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标准

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标准建设部备案号:J1131-2008DB

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DBJ50-077-2009

建设施工现场管理标准

2009-01-15发布2009-03-01实施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发布

目次

1总则 (1)

2术语 (2)

3工程质量管理 (5)

3.1一般规定 (5)

3.2建材产品进场验收 (7)

3.3建筑结构工程 (9)

3.4装饰装修工程 (10)

3.5建筑设备安装工程 (10)

3.6质量验收 (11)

3.7质量缺陷与事故处理 (12)

3.8施工技术文件 (13)

4安全生产管理 (15)

4.1一般规定 (15)

4.2落地式与悬挑式脚手架及模板支架 (199)

4.3附着升降脚手架 (20)

4.4基坑支护 (22)

4.5施工现场“三宝”、“四口”及临边防护 (23)

4.6施工用电 (23)

4.7起重机械设备 (24)

4.8起重吊装 (25)

4.9施工机具 (26)

5文明施工管理 (28)

5.1一般规定 (288)

5.2封闭施工 (288)

5.3现场图牌标语 (288)

5.4施工场地 (288)

5.5临时设施 (299)

5.6材料堆放 (30)

5.7工完场清 (30)

5.8分工标志 (30)

5.9安全防护 (31)

5.10施工机具和施工用电 (31)

5.11消防措施 (31)

5.12对周边建筑物等的影响 (31)

5.13烟尘控制 (31)

5.14运输管理 (32)

5.15园林绿化文物保护 (32)

5.16噪声控制 (32)

5.17治安秩序 (32)

6建筑队伍管理 (33)

6.1一般规定 (33)

6.2劳务作业队伍管理 (33)

6.3现场从业人员管理 (34)

6.4工人权益保护 (34)

6.5现场劳务档案资料管理 (35)

7合同履约管理 (36)

7.1一般规定 (36)

7.2合同履行 (36)

8工程建设监理 (38)

8.1一般规定 (38)

8.2项目监理机构 (38)

8.3质量控制 (39)

8.4进度控制 (40)

8.5造价控制 (41)

8.6安全施工管理 (42)

8.7文明施工管理 (43)

8.8合同管理 (43)

8.9组织协调沟通 (43)

8.10信息资料管理 (44)

9建设单位现场管理 (45)

9.1一般规定 (45)

9.2现场准备 (45)

9.3施工过程 (46)

9.4竣工验收阶段 (48)

附录 (49)

本标准用词说明 (52)

1.0.1为提高重庆市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水平,实现建筑施工现场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促进行业发展,结合我市建设工程实际,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重庆市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的施工现场管理。本标准不适用于抢险救灾工程和农民自建房的施工现场管理。

1.0.3本标准是规范建筑施工现场各方主体行为,明确建设各方主体的职责和要求,考核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的基本依据。

1.0.4建筑施工现场各方主体应建立和完善组织机构,并设专人负责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工作。

1.0.5建筑施工现场各方主体应加强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筑施工现场的科学管理。

1.0.6建筑施工现场管理,除应遵循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0.1建筑施工现场construction site

用于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活动而经有关部门批准占用的场地,包括红线以内和红线以外的场地。

2.0.2建筑施工现场管理administration of construction site

对建筑施工现场内的施工活动过程及空间使用所进行的管理。

2.0.3建筑施工现场管理各方主体all the main bodies for administration of construction site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包括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监理单位。

2.0.4建材抽检sampling inspection for building materials

按有关规定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材产品进行现场抽样检测。

2.0.5隐蔽工程hidden works

在施工过程中被后续工序覆盖且事后不易观察到的工程。

2.0.6室内环境空气质量检测determination of indoor air quality

建筑工程竣工后,对室内环境空气质量进行现场取样检测,检测的主要项目为室内甲醛、氨、苯、氡、TVOC的含量。

2.0.7标准养护standard curing

按规定制作好的混凝土或砂浆试块,在规定的温度、湿度环境中养护。

2.0.8同条件养护cured under the same condition

按规定制作好的混凝土试块,与实际结构构件相同条件养护。

2.0.9见证取样与送检witness sampling and submittal for inspection

施工单位的取样人员在监理(建设)单位人员的见证下,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现场取样、封样,共同送至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2.0.10建材产品products of building material

建筑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及设备。

2.0.11预拌混凝土ready-mixed concrete

水泥、骨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矿物掺合料等组分按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出售的并采用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2.0.12深基坑工程deep foundation pit

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或地下室三层以上(含三层),或深度虽未超过5m(含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的基坑工程。

2.0.13高大模板工程high and large formwork engineering

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8m,或跨度超过18m,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或线荷载大于15kN/m的模板工程。

2.0.14安全生产safe production

为预防生产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和活动。

2.0.15“三宝”“three cowry”

建筑施工现场作业区工作人员佩戴的安全帽、安全带以及用于安全防护目的的安全网。

2.0.16“四口”“four scoops”

建筑施工现场的楼梯口、电梯井口、通道口、预留洞口。

2.0.17“五边”“five borders”

建筑施工现场的基坑边,阳台边,楼板边,檐口边,梯道边。

2.0.18“四不放过”“four aspects can not be let pass”

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2.0.19“门前三包”“with responsibility for three aspects in front of the gate”

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

2.0.20施工机具construction machinery

施工中使用的手持电动工具、木工机具、钢筋机具、搅拌机具、振动机具、气电焊机具、水泵以及起重机械等设备。

2.0.21起重机械设备hoisting machine

建筑施工现场使用的施工电梯、物料提升机、塔机、吊篮等垂直运输机械设备。

2.0.22临时设施temporary facilities

为进行建筑工程施工所必需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临时设施。

2.0.23项目负责人project design manager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分别在工程项目上的委托代理人。

2.0.24特种作业人员special operation workers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质量事故或在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其他在现场的人或生产设备的安全容易产生重大危害的作业。从事特种作业劳动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2.0.25本单位人员native workers in units

与本单位有合法的人事或者劳动合同、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

2.0.26竣工结算final accounts for completed project

施工单位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全部完成所承包的工程,经验收质量合格,并符合合同要求之后,向发包单位进行的最终工程款结算。

2.0.27竣工决算completion settlement

以实物数量和货币指标为计量单位,综合反映竣工项目从筹建开始到项目竣工交付使用为止的全部建设费用、建设成果和财务情况的总结性文件,是竣工验收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

3工程质量管理

3.1一般规定

3.1.1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进行项目质量管理策划,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合理组建项目管理机构,制订现场管理制度,明确工程质量管理目标,落实岗位责任制,配备合适的管理人员。

3.1..1.22项目管理策划时应根据工程项目特点,界定重点工序和关键工序,明确其质量控制点及控制措施。下列影响因素应列为质量控制点:

1施工过程中的关键工序或环节以及隐蔽工程;

2对下道工序的施工质量有重大影响的工序、部位或对象;

3施工中的薄弱环节,或质量不稳定的工序、部位或对象;

4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部位或环节;

5施工条件困难或技术难度大的工序或环节;

6容易出现质量通病的部位。

3.1..1.33施工单位应备有与所承担施工项目相关的施工技术标准。除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外,还应有控制质量、指导施工的操作规程或工艺标准(工法)等企业标准。

3.1..1.44为了确保施工质量满足设计和验收规范的要求,施工单位应在材料采购、验收、储存,施工过程质量自检、互检、专检,隐蔽工程验收,以及涉及安全和功能的抽查检验等各环节建立质量管理制度。

3.1..1.55单位工程进入装饰阶段后,施工单位应采取相应措施,按照有关细部处理和成品保护工作的实施方案组织实施。

3.1..1.66施工单位应积极依靠技术进步,开展质量攻关,实施量化奖惩,提高工程质量。

3.1.7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到工程受辖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质量监督登记手续。

3.1.8建设单位应适时组织设计单位(地勘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

3.1..1.99建设单位应负责结构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和室内环境空气质量抽样检测委

托工作。

3.1.10按规定须进行抽检的建材产品,应根据承发包合同由相关单位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会同监理(建设)、施工单位,按相关标准规定的取样方法、数量和判定原则,进行现场抽样检验。

3.1.1

.1.111施工单位应编写施工组织设计,重要的分项(专业)工程必须单独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经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报监理(建设)单位审核签认批复。施工条件发生变化,施工单位应及时修订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经监理(建设)单位审核签认批复后执行。

3.1.1

.1.122监理单位应审定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组织对建材产品的检验和验收;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方式监控工程实体质量;进行隐蔽工程验收签认;及时核查施工技术资料。

3.1.1

.1.133建筑工程设计荷载增加、重大结构改动、主要使用功能改变、节能设计变更等,必须由原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方案,并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批后方可施工。

.1.144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进行工程竣工验3.1.1

收,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工程受辖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1.155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由建設单位(监理单位)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3.1.1

之前组织相关单位按照检验批、分项工程、单位工程的顺序进行。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后,应将所有的验收文件归入单位工程技术档案。该项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

.1.166施工项目竣工的交工主体应是总承包单位,验收主体应是发包单位。3.1.1

.1.177竣工验收阶段管理应按下列程序依次进行:

3.1.1

1竣工验收准备;

2编制竣工验收计划;

3组织现场验收;

4进行竣工结算;

5移交竣工资料;

6办理交工手续。

3.3.22建材产品进场验收

3.2.1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建筑设备等,除应检查产品合格证书、出厂检验报告外,还应对其规格、型号、数量及外观质量进行检查。不合格的建材产品应立即退货。涉及安全、节能、环保等功能的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进行复验(试),复验合格并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后方可使用。

3.2.2入库材料应由有关责任人和仓库保管员负责入库验收。验收内容为材料的类别、规格、型号、数量以及采购材料的合格证明等。

3.2.3运至现场或在现场生产加工的材料经过检验后应妥善保管,避免材料变质或误用。

3.2.4如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进入施工现场后,同样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复验(试),复验合格并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后方可使用。

3.2.5对需要复试的材料按照有关规定抽样送法定检测单位进行试验,样品试件应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技术规定。

3.2.6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需要配备相应的检测设备,检测设备的性能应符合有关施工质量检测的规定。

3.2.7见证取样与送检应符合下列规定:

1办理质监手续时,应提供负责本工程现场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名单,并同时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和检测单位。

2见证取样检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在其核准的资质范围内进行检测。

3工程质量检测取样由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单位应按规定配备取样员,并按工程进度和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提出取样方案,监理(建设)单位负责审核批准。

4施工单位的取样人员应按照见证取样与送检的规定,在监理(建设)单位见证下,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件)和材料取样、封样,共同送至检测机构进行检验。

5取样人员应在试样上或其包装上做出标识、封志,标识和封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

字。见证人员应确保见证取样送检过程的规范性,并对送检样品的真实性负责。

6下列试块(件)和材料应按规定数量见证取样:

1)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2)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3)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4)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5)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6)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的掺加剂;

7)用于地下、屋面、厕浴间的防水材料;

8)用于承重的钢结构试件;

9)用于路基、路面的主要材料及试件;

10)基岩力学性能试件;

11)节能材料性能试件;

12)国家和本市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它试块(件)和材料。

7下列建筑给排水工程、采暖工程、建筑电气工程所用的材料、成品、半成品、配件应按规定数量见证取样:

1)用于水暖安装工程的管道、阀门;

2)用于电气安装工程的电线、电缆、开关、插座、配电箱(盘)。

8建筑工程装饰材料的见证取样范围、取样数量应按相关规范、规定执行.。

9见证记录归入施工技术档案。

10建材产品检验合格,经监理(建设)单位同意后方可使用;检验不合格,施工单位应在监理(建设)单位见证下进行封存,按规定进行处理。

3.2.8配合比与计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混凝土、砂浆搅拌前必须取得由检测(试验)单位出具的配合比通知书,施工单位应根据现场原材料的含水率换算成施工配合比,当所用材料和环境发生变化,应委托检测(试验)单位重新设计配合比。

2施工单位应在搅拌机具旁设置计量设备,并使用计量设备对拟搅拌的材料按照设计配合比的要求进行计量。计量设备应具有法定计量管理部门签发的有效合格证明。

3.2.9试块留置与养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现场试块、试件、材料的取样、制作、养护、送检必须按规定执行,由专人负责。相关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持证上岗,遵守真实、有效的原则,不弄虚作假,试验结果要及时报告项目技术负责人。

2施工单位应按规定留置标准养护试件和同条件养护试件。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组数应满足施工期间确定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和检验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的需要。同条件养护试件应放置在相应结构位置处,并设置专用保护器具。

3标准养护试件的养护温度、湿度应符合技术标准的规定。

3.3建筑结构工程

3.3.1基槽(坑)、桩基开挖至设计标高,监理单位应及时组织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进行基槽(坑)验收,勘察、设计单位应委派本单位该项目负责人参加。地基验槽记录必须有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五方签字盖章。

3.3.2基础施工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监理单位组织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进行验收,并填写验收记录。

3.3.3应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工程严禁进行现场搅拌,必须按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现场拌制砌筑砂浆,原材料应采用重量计量,搅拌时间应符合规范规定。

3.3.4预拌混凝土进场,监理(建设)、施工单位应会同生产单位进行坍落度等项目的验收,并按规定留置试件。

3.3.5混凝土浇筑前,施工单位应在对模板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报监理单位验收,验收合格并取得浇灌许可证后方可浇筑,并形成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3.3.6混凝土施工缝应按设计要求和施工技术方案确定,不得随意留置。

3.3.7现浇混凝土结构构件的强度达到规定要求后,方可拆除模板及支撑。承重构件的底模和支撑拆除前必须经监理工程师批准。

3.3.8钢结构、幕墙等专业工程按规定必须检测的项目应按照合同由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试验)单位进行检测。施工结束后,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及专业承包单位应共同验收,并按规定填写验收记录。

3.3.9主体工程施工结束,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对结构进行实体检测。未经结构实体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组织主体分部验收。

3.3.10施工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配齐检测工具,并建立台帐。施工班组应做到按

内控指标对施工的内容全部进行实测实量,严格检查验收。

3.3.11施工单位应对检测结果及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做好质量统计分析,持续改进工程质量。

3.4装饰装修工程

3.4.1装饰装修材料应使用环保节能材料,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并应按有关规定进行防火、防腐、防虫等处理。

3.4.2装饰装修时,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和混凝土墙体、改变房屋原有节能设施。如确需变动,除需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变更方案外,还应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批准。

3.4.3装饰装修施工必须坚持样板领路。样板间(套、墙)经监理(建设)、施工单位共同检查通过,明确跟样要求和验收标准后方可展开施工。

3.4.4屋面防水工程施工完毕,可在大雨后或不少于2小时的持续淋水后进行检查。屋面天沟应进行24小时蓄水试验,并做好记录。卫生间防水工程应在防水层和面层(保护层)施工完毕后分别进行不少于24小时的蓄水试验。

3.4.5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室内空气质量进行检测,并按工程合同的约定和相应的质量标准进行验收。

3.5建筑设备安装工程

3.5.1安装单位应配置本工程所安装设备的检验、调试仪器,检验与调试仪器的精度应满足规范要求,并按规定定期校验。

3.5.2运至现场的设备、主要材料和配件的规格、型号及性能检测报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应符合国家技术标准规定或设计要求,进场时必须经专业质检员验收,并经专业监理工程师核查确认。

3.5.3设备安装前应对设备基础进行复测。

3.5.4各种隐蔽工程必须经质检员验收合格,并经监理工程师认可后,方能隐蔽。工程隐蔽验收记录签字手续应齐全。

3.5.5安装施工过程中,安装施工单位应与土建施工单位、装饰施工单位密切配合;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相关各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验收,经监理(建

设)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转入下道工序。

3.5.6水暖、燃气、消防、通风空调、强弱电、电梯等工程施工完毕,应按规定进行功能性试验,相关资料应填写及时、数据准确、签字手续齐全。

3.5.7电气产品及其它产品凡列入3C认证目录的,施工现场必须使用认证产品;产品未列入认证目录的,应按规定程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3.6质量验收

3.6.1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按计划和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进行质量控制,对工程分步骤、分阶段进行质量检查与验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并向监理单位报验,未经监理单位检查验收,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3.6.2检验批和分项工程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验收记录由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检员填写,并由监理工程师在验收结论栏内签署意见,并签名。

3.6.3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验收时,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均应参加。验收后由总监理工程师在验收结论栏内签字,施工单位由项目经理签字,勘测、设计单位由项目负责人签字。

3.6.4检验批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

2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

3.6.5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2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3.6.6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等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

4观感质量验收符合要求。

3.6.7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的项目管理机构应组织自检。自检合格后,报施工单位进行内部检查、验收。内部检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质量验收。工程竣工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同意。

2建设单位收到施工单位的工程竣工报告、勘察和设计单位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后,应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含分包)、监理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等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对工程项目进行竣工验收。

3工程竣工验收应在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

4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5验收组在听取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汇报工程项目建设质量、合同履约及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情况后,应对各方提供的竣工资料、工程实物质量、使用功能等进行抽查、试验、评价,形成验收意见,验收组成员分别签字,各责任单位分别盖章。

3.6.8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3.7质量缺陷与事故处理

3.7.1工程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根据实体情况及检测结果,及时提出技术处理方案,由原设计单位认可。

3.7.2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应保护现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如实上报,不得隐瞒。对危及生命安全的重大事故应启动应急预案。

3.7.3建设单位负责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并及时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3.7.4发生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事故,应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工程鉴定单位进行结构鉴定。原设计单位根据鉴定结果,提出质量事故处理技术方案。施工单位根据质量事故处理技术方案,编制施工方案,经建设、监理单位审批后组织施工,并应确保施工过程安全。

3.7.5质量事故处理应严格按照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和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查同意的事故处理方案及相应的技术措施执行。

3.7.6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措施完成后,应对处理后的工程质量重新进行检查验收。

3.7.7工程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的报告、调查鉴定、处理技术方案和重新检查验收的记录等应整理归入工程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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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施工技术文件

3.8.1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对施工技术文件的编制要求和移交期限做出明确规定。

3.8.2建设工程的施工技术文件由施工单位负责编制;实行总承包的工程项目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汇集、整理分包单位编制的有关施工技术文件;其他相关单位按其在工程中的相关职责做好相应工作。

3.8.3施工技术文件应随施工进度及时整理,做到字迹清楚、项目齐全、记录准确、完整真实,并及时移交建设单位存档。

3.8.4需编制、汇集、整理、存档的施工技术文件包含下列内容:

1施工组织设计及相关资料;

2施工图设计文件会审、技术交底相关资料;

3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设备出厂质量合格证书、出厂检(试)验报告及复试报告;

4施工检(试)验报告;

5施工记录;

6测量复核及预检记录;

7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

8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资料;

9功能性试验记录;

10质量事故报告及处理记录;11设计变更通知单和洽商记录;12竣工总结与竣工图;

13竣工报告与竣工验收证书。

4安全生产管理

4.1一般规定

4.1.1安全报监

1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必须依据中标通知书,向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件审核手续,并提供下列文件资料:1)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与该工程项目经理签订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责任书;

2)该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技术措施;

3)拟用于该工程的大中型施工机具、设备的清单和安全性能状况资料,实际使用时如有变更,应及时办理并更手续;

4)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

5)施工单位为从事危险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凭证;

6)建设单位提供安全文明施工费已支付50%的凭证和继续支付的计划。

2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严格按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相关标准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方案认真组织实施,作好开工前的准备工作,并接受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文明施工和安全技术措施的验收,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件审核手续,取得施工许可证。

3因故停工的工程、施工单位应采取措施,保证停工期间的安全。凡停工三个月以上的工程,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提出停工报告,恢复施工前必须重新向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申办安全生产条件审核手续。

4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应会同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按规定分阶段对工程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状况进行综合评定,并接受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阶段性验收和安全生产综合验收。

4.1.2目标责任

1施工单位应当建立以第一责任人为核心的各级、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

安全生产全面负责。项目经理是本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从事特殊工种的作业人员对本工种的安全生产负主要责任。

2施工单位应将安全目标责任分解落实到人,并上墙公示。

3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配备有关安全生产的标准、规范、制定各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设置在操作的明显位置。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应列为安全活动和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

4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设立安全管理部门,在施工现场按照建设工程的规模大小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要时应设立独立的安全管理机构。

5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用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施工单位内部经济承包合同中必须有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控制指标并有明确的奖罚措施。

6建设单位应在开工前为施工单位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及时提供地下管网和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的有关资料,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7施工现场有多个施工单位的,建设单位应协调各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

8任何人、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时强行施工。

4.1.3专项施工方案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爆破工程及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施工单位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必要的计算书,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由现场技术负责人、主管工长和专职安全员监督实施。

2对涉及地下暗挖工程、深基坑工程、高大模板工程、30m以上高空作业工程、深水作业工程、城市房屋拆除爆破和其他土石大爆破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必须组织相关专业不少于5名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

专家组必须提出书面论证审查报告,论证审查报告应作为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附件。施工单位应根据论证审查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完善,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按照方案组织实施。

3施工、监理和建设单位应建立安全检查、验收制度,对重点环节和重点内容进行重点监控,严禁随意变动经过审查的专项施工方案。

4.1.4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作业前,施工单位项目部技术人员应将分部分项工程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班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安全管理人员应参加安全技术交底。

2安全技术交底应按照施工方案的要求进行细化和补充,将操作者的安全事项讲明,要有针对性、指导性。

3安全技术交底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经交底双方签字确认。

4.1.5安全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单位必须制定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应由分管经理组织进行每月不少于一次的安全检查;项目负责人必须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会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进行每周不少于一次的全面安全检查。

2项目负责人必须掌握当天的天气情况。六级以上风等异常恶劣天气,施工、监理单位必须立即组织安全检查。遇影响施工作业的异常天气,应停止施工。

3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必须按定人、定时、定措施的“三定”原则进行整改,做好书面记录,并存档。

4.1.6安全教育培训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制定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2施工单位应对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每年进行规定学时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3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新的施工现场前,应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经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4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现场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记录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受教育者应签字确认。

4.1.7班前安全活动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现场建立班前安全活动制度。

2各班组每天必须进行班前安全活动,针对当天作业中的不安全因素进行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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