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提好议案应注意的几个环节与人大代表政协提案交办工作会讲话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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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提好议案应注意的几个环节与人大代表政协

提案交办工作会讲话汇编

人大代表提好议案应注意的几个环节

议案是指享有提出议案权力的国家机关或符合法定人数的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按照法定程序,向国家权力机关提出属于本级国家权力机关职权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并被法定机构决定列入国家权力机关会议议程,在一定时限内要进行审议的议事案。简言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特定的主体向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本级人代会或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要求列入会议审议决定的事项,经法定程序认可的,即为议案。

它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点:1、提出议案要有特定的主体。根据法律规定,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的主体是:代表大会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一个代表团;30名以上代表联名。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的主体是:委员长会议;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10名以上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与上述相对应,法律对向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议案的主体也作了具体规定。向县以上地方各级人代会提出议案的主体是:代表大会主席团,人大常委会,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法院,本级人民检察院,10名以上代表联名。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5名代表联名即可。当然,乡、镇人代会主席团有权提出议案,这是毫无疑问的。向县以上地方各级

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的主体是:主任会议,各专门委员会,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法院;本级人民检察院,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5名以上联名(县级3人联名)。非特定主体,就无权提出任何议案。2、提出议案要有限定的内容。向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审议决定的议案,必须是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宪法和组织法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作了明确规定,议案内容一定要符合《地方组织法》第八、九条的规定。也就是要围绕立法、监督、人事任免和重大事项的决定等职权来提议案。3、认可议案所必须经过的法定程序。人民代表大会期间,向大会提出议案,要经过大会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向人大常委会会议所提议案,经过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通过后,才能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由常委会审议;或主任会议决定先交有关机关(如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列入会议议程,进行审议;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应向常委会会议报告或向提议案人说明情况。

4、提出议案要规定截止时间。要求列入本次人代会审议的议案,应在每次代表大会所规定的截止时间之前提出。具体截止时间由大会主席团会议决定。一般讲,要求列入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应在常委会组成人员全体会议通过本次常委会会议议程之前提出;当然,临时动议,法律也没有明文禁止。

5、议案的其它必备特征。一是法律法规规定了必要的形式:议案一定要有案由、案据和方案。要写明解决什么问题,解决问题的根据,解决问题的方案等。如果提的是立法议案,还应附有该项议案的法律草案;如果提的法律、法规修正案,应

附有该项议案的法律修正草案。联名提议案,要明确领衔人,按规定格式填写清楚。

二、要清楚议案的主要类型

主要有以下几种:1、立法案。请求修改或制定地方性法规案。包括对有关法规的修正、废止案。立法案应有法律草案,法规修正案应有法规修正草案。2、选举案。向人民代表大会提交有关选举事项的议案,按地方组织法第二十条规定,由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人选由本级人代会主席团或10名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选举议案。

3、罢免案。全国人大组织法第十五条规定,三个以上代表团或十分之一以上代表可以提出对所选举人的罢免案。地方组织法规定,县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举行会议的时候,大会主席团、人大常委会或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本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和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负责人的罢免案。乡、镇人大主席团或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案。

4、质询案。质询案是指对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地方“一府两院”及其公职人员的公务活动等进行质询和要求答复的议案。宪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全国人代会期间,一个代表团或30名以上代表有权提出质询案,可以书面对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提出质询。地方组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期间,代表10名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质询案。这种质询案一般是对这些部门决定的方针、政策或重大措施有意见,或者对有失职行为的领导人提出质询,带有责问追查的性质,所涉及的内容都是较为重要的问题。

5、特定问题调查案。这是指向人代会提请的就特定问题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的议案。地方组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县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会议期间,大会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

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的议案。6、对重大问题的决定、决议案。这是指请求人代会就某个重大事项进行审议,作出决定、决议的议案。所谓重大事项,一般是指本行政区域内属于本级人大职权范围的涉及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是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学、卫生、民政、民族宗教等方面带有根本性的长远的重大事项。总之,不论是哪种类型的议案,都要有题目、案由和方案。罢免案要有罢免对象、罢免理由,还要提供有关的材料。质询案要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三、要充分做好议案提出的准备

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依法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议案,是代表依法履行职责的重要工作。为了提出高质量议案,人大代表在提议案前,必须深入实际,搞好调查研究,了解各种情况。通过集中视察、分散视察、专题调查、召开座谈会、听取有关部门汇报等方式,广泛收集意见。从涉及全局性的国家或本行政区的大政方针、国计民生重大事项的高度,对视察、调查中得到的材料,进行认真地分析研究,确定议案的主要内容,形成议案。代表提出议案必须符合法定人数,提出的议案应有案由、案据和方案,还应附有有关资料。

四、要按照议案提出的法定程序提出

人大代表提出议案的法定程序是:(1)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确定所提议案属于哪一种类型,再按法定人数、法定程序要求提出。(2)代表提出议案必须使用会议印发的议案专用纸,一事一案,题目要求明确醒目,理由要准确,内容符合实际。一般议案,必须有案由、案据和方案。(3)议案的书写要字迹清楚,并写明详细通讯地址和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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