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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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24.05.17•【文号】人社部发〔2024〕44号•【施行日期】2024.05.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教育厅(教委、教育局)、财政厅(局):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关系民生福祉、社会稳定和高质量发展。

各地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强化就业优先导向,把促进青年特别是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综合施策,多措并举,着力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确保就业局势总体稳定。

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整合优化吸纳就业补贴和扩岗补助政策。

合并实施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和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对招用毕业年度及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足额缴纳3个月以上的失业、工伤、职工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可按每招用1人不超过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

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支出,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不足1年的省份,从就业补助资金支出。

政策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二、延续实施国有企业增人增资政策。

激励国有企业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对按照工资效益联动机制确定的工资总额难以满足扩大高校毕业生招聘需求的国有企业,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或其他企业主管部门同意,统筹考虑企业招聘高校毕业生人数、自然减员情况和现有职工工资水平等因素,可给予一次性增人增资,核增部分据实计入工资总额并作为下一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基数。

政策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三、实施先进制造业青年就业行动。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2002)-湘政办发[2002]2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2002)-湘政办发[2002]2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2002)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02]2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做好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通知如下:一、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是宝贵的人才资源,是实施科教兴湘战略的重要力量。

合理配置、使用毕业生资源,对于促进我省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维护稳定大局都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大中专学校要充分认识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责任感,积极营造毕业生就业的良好环境和社会氛围,把毕业生的资源优势变成推动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强大动力。

二、国家任务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在一定范围内自主择业;定向毕业生按合同回定向地区(行业、单位)就业;毕业研究生在国家规定的服务范围内就业。

三、根据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要求,我省毕业生就业从2001届起,不再编制和下达《毕业生就业计划》。

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凭学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三方签订的《就业协议书》签发《就业报到证》,公安部门凭《就业报到证》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毕业生择业期限为2年。

毕业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1年内由学校负责保管档案和户口关系,帮助推荐就业。

满1年后,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其户口关系迁回家庭所在地,保留城镇居民户口;其档案转入家庭所在地县以上政府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管理。

满1年后,其档案转入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委托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毕业生进入人才和劳务市场自主择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2021年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2021年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2021年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21.03.10•【文号】人社部函〔2021〕27号•【施行日期】2021.03.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2021年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21〕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高校毕业生就业关系民生福祉、社会稳定和高质量发展。

2021届高校毕业生规模达909万人,在国内外环境和疫情变化存在不确定性的情况下,促进就业任务更为艰巨。

各地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将高校毕业生就业作为就业工作重中之重,以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为统领,以品质就业服务为支撑,精准施策,多方发力,确保高校毕业生就业局势总体稳定。

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落实政策拓宽渠道。

各地要切实抓好就业政策落实,充分释放政策效力促进毕业生市场化社会化就业。

拓展企业就业主渠道,落实社保补贴、培训补贴政策,加大以工代训实施力度,激励中小微企业更多吸纳毕业生就业。

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国有企业落实扩大招聘毕业生规模和公开招聘要求,加快扩招任务落地。

开拓重大战略就业岗位,对接海南自由贸易港、粤港澳大湾区、雄安新区等建设需要,及时发布人才需求目录,搭建供求信息对接平台,引导毕业生到重点领域就业。

鼓励支持基层就业,落实就业补贴、高定工资档次、购买服务等政策,围绕社区服务、教育医疗、农业技术等人才紧缺领域开发岗位,稳定“三支一扶”计划招募规模。

稳定事业单位招聘规模,落实艰苦边远地区基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倾斜政策,做好公开招聘工作。

二、引导扶持创业创新。

各地要结合创新驱动、新兴产业发展,积极支持有意愿、有潜能的毕业生投身创业创新。

将创业培训向校园延伸,针对毕业生特点提供创业意识教育、创业项目指导、网络创业等培训。

教育部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2020届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2020届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2020届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20.03.04•【文号】教学〔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3.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指导,传染病防控正文教育部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2020届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2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有关省、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2020届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规模达874万人。

当前正值高校毕业生求职择业的关键时期,受经济下行压力和新冠肺炎疫情叠加影响,高校毕业生求职困难增多,就业形势复杂严峻。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及时作出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

各地各高校既要充分认识当前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又要看到我国经济长期向好的基本面和国家出台一系列政策大力促进就业等有利因素,进一步增强和坚定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信心。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的重要讲话以及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要求,多措并举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担当,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一)强化统筹部署。

各地各高校要强化组织领导,把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摆上领导班子重要议事日程。

各省级教育部门要深入研判本地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抓紧制定本地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方案,加强工作部署和对高校的督导检查,确保本地高校毕业生就业局势稳定。

(二)强化部门协同。

要充分发挥各省(区、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作用,教育部门要主动协调并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卫生健康、公安、财政等部门,加强工作协调和信息沟通,把高校毕业生作为公共就业服务的重点群体,充分用好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资源,共同制定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措施,合力促进毕业生就业创业。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09•【字号】云政办发[2009]124号•【施行日期】2009.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124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省属各大型企业,各大专院校,各人民团体,中央驻滇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明确目标任务,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就业工作首位(一)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

高校毕业生就业事关全局、事关长远,牵动着千家万户。

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对于推动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高校要充分认识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切实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当前就业工作首位,采取有效措施,扎实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各项工作。

(二)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目标任务是:健全和完善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和服务体系,逐步探索建立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长效机制,加大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政策扶持力度和工作力度,确保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基本稳定,就业人数稳中有升,到基层就业、自主创业和自主择业人数明显增加。

同时,使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得到较好的公共就业服务和基本社会保障,并帮助其尽快实现就业。

二、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三)鼓励高校毕业生积极参加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城市社区建设和应征入伍。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5.05•【文号】国办发〔2022〕13号•【施行日期】2022.05.05•【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就业促进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2〕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关系民生福祉、经济发展和国家未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一)扩大企业就业规模。

坚持在推动高质量发展中强化就业优先导向,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进制造业转型升级,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提供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

支持中小微企业更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税费减免等扶持政策,对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达到一定数量且符合相关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在安排纾困资金、提供技术改造贷款贴息时予以倾斜;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中小微企业,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2年12月31日;建立中小微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绿色通道和申报兜底机制,健全职业技能等级(岗位)设置,完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制,落实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等申报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设置好“红灯”、“绿灯”,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带动更多就业。

稳定扩大国有企业招聘规模,指导企业规范发布招聘信息,推进公开招聘。

(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二)拓宽基层就业空间。

结合实施区域协调发展、乡村振兴等战略,适应基层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需要,统筹用好各方资源,挖掘基层就业社保、医疗卫生、养老服务、社会工作、司法辅助等就业机会。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2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2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2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1.12.22•【字号】•【施行日期】2021.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2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各普通高等学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河南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落实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网络视频会议部署,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2022届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21〕5号)要求,切实做好我省2022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全力促进高校毕业生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筹社会资源,促进毕业生市场化社会化就业(一)积极拓展市场化岗位。

加强14个分市场的管理和建设,研究出台《河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省级分市场管理办法》,建立分市场考核评价机制,动态调整承办高校和经费支持额度,发挥分市场示范引领作用。

联合人社部门开展“百日千万”网络招聘、大中城市联合招聘高校毕业生专场活动等。

各高校要进一步发挥校园招聘主渠道作用,切实加强校园招聘市场建设,建立完善就业资源开发机制,充分调动专职就业工作队伍和党政干部、专业教师、校友等各方面积极性,千方百计拓展岗位信息来源。

要加强重点领域就业引导,鼓励毕业生积极投身重点地区、重大工程、重大项目、国际组织等领域就业创业。

(二)持续加强就业信息化建设。

面向全省高校建设一体化就业信息服务平台,对接网上签约平台,集成毕业生求职、签约、登记、查询、统计、反馈等功能,建立企业招聘资质全省高校互认机制,实现省校、校校就业信息互通共享。

各高校要主动对接教育部“24365校园招聘服务平台”“24365智慧就业平台”“国聘行动”等,在学校就业网站显著位置建立河南大中专学生就业创业公共服务平台()链接,引导毕业生关注河南省大中专学生就业创业公众号(微信号:hnsbys),及时了解就业创业相关政策及岗位信息,加强线上服务联动。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1.05.31•【文号】国发[2011]16号•【施行日期】2011.05.3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是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生力军。

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是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

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做了大量工作,取得明显成效,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总体保持稳定。

预计“十二五”时期,高校毕业生数量仍将持续增长,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任务依然十分繁重。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继续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就业工作的首位,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切实加强就业服务,千方百计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为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适应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调整经济结构的进程,积极拓展高校毕业生就业领域(一)在构建现代产业体系中努力创造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机会。

在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中培育新的就业增长点,着力发展既具有较高科技含量又具有较强吸纳就业能力的智力密集型、技术密集型产业,开发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

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调整经济结构中实施有利于发挥劳动力比较优势的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技术战略,带动生产性就业岗位增长,努力扩大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规模。

大力发展具有增长潜力的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积极鼓励发展服务外包、动漫、现代信息技术、现代服务业等产业,创造更多高校毕业生就业机会。

积极支持和鼓励高校毕业生投身现代农业建设,鼓励农业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毕业生就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毕业生就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发文字号】大政办发[2014]54号【发布部门】大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06.24【实施日期】2014.06.24【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部分就业工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大政办发〔2014〕54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毕业生(包括大学本专科和研究生学历的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是宝贵的人才资源和现代化建设重要的生力军,合理配置并开发利用好高校毕业生资源,是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是建设人才强市的重要途径。

我市高校毕业生总量大,结构性矛盾突出,就业任务繁重。

为建立健全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体制机制,完善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扶持政策和指导服务体系,力争实现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比例都有所提高。

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健全就业指导体系建立由高校、大学生、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大学生就业指导工作机制,将就业指导贯穿于高校阶段教育的全过程。

各高校应将职业生涯规划教育摆在高校教育体系的重要位置,自第一学年起就设立职业生涯规划教育课程,同时给予相应学分认定;应广泛聘用熟悉大学生情况、了解职场需求的社会各界人士和专业教师,建立实施职业指导导师制度,帮助每一名大学生制定个性化的就业计划,尽早确定职业生涯发展规划。

应进一步提升就业指导部门建设水平,根据大学生特点和个性化需求,创新就业指导模式,完善就业指导措施,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

市发展改革、经信等部门要适时提供产业升级人才需求预测情况,促进高校人才培养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市教育、人社等部门要定期开展就业指导业务培训,积极宣讲就业形势和政策措施,会同高校共同做好就业指导工作。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25•【字号】杭政办函[2012]200号•【施行日期】2012.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杭政办函[2012]200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切实落实就业优先战略,加快建设国家级创业城市和充分就业城市,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教育部、人力社保部和省政府有关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继续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突出重要位置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是我市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的重要举措,事关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大局,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的决策部署,继续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突出重要位置,加大工作力度,完善政策措施,推进创业服务,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要按照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确保接收高校毕业生目标任务的顺利实现,促进就业质量进一步提高。

二、以实施大学生创业三年行动计划为抓手,不断推进大学生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大学生创业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的通知》(杭政办函〔2011〕333号)精神,深入实施创业带动就业战略,力争每年新办大学生创业企业1000家以上、重点扶持大学生创业项目200个以上、带动就业5000人以上,确保实训大学生4.5万名以上,见习训练大学生5000名以上。

(一)培育大学生创业企业成长。

实施杭州市杰出创业人才培育计划。

每年选拔20名左右敢于创业、勇于创新、有较强经营管理能力的大学生作为培育对象,鼓励和支持其参加市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培训“356”工程和EMBA、MBA等高层次进修学习。

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2届全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2届全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2届全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2.02.24•【字号】•【施行日期】2022.0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2届全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各市(州)教育局,各普通高等学校:2022届全省高校毕业生27.3万人,毕业生规模和增量均创历史新高,就业形势严峻,就业任务艰巨。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稳就业”“保就业”重大决策部署,确保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大局稳定,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聚焦市场渠道促就业1.围绕省内重大产业引导就业。

各地各高校要围绕“四新”主攻“四化”,抢抓国发〔2022〕2号文件重大机遇,深刻领会我省“四区一高地”战略定位,主动融入贵州乡村振兴、大数据、大生态三大战略行动,聚焦省内十大工业产业、十二个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和服务业创新发展十大工程等重大项目,加强与有关工业园区、行业企业对接,大力开辟就业市场,千方百计拓展岗位信息来源,引导毕业生到我省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农业现代化、旅游产业化等重点领域就业创业,为我省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撑和智力支持。

2.助力“筑人才·强省会”行动。

各地各高校要配合支持贵阳贵安深入开展2021-2022年“筑人才·强省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行动,加强供需对接,深挖岗位资源,围绕产业链构筑人才链,重点以在筑央企制造业、电子信息制造、先进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磷化工、铝及铝加工、健康医药、生态特色食品、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培育发展需要为导向,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搭建供求信息对接平台,以企业为主体开拓毕业生就业岗位,强化工作举措,用好用活政策,吸引更多省内高校毕业生到贵阳贵安就业创业,推动人才“强省会”。

3.强化校园招聘市场建设。

各高校要进一步发挥校园招聘主渠道作用,切实加强校园招聘市场建设,完善就业资源开发机制,充分发挥专职就业工作队伍和党政干部、专业教师、校友等各方面积极性,深度挖掘就业资源,广泛举办重点行业、中小企业供需对接会,分层次、分类别、分行业举办各类校园招聘活动,每年3-6月和9-12月为全省高校校园招聘服务季,期间各高校每周至少举办1场中小型专场招聘会,每月至少举办1场大型综合招聘会。

教育部关于做好2025届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做好2025届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做好2025届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24.11.11•【文号】教就业〔2024〕5号•【施行日期】2024.11.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指导正文教育部关于做好2025届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教就业〔202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省、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高校毕业生是党和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

为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坚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作为重中之重,加快构建高校毕业生高质量就业服务体系,完善高校学科设置调整机制和人才培养模式,促进高校毕业生高质量充分就业,教育部决定实施2025届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和服务体系建设行动。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促进人才培养与经济社会发展供需适配1.加强就业市场需求分析研判。

各地各高校和分行业就业指导委员会要定期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需求调查,通过调研走访企业、委托专门机构开展调查等方式,广泛收集行业、区域人才供求信息,及时掌握就业市场需求变化。

鼓励各地积极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就业市场需求分析会商机制,协同开展人才需求分析预测工作,编制发布人才需求报告和急需紧缺人才目录,引导优化人才资源配置。

2.加强学科专业动态调整优化。

各地各高校要结合本区域发展实际,以科技发展、国家战略需求为牵引,主动布局新兴学科专业,扩大急需紧缺学科专业布点,提高高校学科专业设置对高质量发展的响应度,更好促进供需适配。

对就业质量不高的专业实行红黄牌提示制度,及时调整或更新升级已经不适应社会需要的学科专业。

3.加强就业与招生、培养联动。

各地各高校要将高校毕业生就业状况作为高校办学资源配置、教学质量评估、招生计划安排的重要依据。

教育部印发通知部署做好2023届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

教育部印发通知部署做好2023届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

教育部印发通知部署做好2023届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教育部印发通知部署做好2023届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日前,教育部印发《关于做好2023届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部署各地各高校深入学习贯彻党的精神,实施“2023届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行动”,千方百计促进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创业。

《通知》指出,更大力度开拓市场化社会化就业渠道。

深入开展全国高校书记校长访企拓岗促就业专项行动,组织开展“校园招聘月”“就业促进周”等岗位开拓和供需对接系列活动。

实施“万企进校园计划”,高校要创造条件主动邀请用人单位进校招聘。

全面推广使用国家大学生就业服务平台,鼓励地方和高校依托平台联合举办区域性、行业性专场招聘活动。

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吸纳就业作用,举办“民企高校携手促就业”等活动,引导更多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

支持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

《通知》强调,充分发挥政策性岗位吸纳作用。

配合有关部门优化政策性岗位招录安排,尽早安排高校升学考试、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国企等政策性岗位招考及各类职业资格考试。

办好第四季“国聘行动”。

配合有关部门积极拓宽基层就业空间,深入挖掘基层医疗卫生、养老服务、社会工作、司法辅助、科研助理等就业机会,组织实施好“特岗计划”“三支一扶”“西部计划”等基层项目,鼓励扩大地方基层项目规模。

积极配合做好大学生征兵工作。

《通知》指出,建设高质量就业指导服务体系。

全面加强就业指导,健全完善分阶段、全覆盖的大学生生涯规划与就业指导体系,为学生提供个性化就业指导和服务。

深入推进就业育人,引导高校毕业生从实际出发选择职业和工作岗位。

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对存在就业歧视、招聘欺诈、“培训贷”等问题的用人单位,纳入招聘“黑名单”,并及时向高校毕业生发布警示提醒。

《通知》强调,精准开展重点群体就业帮扶。

对脱贫家庭、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残疾等困难高校毕业生,建立帮扶工作台账,健全“一对一”帮扶责任制,确保每一个困难学生都得到有效帮助。

就业创业工作管理规定

就业创业工作管理规定

XX学院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我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规范毕业生就业创业管理与服务,促进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科学化,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全省高校就业创业指导服务水平的实施意见》(豫教学〔2016〕15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是学校整体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毕业生就业状况的优劣是衡量学校办学水平与质量的重要指标,关系到学校的生存与发展,全校上下各部门要共同做好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

第三条毕业生就业创业管理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以服务学生、服务学校、服务社会为宗旨,采取有效措施,完善以市场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工作机制,维护学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努力实现毕业生的充分就业,稳步提升就业质量。

第四条学校努力为毕业生就业创业创造良好环境,提倡和鼓励毕业生自觉为国家和社会服务,到基层去建功立业;提倡毕业生继续升学深造,参加“三支一扶”、应征入伍等;提倡毕业生自主创业,并为其提供具体的就业创业指导、咨询与服务。

第五条毕业生在就业创业过程中应当诚实守信,遵守法律和相关规定,遵守社会公德。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六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坚持“学校主导、院(系)主体”的日常工作机制。

充分发挥学校、院(系)两级的积极性,把毕业生就业创业质量作为评估各级主体工作成效的重要指标。

第七条学校成立以校党委书记、校长任组长,其它校领导为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院(系)行政负责人为成员的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就业创业工作。

学校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政策、法规,制定学校就业创业相关制度;(二)研究制定学校每年就业创业工作的总体规划;(三)为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确保人员、经费、场所“三到位”;(四)指导、检查学校各单位就业创业工作,开展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总结、考评、表彰;(五)研究和解决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教育部关于做好2024届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做好2024届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做好2024届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23.12.01•【文号】教就业〔2023〕4号•【施行日期】2023.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教育部关于做好2024届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教就业〔202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省、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决策部署,教育部决定实施“2024届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行动”,进一步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全力促进高校毕业生高质量充分就业。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更加突出位置1.强化统筹部署。

各地各高校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作为重中之重、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纳入领导班子重要议事日程,健全就业促进机制。

要按照“秋季校园招聘月”“寒假暖心行动”“春季攻坚行动”“百日冲刺行动”的部署,结合工作实际,统筹做好本地本校工作安排,落实落细各项工作要求,确保高校毕业生就业局势总体稳定。

2.强化协同联动。

各省级教育部门要主动加强与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沟通衔接、分工合作、协同联动,把高校毕业生作为公共服务的重点群体,争取更多岗位、资金、培训、服务等公共资源向高校毕业生倾斜。

要牵头成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专班,制定工作方案,明确任务清单,进一步优化工作机制,全力推进各项任务落实。

3.强化高校责任。

高校是做好本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

加强学校党委组织领导,把就业工作列入学校党委常委会重要议题定期研究推进。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4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4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4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4.01.30•【字号】浙教高教〔2024〕6号•【施行日期】2024.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指导正文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4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浙教高教〔2024〕6号各普通高等学校: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毕业生就业是民生工程、民心工程,是高等教育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集聚人力资源优势最直接的贡献。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教育部、省委省政府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决策部署,全力促进2024届高校毕业生高质量充分就业,现就做好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把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一)压实工作责任。

加强党对就业工作的领导,高校党委要专题研究毕业生就业工作,健全“校-院”两级就业工作领导体系,分别制订促进就业的工作方案。

各高校要切实承担起毕业生就业工作的主体责任,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

高校要将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二级学院领导班子考核,定期开展就业工作督促检查,推动逐级落实就业工作责任,调动全校力量形成全员促进就业工作的合力。

(二)充实就业工作力量。

各高校要积极创造条件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机构、人员、场地、经费“四到位”要求,加强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建设,配强大学生就业工作岗位,鼓励在二级院系明确专职就业工作人员。

加强专业化、职业化就业工作队伍建设,定期开展毕业班辅导员、就业工作人员业务培训,鼓励就业指导人员按要求参加相关职称评审。

二、大力拓宽就业岗位供给(三)深入开展“访企拓岗”专项行动。

高校书记、校(院)长和校领导班子带头,组织广大干部走访用人单位、推介学生就业、拓展就业空间。

积极与相关单位建立就业合作渠道,充分动员校友力量,巩固拓宽长期稳定的就业合作渠道。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发文字号】教学〔1997〕6号【发布部门】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1997.03.24【实施日期】1997.03.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四日颁发教学[1997]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含研究生培养单位)毕业生(含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维护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凡取得毕业资格的,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按有关规定就业。

第三条毕业生是国家按计划培养的专门人才,各级主管毕业生就业部门、高等学校和用人单位应共同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

毕业生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的义务。

必要时,国家采取行政手段,安置毕业生就业。

第四条毕业生就业工作要贯彻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加强重点、兼顾一般和面向基层,充实生产、科研、教学第一线的方针,在保证国家需要的前提下,贯彻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的原则。

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边远地区、艰苦行业和其他国家急需人才的地方去工作。

第五条国家教委归口管理全国毕业生就业工作,国务院其他部委(以下简称部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地方)负责本部门、本地方的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国家教委的主要职责:第七条国务院有关部委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第九条高等学校的主要职责:第十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职责:第三章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第十一条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和时间安排由国家教委统一部署,各部委和地方应按照统一部署具体指导所属院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

第十二条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分为就业指导、收集发布信息、供需见面及双向选择、制订就业计划、计划毕业生资格审查、派遣、调整、接收等阶段。

关于加强和改进毕业生就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加强和改进毕业生就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加强和改进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学院各部门: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关于积极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精神,认真落实教育部《关于做好2015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14]15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5〕59号),以及《省教育厅关于贯彻落实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学院实际,现就加强和改进我院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提高做好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加强对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领导。

(一)充分认识做好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重要性。

做好大学生就业创业工作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重要体现;是服务于国家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人力资源强国战略的迫切需要;是深化高等教育综合改革,培养创新型人才的重要手段。

我院要进一步增强做好大学生就业创业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开展创业教育、实施创业引领计划纳入我院改革发展重要议事日程,勇于改革创新,不断完善促进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体制机制,迅速行动,抓好落实,确保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取得实效。

(二)建立健全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体系。

把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摆在突出重要位置,实施就业工作“一把手”工程,成立学院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为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建立学生就业创业工作考核制度,进一步完善就业创业指导服务体系,提高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我院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逐步走向规化、制度化。

在学院部逐步建立起“学院领导主抓、就业创业指导服务中心统筹、书院与院系为主体,全院全员参与”的就业创业工作体系。

创新服务方式和手段,加强督促检查和分类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三)落实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条件保障。

要深入实施就业创业工作“一把手”工程,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分管负责同志具体抓,形成就业、招生、教学、学生工作等部门联动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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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要求为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X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X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X政〔X〕17号)、《X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X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X政综〔X〕72号)精神,现就做好今年我县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通知如下:一、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和重点领域就业(一)鼓励支持中小微企业和重点领域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要深入挖掘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创造的就业机会,要充分发挥中小微企业吸纳毕业生就业的主渠道作用,落实中小微企业吸纳毕业生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社保补贴、培训补贴、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将初创三年内的小微企业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对象放宽至个体工商户。

积极支持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将电子商务等新兴业态创业者纳入公共创业服务范围,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未经工商登记注册的,按规定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相关扶持政策。

要针对中小微企业特点,主动组织中小微企业集中开展校园招聘活动,引导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

鼓励高校毕业生到社会组织就业,对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社会组织,符合条件的可同等享受企业吸纳就业扶持政策。

责任单位:人社局、财政局、教育局、经信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国税局、地税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旅游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二)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一线就业。

要加大在基层公共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农业技术、农村水利、扶贫开发、社会救助、社会工作、法律援助等领域政府购买服务力度。

支持将基层紧缺急需专业高校毕业生需求列入我市年度紧缺急需人才引进指导目录。

到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享受就业培训、继续教育、项目申报、成果审定等政策。

责任单位:人社局、财政局、民政局、农林水利局、教育局、卫计局、团县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旅游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三)统筹实施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项目。

实施选调生和大学生村官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和服务社区计划等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项目。

要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坚持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在开展事业单位招聘时应拿出一定数量岗位,采取“专门岗位”或“专项招聘”的方式,面向基层服务项目期满人员进行招聘。

基层服务项目人员服务满1年且考核合格后,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定。

参加基层服务项目前无工作经历的人员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后2年内,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考录(招聘)、各类企业吸纳就业、自主创业、落户、升学等方面可同等享受应届高校毕业生相关政策。

责任单位:人社局、县委组织部、财政局、民政局、教育局、卫计局、团县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旅游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四)健全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服务保障机制。

全面开放高校毕业生落户限制,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依法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高校毕业生可将本人户口迁入就业创业地落户。

高校毕业生从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考录或招聘到机关事业单位或其他用人单位工作时,及时转移其社会保险关系,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责任单位:人社局、县委组织部、教育局、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旅游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二、深入推动大学生创新创业工作(五)加强创新创业专项培训。

要强化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培训工作力度,充分利用互联网、信息化平台等载体,试点开展开放式在线创业培训。

积极组织有培训需求的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通过职业技能鉴定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责任单位:人社局、教育局、财政局(六)落实高校毕业生创业优惠政策。

要加大对创业扶持的人力财力投入和商事制度改革,全面实施企业“五证合一、一照一码”、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试点推动“多证合一”。

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按政策规定的期限和限额内,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企业)所得税等。

落实好创业担保贷款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依托信用信息,科学评估创业者还款能力,改进风险防控,降低反担保要求,健全代偿机制,推行信贷尽职免责制度。

落实好税费减免、开业补贴、场地扶持、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项目扶持、培训补贴等创业扶持政策。

大学生自主创业可申请最高3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在校及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院校、技工学校学生,租用经营场地在X创业的,按X政综[X]72号文规定给予创业资助。

将鼓励创业创新发展的优惠政策面向新业态企业开发,符合条件的新兴业态企业均可享受相关财政、信贷等优惠政策。

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局、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局、人社局、教育局、经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旅游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七)加大自主创业资金扶持力度。

要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县财政可尝试给予开展一次性创业补贴。

积极开展市级创业补助项目评选,给予3万-10万元的资金扶持。

继续支持建设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创办孵化基地。

根据创业孵化基地入驻实体数量和孵化效果,评选一批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给予一定资金奖补。

责任单位:人社局、财政局、教育局、科技局、团县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旅游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八)做好创新创业公共服务。

整合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强化创业服务功能。

依托众创空间、各类人才服务机构为高校毕业生提供政策咨询、项目开发、风险评估、法律事务、人才培训等“一站式”服务。

开展精准帮扶,完善创业导师制度,支持各类创业服务平台组建高端化创业导师团队,提供创业培训、技术辅导、创投对接等服务,提高大中专毕业生创业创新能力。

积极培育创业文化,开展创新成果和创业项目展示推介会,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海峡两岸信息服务创业大赛等,营造大众创业良好氛围。

责任单位:人社局、财政局、教育局、科技局、团县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旅游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三、深入推进大学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九)开展校园精准推送就业服务。

要加强就业创业政策宣传,多渠道搭建校内外资源信息对接服务平台,通过组织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专项活动等方式进行集中宣传,让毕业生对就业创业政策应享尽知。

要落实好X年大中专毕业生公益性专场招聘举办计划,继续对承办毕业生公益性招聘会的人才服务机构给予公共服务专项补贴。

责任单位:人社局、财政局、教育局、科技局、经信局、团县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旅游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十)强化就业困难毕业生帮扶工作。

教育部门要设立贫困学生就业专项援助资金,帮助他们实现实习与就业的过渡。

实施“一人一策”专项帮扶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就业指导、岗位推荐、技能培训活动等,做到精准发力、精准帮扶。

将求职创业补贴补助范围扩展到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

责任单位:教育局、人社局、财政局(十一)强化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实名就业服务。

要重点围绕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实名登记和精准服务两个环节,实施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健全完善实名信息库。

有针对性地开展就业指导、岗位推荐、技能培训等工作。

规范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建设,加强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的服务和管理。

要积极鼓励企事业单位建立就业见习基地,提供见习岗位,积极组织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参加见习活动,安排专项资金,保障毕业生见习期生活补贴和人身意外伤害险所需经费。

见习期间,由县财政给予见习人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60%的见习补助。

责任单位:人社局、财政局、教育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旅游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十二)维护高校毕业生公平就业权益。

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招聘不得设置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歧视性条件,不得将院校作为限制性条件。

严厉打击非法中介和虚假招聘,依法纠正就业歧视现象,加大对企业用工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不签订劳动合同、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不按时支付工资等违法行为,及时予以查处,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责任单位:人社局、教育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四、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工作(十三)加强组织领导。

要充分认识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健全政府促进就业创业责任制度,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列入政府绩效考核内容,严格考核管理,加大经费投入,切实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相关政策。

责任单位:人社局、财政局、教育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旅游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十四)强化督促检查。

建立健全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督查机制,定期对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情况开展自查,把各项政策落实和年度重点工作完成情况作为督查重点。

责任单位:人社局、财政局、教育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旅游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十五)加强舆论宣传引导。

要充分运用各种媒体,宣传解读国家和我省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帮助毕业生、用人单位熟悉和用好政策。

积极开展主题突出、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报道活动,通过组织宣讲报告、在线访谈、广场咨询、系列座谈以及开设专题栏目、主题网页、服务窗口等,全方位、多形式、高密度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对促进毕业生就业的方针、政策,宣传大学生基层就业、自主创业的先进典型,宣传用人单位好的做法和经验,共同营造有利于大学生充分就业的舆论氛围,努力维护社会稳定。

责任单位:人社局、县委组织部,财政局、教育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旅游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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