述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和社会劳动保障)局要切实依法履行职责,认真执行继续有效、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后的后续管理工作。

我局自2000年1月1日以后至2008年4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凡未列入本次清理“继续有效”目录的,自2010年4月1日起不再执行。

确需继续执行的,依照法定程序重新制定规范性文件。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附件:
1、2000年1月1日以后至2008年4月30日以前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2件。

2009年6月19日我局已经在成都市劳动保障信息网上公布的《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等废止的22件规范性文件目录不再重新公布。

2、2000年1
年4月30日以前宣
布失效的规范性文
件目录
3、2000年1月1日以后至2008年4月30日以前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关于印发〈成都市劳务品牌培训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成都市劳务品牌培训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成都市劳务品牌培训管理实施细则〉的通
知》
一、申请主体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认定成都市劳务品牌培训项目定点培训机构的通知》(成就发〔2022〕28号)认定的定点培训机构。

二、申请方式申请备案制
三、申请备案时间本次申请备案提交资料时间为2022年7月8日至2022年7月14日17:00,逾期提交不予受理。

四、申请备案资料(一)申报主体与成都市就业服务管理局签订的《成都市劳务品牌培训项目定点培训机构服务协议》;(二)申报主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或编委(编办)出具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学校(机构)还需提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审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需盖鲜章)(三)申报主体在青白江区教学场地的购房合同(租赁合同)、场地图片、开班工种涉及的教师资格材料等佐证资料。

(四)《劳务品牌现场勘验表》;(五)《申报资格承诺函》;(六)非法人亲自办理申请备案时需提供授权书。

(七)其他印证资料及申报人联系方式。

五、申请备案方式按照文档要求将资料提交至成都市青白江区就业服务管理局培训科(成都市青白江区大弯街道怡湖西路118号)。

劳务品牌培训申请备案采用资料审核和现场勘察的方式进行。

六、组织评审我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对申报主体各项培训设施设备等条件进行现场勘察,符合培训条件的签订相关培训协议后,予以开班。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成都市档案局成人社发〔2010〕19号关于印发《成都市〈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县劳动保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档案局:为规范成都市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落实成都市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工作,加强经办机构业务档案管理,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国家档案局颁布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制定《成都市<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实施细则》。

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1.成都市《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施细则2.成都市社会保险业务材料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档案局二O一O年十一月三十日主题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档案管理实施细则通知信息公开类别:主动公开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10年12月1日印(共印80份)附件1:成都市《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维护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真实、完整和安全,发挥档案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制定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等相关法律文件,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经办各项社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管理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业务档案,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各种文字材料、电子文档、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成都市档案局负责全市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档案行政部门应加强相关工作的沟通与配合。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机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并接受本级和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领导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贯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贯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贯彻《成都市已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土地征用与有偿使用【发文字号】成劳社发[2004]125号【发布部门】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成都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04.06.23【实施日期】2004.06.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贯彻《成都市已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成劳社发[2004]125号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了贯彻实施《成都市已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成府发[2004]19号,以下简称《办法》),根据《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现对执行《办法》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已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管理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内已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已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具体组织协调和参保人员范围的界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已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业务办理、关系接续和日常管理;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已征地农转非人员政府社保补贴的筹措、安排和使用的监管;被征土地所在地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原征地单位(或征后实施单位)、当地公安派出所负责提供本级行政区域内已征土地的相关基础资料、农转非人员名册及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名册。

二、《办法》的适用范围(一)1991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已按市政府、市国土资源部门以及区(市)县政府依法制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进行了人员安置,在2004年3月15日及其以前男年满40周岁及其以上年龄、女年满30周岁及其以上年龄的已征地农转非人员,本人自愿申请,按本《通知》的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核,社会保险按《办法》的规定执行。

2004年3月15日男不满40周岁、女不满30周岁的已征地农转非人员,符合参加社会保险条件的,社会保险按我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的统一规定执行。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7.04.05•【字号】成人社发〔2017〕21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规范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成人社发〔2017〕21号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落实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各项政策,规范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使用,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90号)、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川财社〔2016〕182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15〕27号)和《成都市就业促进条例》以及市委、市政府促进就业创业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将规范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使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职业培训补贴(包括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和培训愿望的贫困家庭子女(包括“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城乡低保家庭成员及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四川藏区彝区“9+3”毕业生,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五类人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在蓉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非毕业年度在校大学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在校学生,以下简称非毕业年度在校大学生)。

符合条件的人员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在同一年度内可分别享受)。

参加同一级别同一职业(工种)职业培训不得重复享受补贴。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促进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稳定就业的实施办法》、《关于促进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向城镇居民转变的社会保险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成劳社发〔2008〕25号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局属各单位: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向城镇居民转变的意见》的精神,为完善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稳定就业机制,健全和完善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制度,积极促进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向城镇居民转变,结合我市试验区建设实际,我局制定了《关于促进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稳定就业的实施办法》和《关于促进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向城镇居民转变的社会保险政策实施办法》,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1.《关于促进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稳定就业的实施办法》2.《关于促进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向城镇居民转变的社会保险政策实施办法》二○○八年四月十一日附件1关于促进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稳定就业的实施办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向城镇居民转变的意见》的精神,为促进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在城镇稳定就业,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申领《失业证》、《再就业优惠证》办法(一)申领《失业证》: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失业后申领《失业证》,需持《居民身份证》原件、常住地派出所办理的《暂住证》、与原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近期一寸免冠照片1张,向城镇常住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提出申请,填写《失业证申请表》,申领《失业证》。

(二)申领《再就业优惠证》:我市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自愿放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或流转其承包土地签订了3年以上流转合同的,视同失地农民,可办理《再就业优惠证》,并享受相关再就业扶持优惠政策。

办理《再就业优惠证》,需提供身份证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自愿放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或流转承包土地签订的流转合同原件、近期一寸免冠照片2张,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乡镇劳动保障所提出申请,填写《再就业优惠证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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