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采购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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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招标采购法律法规17

国有企业产权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将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活动。

(1)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使用范围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将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活动适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2)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式《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暂行办法》第5条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国资监管机构选择确定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产权交易机构。转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3)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批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暂行办法》规定,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批准按照控股地位进行划分。

(4)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程序《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暂行办法》明确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批准程序和操作程序,并对内部决策、转让行为批准、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估计、价格确定、转让价款支付以及产权登记等环节的内容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具体程序是:

1)制定产权转让方案。

2)企业可行性研究和内部决策。

3)清产核资和财务审计。

4)资产评估,确定转让价格。

5)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公告产权交易信息。

6)合理选择产权交易方式及组织实施。

7)合同签订。

8)价款支付。

9)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市政公用事业投资者或者经营

(1)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使用范围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范围主要是指那些在社会经济发展中起基础作用的公共工程和公共设施。按照《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规定,市政公用行业实行特许经营的范围,包括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直接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涉及有限公共资源配备的行业。

(2)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招标主体

参与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招投标活动的主体概括起来主要是政府主管部门和投资人。

(3)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招标方式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通常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方式。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8条规定,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批准后,主管部门应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条件,受理投标。交通部《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9条也规定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

(4)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招标程序

由于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本身具有投资规模大,建设和回收周期长,特许经营期限最长可达30年,涉及政治和社会等诸多不确定因素,其招投标活动除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相关程序外,还有一些特殊规定。

工程质量管理:

(1)工程质量管理概念

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中对建设工程的安全、实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是指为了达到建设工程质量要求而采取的作业技术和管理活动等。

(2)工程质量管理的标准

建设工程标准,是指对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方法和安全要求以及有关工程建设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和制图方法等所作的统一的技术要求。工程质量管理必须按照建设工程标准来开展和进行。建设工程标准依其效力强度可分为强制性标准与推荐性标准,建设工程标准依其适用范围可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企业标准。

1)强制性标准及推荐性标准。

2)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企业标准。根据《建筑法》的规定,建设工程的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三级。

(3)各工程质量管理主体的义务

不同的工程质量管理主体,按照法律规定需要承担不同的法律义务,以下按照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行政管理机关来分别介绍。

1)建设单位的质量管理义务。

2)勘察设计等单位的质量管理义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监理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3)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义务。

4)行政管理机关的质量管理义务。

(4)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责任

2)刑事责任。

3)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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