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是审判工作的根本法律依据(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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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知应会法律知识

应知应会法律知识

应知应会法律知识宪法:是指一个国家法律体系中具有根本法法律地位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其他立法工作的根据,通常规定一个国家的社会制度、国家制度、国家机构和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

宪法的重大作用1.宪法在组织国家政权方面的作用。

宪法的首要任务就是组织国家政权。

2.宪法在保障公民权利方面的作用。

宪法在保障全体社会成员的最大利益和最大幸福上主要是基于三个基本原则来进行的;一是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相协调的原则;二是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原则,其中最重要的是基本人权;三是权利和义务相一致原则。

3宪法在维护国家和社会基本制度方面的作用。

4.宪法在实行法制方面的作用。

宪法是法制存在的基本要素,并且是法治中的核心要素。

一方面,宪法作为法律体系的核心,是一切法律规范产生、存在和变更的前提条件;另一方面,以宪法为基础而产生的宪政,其运作的过程本身就是法治的体现。

国家政权的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我国的国体就是人民民主专政。

国家政权的经济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我国的政体政体即政权的组织形式,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我国的选举制度我国的选举权具有普遍性和平等性。

我国的选举采用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的方式。

采用无记名的秘密投票制度。

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政治权利(平等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政治自由权、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宗教信仰自由权),人身权利(生命健康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姓名权和隐私权),社会经济权利(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受教育权、社会保障权)。

宪法与宪政宪法,是以宪政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和政治过程。

行政案件审理的法律依据(3篇)

行政案件审理的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引言行政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因行政行为发生的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

在我国,行政案件审理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宪法、行政诉讼法、行政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

以下将从这些方面对行政案件审理的法律依据进行详细阐述。

二、宪法依据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为行政案件审理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公民权利与义务:宪法规定,公民有依法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同时,公民有遵守宪法和法律、尊重社会公德的义务。

2. 依法治国: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

这为行政案件审理提供了依法保障人权的原则。

3. 行政机关职权:宪法规定,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这为行政案件审理提供了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法律依据。

三、行政诉讼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是我国行政案件审理的基本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行政诉讼范围:行政诉讼法规定了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包括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提起诉讼、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等。

2. 行政诉讼程序: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行政诉讼的立案、审理、判决等程序,明确了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证人等在行政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

3. 行政诉讼原则: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如当事人平等原则、辩论原则、回避原则等。

四、行政法律法规依据行政法律法规是行政案件审理的重要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

2. 行政规章:行政规章是国务院部门或者地方政府依法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

3. 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如《北京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

案件来源的法律依据(3篇)

案件来源的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引言案件来源,是指司法机关受理案件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案件来源是司法工作的起点,也是司法公正的基础。

在我国,案件来源的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

本文将从这些法律的角度,对案件来源的法律依据进行详细阐述。

二、宪法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三、刑法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宪法为根据,依照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事。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入他人住宅。

”四、刑事诉讼法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

”五、民事诉讼法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部编版八年级《道德与法治》下册课堂笔记

部编版八年级《道德与法治》下册课堂笔记

温馨提示:1、不拘泥于笔记,要融会贯通,明白活学活用的重要性。

答题要有条理、层次,避免口语化表述。

2、宏观建构、把握知识体系,微观熟透知识点。

知识板块之间要联系,寻求自己的最佳融合答案。

3、学习在于平时的日积月累,一分耕耘一分收获,祝同学取得好成绩。

以下笔记是我们课堂中所学的知识汇总,错误的地方在所难免,欢迎指正。

八年级《道德与法治》下册1-4单元课课堂笔记第一单元坚持宪法至上第一课维护宪法权威第一框公民权利的保障书1、有哪些国家机关和场所悬挂国徽?为什么?根据我国《国徽法》第五条的规定,下列场所应当悬挂国徽:①北京天安门城楼,人民大会堂;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厅;③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庭;④出境入境口岸的适当场所。

2、这些国家机关或场所为什么悬挂国徽?悬挂国徽象征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尊严。

3、为什么很多国家机关的名称里有“人民”二字?我国很多国家机关的名称里有“人民”二字,表示我国的国家性质也就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

4、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权力属于人民,这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P3 5、国家权力属于人民,宪法具体是如何确保的?(表现)(1)确认我国的国家性质,明确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

P3(2)规定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奠定了国家权力属于人民的经济基础。

P4(3)规定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明确了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基本途径和形式。

P4(4)规定广泛的公民基本权利,并规定实现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措施。

P5(5)规定国家武装力量属于人民,努力为人民服务。

P56、公民和人民的区别(1)含义不同:①人民是政治概念,在不同的国家和同一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阶级内容。

②公民是法律概念,是指具有某国国籍并依据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华东政法大学宪法学笔记

华东政法大学宪法学笔记

宪法学笔记宪法基本理论1、宪法的概念。

宪法是以民主政治为本质属性,调整国家根本社会关系,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具有国家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法。

2、宪法的法律特征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这是宪法在法律上的基本特征,也是宪法和普通法律的最主要区别之一。

主要表现在:一、内容方面,宪法规定国家生活中的最基本的问题,调整范围十分广泛。

宪法规定国家性质、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国家与公民的相互关系、国家机构的组织与活动原则及国家标志等。

一个国家社会生活中的基本制度、基本原则都通过宪法来加以确认。

二、效力方面,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效力是最高的,它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的法律地位。

主要包括:宪法是立法的基础与依据;宪法是一切组织和个人活动的最高行为准则;任何法律、法规不得同宪法相抵触,违宪的法律、法规是无效的。

三、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方面,由于宪法具有内容的根本性和效力的最高性,在制定和修改程序方面具有与一般法律不同的特征。

在制定程序方面,一般设立专门机关按照特定程序制定宪法。

在修改程序方面,为了维护宪法尊严和宪法的稳定,一般规定较之普通法律更为严格的修改程序。

3、宪法的政治特征规范国家(政府)权力和保障公民权利,是宪法的政治特征。

宪法的基本目的,就是通过对政府权力的规范和限制,来保障公民这种法律上的权利和自由。

首先,保障公民权利。

就宪法内在原理而言,保障公民在法律上的权利和自由是宪法的核心价值;就宪法的外在作用而言,宪法的基本功能就是保障公民在法律上的权利和自由。

其次,规范国家权力的运作。

宪法对公民权利和自由的保障,除了具体规定公民应享有的权利和自由外,更主要的是通过对国家权力的规范与限制来实现的。

4、宪法的实质。

宪法的实质是指宪法的本质属性,即从总体上规定宪法性能和发展方向的宪法内部联系。

宪法的本质在于,它是一个国家统治阶级在建立民主制国家过程中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

它具体表现为宪法的政治实质和宪法的精神实质:一、宪法的政治实质,宪法的政治实质亦既是宪法的阶级实质,她是指宪法作为政治法,集中表现了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

再审审理案件的法律依据(3篇)

再审审理案件的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引言再审判决审理案件是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等,在法定期限内,因法定事由而再次进行的审理活动。

在我国,再审判决审理案件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宪法、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再审判决审理案件的法律依据进行阐述。

二、宪法依据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对再审判决审理案件的法律依据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宪法第131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这一规定保障了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为再审判决审理案件提供了宪法依据。

2. 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这一规定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无论案件大小、当事人地位高低,都应依法平等对待,确保再审判决审理案件的公正性。

三、相关法律法规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是我国审理民事案件的基本法律,其中对再审判决审理案件的法律依据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第185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第18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三)原审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改判的,可以直接改判,也可以发回重审。

”(3)第191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审理刑事案件的基本法律,其中对再审判决审理案件的法律依据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第227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第236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024统编版六年级《道德与法治》上册复习资料填空题100题(含答案)

2024统编版六年级《道德与法治》上册复习资料填空题100题(含答案)

2024统编版六年级《道德与法治》上册复习资料填空题100题(含答案)1.在我们的国家,一切权力属于______。

答案:人民2.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______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答案:18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______。

答案:齿轮4.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具有______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和法律效力。

答案:最高5.宪法所规定的内容是国家生活中带有______、______的问题,而其他法律所规定的内容通常只是国家生活中的一般性问题。

答案:全局性;根本性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设计中,五星较大的一颗居左,象征着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而四星较小环拱于大星之右,则象征着全国各族人民紧紧围绕在党的周围。

其中,红色旗面代表着______。

答案:革命和胜利7.在我国,年满______周岁的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答案:十八8.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徽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的谷穗和齿轮则分别象征着______和工人阶级。

答案:农民阶级9.从内容上看,宪法所规定的内容是国家生活中带有全局性、根本性的问题,而其他法律所规定的内容通常只是国家生活中的一般性问题,是对宪法的______。

答案:具体化10.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础和立法依据,其他法律是根据宪法制定的,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否则就会因违宪而无效。

宪法与法律相比,具有______。

答案:最高的法律效力11.从法律效力上看,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础和立法依据,其他法律是根据宪法制定的,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否则就会因违宪而无效。

宪法与法律相比,具有______。

答案:最高的法律效力12.从制定和修改程序上看,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其他法律更加______。

宪法学基本知识

宪法学基本知识

(4)宪法对政治制度的作用表现在:①确立和维护国家政治制度;②改革国家的政治体制。

(5)宪法对社会经济的作用主要表现为:①确认、保护和巩固自己的经济基础;②确认其他制度,为经济建设服务;③在宪法的指引下和范围内进行经济体制改革。

4、宪法的基本特征:(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宪法有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

(2)、宪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宪法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转(3)、宪法是国家的“政治法”: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体和政体1、国体指国家的阶级本质,亦即国家的性质,是指在一个国家中,哪个阶级或哪些阶级处于统治地位、掌握国家权力,哪些阶级是统治阶级的同盟者,哪些阶级处于被统治和被压迫的地位。

我国宪法对国体作了如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2、政体指一个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即统治阶级采取何种形式组织反对敌人、保护自己的政权机关,也叫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1、公民的基本权利:<宪法》规定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面前一律平等;(2)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3)宗教信仰自由;(4)人身与人格权,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5)监督权,包括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并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6)社会经济权利,包括劳动权利,劳动者休息权利,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权利,因年老、疾病、残疾或丧失劳动能力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社会保障与物质帮助的权利;(7)社会文化权利和自由,包括受教育权利,进行科研、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8)妇女保护权,包括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同等的权利;(9)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10)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受国家保护。

初中毕业道德与法治总复习精讲 第一篇 考点梳理 八年级下册 第一单元 坚持宪法至上

初中毕业道德与法治总复习精讲 第一篇 考点梳理 八年级下册 第一单元 坚持宪法至上

※3.为什么要坚持依宪治国?(宪法的地位)(国家公职人员就职时为什 么要向宪法宣誓?)(P2、P22~25) [2022 永州 8①④,郴州 13④,长沙 16(1),常德 26(1)] (1)我国宪法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2)宪法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 (3)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 权威和法律效力。 (4)宪法是国家法制统一的基础。
※4.为什么要规范权力运行?(为什么要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P16~ 18) (2022株洲15) (1)权力是把双刃剑,运用得好,可以造福于民;如果被滥用,则会滋 生腐败,贻害无穷。 (2)规范国家权力运行以保障公民权利,这是宪法的核心价值追求。 [2022长沙16(1)] (3)只有依法规范权力运行,才能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 谋利益。
八年级(下册) 第一单元 坚持宪法至上
八年级(下册)知识概览
1.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
人民的利益所系、命运所系。(高频考点) 2.全全心心全意全为意人为民 人服民务是党的根本宗旨。党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是 实现服共产务主义。
8.宪法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目的和要求。(P7) (1)目的:保证人民当家作主。 (2)要求:要依法积极参与国家政治生活,担当起国家主人应尽的责任。
9.最大的人权是什么?(P8) 人民幸福生活。
10.人权的主体和内容分别是什么?(P8) (1)主体:既包括我国公民,也包括外国人等。不仅保护个人,也保护群 体。 (2)内容:既包括平等权和人身权利、政治权利,也包括财产权、劳动权、 受教育权等经济、社会、文化方面的权利。

我国宪法可否进入诉讼(一)

我国宪法可否进入诉讼(一)

我国宪法可否进入诉讼(一)在中国,其他法律都可以进入诉讼,唯独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却不可以。

为什么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却不能进入诉讼?这到底有无法律依据或其他任何根据?不能进入诉讼,中国宪法又是如何实施的呢?中国宪法进入诉讼的必要性、可能性到底怎样?这些就是本文要探讨的问题。

一、宪法不进入诉讼的“根据”笔者试图找到中国宪法不进入诉讼的任何“法”的依据,然而结果令人吃惊,中国宪法不可以在司法机关适用,竟没有任何法律或政策依据,而是“习惯”!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但却不能在任何诉讼活动中发挥自己的效力,这不符合现行《宪法》的规定和精神。

我国现行《宪法》没有任何一个条款明示或暗示它本身不得进入诉讼,相反它多次强调自己“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所有公民、组织和机构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即使在此前的几部宪法中,也从来没有条款显示它本身不可以进入诉讼。

一般法律是不可以中止宪法的执行力的,“子法”不可以废除“母法”,这个基本的法律定理应该是不容置疑的。

退一万步讲,即使可以,我们也找不到一部法律作这样的规定。

查遍新中国所有的法律,包括已经被废除的法律,我们也查不到根据。

有人会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以下简称《法院组织法》)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的任务是“审判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其中并没有规定宪法诉讼,但是,这一条同样没有规定经济诉讼、行政诉讼和其他新出现的诉讼,为什么人民法院就可以受理这些案件呢?所以说该观点也是站不住脚的。

从法理上说,法院是解决一切纠纷的地方,只要有人到法院就某个纠纷起诉,法院就有责任通过公正的程序加以解决,这些纠纷当然包括有关宪法的。

更何况《法院组织法》也完全无权中止宪法的司法效力。

是否有政策依据?也没有。

是否领导人讲过话?首先,领导人不可以以言代法、以言废法。

部编版小学六年级道德与法治上册第三单元《我们的国家机构》达标测试卷一(含答案与解析)

部编版小学六年级道德与法治上册第三单元《我们的国家机构》达标测试卷一(含答案与解析)
10.人大代表是( )选举产生的。
三。判断题(共5题,共10分)
1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 ( )
12.我国的司法机关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 )
13.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论年龄大小,我们都有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
14.宪法和法律没有授予的权力,行政机关就不能行使。( )
【答案】
认识: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利。根据宪法,“一府一委两院”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同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同级人民代表监督。
21.我们的国家机关分为哪些?这些国家机关之间是什么样的关系?
【答案】我们 国家机关分为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前者在全国范围内行使职权,后者代表国家在所在范围内行使职权。
部编版小学六年级上册第三单元达标测试卷(一)
道德与法治
(时间:60分钟 满分:100分)
学校:班级:考号:得分:
一。选择题(共5题,共10分)
1.下列不属于我国的国家机关的是( )
A.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B.省人民代表大会
C.市人民政府D.居民委员会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由( )选举产生
A 全国人民政府工作会议B. 全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详解】在我国,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民主选举选出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行使国家权力。根据宪法,一府一委两院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同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监督。
9.关心国家大事,不仅仅是人大代表的职责,其他公民也可以________,________。这既是公民应有的________,也是公民自觉承担社会责任的体现。
8.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________。人民通过________行使国家权力。根据宪法,________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同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监督。

事业单位招聘综合类考点特训《法理学与宪法》(2023年版)_1

事业单位招聘综合类考点特训《法理学与宪法》(2023年版)_1

事业单位招聘综合类考点特训《法理学与宪法》 (2023 年最新版) 事业单位考试题库考点高频试题:1、单选题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下列哪一种说法不正确?_____A :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B :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C : 矿藏、水流、海域、森林专属于国家所有D : 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参考答案: C本题解释:【答案】C。

解析:根据《宪法》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A、B、D 正确。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因此 C 是错误的,应选。

2、单选题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以下说法正确的是_____。

A : 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B : 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C : 人民审判员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D : 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参考答案: D 本题解释: 【答案】D。

解析:《宪法》第 126 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注意,此处是“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并非“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A、B、C 均错误。

本法第 127 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本法第 132 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宪法基本知识(1)

宪法基本知识(1)

宪法基本知识一、什么是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适用于国家全体公民,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

二、新中国宪法的发展历程《共同纲领》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于1949年9月一致通过。

它规定了新中国的国体、政体、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重大问题以及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民族和外交等方面的基本政策,起到了临时宪法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成立以来,分别于1954年9月20日、1975年1月17日、1978年3月5日和1982年12月4日通过四部宪法。

1982年宪法由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是我国现行宪法。

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徽、首都等,是一部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适应新的历史时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宪法。

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2018年,全国人大五次以宪法修正案的方式对1982年宪法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修正案确定了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确定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等,这些重要修改使宪法更加完善,更加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要求。

三、国家宪法日的设立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作出《关于设定国家宪法日的决定》,将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

四、宪法规定了哪些内容《宪法》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徽等重要内容,涉及到生活的各个方面。

五、宪法的地位是什么1.宪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础。

2.其他法律是宪法的具体化。

3.任何法律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4.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5.宪法是最高行为准则。

6.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宪法司法适用否定说之反思

宪法司法适用否定说之反思

宪法司法适用否定说之反思李海平㊀沙㊀洲(吉林大学法学院ꎬ吉林长春130012)摘㊀要:宪法司法适用否定说在概念界定㊁文本解释和功能判断方面存在缺憾ꎬ与坚持依宪治国㊁全面实施宪法的时代要求不相适应ꎮ宪法适用包括直接宪法适用和间接宪法适用ꎬ合宪性审查意义上的宪法适用和非合宪性审查意义上的宪法适用ꎻ宪法司法适用否定说将宪法适用限定于直接宪法适用并等同于合宪性审查ꎬ不当限缩了宪法适用概念的内涵和外延ꎮ综合宪法序言第13自然段㊁第62条㊁第67条㊁第131条的规定ꎬ法院享有从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限度的宪法解释和适用权ꎬ宪法司法适用否定说忽视了序言第13自然段的规范内涵ꎬ误将第131条法院独立审判条款解释为司法裁判依据条款ꎬ第62条和第67条赋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终局宪法解释权理解为专属宪法解释权ꎮ宪法司法适用否定说忽略了裁判文书说理部分援用的宪法作为实质裁判依据的可能性ꎬ以及合宪性解释蕴含的间接宪法适用ꎮ遵循效力㊁形式和条件限定的宪法司法适用说是更为妥当的解释方案ꎮ关键词:宪法司法适用ꎻ宪法解释ꎻ合宪性解释ꎻ宪法第131条作者简介:李海平ꎬ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㊁博士生导师ꎬ主要从事宪法学㊁行政法与地方法制研究ꎻ沙洲ꎬ吉林大学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ꎬ主要从事宪法学㊁行政法与地方法制研究ꎮ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 合宪性解释在民事裁判中的运用研究 (项目编号:20BFX029)的阶段性成果ꎮ中图分类号:D911㊀㊀文献标识码:A㊀㊀文章编号:1001-4403(2022)06-0061-13DOI:10.19563/j.cnki.sdzs.2022.06.007所谓宪法司法适用ꎬ是指法院在司法裁判过程中适用宪法裁判案件的活动ꎮ我国学界对宪法司法适用存在肯定说和否定说的争议ꎮ肯定说认为ꎬ 法院受宪法约束ꎬ审判权既来自于宪法ꎬ又以宪法为依据ꎮ但基于宪法和法律具有不同功能ꎬ法院审理案件时首先以法律为依据 ①ꎮ而否定说则认为ꎬ法院适用宪法 没有宪法依据 ꎬ故 既无采行的现实可能性ꎬ也看不出有发展的前景 ②ꎮ宪法司法适用否定说强调宪法在司法裁判中作为裁判依据和作为说理依据的区别ꎬ认为宪法司法适用只包括宪法作为裁判依据的情形ꎬ否认宪法用于 说理 时存在宪法适用的可能性ꎮ③2008年齐玉苓案司法批复的废止是宪法司法适16 ㊀㊀①韩大元:«以‹宪法›第126条为基础寻求宪法适用的共识»ꎬ«法学»2009年第3期ꎬ第8页ꎮ㊀㊀②童之伟:«宪法适用应依循宪法本身规定的路径»ꎬ«中国法学»2008年第6期ꎬ第26页ꎮ㊀㊀③参见童之伟:«宪法适用应依循宪法本身规定的路径»ꎬ«中国法学»2008年第6期ꎬ第26页ꎻ秦小建:«中国宪法司法适用的空间与路径»ꎬ«财经法学»2019年第6期ꎬ第112-113页ꎮ用争议的分界点ꎮ在此之前ꎬ持宪法司法适用肯定说者占据多数ꎻ在此之后ꎬ宪法司法适用否定说成为更具影响力的学说ꎬ很少有学者从正面肯定宪法的司法适用ꎬ 似乎只要一提 宪法的司法适用 或 宪法司法化 ꎬ就突破了我国现行宪法确立的基本制度ꎬ从而从根本上否定了宪法司法适用的可能性 ꎮ①然而ꎬ 从法理上说ꎬ宪法是根本法ꎬ司法机关在审判案件中是可以适用宪法原则ꎬ以宪法作为根本法律依据的 ②ꎮ司法裁判固然并不必然适用宪法ꎬ更不宜越过法律而直接适用宪法ꎬ但法院适用宪法也不至于被彻底否定ꎮ宪法司法适用否定说不符合宪法作为法的常识ꎬ与司法的本质存在冲突ꎬ不利于宪法在司法过程中的实施ꎮ在坚持依宪治国和全面实施宪法的新时代ꎬ宪法司法适用的全盘否定与法治中国建设的伟大工程不相适应ꎮ宪法的全面实施至少包含内容㊁空间和主体三个维度ꎮ③在内容维度上ꎬ宪法的全面实施指宪法的所有规范均得以实施ꎻ在空间维度上ꎬ宪法的全面实施指宪法在全国各个地区㊁各个行业㊁各个领域的实施ꎻ在主体维度上ꎬ宪法的全面实施指所有国家机关对宪法的实施ꎮ法院是宪法全面实施的一个重要环节ꎮ如果法院不能适用宪法ꎬ法院就难以充分实施宪法ꎬ进而会影响全面实施宪法的效果ꎮ尤其是ꎬ宪法司法适用ꎬ并非可以简单地归结为在裁判说理部分援用或者裁判依据部分援用的形式或技术问题ꎬ其适用与否在很多情况下关乎合法与非法㊁罪与非罪的权利保护ꎮ宪法司法适用否定说需要在新的起点上被重新审视ꎮ实际上ꎬ在齐玉苓案司法批复废止后ꎬ宪法司法适用的探索一直在持续ꎬ既有有意淡化宪法司法适用概念ꎬ转而寻求通过合宪性解释㊁非解释性宪法适用等技术化方式展开ꎬ也有主张 利用宪法体制内的职权协调机制将宪法规则导入审判过程 ④ꎬ还有尝试建构弱司法审查模式下的合宪性审查工作体系ꎬ以此为法院适用宪法寻求正当性ꎮ⑤这些研究路径固然可以迂回地推进宪法适用的理论研究ꎬ但如果不对宪法司法适用否定说进行全面系统的反思ꎬ就很难真正确立对宪法司法适用的正确认识ꎬ影响宪法适用理论和实践的深入发展ꎮ遗憾的是ꎬ这种反思至今并未全面系统进行ꎮ本文从概念论㊁规范论和功能论三个方面反思宪法司法适用否定说理论ꎬ阐述笔者对宪法司法适用问题的粗浅思考ꎬ求教于学界前辈与同仁ꎮ一、宪法司法适用否定说之概念论反思概念是理论认知的前提和基础ꎬ 法律认知和实践离不开法律概念 ꎮ⑥正是通过概念ꎬ人们实现了对客观事物的理性把握ꎬ并在此基础上建构起理论体系的大厦ꎮ从某种意义上说ꎬ理论就是一个概念的体系ꎬ是由不同层次的概念组合而成的逻辑系统ꎮ如果概念认知出现偏差ꎬ那么整个理论体系就会出现问题ꎮ越是基础和核心的概念ꎬ对理论体系的影响越大ꎮ如果基础性概念出现问题ꎬ整个理论体系就难以稳固ꎮ宪法适用是宪法司法适用否定说的基础概念ꎬ对宪法司法适用否定说的反思需从宪法适用这一基础概念说起ꎮ(一)宪法适用:限于直接适用ꎬ还是包括间接适用宪法司法适用否定说的宪法适用概念取自法理学上的法律适用ꎮ在法理学上ꎬ法律实施分为法律遵守和法律适用ꎬ法律适用是和法律遵守并列的法律实施形式ꎮ⑦相应地ꎬ宪法司法适用否定说往往将宪法26㊀哲学社会科学版㊀2022 6㊀㊀①范进学:«非解释性宪法适用论»ꎬ«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5期ꎬ第74页ꎮ㊀㊀②肖蔚云:«宪法是审判工作的根本法律依据»ꎬ«法学杂志»2002年第3期ꎬ第3页ꎮ㊀㊀③参见范进学:«论宪法全面实施»ꎬ«当代法学»2020年第5期ꎬ第72页ꎮ㊀㊀④秦小建:«中国宪法司法适用的空间与路径»ꎬ«财经法学»2019年第6期ꎬ第115页ꎮ㊀㊀⑤参见朱学磊:«弱司法审查是中国实施宪法的蹊径吗 合宪性审查工作体系化 的提出»ꎬ«政治与法律»2019年第4期ꎮ㊀㊀⑥陈曦:«法律概念与法律规范的关系»ꎬ«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2022年第2期ꎬ第65页ꎮ㊀㊀⑦参见孙国华㊁朱景文主编:«法理学»(第三版)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ꎬ第276页ꎮ实施分为宪法遵守和宪法适用ꎬ进而在此基础上建构宪法司法适用否定说的理论体系ꎮ①法理学是对部门法学的理论抽象ꎬ是法的基础理论㊁一般理论和方法论ꎬ②部门法研究从法理学中移用概念是必要和可行的ꎮ但是ꎬ宪法司法适用否定说在将法理学的法律适用概念移用到宪法学时似乎偏离了原意ꎮ宪法适用被定义为: 适格的宪法关系主体在宪定职权范围内ꎬ依照宪法或法律规定的程序直接应用宪法的原则㊁规则或者概念处理各种具体事务或具体纠纷的活动ꎮ ③根据这一界定ꎬ宪法适用是对宪法的 直接应用 ꎬ宪法的 间接应用 不属于宪法适用ꎮ即宪法适用仅指直接适用ꎬ而间接适用被排除在宪法适用之外ꎮ那么ꎬ这种宪法适用的直接适用论是否成立?宪法间接适用是否也应当纳入宪法适用?厘清这一问题需要回归到法理学上法律适用的含义及类型划分ꎮ在法理学上ꎬ所谓法律适用 就是发现体现在一般-抽象性的 法律规范 中并由法律渊源学说来定义的有效的法ꎬ并将其符合事实地适用于当时的纠纷 ④ꎮ 法律的适用通常被认为系属于逻辑上之三段论法的应用ꎬ亦即法律之一般的规定是大前提ꎬ将具体的生活事实通过涵摄过程ꎬ归属于法律构成要件底下ꎬ形成小前提ꎬ然后通过三段论法的推论导出规范系争法律事实的法律效果ꎮ ⑤法律适用的这一概念界定表明:判断某个法律或者法律规范是否被适用ꎬ关键在于其是否被作为了裁判案件的 有效的法 或者说大前提ꎮ如果被作为了大前提ꎬ这一法律条文就被适用ꎻ反之ꎬ该法律条文就没有被适用ꎮ据此ꎬ我们可以依据法律条文作为裁判大前提的形态ꎬ将法律适用划分为不同类型ꎮ法律大前提的获得ꎬ是一个包含寻找应适用的法律规范和对法律规范解释的复杂过程ꎮ⑥而法律解释ꎬ是在整部法律㊁法律部门甚至整个法体系框架下展开的ꎬ绝非解释某个孤立的法律条文ꎬ其最终被确定为大前提的法律条文ꎬ往往被注入了其他条文的内涵ꎬ包含其他条文的含义ꎮ在形式上ꎬ被最终确定为大前提的法律条文或许只有一个ꎬ但在实质上有可能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ꎮ只不过ꎬ形式上被作为大前提的法律条文是直接大前提ꎬ而注入规范内涵的法律条文是间接大前提ꎬ即法律适用的大前提有直接大前提和间接大前提之分ꎮ由此ꎬ我们可以法律条文作为大前提的方式差异为标准ꎬ将法律适用分为直接法律适用和间接法律适用ꎮ直接法律适用ꎬ就是法律条文被直接作为大前提ꎬ进而按照三段论的推理逻辑推导出案件结果的活动ꎮ所谓间接适用ꎬ则是指法律条文虽未被作为直接大前提ꎬ但其规范内涵被注入作为直接大前提的法律条文之中ꎬ通过作为直接大前提的其他条文参与裁判结果的导出ꎮ以上关于法律适用的原理也可以运用于宪法适用的分析中ꎮ根据宪法在司法裁判中作为大前提的直接性和间接性差异ꎬ宪法适用可分为直接宪法适用和间接宪法适用ꎮ直接宪法适用ꎬ就是宪法直接作为司法裁判的大前提ꎬ进而按照三段论的推理逻辑得出裁判结果的宪法适用ꎮ间接宪法适用ꎬ就是宪法尚未直接作为司法裁判的大前提ꎬ而是其规范内涵被注入宪法以外的其他法律ꎬ由其他法律作为直接大前提推导出裁判结论ꎮ间接宪法适用的过程实质上是对法律规范进行合宪性解释的过程ꎮ在这一过程中ꎬ其他法律是宪法适用的媒介ꎬ宪法通过将其规范内涵注入法律规范影响法律规范的内涵确定ꎬ进而影响案件的裁判结论ꎮ在间接宪法适用的情形下ꎬ尽管在形式上的法律依据中只列举了法律ꎬ但在实质上宪法也发挥了裁判依据的功能ꎬ其他法律是直接依据ꎬ宪法是间接依据ꎮ如果宪法适用包括直接宪法适用和间接宪法适用能够成立ꎬ宪法司法适用的概念内涵就不宜限定在法院 直接应用 宪法裁判案件ꎬ以至于 间接应用 被排除在宪法适用之外ꎮ在宪法适用的概念外延上ꎬ应明确宪法适用包括直接宪法适用和间接宪法适用ꎮ宪法司法适用否定说关于宪法司法适用的概念界36 宪法司法适用否定说之反思㊀㊀①③参见童之伟:«宪法适用应依循宪法本身规定的路径»ꎬ«中国法学»2008年第6期ꎬ第22㊁22页ꎮ㊀㊀②参见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ꎬ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ꎬ第2页ꎮ㊀㊀④伯恩 魏德士:«法理学»ꎬ丁晓春㊁吴越译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ꎬ第285页ꎮ㊀㊀⑤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ꎬ第181页ꎮ㊀㊀⑥参见齐佩利乌斯:«法学方法论»ꎬ金振豹译ꎬ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ꎬ第126页ꎮ定基本围绕宪法直接适用而展开ꎬ宪法间接适用则被排除出宪法适用的范围ꎮ法院在解释论上是否具有宪法适用的职权暂且不论ꎬ在不考虑间接宪法适用情况下便否定宪法司法适用在概念逻辑上恐怕难以成立ꎮ(二)宪法适用与合宪性审查:同一关系ꎬ还是包含关系宪法司法适用否定说不仅将宪法适用限定于宪法直接适用ꎬ而且也将宪法适用和合宪性审查相等同ꎮ有学者认为ꎬ 由自身的职权的性质和行使职权的方式所决定ꎬ法院若无违宪审查权就不可能真正适用宪法 ꎬ宪法司法适用 势必主张我国改由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和宪法解释权 ①ꎬ 在制度实践上将必然造成一个县级法院就能挑战和否定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的局面 ꎬ这 无异于自毁现行宪法ꎬ自毁人大制度 ꎮ②事实上ꎬ除非法院行使了合宪性审查权ꎬ否则ꎬ法院依照宪法审理案件并不必然会挑战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ꎬ更谈不上自毁宪法及人大制度ꎮ之所以得出这样的结论ꎬ主要原因就在于背后隐含了将宪法适用等同于合宪性审查的前提ꎮ值得追问的是:宪法适用和合宪性审查的含义相同吗?回答这一问题ꎬ我们仍然需要回归到宪法适用的概念界定ꎮ根据不同标准ꎬ宪法适用可以划分为不同类型ꎮ以上关于直接宪法适用和间接宪法适用的划分ꎬ主要是根据宪法作为裁判大前提的方式差异进行的分类ꎮ除此以外ꎬ还可以根据适用主体处理争议的类型差异划分ꎮ如果宪法适用主体处理的争议是法律规范是否违宪的问题ꎬ这种适用可以称为合宪性审查意义上的宪法适用ꎻ如果适用主体处理的争议并未涉及法律规范是否违宪的争议ꎬ这种情形下的宪法适用就是非合宪性审查意义上的宪法适用ꎮ宪法适用和合宪性审查并非同一关系ꎬ而是包含关系ꎬ合宪性审查只是宪法适用的一种形式ꎮ③由此可见ꎬ分析法院是否具有宪法适用的职权ꎬ需要分别考察法院是否具有合宪性审查意义上的宪法适用权和非合宪性审查意义上的宪法适用权ꎮ只有证明法院既无合宪性审查意义上的宪法适用权也无非合宪性审查意义上的宪法适用权ꎬ宪法司法适用否定说才可以成立ꎮ当宪法适用与合宪性审查视为同一关系时ꎬ便可能出现仅证明法院无合宪性审查权的情况下就得出法院无宪法适用权的结论ꎮ我们看到ꎬ宪法司法适用否定说恰恰没有区分合宪性审查意义上的宪法适用和非合宪性审查意义上的宪法适用ꎬ而是将合宪性审查和宪法适用相等同ꎬ并在论证法院无合宪性审查权之后便得出否定宪法司法适用的结论ꎮ这种宪法适用概念界定的方式和推理过程值得进一步推敲ꎮ(三)遵守性宪法援用概念的引入:恰到好处ꎬ还是持疑待定宪法司法适用否定说否认法院的宪法适用权ꎬ但并非否定法院对宪法的援用ꎬ否定的只是适用性的宪法援用ꎮ于是ꎬ如何区分适用性宪法援用和非适用性宪法援用就成为宪法司法适用否定说的关键问题ꎮ宪法司法适用否定说遵循宪法遵守和宪法适用的划分逻辑ꎬ把宪法援用分为适用性援用和遵守性援用ꎬ对遵守性援用给予高度肯定ꎬ认为其是 必要而适当的 ④ꎬ但对适用性援用则明确否定ꎮ显然ꎬ宪法司法适用否定说对宪法援用的界定沿用了宪法适用概念界定的逻辑ꎬ认为适用性援用就是 直接依据宪法对具体争议做出裁判 的宪法援用ꎮ遵守性援用则是指宪法并未作为具体争议裁判依据的宪法援用ꎮ从形式上看ꎬ遵守性宪法援用中 被引用的宪法条文或内容处在裁判文书的说理论证部分ꎬ不处在 根据宪法ˑˑ条判决如下 的文字或表达结构中 ꎻ从内容上看ꎬ被援用的宪法条文 往往只是确立某种推理前提ꎬ或满足某项条件ꎬ或确认某项基本权利的存在ꎬ为公正裁判做铺垫ꎬ而不是被直接用来裁判具体纠纷 ⑤ꎮ把宪法实施划分为宪法遵守和宪法适用之良苦用心ꎬ在于为适用性援用和遵守性援用的区分奠定基础ꎬ使得在否定宪法司法适用前提下可以为援用宪法寻求一席之地ꎮ如果遵守性宪法援用和适用性46㊀哲学社会科学版㊀2022 6㊀㊀①②④⑤童之伟:«宪法适用应依循宪法本身规定的路径»ꎬ«中国法学»2008年第6期ꎬ第41㊁24㊁39㊁26页ꎮ㊀㊀③参见张翔:«两种宪法案件:从合宪性解释看宪法对司法的可能影响»ꎬ«中国法学»2008年第3期ꎬ第111页ꎮ宪法援用的划分能够成立ꎬ其可谓宪法司法适用否定说之绝妙之笔ꎮ然而ꎬ这一类型划分有值得商榷之处ꎮ在宪法司法适用否定说的理论体系中ꎬ适用性援用和宪法的直接适用是密切相关的概念ꎬ其实质就是直接宪法适用ꎬ而间接宪法适用被包含于遵守性援用之中ꎮ尽管遵守性援用在形式上被限定于 说理论证部分ꎬ不处在 根据宪法ˑˑ条判决如下 的文字或表达结构中 ①ꎬ但当宪法被用于 确立某种推理前提ꎬ或满足某项条件ꎬ或确认某项基本权利的存在 ②时ꎬ其是否属于宪法适用不宜简单否定ꎮ宪法司法适用否定说以形式上是否列入裁判依据来认定是否属于遵守性宪法援用ꎮ然而ꎬ宪法援用是否属于宪法适用或者适用性援用ꎬ不能以所援用的宪法处于裁判文书中的位置来决定ꎬ而应视其是否充当了法律推理逻辑三段论的大前提ꎮ如果宪法直接或者间接地充当了法律推理逻辑三段论的大前提ꎬ其便构成宪法适用ꎬ其援用便属于适用性援用ꎮ当宪法用于 确立某种推理前提ꎬ或满足某项条件ꎬ或确认某项基本权利的存在 ③时ꎬ无论其是否被列入判决书的裁判依据部分ꎬ实际上已经充当了法律推理逻辑三段论的大前提ꎬ应当纳入适用性援用的范围ꎬ只不过这种援用是间接宪法适用意义上的宪法援用ꎮ如果忽略间接宪法适用ꎬ也就难免忽略遵守性宪法援用中包含的间接宪法适用因素ꎮ遵守性宪法援用和适用性宪法援用的分类实际上是宪法适用仅限于直接适用的延续ꎬ是否妥当尚需审慎决定ꎮ二、宪法司法适用否定说之解释论反思将宪法适用限定于直接适用并将其等同于合宪性审查㊁以遵守性宪法援用解释宪法遵守ꎬ属于概念逻辑层面的问题ꎮ宪法解释学的概念选择及其内涵和外延的界定ꎬ与宪法文本解释有直接关系ꎬ文本解释决定了概念的选择和使用ꎮ概念界定偏差的根源在于宪法解释ꎮ对宪法司法适用否定说的反思ꎬ尚需延伸至宪法条款的解释ꎮ(一)宪法第131条的规范定位:裁判依据条款ꎬ抑或独立审判条款宪法第131条规定ꎬ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ꎬ不受行政机关㊁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ꎮ关于这一条款的解释ꎬ学界主要围绕 法律 这一概念的解释展开ꎬ形成了三种不同解释方案:广义法律说㊁宪法除外说和普通法律说ꎮ广义法律说认为ꎬ此处的法律相当于法律渊源意义上的法律概念ꎬ宪法㊁狭义的法律㊁行政法规㊁地方性法规㊁规章等都可以包括在内ꎮ④宪法除外说认为ꎬ此处的法律是指除了宪法以外的 包括法律(狭义)㊁行政法规㊁地方性法规㊁自治条例㊁单行条例㊁地方政府规章㊁军事法规与规章等8类规范性文件 ⑤ꎮ普通法律说认为ꎬ此处的法律特指 普通法律 ꎬ其 最优范围应该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法规范性文件和根据宪法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军事法规 ⑥ꎮ宪法司法适用肯定说倾向于赞同广义法律说ꎬ而宪法司法适用否定说则持普通法律说ꎮ总体而言ꎬ宪法司法适用肯定说的结论值得肯定ꎬ但其解释路径值得商榷ꎮ宪法司法适用否定说排除宪法的解释是正确的ꎬ但其最终解释结论令人怀疑ꎮ肯定说和否定说的共同问题在于ꎬ二者都把第131条理解为司法裁判依据条款ꎬ从而对 依照法律 是否包含宪法而产生争论ꎮ事实上ꎬ此处的法律是指狭义的法律ꎬ但第131条并非司法裁判依据条款ꎬ而是确立法院独立审判制度的条款ꎮ⑦从学理上理解ꎬ宪法属于广义的法律ꎬ将宪法纳入法律的范围符合法律的文义ꎮ但是ꎬ 每一个法律上的字句ꎬ都紧密交织在法体系中ꎬ构成一个有意义的关系 ꎬ法律解释必须 避免或排除法秩序中的 体56 宪法司法适用否定说之反思㊀㊀①②③童之伟:«宪法适用应依循宪法本身规定的路径»ꎬ«中国法学»2008年第6期ꎬ第26㊁26㊁26页ꎮ㊀㊀④参见韩大元:«以‹宪法›第126条为基础寻求宪法适用的共识»ꎬ«法学»2009年第3期ꎬ第7-9页ꎮ㊀㊀⑤姚岳绒:«我国‹宪法›第126条 法律 外延的界定»ꎬ«政治与法律»2010年第7期ꎬ第61页ꎮ㊀㊀⑥童之伟:«法院 依照法律 规定行使审判权释论 以我国法院与宪法之关系为重点的考察»ꎬ«中国法学»2009年第6期ꎬ第148页ꎮ㊀㊀⑦参见谢立斌:«论法院对基本权利的保护»ꎬ«法学家»2012年第2期ꎬ第42页ꎮ系违反 ꎮ①究竟采纳广义法律解释方案㊁狭义法律解释方案还是宪法除外说的解释方案ꎬ都需要保持宪法在体系上的一致ꎮ据统计ꎬ1982年宪法共有87处使用了 法律 概念ꎬ其中序言中有2处ꎬ正文中有85处ꎮ在这87处使用法律概念的条文中ꎬ既有宪法和法律概念并用的情况ꎬ也有法律概念单独使用的情形ꎻ以 宪法和法律 宪法㊁法律 形式并用出现的情况共有15处ꎬ其余均为法律单独使用ꎮ这说明我国宪法明确区分宪法和法律的概念ꎬ除非出于表述习惯或者其他显而易见的原因ꎬ法律的表述不包含宪法ꎮ其中ꎬ单独列举法律但可解释为包含宪法的情形共有三处ꎮ两处出现在宪法序言第13自然段ꎬ即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ꎬ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ꎬ是国家的根本法ꎬ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ꎮ 以法律的形式 意在强调法律作为一个整体与非法律的其他类型规则的区分ꎬ凸显宪法作为法律的神圣ꎮ 最高的法律效力 ꎬ是一种固定的表达习惯ꎬ表述为 最高的宪法效力 或 最高的宪法和法律效力 都不具有可行性ꎮ第三处出现在第33条第2款之中ꎮ该条款中的 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也是一种约定俗成的表述ꎮ第131条中的法律并不存在这种特殊或者例外的情形ꎮ上述三处法律包含宪法的情形ꎬ不能成为第131条 依照法律 采广义法律说的理由ꎮ广义法律说与宪法文本区分宪法和法律的用法相互矛盾ꎬ违反体系解释规则ꎻ相反ꎬ普通法律说既符合法律的文义ꎬ也保持了体系的一致ꎬ是更可取的解释方案ꎮ以上论述将第131条之 法律 解释为不包含宪法ꎬ与宪法司法适用否定说的理解是一致的ꎬ然而ꎬ这并不意味着对宪法司法适用否定说最终结论的认同ꎮ这涉及第131条整体上的规范定位问题ꎮ无论是宪法司法适用否定说还是肯定说ꎬ第131条均被定位于司法裁判依据条款ꎮ除了这一解释方案外ꎬ该条尚可解释为建立法院独立审判制度条款ꎮ为行文便利ꎬ姑且称之为独立审判制度条款说ꎮ其理由如下:首先ꎬ独立审判制度条款说符合第131条的句法结构ꎮ第131条由前后两半段组成ꎮ前半段是主句ꎬ后半段是补充ꎮ前半段明确法院 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 ꎬ后半段的 不受行政机关㊁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明晰了独立审判权的内容ꎮ而 依照法律 则是宪法关于独立行使审判权制度的法律保留ꎬ意在授权立法机关通过制定法律来具体化审判权独立的内容ꎮ 在建构法律解释的文字基础方面起作用的首先是萨维尼提到的逻辑因素ꎮ属于这种逻辑因素的首先是一项法律规范之各个词语之间的句法关联ꎮ ②从第131条前后半段句法关联看ꎬ该条主要规范的内容是审判权独立问题ꎬ而非规范法院裁判依据ꎮ其次ꎬ独立审判制度条款说与宪法体系高度一致ꎮ如果仅就文义而言ꎬ将第131条中 依照法律规定 的 法律 解释为包括了宪法ꎬ是可以成立的ꎮ但是ꎬ 在探求某用语或某语句于某文字脉络中的意义为何时ꎬ法律的意义脉络(其 前后关系 )是不可或缺的 ③ꎮ 同一规整中的不同规范ꎬ其彼此在事理上应相互一致ꎮ ④这一解释结论能否成立还须保持宪法体系上的一致ꎮ在我国宪法中ꎬ 依照法律规定 的表述共出现27处ꎮ根据通常理解ꎬ 依照法律规定 是法律保留原理的制度化形式ꎬ意在授权立法机关制定法律ꎮ根据体系解释的一般原理ꎬ相同的表述应当遵循相同的解释逻辑ꎬ表达相同的含义ꎬ第131条中 依照法律规定 的解释应当在法律保留的意义上进行ꎬ解释为授权立法机关制定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法律ꎮ宪法司法适用否定说似乎把注意力集中于解释第131条中的 依照法律规定 ꎬ并未关注整个规范的句法结构及其在整个宪法中的解释逻辑ꎬ误将本来属于审判独立制度的法律保留条款解释为司法裁判依据条款ꎮ再次ꎬ将第131条解释为司法裁判依据条款不符合宪法目的ꎮ 解释如果想维持其解释的性质ꎬ就不66㊀哲学社会科学版㊀2022 6㊀㊀①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ꎬ第280页ꎮ㊀㊀②齐佩利乌斯:«法学方法论»ꎬ金振豹译ꎬ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ꎬ第63页ꎮ㊀㊀③④卡尔 拉伦茨:«法学方法论»ꎬ陈爱娥译ꎬ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ꎬ第220页ꎮ。

统编人教版六年级道德与法治第一学期上册期末测试(两套)考试试题试卷含答案 (10)

统编人教版六年级道德与法治第一学期上册期末测试(两套)考试试题试卷含答案 (10)

统编人教版六年级道德与法治第一学期上册期末测试考试试题试卷(两套)含答案(一)班级____姓名____考号____一.填空题。

(每空1分,共23分)1.法律保护了我们的____,在法律的规定下,我们享有人身权、___、____等。

2.法律由_____制定和颁布,具有___和___。

3.刑法是规定______和______的法律。

4._____是国家的根本法,是制定其他法律的基础和_______。

5.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6.日常生活中,______基于履行职责的需要,依法有权检验居民身份证,我们必须配合,这是我们的_______。

7.宪法规定,权利和义务是______的。

8.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是国家的___________。

9.为了行使当家做主的权利,人民通过选举代表组成________,统一管理_________和地方事物。

10.我们要依法行使监督权,在提出批评、检举问题时应该__________,不能_________。

11.我国第一部专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利的法律是《》。

12.未成年人在维护自身权利时,要学会保护自己。

当遭遇侵害时,应当冷静应对,尽量避免________,设法________现场,及时_________,以保证自身安全。

二.判断题(正确的在括号后边打“√”,错误的打“×”,每小题2分,共20分)1.违犯法律和违反学校纪律是一样的。

()2.纪律和道德是基本的社会规则。

对社会而言,它们如同鸟之双翼、车之两轮。

()3.民法是维护人们日常生活秩序的主要法律。

()4.我国现行宪法是2014年颁布的。

()5.出国的人就不是中国公民了。

()6.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7.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8.参政议政不仅仅是成年人的事,作为小学生我们也可以积极参与。

()9.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国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宪法为纲知法守法演讲稿(通用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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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宪法为纲知法守法演讲稿(通用12篇)以宪法为纲知法守法演讲稿(通用12篇)演讲稿具有逻辑严密,态度明确,观点鲜明的特点。

在充满活力,日益开放的今天,需要使用演讲稿的场合越来越多,写起演讲稿来就毫无头绪?以下是小编整理的以宪法为纲知法守法演讲稿(通用12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以宪法为纲知法守法演讲稿1尊敬的各位、老师,亲爱的同学们:上午好!今天我讲话的题目《学法、知法、懂法,做个守法小公民》。

常言到“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大到一个国家,小到一个集体,一个个人,一切行为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依法治国、依法治校,是维护社会安定、校园有序的重要保障。

作为国家小公民,校园的小主人,同学们也有责任和义务学习法律知识。

通过学习法律,我们就会明白:什么事情可以做,什么事情不可做,什么样的行为受法律保护,什么样的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

或许有的同学觉得法律离我们很遥远,但只要你仔细观察,就会发现法时刻存在于我们的身边,或许在不经意间你就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例如当你过马路的时候,你有没有严格按照“红灯停、绿灯行、黄灯等一等”的交通规则?放学后,你有没有出入游戏厅、黑网吧等场所?走进美丽的校园,当我们走在走廊里,会偶尔听到同学们嘴里传出难以入耳的粗话、脏话,并可能演变成武力,造成意外人身伤害;有的同学搞恶作剧,故意毁损学校的桌椅,拿走班级内的教学工具,损坏消防器材等公共设施。

以上列举的种种现象不都是我们身边的违法行为吗?这其中有你吗?人们常说,“小时偷针,长大偷金”,小错不改使他们越陷越深,最终走向了犯罪的深渊。

面对朋友,面对家人,他们青春稚嫩的脸上显露的是深深的悔恨与无助。

在那么多鲜活的悲剧前,我们更应该引以为戒,千万不要因小错而酿成终生大错,因为守法与违法犯罪往往只是一步相隔。

在现今竞争日益激烈的社会,我们不仅要重视科学文化素质的培养,更要重视培养遵法守法的意识,在行为和情感上增强对法律的认识和尊重,因为遵纪守法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社会责任和道德义务。

案件宣判的法律依据(3篇)

案件宣判的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引言案件宣判是司法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它标志着案件审理阶段的结束,同时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在我国,案件宣判必须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和依据。

本文将详细阐述案件宣判的法律依据,包括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

二、宪法依据1. 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2. 宪法第125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3. 宪法第13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

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三、刑法依据1. 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2. 刑法第4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3. 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四、刑事诉讼法依据1. 刑事诉讼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2. 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3. 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向司法机关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和证据。

”4. 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

”五、民事诉讼法依据1. 民事诉讼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2. 民事诉讼法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3. 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也可以自己参加诉讼。

查明案件事实的法律依据(3篇)

查明案件事实的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引言查明案件事实是司法工作的核心任务,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础。

在查明案件事实的过程中,法律依据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查明案件事实的法律依据,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我国查明案件事实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根本大法,规定了国家机构的组织和职权,为查明案件事实提供了法律依据。

其中,宪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这一规定保障了人民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过程中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明确了刑事诉讼的原则、程序和证据制度。

在查明案件事实方面,该法规定了以下法律依据:(1)证据制度: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这一规定要求在查明案件事实过程中,必须对证据进行审查和核实。

(2)侦查原则: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侦查人员必须依法行使职权,严格遵守法律程序,不得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这一规定要求侦查人员在查明案件事实过程中,必须遵守法律规定,不得滥用职权。

(3)审判原则: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这一规定要求在查明案件事实过程中,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明确了民事诉讼的原则、程序和证据制度。

在查明案件事实方面,该法规定了以下法律依据:(1)证据制度: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这一规定与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制度相一致。

(2)调查取证原则: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调查收集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民事案件监督法律依据(3篇)

民事案件监督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案件监督是指对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确保司法公正、公平、公开。

在我国,民事案件监督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宪法、民法典、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民事案件监督的法律依据进行详细阐述。

二、宪法依据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对民事案件监督的法律依据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民事案件监督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符合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要求。

2.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民事案件监督确保了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和结果公正、公平,符合宪法规定的平等原则。

3.宪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民事案件监督有助于维护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

三、民法典依据民法典是我国民事法律体系的基础性法律,对民事案件监督的法律依据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民法典第一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等价、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民事案件监督有助于维护民事活动的公平、公正。

2.民法典第二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民事案件监督是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3.民法典第四条规定:“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民事案件监督有助于督促当事人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四、民事诉讼法依据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案件审理的基本程序法,对民事案件监督的法律依据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民事案件监督有助于确保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民事案件。

2.民事诉讼法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民事案件监督有助于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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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是审判工作的根本法律依据(一)
在审判工作中宪法占据何种地位,宪法究竟适用与不适用,如何适用?宪法究竟能不能引用,在我国还是一个具有挑战性、争议性的问题。

宪法工作者有义务来参与讨论,开展学术交流。

在这里我使用“适用”一词,是想将“适用”法律和违宪审查区别开来。

“适用”是指司法机关依法将宪法或法律运用于处理诉讼案件的活动,但不能宣布法律违宪无效。

在我国宪法的规定和根本政治制度下,司法机关不享有违宪审查权,我国享有违宪审查权是全国人大常委会。

因此,我在这里没有用违宪审查权或者宪法司法化的词语。

从法理上说,宪法是根本法,司法机关在审判案件中是可以适用宪法原则,以宪法作为根本法律依据的。

从宪法的规定来说,我国宪法序言有此规定,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宪法在这里明确指出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保证宪法的实施。

一切机关当然包括法院,法院最主要的活动是审判活动,这就说明法院的审判活动必须以宪法为根本准则和根本的法律依据。

宪法的这一规定,在我国1954年宪法中是没有的。

我国的现行宪法序言对此作了特别明确的规定,强调一切国家机关和公民都要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

从宪法中丝毫看不到法院审判案件不能适用宪法原则的规定。

相反地,从宪法中却可以找到许多条文能够直接适用于审判工作。

例如,宪法第12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

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第134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居住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理。

起诉书、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文字等。

宪法的这些规定表明,在审判工作中必须遵守、适用这些条文的规定,任何法院都不能拒绝使用,尽管法院组织法也有规定。

由此可见,在民事、行政诉讼案件中是可以适用宪法原则,引用宪法条文规定的。

如果在普通法中没有相应的规定,而宪法中仅有原则的规定,就可以引用。

对于刑事案件,学者提出我国刑法规定了罪刑法定主义,刑法中已有法律规定,不宜再引用宪法,但也有人指出,在特殊情况下是否也可以有适用的例外。

不适用宪法,不引用宪法为依据,有人认为这是表示对宪法的尊重,维护宪法的权威和严肃性,避免对宪法的随意引用,这种考虑是有道理的。

但是,对问题不能绝对化,不是一概不许引用,而是在必须引用宪法原则和规定时,就应当加以引用,这正是维护宪法的尊严和权威,使宪法落到实处。

如果将宪法完全拒之于审判工作之外,不能引用,这无益于维护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和尊严,反而使它不能更好地发挥作用。

在许多国家,宪法在诉讼中是可以被引用的,它们正是为了维护宪法的权威。

200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
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指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此批复公布后,在全国引起热烈反响。

大多数人都赞同最高人民法院这一批复,并给予了高度的评价。

实践证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批复中的当事人齐玉苓案的终审判决是符合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应享有宪法规定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

然而我国教育法又只有原则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法院当然可根据宪法对受害人加以保护,而不是坐视不理。

这一批复和判决的重要意义在于维护了宪法的规定和尊严,保护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使在审判工作中被束之高阁的宪法回到了人间。

在欢呼这一批复的同时也有人指出,这是使宪法介入了私人关系领域,是“宪法私法化”,是令人忧虑的。

这种担心有一定的道理。

现在德国的宪法法院在受理宪法诉愿案件时,只限于受公权力侵害的公民基本权利案件,而不涉及私人关系领域。

我认为西方学者的这一理论来源于其宪法理论,即宪法只限制政府的权力。

因此,国家行政人员侵害公民的基本权利时应当给予宪法上的救济,实行宪法诉愿制度。

但我国似乎不应受西方这一宪法理论的约束。

不论何种民事案件,都可以引用宪法条文,但为了维护宪法的尊严,使宪法不致随意使用,可限于普通法律并无具体规定,而宪法又有原则规定时,方可引用。

对宪法诉讼程序亦可作特别规定,如以中级或高级人民法院为第一审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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