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运输公司电气化铁路作业安全管理规则(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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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安全知识:铁路运输作业安全通则

交通运输安全知识:铁路运输作业安全通则

铁路运输作业安全通则第一条新职工、转岗职工及离岗六个月以上重新上岗人员,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条严禁酒后作业。

班前要充分休息好,作业时精力集中,严禁打闹,不准在作业现场睡觉。

第四条进入作业现场前,必须按规定正确穿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条作业前要检查所使用的设备、机械及工属具是否完好,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并向有关领导汇报。

第六条严禁在铁路线上行走(巡道工除外)休息,严禁在车辆下面坐、卧、或停留。

第七条横过线路要“一站、二看、三通过”。

不准钻车,不准跳钩档子,非调车人员不准抓车或跟车,不准以车代步。

第八条凡影响行车的维修作业,必须执行要点、消点和登记制度。

在调车作业现场进行维修作业要加强了望,必要时指定专人进行安全防护。

第九条在电力接触网下作业,必须执行“电气化铁路区段有关工种作业安全规定”。

交通安全检查细则一、驾驶员车辆检查细则1.驾驶员每天出车前对车辆进行安全性能检查,车辆保持清洁卫生。

2.车辆发动机有无异响,漏油、汽、电、水,发动机表面有无油污。

3.车辆灯光齐全,转向灯有效。

4.车辆转向系统、制动系统安全有效。

5.车辆雨刷器、清洗器、后视镜、轮胎气压健全、有效。

6.车辆行驶遵守厂规厂纪,在办公区域停车入位。

7.机动车辆必须按规定时限进行维修和保养。

8.车辆的灭火器必须有效,三角架、备胎、修理工具随车携带,防盗措施健全。

9.驾驶员有无带病行车,开斗气车、英雄车等。

10.驾驶员对自己所驾驶的车辆应该熟悉其性能和技术状况,认真执行车辆保养制度,及时排除故障,经常保持车辆完好状态。

11.驾驶员按时参加交管部门组织的安全培训。

12.厂属车间按照厂关于主生产区全天禁止停放非生产车辆的通知内容,对本车间职工机动车辆、车主进行教育、管理,在生产车间所辖区域不得有非生产车辆停放。

13.车间职工的非机动车存入指定存车处,生产及办公区域不得有随意乱停放现象。

2024年铁路检修作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2篇)

2024年铁路检修作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2篇)

2024年铁路检修作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检修作业的安全管理,保障旅客和货物运输安全,促进铁路运输事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实施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各级铁路的检修作业安全管理。

第三条铁路检修作业包括定期检修、临时检修、抢修和防灾减灾等各类检修工作。

第四条铁路检修作业应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进行,注重科学规划、严格管理、创新技术,确保检修作业安全和高效。

第五条铁路检修作业应按照现代安全管理体系要求,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落实责任到人。

第六条铁路检修作业应注意组织协调、沟通顺畅,加强与其他相关单位的合作,形成联防联控的工作机制。

第七条铁路检修作业应依法向社会公布有关的安全信息和预警信息,及时进行风险研判和处置。

第八条铁路检修作业应加强安全培训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确保作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九条铁路检修作业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管理职责,并配备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

第十条铁路检修作业单位负责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职责。

第十一条铁路检修作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监测和预警系统,及时掌握检修作业风险的情况。

第十二条铁路检修作业单位应制定应急预案和安全演练计划,提高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

第十三条铁路检修作业单位应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四条铁路检修作业单位应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操作员的业务素质和安全意识。

第十五条铁路检修作业单位应建立安全奖惩制度,激励安全生产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十六条铁路检修作业前,应进行必要的风险评估和技术检查,确保设备和工具的安全可靠。

第十七条铁路检修作业应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严禁违反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第十八条铁路检修作业应加强对电力、信号、通信等专业设备的安全防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列车电气安全管理制度

列车电气安全管理制度

列车电气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列车电气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列车电气事故的发生,保障列车运行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列车的电气安全管理工作。

三、主体责任1. 责任主体(1)列车牵引供电系统的负责人负责列车电气设备的日常检查、维护和管理工作。

(2)列车乘务员负责在行车过程中对列车电气设备的监控和异常情况的处理。

2. 主要责任(1)列车牵引供电系统的负责人应组织对列车电气设备的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状态良好。

(2)列车乘务员应在行车过程中及时发现并处理列车电气设备的异常情况,并做好相应的记录报告。

四、设备管理1. 设备检查(1)列车牵引供电系统的负责人应制定列车电气设备的定期检查计划,并由专业人员进行检查。

(2)列车乘务员应在每次列车运行前对列车电气设备进行简要检查,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2. 设备维护(1)列车牵引供电系统的负责人应建立健全的设备维护保养制度,定期对列车电气设备进行维护保养。

(2)列车乘务员应对列车电气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3. 设备更新(1)列车牵引供电系统的负责人应及时更新列车电气设备,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2)列车乘务员应尽量避免使用老旧的设备,确保列车电气设备的安全性能。

五、安全培训1. 培训内容(1)列车牵引供电系统的负责人应定期组织列车电气设备的安全培训,包括设备操作、维护等技能培训。

(2)列车乘务员应接受列车电气设备的基本安全培训,了解设备的基本操作方法及紧急处理措施。

2. 培训时限(1)列车牵引供电系统的负责人应按照规定固定时间进行安全培训,确保培训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2)列车乘务员应在入职后及时接受列车电气设备的基本安全培训。

六、应急处理1. 应急预案(1)列车牵引供电系统的负责人应制定完善的列车电气设备应急预案,并进行定期演练。

(2)列车乘务员应覆盖列车电气设备的各类应急情况进行相应的应急处理。

2. 应急物资(1)列车牵引供电系统的负责人应储备一定数量的列车电气设备的应急物资,确保应急处理的有效性。

电气化铁路基本知识和规则

电气化铁路基本知识和规则

电气化铁路机务系统电化安全培训资料讲课人:骆晓明2016年1月前言安全是人类最重要、最基本的要求,是人的生命与健康的基本保障。

人类进行生产劳动时,一方面千方百计地向自然界索取和创造财产,另一个方面又想方设法保护自己,以免遭受伤亡和危害。

所以哪里有劳动,哪里就有安全问题。

人们在长期的生产中,无不关心着的自己的生存、生活和劳动,并逐渐形成了对待安全生产的态度和看法,每一个劳动者都希望自己能有一个舒适而又安全的良好环境,顺利地进行生产,否则,劳动者本身得不到保护,没有安全感,生产安全就会受到威胁。

“一次伤害,一片血泪”。

死亡事故夺走了职工的生命,留下孤儿寡母,幸福家庭倾刻破碎;严重工伤和职业病,造成劳动者终身残疾,等于夺走半条生命,使他们不能像健全人那样工作和生活,完全、大部分或部分地丧失谋生能力,在经济上、生活上和精神上等方面都陷入长期的困难和痛苦。

特别是我国实行“生一个孩子”的生育政策,人们对生活质量和安全的要求日益提高,职工及家庭在心理上很难承受职业伤害带来的痛苦,因此安全生产不仅是劳动者本身的第一需要,也是劳动者家庭幸福的第一需要。

安全生产是指在生产过程中,要努力改善劳动条件,克服不安全因素,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使劳动生产在保证劳动者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前提下顺利进行。

安全工作的目的一是预知危险,二是消除危险。

安全就是预知人类活动中各个领域里存在或潜在的危险以及消除这些危险所采取的各种方式方法和行为的总称,在一定意义上讲安全工作就是避免损失、防止灾害。

“人命关天的事,一定要慎之又慎,确保万无一失”。

一个企业出了事故,处理事故就成为企业的一件紧急大事。

一方面是企业资产的严重破坏和损失,另一方面是对人的善后处理问题极为棘手。

一旦出现特殊局面时,劳动关系紧张,职工情绪低落,短时间内难恢复生产,企业领导也不得安宁。

处理事故,还要查处有关责任人,牵扯了他们的大量精力和时间。

同时,事故处理使企业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加大企业生产成本,降低市场竞争力,阻碍企业发展。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最新版(优秀4篇)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最新版(优秀4篇)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最新版(优秀4篇)章铁路运营安全篇一第五十六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制定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作业程序,保障铁路旅客和货物运输安全。

第五十七条铁路机车车辆的驾驶人员应当参加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五十八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铁路专业技术岗位和主要行车工种岗位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安全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和安全意识。

第五十九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运输过程中的安全防护,使用的运输工具、装载加固设备以及其他专用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安全要求。

第六十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铁路设施设备的检查防护制度,加强对铁路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检修,确保铁路设施设备性能完好和安全运行。

铁路运输企业的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操作规程使用、管理铁路设施设备。

第六十一条在法定假日和传统节日等铁路运输高峰期或者恶劣气象条件下,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应急管理措施,加强铁路运输安全检查,确保运输安全。

第六十二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列车、车站等场所公告旅客、列车工作人员以及其他进站人员遵守的安全管理规定。

第六十三条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维护车站、列车等铁路场所和铁路沿线的治安秩序。

第六十四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实施火车票实名购买、查验制度。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为旅客实名购票、乘车提供便利,并加强对旅客身份信息的保护。

铁路运输企业工作人员不得窃取、泄露旅客身份信息。

第六十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对旅客及其随身携带、托运的行李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从事安全检查的工作人员应当佩戴安全检查标志,依法履行安全检查职责,并有权拒绝不接受安全检查的旅客进站乘车和托运行李物品。

第六十六条旅客应当接受并配合铁路运输企业在车站、列车实施的安全检查,不得违法携带、夹带管制器具,不得违法携带、托运烟花爆竹、枪支弹药等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

电气化安全规则

电气化安全规则

电⽓化安全规则电⽓化铁路有关⼈员电⽓安全规则第⼀章总则第⼀条本规则为保证电⽓化铁路沿线有关⼈员的电⽓安全和有效地防⽌触电伤亡事故⽽制订。

第⼆条在电⽓化铁路上,接触⽹的各导线及其相连部件,通常均带有⾼压电,因此禁⽌直接或间接地(通过任何物件,如棒条、导线、⽔流等)与上述设备接触。

第三条当接触⽹的绝缘不良时,在其⽀柱、⽀撑结构及其⾦属结构上,在回流线与钢轨的连接点上,都可能出现⾼电压,因此平常应避免与上述部件相接触;当接触⽹绝缘损坏时,禁⽌与之接触。

第四条在跨越接触⽹的通信线、电⼒线、⾦属绳索及机车车辆的车顶等靠近接触⽹的建筑物下作业时,必须遵守本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新建的电⽓化铁路在接触⽹接电的⼗五天前,铁路局要把接电⽇期⽤书⾯通知铁路内外各有关单位。

各单位在接到通知后,要⽴即转告所属有关⼈员。

从此开始视为接触⽹带电,所需要的作业,均须按带电要求办理。

第六条电⽓化铁路区段各单位必须组织所属有关职⼯认真学习本安全规则,并按规定对有关职⼯每年进⾏考试。

本规则也适⽤于临时到电⽓化铁路上⼯作的有关⼈员(包括通过电⽓化铁路的乘务员、押运⼈员等)。

对初到电⽓化铁路区段⼯作的有关⼯种,必须经过有关安全规定考试合格后,⽅准单独作业。

第七条供电段的专业⼈员对于接触⽹的作业,另按有关规定办理,但对本规则内所规定的接触⽹⼯的⼯作,应严格遵照执⾏。

第⼋条对于违反本规则的⼈员,要追究责任并作适当处理。

第⼆章电⽓化铁路附近有关安全规定第九条为保证⼈⾝安全,除专业⼈员按规定作业外,任何⼈员所携带的物件(包括长杆、导线等)与接触⽹设备的带电部分需保持⼆⽶以上的距离。

第⼗条在距接触⽹带电部分不到⼆⽶的建筑物上作业时,接触⽹必须停电,并要遵照下列规定办理:1.施⼯领导⼈要向电⼒调度员提出接触⽹停电申请书,申请书中应明确指出施⼯地点、施⼯所需时间,施⼯开始时间及作业特点。

对于有计划的作业,申请书应于施⼯前两天提出。

2.只有在接到电⼒调度员许可停电施⼯的命令,并有接触⽹⼯区指定的接触⽹⼯安设临时接地线之后,⽅可开始施⼯。

铁路运输公司电气化铁路作业安全管理规则

铁路运输公司电气化铁路作业安全管理规则

铁路运输公司电气化铁路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电气化铁路是一种利用电力作为牵引能源的铁路,它与传统的蒸汽机车牵引铁路相比,具有运行速度快、效率高、环保等优势。

但电气化铁路在运行过程中也存在肯定的安全风险,因此铁路运输公司必需订立科学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确保电气化铁路的安全运营。

本文将从电气化铁路的安全生产管理、设备管理、劳动防护等多方面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进行认真介绍。

一、电气化铁路的安全生产管理1. 组织安全生产管理铁路运输公司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负责电气化铁路的人员应依照岗位职责进行培训,能够娴熟把握电气化铁路作业的安全规范和操作技能。

2. 实行安全风险评估电气化铁路运营中可能存在不同程度的安全风险,铁路运输公司应在开展电气化铁路作业前,对作业内容、环境、设备等进行全面的安全风险评估,订立相应的安全措施。

3. 督促人员履行安全义务全部从事电气化铁路作业的人员应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严格遵守相关安全规定,对发觉的安全隐患适时进行汇报。

二、设备管理规定1. 设备的维护管理铁路运输公司应建立电气化铁路设备的维护管理制度,定期对电气化铁路设备进行检修、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维护和修理工人应娴熟把握电气化铁路设备的结构和工作原理,做好维护和修理记录,并对维护和修理后的设备进行测试和试验。

2. 设备的技术管理针对电气化铁路设备的使用、维护和修理和保养等,铁路运输公司应订立专门的技术管理规定,确定设备的使用标准、保养周期和维护和修理标准。

运营时,设备的使用应按规定进行,对设备的运行过程要进行监控,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三、劳动防护规定1. 劳动防护措施的订立铁路运输公司应依据电气化铁路操作过程中可能碰到的不安全性订立相关劳动防护措施。

例如,从事高空作业的人员应佩戴防护帽、安全带和防护鞋等;接触高压电设备的人员应佩戴绝缘手套、鞋和衣裳等防护用品。

2. 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电气化铁路作业人员的防护用品应依照国家标准配备,并定期检查防护用品的情形,确保其牢靠性和有效性。

(完整word版)电气化铁路有关人员电气安全规则2013新版

(完整word版)电气化铁路有关人员电气安全规则2013新版

电气化铁路有关人员电气安全规则铁运[2013]60号2013年3月第一条为保证电气化铁路沿线有关人员人身安全,防止触电伤亡事故,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新建电气化铁路在牵引供电设备送电前15天,建设单位应将送电日期通告铁路沿线路内外各有关单位。

自通告之日起,视为牵引供电设备带电,有关人员均须遵守本规则相关规定。

第三条电气化铁路沿线路内外各单位需组织学习本规则的相关内容。

电气化铁路相关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准参加作业。

第四条牵引供电专业人员遵守本规则和牵引供电的专业规定。

第五条对于违反本规则的单位和人员,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六条为保证人身安全,除牵引供电专业人员按规定作业外,任何人员及所携带的物件、作业工器具等须与牵引供电设备高压带电部分保持2m以上的距离,与回流线、架空地线、保护线保持1m以上距离,距离不足时,牵引供电设备须停电。

第七条电气化铁路区段,具有升降、伸缩、移动平台等功能的机械设备进行施工、装卸等作业时,作业范围与牵引供电设备高压带电部分须保持2m以上的距离,与回流线、架空地线、保护线保持1m以上距离,距离不足时,牵引供电设备须停电。

第八条在距牵引供电设备高压带电部分2m以外,与回流线、架空地线、保护线1m以外,临近铁路营业线作业时,牵引供电设备可不停电,但须按照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机车、动车及各种车辆上方的接触网设备未停电并办理安全防护措施前,禁止任何人员攀登到车顶或车辆装载的货物上。

第十条电气化区段上水、保洁、施工等作业,不得将水管向供电线路方向喷射,站车保洁不得采用向车体上部喷水方式洗刷车体。

第十一条牵引供电设备故障时,与牵引供电设备相连接的支柱、接地引下线、综合接地线等可能出现高电压,未采取安全措施前,禁止与其接触,并保持安全距离。

第十二条发现牵引供电设备断线及其部件损坏,或发现牵引供电设备上挂有线头、绳索、塑料布或脱落搭接等异物,均不得与之接触,应立即通知附近车站,在牵引供电设备检修人员到达未采取措施以前,任何人员均应距已断线索或异物处所10m以外。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9号《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13年7月24日国务院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3年8月17日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铁路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三条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设立的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的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和铁路监督管理机构统称铁路监管部门。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铁路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铁路沿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保障铁路安全的教育,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协调和处理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事项,做好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从事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的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执行保障生产安全和产品质量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实行标准化作业,保证铁路安全。

第六条铁路监管部门、铁路运输企业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演练。

第七条禁止扰乱铁路建设、运输秩序。

禁止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设施设备、铁路标志和铁路用地。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设施设备、铁路标志、铁路用地以及其他影响铁路安全的行为,有权报告铁路运输企业,或者向铁路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报告的铁路运输企业、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对维护铁路安全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全文)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全文)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全文)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铁路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设立的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的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和铁路监督管理机构统称铁路监管部门。

铁路沿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保障铁路安全的教育,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协调和处理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事项,做好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工作。

从事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的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执行保障生产安全和产品质量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铁路监管部门、铁路运输企业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演练。

禁止扰乱铁路建设、运输秩序。

禁止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设施设备、铁路标志和铁路用地。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设施设备、铁路标志、铁路用地以及其他影响铁路安全的行为,有权报告铁路运输企业,或者向铁路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报告的铁路运输企业、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第二章铁路建设质量安全铁路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建设物资、设备的采购,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从事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铁路工程建设活动。

铁路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工程建设,并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制作检查记录留存备查。

第十一条规定了铁路建设工程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应当遵守法律、标准和规范,并明确了各单位的责任和监管制度。

铁路安全管理规定(2)

铁路安全管理规定(2)

铁路安全管理规定(2)第四章铁路线路安全第二十七条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含铁路、道路两用桥,下同)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一)城市市区高速铁路为10米,其他铁路为8米;(二)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12米,其他铁路为10米;(三)村镇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15米,其他铁路为12米;(四)其他地区高速铁路为20米,其他铁路为15米。

前款规定距离不能满足铁路运输安全保护需要的,由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提出方案,铁路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程序划定。

在铁路用地范围内划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组织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划定并公告。

在铁路用地范围外划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组织有关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并公告。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与公路建筑控制区、河道管理范围、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航道保护范围或者石油、电力以及其他重要设施保护区重叠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协商划定并公告。

新建、改建铁路的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应当自铁路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划定并公告。

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工程竣工资料进行勘界,绘制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平面图,并根据平面图设立标桩。

第二十八条设计开行时速120公里以上列车的铁路应当实行全封闭管理。

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在铁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封闭设施和警示标志。

第二十九条禁止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烧荒、放养牲畜、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树木等植物。

禁止向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排污、倾倒垃圾以及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物质。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电子版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电子版

附件2:《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电子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铁路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三条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设立的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的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和铁路监督管理机构统称铁路监管部门。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铁路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铁路沿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保障铁路安全的教育,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协调和处理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事项,做好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从事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的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执行保障生产安全和产品质量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实行标准化作业,保证铁路安全。

第六条铁路监管部门、铁路运输企业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演练。

第七条禁止扰乱铁路建设、运输秩序。

禁止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设施设备、铁路标志和铁路用地。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设施设备、铁路标志、铁路用地以及其他影响铁路安全的行为,有权报告铁路运输企业,或者向铁路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报告的铁路运输企业、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对维护铁路安全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铁路建设质量安全第八条铁路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建设物资、设备的采购,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电气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电气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电气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 目的与适用范围为了保障企业电气作业的安全,防止事故的发生,保护员工生命资产安全,订立本规章制度。

该制度适用于企业内全部电气作业活动,并适用于全部从事相关电气作业的员工。

2. 定义2.1 电气作业:指企业中进行的与电力、电气设备、电气安装和使用等有关的工作。

2.2 电气作业人员:指受过培训、掌握相关技能、具备相应资质的从业人员。

3. 电气作业人员管理3.1 电气作业人员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电工证书,并定期进行安全培训。

3.2 电气作业人员应熟识本制度的内容,并遵守各项规定,确保安全作业。

4. 电气设备管理4.1 企业应建立完善的电气设备档案,包含设备名称、型号、技术参数、维护和修理记录等。

4.2 电气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并确保设备运行正常。

4.3 对于存在安全隐患或无法正常使用的电气设备,应立刻停止使用,并进行维护和修理或更换。

5. 电气作业的组织与管理5.1 电气作业前,应编制认真的工作方案,明确作业内容、作业范围和时间。

5.2 在下达电气作业任务前,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必需的交底,确保其理解作业要求和安全注意事项。

5.3 高、中、低电压电气作业应依照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进行组织和管理。

6. 电气作业安全措施6.1 在电气作业现场,应设置明确的警示标志,并进行标识,确保作业人员能够清楚识别。

6.2 电气设备的操作、维护和修理和检修必需由受过培训和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进行。

6.3 在电气作业现场应配备必需的个人防护装备,包含绝缘手套、绝缘鞋、防护服等。

6.4 在电气作业现场应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和动火作业管理制度,确保作业的安全进行。

7. 急救与事故处理7.1 企业应建立健全的急救体系,并配备必需的急救设备和药品。

7.2 对于发生的电气事故,应立刻采取相应的紧急措施,并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

7.3 对于电气事故的调查处理,应进行认真记录,并及时总结教训,进行事故的防备。

(完整版)铁路工务安全规则

(完整版)铁路工务安全规则

铁路工务安全规则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保证行车和人身安全,特制定本规则。

第1.0.2条保证安全生产是工务部门的基本职责。

各级工务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掌握安全生产规律,加强对安全生产的领导,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格作业纪律和劳动纪律,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落实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

第1.0.3条凡发生与工务有关的事故,工务部门应缜密调查,科学分析,找出原因,吸取教训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第1.0.4条凡在营业线路上进行与工务设备相关的工程施工和作业,均应遵守本规则。

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铁路局可根据需要自行制定,报铁道部备案。

第二章行车安全第一节施工施工组织与管理第2.1.1条营业线施工系指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各种施工,分为施工作业和维修作业。

施工作业必须纳入月度施工计划,并在车站办理封锁或慢行手续。

施工作业主要包括:(1)线路及站场设备技术改造,增建双线、新线引入、电气化改造等施工。

(2)跨越或穿越线路、站场的桥梁、人行过道、管道、渡槽和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油气管线等设施的施工。

(3)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进行影响限界、路基稳定的各种施工及爆破作业。

(4)线路大中修,路基、桥隧大修。

维修作业是指作业前后不改变行车速度的营业线施工。

维修作业应纳入维修天窗计划,并在车站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2.1.2条营业线施工等级分为三级:Ⅰ级施工:对运输影响较大的大型站场改造、新线引入;主要干线换(移)梁、更换正线道岔、上跨(对运输影响较大的下穿)铁路结构物等施工。

Ⅱ级施工:(1)主要干线封锁线路3小时以上,影响信联闭4小时以上的施工;(2)其他干线封锁线路4小时以上、影响信联闭6小时以上的施工。

Ⅲ级施工:除Ⅰ级、Ⅱ级施工以外的各类施工。

第2.1.3条天窗分为施工天窗和维修天窗。

施工天窗:线桥大中修及大型机械作业不应少于180min。

维修天窗应根据维修作业需要合理安排。

铁路运输公司电气化铁路作业安全管理规则

铁路运输公司电气化铁路作业安全管理规则

铁路运输公司电气化铁路作业安全管理规则铁路运输公司电气化铁路作业安全管理规则制定部门:某某单位时间:202X年X月X日封面铁路运输公司电气化铁路作业安全管理规则为规范本单位生产生活及工作次序,确保本单位相关工作有序正常运转,根据单位发展需要,结合单位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铁路运输公司电气化铁路作业安全管理规则》,望本单位职工严格执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则参照国铁《电气化铁路作业安全管理规则》,并结合铁运本单位实际情况,是为保证电气化铁路沿线有关人员的电气化安全与有效地防止触电伤亡事故而拟定。

第二条进入电气化铁路区域的所有作业人员,务必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务必严格落实本规则。

因管理不善、违章作业造成安全事故的站段、科室、部门与责任者,按本单位《铁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则》进行处罚。

第三条本单位安全监察部门务必做好电气化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加强电气化区段的现场检查与监管与督查,做好对外告知、联系工作。

第四条新进(本单位的)员工务必经过电气化有关知识的培训考试合格(考试成绩90分以上为合格),才能进入下一步的相关培训。

第五条各站段、科室每年须认真仔细安排从业人员进行电气化安全措施的专门学习培训与考试;或由本单位有关部门统一安排从业人员进行电气化安全措施的专门学习培训与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准在电气化区段作业(考试成绩90分以上为合格)。

第六条非电气化区段调入电气化区段的人员务必进行安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

第二章通用安全规则第七条接触网通电的十五天前,本单位将把通电日期书面通知相关单位,各单位在接到通知后,要立刻转告所属有关人员,从此开始视为接触网带电,所如需的作业,均须按带电要求办理。

第八条在接触网支柱等危险设施、设备及区域,务必规范涂刷或设置“有电危险”、“切勿靠近”、“禁止攀登”等警示标志,警示标志应保持完整、清晰,任何人不得在上述地点停留休息。

第九条从业人员在作业中务必正确佩戴与使用劳动保护用品与生产用具。

《电气化铁路有关人员电气安全规则》(2013)60

《电气化铁路有关人员电气安全规则》(2013)60

TG/GD105-2013电气化铁路有关人员电气安全规则第一章 总 则第1条为保证电气化铁路沿线有关人员人身安全,防止触电伤亡事故,特制订本规则。

第2条新建电气化铁路在牵引供电设备送电前15天,建设单位应将送电日期通告铁路沿线路内外各有关单位。

自通告之日起,视为牵引供电设备带电,有关人员均须遵守本规则相关规定。

第3条电气化铁路沿线路内外各单位需组织学习本规则的相关内容。

电气化铁路相关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准参加作业。

第4条牵引供电专业人员遵守本规则和牵引供电的专业规定。

第5条对于违反本规则的单位和人员,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二章 一般安全规定第6条为保证人身安全,除牵引供电专业人员按规定作业外,任何人员及所携带的物件、作业工器具等须与牵引供电设备高压带电部分保持2m以上的距离,与回流线、架空地线、保护线保持1m以上距离,距离不足时,牵引供电设备须停电。

第7条电气化铁路区段,具有升降、伸缩、移动平台等功能的机械设备进行施工、装卸等作业时,作业范围与牵引供电设备高压带电部分须保持2m以上的距离,与回流线、架空地线、保护线保持1m以上距离,距离不足时,牵引供电设备须停电。

第8条在距牵引供电设备高压带电部分2m以外,与回流线、架空地线、保护线1m以外,临近铁路营业线作业时,牵引供电设备可不停电,但须按照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9条机车、动车及各种车辆上方的接触网设备未停电并办理安全防护措施前,禁止任何人员攀登到车顶或车辆装载的货物上。

第10条电气化区段上水、保洁、施工等作业,不得将水管向供电线路方向喷射,站车保洁不得采用向车体上部喷水方式洗刷车体。

第11条 牵引供电设备故障时,与牵引供电设备相连接的支柱、接地引下线、综合接地线等可能出现高电压,未采取安全措施前,禁止与其接触,并保持安全距离。

第12条 发现牵引供电设备断线及其部件损坏,或发现牵引供电设备上挂有线头、绳索、塑料布或脱落搭接等异物,均不得与之接触,应立即通知附近车站,在牵引供电设备检修人员到达未采取措施以前,任何人员均应距已断线索或异物处所10m以外。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铁路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三条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设立的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的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和铁路监督管理机构统称铁路监管部门。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铁路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铁路沿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保障铁路安全的教育,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协调和处理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事项,做好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从事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的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执行保障生产安全和产品质量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实行标准化作业,保证铁路安全。

第六条铁路监管部门、铁路运输企业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演练。

第七条禁止扰乱铁路建设、运输秩序。

禁止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设施设备、铁路标志和铁路用地。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设施设备、铁路标志、铁路用地以及其他影响铁路安全的行为,有权报告铁路运输企业,或者向铁路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报告的铁路运输企业、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对维护铁路安全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1]第二章铁路建设质量安全第八条铁路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建设物资、设备的采购,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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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订: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铁路运输公司电气化铁路作业安全管理规则(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文件编号:KG-AO-4636-45 铁路运输公司电气化铁路作业安全管理规则(正式)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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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则参照国铁《电气化铁路作业安全管理规则》,并结合铁运公司实际情况,是为保证电气化铁路沿线有关人员的电气化安全和有效地防止触电伤亡事故而制定。

第二条进入电气化铁路区域的所有作业人员,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则。

因管理不善、违章作业造成安全事故的站段、科室、部门和责任者,按公司《铁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则》进行处罚。

第三条公司安全监察部门应做好电气化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加强电气化区段的现场检查和监督,做好对外告知、联系工作。

第四条新进(公司的)职工必须经过电气化有关知识的培训考试合格(考试成绩90分以上为合格),方可进入下一步的相关培训。

第五条各站段、科室每年须认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电气化安全措施的专门学习培训和考试;或由公司有关部门统一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电气化安全措施的专门学习培训和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准在电气化区段作业(考试成绩90分以上为合格)。

第六条非电气化区段调入电气化区段的人员必须进行安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

第二章通用安全规则第七条接触网通电的十五天前,公司将把通电日期书面通知相关单位,各单位在接到通知后,要立即转告所属有关人员,从此开始视为接触网带电,所需要的作业,均须按带电要求办理。

第八条在接触网支柱等危险设施、设备及区域,必须规范涂刷或设置“有电危险”、“切勿靠近”、“严禁攀登”等警示标志,警示标志应保持完整、清晰,任何人不得在上述地点停留休息。

第九条从业人员在作业中必须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和生产用具。

绝缘防护用品和生产用具应有专人保管,使用前必须认真检查,如有疑问或不良严禁使用,严格检验检测制度。

绝缘防护用品和生产用具每半年进行检验检测,并建立相应档案,健全各项记录。

第十条在电气化区段,除专业人员按规定作业外,所有人员和所携带的物件、使用的工具与接触网设备、牵引变电设备和电力机车的带电部分,必须保持2米以上的安全距离;禁止通过任何物体,如棒条、导线、水流等与上述设备相接触(接触网间接带电作业除外)。

第十五条电气化区段接触网未停电、接地的情况下,任何从业人员严禁登上各种机车、车辆顶部或站在货物上进行任何作业,严禁翻越车顶通过线路。

严禁使用水流冲刷机车、车辆上部。

第十六条在距接触网带电部分不足2米的建筑物或构建物等设备上作业时,接触网必须停电,由供电部门验电和装设可靠的临时接地线,并设专人监护方可作业。

作业后,供电部门要确认所有工作人员都已进入安全地点,方可通知正式完工,办理送电手续,严禁作业人员再次进入作业点作业。

第十七条发现接触网绝缘破损或断线,以及接触网上挂有线头、绳索等异物,任何人不得与之接触,应立即通知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在未处理前,须严加防护。

发现接触网导线断落碰地时,必须距断落碰地的导线 10米以上的距离,防止跨步电压伤人。

第十八条在接触网支柱及带电部分5米以内金属结构上均需装设接地线,并做好测试记录。

上部跨越、接近接触网的天桥、灯桥等,必须设置安全栅网,并做好定期检查。

第十九条通过电气化铁路平交道口的机动车辆、运输工具装载的货物高度(从地面算起,下同)不得超过4.2米和触动道口限界门的活动横板或吊链。

装载高度超过2米以上的货物上严禁坐人。

持有高长物件的行人通过道口时,不准高举挥动,须将物件保持水平状态。

供电部门要在道口限界门右侧杆上,安设有上述内容的安全提示牌。

道口限界门距线路钢轨外侧不少于12米,道口栏杆距线路钢轨外侧部少于4米,栏杆距接触网带电部分不少于2米。

第二十条电气化铁路及附近地区发生火灾,应立即通知有关部门,燃烧物距接触网带电部分不足4米又未停电的情况,不得用水或一般灭火器扑灭燃烧物,若用沙土灭火时,应距接触网2米以上距离。

如超过4米以上,在未停电的情况下,可以用水浇,但严禁向带电部分的方向喷射,并保持水流与带电部分的距离在2米以上。

第三章其他安全规则第二十一条在电气化铁路上,接触网的各导线及相连部件,均带有高压电,因此禁止直接或间接地(通过任何物体,如棒条、导线、水流等)与上述设备接触。

第二十二条当接触网的绝缘不良时,在其支柱、支撑结构及金属结构上,在回流线与钢轨的连接点上,都可能出现高压电,因此平常应避免与上述部件相接;当接触网绝缘损坏时,禁止与之接触。

第二十三条在跨越接触网的通信线、电力线、金属绳索及机车车辆的车顶等靠近接触网的建筑物上作业时,必须遵守本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电气化铁路上,架设索道或其他网线时,需经主管部门批准,与有关部门签订施工安全协议,有关部门必须做好监护,保证其绳索(包括晃动量)与接触网带电部分最小距离应大于5米,并设有接地线。

第二十五条在距接触网5米范围内使用发电机、空压机、搅拌机等机电设备时,应有良好的接地装置。

第二十六条在铁路营业线施工维修作业的劳务工必须由具有带班资格的正式职工带领,劳务工不得单独上线作业;施工维修作业必须由经过专门培训考试合格的职工担任防护员,劳务工不得担任防护工作;施工维修作业要严格按照规定设置现场施工安全防护,防护人员要切实履行防护职责,认真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第二十七条铁路营业线施工、维修单位要加强对劳务工的施工安全培训,按照三级安全培训教育要求,根据施工维修作业内容进行应知应会和安全专业技术培训;做好特殊作业岗位的安全技能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要加强对劳务工正确规范使用安全带、安全帽等安全防护用品的培训和使用情况的检查,确保施工维修作业过程的安全控制和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到位。

第二十八条在带电接触网下进行事故应急救援、抢险处理时,要由供电部门采取安全可靠的防护措施。

对非电气化区段的有关人员进入电气化区段进行抢险、救灾或处理应急突发事件时,有关单位、部门的负责人应向作业人员告知电气化区段安全规定和注意事项,并设专人防护。

第二十九条在电气化铁路天桥及跨线桥靠近跨越接触网的地方,必须设置安全栅网。

第三十条在电气化铁路上使用捣固机、探伤、桥机及吊车等设备时,如其作业范围不越出机车车辆上部限界,而工作人员(包括其动作范围)与接触网带电部分的距离保持在2米以上时,接触网可不停电,但要有供电部门人员的监护;达不到上述条件时,应停电作业,按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三十一条间接带电作业使用的各种绝缘工具,必须有“安全标志”和“产品合格证”,且其材质的电气强度不得小于3KV/cm。

有关单位要制定绝缘工具的专门保管制度和防潮措施,并按要求定期进行试验。

绝缘工具在每次使用前,必须仔细检查有无损坏,用清洁干燥的抹布擦拭有效绝缘部分,并用2500V兆欧表分段测量有效绝缘部分的绝缘电阻符合要求。

第三十二条工电段等部门使用的连接线应用截面积不小于70平方毫米的铜线做成,不得出现断股、散股和绝缘胶皮损坏,一经发现立即停用或报废。

第三十三条各单位在电气化区段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预想;使用绝缘护品和绝缘工具前,必须进行双人互检,确认状态良好;施工作业时,必须制定三级安全卡控措施;需接触网停电时,必须由供电部门按程序办理停电手续,装设可靠的临时接地线,并设专人监护,必须明确监护的对象、范围和安全注意事项。

第三十四条禁止在接触网支柱上搭挂衣物、攀登支柱或在支柱旁休息。

禁止在吸流变压器下、支柱、铁塔下避雨。

在雷雨天气巡视设备时,不准靠近避雷针、避雷器。

雨天作业时,必须远离接触网支柱、接地线、回流线等设备。

第三十五条遇雨雪等天气不良情况下,禁止靠近接触网设备部件等;禁止使用带金属的雨伞等物在接触网下作业。

第三十六条公司各部门要根据《技规》、《行规》、《接触网安全工作规程》、《牵引变电所安全工作规程》和《电气化铁路有关人员电气安全规则》等安全规章的要求,结合本部门的职责范围,制定保证人身安全和作业安全的细则、措施,以及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等。

第四章附则第三十七条公司生产组织、施工及设备维护检修直接相关人员进入电气化区段作业的,需严格遵守有关作业办法、安全细则及防护措施,严禁违章作业。

第三十八条公司非生产组织、施工及设备维护检修直接相关人员及外单位闲杂人员未经允许严禁进入电气化区段。

第三十九条公司非生产组织、施工及设备维护检修直接相关人员进入电气化区段进行现场检查、调研、慰问等工作的,需部门领导同意后,落实有关安全注意事项和防护措施后方可进入电气化区段。

第四十条外单位来访人员需进入公司站场电气化区段的,由对口接待的部门落实好进入站场的路径、目的及出入时间等,报公司安全监察科,公司安全监察科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落实有关安全注意事项和防护措施后,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方可进入电气化区段。

第四十一条本规则自下发之日执行。

安全监察科20xx年1月4日请在这里输入公司或组织的名字Enter The Name Of The Company Or Organization He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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