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基础和监管设施验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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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验收流程(2013-01-08)

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验收流程(2013-01-08)

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验收流程严格按照《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基础和监管设施验收标准>的通知》(署加发E2007)143号)有关规定进行建设,建设工作完毕后,严格按照海关总署有关规定,做好验收工作。

具体内容和程序如下:
1.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分别向河南省人民政府和郑州海关提出预验收书面申请;
2.郑州海关牵头,会同当地相关部门组成预验收小组,依据《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基础和监管设施验收标准》进行预验收,并由预验收小组写出验收评估意见,预验收小组组长签署预验收结论和评审意见;
3.预验收合格后,郑州海关与郑州市人民政府共同签署《预验收纪要》,内容主要包括综保区基础和监管设施建设等情况;
4.河南省国土管理部门在预验收合格后致函国土资源部,提请国土资源部对综合保税区预验收范围内的土地项目利用手续进行审核确认;
5.国土资源部确认同意后,由河南省人民政府致函郑州海关,提请郑州海关向我署申请正式验收;
6.郑州海关向海关总署上报申请正式验收的请示(随附河南省人民政府申请验收的函、《预验收纪要》和国土资源部对综合保税区预验收范围内的土地项目利用审核确认的手续)。

7.海关总署根据国务院批复,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验收组对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后,联合验收组与河南省共同签署《验收纪要》,颁发《综合保税区验收合格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监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监管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下简称“特殊区域”)就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中华人民共与国关境内,以保税为基本功能,由海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监管的特殊经济功能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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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三条 【执法范围】海关在特殊区域内设立机构,并依照本办法对进出特殊区域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及特殊区域内企业、场所实施监管。
信息共享的计算机公共信息平台共享范围,实现功能,开发要求均应当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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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业务类型】为实现加工、物流、贸易、口岸等功能,在特殊区域内可以开展下列业务:
(一)存放海关监管货物;
(二)国际采购、分销、流通性简单加工与配送;
(三)国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转口贸易;
(四)国际中转;
(五)检测与维修;
(六)商品展示;
(七)研发、加工、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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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建设要求】特殊区域实行封闭式管理。特殊区域与中华人民共与国关境内的其她地区(以下简称“区外”)之间,应当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卡口、围网、视频监控系统以及海关监管所需的其她设施。未经主管海关批准,特殊区域内不得设置除海关监管设施以外的其她设施。
特殊区域建设完毕并按照有关规定验收合格的,方可开展相关业务。因发展需要,对特殊区域内基础设施与监管设施进行变更的,应当经主管海关批准并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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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的管理
第十五条 【分类管理】海关依法对区内企业实行企业分类管理制度,对区内企业开展海关稽查,监督区内企业规范管理与守法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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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会计管理】区内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与国会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规范财务管理,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账簿、报表,记录本企业的财务状况与有关进出区货物、物品的库存、转让、转移、销售、简单加工、使用等情况,如实填写有关单证、账册,凭合法、有效的凭证记账与核算。

特殊监管区域的知识总结

特殊监管区域的知识总结

一、特殊监管区域的定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赋予承接国际产业转移、联接国内国际两个市场的特殊功能和政策,由海关为主实施封闭监管的特定经济功能区域。

截至2012年11月,我国已批准在27个省区市设立110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二、特殊监管区域的分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现有六种模式: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园区(包括珠海跨境工业园区 ,霍尔果斯边境合作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进口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保税物流中心(分为A型和B型)这三种模式属于保税监管场所。

三、共同点1、是都需要经过国务院审批,纳入国家级开发区范畴,同时享受所在地区国家赋予开发区的优惠政策;2、是采取封闭围网管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基础和监管设施验收有严格的标准;3、是都具有一线二线的通关特征;四是都具备保税功能,即对区内的货物实施保税政策。

四、各自的特点1、保税区保税区(Bonded Area ;the low-tax; tariff-free zone ;tax-protected zone),也称保税仓库区,级别低于综合保税区。

这是一国海关设置的或经海关批准注册、受海关监督和管理的可以较长时间存储商品的区域。

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海关实施特殊监管的经济区域。

保税区的功能定位为“保税仓储、出口加工、转口贸易”三大功能。

保税区具有进出口加工、国际贸易、保税仓储商品展示等功能,享有“免证、免税、保税”政策,实行“境内关外”运作方式,是中国对外开放程度最高、运作机制最便捷、政策最优惠的经济区域之一。

保税区能便利转口贸易,增加有关费用的收入。

运入保税区的货物可以进行储存、改装、分类、混合、展览,以及加工制造,但必须处于海关监管范围内。

外国商品存入保税区,不必缴纳进口关税,尚可自由进出,只需交纳存储费和少量费用,但如果要进入关境则需交纳关税。

各国的保税区都有不同的时间规定,逾期货物未办理有关手续,海关有权对其拍卖,拍卖后扣除有关费用后,余款退回货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综合保税区监管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综合保税区监管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综合保税区监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海关对综合保税区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定义】本办法所称的综合保税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主要开展保税加工、保税物流、保税服务等相关业务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第三条【职责】海关依照本办法在海关法定职权范围内对进出综合保税区的运输工具、海关监管货物以及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场所进行监管。

第四条【基础和监管设施】综合保税区的基础和监管设施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建设完成。

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以开展有关业务。

验收合格后的相关设施不得擅自增加或改变。

第五条【业务范围】除相关法律法规禁止开展的业务外,综合保税区内可以开展加工、装配、制造、仓储、物流、研发、检测、维修、展示、转口以及经海关批准的其他业务。

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不得进出综合保税区。

第六条【卡口管理】综合保税区实施围网(实体和信息)和卡口管理。

卡口通道实行分类管理,货物、运输工具和人员应当通过相应的卡口通道进出综合保税区。

货运卡口实施智能化管理,并与口岸卡口建设标准对接,纳入口岸物流通关体系。

第七条【人员和商业设施】除安全保卫人员和相关部门、企业值班人员外,综合保税区内不得居住人员。

海关及其他行政管理机构的办公场所原则上应当设置在综合保税区围网以外。

除保障综合保税区内人员正常工作、生活必需的配套设施外,综合保税区内不得设立商业性生活消费、商业零售设施以及其他与保税加工、保税物流、保税服务无关的设施。

第八条【区内企业】综合保税区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可以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区外法人企业依法在综合保税区设立的分支机构。

区内企业开展业务前应当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符合海关信用管理相关规定。

(信用管理,AEO、信用公示)区内企业开展业务涉及海关事务担保的,海关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电子账册管理】海关对区内企业的海关监管货物实行电子账册管理,区内企业应当办理电子账册的设立、变更、核销、注销等手续。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体方案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体方案

报关大厅及配套服务 海关业务窗口
海关机房 视频监控中心
卡口通道 周界围网
电子卡口系统 通道监控
卡口设备间
隔离围网 围网视频监控
周界报警
查验场
查验场地磅 查验平台 视频监控
仓库、道路
仓库监控 道路监控
土建
综合布线
配套环境
电子卡口系统
卡口通道示意图
卡口通道: 2进2出A类+3进6出B类+1进1出行政通道(进、出共用)。
10 LED引导屏 11 通道视频监控 12 可视语音对讲
集装箱箱号自动识别系统
系统收到箱体触发信号后,由箱号图像拍摄设备拍摄箱号图像并传送至箱号图像 识别设备,由识别设备识别出集装箱箱号及集装箱箱型。
主要特点: 识别GB/T1836-1997标准的集装箱
号码; 处理20英尺箱、40英尺箱、48英尺
箱号采集 电子车牌采集
数据调度系统
前端采集信息 放行控制信息
IC卡自动识别系统 电子地磅采集系统 车牌图像抓拍识别系统
设 备控 状制 态信 信息 息
闸口放行控制系统
可视语言对讲系统 LED引导屏系统
集中监控 客户端
集中监控系统
LAN
通道视频监控系统
监控网络
后台控制系统
武安保税物流中心 海关辅助系统
数 据 预 订
IC卡读写设备
➢ IC卡读写器
电 磁 感 应
IC卡
➢ IC卡
闸口放行控制系统
闸口控制系统主要接收后台系统发送的放行信息,通过电子栏杆控制车辆的放 行,在LED显示屏显示指引信息,同时红绿灯亮。
保税物流中心后台系统
放 行 指 令
前端采集系统
➢ 放行控制指令 ➢ 提示信息指令

自贸区知识竞赛题2

自贸区知识竞赛题2

知识竞赛必答题1、《质检总局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指出,探索建立试验区检验检疫监管新模式,按照方便进出、严密防范质量安全风险的原则,“一线”最大限度予以便利,主要实施进出境检疫和重点敏感货物检验;“二线”在完善检验检疫便利化措施基础上,做好进出口货物的检验检疫监管工作。

2、《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的通知》规定:上海黄金交易所在区内面向试验区和国际提供以人民币计价结算的贵金属交易、交割和结算服务,提高人民币在国际贵金属市场上的使用。

3、《上海海关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保税展示交易业务的公告》所称保税展示交易,是指经海关注册登记的试验区内企业在试验区内或者区外开展保税展示交易的经营活动。

4、《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适合入区项目指引》的通知》规定:适合入区企业类型有保税加工类企业、保税物流类企业和保税服务类企业。

5、《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支持青岛前湾、烟台保税港区检验检疫先行先试工作的函》规定:对进入交易(展销)中心的进境食品、化妆品、箱包、饰品、葡萄酒等商品实施“入区一次性检验检疫+出区分批核销”监管模式。

6、《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规定:区内加工企业全部用境外运入料、件加工的制成品销往非保税区时,海关按照进口制成品征税。

7、《保监会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中,中国保监会对上海保监局提出的有关事项作出批复,支持上海完善保险市场体系,推动航运保险定价中心、再保险中心和保险资金运用中心等功能型保险机构建设。

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规定:保税仓库按照使用对象不同分为公用型保税仓库和自用型保税仓库。

9、《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所称深加工结转,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将保税进口料件加工的产品转至另一加工贸易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

10、《山东省青岛前湾保税港区条例》规定:保税港区管委会设立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对符合区域功能和产业政策的企业给予扶持。

6种海关特殊监管区区别

6种海关特殊监管区区别
4.货物出园区时视同进口按实际监管方式的有关规定办理
5.货物入园区应当征收出口关税的~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征收
4
6. 园区内货物可以自由流转
7. 园区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的货物交易、流转不征收进出口环节和国内流通环节的有关税收
四、保税港区
保税港区是设立在国家对外开放的口岸港区和与之相连的特定区域内~集港口、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出口加工区于一身~是目前我国对外开放层次最高、政策最优、功能最全、区位优势最明显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产业功能:1、出口加工、2、保税物流、3、研发业务、4、检测业务、5、维修业务
相关政策:1.境外货物入园区保税
2.园区货物出境免征出口关税
3.国内货物入园区退税
4.港区内加工产品不收增值税
5.货物出区内销按成品征税
3
6.货物入区应当征收出口关税的~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征收
7.区内货物可以自由流转
8.区内建设及业务开展所需进口机器、设备等~地区内进口自用合理数量办公用品免税
10.港区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的货物交易、流转不征收进出口环节和国内流通环节的有关税收
二、出口加工区
出口加工区是设立在现有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海关监管的特定区域。
出口加工区是为了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而设立的~出口加工区要遵循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导向~着力吸引技术水平高、增值含量大的加工贸易企业和带动配套能力强的大型下游企业入区。出口加工区内禁止开展高耗
全国57个。上海金桥、松江、青浦、漕河泾、闵行、大连、沈阳、天津、北京天竺、青岛、济南、烟台、威海、江苏昆山、苏州工业园区出口加工区、苏州高新区出口加工区、南京、无锡、南通、镇江、连云港、杭州、宁波、嘉兴、厦门、广州、深圳、武汉、成都、重庆、郑州、芜湖、珲春、秦皇岛、郑州、西安、赣州、呼和浩特、北海、乌鲁木齐出口加工区。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基础和监管设施验收标准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基础和监管设施验收标准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基础和监管设施验收标准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下简称特殊区域)基础设施标准严格依据经批准的特殊区域规划控制面积和四至范围进行规划设计;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和供地审批手续,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基础设施开发建设完毕,实现七通一平;区内无生活居住建筑设施。

二、特殊区域与非特殊区域之间隔离围墙标准特殊区域与非特殊区域之间应设置隔离围墙(设立在独立海岛上的特殊区域可视情特殊处理),隔离围墙应为不间断全封闭式隔离设施,不得有破损和缺口。

隔离围墙距地面的总净高度不低于3米。

距隔离网内、外直径5米内不得有永久性建筑,不得种植高度超过0.5米的灌木和其他植物。

电线杆、路灯等配电设备必须距离围网不少于5米,距隔离网内、外直径5米内如有变电塔等配电设施,应对该配电设施在原来围网的基础上进行独立围网。

隔离围网通过特殊区域的河道应不间断,河道两边地面以上高度不低于2.5米,河道围网或金属槛栅应设至河床。

(一)永久性围墙:分为金属网状、金属槛栅、实体墙等式样。

1.金属网状式:由基座、金属网状钢管架、铁丝网组成。

(1)底部:地面以上为内砖外水泥砂浆罩面或浇注水泥式基台,高0.35-0.5米。

(2)中部:为金属菱型网状钢管架结构。

钢管与金属网间距,金属网与底部基台间距均不大于0.05米。

①钢管(或方钢)高度不低于2.5米,直径不小于0.07米;②金属网高2.2米,宽1.5米,网丝直径不小于0.005米;③网眼见方不大于0.0025平方米。

(3)上部:横排列三根带刺铁丝网,每根间距0.1米或高为0.3米的金属网。

2.金属槛栅式:由基座、金属槛栅组成。

(1)底部:地面以上为内砖外水泥砂浆罩面或浇注水泥式基台,高0.35-0.5米;(2)中部:①槛栅实体水泥柱0.35-0.4*0.35-0.4厘米,柱与柱之间间隔5-6米;②金属槛栅为直径不小于0.015米的方、圆钢加顶端枪尖组成;③金属槛栅间距不超过0.1米。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基础和监管设施验收标准(署加发〔2007〕1(精)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基础和监管设施验收标准(署加发〔2007〕1(精)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基础和监管设施验收标准》的通知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院校 :为规范出口加工区海关监管隔离设施的建设标准, 总署于 2000年制定并印发了《出口加工区隔离设施及海关有关监管设施标准》(署税〔 2000〕 311号和《关于对出口加工区卡口设置专用通道的要求》(署税〔 2000〕 680号(以下统称“原标准”。

6年多来,“原标准”对出口加工区的建设起到了积极的规范作用,为海关的有效监管提供了有力保障。

正是由于出口加工区高标准的建设起到了示范作用,国务院要求这期间批准设立的跨境工业区、保税物流园区和保税港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比照出口加工区的标准建设。

随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种类的日益增多以及功能的不断拓展,“原标准”在执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需修改和完善的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管理,统一建设标准和验收标准,以适应新形势的发展要求,总署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商务部、交通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及外汇局等九部门联合制定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基础和监管设施验收标准》(以下简称《验收标准》。

《验收标准》适用于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和跨境工业区等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现予印发,请各直属海关将《验收标准》转发本关区内各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委会,并指导他们严格按照《验收标准》进行规划建设海关监管设施。

对《验收标准》印发之日起开工建设的各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各地海关要严格按照《验收标准》做好经国务院批准新设立的各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预验收工作,联合验收小组也将依《验收标准》进行正式验收,《验收标准》印发之日前已按“原标准”建设的隔离围网,仍按“原标准”进行验收。

《验收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同时,《出口加工区隔离设施及海关有关监管设施标准》(署税〔 2000〕 311号、《关于对出口加工区卡口设置专用通道的要求》(署税〔 2000〕 680号同时废止。

保税物流中心基础和监管设施验收标准

保税物流中心基础和监管设施验收标准

保税物流中心基础和监管设施验收标准摘要:一、保税物流中心概述1.保税物流中心的定义与功能2.保税物流中心在我国的发展现状二、保税物流中心基础和监管设施验收标准1.验收标准的制定背景与目的2.验收标准的主要内容2.1 基础设施建设要求2.2 监管设施建设要求2.3 信息化建设要求2.4 消防安全要求2.5 其他相关要求三、保税物流中心验收标准的重要性1.保障国家税收安全2.促进外贸稳定增长3.提升物流行业整体水平四、保税物流中心验收标准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1.存在的问题1.1 验收标准过高,导致企业负担加重1.2 验收标准执行不力,监管不到位1.3 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2.对策建议2.1 优化验收标准,减轻企业负担2.2 强化监管力度,确保验收标准执行到位2.3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提高违法成本正文:一、保税物流中心概述保税物流中心,是指在境内划定的区域内,由国务院批准设立,专门为进口货物提供保税仓储、保税加工、保税物流等业务活动,具有特殊海关监管功能的区域。

保税物流中心对于推动我国外贸发展、优化产业结构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保税物流中心在我国得到了迅速发展。

二、保税物流中心基础和监管设施验收标准为规范保税物流中心的建设和发展,确保保税物流中心基础和监管设施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我国制定了一系列保税物流中心基础和监管设施验收标准。

这些验收标准涵盖了基础设施建设、监管设施建设、信息化建设、消防安全等方面,旨在保障保税物流中心正常运行,促进外贸稳定增长。

三、保税物流中心验收标准的重要性保税物流中心验收标准对于保障国家税收安全、促进外贸稳定增长、提升物流行业整体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严格执行验收标准,可以确保保税物流中心的基础设施和监管设施达到规定要求,有利于防范税收风险,提高保税物流中心的运作效率和服务水平,从而推动我国外贸的健康发展。

四、保税物流中心验收标准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在保税物流中心验收标准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如验收标准过高、执行不力等。

海关总署第191号令

海关总署第191号令

海关总署令第191号(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发布时间:2010-03-15《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已于2010年3月1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署长盛光祖二○一○年三月十五日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为了规范管理,海关总署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64号,以下简称《办法》)作如下修改:将《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由“对外贸易,包括国际转口贸易”修改为“国际转口贸易”。

本决定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9月3日海关总署令第164号发布,根据2010 年3月15日海关总署令第191号公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对保税港区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保税港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国家对外开放的口岸港区和与之相连的特定区域内,具有口岸、物流、加工等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第三条海关依照本办法对进出保税港区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以及保税港区内企业、场所进行监管。

第四条保税港区实行封闭式管理。

保税港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其他地区(以下称区外)之间,应当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卡口、围网、视频监控系统以及海关监管所需的其他设施。

第五条保税港区内不得居住人员。

除保障保税港区内人员正常工作、生活需要的非营利性设施外,保税港区内不得建立商业性生活消费设施和开展商业零售业务。

海关及其他行政管理机构的办公场所应当设置在保税港区规划面积以内、围网以外的保税港区综合办公区内。

第六条保税港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共享的计算机公共信息平台,并通过“电子口岸”实现区内企业及相关单位与海关之间的电子数据交换。

6种海关特殊监管区区别

6种海关特殊监管区区别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政策功能说明及对比自1990年为适应我国不同时期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设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简称特殊区域)以来,已先后批准设立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等6类(在国发[2012]58号文件上提出)。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为所在地区提升产业水平、扩大就业,促进外贸和社会经济发展作出了贡献。

目前,各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基本覆盖了沿海、沿江、沿边、内陆地区的重要港口和中心城市。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基本特征:一是经过国务院审批,设立在我国境内,纳入国家级开发区范畴,享受开发区的优惠政策;二是采取封闭围网管理,对基础设施和监管设施验收有严格的标准;三是都具有一线和二线的通关特征;四是具备保税功能,境外货物进入园区,海关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区内可开展保税货物的加工、仓储、转口、展示等业务(统称保税加工、保税物流两大类业务)。

下面分别介绍六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功能以及相应的政策一、保税区保税区是由国务院批准的在我国境内设立的海关监管的特定区域。

全国15个。

1990年6月,经中央批准,在上海创办了中国第一保税区——上海外高桥保税区。

1992年以来,国务院又陆续批准设立了14个保税区和一个享有保税区优惠政策的经济开发区:天津港、大连、张家港、深圳沙头角、深圳福田、福州、海口、厦门象屿、广州、青岛、宁波、汕头、深圳盐田港、珠海保税区、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

产业功能:保税区作为我国最早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其功能设置是较为宽泛的,主要有:1、国际贸易、2、保税仓储、3、转口贸易、4、出口加工5、商品展示,并且保税区内的转口货物可以在区内仓库或者区内其他场所进行分级、挑选、刷贴标志、改换包装形式等简单加工。

相关政策:1.货物入区保税2.区内货物出境免征出口关税3.国内货物入区不退税,离境可退税4.区内加工产品不收增值税5.全部使用境外料件加工的制成品出区按进口制成品征税6.用含有境外料件加工的制成品出区按所含境外运入料件征税7.货物入区应当征收出口关税的,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征收8.区内货物可以自由流转9.区内建设及业务开展所需进口机器、设备等,地区内进口自用合理数量办公用品免税10.港区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的货物交易、流转不征收进出口环节和国内流通环节的有关税收二、出口加工区出口加工区是设立在现有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海关监管的特定区域。

保税物流中心基础和监管设施验收标准

保税物流中心基础和监管设施验收标准

保税物流中心基础和监管设施验收标准标题:保税物流中心基础和监管设施验收标准导言:保税物流中心作为一种特殊的经济区域,具有提供便利的海关监管环境,为跨境贸易和物流提供了更高效的通关和货物存储服务。

然而,为了确保保税物流中心的正常运营和顺利监管,必须设立一系列基础设施和监管措施,来满足验收标准并保证实施有效的监管。

本文将从基础设施的角度,探讨保税物流中心的验收标准和其对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

一、基础设施的重要性1. 标准的场地建设保税物流中心的场地建设应满足一定的规模与空间要求,确保可以容纳各类进出口货物并提供高效的物流服务。

合理规划和设计场地布局,考虑到货物分类、装卸设施、存储设备等因素,以最大程度地优化流程和操作。

2. 先进的设备设施保税物流中心的设备设施包括仓库、堆场、码头、物流车辆、起重机械等,必须具备先进的技术和高效的性能。

仓库设施应具备货物分类、管理、追踪的功能,码头应有完善的装卸机械和通风、照明等设备,以便提供便利、快捷和安全的货物操作服务。

3. 完善的信息系统保税物流中心的信息系统必须能够实时监控各个环节的数据和信息,为海关、企业和相关部门提供及时精准的管理决策依据。

信息系统应具备出入库信息管理、库存管理、安全监测、财务管理等功能,以便保障物流中心的正常运营和供应链的有序衔接。

二、监管设施的验收标准1. 安全防范措施保税物流中心的验收标准应确保设施内外的安全防范措施齐全,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要设置完善的出入口管控系统,包括安全门、监控摄像头等,以保证货物进出的安全和追踪。

要配备专业的安保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演练和培训,提高应急处理和危险品安全管理能力。

还需对火灾防护、卫生消毒、环境保护等方面设置切实有效的措施。

2. 接收能力和设备质量保税物流中心的验收标准应对设施的接收能力和设备的质量进行评估。

要确保设施能够胜任保税货物的容纳和运营需求,并具备扩展和调整的潜力。

对设备的质量和性能进行严格把关,确保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能保持稳定和高效的运转状态。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基础和监管设施验收标准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基础和监管设施验收标准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基础和监管设施验收标准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下简称特殊区域)基础设施标准严格依据经批准的特殊区域规划控制面积和四至范围进行规划设计;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和供地审批手续,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基础设施开发建设完毕,实现七通一平;区内无生活居住建筑设施。

二、特殊区域与非特殊区域之间隔离围墙标准特殊区域与非特殊区域之间应设置隔离围墙(设立在独立海岛上的特殊区域可视情特殊处理),隔离围墙应为不间断全封闭式隔离设施,不得有破损和缺口。

隔离围墙距地面的总净高度不低于3米。

距隔离网内、外直径5米内不得有永久性建筑,不得种植高度超过0.5米的灌木和其他植物。

电线杆、路灯等配电设备必须距离围网不少于5米,距隔离网内、外直径5米内如有变电塔等配电设施,应对该配电设施在原来围网的基础上进行独立围网。

隔离围网通过特殊区域的河道应不间断,河道两边地面以上高度不低于2.5米,河道围网或金属槛栅应设至河床。

(一)永久性围墙:分为金属网状、金属槛栅、实体墙等式样。

1.金属网状式:由基座、金属网状钢管架、铁丝网组成。

(1)底部:地面以上为内砖外水泥砂浆罩面或浇注水泥式基台,高0.35-0.5米。

(2)中部:为金属菱型网状钢管架结构。

钢管与金属网间距,金属网与底部基台间距均不大于0.05米。

①钢管(或方钢)高度不低于2.5米,直径不小于0.07米;②金属网高2.2米,宽1.5米,网丝直径不小于0.005米;③网眼见方不大于0.0025平方米。

(3)上部:横排列三根带刺铁丝网,每根间距0.1米或高为0.3米的金属网。

2.金属槛栅式:由基座、金属槛栅组成。

(1)底部:地面以上为内砖外水泥砂浆罩面或浇注水泥式基台,高0.35-0.5米;(2)中部:①槛栅实体水泥柱0.35-0.4*0.35-0.4厘米,柱与柱之间间隔5-6米;②金属槛栅为直径不小于0.015米的方、圆钢加顶端枪尖组成;③金属槛栅间距不超过0.1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2018修正)【法规类别】保税区与保税管理【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第240号令【修改依据】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43号)【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发布日期】2018.05.29【实施日期】2018.07.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9月3日海关总署令第164号发布根据2010年3月15日海关总署令第191号公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12月20日海关总署令第235号公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第240号令《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对保税港区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保税港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国家对外开放的口岸港区和与之相连的特定区域内,具有口岸、物流、加工等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第三条海关依照本办法对进出保税港区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以及保税港区内企业、场所进行监管。

第四条保税港区实行封闭式管理。

保税港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其他地区(以下称区外)之间,应当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卡口、围网、视频监控系统以及海关监管所需的其他设施。

第五条保税港区内不得居住人员。

除保障保税港区内人员正常工作、生活需要的非营利性设施外,保税港区内不得建立商业性生活消费设施和开展商业零售业务。

海关及其他行政管理机构的办公场所应当设置在保税港区围网以外。

第六条保税港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共享的计算机公共信息平台,并通过“电子口岸”实现区内企业及相关单位与海关之间的电子数据交换。

第七条保税港区的基础和监管设施、场所等应当符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基础和监管设施验收标准》。

国家口岸查验基础设施建设标准

国家口岸查验基础设施建设标准
在国家口岸查验基础设施 建 设 项 目 的 审 批、核 准、设 计 和 建 设 过程中,要严格遵 守 国 家 相 关 规 定,认 真 执 行 本 建 设 标 准,坚 决 控 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 城 乡 建 设 部、国 家 发 展 改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革 委 负 责, 具体解释工作由海关总署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张 琪 张玉堂 高 鹏 刘武锋 王百荣 刘 伟 卢 越 印淇琪 王瀚彬 胡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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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第一章 总 则 …………………………………………… (1) 第二章 水运口岸查验基础设施 …………………………… (3)
第一节 建设规模与内容构成 …………………………… (3) 第二节 选址与规划布局 ………………………………… (5) 第三节 面积指标 ………………………………………… (6) 第四节 建筑与建筑设备 ………………………………… (9) 第五节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 (10) 第三章 航空口岸查验基础设施 …………………………… (12) 第一节 建设规模与内容构成 …………………………… (12) 第二节 选址与规划布局 ………………………………… (14) 第三节 面积指标 ………………………………………… (15) 第四节 建筑与建筑设备 ………………………………… (18) 第五节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 (18) 第四章 铁路口岸查验基础设施 …………………………… (20) 第一节 建设规模与内容构成 …………………………… (20) 第二节 选址与规划布局 ………………………………… (22) 第三节 面积指标 ………………………………………… (23) 第四节 建筑与建筑设备 ………………………………… (25) 第五节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 (26) 第五章 公路口岸查验基础设施 …………………………… (28) 第一节 建设规模与内容构成 …………………………… (28) 第二节 选址与规划布局 ………………………………… (30) 第三节 面积指标 ………………………………………… (31) 第四节 建筑与建筑设备 ………………………………… (34)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基础和监管设施验收标准(署加发〔2007〕143号)+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基础和监管设施验收标准(署加发〔2007〕143号)+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基础和监管设施验收标准》的通知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院校:为规范出口加工区海关监管隔离设施的建设标准,总署于2000年制定并印发了《出口加工区隔离设施及海关有关监管设施标准》(署税〔2000〕311号)和《关于对出口加工区卡口设置专用通道的要求》(署税〔2000〕680号)(以下统称“原标准”)。

6年多来,“原标准”对出口加工区的建设起到了积极的规范作用,为海关的有效监管提供了有力保障。

正是由于出口加工区高标准的建设起到了示范作用,国务院要求这期间批准设立的跨境工业区、保税物流园区和保税港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比照出口加工区的标准建设。

随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种类的日益增多以及功能的不断拓展,“原标准”在执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需修改和完善的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管理,统一建设标准和验收标准,以适应新形势的发展要求,总署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商务部、交通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及外汇局等九部门联合制定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基础和监管设施验收标准》(以下简称《验收标准》)。

《验收标准》适用于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和跨境工业区等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现予印发,请各直属海关将《验收标准》转发本关区内各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委会,并指导他们严格按照《验收标准》进行规划建设海关监管设施。

对《验收标准》印发之日起开工建设的各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各地海关要严格按照《验收标准》做好经国务院批准新设立的各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预验收工作,联合验收小组也将依《验收标准》进行正式验收,《验收标准》印发之日前已按“原标准”建设的隔离围网,仍按“原标准”进行验收。

《验收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同时,《出口加工区隔离设施及海关有关监管设施标准》(署税〔2000〕311号)、《关于对出口加工区卡口设置专用通道的要求》(署税〔2000〕680号)同时废止。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22号――关于公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有关管理事宜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22号――关于公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有关管理事宜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22号――关于公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有关管理事宜【法规类别】海关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22号【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发布日期】2010.03.30【实施日期】2010.03.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22号)为配合海关总署2010年第10号公告(以下简称10号公告)的实施,现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有关管理事宜公告如下:一、对已经被整合到国务院新批准设立的综合保税区或保税港区内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区或保税物流中心,且已按照综合保税区或保税港区模式验收运作的,区(中心)内企业(包括双重身份企业)应按照保税港区或综合保税区企业编码规则重新设置企业编码(即经营单位十位数编码中的第5位为“6”),企业的类别维持不变,《注册登记证书》作相应变更;对已整合纳入综合保税区或保税港区,但尚未按照综合保税区或保税港区验收运作的,区(中心)内企业经营单位十位数编码保持不变,待验收运作后再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变更。

二、自2010年4月1日起,企业按照《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填制规范》(见附件)填制相应单证,《海关总署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和明确出口加工区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填制要求的通知》(署通〔2000〕747号)同时废止。

三、自2010年7月1日起,海关对进出综合保税区、保税港区的货物实行电子账册(电子账册第一位标记代码为“H”,以下简称H账册;减免税货物对应电子账册第六位标记代码为“D”,以下简称HD账册)管理。

海关在2010年6月30日前完成建立电子账册和导入数据等前期工作。

四、对2010年6月30日前已按照综合保税区或保税港区模式运作的保税物流中心,海关自2011年1月1日起对其进出货物实行电子账册管理,海关在2010年12月31日前完成建立H账册、HD账册和数据导入等工作。

对于2010年6月30日之后纳入综合保税区或保税港区的保税物流中心,海关在综合保税区或保税港区验收后6个月内实行H账册、HD账册管理,并完成建立H账册、HD账册和数据导入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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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基础和监管设施验收标准
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下简称特殊区域)基础设施标准
严格依据经批准的特殊区域规划控制面积和四至范围进行规划设计;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和供地审批手续,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基础设施开发建设完毕,实现七通一平;区内无生活居住建筑设施。

二、特殊区域与非特殊区域之间隔离围墙标准
特殊区域与非特殊区域之间应设置隔离围墙(设立在独立海岛上的特殊区域可视情特殊处理),隔离围墙应为不间断全封闭式隔离设施,不得有破损和缺口。

隔离围墙距地面的总净高度不低于3米。

距隔离网内、外直径5米内不得有永久性建筑,不得种植高度超过0.5米的灌木和其他植物。

电线杆、路灯等配电设备必须距离围网不少于5米,距隔离网内、外直径5米内如有变电塔等配电设施,应对该配电设施在原来围网的基础上进行独立围网。

隔离围网通过特殊区域的河道应不间断,河道两边地面以上高度不低于2.5米,河道围网或金属槛栅应设至河床。

(一)永久性围墙:分为金属网状、金属槛栅、实体墙等式样。

1.金属网状式:由基座、金属网状钢管架、铁丝网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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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底部:地面以上为内砖外水泥砂浆罩面或浇注水泥式基台,高0.35-0.5米。

(2)中部:为金属菱型网状钢管架结构。

钢管与金属网间距,金属网与底部基台间距均不大于0.05米。

①钢管(或方钢)高度不低于2.5米,直径不小于0.07米;
②金属网高2.2米,宽1.5米,网丝直径不小于0.005米;
③网眼见方不大于0.0025平方米。

(3)上部:横排列三根带刺铁丝网,每根间距0.1米或高为0.3米的金属网。

2.金属槛栅式:由基座、金属槛栅组成。

(1)底部:地面以上为内砖外水泥砂浆罩面或浇注水泥式基台,高0.35-0.5米;
(2)中部:
①槛栅实体水泥柱0.35-0.4*0.35-0.4厘米,柱与柱之间间隔5-6米;
②金属槛栅为直径不小于0.015米的方、圆钢加顶端枪尖组成;
③金属槛栅间距不超过0.1米。

3.实体墙式:由底座、实体建筑材料组成。

(1)底中部:内砖外水泥浆罩面或水泥浇注,横截直径不小于0.25米。

(2)上部:横排列三根带刺铁丝网,每根间距0.1米。

—2 —
(二)过渡性围墙:由水泥桩和铁丝网组成。

1.铁丝网:高2米,长3米,可以拆卸。

2.桩头略高于网,两个桩头间距3.2米。

三、进出特殊区域卡口、通道设施及有关监管设施标准
(一)进出特殊区域通道(包括临时通道):为保证海关对进出特殊区域的货车(包括货物)、客车、人员的有效监管,特殊区域要设置供货车、客车、人员进出的专用通道。

专用通道至少3条,应分别设置进区货车通道、出区货车通道、客车及人员通道。

进出区客车及人员通道可视情况合为一条,但要留出空间,以备在需要的时候,将客车和人员进、出通道分开。

专用通道间有隔离设施,并设有明显标志。

(二)卡口:货物通道应设置检查卡口。

在卡口安装电子闸门放行系统、车辆自动识别系统、单证识别系统、与H2000联网的电子地磅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卡口与货物验放部门实行联网。

卡口硬件应比照海关总署已招标的卡口设备型号、参数标准配置。

在客车及人员通道安装电子闸门放行系统、读卡器及视频监控系统。

为方便特殊区域人员进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特殊区域设置一个行政卡口,行政卡口必须设置相应监控设施,专人值守,原则上只能进出人员。

可根据实际需要在特殊区域内设立用于基建车辆进出的临时出入口,临时出入口必需设置相应的监控设施,专人职守,在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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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完毕后予以关闭或改造成普通围墙。

(三)验货场地:特殊区域卡口附近应设有验货专用场地,其面积视具体情况而定。

验货场地应配有可供海关、检验检疫部门共同使用的验货平台,配置与H2000联网的电子地磅系统、必备的照明设施等。

(四)监管仓库:特殊区域内应设有符合监管要求、可供海关及检验检疫部门共同使用的监管仓库,仓库内安装有照明设施和视频监控系统。

验货平台应与监管仓库相接,并可进行铲车作业。

(五)巡逻通道:区内沿隔离围墙设有供海关监管、巡逻的专用通道,横宽不少于4米。

为确保海关24小时监管,沿巡逻通道要安装照明设施。

(六)监控系统:沿特殊区域隔离围网设置视频监控系统和报警系统,保证海关对围网周界全方位无盲区监控。

在海关认为有必要实施监控的其他地点,如监管仓库、验货平台、卡口等处设置适当的监控系统。

监控系统应在验收前安装到位,并能够正常运行。

所有报警系统设施不能对人身造成伤害。

特殊区域所需配置的视频监控系统、报警系统,由特殊区域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经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其他专用的海关和检验检疫部门所需监控设备,由海关总署、质检总局统一配置。

具体配置规模,由特殊区域所在地海关、检验检疫部门根据实际业务量提出设计方案,报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审批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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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检验处理场所和设施:特殊监管区域内应设有检验检疫所需的熏蒸消毒或销毁处理场所和设施,符合安全要求,有警示标志,并配有现场办公用房、药品器械库和必要的消毒器具以及存放待处理物品的防疫库。

距生活和工作区域不少于50米。

(八)特殊区域应建立符合海关、检验检疫监管要求的网络环境和计算机管理系统,满足外汇、税务等部门有关业务监管信息共享的管理需要。

四、海关及检验检疫部门监管、办公和休息用房标准
(一)监管用房:在两条货车通道的中间应设立海关监管用房,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宽度不少于3米。

(二)办公用房:特殊区域主管部门应向驻区海关及检验检疫部门提供永久性办公用房。

办公用房内应有专供企业办理货物进出区手续的办事大厅,办事大厅应在显著位置设置企业办事流程等方便企业办理业务的设施。

在永久性办公用房建成使用前,特殊区域主管部门应为驻区海关及检验检疫部门提供可开展海关及检验检疫业务的临时办公室。

(三)休息用房:由于海关、检验检疫对特殊区域实行24小时监管和通关,特殊区域主管部门应向驻区海关及检验检疫部门提供休息用房。

五、海关及检验检疫部门监管配套设施
特殊区域主管部门应向驻区海关及检验检疫部门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保证海关及检验检疫部门办公所需水、电供应以及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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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线路的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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