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提取工资保证金通知书(2020版)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政策的通告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政策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6.11•【字号】•【施行日期】2020.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工资福利正文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政策的通告相关建筑单位: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支持建筑业克服疫情影响,决定调整本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本自然年内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一)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我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
缓缴期内已经缴存的,由收取部门一次性全部返还。
(二)缓缴期满,享受缓缴政策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3个月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补缴工资保证金。
缓缴期间,严格遵守农民工工资支付法律法规较好的单位,享受减免措施;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取消其缓缴资格,并按规定缴存工资保证金。
二、已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可转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保函替代(一)允许以现金形式缴存的工资保证金转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保函替代,保函应符合下列要求:1.开具保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商业银行、外资银行(以下简称担保机构),被担保人为工资保证金缴存企业,注明被担保人建设项目名称,受益人为项目所在区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2.保函性质为不可撤销见索即付保函;3.担保金额一般不低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的工资保证金应缴金额,允许2家担保机构为同一建设项目各自提供担保;4.保函有效期限由被担保人、受益人与担保机构三方根据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验收日期合理确定,不早于约定的竣工验收日期后30日;5.担保机构、被担保人、受益人三方依法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一个缴存单位在本市同一行政区(开发区、功能区)建设有多个工程项目的,允许共同使用一张工资保证金保函,分别注明各建设项目名称及担保金额,保函有效期限不早于最迟完工项目约定的竣工验收日期后30日。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审核表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审核表申报单位(签章)编号:注:此表一式两份,人力保障行政部门和企业各执一份。
同意提前支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承诺书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和谐稳定,按照《延边州建设、交通、水利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规定,(缴纳单位)同意缴纳工程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并承诺:1、遵守《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各项人力保障法律法规,规范用工,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2、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确认,如该工程有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同意提前支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承诺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年月日已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通知书编号::根据《延边州建设、交通、水利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之规定,经审核,(缴纳单位名称)工程项目部已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特此通知。
经办人(签章):单位(公章):年月日工资预留保证金先予划支意见书编号:提前支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通知书编号::根据《延边州建设、交通、水利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之规定,现从(单位名称)工程项目部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中支取(人民币)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特此通知。
经办人(签章):单位(公章):年月日限期补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通知单编号::经审核,你单位在承建工程项目部中拖欠农民工工资,根据《延边州建设、交通、水利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五条和第十五条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在接到通知后15日内补缴该工程提前支取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人民币),如不按期补缴,将按《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延边州建设、交通、水利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在建工程予以停工,对已竣工工程不予验收备案。
经办人(签章):单位(公章):年月日支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申请表申报单位(签章):编号:注:此表一式两份,人力保障行政部门和企业各执一份。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款通知书编号::根据《延边州建设、交通、水利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第十六和第十七之规定,经审核,该工程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同意将(缴纳单位名称)工程项目部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万元退还给缴纳单位。
广州建筑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业务办理指南
附件建筑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业务办理指南为了贯彻落实《广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穗人社发〔2014〕4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文件精神,现将建筑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管理相关业务办理明确如下: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为广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部门。
受其委托,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负责工资保证金管理以及办理日常业务(办理地点:文德西路仰忠街3号广州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联系电话:)。
二、本市承建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只设立唯一一个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所承建工程的工资保证金存储该专户统一管理,存储资金总额为该企业工资保证金。
三、建筑施工企业承建工程项目存储工资保证金,凭中标通知书或工程施工合同,先到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领取《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存储凭证》(一式四联),按照相应金额提取资金存入该企业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
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对报送相关资料予以审查,并在《建筑工程申请工资保证金管理审查表》加具意见。
申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需向建设行政部门提交《建筑工程申请工资保证金管理审查表》。
四、建筑施工企业提交最高限额减半和保证金专户销户申请时,应建立承建工程项目台账(见附件),建设工程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加具“两年内未发生劳资纠纷”和“所承建工程无拖欠工人工资”的证明意见。
五、该业务相关文件和表格查询,可登陆“广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在“政策法规”栏目中搜索“保证金”,查阅《广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穗人社发〔2014〕43号)和下载相关表格资料。
六、企业办理工资保证金各项业务需提交的资料:(一)开立专户和首次工程项目存储工资保证金管理登记1.建筑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存储凭证书(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领取,提交第三联);2.工资保证金专户管理协议书(甲方、乙方已盖章,一式三份);3.建筑工程申请工资保证金管理审查表(一式三份);4.企业营业执照、企业工程施工资质证书(原件、复印件);5.工程中标通知书或施工合同(原件、复印件);6.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的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地点、开工竣工计划、工期等相关部分复印件);7.经办人单位介绍信及身份证复印件。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最新版】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施工企业拖欠或无故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0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8〕4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2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市政、交通、水利、通讯、能源、土地整治等工程建设活动中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县级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项目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是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按一定比例存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用于其工程项目发生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时先行支付的资金。
第四条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按照“谁审批谁设立、谁发包谁设立”的原则设立和管理。
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管理单位应加强工资保证金监管,全面做好工资保证金的收取、补缴、使用和退还工作。
第五条需要县住建、交通、水利等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开工审批手续或施工许可的工程项目,工资保证金缴入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设立的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
不需要县住建、交通、水利等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开工审批手续或施工许可的工程项目,工资保证金缴入建设单位所属的县级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的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
第六条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按工程总承包合同价的2%缴纳工资保证金。
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一年未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减免50%;连续2年未发生拖欠的,减免60%;连续3年未发生拖欠的,全额减免。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
附件1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保函编号:致受益人(代为):我行接受,地址:申请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请求,愿为申请人就工程项目建设期间支付农民工工资事宜向你方提供如下保证:一、本保函担保的最高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二、本保函的有效期为保函开立之日起至年月日止。
本保函到期自动失效或申请人凭该工程项目属地工资保证金监管部门出具并加盖公章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注销通知书”到我行办理注销手续完毕之日失效,两者以先到期者为准。
三、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如申请人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我行在收到该工程项目属地工资保证金监管部门出具并加盖公章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资金动用通知书”纸质原件和保函正本原件后3个工作日内,按该工程项目属地工资保证金监管部门要求的方式支付,累计动用金额以担保的最高金额为限。
四、本保函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
受益人未经我行书面同意转让本保函或其项下任何权利,我行在本保函项下的义务与责任全部终止。
五、本保函到期后,请将保函正本退回我行注销,但无论保函正本是否退回,本保函到期后均告自动失效。
保证人(公章):负责人或授权人代理人(签字):签发日期:年月日- 1 -附件2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资金动用通知书银行:由建设的工程项目,因该单位原因,现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涉及农民工人,金额元,符合动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条件。
经研究,决定从你行开立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保函编号:)中动用资金共计元(大写:)到该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户名称:账号:)或受益人指定账户(账户名称:账号:),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请你行在接到“资金动用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划支资金至上述指定账户。
特此函告。
工资保证金监管部门(盖章):年月日- 2 -附件3关于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注销意见的申请:工程项目由我单位负责建设,该工程项目位于区(县),合同金额为万元,于年月日开工,年月日竣工验收完毕(终止施工)。
(完整版)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交纳及使用承诺书
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交纳与使用承诺书致:玉林市玉开龙潭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招标人名称)如我公司在贵单位的玉林龙潭产业园龙鹏路Ⅲ标段道路工程施工招标中中标,根据玉林市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我方在此向招标人承诺:1、我方保证在玉林龙潭产业园龙鹏路Ⅲ标段道路工程项目的投标文件中,如实反映我方以前所承建工程中工资支付的情况,并特别注明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存在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行为。
2.我方参与投标的玉林龙潭产业园龙鹏路Ⅲ标段道路工程项目,一旦中标,我方保证在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并足额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存入指定帐户,作为本项目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3.如我方在承包玉林龙潭产业园龙鹏路Ⅲ标段道路工程项目中出现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和其它职工工资情况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从本企业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中先予划支。
4.如我方不按时、足额存入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招标人有权取消我方中标资格。
投标人(盖章):广西北流土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2010年9月12日七、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交纳与使用承诺书致:玉林市玉东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招标人名称)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桂劳设发[2009]5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通知》文件规定,我方在此向招标人承诺:1、我方在玉林市玉梧路(教育东路〈龟山路至海峡两岸试验区段〉)道路改造工程(K3+020~K4+027.559)土建施工(工程名称)项目的投标截止日前不存在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行为。
2.我方参与投标的玉林市玉梧路(教育东路〈龟山路至海峡两岸试验区段〉)道路改造工程(K3+020~K4+027.559)土建施工(工程名称)项目,一旦中标,我方保证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及时并足额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转入招投标站指定的资金专户,作为本项目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保证金承诺书(20篇)
保证金承诺书(20篇)保证金承诺书 1为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以(投标人全称)法定代表人的资格,郑重承诺:本企业如果中标承建xx项目xx合同段工程,需要使用农民工时,将保证做到:1、按照《劳动法》规定雇佣和使用农民工,工资将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
2、我公司分包单位雇佣农民工的,将要求分包单位按照第1条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并负责督促其按照合同规定及时结付农民工工资。
如因我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与分包单位结清工程款,致使后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将由我公司先行垫付欠款。
本公司对分包单位清偿欠农民工工资负总责。
3、如果发生违反规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造成农民工上访,本公司愿意接受业主依照有关规定作出的处罚决定。
4、本公司同意:在合同执行期间由业主代表每月扣留工程计量款的1%作为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业主代表视我公司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据实结算返还剩余的保障金。
投标人: (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 (签名)日期:20xx年xx月xx日保证金承诺书 2根据《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及《福建龙岩稀土工业园白泥坑涵洞二期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招标项目编号:(20xx)建审龙招字第005号)规定,招标人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的五日内,将投标保证金退还中标候选人以外的投标人。
由于我单位属招标人公布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的'投标人,现因资金周转较为困难,为此,特要求将我公司提交的福建龙岩稀土工业园白泥坑涵洞二期工程的投标保证金人民币(大写)壹拾叁万元(小写:130000.00元)于开标后予以提前退还,我单位在你们退还投标保证金后依照本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规定继续履行下列投标担保承诺:本承诺书声明:我单位在本工程投标过程中,且在本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保证金退还期限内被有关部门调查如有违法行为,致使我单位投标保证金应当被没收时,我单位保证在收到没收投标保证金通知之日起3天内按上述退还的投标保证金金额向你们缴纳没收的投标保证金。
曲靖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
曲靖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切实解决用人单位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云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办法》、《云南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曲靖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领域的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企业、用人单位,非建设领域发生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用人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指按照一定标准预存,用于解决用人单位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专项资金。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强制交存,专户管理。
第四条建设领域内,依法应办理施工许可或开工审批的工程项目一律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非建设领域内,发生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应交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五条建设领域内,工程总承包企业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应当按照合同工程价款的3%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专户交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其中合同工程价款超过1亿元的,按合同工程价款的2%交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工程总承包企业应交存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超过1000万元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分期交存。
工程总承包企业对其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
工程总承包企业在工程项目竣工并结清农民工工资前不得支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工程总承包企业在工程项目开工前提交营业执照副本、施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交存证明》。
建设单位应落实建设资金,为工程总承包企业按规定交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提供条件。
建设单位与工程总承包企业签订工程建设施工合同时,应将交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作为工程建设施工合同的内容。
第六条非建设领域用人单位发生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该用人单位限期支付拖欠、克扣的农民工工资,并责令该用人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交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云南省非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办1》
《云南省非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办1》云南省非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从源头上治理和预防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2x〕84号)和《云南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云政办发〔202x〕197号)精神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非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预存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非建设领域发生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用人单位应交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非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按用人单位全部农民工人数乘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确定。
第四条非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预存办理程序(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查实用人单位存在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后,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农民工工资,同时开具《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通知书》。
(二)用人单位应在签收《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持《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通知书》到指定银行预存核定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并填写《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备案表》。
(三)用人单位在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后3个工作日内,持银行出具的预存工资保证金凭证和加盖银行印鉴的《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备案表》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非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管理。
并在当地商业银行开立专户。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每季度向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非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预存、管理等工作情况。
第六条启用非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已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用人单位发生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二)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调查核实,并依法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拖欠、克扣的农民工工资;(三)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足额支付拖欠、克扣的农民工工资。
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程建设领域农民⼯⼯资保证⾦规定》的通知颁布单位:⼈⼒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利部 银保监会 铁路局 民航局⽂号:⼈社部发〔2021〕65号颁布⽇期:2021-08-17执⾏⽇期:2021-11-0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录第⼀章总则第⼆章⼯资保证⾦存储第三章⼯资保证⾦使⽤第四章⼯资保证⾦监管第五章附则各省、⾃治区、直辖市及新疆⽣产建设兵团⼈⼒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局)、交通运输厅(局、委)、⽔利(⽔务)厅(局),各银保监局,各地区铁路监管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根据《保障农民⼯⼯资⽀付条例》授权,⼈⼒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利部、银保监会、铁路局、民航局制定了《⼯程建设领域农民⼯⼯资保证⾦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
关于印发《⼯程建设领域农民⼯⼯资保证⾦规定》的通知⼈社部发〔2021〕65号⼯程建设领域农民⼯⼯资保证⾦规定第⼀章总则第⼀条为依法保护农民⼯⼯资权益,发挥⼯资保证⾦在解决拖⽋农民⼯⼯资问题中的重要作⽤,根据《保障农民⼯⼯资⽀付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条本规定所指⼯资保证⾦,是指⼯程建设领域施⼯总承包单位(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在银⾏设⽴账户并按照⼯程施⼯合同额的⼀定⽐例存储,专项⽤于⽀付为所承包⼯程提供劳动的农民⼯被拖⽋⼯资的专项资⾦。
⼯资保证⾦可以⽤银⾏类⾦融机构出具的银⾏保函替代,有条件的地区还可探索引⼊⼯程担保公司保函或⼯程保证保险。
第三条⼯程建设领域⼯资保证⾦的存储⽐例、存储形式、减免措施以及使⽤返还等事项适⽤本规定。
第四条各省级⼈⼒资源社会保障⾏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政区⼯资保证⾦制度。
地⽅⼈⼒资源社会保障⾏政部门应建⽴健全与本地区⾏业⼯程建设主管部门和⾦融监管部门的会商机制,加强信息通报和执法协作,确保⼯资保证⾦制度规范平稳运⾏。
第五条⼯资保证⾦制度原则上由地市级⼈⼒资源社会保障⾏政部门具体管理,有条件的地区可逐步将管理层级上升为省级⼈⼒资源社会保障⾏政部门。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暂行规定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概念定义】本规定所指工资保证金,是指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在银行设立账户并按照工程项目合同造价一定比例存储,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专项资金。
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银行类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保函替代,有条件的地区还可探索引入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工程建设领域以下在建工程项目:(一)所有需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在建工程项目;(二)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但施工合同造价在300万元以上的在建工程项目。
各地区对本条第一款第二项合同造价金额标准可根据本地区相关行业实际适当浮动,浮动范围由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研究确定,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民航局、铁路局备案。
第三条【主管部门】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工资保证金制度。
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健全与本地区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的会商机制、加强信息通报和执法协作,确保工资保证金制度规范平稳运行。
第四条【属地管理】工资保证金原则上由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具体管理,有条件的地区可逐步将管理层级上升为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实施具体管理的地市级或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应的行政区以下统称“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
同一工程项目地理位置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发生管辖争议,由共同的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商同级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二章工资保证金存储第五条【存储主体】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在工程项目所在地的银行存储工资保证金或申请开立银行保函。
第六条【经办银行】经办工资保证金的银行(以下简称经办银行)依法办理工资保证金账户开户、存储、查询、支取、销户及开立保函等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工程项目所在的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设有分支机构;(二)信用等级良好、服务水平优良,并承诺按照监管要求提供工资保证金业务服务。
工程保证担保保函(山西省2020版)
附件工程保证担保保函示范文本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说明一、《示范文本》组成《示范文本》包括投标保证担保保函、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保函、施工单位履约保证担保保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担保保函、工程质量保修保证担保保函。
二、保函编号规则编号规则:晋+地市编码(字母)-年份-保函类型代码(字母)+编号(×××)1.地市编码:太原市A、大同市B、朔州市F、忻州市H、吕梁市J、晋中市K、阳泉市C、长治市D、晋城市E、临汾市L、运城市M。
2.保函类型代码:投保保证担保(TB)、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ZF)、施工单位履约保证担保(LY)、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担保(GZ)、工程质量保修保证担保(BX)。
例如:太原市2020年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第一份保函,编号为:晋A-2020-ZF001。
投标保证担保保函编号:招标人(债权人):鉴于(被保证人)(以下简称投标人)就项目进行投标,应投标人申请,根据招标文件,我方愿就投标人履行招标文件约定的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贵方提供如下担保:一、保证范围及保证金额1.我方在投标人发生以下情形时承担保证责任:(1)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即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未经贵方许可擅自撤回投标文件;(2)投标人中标后因自身原因未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与贵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3)投标人中标后不能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履约保证;(4)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应支付投标保证金的其他情形。
2.我方保证的金额:投标项目估算价的 %,人民币元(大写:)。
二、保证方式及有效期1.我方保证的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2.我方保证的有效期:自本保函生效之日起至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届满后日,即年月日止。
3.投标有效期延长的,经我方书面同意后,本保函的保证有效期做相应调整。
三、承担保证责任形式投标人发生本保函第一条第1情形时,我方代投标人向贵方支付投标保证金为人民币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