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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全文

新《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全文

新《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全文2011年12月8日来源:政务信息网《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〇一一年三月二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监督,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生产、经营、使用和储存,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的事故及其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害,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全过程监控,防范化学品事故发生。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和标识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按其对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的危害程度,分为易燃易爆类、压缩气体类、毒害类、腐蚀品类、易爆剧毒类和其他类。

第五条 危险化学品应当标识危险性等级和危险品的性质、组分、识别和应急措施等。

标识应当与国际通用标识相一致。

第三章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第六条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配备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生产安全管理能力,并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规范进行安全生产。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监控,并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

第四章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和运输第九条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应当符合规定的储存条件,确保储存场所的安全。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运输车辆和运输容器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必要的防护措施。

附件: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责任制2、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3、危险化学品重大事故报告表4、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报告表5、危险化学品安全检查记录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危险化学品:指具有毒害、燃烧、爆炸、腐蚀及其他危险性,可能引起事故的化学品。

2、安全生产:指对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的和实施的预防措施。

3、危险性等级:指危险化学品对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的危害程度的划分。

危化品管理制度与条例

危化品管理制度与条例

危化品管理制度与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化品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运输、销售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相关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对人体、设备、环境等具有危害的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分类、储存、使用、运输等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和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同时,企业应当加强危险化学品管理的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防能力。

第五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运输等活动,应当符合国家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消防、危险化学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

第六条:危险化学品的运输过程中,应当制定相应的运输方案,并按照运输规定进行包装、标识、装卸与运输。

同时,运输过程中应当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管理,保障运输过程的安全。

第七条: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相关责任人员将受到相应的法律法规的制裁,包括行政处罚、刑事责任等。

第二章危化品管理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第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运输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并组织全体员工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危险品管理的意识和自防能力。

第九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运输单位应当明确危化品管理的责任人,并加强相关人员的安全管理培训。

第十条:对于生产、储存、使用、运输的危化品,单位应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包装、标识、装卸、交接等环节的管理,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第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事故应急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管理单位未经批准擅自生产、储存、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相关责任人员将受到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危险化学品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监测、检测和污染防治,及时发现并消灭隐患。

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管理单位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协助有关部门的调查处置工作。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本)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本)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本)公布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3.12.07施行日期:2013.12。

07效力:有效门类:行政法类(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根据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11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 91号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2013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公布,自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一、总则危险品是指在运输、储存、使用或处理过程中,可能对人员、财产或环境造成危险或损害的物品。

为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条例。

二、危险品管理责任1.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危险品安全管理职责,并选派专职人员负责危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2. 危险品使用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危险品的采购、存储、使用和处置工作,确保安全与环保的实施。

3. 危险品运输单位应当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危险品的运输前、运输中和运输后的安全控制和应急处置。

三、危险品的分级与分类1. 危险品按照其危害程度分为A类、B类、C类、D类四类。

2. 危险品根据其物理、化学、生物性质,分为爆炸品、易燃物、氧化剂、毒害品、腐蚀品、放射性物质、腐败物、气体、危险废物等九类。

四、危险品的采购与使用1. 危险品的采购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2. 危险品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品的采购和使用台账,并定期进行检查与维护,确保安全无事故发生。

五、危险品的存储与运输1. 危险品的存储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存放在专门的储存场所,禁止和其他物品一起存放。

2. 危险品的运输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通过相关资质审核,运输过程中应设有封检员负责监督。

六、危险品事故应急处置1. 危险品使用、运输单位应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相关人员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

2. 发生危险品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合理措施减少事故损失,并及时报告安全监管部门。

七、处罚与责任追究1. 对违反危险品安全管理的单位,安全监管部门有权进行处罚,并可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2. 对因违反危险品安全管理造成事故,导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取代前一版本的《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

同时,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确保本条例的有效落实。

以上为《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内容要点,这一条例的制定是为了维护社会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举措。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最新版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最新版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3年12月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第六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国境内生产、储存、使用、销售、运输和处置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制,加强安全监管。

第二章生产、储存和使用第五条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生产、储存和使用场所,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情况报告和备案。

第六条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发生,防范事故扩大,保障生产、储存和使用过程的安全。

第七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要求,使用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培训和考核,具备相应的操作技能。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应当进行安全评估和应急预案编制,并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机制。

第三章销售和运输第九条销售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销售场所,建立健全销售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销售登记和备案。

第十条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运输资质,建立健全运输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运输登记和备案。

第十一条销售和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危险化学品的正确包装、标识、分类和运输,并配备相应的安全设备。

第十二条销售和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货物安全信息管理制度,及时向相关部门报送货物安全信息。

第四章处置和废弃第十三条危险化学品的处置和废弃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建立相应的废弃物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处置和废弃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处理设施和技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处置和废弃,确保不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第十五条危险化学品处置和废弃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监测和监管机制,定期进行监测,及时对问题进行整改。

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1987年2月17日国务院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化学危险品的安全管理,保证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保护环境,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化学危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指化学危险物品,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6944-86《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规定的分类标准中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七大类。

放射性物品、民用爆炸物品、兵器工业的火药、炸药、弹药、火工产品和核能物资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专门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企业、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在安全地点。

第六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范围,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和使用第七条国家对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统一规划,严格管理。

国家对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剧毒化学危险物品企业实行严格控制。

禁止乡、镇、街道企业生产剧毒化学危险物品。

第八条新建、扩建、改建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经所在地省辖市以上(含省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九条地方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剧毒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化学工业部备案。

第十条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向审批单位提交下列文件:(一)设计任务书(包括工艺、厂区布置、周围建筑情况、厂区周围一千米范围内的居民情况等);(二)原料、中间产品和最终产品的理化性能;(三)对储存、运输、包装的技术要求;(四)工业卫生、安全和环境保护评价;(五)处理灾害性事故的应急措施。

审批单位必须会同当地化工、公安、卫生、环保、劳动部门进行审议。

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 Standardization of sany group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11-14 09:09:00国务院颁布 2003年3月15日起实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必须遵守本条例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危险化学品列入以国家标准公布的《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剧毒化学品目录和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由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四条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五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对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扩建的审查,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包括用于运输工具的槽罐,下同)专业生产企业的审查和定点,负责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负责国内危险化学品的登记,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和协调,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的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由各该级人民政府确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

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共安全,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促进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负责危险化学品全国统一管理和监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应当保障公共安全,依法进行,防止或者减少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环境的危害。

第五条单位和个人应当以权利为边界,以责任为底线,强化安全管理,完善安全制度,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安全预防和处置能力。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第六条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生产条件和设施,保证生产过程安全,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七条单位应当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完善、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负责生产安全管理。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排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依法申请、取得环保许可证。

第九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应当定期进行检修、检验,确保设施状态正常,生产过程安全可控。

第三章危险化学品的储存第十条危险化学品储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完善、落实危险化学品储存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负责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同时具备防火、防爆、防毒、防渗漏、通风、排气、保密、保卫等安全防护设施和措施。

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储存管制区域应当划分清楚,防止储存容器泄漏、爆炸、火灾等事故导致危害扩散。

第十三条危险化学品储存应当采取分类储存措施,并有明确的储存场所。

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储存容器应当检修、检验合格,并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

危化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化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化品安全管理条例一、总则危化品是指在生产、储存、使用、运输等过程中可能引起爆炸、燃烧、中毒、腐蚀、放射等危害的化学物质。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危化品安全管理条例》。

二、危化品经营活动管理1.危化品经营单位必须具备营业执照,并依法建立健全危化品安全管理制度。

2.危化品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类管理,对不同类别的危化品采取不同的安全防范措施。

3.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场所、设施必须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建立相应的安全生产档案。

4.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演练制度,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应对。

三、危化品运输管理1.危化品运输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2.危化品运输单位必须持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并严格遵守运输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

3.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规定,选用合格的车辆、装载工具和包装容器,确保危化品运输安全。

4.危化品运输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运输安全管理制度,落实车辆跟踪管理、驾驶员培训与考核、应急救援等措施。

5.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必须对危险化学品的装卸过程进行监督管理,防止危化品泄漏或交叉污染。

四、危化品储存管理1.危化品储存单位应当建立储存场所,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确保危化品储存的安全。

2.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制定储存管理制度,明确危化品的种类、数量、储存位置等信息;并定期进行危化品储存设施的安全检查。

理人员,负责危化品储存安全工作,并进行培训和考核。

4.危化品储存单位应当对危险化学品进行分类、分级储存,确保不同类别的危化品相互分隔,并采取相应的隔离、防火、通风等安全措施。

5.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储罐、容器和管线等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安全设备的完善和正常使用。

五、危化品使用管理1.危化品使用单位应当具备危化品使用场所,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备案登记。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最新版)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最新版)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处置及其他相关活动的管理。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和标识第三条危险化学品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进行分类,并在包装或容器上标明相应的危险性标识。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应当在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等各个环节严格按照其分类标准和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章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经营第五条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许可证,并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生产。

第六条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定期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章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和使用第七条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储存区域,并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安全储存。

第八条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并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确保使用过程中的安全。

第五章危险化学品的运输第九条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不发生泄漏、溢出等安全事故。

第十条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配备符合要求的运输工具和设备,保证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安全无事故。

第六章危险化学品的处置第十一条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类、包装、标识,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杜绝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对于因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应当建立健全的废物处理制度,定期进行监测和评估,确保废物处理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第七章监督检查和处罚第十三条相关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并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对于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给予相应处罚,直至吊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停产整顿,以维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严肃性和有效性。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修订)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修订)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修订)【法规类别】化学危险品管理环保综合规定【发布部门】国务院【发布日期】2013.12.07【实施日期】2013.12.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化学危险品的安全管理,保证安全生产,有效预防和减少事故、改善安全、健康、环保水平,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指化学危险物品,系指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七大类。

第三条储存、运输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章化学危险物品的使用第一条遇火、遇热、遇潮能引起燃烧、爆炸或化学反应,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露天或在潮湿、有积水的建筑中才存放。

第二条化学危险物品的标志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第三条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严格用火管理制度。

第四条仓库的消防人员除具备一般的消防知识,还应熟悉各区域贮存的化学危险品种类、特性、贮存地点、事故的处理程序及方法。

第五条根据危险品特性和仓库条件,必须配备相应的消防设备、设施和灭火药剂,并配备经过培训的专职和兼职的消防人员。

第六条贮存化学危险品建筑物内,应根据仓库条件安装自动监测和火灾报警系统。

第七条盛装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在使用前后,必须进行检查,消除隐患,防止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发生。

第八条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部门必须按照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妥善处理废水、废气、废渣。

第九条使用危险品场所要保证有可靠的个人劳保防护用品,如体检允许应安装灭火喷淋系统(遇火燃烧化学危险品,不可用水扑救的药品外)其喷淋强度和供水时间如下:喷淋强度15L/min.m2 持续时间 90min (净水洗眼器或冲淋眼器)第九条危险品的贮存按药品的使用说明书分类规定存放。

第十条受日光照射能发生化学反应能引起燃烧、爆炸、分解、化合或能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应存放在一级建筑物中,其包装应采用避光措施。

第十一条爆炸物品不能与其他物品同储存,必须单独隔离限量储存,仓库要与周围建筑、交通要道、输电线路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

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一年三月二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危化品管理条例

危化品管理条例

危化品管理条例编辑名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二O一一年三月二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大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治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爱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治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治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要紧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治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从业人员应当同意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第六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治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治理职责的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治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名目,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二)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治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治理。

(四)环境爱护主管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治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治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治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治理登记;按照职责分工调查有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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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LXTJ-10标危险品安全管理,杜绝安全事故发生,消除危险物品安全隐患,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物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危险物品储存、使用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危险物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物品和其他物品。

第四条 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储存、使用、运输危险物品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物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五条 任何施工队伍和个人禁止私存、倒卖国家使用的危险物品。

第六条 对危险物品的储存、使用、运输加强监管。

第七条 负有危险物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危险物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单位关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二)发现危险物品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三)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场所,扣押违法储存、使用、运输的危险物品以及用于违法使用、运输危险物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五)发现影响危险物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负有危险物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第八条 负有危险物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密切协作,依法加强对危险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负有危险物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负有危险物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章 储存、运输安全 第十条 储存危险物品的单位,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物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物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

进行可能危及危险物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并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管道所属单位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

第十一条 对重复使用的危险物品包装物、使用单位在重复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维修或者更换。

使用单位应当对检查情况作出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二条对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物品储存设施的选址,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

本条例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十三条 储存危险物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储存的危险物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行业标准或者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十四条 储存危险物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

 第十五条 危险物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物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物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第十六条 储存危险物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物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对剧毒物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物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七条 危险物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储存剧毒物品、易制爆危险物品的专用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

储存危险物品的单位应当对其危险物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第三章 使用安全 第十八条 使用危险物品的单位,其使用条件(包括工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根据所使用的危险物品的种类、危险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使用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危险物品的安全使用。

第十九条 从事危险物品使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业人员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二)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三)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 危险物品使用单位储存危险物品的,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二章关于储存危险物品的规定。

危险物品商店内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物品。

第二十一条 危险物品使用单位不得向未经许可从事危险物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物品,不得使用没有物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物品安全标签的危险物品。

第二十二条 依法取得危险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物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相应的许可证件购买剧毒物品、易制爆危险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物品。

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购买剧毒物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取得剧毒物品购买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物品的,应当持本单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说明。

个人不得购买剧毒物品(属于剧毒物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物品。

第二十三条 申请取得剧毒物品购买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二)拟购买的剧毒物品品种、数量的说明; (三)购买剧毒物品用途的说明; (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第四章 运输安全 第二十四条 从事危险物品道路运输依照道路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危险物品道路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二十五条 危险物品道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危险物品的装卸作业应当遵守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并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

第二十六条 运输危险物品,应当根据危险物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

用于运输危险物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应当封口严密,能够防止危险物品在运输过程中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发生渗漏、洒漏;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溢流和泄压装置应当设置准确、起闭灵活。

运输危险物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应当了解所运输的危险物品的危险特性及其包装物、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出现危险情况时的应急处置方法。

第二十七条 通过道路运输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物品,不得超载。

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技术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应当悬挂或者喷涂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警示标志。

第二十八条 通过道路运输危险物品的,应当配备押运人员,并保证所运输的危险物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控之下。

运输危险物品途中因住宿或者发生影响正常运输的情况,需要较长时间停车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运输剧毒物品或者易制爆危险物品的,还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九条 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运输危险物品的车辆不得进入危险物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

危险物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划定,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第三十条 通过道路运输剧毒物品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输始发地或者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剧毒物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申请剧毒物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托运人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运输的剧毒物品品种、数量的说明; (二)运输始发地、目的地、运输时间和运输路线的说明; (三)承运人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运输车辆取得营运证以及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取得上岗资格的证明文件; 剧毒物品道路运输通行证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第三十一条 剧毒物品、易制爆危险物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出现流散、泄漏等情况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立即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通报。

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

危险物品登记包括下列内容: (一)分类和标签信息; (二)主要用途; (四)危险特性; (五)储存、使用、运输的安全要求; (六)出现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三十二条 危险物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危险物品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第三十三条 发生危险物品事故,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按照本单位危险物品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报告;道路运输过程中发生危险物品事故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还应当向事故发生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四条 发生危险物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卫生、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按照本地区危险物品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实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诿。

(一)立即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 (二)迅速控制危害源,测定危险物品的性质、事故的危害区域及危害程度; (三)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大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 (四)对危险物品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状况进行监测、评估,并采取相应的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措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使用国家禁止使用危险物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使用活动,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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