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律制度》PPT课件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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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业改制 1、企业改制的形式 (1)国有独资企业改为国有独资公司; (2)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改为国有
资本控股公司或者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3)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为非国有资本控股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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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改制的程序
(1)企业改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由履行出 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 独资公司)或者由公司股东(大)会决定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重要的国有独资企 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改 制,应当将改制方案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6)差别待遇(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 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 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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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1:第1条的关键词为“不公 平”,第2-6条的关键词为“没有 正当理由”。
注意2:销售鲜活商品、季节性降价、 处理积压商品、转产或歇业时,以 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并不 违反法律规定。
(2)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 配利润: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3)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改制
①一般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由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②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报
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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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重要的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合并、分立、解 散、申请破产、改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 准。
构决定或者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2、关联方参与的应当依法回避,经
批准方可平等竞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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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 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违反规定:
1、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 的,自免职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 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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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 者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终身”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 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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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反垄断和反不正当 竞争法律制度
(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1、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1)垄断高价和垄断低价(以不公平的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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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资产评估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 本控股公司合并、分立、改制,转让重 大财产,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清算 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 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的,应 当按照规定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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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制度 1、应当依法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
第八章、相关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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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一、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体制
1、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全民所有), 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国 务院和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代表国家对国家 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 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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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 可以授权其他部门、机构(国资委、财 政部)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 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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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法律责任
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 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 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 上1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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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联合限制竞争行为(垄断协议)
(2)国有独资公司:任免董事长、副董事 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
(3)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 司:向股东会、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
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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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管理者兼职的限制
(1)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 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
(2)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 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董事、高
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2)掠夺性定价(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
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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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拒绝交易(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 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4)独家交易(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 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 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5)搭售(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 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 件);
(2)企业改制涉及重新安置企业职工的,还 应当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并经职工(代表) 大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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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与关联方的交易
关联方是指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
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1、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
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 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不得有下列行为:
3、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资委、 财政部)代表出资人享有出资者权利, 包括依法享有资产收益权、参与重大决 策权、选择管理者和出资人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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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一)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与考核 制度
1、管理者的选择
(1)国有独资企业:任免总经理、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
他企业兼职。
(3)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
独资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4)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
控股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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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大事项的管理
1、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
(1)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 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由董事会决 定
(1)与关联方订立财产转让、借款的协议;
(2)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3)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企业;
(4)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
亲属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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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与关联方的交易,由股东(大)会或者 董事会决定。董事会对公司与关联方的 交易作出决议时,该交易涉及的董事不 得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 使表决权。
资本控股公司或者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3)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为非国有资本控股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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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改制的程序
(1)企业改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由履行出 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 独资公司)或者由公司股东(大)会决定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重要的国有独资企 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改 制,应当将改制方案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6)差别待遇(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 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 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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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1:第1条的关键词为“不公 平”,第2-6条的关键词为“没有 正当理由”。
注意2:销售鲜活商品、季节性降价、 处理积压商品、转产或歇业时,以 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并不 违反法律规定。
(2)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 配利润: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3)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改制
①一般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由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②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报
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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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重要的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合并、分立、解 散、申请破产、改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 准。
构决定或者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2、关联方参与的应当依法回避,经
批准方可平等竞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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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 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违反规定:
1、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 的,自免职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 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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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 者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终身”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 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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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反垄断和反不正当 竞争法律制度
(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1、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1)垄断高价和垄断低价(以不公平的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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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资产评估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 本控股公司合并、分立、改制,转让重 大财产,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清算 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 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的,应 当按照规定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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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制度 1、应当依法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
第八章、相关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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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一、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体制
1、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全民所有), 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国 务院和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代表国家对国家 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 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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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 可以授权其他部门、机构(国资委、财 政部)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 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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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法律责任
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 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 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 上1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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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联合限制竞争行为(垄断协议)
(2)国有独资公司:任免董事长、副董事 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
(3)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 司:向股东会、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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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管理者兼职的限制
(1)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 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
(2)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 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董事、高
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2)掠夺性定价(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
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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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拒绝交易(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 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4)独家交易(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 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 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5)搭售(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 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 件);
(2)企业改制涉及重新安置企业职工的,还 应当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并经职工(代表) 大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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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与关联方的交易
关联方是指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
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1、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
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 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不得有下列行为:
3、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资委、 财政部)代表出资人享有出资者权利, 包括依法享有资产收益权、参与重大决 策权、选择管理者和出资人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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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一)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与考核 制度
1、管理者的选择
(1)国有独资企业:任免总经理、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
他企业兼职。
(3)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
独资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4)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
控股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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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大事项的管理
1、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
(1)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 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由董事会决 定
(1)与关联方订立财产转让、借款的协议;
(2)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3)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企业;
(4)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
亲属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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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与关联方的交易,由股东(大)会或者 董事会决定。董事会对公司与关联方的 交易作出决议时,该交易涉及的董事不 得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 使表决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