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外诊断试剂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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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使用管理制度

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使用管理制度

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使用管理制度全文共5篇示例,供读者参考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使用管理制度11、全院各科室所需用的医疗器械、仪器、设备均由医疗设备管理委员会和院领导审批后,交设备科负责采购、供应、调配、管理和维修,并由该科监督其维护和保养。

2、各科室所有的医疗器械、仪器设备必须一律造册登记,千元以上或进口的贵重设备,要建立技术档案,制定出详细的使用操作规则,严格执行一械一卡一档,专人使用、维护和保养制度,一般常用的医疗设备要建册登记,专人或兼职保管,如违反操作常规造成器械、仪器的损坏、变质,应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并予以处分。

3、各科需新添的贵重器械、仪器设备,必须由科室负责人填写申请单,报设备科审查后做出意见,提交医疗设备管理委员会论证和院领导审批,由设备科会同购置科室、财务科一起集体参与谈判,方为生效。

一般常用的器械设备,由科室申报计划,设备科按计划进行采购供应。

不准科室或个人私自购置器械、仪器设备,违者财务科拒绝付款。

如强行购置造成经济损失,视其情节轻重对当事人及科室负责人追究经济责任。

4、需要维修的.器械、仪器设备,应填写维修申请单报设备科,由设备,科组织维修,如器械未发生故障而擅自停机、停产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科室负责经济责任。

5、报废的器械、仪器设备,由科室负责人填写报废申请单报设备科,由设备科派员鉴定属实,报院医疗设备管理委员会和领导批准后才能报废。

经批准报废的设备,由科室送交设备科入库保管。

6、各科室领取新添的器械、仪器设备,若无客观原因,一个月内应投入使用,否则,科室负责人要向院领导写出书面检查,并视具体情况给予经济处罚。

所有投入使用的贵重器械仪器设备,必须建册登记工作量,以备考查。

7、申报维修的器械及仪器设备,必须由科室负责清洁工作,否则,维修人员有权拒绝维修或退回科室,如科室拒不执行,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设备科有权追究科室负责人和保管人的责任。

8、大型进口的贵重仪器,到了保养期科室应安排保养,否则,机构损坏造成的损失,应追究科室负责人和保管人的责任。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正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7月22日市场监管总局第11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张工2021年8月26日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行为,保证体外诊断试剂的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备案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体外诊断试剂,是指按医疗器械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包括在疾病的预测、预防、诊断、治疗监测、预后观察和健康状态评价的过程中,用于人体样本体外检测的试剂、试剂盒、校准品、质控品等产品,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与仪器、器具、设备或者系统组合使用。

按照药品管理的用于血源筛查的体外46诊断试剂、采用放射性核素标记的体外诊断试剂不属于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四条体外诊断试剂注册是指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提出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请,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基于科学认知,进行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等审查,决定是否同意其申请的活动。

体外诊断试剂备案是指体外诊断试剂备案人(以下简称备案人)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向药品监督46管理部门提交备案资料,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提交的备案资料存档备查的活动。

第五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工作,负责建立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工作体系,依法组织境内第三类和进口第二类、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审评审批,进口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备案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对地方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体外诊断试剂经营管理制度

体外诊断试剂经营管理制度

体外诊断试剂经营管理制度
为了保障体外诊断试剂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以及监管其流通和使用过程,制定体外诊断试剂经营管理制度是必要的。

该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
1.目标和原则
体外诊断试剂经营管理制度的目标应当是确保体外诊断试剂的质量安全和有效性,保障公众健康,合理使用资源,并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原则上要遵循科学性、公正性、公开性和便利性的原则,确保体外诊断试剂在市场上有序流通和合理使用。

2.经营许可
3.生产管理
4.经营管理
体外诊断试剂的经营环节应当遵循科学管理和合法合规的原则,确保试剂的质量和安全性。

经营者应建立和完善采购、储存、销售和售后服务等环节的管理制度,并定期进行自查和监测,在发现质量问题时能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

5.使用管理
6.质量监控
7.信息管理
建立体外诊断试剂的信息管理系统,包括试剂的注册信息、质量检验报告、生产和经营记录、使用情况等的保存和查询,以便监管部门对试剂的流通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以上是体外诊断试剂经营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制定和执行该制度有利于提高体外诊断试剂的质量和安全性,保障公众的健康和权益,促进医疗卫生行业的健康发展。

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运行管理制度和流程

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运行管理制度和流程

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运行管理制度和流程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运行管理制度和流程一、前言体外诊断试剂在医学领域有着重要的应用,并且具有广泛的应用前景。

临床试验是体外诊断试剂在医学领域实现应用和推广的重要途径。

为保证临床试验的安全、准确和有效性,需要建立严格的临床试验运行管理制度和流程。

二、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运行管理制度1. 试验的伦理基础所有试验必须符合伦理原则,如人道、公正、透明、知情同意、保密等。

2. 试验的科学基础所有试验必须符合科学知识和技术的原则,如样本的准确性、试剂的准确性和精度、试验设备的准确性和精度等。

3. 试验的执行标准所有试验必须符合执行标准,如试验流程、试验操作规范、试验结果的分析及处理等。

4. 试验的结果解释所有试验必须符合结果解释的标准,如结果的准确性、结果的可靠性、结果的一致性和结果的实用性等。

5. 试验安全保障所有试验必须符合安全保障的原则,如人员安全、设备安全、数据安全、药物安全和试剂安全等。

三、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运行管理流程1. 设立临床试验小组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小组需要由专业的试验团队负责,确保试验的科学可靠、准确有效,并确保试验的质量和安全。

2. 试验计划制定临床试验计划制定需要包括试验的目的、试验的设计、试验的方法、试验的样本量、试验的时间表、数据收集和统计分析、研究计划的监控和评估、试验所需的资源和预算等内容。

3. 受试者征集和审核受试者征集和审核需要符合试验计划设计,而且需要符合伦理原则和道德标准,如知情同意、随机分配、试验安全等。

4. 试验实施试验实施需要符合试验计划的安排和设计,并且需要按照严格的操作规范进行,尽可能减少人为的误差和干扰因素。

5. 数据收集和统计分析试验数据的收集需要实时记录,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数据统计分析需要按照预定的方案进行。

6. 研究计划监控和评估试验过程中需要对试验设备、试剂、受试者等进行监控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

体外诊断试剂经营管理制度

体外诊断试剂经营管理制度

体外诊断试剂经营管理制度一、导言:体外诊断试剂是医疗行业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产品,其准确性和可靠性直接关系到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效果。

为确保市场上体外诊断试剂的合规性和产品质量,制定并实施一套科学有效的体外诊断试剂经营管理制度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就体外诊断试剂的经营管理制度进行详细阐述。

二、管理制度的目的和适用范围:1. 目的:确保体外诊断试剂的生产、流通和使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患者和消费者的权益,促进体外诊断试剂市场的健康发展。

2. 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体外诊断试剂的生产、经营、流通、销售和使用环节,包括相关企事业单位、医疗机构、经销商等。

三、质量管理要求:体外诊断试剂经营管理制度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质量管理要求:1. 生产环节:体外诊断试剂的生产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厂家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原材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成品检验等环节。

2. 经营环节:经销商必须具备相应的企业资质和经营许可证,经销源头厂家所生产的合格产品,并建立健全的产品追溯体系,保证试剂经销过程的质量。

3. 流通环节:体外诊断试剂的流通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经销商应具备良好的仓储和运输条件,确保试剂在流通过程中的质量不受损害。

四、市场监管要求:为保障体外诊断试剂市场的健康发展,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对试剂经营者的监督和管理,采取以下措施:1. 建立体外诊断试剂经营者备案制度,对试剂经营者进行管理和监督,保障市场的公平竞争和准入门槛。

2. 定期抽检体外诊断试剂产品,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合规性。

3. 加强对市场不合格产品的处置,保证消费者的权益不受侵害。

五、知识普及和培训:体外诊断试剂的正确使用对于准确诊断和疾病治疗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提高使用者的知识水平,需开展相关知识普及和培训工作:1. 针对医务人员、技术人员和销售人员等,开展体外诊断试剂使用和操作培训,提高其使用技能和风险防范意识。

2. 加强对患者和消费者的宣传教育,提高其对体外诊断试剂的正确使用和相关风险的了解。

体外诊断试剂管理制度

体外诊断试剂管理制度

体外诊断试剂管理制度一、目的和范围本《体外诊断试剂管理制度》是为了确保体外诊断试剂的安全使用和有效管理,保障患者和医务人员的健康安全,提高诊断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适用于本医疗机构内所有体外诊断试剂的采购、存储、配送、使用和废弃等各个环节。

二、管理机构和职责1.体外诊断试剂管理小组:负责制定和修订相关管理制度,监督和检查体外诊断试剂的使用情况。

2.质管部门:负责对体外诊断试剂进行质量控制,监督各环节的质量管理工作,并提供技术指导和培训。

3.采购部门:负责体外诊断试剂的采购工作,确保采购的试剂符合规定的质量要求和数量。

三、采购管理1.严格按照采购程序进行采购,要求供应商提供合格的试剂质量证明书和生产许可证。

2.配置专门的试剂库房,设立试剂专人负责存储、保管和登记相关信息。

3.定期审核和评估供应商的供货情况和合作资质,及时处理供应商的质量问题和投诉。

四、存储和保管1.试剂库房应保持干燥、通风、避光和温度适宜的环境,禁止长期暴露于阳光下或高温环境中。

2.按照试剂的特性分类存放,设置明显的货位标识,确保试剂易于查找和取用。

3.严禁将已过期的试剂投入使用,定期检查试剂的有效期,并及时处理临近过期的试剂。

五、派送和使用1.对于需要派送的试剂,应由专人进行包装和标识,保证试剂的安全和完整。

2.试剂派送需要有专门的派送记录,并由接收方进行验收确认,保持双方一致。

3.在使用试剂前,严格按照试剂说明书和操作规范进行操作,防止试剂的交叉污染和误用。

六、废弃处理1.废弃的试剂应按照规定的路径和程序进行处理,严禁随意丢弃。

2.废弃的试剂应与其他垃圾进行分类,避免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影响。

3.废弃试剂的记录和处理情况应进行登记,确保废弃的安全和有效。

七、质量管理1.建立相关的质量控制制度,进行定期的内外部质量评价和监督检查。

2.对试剂进行全面的质量检测,确保试剂符合质量标准和要求。

3.对试剂的质量问题进行及时处理和追踪,确保患者和医务人员的安全。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规定试行国食药监械号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规定试行国食药监械号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体外诊断试剂的注册管理,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体外诊断试剂的研制、临床试验、注册检测、产品注册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体外诊断试剂,是指按医疗器械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包括可单独使用或与仪器、器具、设备或系统组合使用,在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监测、预后观察、健康状态评价以及遗传性疾病的预测过程中,用于对人体样本各种体液、细胞、组织样本等进行体外检测的试剂、试剂盒、校准品物、质控品物等;国家法定用于血源筛查的体外诊断试剂、采用放射性核素标记的体外诊断试剂不属于本办法的管理范围;第四条体外诊断试剂注册,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定程序,根据注册申请人的申请,对由注册申请人针对拟上市销售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所进行的研究及其结果实施的系统评价,并决定是否同意其申请的审批过程;第五条国家对体外诊断试剂实行分类注册管理;境内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由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后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境内第二类体外诊断试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境内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后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境外体外诊断试剂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后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台湾、香港、澳门地区体外诊断试剂的注册,参照境外医疗器械办理;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申报产品的研制情况及生产条件的核查,对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考核,并对上市后的产品实施监督管理;第七条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是指提出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请,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在该申请获得批准后持有注册证书的生产企业;境内申请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合法登记的生产企业;境外申请人是指在中国境外合法登记的生产企业;境外申请人办理体外诊断试剂注册,应当由其驻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或者委托中国境内的代理机构办理;办理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请事务的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熟悉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要求;第八条境外申请人应当委托中国境内合法机构作为其代理人,境外申请人在中国境内设有办事机构的,其代理人应当为该办事机构;境外申请人在中国境内没有办事机构的,则应当委托其他独立法人机构作为其代理人;代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与注册主管部门、境外申请人的联络;二向申请人如实、准确传达相关的法规和技术要求;三收集上市后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信息并反馈境外申请人,同时向中国相应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九条申请人委托注册代理机构办理体外诊断试剂产品注册事宜的,除变更代理人或注册代理机构的变更申请外,其他各项申请事项均应当由该注册代理机构具体办理;第十条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应当符合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的要求,境外生产企业还应当符合生产国或地区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第十一条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应当具有与其申请注册产品相适应的技术培训、咨询等售后服务能力;境外生产企业可由其驻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或者委托中国境内的代理机构进行技术培训、咨询等售后服务;第二章产品分类及命名原则第十二条根据产品风险程度的高低,体外诊断试剂依次分为第三类、第二类、第一类产品;一第三类产品:1.与致病性病原体抗原、抗体以及核酸等检测相关的试剂;2.与血型、组织配型相关的试剂;3.与人类基因检测相关的试剂;4.与遗传性疾病相关的试剂;5.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检测相关的试剂;6.与治疗药物作用靶点检测相关的试剂;7.与肿瘤标志物检测相关的试剂;8.与变态反应过敏原相关的试剂;二第二类产品:除已明确为第三类、第一类的产品,其他为第二类产品,主要包括:1.用于蛋白质检测的试剂;2.用于糖类检测的试剂;3.用于激素检测的试剂;4..用于酶类检测的试剂;5.用于酯类检测的试剂;6.用于维生素检测的试剂;7.用于无机离子检测的试剂;8.用于药物及药物代谢物检测的试剂;9.用于自身抗体检测的试剂;10.用于微生物鉴别或药敏试验的试剂;11.用于其他生理、生化或免疫功能指标检测的试剂;三第一类产品:1.微生物培养基不用于微生物鉴别和药敏试验;2.样本处理用产品,如溶血剂、稀释液、染色液等;第十三条第二类产品中的某些产品,例如蛋白质、糖类、激素、酶类等的检测,如果用于肿瘤的诊断、辅助诊断、治疗过程的监测,或用于遗传性疾病的诊断、辅助诊断等,则按第三类产品注册管理;在药物及药物代谢物检测的试剂中,如果该药物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医疗用毒性药品范围,则按第三类产品注册管理;第十四条校准品、质控品等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如果不单独销售,则不需要单独申请注册;如果单独销售,则需要单独申请注册,其类别与其同时在临床使用的体外诊断试剂产品的类别相同;对于多项校准品、质控品,其类别与同时使用的高类别体外诊断试剂产品相同;第十五条仅用于研究、不用于临床诊断的产品不需要申请注册,但其说明书及包装标签上必须注明“仅供研究、不用于临床诊断”的字样;未经任何修饰,其自身并无诊断功能,须经过标记或者优化后才能成为体外诊断试剂组成部分的特殊物质,亦无需申请注册;该类物质单独上市销售时,应说明其来源、组成成分、效价或者活性单位等,同时注明“仅供研究、不用于临床诊断”的字样;第十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体外诊断试剂产品的分类界定,并根据产品的风险等情况对诊断试剂产品的分类进行调整;对于根据上述分类原则尚无法界定的体外诊断试剂产品,由注册申请人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分类界定的申请;分类界定申请应当同时提交综述资料、产品说明书、有关同类产品在国内、外的注册管理中分类情况的说明;第十七条申请注册的体外诊断试剂应当采用符合命名原则的通用名称;体外诊断试剂的命名原则:体外诊断试剂的产品名称一般可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被测物质的名称;第二部分:用途,如诊断血清、测定试剂盒、质控品等;第三部分:方法或原理,如酶联免疫方法、胶体金方法等,本部分应当在括号中列出;如果被测物组分较多或特殊情况,可以采用与产品相关的适应症名称或其他替代名称;第三章产品研制第十八条从事体外诊断试剂研制的机构应当具有与实验研究项目相适应的人员、场地、设备、仪器和管理制度,所用实验动物、试剂、原材料等应当符合有关要求和规定,并保证所有实验数据和资料的真实性;第十九条为申请体外诊断试剂注册而进行的产品研制工作应当包括:主要原材料的选择、制备;产品生产工艺的确定;注册产品标准的拟订;产品稳定性研究、参考值参考范围确定、产品性能评估等相关工作;申请人可以参考相关技术指导原则进行产品研制,也可以采用不同的实验方法或技术手段,但应当说明其合理性;第二十条产品性能评估是指对体外诊断试剂分析性能和临床性能的评估;分析性能主要包括分析灵敏度、分析特异性、测定范围、测定准确性、批内不精密度、批间不精密度等;临床性能主要包括临床灵敏度、临床特异性等;第二十一条注册申请人可以自行完成或委托相关研究机构完成体外诊断试剂研制、分析性能的评估,所提供的申报资料中须注明委托项目名录,附双方协议书,并保证所有试验数据和资料的真实性;第二十二条体外诊断试剂临床性能评估应通过临床试验完成;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由申请人在提出注册申请前完成;有关临床试验的要求,适用本办法第四章的相关规定;第二十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研制情况进行核查,要求申请人或者承担试验的研究机构按照申报资料项目、方法和数据进行重复试验,并派员现场核查试验过程,也可委托有关研究机构进行重复试验;第四章临床试验第二十四条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包括与已上市产品进行比较研究在内的临床验证是指在相应的临床环境中,对体外诊断试剂的临床性能进行的系统性研究;第二十五条临床试验用样品应当在符合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要求的车间制备,生产过程应当严格执行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的要求;第二十六条申请人可以按照拟定的产品标准对临床试验用样品自行检测,或委托其他具备检测能力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用于临床试验;第二十七条同一注册申请包括不同包装规格时,可只采用一个包装规格的样品进行临床试验;第二十八条第三类产品申请人应当选定不少于3家含3家、第二类产品申请人应当选定不少于2家含2家省级卫生医疗机构开展临床试验;对于特殊使用目的产品,可以在符合要求的市级以上的疾病控制中心、专科医院或检验检疫所、戒毒中心等机构开展临床试验;第二十九条临床试验机构应当具有与研究项目相适应的人员、场地、设备、仪器和管理制度,并保证所有研究数据和资料的真实性;参加临床试验的机构及人员应当了解临床试验者的责任和义务,及时、准确、真实地做好临床试验记录;第三十条申请人应当与临床试验机构签订临床试验合同,参考相关技术指导原则制订并完善临床试验方案,免费提供临床试验用样品,并承担临床试验费用;第三十一条临床试验病例数应当根据临床试验目的、统计学要求,并参照相关技术指导原则确定;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另行发布;罕见病、特殊病种及其他情况,要求减少临床试验病例数或者免做临床试验的,申请人应当在提交注册申报资料的同时,提出减免临床试验的申请,并详细说明理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技术审评机构对注册申报资料进行全面的技术审评后予以确定,需要补充临床试验的,以补充资料的方式通知申请人;第三十二条申请境外产品注册,需要提供境外的临床试验资料;申请人应当按照临床试验的要求,同时考虑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流行病学背景、病原微生物的特性、不同种属人群所适用的正常参考值或参考范围等诸多因素,在中国境内进行具有针对性的临床试验;第三十三条临床试验机构完成临床试验后,应当分别出具临床试验报告;申请人或临床试验牵头单位根据相关技术指导原则,对临床试验结果进行汇总,完成临床试验总结报告;第三十四条申请人发现临床试验机构违反有关规定或者未执行临床试验方案的,应当督促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要求暂停或者终止临床试验,并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第三十五条参加临床试验的机构及人员,对申请人违反有关规定或者要求改变试验数据、结论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第三十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对临床试验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五章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考核第三十七条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形成文件和记录,加以实施并保持有效运行;第三十八条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考核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情况、基本运行情况等进行全面考核的过程;第三十九条申请第二类、第三类产品注册和重新注册前,申请人应当通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质量管理体系考核;对于首次注册申请,质量管理体系考核还包括对申请注册产品研制情况的现场核查;申请第一类产品注册的,质量管理体系由申请人自行组织核查;第四十条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考核的具体要求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另行制定;第六章产品标准及注册检测第四十一条体外诊断试剂产品标准,是指为保证体外诊断试剂产品质量所制定的标准物质、质量指标以及生产工艺等方面的技术要求,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注册产品标准;体外诊断试剂标准物质,是指供体外诊断试剂试验用,且具有确定特性量值,用于评价测定方法的物质,包括标准品、参考品;第四十二条申请人应当在原材料质量和生产工艺稳定的前提下,依据产品研制、临床试验等结果,参考有关文献资料、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拟订申报产品的标准;申请人拟订的产品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第四十三条申请人拟订的产品标准经相应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并在该产品获准注册后即为注册产品标准,生产该产品的生产企业必须执行该注册产品标准;第四十四条注册检测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可的、具有相应承检范围的医疗器械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产品标准根据有关研究数据、国内外同类产品的标准和国家有关要求,针对其所设定的项目、指标,所采用的标准品或参考品的科学性、合理性等内容提出意见,并对送检样品进行检测,出具检测报告;第四十五条申请体外诊断试剂首次注册,第一类产品一般不需要进行注册检测;第二类、第三类产品应当进行注册检测;第三类产品应当进行连续3个生产批次样品的注册检测;境内生产企业的注册检测用样品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对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考核合格后现场抽取;境外生产企业的注册检测用样品由申请人自行抽取;第四十六条进行注册检测,申请人应当向检测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注册检测所需要的有关技术资料、注册检测用样品及标准品或参考品;同一注册申请包括不同包装规格时,可只进行一个包装规格产品的注册检测;第四十七条医疗器械检测机构应当在授检范围内开展注册检测工作,并应当在规定的工作时限内出具检测报告;尚未列入检测机构授检范围的产品,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有承检能力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第七章注册申请与审批第四十八条本章所述注册申请,是指申请人对其生产的未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体外诊断试剂所提出的注册申请,即首次注册申请;第四十九条根据体外诊断试剂的分类原则,境内申请人拟申请第三类和第二类产品注册的,在完成产品研制、临床试验、注册检测并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考核后,向相应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本办法附件1的要求提交注册申报资料;申请第一类产品注册的,在完成研制工作后,向相应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本办法附件1的要求提交注册申报资料;第五十条根据体外诊断试剂的分类原则,境外申请人拟申请第三类和第二类产品注册的,可在完成产品临床试验、注册检测后,按照本办法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产品注册申请;申请第一类产品注册的,按照本办法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产品注册申请;申请境外产品注册,该产品应当获得境外医疗器械上市许可;对于境外无需获得医疗器械上市许可的产品,需提供该产品不作为医疗器械注册管理的相关证明文件以及在原产国合法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第五十一条体外诊断试剂的注册单元应为单一试剂或单一试剂盒,一个注册单元可以包括不同的包装规格;第五十二条注册申报资料应当使用中文;根据外文资料翻译的申报资料,应当同时提供原文;注册申报资料应当完整、规范,数据必须真实、可靠;引用未公开发表的文献资料时,应当提供资料所有者许可使用的证明文件;申请人应当对其注册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全部责任;第五十三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受理机构对注册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受理要求的,予以受理,发给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第五十四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技术审评机构对注册申报资料进行全面的技术审评,必要时可调阅原始研究资料;审评过程中,需要咨询专家或举行听证的,技术审评机构将书面告知申请人;咨询专家或举行听证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审评时限内;第五十五条技术审评机构在对注册申报资料进行技术审评时,需要申请人补充资料的,技术审评机构一次性发出书面补充资料通知;申请人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按照补充资料通知的要求一次性提交补充资料;申请人补充资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审评时限内;第五十六条申请人对补充资料通知内容有异议的,可向相应的技术审评机构提出书面意见,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资料;第五十七条经审查符合规定批准注册的产品,由相应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规定的时限内核发医疗器械注册证书;注册产品标准和产品说明书由相应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申请人的申报资料予以核准,并以附件形式发给申请人;医疗器械注册证书有效期为4年;第五十八条经审查认为不符合规定的产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做出不予注册的决定并说明理由,在规定的时限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复审和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五十九条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需要进行重复试验而申请人拒绝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申请人拒不改正的,不再受理该产品的注册申请;对于已受理的产品,做出不予注册的决定;第六十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示审批过程和审批结果,对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第六十一条体外诊断试剂上市后,其产品标准和说明书必须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内容一致;申请人应当对上市后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进行跟踪,必要时应当及时提出修改产品标准或说明书的申请;申请人对产品标准和说明书的正确性与准确性承担全部责任;第八章变更申请与审批第六十二条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请批准后,发生登记事项和许可事项变更的,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向相应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发生登记事项变更的,申请人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提出变更申请;发生许可事项变更的,申请人应当提出变更申请并在变更申请批准后实施;办理变更申请事项时,申请人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2的相应要求提交申报资料;第六十三条登记事项变更包括下列情形:一变更生产企业名称;二变更生产企业注册地址;三变更注册代理机构;四变更代理人;第六十四条许可事项变更包括下列情形:一变更生产过程中所用抗原、抗体等主要材料;二变更检测条件及参考值或参考范围等;三变更注册产品标准中所设定的项目、指标、试验方法等;四变更产品说明书中的内容,如变更或增加包装规格、增加适用机型等;五变更产品储存条件和/或产品有效期;六增加临床适用范围,如增加临床适应症、增加临床测定用样本类型等;七变更生产地址生产场所的实质性变更;八其他可能影响产品安全性、有效性的变更;第六十五条变更生产地址生产场所的实质性变更的申请,申请人需要申请对新的生产场所进行质量管理体系考核;质量管理体系考核符合要求后,按照本办法附件2的相应要求提交申报资料;第六十六条下列情形不属于本章规定的变更申请事项,应当按照首次注册申请办理:一已上市销售产品基本反应原理改变;二已上市销售产品分析灵敏度指标改变,并具有新的临床诊断意义;第六十七条许可事项的变更如发生在注册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的,可以和重新注册一并提出申请;第六十八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变更申请事项进行审查,以体外诊断试剂变更申请批件的形式批准变更申请;体外诊断试剂变更申请批件的有效期与原注册证书相同,有效期届满应当申请重新注册;第六十九条变更申请的受理与审批程序,适用本办法第七章的相关规定;。

体外诊断试剂管理制度

体外诊断试剂管理制度

体外诊断试剂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体外诊断试剂管理,保障医院临床诊断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医院各科室使用的体外诊断试剂,包括但不限于生化试剂、免疫学试剂、微生物学试剂等。

三、管理责任部门医院设立体外诊断试剂管理委员会,由院长任命,负责全院体外诊断试剂的管理工作。

管理委员会设立专门的体外诊断试剂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试剂的采购、存储、分发、使用等工作。

四、采购管理1. 采购程序(1)医院根据各科室的临床需求,确定体外诊断试剂的采购计划。

(2)采购部门根据医院的采购程序,进行多家供应商的比价,选择性价比高的供应商进行采购。

(3)采购部门与供应商签署体外诊断试剂采购合同,确保试剂的品质和数量。

2. 采购管理(1)采购部门接收体外诊断试剂,对试剂进行验收,确保试剂的质量和数量符合采购合同的要求。

(2)验收合格的试剂进行入库登记,由库房管理员负责试剂的存储和管理工作。

五、存储管理1. 存储条件(1)试剂库房应保持干燥、通风、避光、防潮、无污染的环境。

(2)试剂应根据要求进行分类存放,不同种类的试剂应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

2. 存储操作(1)试剂库房管理员应定期进行环境温湿度监测,确保试剂的存储条件符合要求。

(2)试剂库房管理员应进行定期的试剂库存盘点,确保试剂的数量、效期等信息的准确性。

(3)试剂库房管理员应根据试剂的不同性质和要求进行定期的试剂检查、维护和更换,保证试剂的品质。

六、分发管理1. 分发程序(1)各科室根据临床需求,向体外诊断试剂管理办公室提出试剂领取申请。

(2)体外诊断试剂管理办公室根据各科室的试剂需求,进行试剂的调配和分发。

2. 分发管理(1)各科室接收试剂后,应对试剂进行验收,确保试剂的品质和数量符合要求。

(2)各科室应加强试剂的使用管理,合理使用试剂,避免试剂的浪费和损耗。

七、使用管理1. 使用程序(1)各科室应严格按照试剂的使用说明进行试剂的使用操作。

体外诊断试剂经营管理制度

体外诊断试剂经营管理制度

体外诊断试剂经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体外诊断试剂经营管理,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维护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从事体外诊断试剂经营活动的单位及个人,包括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等环节。

第三条体外诊断试剂经营应当遵循科学、合法、诚信、安全、高效的原则,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体外诊断试剂经营管理应当坚持质量第一、安全第一的原则,加强质量管理,切实保障产品质量和使用安全。

第五条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体外诊断试剂经营管理的监督检查,依法惩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体外诊断试剂经营活动合法、规范、安全进行。

第二章:经营者资质管理第六条进行体外诊断试剂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依法取得相关执照或证书。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在进行体外诊断试剂经营活动前,应当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相关的资质证明文件,并按照要求进行备案登记。

第八条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良好的信誉,未受到相关部门处罚或行政处罚处分。

第九条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体外诊断试剂经营活动,不得从事超出资质范围的经营活动。

第十条对于不符合资质要求的单位和个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依法采取停产、罚款、吊销执照等措施,保障市场秩序和人民群众的健康。

第三章:产品质量管理第十一条体外诊断试剂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生产、经营体外诊断试剂产品,确保产品质量符合要求。

第十二条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应当取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注册证,按照注册证的范围和要求进行生产、经营。

第十三条体外诊断试剂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的质量稳定和安全性。

第十四条体外诊断试剂经营者应当对产品进行严格的质量检验,确保产品合格率和合格出厂率达到国家标准和规定。

第十五条对于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体外诊断试剂经营者应当立即停产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并进行报告和通知相关部门和用户。

体外诊断试剂质量管理制度

体外诊断试剂质量管理制度

体外诊断试剂质量管理制度1、为规范本公司的质量体系文件的治理。

2、依据《药品治理法》、《药品经营质量治理规范》及事实上施细则、《医疗器械监督治理条例》制定。

3、本制度规定了治理文件的编制、审核、批准、公布、修订、复审、废止与收回的部门及其职责,适用于对治理文件的治理。

4、质量治理人对本制度实施负责。

5、内容:5.1、质量治理文件的分类:5.1.1、质量治理文件包括标准文件和记录文件两类。

5.1.2、标准文件指用以规定质量治理工作的原则,阐述质量体系的构成,明确有关组织、部门和人员的质量职责,规定各项质量活动的目的、要求、内容、方法和途径的文件,包括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国家质量标准;公司的质量治理制度、质量责任等。

5.1.3、记录文件指用以说明本公司实施质量体系运行情形和证实其有效性的文件,如各种质量活动和的记录(如图表、报告)等,记载购进、储存、销售、运输等各个环节质量活动、质量状况,是质量体系运行情形的证明文件。

5.2、质量体系文件的内容:5.2.1、公司的质量治理标准文件制定必须符合下列要求:A、依据依照《药品治理法》、《药品经营质量治理规范》及事实上施细则、《医疗器械监督治理条例》等法规的要求,使制定的各项治理文件具有合法性。

B、结合本公司的经营方式、经营范畴和公司的治理模式,使制定的各项文件具有充分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C、制定文件治理程序,对文件的编制、审核、批准、发放、使用、修改、复审、作废、回收等实施操纵性治理,并严格按照文件治理程序制定各项治理文件,使各项治理文件在公司内部具有规范性、权威性和约束力。

D、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方针以及国家法定技术标准以及上级文件。

E、公司制定的文件应覆盖公司的质量治理和与质量有关的所有工作,完整表达公司的质量体系,使文件具有系统性。

5.3、文件的编码:TW——体外诊断试剂R:质量责任QR(Quality Responsibility);S:质量治理制度QS(Quality System);P:质量工作程序QP(Quality Precess);REC:记录(Record)00:顺序号1:版本号如:QS 01 -1(1):第一版(01):编号(QS):治理制度5.4、文件的编制、审核、批准、发放、使用、修改、复审、作废、回收、编码等工作按照公司的《质量体系文件治理工作程序》进行。

体外诊断试剂报废管理制度

体外诊断试剂报废管理制度

体外诊断试剂报废管理制度
目的
本制度旨在规范体外诊断试剂的报废处理流程,确保试剂报废
的安全性和环境友好性。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使用体外诊断试剂的部门和人员。

报废管理流程
1. 识别报废试剂:定期检查库存和实验室中的试剂,鉴别出过期、受损、污染或其他原因需要报废的试剂。

2. 标记试剂:使用醒目的标记将报废试剂与正常试剂区分开来。

标记应包括试剂名称、报废原因和报废日期。

3. 报废记录:将报废试剂的相关信息记录在试剂管理系统或报
废试剂记录簿中,包括试剂名称、批号、数量、报废原因和报废日期。

4. 储存和处理:将报废试剂储存在指定的报废区域或中,并采
取适当措施防止泄漏或污染。

根据试剂的性质和报废原因,选择合
适的处理方法,如回收、焚烧或其他合规的处理方式。

5. 备案和监督:将试剂报废的相关记录备案,并定期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制度的执行和有效性。

个人责任
每位使用体外诊断试剂的人员都有责任遵守本管理制度,并按照制度要求正确处理报废试剂。

如发现试剂报废管理方面存在问题或风险,应及时向上级主管或实验室负责人报告。

管理制度评估
为确保体外诊断试剂报废管理制度的有效性和持续改进,定期进行评估和审查。

评估内容包括制度执行情况、风险评估和员工培训等,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修订和完善管理制度。

附则
本报废管理制度和相关执行规定由实验室负责人负责解释和解决,监督部门有权对有关人员和试剂进行抽查检查。

如有违反制度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 注意:此文档仅供参考,具体的报废管理制度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体外诊断试剂管理制度

体外诊断试剂管理制度

体外诊断试剂管理制度一、前言体外诊断试剂管理制度,是医疗机构为了规范管理体外诊断试剂的流通、采购、使用及回收等工作制定的规章制度,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旨在确保体外诊断试剂的质量安全,减少诊断误差,保障患者的健康和安全。

二、体外诊断试剂管理制度的适用范围适用于医疗机构内各临床科室、检验科、采购部门等使用体外诊断试剂的人员。

三、体外诊断试剂的装箱标识1.装箱标识上必须标明试剂的名称、规格、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生产厂家等信息。

2.装箱标识必须完好,不得有划痕、破损或掉落的情况。

3.在使用之前,必须检查装箱标识是否完整、清晰,并严格按装箱标识上标明的信息使用试剂。

四、体外诊断试剂的采购1.采购体外诊断试剂时,必须按照医疗机构的采购规定和程序进行采购,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和标准。

2.采购人员必须对采购的试剂查看装箱标识和产品合格证书等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等,确保试剂的质量和安全。

3.当采购到试剂后,必须立即将试剂储存到指定的地方,剂量、方法、期限等均须标识明确。

五、体外诊断试剂的使用1.使用试剂的操作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培训,获得操作的专业技能证书。

2.使用试剂前,必须仔细阅读试剂的说明书和标识,确认试剂的使用方法和正确的操作流程。

如果不清楚使用方法,必须向上级主管医师或生产企业咨询。

3.在使用试剂时,必须按照试剂的使用条件和规范操作,禁止盲目调整或改变试剂的使用方法或浓度。

4.在使用试剂过程中,如发现试剂有异味或有明显变化,必须立刻停止使用,并报告上级主管医师或生产企业。

六、体外诊断试剂的回收和处置1.回收体外诊断试剂时,必须按照医疗机构的会计制度和规定进行处理,并将试剂原包装与使用记录一同交付回收人员。

2.回收的试剂必须交付专门的运输公司,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置和处理。

3.体外诊断试剂的处理均应严格按照环保要求,未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处置试剂。

体外诊断试剂供应质量管理制度

体外诊断试剂供应质量管理制度

体外诊断试剂供应质量管理制度1. 简介本文档旨在建立和规范体外诊断试剂供应质量管理制度,以确保供应商供应的试剂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保障临床诊断准确性和安全性。

2. 责任2.1 供应商责任供应商应确保所供应的体外诊断试剂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法规要求,并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可靠。

供应商应为其所供应的产品提供产品说明书、质量证明书、生产许可证等相关文件,并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2.2 监管部门责任监管部门应对供应商进行定期的审查和检查,检验产品的质量和符合性,并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供应商遵守相关法规和标准。

3. 检验和监控3.1 产品检验在收到体外诊断试剂时,需对每批产品进行检验。

检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标签信息、产品外观、包装完整性等。

如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供应商进行处理。

3.2 监控措施建立监控体系,追踪供应商的供应能力和产品质量。

监控内容包括供应商的生产设备、质量控制体系等。

定期评估供应商的表现,并记录评估结果,以供后续参考。

4. 不合格产品处理如发现供应的体外诊断试剂存在质量问题或不合格情况,应立即暂停使用,并通知供应商。

供应商应配合进行调查和处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赔偿。

5. 培训和培养为了提高体外诊断试剂供应质量管理水平,应定期组织培训活动,提升相关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培训内容包括相关法规要求、质量控制方法等。

6. 评估和持续改进定期评估体外诊断试剂供应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和效果,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改进。

持续完善管理制度,提高供应质量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以上是体外诊断试剂供应质量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请各相关部门和人员按照要求执行,并不断优化和改进。

医药公司体外诊断试剂管理制度

医药公司体外诊断试剂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公司体外诊断试剂的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保障患者生命健康,提高医疗质量,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体外诊断试剂的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活动。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1. 体外诊断试剂管理部门:负责体外诊断试剂的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的整体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2. 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体外诊断试剂的质量控制、质量保证和质量改进工作。

3. 法规事务部门:负责体外诊断试剂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宣传和执行。

4. 销售部门:负责体外诊断试剂的市场推广、销售和售后服务。

5. 使用部门:负责体外诊断试剂的采购、使用和管理工作。

四、管理制度1. 体外诊断试剂生产管理(1)生产过程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确保产品质量。

(2)生产设备、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等应符合规定要求。

(3)生产过程中应加强质量监控,确保产品质量稳定。

2. 体外诊断试剂经营管理(1)经营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资质,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2)经营企业应建立完善的采购、验收、储存、销售、售后服务等管理制度。

(3)经营企业应确保体外诊断试剂的质量、安全、有效。

3. 体外诊断试剂使用管理(1)使用部门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体外诊断试剂的采购、使用和管理。

(2)使用部门应定期对体外诊断试剂进行质量检查,确保产品质量。

(3)使用部门应加强对操作人员的培训,提高操作技能。

4. 体外诊断试剂质量管理体系(1)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明确各部门职责,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2)定期对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内部审核和外部审核,持续改进。

(3)对不合格体外诊断试剂进行追查、处理和纠正。

五、监督检查1. 体外诊断试剂管理部门负责对各部门的体外诊断试剂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 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对体外诊断试剂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3. 法规事务部门负责对各部门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医院体外试剂管理制度

医院体外试剂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加强医院体外诊断试剂的管理,确保体外诊断试剂的质量和安全,提高医疗质量和患者满意度,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院所有体外诊断试剂的采购、验收、储存、使用、报废等环节。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1. 医院成立体外诊断试剂管理小组,负责制定、修订、实施本制度,并监督各部门执行。

2. 药剂科负责体外诊断试剂的采购、验收、储存、分发等工作。

3. 临床科室负责体外诊断试剂的使用,并确保其安全、有效。

4. 质量管理科负责对体外诊断试剂的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

四、管理制度1. 采购管理(1)采购部门应选择具有合法生产资质、良好信誉的供应商。

(2)采购前,应充分了解试剂的性能、规格、价格等信息,确保满足临床需求。

(3)采购合同中应明确质量标准、供货时间、售后服务等内容。

2. 验收管理(1)验收部门应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对体外诊断试剂进行验收。

(2)验收内容包括试剂的外观、包装、标签、说明书、生产批号、有效期等。

(3)验收不合格的试剂,应立即退回供应商,并做好记录。

3. 储存管理(1)储存环境应满足试剂的储存要求,如温度、湿度、光照等。

(2)储存区域应清洁、通风、防尘、防潮。

(3)储存试剂应分类摆放,标识清晰,避免混淆。

4. 使用管理(1)临床科室使用体外诊断试剂前,应仔细阅读说明书,了解试剂的原理、操作方法、注意事项等。

(2)使用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确保实验结果的准确性。

(3)使用完毕后,应及时清洗仪器,妥善处理废弃物。

5. 报废管理(1)过期、变质、损坏的体外诊断试剂应立即报废。

(2)报废试剂应由专人负责,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销毁。

五、监督检查1. 质量管理科定期对体外诊断试剂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检查内容包括采购、验收、储存、使用、报废等环节。

3.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

六、奖惩措施1. 对严格执行本制度、取得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本制度、造成不良后果的部门和个人,追究责任,给予处罚。

体外诊断试剂管理制度模板

体外诊断试剂管理制度模板

体外诊断试剂管理制度模板一、目的为确保体外诊断试剂的安全、有效使用,规范体外诊断试剂的采购、储存、使用和质量控制,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机构内所有涉及体外诊断试剂的部门和个人。

三、责任部门1. 采购部门负责体外诊断试剂的采购工作。

2. 储存部门负责体外诊断试剂的储存管理。

3. 使用部门负责体外诊断试剂的使用和日常管理。

4. 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体外诊断试剂的质量监督和检查。

四、采购管理1. 采购部门应根据临床需求和国家相关法规,选择合格的供应商。

2. 采购的体外诊断试剂应具备相应的生产许可证、注册证和合格证明。

3. 采购部门应建立采购记录,包括供应商信息、产品信息、采购日期等。

五、储存管理1. 储存部门应确保储存条件符合体外诊断试剂的标签要求。

2. 体外诊断试剂应分类存放,避免交叉污染。

3. 定期检查储存条件,记录温湿度等环境参数。

六、使用管理1. 使用部门应制定体外诊断试剂的使用规程,并进行培训。

2. 使用前应检查试剂的有效期和包装完整性。

3. 使用过程中应记录使用情况,包括使用量、使用日期等。

七、质量控制1. 质量管理部门应定期对体外诊断试剂进行质量检查。

2. 发现质量问题应立即停止使用,并进行调查处理。

3. 建立质量控制记录,包括检查结果、处理措施等。

八、废弃物处理1. 使用后的废弃物应按照医疗废物处理规定进行分类和处理。

2. 建立废弃物处理记录,记录处理方式、处理日期等。

九、培训与教育1. 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体外诊断试剂管理的培训。

2. 更新培训内容,以适应新的法规和技术发展。

十、文件和记录管理1. 建立体外诊断试剂管理的相关文件和记录。

2. 确保文件和记录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可追溯性。

十一、监督与改进1. 定期对体外诊断试剂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2. 根据监督结果和用户反馈,不断改进管理制度。

十二、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 对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本机构质量管理部门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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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为了加强体外诊断试剂在采购、验收、保管养护、销售、出库复核、运输等环节的监督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适用于体外诊断试剂的管理。

3.责任人:采购员、开票员、业务员、三方物流收货员、验收员、保管员、养护员、复核员、配送员、司机。

4.内容:4.1.认真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加强对体外诊断试剂的全面质量管理。

4.2.体外诊断试剂既包括经营按械准字号批准的体外诊断试剂,也包括经营以药准字号批准的体外诊断试剂。

4.2.1.本制度中所称体外诊断试剂,是指以药准字号批准的体外诊断试剂。

4.3.体外诊断试剂人员的管理:4.3.1.采购员要以质量为依据,制定购货计划,坚持按需进货,择优采购的原则,把好进货质量第一关。

4.3.2.了解供货单位的质量保证能力和质量信誉,建立完善的供货企业管理档案。

4.3.3.认真审查供货单位的法定资格,考察其履行合同的能力,必要时配合质量管理部对其进行现场考察,签订质量保证协议,并标明有效期,确保购进渠道的合法性。

4.3.4.负责建立经营品种目录。

4.3.5签订具有质量保证条款的购货合同。

4.3.6.质量管理部负责体外诊断试剂的质量管理工作,树立“质量第—”的观念,坚持质量效益的原则,承担质量管理方面的具体工作,在体外诊断试剂质量管理、工作质量管理方面有效行使裁决权。

4.3.6.1.对企业经营过程中的体外诊断试剂质量进行严格检查监督,定期对质量管理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在企业内部有效行使否决权。

4.3.6.2.负责对体外诊断试剂首营企业、首营品种的审批。

4.3.6.3.负责监督检查体外诊断试剂购进、验收入库、储存养护、出库复核、运输及售后服务等方面的质量控制和质量指导。

4.3.6.4.负责对上报的质量问题进行复查、确认、处理、追踪。

4.3.6.5.负责及时搜集各种相关资料,必要时通过互联网到各级药监局等政府部门的网站上查询,对于下载内容严禁自行修改等文字处理,下载的资料要进行归档;4.3.6.6.负责质量信息的管理工作。

4.3.6.7.负责不合格体外诊断试剂报损前的审核及报废体外诊断试剂处理的监督工作,做好不合格体外诊断试剂相关记录。

4.3.6.8.收集、保管好本部门的质量资料、档案,督促各岗位做好各类台帐,记录、保证本部门各项质量活动记录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可追溯性。

4.3.6.9.体外诊断试剂的收货、验收、购进、出库复核、销售等记录,要做到真实、完整、字迹清晰,并至少保存5年。

4.3.7.质量管理部要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正确理解并积极推进本企业质量方针、目标和质量管理体系的正常运行;协助人力资源管理部加强对业务人员的质量教育,对体外诊断试剂业务关键岗位的人员进行质量意识培训及考核。

4.3.8.三方物流物流部负责体外诊断试剂存储运输:4.3.8.1.严格按体外诊断试剂批号、效期及色标管理,按储存条件存放。

4.3.8.2.搬运和堆垛应严格遵守体外诊断试剂外包装图示或标志的要求,规范操作。

4.3.8.3.对不合格体外诊断试剂进行有效控制。

4.3.8.4.严格按照体外诊断试剂储存运输的要求采取必要措施。

4.3.8.5.及时、准确、安全、经济的组织体外诊断试剂的运输,并确保质量。

4.3.8.6.加强库房场地、设施、设备的建设和管理。

4.4.体外诊断试剂购进的管理:4.4.1.审批药准字号批准的体外诊断试剂必备资料:4.4.1.1.首营企业要求必须提供加盖企业公章原印章的合法资质并进行初审,包括:《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及其年检证明复印件,《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或《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证书复印件,相关印章、随货通行单样式,开户户名、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供货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调查表,销售人员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

4.4.1.2.购进首营品种时,应提供加盖供货单位公章原印章的合法资质复印件,包括:药品生产批准证明文件、药品质量标准、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实样等相关资料。

4.4.2.购进首次经营品种或准备与首营企业开展业务关系时,采购管理部应详细填写“首营品种审批表”,“首营企业审批表”连同相关资料报质量管理部审核。

4.4.3.质量管理员对采购管理部填报的“首营品种审批表”,“首营供货企业资质审批表”及相关资料和样品进行审核,交由质量管理部部长签署意见后,采购总监审核,质量总监审批。

4.4.4.首营品种及首营企业的审核以资料的审核为主,如依据所报送的资料无法做出准确的判断时,可通过网络查询、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核实、必要时会同采购部对首营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并由质量管理部根据考察情况形成书面考察报告。

4.4.5.质量管理部将审核批准的“首营品种审批表”,“首营企业资质审批表”及报批资料等收集整理并建立首营企业档案和首营品种质量档案归档保存。

4.5.体外诊断试剂收货、验收的管理:4.5.1.收货员收货时应重点检查体外诊断试剂运输中的温度控制状况,并对发货单位、运输单位、发运地点、启运时间、运输工具、到货时间、到货温度等做好记录,记录至少保存5年。

对于不符合温度要求运输的体外诊断试剂应拒收,将药品隔离存放于符合规定要求的温度环境中,并报质量管理部门处理。

4.5.2.收货员对符合收货要求的体外诊断试剂,拆除运输防护包装后,检查其外包装是否完好,符合要求的应当按品种特性要求放于相应待验区域内,通知验收员进行验收,冷藏、冷冻的体外诊断试剂放于冷库内的待验区存放待验,并在随货同行单上签字。

4.5.3.由专职人员负责体外诊断试剂的验收工作,做好体外诊断试剂的验收等质量管理,以及相关记录和档案的管理。

4.5.4.商品挂黄牌表示待验收、有质量疑问暂停发货,验收合格后挂绿牌表示合格品可以进行正常销售。

不合格商品应存放在不合格品区。

4.5.5.验收员应对照随货同行单和采购记录,按照《药品验收管理制度》及法定质量标准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条款对购进体外诊断试剂进行逐批验收。

4.5.6.验收包装标签和所附说明书上应有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有药品的通用名称、规格、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等。

4.5.7.体外诊断试剂必须逐批验收。

验收内容包括:品名、规格、包装质量、数量、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志、批准文号、生产批号、有效期、生产企业名称等。

4.5.8.认真核对每批检验报告书或者审核批准证明复印件。

4.6.体外诊断试剂储存、养护和出库复核的管理:4.6.1.体外诊断试剂的储存、养护和出库复核工作,必须由责任心强、态度认真负责,掌握一定体外诊断试剂基本知识,并经专业培训的人员担任。

4.6.2.体外诊断试剂储存严格按体外诊断试剂的储存温度要求管理,同时执行色标管理。

4.6.3.不合格体外诊断试剂应存放在不合格区,并设有明显标志。

4.6.4.养护员发现有质量疑问的体外诊断试剂应及时在计算机系统中锁定和记录,并与质量管理员联系,对有问题的品种设置明显标志并暂停发货。

属不合格的,应停止销售,并放置不合格品区隔离。

4.6.5.体外诊断试剂的出库应按照“先产先出、近期先出、按批号发货”的原则。

4.6.6.体外诊断试剂的出库复核包括:品名、规格、单位、数量、生产批号、生产企业名称、收货单位名称等。

复核无误方可出库。

4.7.体外诊断试剂运输的管理:4.7.1.必须在装车前要认真核对商品的名称、规格、单位、数量、配送单位等是否与随货同行单相符,包装是否牢固,有无破损;衬垫是否牢固;包装大小、重量是否符合运输要求。

发现包装破损、污染、渗漏或影响运输安全应拒绝发货运输。

4.7.2.在装卸时,应根据其性能、包装情况,进行安全操作,轻拿轻放,严禁摔撞。

4.8.体外诊断试剂销售的管理:4.8.1.必须严格把好经营质量关,确保依法经营并保证质量。

4.8.2.严格按照国家批准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开展药品经营活动。

4.8.3.由销售部门开票员填写《首营客户审批表》,按购货单位、采购人员资质核实管理制度要求收集相关资质,并经质量管理部审核批准后方可开展业务。

4.8.4.在销售体外诊断试剂时应注意对客户的合法资格、承付能力、商业信誉等进行调查、评价,以保证经营行为的合法性。

4.8.5.不得销售给直接使用者和患者。

4.8.6.不参与非法药品市场或其他违法的推销或推介活动。

4.8.7.冒用其他公司名义销售。

4.8.8.不隐瞒毒副作用和不良反应等相关问题。

4.8.9.销售人员应正确介绍商品,不得虚假夸大和误导用户。

4.8.10.不得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

4.8.11.销售药品应开具合法票据,并按规定建立销售记录,做到票、帐、货相符。

销售票据和记录应妥善保管,保存至少5年。

4.8.12.有特殊规定的在销售时执行国家相关规定。

4.9.不合格体外诊断试剂的管理:4.9.1.体外诊断试剂的质量与人体的健康密切相关。

严格不合格体外诊断试剂的控制管理,严防不合格体外诊断试剂进入或流出本公司,确保消费者安全。

4.9.2.质量管理部为对不合格体外诊断试剂实行有效控制管理的机构。

4.9.3.质量不合格体外诊断试剂不得采购和销售。

凡与法定质量标准及国家相关规定不符的均属不合格体外诊断试剂,包括:4.9.3.1.经药品检定机构检验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4.9.3.2.包装、标签及说明书不符合国家有关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规定的。

4.9.3.3.超过有效期的。

4.9.3.4.未按贮存温度存储的。

4.9.3.5.其他情况的不合格品。

4.9.4.在药品入库验收过程中发现不合格体外诊断试剂,报质量管理部处理,并与该品种采购员联系。

4.9.5.养护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体外诊断试剂,及时移入不合格品区。

同时质量管理部发布质量通知,按销售记录追回已销出商品。

4.9.6.上级药监部门抽查、检验判定为不合格品时,或上级药监、药检部门公告、发文、通知查处发现的不合格品,质量管理部应发布质量通知,立即停止销售,并按销售记录追回已销出商品。

4.9.7.不合格品的报损由相关部门填报“相关部门填写《不合格商品报损审批表》报质量管理部审查,经采购部门和财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总经理批准,按规定进行报损。

4.9.8.不合格品的销毁时,应到环保部门指定的地点进行销毁。

4.9.9.明确为不合格品仍继续发货、销售的,应按经营责任制、质量责任制的规定予以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予以处罚。

4.9.10.认真规范地做好不合格药品的处理、报损和销毁记录,记录妥善保存5年。

4.9.11.上级药监、药检部门公告、通知查处的不合格品种,药监部门抽查检验的不合格品种,本公司不得自行销毁处理。

4.10.体外诊断试剂有效期的管理:4.10.1.体外诊断试剂应标明有效期,未标明有效期或更改有效期的按不合格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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