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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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修正版济南城镇居民医保具体规则[1]

2023修正版济南城镇居民医保具体规则[1]

济南城镇居民医保具体规则济南城镇居民医保具体规则1. 引言济南市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是为了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需求而设立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本文将详细介绍济南城镇居民医保的具体规则。

2. 参保对象济南市所有在济南市城镇稳定居住,并符合居民医保参保条件的居民,年满16周岁,且未参加任何其他社会医疗保险的个人,均可以参加居民医保。

3. 缴费方式居民医保费用由个人和单位共同缴纳。

个人和用人单位按照一定比例缴纳。

居民医保费用从合法稳定就业的单位自动代扣,个人缴费从工资中扣除。

4. 报销范围和比例居民医保的报销范围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住院治疗费用、门诊治疗费用、药品费、检查费、手术费等。

报销比例根据不同项目的具体费用而定。

通常情况下,住院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为70%,门诊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为50%。

不同的医院和医疗机构也会有不同的报销比例。

5. 报销限额居民医保对于一些特殊的治疗项目和药品有报销限额。

例如高价药品、进口药品等,报销限额会根据具体政策而定。

报销限额是指在一定时间内个人报销的费用总额不能超过一定金额。

超过报销限额的部分费用由个人自行承担。

6. 报销方式居民医保的费用报销方式主要有两种:线上报销和线下报销。

线上报销是指在指定的医疗机构就医后,通过社保卡和医保电子凭证,直接在医院或社保网站上申请报销。

报销款项会直接从医保基金中划拨到个人账户。

线下报销是指患者将已支付的医疗费用发票、费用清单等材料,通过指定的社保窗口或邮寄等方式,提交给社保部门进行报销。

7. 就医指导居民医保为参保人提供就医指导服务。

参保人可通过社保网站、客服热线等方式,获取相关就医指导,包括医院选择、特殊疾病就医等方面的建议和指导。

8. 医保支付服务居民医保提供医保支付服务,参保人可通过社保卡或医保电子凭证进行医疗费用的直接支付,无需先垫付费用后再进行报销。

9. 意外伤害保险居民医保还包含一定程度的意外伤害保险。

山东省职工医疗保险条例

山东省职工医疗保险条例

山东省职工医疗保险条例职工医疗保险就是职工因疾病、负伤、生育时,由社会或企业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或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

山东省是如何进行职工医疗保险工作的?下文是山东省职工医疗保险条例全文,欢迎阅读!山东省职工医疗保险条例最新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镇从业人员的基本医疗,合理利用医疗资源,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城镇下列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按照本条例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二)机关、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三)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无军籍的从业人员。

上述单位的退休人员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建立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个人医疗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与基本医疗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支付相结合的制度。

个人帐户的所有权属于个人。

统筹基金的所有权属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全体人员。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双方共同负担。

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市、县、自治县为统筹单位,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本省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征收机关)征缴。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第七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共同缴纳。

其中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从业人员月工资总额的5%—7%缴纳,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不低于本人月工资总额的2%。

第八条从业人员的月缴费工资额按本人实际工资总额确定,但不得低于所在市、县、自治县上年度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低于部分应当由本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改由用人单位缴纳。

第九条从业人员本人月工资总额超过所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也不作为核定个人帐户定额的基数。

第十条用人单位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者获准成立后30日内,必须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

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依法终止缴纳义务时,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1999]94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1999]94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1999〕94号)各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政府同意《山东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步骤,关系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难度较大。

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从本地实际出发,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

要加强舆论宣传,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使广大职工和社会各方面积极支持和自觉参与这项改革。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指导和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四日山东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任务和原则按照《决定》要求,1999年底前,我省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经济发展水平的、能够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当地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管理的通知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管理的通知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管理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济南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3(000)009
【摘要】<正>济人社发[2013]38号各定点医疗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提高医疗保险医保基金使用效益,根据《济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第201号令)有关规定,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以下简称"门规病种")管理作相应调整完
【总页数】2页(P27-2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42.6
【相关文献】
1.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现状分析与管理对策 [J], 孟伟
2.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机构定点协议管理办法》的通知 [J], ;
3.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南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有关规定的通知 [J], ;;
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山东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进一步做好我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通知 [J], ;
5.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医院制剂目录以及普
通门诊、门诊特定病种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J],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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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济政发[2011]25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济政发[2011]25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正文:----------------------------------------------------------------------------------------------------------------------------------------------------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济政发〔2011〕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满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需求,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济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232号),结合我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实际,市政府确定,对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疗保险)部分政策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居民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一)自2012年1月1日起,将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在1个医疗年度内住院和门诊规定病种治疗发生的符合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规定的医疗费用(含个人按一定比例负担部分)的最高支付限额由9万元调整为15万元。

(二)自2011年9月1日起,将驻济高校参保大学生在1个医疗年度内住院和门诊规定病种治疗发生的符合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规定的医疗费用(含个人按一定比例负担部分)的最高支付限额由12万元调整为15万元。

二、调整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一)自2012年1月1日起,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因住院或门诊规定病种治疗发生的符合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规定的医疗费用,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和个人分担的标准调整为:在一级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的,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个人负担20%;在二级医疗机构医疗的,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65%,个人负担35%;在三级医疗机构医疗的,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55%,个人负担45%。

济南职工大病医保申请流程

济南职工大病医保申请流程

济南职工大病医保申请流程一、概述济南职工大病医保是指由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管理的一项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旨在为城镇职工提供经济援助和医疗保障,帮助他们应对重大疾病治疗所产生的高额医疗费用。

大病医保的申请流程相对较为复杂,需要仔细准备和填写相关资料,在此进行一一介绍。

二、申请资格1.符合参保条件:持有济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证的城镇非农居民。

2.诊断证明:患有大病或罹患该条例规定的疾病。

3.纳入保障的疾病范围内:需要治疗费用超过参保人员个人帐户余额的大病。

4.属于医疗费用超过账户余额规定:在大病医保目录中列的疾病,符合政府规定范围内,且符合本市规定项目内容。

三、申请材料1.申请表格:填写大病医保申请表格(可在相关社会保障局办事大厅领取或下载网上表格打印)。

2.诊断证明:由所在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必须包括病症名称、医生签字、病历号等相关信息。

3.相关费用发票:原始住院收据、费用明细清单和门诊发票复印件等。

4.个人身份证: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两面)、户口簿原件等证明个人身份和户籍的有效材料。

5.参保相关证件:参保人员的医保卡和职工医保参保证原件、身份证复印件。

6.其他相关材料:根据实际情况,可能需要提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四、申请流程1.准备材料:参保人员或其家属准备以上相关材料。

2.填写表格:填写并核实大病医保申请表格,确保填写无误,签字盖章。

3.递交资料:将准备好的材料和表格带至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在地的相关办事大厅。

4.受理审核:相关工作人员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核对材料是否完整、真实、准确。

5.审批流程:已婚者需提供配偶同意书,未成年人需提供监护人同意书。

6.领取证件:审核通过后,待相关部门办理完毕后,即可领取相关医保证件。

五、申请期限申请职工大病医保的时间并无严格规定,但建议在确诊大病后尽早申请,以便尽快获得补贴。

六、注意事项1.申请时需要仔细阅读《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了解相关政策和要求。

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济南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济南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济南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8.05.07•【字号】济劳社字[2008]58号•【施行日期】2008.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济南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济劳社字[2008]58号)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实施《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济政发[2007]45号),现就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以下简称优抚对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参保)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特困企业的审核确定。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审核,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后确定。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审核确定的特困企业名单通知市内七区民政部门,并报市民政、财政部门备案。

二、无工作单位和特困企业的优抚对象参保手续办理。

市内七区无工作单位和特困企业的优抚对象以户口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为参保缴费单位。

参保手续由区民政部门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人员的增、减手续,由区民政部门到所在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三、政府补助资金的筹集。

对由政府补助的优抚对象基本医疗保险费、大额医疗救助金、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个人账户补助金等优抚医疗补助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于每年年初以各区为缴费单位制定当年度筹集计划,并下达给区民政部门。

区民政部门自计划下达之日起30日内将应筹集资金统一缴纳至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资金逾期不到位的,其参保对象不享受相关医疗保险待遇。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对优抚医疗补助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四、无工作单位优抚对象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确定。

无工作单位优抚对象参保后,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视同在职职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个人账户的划入金额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从次月起视同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个人账户的划入金额以全市上年度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退休费)为基数计算。

山东省职工医疗保险条例

山东省职工医疗保险条例

山东省职工医疗保险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山东省内正式职工,包括中央和地方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经济组织的职工。

第三条山东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加强对职工医疗保险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职工医疗保险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共助、保险运营的原则,合理确定职工医疗保险费。

第五条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应当定期进行审计,确保基金使用的合法性、安全性和合理性。

第八条建立健全职工医疗保险服务体系,提供便利、高效、优质的服务。

第二章参加对象和参保义务第十条山东省内的职工,年满16周岁的正式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医疗保险。

第十一条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单位应当依法为职工办理职工医疗保险登记并交纳保险费。

第十二条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单位应当在职工入职后的一个月内,为其办理职工医疗保险。

第十三条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职工应当履行交纳保险费的义务,并按照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职工医疗保险费的比例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省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职工的收入水平确定。

第三章医疗保险待遇第十五条职工医疗保险待遇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级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待遇为参保职工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外的额外补充保障。

第十八条职工医疗保险待遇应当及时足额支付给参保职工和医疗服务提供者。

第四章医疗保险管理第十九条职工医疗保险的管理由山东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

第二十条山东省职工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管理系统,确保职工医疗保险信息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第二十一条山东省职工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参保义务或未及时足额缴纳保险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济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2006年修订)

济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2006年修订)

济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2006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2.20•【字号】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21号•【施行日期】2002.10.1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济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2002年10月14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01号公布,根据2006年2月20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济南市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管理办法〉等二十一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退休人员和按照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以下统称参保人,其中退休、退职人员简称退休人员)均应参加本市的基本医疗保险。

乡镇企业和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

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市、县(市)、长清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待遇审核、给付等工作。

财政、卫生、药品监督、物价、税务、审计、人事、民政、工商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建立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为基础,与社会医疗救助、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商业医疗保险等相结合的多层次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来源是: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利息收入、滞纳金、财政补贴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及其他收入。

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上月职工工资总额的8%向市、县(市)、长清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职工按上月本人工资收入(以下简称缴费工资)的2%由所在单位按照月代扣代缴。

济南市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能否提现

济南市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能否提现

济南市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能否提现我国现行的医疗保险制度实行的是统账结合模式,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直接进入个人账户。

这部分资金主要用于参保人员平时的门诊及药店医疗费用支出。

目前,各地对医疗保险的管理仍有所不同,下面就向大家介绍济南市医疗保险的相关内容。

济南市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能随意提现吗两会期间有领导反映市民存在北京银行存折上的医疗保险资金,拟在今年年底进行封闭管理,这笔专款专用,只能用来看病。

北京医保个人账户自由支取现象将被“终结”,今年年底,原来这些既可以看病又可以用作他用的医保个人账户现金将会被封闭管理,专门用于医疗方面的支出。

看到这个消息后,小王灵机一动。

“原来北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里的钱可以随意支取啊!济南市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是否可以自由提取呢?”相信看到上文关于北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封闭管理的新闻后,许多在济南工作的人员都会有类似的疑问。

济南市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带着这样的疑问,小王进行了多方咨询。

但是,最终得到的结果有些令他失望,“济南市的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一直实行的是封闭式管理,参保人员只能用医疗保险卡里的钱看病或者买药。

”济南市人社部门的相关人士表示,根据2002年出台的《济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个人账户金包括参保人员个人缴费的全部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从用人单位缴纳总额中按一定比例划入个人账户的部分。

而个人账户金用于支付符合基本医疗报销规定的门诊、住院、门诊规定病种诊疗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和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费用。

这意味着一直以来济南市医疗保险一直实行的是封闭式管理,只能专款专用。

相关人士表示,除非参保人死亡或医保个人账户转移,否则医保个人账户金只能用于医疗消费,不允许提现。

济南市医疗保险实行封闭管理从一种程度上限制了广大参保人员当前的经济消费水平。

由于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里的钱较少,其影响程度极为有限。

不过,采用封闭式管理方式可以避免个人的短视行为,避免得病后无法医治的情况发生,因此封闭式管理对参保人员来说还是利大于弊的。

济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及实施办法

济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及实施办法

济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01号《济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2001年4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谢玉堂二○○二年十月十四日济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退休人员和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以下统称参保人,其中退休、退职人员简称退休人员)均应参加本市的基本医疗保险。

乡镇企业和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

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市、县(市)、长清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待遇审核、给付等工作。

财政、卫生、药品监督、物价、税务、审计、人事、民政、工商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建立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为基础,与社会医疗救助、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商业医疗保险等相结合的多层次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来源是: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利息收入、滞纳金、财政补贴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及其他收入。

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上月职工工资总额的8%向市、县(市)、长清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职工按上月本人工资收入(以下简称缴费工资)的2%由所在单位按月代扣代缴。

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

职工月缴费工资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单位和个人均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2.27•【字号】济政字〔2019〕90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济政字〔2019〕9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现将《济南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2019年12月27日济南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制度,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医疗,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居民医保的参保、服务及相关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居民是指除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和按规定享有其他保障的人员以外的全体城乡居民:(一)驻济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和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简称大学生);(二)中小学阶段在校学生、托幼机构在园儿童以及其他18周岁以下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本市居住证的居民(以下简称少年儿童);(三)年满18周岁,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本市居住证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和农村居民(以下简称成年居民)。

第三条居民医保坚持以下原则:(一)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实行属地管理;(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保障水平与筹资水平相适应;(三)实行市级统筹,全市范围内参保范围、筹资标准、待遇水平、基金管理、经办服务、信息管理“六统一”。

第四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居民医保管理工作。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依照职责具体负责居民医保经办管理服务工作。

税务部门负责居民医保基金征缴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居民医保政府补助资金筹集、基金划拨工作。

扶贫、教育、公安、民政、退役军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审计、市场监管、残联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居民医保相关工作。

济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济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济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济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已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应当持社会保险登记证副本,到所在地市、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

第三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同时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第四条参保人员发生增减时,用人单位应当于发生增减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增减手续。

参保人办理养老保险退休手续后,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未移交社区管理的由原工作单位)持职工档案等资料于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待遇变更手续。

第五条职工个人月工资收入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实际收入计算。

第六条《办法》第十二条中规定的退休人员个人账户保底封顶额,是指按照退休人员本人月基本养老金(退休金)的4%划入并扣除大额医疗费救助金等扣缴项目后的月划账金额。

《办法》实施时已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其个人账户月划账金额高于相应年龄段封顶额的,按《办法》实施时的划账金额。

第七条参保人办理退休手续后,达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的,从其被批准退休的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人办理退休手续后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因生活困难无力一次性补足所差月份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可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规定申请按月继续缴费。

继续缴费期间享受在职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八条2010年7月1日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由异地转入我市的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其在我市的实际缴费年限应满10年。

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0年的,应以办理退休手续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补足所差月份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并自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九条连续三年以上按时足额缴费的参保单位发生欠费的,经市、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其参保人享受统筹基金支付医疗待遇的时间,但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

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

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8.12.25•【字号】济劳社字[2008]142号•【施行日期】2008.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济劳社字[2008]142号)各定点医疗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合理控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水平,保证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顺利开展,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强化内部管理,合理控制费用支出水平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做好自查自纠工作,有效控制参保人员住院和门诊规定病种诊疗费用支出水平,保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合理使用,并按劳动保障部门的要求完成各项控制指标。

二、搞好教育培训,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学习各定点医疗机构要组织有关人员进一步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学习,熟悉和掌握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知识和政策规定。

要对医务人员进行“保障基本”的教育,在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范围内,既要做到施治有效,让参保人员满意,又要做到施治合理,充分体现“保障基本”的原则,厉行节约、减少浪费,有效利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对于参保人员提出的不合理要求,医务人员有责任和义务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说服工作。

对管理不到位、问题较多、群众反映较大的定点医疗机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取消其定点资格。

三、遵章守纪,进一步规范医务人员的服务行为各定点医疗机构应进一步加强对医务人员的管理,使医务人员能够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证医疗服务质量。

对于严重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和存在收取“回扣”、“红包”等违法行为的医务人员,劳动保障部门将按有关规定取消其定岗医师资格,由其开具的处方所发生的费用,统筹基金将不予支付。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济人社发〔2018〕66号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济人社发〔2018〕66号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正文:----------------------------------------------------------------------------------------------------------------------------------------------------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济人社发〔2018〕66号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高新区党工委组织部、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南部山区组织人事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根据《中共济南市委办公厅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文件集中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局对2018年2月28日前发布执行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确定继续实施的75件,废止的1件,需修改的2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8年5月16日附件继续实施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登记号1关于做好《就业失业证》管理发放工作通知济人社发〔2011〕48号2022.6.30JNCR-2012-01200132关于印发《关于全市就业与社会保障精准扶贫具体措施》的通知济人社发〔2016〕81号2020.5.15JNCR-2016-01200073关于调整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住房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济人社发〔2015〕106号2020.8.31JNCR-2015-01200084关于印发《济南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视频联系办法》的通知济人社发〔2014〕135号2019.7.21JNCR-2014-01200135关于明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管辖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济人社发〔2015〕36号2020.3.23JNCR-2015-01200016关于印发《济南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济人社发〔2016〕135号JNCR-2016-01200117关于印发《济南市技工院校国家资助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济人社发〔2016〕127号2022.6.30JNCR-2016-01200098关于印发《济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济劳社险字〔2002〕40号2022.6.30JNCR-2012-01200719《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济劳社险字〔2002〕46号2022.6.30JNCR-2012-012007410关于印发《济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济人社发〔2014〕58号2019.3.31JNCR-2014-012000811济南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办法济人社发〔2014〕180号2019.12.31JNCR-2014-012001812关于调整济南市市属离休人员医疗费定额及结算办法的通知济人社发〔2015〕92号JNCR-2015-012000613关于印发《济南市基本医疗保险零售药店定点协议管理办法》的通知济人社发〔2016〕24号2021.3.31JNCR-2016-012000314关于建立职工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济人社发〔2016〕45号2021.5.31JNCR-2016-012000515关于印发深化职称制度改革促进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济人社发〔2017〕120号2022.9.1JNCR-2017-012000416关于印发《济南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机构定点协议管理办法》的通知济人社发〔2016〕84号2021.6.28JNCR-2016-012000817关于印发《济南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机构定点协议管理办法》的通知济人社发〔2016〕153号2021.12.31JNCR-2016-012001318关于印发《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济人社发〔2018〕4号JNCR-2018-012000119关于公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济人社发〔2014〕60号2019.3.31JNCR-2014-012000620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管理的通知济人社发〔2013〕38号2022.6.30JNCR-2013-012000121关于转发鲁人社字〔2014〕567号做好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有关事项的通知济人社发〔2014〕189号2019.12.31JNCR-2014-012002022关于调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有关规定的通知济人社发〔2015〕65号2020.5.25JNCR-2015-012000223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济人社发〔2015〕75号2020.6.30JNCR-2015-012000324关于调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2020.9.30JNCR-2015-012001125关于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部分乙类目录药品个人自付比例的通知济人社发〔2015〕136号2020.10.31JNCR-2015-012001326关于调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济人社发〔2016〕23号2021.3.31JNCR-2016-012000227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济人社发〔2016〕25号2021.3.31JNCR-2016-012000428关于提高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济人社发〔2016〕116号2021.8.11JNCR-2016-012001029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部分政策的通知济人社发〔2016〕162号2021.12.31JNCR-2016-012001430《关于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过渡性补助的通知》2022.6.30JNCR-2012-012007531《关于济南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济劳社字〔2008〕58号2022.6.30JNCR-2012-012008032《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管理的通知》济人社〔2010〕35号2022.6.30JNCR-2012-012009433关于调整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济人社发〔2012〕190号2020.6.30JNCR-2012-012012234关于生活困难的参保人退休后继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济人社发〔2013〕122号2022.6.30JNCR-2013-012000235关于印发《济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办法》的通知济人社发〔2014〕59号2019.3.31JNCR-2014-012000736济南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2019.12.31JNCR-2014-012001737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市政府《济南市社会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实施办法》的通知济劳社险字〔2001〕4号2022.6.30JNCR-2012-012004338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增加企业离休干部离休费统筹项目的通知济劳社险字〔2002〕50号2022.6.30JNCR-2012-012004639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济劳社字〔2004〕77号2022.6.30JNCR-2012-012005140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临时聘用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济劳社字〔2007〕50号2022.6.30JNCR-2012-012005541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省劳动厅、民政厅财政厅鲁劳社〔2007〕40号文件的通知济劳社字〔2007〕147号2022.6.30JNCR-2012-0120056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因失踪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问题的函的通知济人社办字〔2010〕13号2022.6.30JNCR-2012-012006043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纳入统筹的通知济人社发〔2013〕140号2022.6.30JNCR-2013-012000344关于无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济人社发〔2014〕187号2022.6.30JNCR-2014-012001945关于贯彻实施鲁人社发〔2015〕29号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工作的通知济人社发〔2015〕86号2022.6.30JNCR-2015-012000546关于印发《济南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济人社发〔2015〕142号2019.9.30JNCR-2015-012001447济南市劳动局关于加强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管理工作的意见济劳险字〔1997〕179号2022.6.30JNCR-2012-0120035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山东省劳动厅《关于制止和纠正违法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济劳社险字〔1999〕19号2022.6.30JNCR-2012-012003949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当前养老保险工作中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济劳社险字〔2001〕17号2022.6.30JNCR-2012-012004450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扩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济劳社字〔2003〕26号2022.6.30JNCR-2012-012004751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参保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济劳社函字〔2004〕16号2022.6.30JNCR-2012-012005052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工作的通知济人社发〔2010〕116号2022.6.30JNCR-2012-012006153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鲁人社发〔2010〕69号文件关于做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的通知济人社发〔2010〕130号2022.6.30JNCR-2012-012006254关于转发鲁人社发〔2015〕23号文件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的通知济人社发〔2015〕93号2020.12.31JNCR-2015-012000755关于转发鲁人社发〔2015〕55号文件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的通知济人社发〔2015〕145号2020.12.31JNCR-2015-012001656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济人社发〔2011〕136号2022.6.30JNCR-2012-012006657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济人社发〔2011〕175号2022.6.30JNCR-2012-012006758关于印发济南市工伤保险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济人社发〔2014〕68号2019.4.14JNCR-2014-012000259济南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意见济人社发〔2015〕112号2020.10.31JNCR-2015-012001060关于转发鲁人社发〔2015〕52号文件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济人社发〔2015〕141号2020.9.30JNCR-2015-012001561《关于印发<济南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管理办法>的通知》济人社〔2011〕4号2022.6.30JNCR-2012-012011162《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老工伤人员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济劳社字〔2007〕186号2022.6.30JNCR-2012-012010363关于调整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济人社发〔2015〕134号2022.6.30JNCR-2015-012001264《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解决1-4级工伤职工退休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济劳社字〔2009〕127号2022.6.30JNCR-2012-012010965关于印发济南市工伤康复管理办法的通知济人社发〔2014〕69号2019.4.14JNCR-2014-012000366关于进一步完善职工长期医疗护理保险政策的意见济人社发〔2017〕95号2022.8.10JNCR-2017-012000167关于企业报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通知济劳社字〔2008〕69号2022.6.30JNCR-2012-012002668关于转发《山东省劳动用工备案办法》的通知济劳社字〔2008〕145号2022.6.30JNCR-2012-012002969关于印发济南市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济人社发〔2013〕146号2022.6.30JNCR-2013-012000470关于印发济南市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济人社发〔2013〕147号2022.6.30JNCR-2013-012000571关于印发《济南市市级引进国外人才和智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济人社发〔2015〕148号2020.12.1JNCR-2015-012001772关于印发《济南市市级引进国外人才和智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济人社发〔2015〕149号2020.12.1JNCR-2015-012001873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部分基本药物免费使用的通知济人社发〔2017〕112号2022.8.31JNCR-2017-012000274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南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济人社发〔2017〕115号2022.8.31JNCR-2017-012000375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南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济人社发〔2017〕167号2022.12.31JNCR-2017-0120006需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有效期至登记号1关于印发济南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济人社发〔2015〕83号2018.12.31JNCR-2015-01200042关于印发《济南市职工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济人社发〔2016〕67号2018.12.31JNCR-2016-0120006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登记号1《关于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有关问题的通知》济劳社字〔2008〕102号JNCR-2012-0120085——结束——。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济政办发〔2020〕18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济政办发〔2020〕18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济南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8月5日济南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以下简称医保基金)监督管理,维护基金安全,提高基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医保基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医保基金是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基金。

医疗救助、职工和居民大病保险、职工长期护理保险、职工大额医疗救助、公务员医疗补助以及其他医疗保障资金的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医保基金监督管理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预防与查处、激励与处罚相结合,引导社会参与,强化自我约束。

第四条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各区县政府应加强对医保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抓好监管队伍建设,给予必要经费支持,维护医保基金安全。

第二章监督管理职责第五条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范围内的医保基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统筹联动、协调一致的工作机制。

区县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保基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实施:(一)根据检查的内容、目的确定检查方式,可以开展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二)检查时应有2名(含)以上检查人员共同参加,向被检查对象表明身份,并出示执行公务的有关证件;(三)检查时应做笔录,笔录由检查人员、被检查人员签名或盖章。

济南城镇居民医保具体规则

济南城镇居民医保具体规则

济南城镇居民医保具体规则一、参保对象及缴费1.参保对象:济南市城镇居民,包括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

2.缴费:参保人员应按规定缴纳医保费,费用由居民个人缴纳和政府补贴共同组成。

缴费标准根据居民收入、就业情况和政府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

二、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1.医疗门诊费用报销:包括挂号费、诊查费、检查费、化验费、治疗费等在内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根据不同种类的医疗费用进行调整。

2.住院费用报销:包括住院押金、床位费、手术费、药品费、检查费等在内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根据不同种类的医疗费用进行调整。

3.购药费用报销:城镇居民医保可按规定报销购药费用,对于不同种类的药品,根据报销清单和政策进行报销。

4.特殊疾病和大病救治保险:对于特殊疾病和大病救治,城镇居民医保将提供相应保险服务,报销比例和标准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三、就医方式和定点医院1.就医方式:城镇居民可以通过定点医院、医院门诊、基层医疗机构等多种方式就医。

参保人员在就医前需要先办理个人就医登记。

2.定点医院:参保人员可以选择就近的定点医院就医,定点医院的选择范围可在社保局或医保办事处查询。

定点医院对于城镇居民医保的服务质量和费用是有一定要求的。

四、医保待遇支付及报销流程1.个人支付:参保人员在就医过程中需要先支付部分医疗费用,然后再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报销。

2.报销流程:参保人员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将医疗费用的发票和报销凭证等材料提交给医保经办机构,经办机构审核材料后,将符合规定的费用按照规定比例报销给参保人员。

五、医保服务管理1.医保卡管理:城镇居民医保卡是参保人员就医和报销的必备凭证,参保人员需要妥善保管医保卡,并及时办理遗失或损坏的补办手续。

2.医保定点管理:医保经办机构对定点医院进行管理,对医院的服务质量、费用是否合理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城镇居民能够享受到合规定点医院的服务。

3.医保信息管理:医保经办机构负责维护参保人员的相关医疗保险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济南市企业职工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济南市企业职工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济南市企业职工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发文字号】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发布部门】济南市政府【公布日期】1996.03.03【实施日期】1996.07.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济南市企业职工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1996年3月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城镇企业职工的基本医疗,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城镇集体所有制、私营、外商投资等各类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职工)及离退休人员。

第三条济南市劳动局是本市企业职工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办公室和县(市)、区的社会劳动保险机构具体负责企业职工医疗保险业务工作。

卫生、财政、物价、审计等有关部门,按照其职责配合做好企业职工医疗保险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企业职工医疗保险遵循以下原则:(一)医疗保险责任由国家、企业和职工共同承担;(二)医疗保险水平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三)医疗保险实行公平与效率相结合,职工享受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与个人对社会的贡献适当挂钩;(四)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五)保证基本医疗,正确引导消费,鼓励节约,反对浪费,强化医患双方的自我约束,实现医疗费用的良性循环。

第二章医疗保险基金第五条医疗保险基金由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个人医疗保险帐户金、企业医疗保险调剂金(以下分别简称社会统筹基金、个人帐户金、企业调剂金)三部分组成,由企业和职工共同缴纳。

第六条医疗保险基金按下列规定筹集:(一)职工社会统筹基金,按企业上年度工资总额的2%按月提取,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离退休人员社会统筹基金按企业上年度工资总额的1%按月提取,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按规定提取的社会统筹基金,由企业开户银行于每月10日前代为扣缴,转入社会劳动保险机构在银行开设的专户。

济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

济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

济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济劳社险字[2002]40号关于印发《济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根据《济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01号),制定了《济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济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的管理,方便职工就医,根据《济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采用IC卡管理,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IC卡(以下简称IC卡)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有关资料,为本单位职工及退休人员办理IC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认真审核及时办理。

第四条用人单位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标准为参保人记入个人帐户,并按规定计息。

第五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本着合理布局,方便查询的原则,设置IC卡查询设备,参保人可随时查询个人帐户金使用情况.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应当按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技术要求配备IC卡读卡机及网络设备,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实现联网,并保证网络的正常运行。

第七条参保人可持IC卡在本市统筹区域内任何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无正当理由不得拒收IC卡,不得为持卡人员兑换现金。

第七条参保人凭IC卡就医、购药、结算费用时,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服务人员应认真核验,发现伪造、冒用IC卡的或IC卡读出数据异常的,应将IC卡暂时留存,并立即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处理。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2我的文件夹/...../更多资料请访问.(.....)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机关、原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按《办法》规定的缴费比例由财政局核拨给单位,由单位向社会医疗保险中心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条凡参保的单位,均应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和《职工基础数据登记表》,退休人员凭本人退休证或劳动局、人事局等部门的批准文件,经社会医疗保险中心核对无误后,统一印制医疗保险证件和职工医疗保险卡(IC卡),由职工本人保存并作为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凭证。

第四条经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上年度工资总额低于我市平均工资60%的困难企业,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我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征缴,所筹资金全部进入统筹基金。

第五条本年度调入或转业到我市工作的职工,没有明确工资总额数据的,以上年度我市社会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六条劳动合同期满未被续聘的职工连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上年度我市社会平均工资作为计缴基数,按原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由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七条参保单位的银行如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社会医疗保险中心。

职工如有增减,应及时到社会医疗保险中心办理有关手续。

职工死亡15日,死亡职工所在单位必须到社会医疗保险中心办理证、卡、个人金的注销、转移手续。

职工调动时若有欠缴、漏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由原单位补缴,未缴清前不转移医疗保险手续。

第八条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1998〕22号)规定不享受按月支付退休金待遇的人员,不享受本规定的退休人员同等医疗保险待遇。

第九条参保职工享受退休医疗待遇的最低缴费年限为:男职工30年,女职工25年。

《办法》实施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办法》实施后符合国家规定退休的人员,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办理在职转退休医疗手续当月的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比例,一次性补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同等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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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制度-----------------------作者:-----------------------日期:济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01号《济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2001年4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谢玉堂二○○二年十月十四日济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退休人员和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以下统称参保人,其中退休、退职人员简称退休人员)均应参加本市的基本医疗保险。

乡镇企业和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

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市、县(市)、长清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待遇审核、给付等工作。

财政、卫生、药品监督、物价、税务、审计、人事、民政、工商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建立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为基础,与社会医疗救助、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商业医疗保险等相结合的多层次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来源是: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利息收入、滞纳金、财政补贴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及其他收入。

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上月职工工资总额的8%向市、县(市)、长清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职工按上月本人工资收入(以下简称缴费工资)的2%由所在单位按月代扣代缴。

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

职工月缴费工资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单位和个人均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

国有企业和县以上集体企业的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的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均由企业按照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

用人单位逾期未缴纳和代扣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第七条经市、县(市)、长清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准的困难单位,可以不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工资总额的5.5%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

第八条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撤销、解散、破产的,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优先清缴基本医疗保险费。

破产企业应当按照本市上年度退休人员人均医疗费数额为本单位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10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九条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财政、税务部门规定的渠道列支。

第十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以下规定计息:(一)当年筹集的部分,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二)上年结转的基金本息,按照银行3个月期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三)存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的沉淀资金,比照银行3年期零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并不低于该档次利率水平。

第十一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为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金。

统筹基金包括单位缴费扣除划入个人帐户后的部分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有关收入。

个人帐户金包括参保人个人缴费的全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用人单位缴费中按一定比例划入个人帐户的部分。

个人帐户本金及其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计算的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依法继承。

参保人跨统筹范围转移工作单位时,个人帐户金随之转移;无法转移的,可以将个人帐户余额一次性发给本人。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应当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并按月申报缴费。

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十三条统筹基金用于支付参保人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住院和门诊规定病种(具体病种附后)的一定比例的医疗费用。

个人帐户金用于支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住院、门诊规定病种诊疗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和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费用。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统筹基金的收支情况,适时调整门诊规定病种目录。

第十四条本办法所称起付标准是指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对住院或者门诊规定病种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帐户金或者个人负担一部分的额度。

住院和门诊规定病种的起付标准分别计算。

住院的起付标准以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一级医疗机构6%、二级医疗机构9%、三级医疗机构12%的标准确定。

在一个医疗年度内,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比上一次降低20%,从第三次住院起不再计算起付标准。

门诊规定病种的起付标准,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参保人只负担一次,标准为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

第十五条本办法所称最高支付限额是指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参保人医疗费用的最高数额。

标准为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

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由大额医疗费救助金解决,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每年的四月一日至翌年的三月三十一日为一个医疗年度。

每个医疗年度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的具体数额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于每年的三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从用人单位缴费总额中划入个人帐户的具体比例为:(一)35周岁以下的,按本人月缴费工资的0.8%;(二)35周岁(含本数)以上45周岁以下的,按本人月缴费工资的1%;(三)45周岁(含本数)以上的,按本人月缴费工资的1.5%;(四)退休人员按本人月基本养老金(退休费)的4%。

职工月缴费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部分计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50%划入个人帐户。

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缴费的用人单位,其缴费不划入个人帐户。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参保人的年龄结构变化,按照本市用人单位缴费额30%左右划入个人帐户的原则,对个人帐户划入比例作适当调整。

第十八条在职参保人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的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照分段计算的办法,由统筹基金和个人按照以下规定分别负担:(一)10000元(含10000元)以下部分,统筹基金负担85%,个人负担15%;(二)10000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部分,统筹基金负担88%,个人负担12%。

退休人员的统筹基金负担比例比上款同段的负担比例提高三个百分点,个人负担比例降低三个百分点。

第十九条参保人达到退休年龄,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累计最低缴费年限为:男满30年、女满25年。

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用人单位和参保人以办理退休手续时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补足所差月份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未补足前,个人账户金可以继续使用,但暂停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补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划入个人账户。

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前,其职工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或者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军计算为基本医疗保险的最低缴费年限。

第二十条参保人发生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乙类药品目录所列药品、支付部分费用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的医疗费用,先由参保人按规定比例自付后,再按第十九条的规定分别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金负担。

经市、县(市)、长清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转往外地治疗或者临时在外地患急症住院治疗的,医疗费个人负担比例增加十个百分点。

第二十一条参保人自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次月起享受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的待遇。

用人单位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自欠费的次月起,统筹基金暂停支付其参保人医疗费用,原个人帐户金余额可继续使用。

待补足欠款和滞纳金后,补记个人帐户金和计算缴费年限,自补足欠费的次月起,恢复享受待遇。

对历年缴费较好的欠费单位,经市、县(市)、长清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其参保人享受统筹基金支付医疗待遇的时间,但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第二十二条参保人住院治疗或者门诊规定病种诊疗时,按照规定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按月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第二十三条因工负伤,被鉴定为一至四级、按月领取伤残抚恤金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比照退休人员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参保人失业后个人帐户金余额可以继续使用,但不再享受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待遇。

民事责任范围内已赔付医疗费的,统筹基金不再支付;统筹基金已经支付医疗费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享有追偿权。

第二十五条经司法机关或有关部门认定,参保人因自杀、自残或者犯罪所致伤、病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六条参保人因患大规模爆发性传染病、由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紧急事件造成的医疗费用,由同级人民政府研究解决。

第四章医疗服务管理第二十七条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确认的具有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中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并与之签定协议。

第二十八条参保人应当持本人有效就医证件到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可以在定点医疗机构购药,也可持门诊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申请门诊规定病种治疗,应当经市、县(市)、长清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鉴定确认,并发给《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医疗证》。

危重病人紧急抢救的,可就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

但应当自住院之日起三日内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告,病情允许后,应当转到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告或者经查实不属危重病人紧急抢救的,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参保人不得将本人医疗证件转借他人使用或者冒名就医、购药,不得伪造、涂改处方、费用单据,虚报冒领医疗费。

第二十九条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和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不得以伪造或者变造帐目、资料、处方、医疗费用单据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第三十条物价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基本医疗保险药品价格、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标准,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应当严格执行。

第三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和人员应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档案、病历资料和数据等。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设立基本医疗保险监督举报电话和投诉信箱,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五章管理和监督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于每年四月份向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报或者在单位的显著位置公布上一个医疗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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