竣工日期如何界定1111
浅谈如何认定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
浅谈如何认定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摘要:作者首先从“确定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其法律意义涉及给付工程款的本金及利息起算、计算违约金的数额以及风险转移等诸多问题”开始,探讨目前建筑行业各规范不完善的地方,确定实际竣工日期的意义,并从审判实践的角度出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出台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探讨了不同情况下如何认定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的问题。
最后以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结尾。
关键词:实际竣工日期,风险,合理期限,转移占有;现今的建筑行业,各项规范仍不完善,各企业的权益难免有不同程度上的损害,所以甲乙方扯皮现象屡有发生。
确定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其法律意义涉及给付工程款的本金及利息起算、计算违约金的数额以及风险转移等诸多问题。
本文从审判实践的角度出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出台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探讨了不同情况下如何认定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的问题。
建设工程竣工日期通常采用一个时间段或截止日为表现方式,一般都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予以写明,而实际竣工日期则往往会引起争议。
有时承包方可能会比合同预计的日期提前完工,有时也可能因为种种原因不能如期完工,而工程完工之日和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也可能有一个时间差,究竟以哪个时间点作为实际竣工日期至关重要。
确定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其法律意义涉及给付工程款的本金及利息起算时间、计算违约金的数额以及风险转移等诸多问题。
审判实践中经常会遇到此类争议,各地法院在具体处理上掌握也不完全一致,难免出现执法不统一的情形,故很有必要对此问题进行研讨。
第一,工程实际竣工日期的确认,如经双方签字确认竣工日期的,应以双方确认的日期为竣工日期,这应该没有什么问题。
当双方对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时,应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79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
工程合同竣工日期
工程合同竣工日期
第一条竣工日期的确定
1. 工程竣工日期应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基础,根据工程量、施工条件、设计变更等因素综合确定。
2. 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预计的竣工日期,并以此为依据,合理安排施工计划和资源分配。
第二条工期调整
1. 如遇不可抗力因素或甲方要求变更设计导致工程量增加,乙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工期,并及时书面通知甲方。
2. 任何工期调整都应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第三条竣工验收
1. 工程完工后,乙方应及时组织初步验收,并向甲方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2. 甲方收到竣工验收申请后,应在约定时间内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
3. 验收合格后,双方应签署竣工验收证书,确认工程竣工日期。
第四条延误责任
1. 如因乙方原因导致工程延期,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2. 如因甲方原因导致工程延期,甲方应承担相应责任,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工期进行调整。
第五条其他约定
1. 双方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对影响工程竣工日期的其他因素进行协商,并作出相应的调整。
2. 本合同中的竣工日期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如何确定实际开竣工日期
如何确定实际开竣工日期、合同工期实际开工日期应以开工报告中载明的开工日期为准,在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这是作为一种约定写入条款的,在从约原则的前提下,以开工报告中载明的开工日期为准是没什么争议的。
其实即使没有约定,这样处理也有其合理性:开工报告是承包人和发包人在可预见、可控制的范围内对开工日期的一种直接确定,既是双方对具体开工日期的协商、同意的结果,也是记录开工事实的证明文件,无论从形式上还是内容上,其证明力都优于其他证据。
在实际动工早于报告开工日期的情况下,其实也表明了发包人同意按报告开工日期计算工期的一种合意;反之,承包人未在开工条件真正具备时提出开工报告,之后又不提出延期开工的申请的,也应视为承包人对开工日期的认可和约定。
实际竣工日期的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笔者认为,实际竣工日期应该只按下列几种情况进行区分,其他问题应交由工期延期来解决:竣工验收一次性合格的(包括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经整改后竣工验收合格的,以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没有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实际工程没有完工的而在中途解除合同的,不存在竣工日期,按解除合间的原因具体分析责任方,再结合实际进度和计划进度分析工期延误情况;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区分非擅自使用的几种情形,比如:①发包人在签发竣工验收合格证前临时使用已完工程的;②经发包人许可的装饰装修等施工单位或广告发布单位进施装饰装修等后续施工的;③工程延期,在合同确定的竣工日之后,发包人为履行与他人的买卖合同或租赁合同,减少损失而将工程或其部分交付买方或承租方使用的;④基础或主体结构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设备安装和钢结构安装等下道工序进人施工的;⑤为防止损失扩大而投入使用时经承包人同意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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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时间一、竣工日期的定义建设工程何时完成竣工对相关当事人的利益有重大影响,竣工日期既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办理工程款结算、交付物业的条件,又与当事人是否按期完工的违约责任相关,其法律意义涉及给付工程款的本金及利息起算时间、计算违约金的数额以及风险转移等诸多问题。
因此,不同的当事人为了自身利益往往会人为地改变竣工验收条件,从而控制竣工时间。
合同中竣工日期通常采用一个时间段或截止日(时间点)的表现方式,但对何为“竣工”,现行法律并无明确的界定。
竣工日期分为约定的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两种。
合同中约定的竣工日期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999版施工合同》通用条款1.16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约定的竣工日期为协议书第三条合同工期中双方约定竣工时间和按照专用条款32.6约定的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实际竣工日期是指承包人全面、适当履行了施工承包合同时的日期,根据通用条款32.4约定: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
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合同中约定的竣工日期是发包人限定的竣工日期的底线,如果承包人超过了这个日期竣工就将为此承担违约责任。
二、与竣工日期的相关概念实践中,约定的竣工日期一般会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明确,即使没有明确,确定了开工日期和总工期天数,约定的竣工日期自然也能确定。
在实践中,实际竣工日期往往较难确定,承发包双方对实际竣工日期的确认没有约定,以致产生争议。
实务当中,与实际竣工日期有关的日期有:(一)完工日期《房建和市政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说明“工程完工”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前;《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工程完工后,双方应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及以索赔事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则说明“工程完工”在工程竣工结算前。
建设工程合同竣工日期
建设工程合同竣工日期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建设工程合同竣工日期。
简单来说,竣工日期是指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完工并交付使用的日期。
这个日期是由双方协商确定的,通常会考虑到工程的规模、复杂性、施工条件等多种因素。
我们来看一下如何制定一个合理的建设工程合同竣工日期范本。
一、明确工程范围和工作量在制定竣工日期之前,首先要明确工程的范围和工作量。
这包括工程的具体项目、规模、设计要求等。
只有清楚了解工程的基本情况,才能为制定竣工日期提供准确的依据。
二、合理安排施工进度根据工程范围和工作量,合理安排施工进度。
这需要考虑到施工队伍的数量、技能水平、施工设备等因素。
同时,还要充分考虑到可能出现的不可预见因素,如天气、材料供应等,确保竣工日期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三、设定阶段性目标为了确保工程按计划进行,可以在合同中设定阶段性目标。
这些目标可以是某个具体项目的完成时间,也可以是整个工程的某个阶段。
通过设定阶段性目标,可以更好地监控工程进度,确保竣工日期的实现。
四、制定应对措施在制定竣工日期时,要充分考虑到可能出现的延误情况。
为此,可以在合同中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如延期罚款、调整工期等。
这样既可以约束施工方按时完成工程,也能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业主的权益。
五、明确验收标准在合同中明确验收标准,是确保工程质量的关键。
验收标准应包括工程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的要求。
只有达到这些标准,工程才能被认定为竣工。
因此,在制定竣工日期时,要充分考虑到验收所需的时间。
制定一个合理的建设工程合同竣工日期范本,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
同时,通过设定阶段性目标、应对措施等方式,可以更好地保障工程的质量和进度。
在实际操作中,建议业主和施工方充分沟通,共同制定一个合理、可行的竣工日期。
这样既能保障工程的质量,也能提高工程效益,实现双赢。
合同竣工日期的名词解释
合同竣工日期的名词解释合同竣工日期是指合同中约定的双方完成履行其各自义务的截止日期。
在商业和法律领域中,合同竣工日期被视为合同的重要标志,标志着合同生效和履行开始的时间点。
合同竣工日期的确定对于合同的有效性、履行义务以及相关权益的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1. 合同竣工日期的确定原则在确定合同竣工日期时,需要遵守以下原则:1.1 合同达成意思表示的时间合同的竣工日期一般是根据双方达成合意的时间来确定的。
通常是以双方全面而一致地表达了意思表示的时间作为合同生效的起点。
这意味着双方就合同的重要条款和条件达成了共识,并且愿意履行合同。
这一原则保证了合同的自愿性和合法性。
1.2 居间机构的确认时间在一些商业交易中,可能会有第三方居间机构的介入,例如银行、证券公司等。
在这种情况下,合同竣工日期可以通过居间机构在交易过程中的确认时间来确定。
居间机构的确认时间可能是交易真实性和有效性的重要证据,特别是涉及金融和投资方面的合同。
1.3 合同约定的特殊条款在某些情况下,合同中会明确约定竣工日期。
这种情况下,合同的竣工日期将按照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日期来确定,无需其他因素的考虑。
这种约定在某些特定类型的合同中比较常见,例如租赁合同、建筑合同等。
2. 合同竣工日期的法律影响合同竣工日期的确定对合同双方的权益和义务具有重要影响。
2.1 合同生效与解除合同竣工日期的确定将标志着合同的生效时间,自此之后,双方将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同时,在一些情况下,合同竣工日期也是合同当事人解除合同的依据。
例如,在某些合同中规定了“未在竣工日期履行的一方可解除合同”的条款,一方未能在约定的竣工日期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2.2 履行义务和责任承担合同竣工日期是确定双方履行合同的时间点,对双方履行合同义务具有指导作用。
在竣工日期之后,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如果一方未能按时履行,可能会对其产生违约责任。
合同竣工日期的确定也会影响到双方的履行期限、支付期限等具体时间要求。
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的认定
工程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如何认定孔令昌律师开工日期是计算工程工期的起始点,竣工日期是计算工期的终点,两者直接影响工期的认定。
工期的认定,一方面确定承包人是否在约定工期内完成工程施工,是否应该承担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另一方面,如工期逾期是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要对承包人因工期逾期的损失进行赔偿。
工期的认定对双方都有至关重要的关系,所以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的认定对当事人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
一、关于开工日期的认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一)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二)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三)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认定开工日期。
”那么司法实践中如何理解以上规定呢?如果双方在工程施工合同中对开工日期有明确约定的,应该根据双方的约定认定开工日期。
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条款第7.3.2条开工日期约定:“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但是,如双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认定开工日期。
首先,如果存在开工通知的,应该以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为准;如果虽然有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但是施工现场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施工现场不具备开工条件的证明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那么什么情形下属于开工条件的具备,法律并没有明确。
建设工程合同竣工日期
建设工程合同竣工日期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竣工日期是指承包方必须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并将工程交付给发包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的最后期限。
这一日期的确定对于整个项目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
竣工日期的确定应基于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和合理预测。
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根据工程的规模、复杂度、设计要求以及施工条件等因素,共同商定一个切实可行的竣工日期。
这个日期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以避免日后因理解不一致而产生的争议。
为了确保工程能够按期竣工,合同中还应包含关于工期延误的相应条款。
这些条款通常包括延误的原因、通知程序、延误责任的承担以及可能产生的违约金等内容。
例如,如果因为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工程无法按时完成,承包方应及时通知发包方,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以便双方协商解决。
合同中的竣工日期应与质量标准相结合。
即使工程在规定的竣工日期前完成,如果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也不能视为合格的交付。
因此,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工程质量的验收标准和验收程序,确保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为了更好地保障双方的权益,合同还可以设定一些激励机制,如提前竣工奖励或者延迟竣工罚款等。
这样既能鼓励承包方提高工作效率,又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发包方因延期可能造成的损失。
合同的竣工日期一旦确定,双方都应严格遵守。
任何变更都应该通过书面形式进行,并由双方共同签字确认。
这样可以保证合同的严肃性和执行力,避免因口头协议而产生的误解和纠纷。
一个详尽、合理的建设工程合同竣工日期范本是确保工程按时交付、维护双方权益的重要工具。
通过明确的条款规定,可以有效地指导工程的实施,减少不必要的风险和损失。
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各参与方在签订合同前,充分沟通并考虑各种可能的情况,制定出一个全面、合理的竣工日期条款。
同时,也要注意合同的执行过程中,及时处理可能出现的问题,确保工程能够顺利、按时完成。
建设施工合同竣工日
建设施工合同竣工日是指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完工的日期。
竣工日是建设施工合同中的一个重要条款,对于双方当事人来说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从竣工日的定义、意义和相关规定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竣工日的定义竣工日是指工程按照合同约定全部完工的日期。
施工合同中约定的竣工日应当是工程实际完工的日期,而不是工程交付使用的日期。
工程交付使用是指工程已经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功能和安全标准,可以满足业主的正常使用需求。
二、竣工日的意义1. 确定工程款的支付时间:竣工日是确定工程款支付时间的重要依据。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提交完整的工程资料。
业主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竣工日的到来意味着工程已经完成,业主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
2. 确定工程保修期限:竣工日是确定工程保修期限的重要依据。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限自竣工之日起计算。
竣工日的到来意味着工程保修期限的开始。
3. 确定责任的承担:竣工日的到来意味着施工单位应当对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果工程在竣工日后出现问题,施工单位应当承担修复和赔偿的责任。
三、相关规定1. 竣工日的确定:竣工日的确定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和工程实际完成情况。
施工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竣工日的计算方法和时间。
如果双方当事人对竣工日有争议,可以请求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确定。
2. 竣工日的变更:如果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导致工程无法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完工,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变更竣工日。
变更竣工日应当书面形式确认,并报请相关部门备案。
3. 竣工日的延长: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如果遇到特殊情况导致工程无法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完工,施工单位可以书面向业主申请延长竣工日。
业主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及时予以答复。
如果业主同意延长竣工日,双方当事人应当就延长后的竣工日重新约定。
总之,建设施工合同竣工日是施工合同中的一个重要条款,对于双方当事人来说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工程合同中的竣工日期怎么确定
工程合同中的竣工日期是指承包商完成合同中规定的施工任务,并将其移交给发包商的日期。
在工程合同中确定竣工日期非常重要,因为它涉及到工程款的支付时间、利息的起算时间、逾期竣工违约和违约金的数额以及工程风险转移等重要问题。
根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可以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 如果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这意味着,当工程完成后,发包人应进行验收,确认工程是否符合合同中规定的质量标准。
一旦验收合格,那么验收合格之日即为竣工日期。
2. 如果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但发包人拖延验收的,那么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这表明,承包人完成工程后,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
如果发包人在没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拖延验收,那么竣工日期应为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
3. 如果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但发包人擅自使用的,那么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这意味着,即使工程未经正式验收,如果发包人擅自使用工程,那么竣工日期应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准。
在实践中,确定竣工日期可能存在一些困难。
例如,承包人可能提前完成工程,但发包人拖延验收;或者发包人可能在工程未完全竣工的情况下擅自使用。
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参照上述情形进行处理。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如果工程合同中约定了竣工日期,那么该日期应为合同中约定的日期。
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那么应根据实际情况参照上述规定确定竣工日期。
总之,工程合同中的竣工日期的确定对于发包人和承包商都具有重要意义。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进行验收,并在验收合格后及时支付工程款。
承包商应及时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并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
如果发包人拖延验收或擅自使用工程,那么应根据法律规定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或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工程合同竣工日期起算
工程合同竣工日期起算开始在工程项目管理中,明确定义工程的竣工日期对于双方来说都极为重要。
它不仅是评估项目是否按时完成的依据,也是计算违约金、奖励金等经济账目的基础。
因此,在工程合同中设定一个合理的竣工日期起算条款是必不可少的。
以下是一个典型的工程合同竣工日期起算范本:第一条竣工日期的定义本合同所指的竣工日期是指承包人完成全部合同约定的施工任务,并通过发包人的验收合格之日。
第二条竣工日期起算时间1. 若工程为一次性完工的项目,则竣工日期自工程实际开工之日起算。
2. 若工程为分阶段完工的项目,则每个阶段的竣工日期自该阶段实际开工之日起算。
3. 对于因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期调整,双方应签订书面补充协议,明确新的竣工日期起算时间。
第三条竣工日期的确认1. 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竣工报告,并附上必要的证明文件。
2. 发包人在收到竣工报告后的___日内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出具竣工验收证明。
3. 若验收不合格,发包人应提出整改要求,承包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后,重新申请验收。
第四条延误责任1. 如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延期,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2. 如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延期,发包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对承包人因此产生的合理损失给予补偿。
第五条特殊情况处理1. 遇到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工程无法按期竣工的,双方应及时协商,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竣工日期,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2. 对于法律、法规变化或其他不可预见的情况影响工程竣工日期的,双方应及时沟通,依法依规作出相应调整。
通过以上条款的设定,可以确保工程合同中关于竣工日期起算的规定既明确又具有可操作性,有助于双方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有效避免和解决因工期问题引发的争议。
工程竣工时间如何确定
工程竣工时间如何确定?作者:周善良陈强来自:本站2008-11-14[浏览:1744次]说法案例:2006年我市A公司将其酒店项目发包给工程总承包单位B,同时A公司又将其中的安装工程施工发包给我市G建筑安装公司,由总承包单位B进行总承包管理。
A公司与G建筑安装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结算条款为:“竣工日期为2008年3月20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我市G建筑安装公司)向甲方(我市A公司)提交结算文件进行结算。
”合同签订后,乙方如期施工,2008年3月8日乙方施工完毕。
2008年6月10日,A公司接手了整个酒店工程项目并随后开始试营业,但该酒店项目一直未进行竣工验收。
后施工单位G建筑安装公司在竣工时间以及工程价款结算问题上与建设单位A公司发生争议,于是G建筑安装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支付工程款及拖欠工程款的利息。
而A公司则以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施工单位G建筑安装公司无权要求结算为由进行抗辩。
律师分析:本案有二个争议焦点,其一是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是指整个酒店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还是G建筑安装公司承包范围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其二是工程项目未经正式竣工验收合格,建设单位就提前使用,竣工时间如何确定?本案中,G建筑安装公司与A公司仅对安装工程施工签订了施工合同,因此,G建筑安装公司仅就承包范围内的工程承担责任,B 公司作为总承包单位,对G建筑安装公司只是进行总承包管理。
G建筑安装公司与A公司的专业承包合同中“工程竣工验收”的“工程”没有明确指整个酒店工程项目验收合格的情况下,按照施工单位仅应就承包范围内的工程承担责任的基本原则,应理解为G建筑安装公司专业承包范围内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而非整个工程的竣工验收合格。
尽管如此,在总承包施工模式中,如果有专业分包合同或建设单位专业承包合同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作为工程结算的前提条件的,应该明确约定是整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还是专业发包或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争议。
实际竣工日期如何认定?
实际竣⼯⽇期如何认定?作者:宋健波单位:四川建永律师事务所作者简介:现任四川建永律师事务所诉讼仲裁部秘书长,曾供职于某⼤型国有施⼯企业法律事务部,先后参与数个⼤型⼯程项⽬谈判及争议解决,致⼒于把控和解决建设⼯程各参与⽅的法律风险及实务。
联系作者:139****6651(微信同号,欢迎就相关问题进⾏交流与咨询)建设⼯程的竣⼯⽇期往往在合同有明确约定为某⼀具体的⽇期。
但建设⼯程周期长、情况复杂、不可控风险及不可抗⼒时有发⽣等因素必然会造成⼯期延误,也直接导致约定的竣⼯⽇期与实际的竣⼯⽇期不⼀致。
在此情形下,实际竣⼯⽇期的认定就显得尤为重要,其意义在于设计给付⼯程款本⾦及利息的计算、质保⾦起算、违约责任等问题。
对此,结合实践及《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程施⼯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解释》,对实际竣⼯⽇期认定情形梳理如下:⼀、发包⼈、承包⼈双⽅(包括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竣⼯⽇期的,则以双⽅确认⽇期为实际竣⼯⽇期。
双⽅签字确认即是双⽅意思表⽰⼀致的结果,表明双⽅对竣⼯⽇期没有争议。
除能举证证明确认⼀⽅或双⽅具有受胁迫、欺诈、恶意串通等意思表⽰不真实情形以外,均可以认定确认⽇期为实际竣⼯⽇期。
实践中可通过验收登记表、会议纪要、往来函件等书⾯凭证⽅式予以确认,但如果确认⽅式为⾮书⾯⽅式,则主张⼀⽅将会⾯临举证困难,且往往很难被法院或仲裁委认可,因此不建议通过⾮书⾯⽅式确认。
⼆、如发包⼈、承包⼈双⽅采⽤⽰范⽂本,则按照⽂本规定确定实际竣⼯⽇期。
如《建设⼯程施⼯合同(⽰范⽂本)》(GF-2017-0201)13.2.3竣⼯⽇期:⼯程经竣⼯验收合格的,以承包⼈提交竣⼯验收申请报告之⽇为实际竣⼯⽇期,并在⼯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因发包⼈原因,未在监理⼈收到承包⼈提交的竣⼯验收申请报告42天内完成竣⼯验收,或完成竣⼯验收不予签发⼯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验收申请报告的⽇期为实际竣⼯⽇期;⼯程未经竣⼯验收,发包⼈擅⾃使⽤的,以转移占有⼯程之⽇为实际竣⼯⽇期。
合同工程完工日期怎么确定
合同工程完工日期的确定是建筑施工领域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它关系到合同的履行、工程款的支付以及质量保修等后续问题的处理。
在我国,合同工程完工日期的确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也要参照合同双方的约定和工程实际进展情况。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详细阐述合同工程完工日期的确定方法。
一、合同约定的完工日期合同约定的完工日期是双方在签订合同时约定的工程竣工交付的时间。
这个日期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载明,并且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因此,合同约定的完工日期应当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日期。
二、实际完工日期实际完工日期是指工程实际完成的时间。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如设计变更、材料供应问题、施工技术等,实际完工日期可能与合同约定的完工日期存在差异。
实际完工日期的确定应当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日期为准。
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期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期是工程实际完成的时间,也是确定合同工程完工日期的关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四、合同双方的协商确定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合同双方可以通过协商确定工程完工日期。
如果合同约定的完工日期与实际进展不符,双方可以协商调整。
在协商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工程的实际进展、施工难度、材料供应等因素,以确保工程完工日期的合理性。
五、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确定合同工程完工日期时,还要参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如果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建筑施工领域,如果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工程,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如何确定建设工程的竣工日期和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日
如何确定建设⼯程的竣⼯⽇期和⼯程款利息的起算⽇⼀般按照下述⽅式来确定竣⼯⽇期:(1)建设⼯程经竣⼯验收合格的,以竣⼯验收合格之⽇为竣⼯⽇期。
(2)承包⼈已经提交竣⼯验收报告,发包⼈拖延验收的,以承包⼈提交验收报告之⽇为竣⼯⽇期等等。
⼀般按照下述情况确定⼯程款的应付款时间:(1)建设⼯程已实际交付的,交付之⽇为⼯程款的应付款时间。
(2)建设⼯程没有交付的,提交竣⼯结算⽂件之⽇为⼯程款的应付款时间等等。
关于如何确定建设⼯程的竣⼯⽇期和⼯程款利息的起算⽇的问题,下⾯店铺⼩编为您详细解答。
⼀、如何确定建设⼯程的竣⼯⽇期和⼯程款利息的起算⽇1、⼀般按照下述⽅式来确定竣⼯⽇期:(1)建设⼯程经竣⼯验收合格的,以竣⼯验收合格之⽇为竣⼯⽇期。
(2)承包⼈已经提交竣⼯验收报告,发包⼈拖延验收的,以承包⼈提交验收报告之⽇为竣⼯⽇期。
(3)建设⼯程未经竣⼯验收,发包⼈擅⾃使⽤的,以转移占有建设⼯程之⽇为竣⼯⽇期。
2、⼀般按照下述情况确定⼯程款的应付款时间:(1)建设⼯程已实际交付的,交付之⽇为⼯程款的应付款时间。
(2)建设⼯程没有交付的,提交竣⼯结算⽂件之⽇为⼯程款的应付款时间。
(3)建设⼯程未交付,⼯程价款也未结算的,当事⼈起诉之⽇(或申请仲裁之⽇)为⼯程款的应付款时间。
(4)如果当事⼈对⽋付⼯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但计付标准不能约定过⾼(以不超过银⾏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为宜)。
(5)没有约定的,则按照中国⼈民银⾏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程进度款⽀付⽅式1、按⽉结算。
即实⾏旬末预⽀或⽉中预⽀,⽉终按⼯程师确认的当⽉完成的有效⼯程量进⾏结算,竣⼯后办理竣⼯结算。
2、分段结算。
即双⽅约定按单项⼯程或单位⼯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进⾏结算。
如对⼀般⼯业民⽤建筑可以划分为基础、结构、装饰、设备安装⼏个阶段。
每阶段⼯程完⼯后,进⾏结算。
⾼层建筑也可以把每完成⼀层作为⼀个结算段。
公路⼯程也可以分为基础层和⾯层两个结算段等。
工程合同竣工日期起算以计
工程合同竣工日期起算以计---一、合同背景本合同由甲方(业主)与乙方(承包商)签订,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就某工程项目的建设事宜达成一致意见。
为确保工程顺利进行,现就竣工日期的起算方式进行如下约定。
二、竣工日期的定义1. 竣工日期:指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工程内容,并经甲方验收合格之日。
2. 起算日:指乙方开始施工之日。
三、竣工日期的起算方式1. 按实际施工天数计算:自乙方开始施工之日起,至工程全部完成并经验收合格之日止,为实际施工天数。
2. 按合同约定的工作日计算:除法定节假日外,每个工作日均为有效工作日。
若因乙方原因导致工作日减少,乙方应相应延长工期。
3. 按阶段性目标计算:根据工程特点,可将工程划分为若干阶段,每个阶段的完成时间作为该阶段的竣工日期。
最后阶段的竣工日期即为整个工程的竣工日期。
4. 按合同约定的日历天数计算:无论工作日或非工作日,均计入日历天数。
乙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日历天数内完成工程。
5. 其他约定:双方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其他合理的竣工日期起算方式。
四、竣工日期的确认1. 乙方责任:乙方应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按期完成工程任务。
若因乙方原因导致工程延期,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甲方责任: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项,及时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若因甲方原因导致工程延期,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3. 竣工验收:工程完成后,乙方应通知甲方进行竣工验收。
甲方应在收到通知后的规定时间内组织验收。
验收合格的工程方可视为竣工。
五、争议解决如双方在竣工日期的起算问题上发生争议,可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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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竣工日期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实际竣工日期,是指建设项目按照设计文件、合同约定及法律法规要求,完成全部建设内容并达到预定使用条件或功能,经有关验收机构验收合格的时间点。
实际竣工日期是建设项目管理中的重要节点,对于工程款的结算、质量责任的界定、工期延误的认定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探讨实际竣工日期的法律规定,以期为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和实践提供参考。
二、实际竣工日期的法律性质1. 实际竣工日期是法律事实实际竣工日期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实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约定,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实际竣工日期的确定,直接关系到合同履行情况,是判断合同是否违约的重要依据。
2. 实际竣工日期是法律行为的后果实际竣工日期是建设项目完成建设任务后的法律行为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实际竣工日期的确定,是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的必要条件。
三、实际竣工日期的确定标准1. 法律法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根据该规定,实际竣工日期应当以竣工验收合格的时间为准。
2. 合同约定合同约定是确定实际竣工日期的重要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合同中对实际竣工日期有明确约定的,应当依照约定执行。
3. 实际建设情况在实际建设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可能存在工期延误、质量不合格等情况。
此时,实际竣工日期的确定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合同工期:合同工期是确定实际竣工日期的基本依据。
(2)工期延误原因:因不可抗力、设计变更等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应当计算在内。
(3)质量情况:实际竣工日期应当以工程达到预定使用条件或功能为准。
四、实际竣工日期的法律效力1. 工程款结算实际竣工日期是工程款结算的重要依据。
工程款付款竣工期限怎么认定
⼯程款付款竣⼯期限怎么认定进⾏⼯程建房时,要签订⼯程建设合同。
施⼯单位完成⼯程建设,经竣⼯验收合格后,⼯程可以投放使⽤,⽽建设单位要⽀付⼯程款给施⼯单位,那么⼯程款付款竣⼯期限如何认定?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程款付款竣⼯期限怎么认定建筑⼯程竣⼯⽇期有争议的,按不同的的情形确定,例如建设⼯程经竣⼯验收合格的,以竣⼯验收合格之⽇为竣⼯⽇期。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程施⼯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当事⼈对建设⼯程实际竣⼯⽇期有争议的,⼈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建设⼯程经竣⼯验收合格的,以竣⼯验收合格之⽇为竣⼯⽇期;(⼆)承包⼈已经提交竣⼯验收报告,发包⼈拖延验收的,以承包⼈提交验收报告之⽇为竣⼯⽇期;(三)建设⼯程未经竣⼯验收,发包⼈擅⾃使⽤的,以转移占有建设⼯程之⽇为竣⼯⽇期。
⼆、追讨⼯程款需要准备哪些证据追讨⼯程款需要准备以下证据:(1)施⼯单位资质证书;(2)⼯程招投标⽂件;(3)⼯程报建、规划、国⼟、施⼯许可⽂件;(4)建筑安装⼯程承包合同书及其补充协议;(5)施⼯图纸;(6)不可抗⼒证明⽂件及损失证明;(7)⼯程进度情况、⼯程施⼯⽇志;(8)⼯程量增减的签证;(9)设计变更的⽂件;(10)质量验收的证明;(11)⼯程进度付款凭据;(12)⼯程分包情况;(13)⼯程总决算书或分阶段结算书等;上述的证据都是在诉讼前就已经形成的,所以在施⼯过程中,要注意这些证据材料的搜集、管理。
⽤书⾯形式将⼯程施⼯的情况固定下来:1、如发⽣了设计变更的事实,就必须将相关设计单位、规划部门的书⾯原件保存下来;2、施⼯中与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的会议记录等,都应由各⽅参会⼈员签字并妥善保存;3、如果出现⼯期延长的情况,应当⽴即与建设单位等书⾯确定延长的缘由和处理办法,防⽌⾮施⼯单位原因⽽被建设单位当作拒付、少付或追究违约责任的理由;4、如出现连⽇的⼤⾬或其它恶劣天⽓导致⼯程难以进⾏的,就必须让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做好签证的⼯作,对于被拒绝签证的,应当将原始资料和相关证明材料留档保存,便于⽇后索赔。
合同法工程竣工日期的确定
合同法中工程竣工日期的确定在合同法中,工程竣工日期的确定是一个重要的环节,它关系到合同的履行、工程款的支付以及违约责任等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工程竣工日期的确定可以遵循以下原则:一、竣工验收合格原则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这是最常见也是最基本的确定竣工日期的原则。
在实际操作中,竣工验收由发包人组织,承包人负责。
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及时进行验收,确认工程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如果验收合格,那么竣工日期就是验收合格之日。
二、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这意味着,当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工程,并提交了竣工验收报告,如果发包人没有正当理由拖延验收,那么竣工日期就是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
三、实际占有使用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这种情况主要发生在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擅自使用工程的情况下。
此时,竣工日期应以发包人实际占有使用之日为准。
在实际操作中,工程竣工日期的确定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合同中约定的竣工日期是发包人限定的竣工日期的底线,如果承包人超过了这个日期竣工就将为此承担违约责任。
2. 实际竣工日期则是承包人可以全面主张合同中约定的权利的开始之日,如果该日期先于合同中约定的竣工日期,承包商可以因此获得奖励。
3. 如果工程因为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期,承包人应当及时通知发包人,并经发包人同意。
如果发包人未同意,承包人擅自延长工期,那么承包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总之,在合同法中,工程竣工日期的确定是一个重要的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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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期”若干法律问题辨析(2013-07-24 16:37:40)转载▼标签:转载分类:土木工程原文地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期”若干法律问题辨析作者:fangemile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期若干法律问题辨析浙江国傲律师事务所吴涛【内容摘要】本文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几个基本概念着手,以工期索赔为主线,结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约定,重点就工期顺延、经济补偿等工期主要争议问题进行了较详尽的阐释;同时,基于当事人履约中的争议和司法裁判中问题,提出了自己的一孔之见。
【关键词】意义开、竣工日期工期索赔工期顺延经济补偿建议一、工期法律问题在施工合同纠纷处理中的重要意义。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工期是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1]。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工期纠纷并不像工程造价争议和工程质量争议那样“引人关注”。
但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之一,工期的法律意义涉及确定承包人是否违约及计算违约金的数额、给付工程款的本金及利息的起算时间、建设工程交付及风险转移等诸多问题。
而且,在承包人提出工程款支付请求时,工期延误往往是发包人抗辩的一个重要理由之一。
但是,实践中对工期问题特别是在竣工日期认定、工期顺延标准判断等诸多方面均存在争议。
因此,笔者特撰此文,以求教于方家。
二、开、竣工日期的概念和认定。
工期是建设工程从施工开始到结束的一个时间段。
因此,判断工期的最重要两个时点就是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二者经历的天数即为工期。
1、开工日期的概念和认定。
开工日期是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2]。
这仿佛不难理解。
但实践中开工日期存在“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报告》上明确的开工日期[3]”、“《施工许可证》上明确的开工日期[4]”、“承包人实际的开工日期”这四种情况。
若这四者是一致的(或当事人最终协商确定一致),当无争议。
但是,在更多的情况下,这四者却并非一致。
因此,从法理上准确界定对发、承包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开工日期则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1)《开工报告》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报告》上明确的开工日期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均属于发、承包人的意思表示(合意),但出具《开工报告》的日期定在协议书签订的日期之后。
因此,若这二者确定的开工日期不同,当可以理解为发、承包人通过《开工报告》对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进行的变更达成了一致的意思表示。
所以,在《开工报告》上明确的开工日期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不一致的情况下,当以《开工报告》上明确的开工日期为准。
需要说明的是,《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11.1条规定,“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
第11.2条还规定,“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
”可见,上述规定事实上并未将监理签发的《开工报告》作为开工日期确认的时点,仍然是以《示范文本》协议书中约定的开工日期定确定;而且,发、承包双方均应该遵守,否则,应承担相应的开工迟延或推迟开工的责任。
特别是对于承包人而言,明白此节的意义在于,对于协议书上并没有“开工时间以《开工报告》为准”等类似约定或监理的确也未予签发《开工报告》的情况下,除非具有约定的、属于发包人责任的阻却开工事由(如无施工图、施工现场未完成“三通一平”等),承包人应该按照《示范文本》协议书中前述明确的“开工日期”开工,否则,承包人可能承担延期开工的法律后果。
(2)《施工许可证》对开工日期的影响我们知道,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许可证》上同样明确了工程的开工日期。
若《开工报告》上明确的开工日期迟于《施工许可证》上明确的开工日期,当以《开工报告》论;但是,若《开工报告》上明确的开工日期早于《施工许可证》上明确的开工日期,又当如何?有观点认为,《建筑法》中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前应取得《施工许可证》的规定显属强制性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开工报告》上确认的开工时间不得早于《施工许可证》上明确的开工日期,否则,仍应以《施工许可证》确认的开工日期为准[5]。
笔者对此观点不敢苟同。
首先,《建筑法》中关于《施工许可证》的所有规定显然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而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其不能否认作为民事合意行为的《开工报告》的法律效力[6]。
其次,《施工许可证》颁发的本意是控制开工的条件而非解决开工的日期问题(即<施工许可证>是从行政法意义上判断其时是否符合开工的条件而非越俎代庖地为发、承包双方确定实际开工的日期);因此,一般情况下,《施工许可证》上的开工日期来源于协议书上约定的开工日期。
最后,《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可见,即使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其法律责任(后果)也是“责令改正”,即补办《施工许可证》,其并不影响承包人的施工行为;若该施工行为不符合开工条件的[7],方应被“责令停止施工”。
也就是说,在被“责令停止施工”前,承包人的施工行为并不被法律所禁止,既如此,开工日期当不由《施工许可证》而确定。
如在实践中存在早已施工却一直未领取《施工许可证》(甚至工程已经结束但仍未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情况,此时,工程未经许可即擅自施工的行政违法性当不影响工程业已开工(甚至已经竣工)事实;否则,若以《施工许可证》确定开工日期,岂不得出该早已开工(甚至已经竣工)的工程尚未开工的荒谬结论?可见,《施工许可证》上所确定的开工日期不能对抗《开工报告》上确定的开工日期。
(3)实际开工日期若基于发、承包人双方的合意(如开工纪要、双方默示配合等),实际开工日期早于协议书、《开工报告》、《施工许可证》上确定的开工日期,诚如同上之分析,该实际施工日期亦可视为发、承包人双方就开工日期变更达成新的合意,只要事实上的开工行为并未导致被责令停止施工的法律后果,当以实际开始的施工日期作为工程的开工日期。
那么,如何界定实际开工日期呢?开工,是指建筑工程开始施工作业,其中,新建工程的开工,是指开始进行基础桩施工或者土方开挖;改建、扩建工程和旧有房屋装饰装修工程的开工,是指开始进行拆改作业[8]。
因此,基于上述限缩性解释的开工概念,实践中如施工班组进场、工地围墙修建等行为均不能视作开工。
笔者进一步认为,若在实践中双方当事人有着对开工行为一致的理解(如通过开工会议纪要、开工文件、竣工文件等形式确定),当不必苛求上述开工的定义。
综上,在没有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的情况下,当以实际开始施工时间、《开工报告》、《协议书》、《施工许可证》等为序来界定工程的开工日期。
2、竣工日期的概念和认定。
竣工日期是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9]。
相比较开工日期而言,竣工日期的概念和界定在实践中就更容易引起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施工合同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对于上述规定,笔者认为:(1)将“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作为按照上述规定判断实际竣工日期的前提,措辞极不严谨,容易引起误导,应予修正显而易见,并不是只要在当事人“有争议”的情况下,即可以按照《施工合同解释》来界定竣工日期。
比如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32.4条明确约定,“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
此处的约定非常清楚明确,当然应按“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而非其他任何时间来界定竣工日期。
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当事人认为“有争议”,但由于具有明确、清晰的合同约定,当然只能按照约定而不是《施工合同解释》的上述规定处理。
这符合“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的强制性规定,当事人的约定大于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
事实上,大多数法律、司法解释等也是按照上述原则措辞的,如《施工合同解释》第十八条对付款时间的规定的前提也是“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
因此,能够依照《施工合同解释》来界定竣工日期的前提当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并导致当事人产生争议”,而不应仅仅是当事人之间“有争议”。
(2)关于“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的理解①上述规定将“竣工日期”理解为“竣工验收合格日期”的问题示范文本对竣工日期的定义是“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时间。
此和《现代汉语词典》中对“竣工”作“完工”的理解是一致的,其与建设工程的“验收”或“验收合格”没有关系——工程完工并不代表已经验收、更不能不代表已经验收合格。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也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
该条文也说明“竣工”在前,“验收合格”在后,二者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
因此,“竣工日期”显然并非“竣工验收合格日期”。
但是,考虑到发、承包人在签订施工合同明确竣工日期时,除非有特别约定,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应是以竣工验收合格作为确定工期的截止时间点并既而判断承包人是否会承担延期竣工的违约责任,因此,《施工合同解释》在此处将“竣工日期”理解为“竣工验收合格日期”,虽不严谨,亦无大碍。
当然,为更明确计,当事人应该就竣工概念特别补充约定为“本工程竣工日期的确定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准”。
②“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的标志《浙江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暂行)》(以下简称〈浙江工程备案细则〉)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期是指建设单位签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
但是,《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在第六条“工程竣工验收程序”第四项中规定,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应该按照五方单位(即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分别汇报、审阅工程档案资料、实地查验工程质量、对工程质量和管理各环节作出全面评价并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的方式进行;第七条还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有…工程竣工验收时间…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
可见,在五方单位组成的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时,工程即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其后,建设单位方才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