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
合同的主义务、从义务及附随义务的区别
合同的主义务、从义务及附随义务的区别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应当一致,这是民法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体现。
关于当事人的合同义务而言,主要有主义务、从义务以及附随义务。
那么三者有何区别呢?下面由我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合同的主义务、从义务及附随义务的区别主义务,也叫主给付义务,是指合同关系中固有的、必备的、自始确定的、能够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
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主给付义务就是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所有权,买受人的主给付义务便是支付价款。
从义务,即从给付义务,是指在主给付义务之外、不具有独立意义的、只能辅助主给付义务发挥功能的义务。
它的目的不在于决定合同的类型,而是在于使合同目的更好地实现。
例如《民法典》(2021.1.1生效)第785条规定,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也就是说,在加工承揽合同中,对加工承揽者而言,主给付义务是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作品,从给付义务便是帮定作人保守秘密,不得擅自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附随义务,是指并非自始确定的、而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发生的、旨在更好地实现当事人利益的义务。
例如,花店在出售新鲜花枝的时候会包装好花束以便顾客携带;出售锅炉的店家应当告知购买者使用锅炉的注意事项;超市应当保持购物环境的安全,避免损害顾客的人身安全等。
这三种义务存在着以下的特点:第一,对合同的性质起决定性作用的是主给付义务,例如交付货物转移所有权的是买卖合同,劳务支付薪金的是劳动或者雇佣合同。
而从给付义务、附随义务对合同的定性不存在影响;第二,如果一方不履行合同的主给付义务,另一方可以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但是如果一方仅仅是没有履行合同的从给付义务或者附随义务,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另一方是不能要求解除合同的;第三,如果一方不履行合同中的主给付义务或者从给付义务,另一方可以通过诉讼请求的方式要求对方履行,但附随义务是不能依诉请求的;第四,如果一方因为没有恰当地履行三个义务中的任何一个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受损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合同附随义务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合同附随义务是指合同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性质、交易习惯或者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承担的附随于主合同义务的义务。
合同附随义务的法律后果是指当事人违反附随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我国《民法典》中,对合同附随义务的法律后果有明确的规定。
本文将从合同附随义务的定义、法律后果及其适用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合同附随义务的定义合同附随义务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基于法律规定、合同性质、交易习惯或者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所承担的附随于主合同义务的义务。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协商义务:当事人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积极协商,以实现合同目的。
2. 通知义务:当事人应及时通知对方有关合同履行情况,如合同变更、解除、履行期限届满等。
3. 告知义务:当事人应将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对对方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告知对方。
4. 指示义务:当事人应根据合同性质和交易习惯,对对方进行必要的指导。
5. 保密义务:当事人应保守合同内容、履行情况等商业秘密。
三、合同附随义务的法律后果1. 违约责任当事人违反附随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损害赔偿:当事人因违反附随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2)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当一方违反附随义务时,应支付违约金。
(3)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违反附随义务,对方有权解除合同。
2. 损害赔偿当事人违反附随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1)直接损失:当事人因违反附随义务而直接遭受的损失。
(2)间接损失:当事人因违反附随义务而间接遭受的损失。
3. 诉讼时效当事人主张附随义务的法律后果,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三年内提出。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丧失胜诉权。
四、合同附随义务的适用1. 法律适用《民法典》合同编对合同附随义务的法律后果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应遵守法律规定。
合同法的附随义务
合同法的附随义务引言在合同法中,附随义务是指与合同主体义务相关联的义务。
它们一般是合同各方所约定的补充义务,旨在保障合同的有效履行和实现合同目的。
本文将介绍合同法中的附属义务及其特点,并分析其在合同关系中的作用。
什么是附属义务附随义务,又称附属义务,是合同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
在合同中,主体义务是指合同各方约定的最重要的义务,而附属义务则是与主体义务相联系的、补充性的义务。
附属义务的存在对于保证合同的有效履行和实现合同的目的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合同中的附属义务多种多样,具体形式取决于合同类型和合同各方的约定。
在不同的合同中,附属义务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信息披露义务:某些合同中,一方可能有义务向对方提供特定的信息,以保证对方能够全面了解合同事项。
例如,公司合同中的股东信息披露义务。
2.保密义务:当合同涉及商业机密或其他敏感信息时,合同各方可能约定保密义务,禁止泄露或利用该信息。
3.协助义务:有些合同涉及复杂的操作或需要其他合同方的协助才能履行,此时各方可能会约定协助义务,确保合同的顺利执行。
4.维护义务:在一些合同中,一方可能需要承担对合同标的物的维护、保养、修理等义务,以保持合同标的物的正常运作。
5.违约责任义务:当一方违反合同约定时,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附随义务的作用附随义务在合同关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它们通过补充和支持主体义务,确保了合同的有效履行和实现合同目的。
具体而言,附随义务的作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补充和保障主体权利和义务:附随义务在合同中起到了补充和保障主体权利和义务的作用。
通过明确合同各方在特定情况下的行为义务和责任,避免了合同关系中的不确定性和争议。
2.维护合同关系的平衡:附随义务使得合同关系更加平衡。
各方在签订合同时,不仅要履行主体义务,还要履行附属义务,这使得合同关系更加完整和可靠。
3.保护弱势方利益:附随义务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保护合同关系中的弱势方利益。
合同的附随义务
合同的附随义务合同编号, [合同编号]甲方(公司/个人), [甲方名称]地址, [地址]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乙方(公司/个人), [乙方名称]地址, [地址]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鉴于甲乙双方就 [合同主要内容] 达成协议,为确保合同的有效履行,甲乙双方在此确认并同意以下附随义务:1. 保密义务。
甲乙双方应对合同涉及的商业机密、技术秘密等保密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泄露相关信息。
2. 履行协助义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应相互协助,提供必要的支持和配合,确保合同义务的顺利履行。
3. 补充协议。
若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需要修改或补充的情况,甲乙双方应及时协商并签署书面补充协议,明确修改或补充的内容及生效时间。
4. 违约责任。
若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5. 其他。
其他双方约定的附随义务, [其他附随义务内容]本附随义务自双方签署合同之日起生效,具有合同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 ________________ 日期, 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 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 ________________ 日期, 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 ________________。
合同附随义务见证人(如有), 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
见证人签名, ________________。
注,本范本仅为参考,具体内容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
租赁合同的附随义务5篇
租赁合同的附随义务5篇篇1甲方(出租人):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承租人):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同意就租赁事宜达成协议,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特制定本合同协议。
除租赁的主要义务外,双方还需履行一系列附随义务,具体如下:一、甲方附随义务1. 交付租赁物:甲方应当在签订本合同后X日内将租赁物交付给乙方,并保证租赁物的状况良好,符合使用目的。
2. 维修与保养:甲方有义务对租赁物进行必要的维修和保养,确保其正常使用。
在乙方通知甲方租赁物存在故障时,甲方应当及时响应并处理。
3. 权利保证:甲方应保证乙方在租赁期内享有租赁物的使用权,并保证乙方不受第三方权利主张的干扰。
4. 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租赁物的相关证明文件,如产权证明、设备清单等。
二、乙方附随义务1. 按时支付租金: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或拒付。
2. 合理使用租赁物:乙方应当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租赁物,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或进行损害租赁物的行为。
3. 通知义务:乙方发现租赁物存在故障或需要维修时,应当及时通知甲方,并配合甲方进行维修和保养工作。
4. 返还租赁物:租赁期满或合同终止后,乙方应当将租赁物返还给甲方,并保证其状况良好。
三、保密义务双方应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获知的对方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予以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四、违约责任如一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的附随义务,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有权要求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五、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导致一方无法履行本合同项下的附随义务时,该方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双方可协商解决。
六、争议解决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七、其他条款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什么是附随义务
什么是附随义务在合同关系中除了要履⾏合同义务,还要履⾏附随义务的。
附随义务对合同义务有着协助的作⽤,也是不可或缺的⼀部分,也是为了维护当事⼈的利益。
那么什么是附随义务呢?下⾯店铺的⼩编就给⼤家介绍⼀下,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什么是附随义务⽬前,各国⽴法对附随义务并没有明确规定其涵义,故学界对其表述也并不⼀致。
附随义务有⼴义和狭义之分,⼴义的附随义务包括先合同义务、合同履⾏中的附随义务、后合同义务。
狭义的附随义务是指合同履⾏过程中,为协助实现主给付义务,遵循诚实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的和交易习惯⽽履⾏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后者排除了先合同义务与后合同义务,理由在于这三者在义务功能、违反义务的责任等⽅⾯存在较⼤的差异。
笔者倾向于采⽤前者,即⼴义的附随义务涵义。
先合同义务、合同履⾏中的附随义务、后合同义务虽然在⼀些⽅⾯存在差异,但它们在维护合同当事⼈的利益,实践诚实信⽤原则,保护交易的安全性和稳定性上更多的是⼀种共同性。
因此应将其统⼀在附随义务的涵义中,以构建完整的现代合同法义务群。
附随义务具有可变性和不确定性,因⽽合同当事⼈很难在合同中约定附随义务的内容,⽽诚实信⽤原则的内容具有抽象性和效⼒的强制性,从⽽为确认与履⾏扩延合同义务提供了相应的模式。
诚实信⽤原则使得合同中当事⼈应当履⾏的义务从给付义务扩张到以前仅停留在道德层⾯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甚⾄还扩张到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
特定合同⼀经成⽴,不但在当事⼈之间发⽣权利义务关系,同时债务⼈对于与债权⼈具有特殊关系的第三⼈,亦负有照顾、保护义务,从⽽在债务⼈与第三⼈之间产⽣了⼀种以诚实信⽤为基础,以照顾及保护等附随义务为内容之法定债之关系。
在诚实信⽤原则的指导下,先合同义务、履⾏中的附随义务及后合同义务相继确⽴,使附随义务有了完整的理论基础。
因此诚实信⽤原则既是扩延合同义务产⽣的源泉,也是确认和判断扩延合同义务的依据。
附随义务具有可变性和不确定性,因⽽合同当事⼈很难在合同中约定附随义务的内容,⽽诚实信⽤原则的内容具有抽象性和效⼒的强制性,从⽽为确认与履⾏扩延合同义务提供了相应的模式。
论合同中的附随义务
论合同中的附随义务在合同中,附随义务在很多情况下也是一个很重要的合同条款。
它是指,当一方履行合同主要义务时,还需要同时履行其他的义务。
这些附随义务是合同主要义务的必要补充,可以更好地保障合同的履行。
本文将探讨附随义务的具体含义,并介绍几个相关的案例加以说明。
附随义务包括哪些内容呢?常见的有以下几种:1、信息披露义务: 不同类型的合同具有不同的信息披露义务,例如,保险合同要求投保人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借贷合同需要借款人提供自己的信用记录等资料,以证明偿还能力。
信息披露义务也包括双方在合同期间需要及时更新互相的信息,确保合同有效性。
2、协助义务: 在合同履行中,有些合同主要义务无法由一方独立完成,需要双方或第三方的协助。
例如,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卖方需要向买方提供买方要求的文件和证书,买方则需要支付相应的购房款。
3、保密义务: 在合同中,有些敏感信息需要保密,如商业秘密、技术机密等。
合同签订双方需要对相关信息进行保密,不泄露给第三方,否则可能会对双方利益造成损害。
接下来,我们来看几个有关的案例:1、某小学要招聘一位少儿英语教师,该校与一名教师签订了一份合同。
合同规定教师每周需要教授24学时的课程,每学时45分钟。
除此之外,合同还规定教师需要参加每年的中小学教师培训班、月底要将工资卡开户信息提交给校方、每周周报要提交一份小结等。
分析:这个案例中教师需要履行的主要义务是应付课堂教学任务,但同时合同中还附带了其他义务,如参加培训班、提交账户信息、周报等,这些义务是合同主要义务的必要补充,也是保证教学工作顺利完成的前提条件。
2、一家制药公司与某家研发机构签订了一份技术合作协议。
协议中规定公司需支付给研发机构一定的技术研发费用,并且研发机构开发出的新技术归公司所有。
同时,协议还规定,研发机构需要确保新技术的专有权不受侵犯,需要配合公司进行专利申请和维权工作。
分析:这个案例中,双方之间的主要义务是技术研发和技术产权的转移,但协议中还涉及了一部分保密和维权的附随义务。
合同法中的附随义务
(一)附随义务(Nebenpflicht)是大陆法系有关合同关系发展过程中义务的一个相当重要的理论。
附随义务理论是德国学者在探讨合同给付义务及其履行时首先提出的[1]。
德国学者认为,在合同中包含着一组旨在保护合同当事人权益的“义务网络”,注意义务、保护义务等是其组成部分,而且这些义务产生于合同解释的过程中,并附随于诸如买卖合同中的交付货物、支付价金等主义务[2]。
那么,何为附随义务?日本学者从附随义务与合同目的实现的关系考察,认为:附随义务是对于合同目的的达成并非不可或缺的给付义务[3]。
台湾著名学者史尚宽、王泽鉴从附随义务产生之源的角度考察,认为:附随义务是债务人依诚信原则于契约及法律所规定的内容之外所附有的义务[4]。
笔者认为,上述学者的考察视角是必要的,但是,还应当从制度价值的角度去考察附随义务,因此,对附随义务的解释应当是,附随义务是指依合同关系发展情形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为保障债权人给付利益的实现之义务。
它体现了如下特征:第一,附随义务不是合同约定中必然存在的义务,相反,是在合同约定之外具有或然性的义务;第二,附随义务的产生直接来自于法律的规定,但是,其产生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其基本法律理念和是否产生的判断标准;第三,附随义务产生的目的旨在使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得到最大程度上的实现;第四,附随义务不仅可以产生于合同关系存续期间,而且可以在缔约过程中和合同关系结束后的阶段存在,例如缔约人在缔约过程中尽力促成合同缔结的协助义务、出卖人在标的物交付时阐明注意事项的告知义务、医生手术时不得在体内遗留微型手术器械之保护义务、合同履行完毕后不向他人泄漏相对方的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等。
附随义务的这一特征体现了合同义务的扩张趋势。
附随义务理论的实行,使合同的效力从依附于既定的合同之内容,扩及于合同当事人之间事先不确定的权利义务的范围[5]。
在附随义务中,存在两种类型:一是可以独立诉请履行的附随义务,二是不能独立诉请履行的附随义务。
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有哪些
合同履⾏中的附随义务有哪些合同中的附随义务在我国《合同法》中应严格定义为狭义的概念。
其设⽴的⽬的在于⼀是促进实现主给付义务;⼆是维护对⽅的⼈⾝或财产利益。
违反附随义务与违反给付义务⼀样产⽣违约责任。
附随义务的内容包括通知、协助、保密和基于诚信原则⽽产⽣的其他义务。
店铺⼩编整理了下⽂,即阐述了附随义务的概念及特点,列举了附随义务的⼏种主要类型,分析了违反附随义务产⽣的法律后果,指出我国⽴法应进⼀步完善关于附随义务的规定。
⼀、附随义务的概念和特点(⼀)附随义务的概念附随义务是在法律⽆明⽂规定,当事⼈之间亦⽆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为了确保合同⽬的的实现并维护对⽅当事⼈的利益——主要是⼈⾝和财产利益,遵循诚实信⽤原则,依据合同的性质、⽬的和交易习惯所承担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
这表明附随义务以当事⼈之间的合同关系为前提,以诚实信⽤原则为依据,其⽬的在于确保合同⽬的的实现,并维护合同当事⼈的利益;其内容也并⾮⾃合同关系之始就已确定,⽽是根据合同的性质、⽬的和交易习惯,随着合同关系的进展逐步得以确⽴的。
(⼆)附随义务的特点附随义务具有以下特征:(1)附随义务具有从属性。
由于附随义务的存在价值主要是使债权⼈的利益得到更好的实现,所以,在合同关系中附随义务居于从属地位。
(2)附随义务具有不确定性。
⼀般⽽⾔,合同义务分为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两种,⽽且这些义务在合同成⽴之初就已经被确定。
但是,附随义务具有⼀定的特殊性,它并⾮⾃始确定,⽽是随着合同关系的进⾏,视具体情况要求当事⼈遵守⼀定的义务,以维护对⽅当事⼈的利益。
换⾔之,附随义务不受合同种类和性质的限制,即⽆论任何类型的合同均可发⽣附随义务。
此外,附随义务也不受合同是否有效存在的制约,在签约前、签约中和履约后的所有阶段都可能发⽣。
(3)附随义务具有法定性。
合同法属于私法范畴,合同法中的⼤多数条款均属于任意性规范,当事⼈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在契约⾃由原则的框架内⾃主决定合同内容,合同中双⽅的权利和义务的设定具有任意性;⽽附随义务则是基于诚实信⽤原则产⽣的,即使当事⼈双⽅在订⽴合同时没有约定,也不影响该种义务的存在,⽽且,此类义务⼀般情况下当事⼈也⽆权废⽌。
合同的主要义务附随义务是什么?
No decision is made until there is no disagreement.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合同的主要义务附随义务是什么?导读:主要合同义务是指当事人必须要履行的义务,而随附义务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旨在更好地实现当事人利益的义务。
合同在签订后也是为了更好的保障和维护双方的权益,在合同签订后也是包括了主要义务和随附义务两种,无论是哪一种义务其目的都是为了维护双方权益。
一、合同的主要义务附随义务是什么?主要合同义务是指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依诚实信用原则所应承担的必要的注意义务。
而合同的附随义务是相对于合同的主义务而言,是合同的标的、价款等主条款以外规定的或法律规定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九十二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主要合同义务跟附随义务的区别主要就在于义务产生的时间的不同,主要合同义务是产生在缔约过程中,到合同成立为止。
而付随义务则是伴随着合同的产生、履行、消灭的全过程。
主要合同义务只是付随义务的一部分,而付随义务要包括先合同义务,只是为了缔约过失责任而区分。
二、合同附随义务的法律规定附随义务是指在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之间亦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为了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并维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主要是人身和财产利益,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所承担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
虽然我国《合同法》规定了通知、说明、协助、保密等附随义务,但附随义务具有先天的局限性。
首先是其地位具有“附随性”。
合同关系中的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均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与合同约定为依据,不但明确且具有法律效力,权威性较高,是合同关系中的主要义务。
然而附随义务主要存在于判例学说之中。
其次是法律效力较低或者根本不具有法律效力。
合同的附随义务
合同的附随义务合同的附随义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通过协商一致、具有合法效力的、建立、变更或者终止为目的的意思表示。
在合同中,除了主要义务外,还存在着一些附随义务。
合同的附随义务是指主要义务的辅助、补充、保障或约束性义务。
一、附随义务的种类和作用合同的附随义务种类繁多,一般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义务的解释和补充:合同中的金额、日期、地点、连带责任等内容需要进一步明确和补充的义务。
2.义务的保障: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当事人可能需要提供履行担保、提供反担保、提供保险等义务。
3.义务的履行方式: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的履行方式,比如可以约定以书面形式、以电子邮件形式、以邮寄方式等方式履行合同,这就是合同的附随义务之一。
4.其他附随义务:合同中还可能存在其他附随义务,比如禁止转让、保密义务、违约金的约定等。
合同的附随义务主要有以下作用:1.明确合同内容:附随义务能够帮助当事人明确合同中一些模糊不清或者需要进一步补充的内容,从而防止合同漏洞和歧义,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权益的实现。
2.保障合同履行:附随义务能够加强合同对当事人的约束力,确保合同按照当事人的意愿履行,保障主要义务的执行。
3.提供担保和保险:附随义务可以为合同的履行提供担保或者提供保险,降低当事人的风险,增加信任和合作的基础。
4.规范行为:合同中的附随义务可以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规范,约束一方的行为,从而提高合同的执行效率和避免争议的产生。
二、附随义务的订立和约束力附随义务的订立通常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实现:1.合同的明示约定:当事人通过书面或口头的方式,在合同中明确阐述并约定附随义务的内容。
2.法律的规定:有些附随义务是根据法律的规定而存在的,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需另行约定,直接受法律的规定约束。
3.诚实信用原则:在一些情况下,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附随义务,但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当采取一些必要的行动,以保障合同的履行和对方的权益。
附随义务一旦订立,就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这些附随义务,否则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合同履行中违反附随义务的法律效果
依据传统的合同法理论,合同义务是当事人约定的义务,以有效成立的合同为前提。
其范围由约定或法定的内容来确定。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合同关系发生了显著变化,传统的合同义务已经扩张。
法律愈来愈全面地考虑到了在合同发展过程中的各种可能性,无论是在合同履行中或是履行以外,都不仅限于用传统的给付义务调整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根据诚信原则和交易习惯,还要求债务人做出必要准备,在整个合同关系发展过程中尽必要的注意以保障合同实现,保护相对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
我国《合同法》接受了这一趋势,在第四章“合同的履行”中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此处所涉及的义务即为“附随义务”(1)。
一、附随义务概念的简要解析附随义务作为一个理论正式起源于19 世纪末20 世纪初的德国民法判例与学说。
(2)1900 年的《德国民法典》第242 条将诚实信用规定为债法的基本原则,从而为法官解释及补充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确定附随义务的重要地位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也由此产生了大量的关于附随义务的典型判例,创设了许多表现为注意义务、合作义务、告知说明义务等各种形态的附随义务,形成了包括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在内的保护合同当事人权益的“义务网”。
附随义务的发展虽然已历经很长的阶段,但理论界对其概念的表述并不一致。
史尚宽先生认为附随义务是“依诚实信用原则,债务人于契约及法律所定内容以外尚负有的义务”。
(3)林诚二先生主张应依日本民法上“不为给付对达成契约之目的有无影响”(4)的标准来界定附随义务,认为凡依照合同性质或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为给付对达成合同目的没有影响的为附随义务。
王泽鉴先生也肯定了“附随义务是债之关系在其发展过程中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5)。
总结各位学者的理论可以得出以下共同点: (一) 附随义务产生的基础是诚实信用原则; (二) 附随义务的功能在于保证债权人利益的圆满实现及保护债权人的人身、财产等法益; (三) 附随义务是在个人权利本位的基础上兼顾社会权利、维护社会正义的具体体现。
约定义务附随义务的种类有哪些?
约定义务附随义务的种类有哪些?一、约定义务附随义务的种类有哪些?我国《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从这一条可以看出,附随义务至少具有三个方面的内容,即通知义务、协助义务与保密义务。
1、通知义务。
通知义务一般又称之为告知义务,它是指债务人负有对有关债权人利益的事项的通告使其知晓的义务。
合同的履行及合同目的的实现,需要当事人通力配合,其中需要双方互通信息的情形,多有所在。
如果依据诚信原则,当事人应当主动地通知对方,此时便可认为有通知义务存在。
合同法中关于通知义务有很多明确的规定。
综合起来说,通知义务包括:说明义务,如出卖人在交付标地物时,应如实向买受人说明有关标的物的使用、维修及保养方法等;忠实报告义务,如代理人应及时向被代理人报告被代理事务的情况;瑕疵告之义务,如赠与有瑕疵物品时,应将标的物的瑕疵如实告之受赠与人;此外还有迟到告之义务、提存地点及其方式的通知等。
2、协助义务。
协助义务又称为协作义务,指合同当事人应互为对方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提供照顾和便利,促使合同目的圆满实现。
它要求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承担协力义务;在履约中,当事人应当顾及另一方及其标的物的状况,最大限度地运用其能力和一切可以运用的手段实现对方的正当愿望,以利于合同的适当履行。
合同关系终止后,当事人应当协助对方处理与合同相关的事务。
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3、保密义务。
保密义务是指当事人一方对于知晓的对方的商业秘密或要求保密的信息、事项不得对第三人泄露。
《合同法》第43条对此作了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
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试论违反合同中附随义务之责任5篇
试论违反合同中附随义务之责任5篇篇1甲方(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违反合同中附随义务应承担的责任,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目的和背景本合同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违反合同中附随义务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保障乙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双方友好合作。
二、附随义务概述附随义务是指除主合同义务外,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其他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通知、协助、保护、保密等义务。
甲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约定的附随义务。
三、甲方违反附随义务的情形1. 甲方未履行通知义务,导致乙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遭受损失;2. 甲方未履行协助义务,影响乙方正常行使权利或实现合同目的;3. 甲方未履行保护义务,导致乙方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4. 甲方未履行保密义务,泄露乙方商业秘密或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
四、甲方违反附随义务的责任承担1. 甲方因违反附随义务导致乙方损失的,应赔偿乙方的直接损失和预期利益损失;2. 甲方应承担乙方因维权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3. 甲方应承担因违反附随义务而产生的其他法律责任。
五、责任追究程序1. 乙方发现甲方违反附随义务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说明违反义务的具体情况;2. 甲方应在收到通知后十五日内进行整改并回复乙方;3. 若甲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整改或回复,乙方有权向有关仲裁机构或法院提起诉讼,追究甲方的法律责任。
六、合同解除和终止1. 甲方严重违反附随义务,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2. 合同解除后,甲方仍应承担因违反附随义务而产生的法律责任;3.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年。
合同到期后,如双方继续合作,可续签本合同。
合同法 附随义务
合同法附随义务合同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规定了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解除和违约等相关事项。
在合同中,除了约定主要义务外,还存在着一些附随义务,本文将就合同法中的附随义务进行详细解读。
一、附随义务的定义所谓附随义务,指的是合同中与主要义务有关联但又不属于主要义务的一些义务。
它们通常是为了实现合同目的、保障合同权利和义务的履行而存在的。
二、附随义务的种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附随义务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 客观上与主要义务有关联的附随义务:即与主合同的实现目的和目标相关的附随义务。
例如,合同中约定的配套服务、售后服务等,都属于此类附随义务。
2. 依赖性附随义务:即合同中约定的某一义务的履行必须依赖于另一义务的履行才能实现。
例如,甲方承诺向乙方提供货物,而乙方则承诺向甲方支付货款,这两个义务是相互依存的。
3. 约定性附随义务:即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一些附加义务,用以规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情况。
例如,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违约金等都属于此类附随义务。
4. 法定附随义务:即法律根据合同的性质和情况规定的一些必要的附随义务。
例如,供应合同中的合理解释义务、销售合同中的交付义务等都是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的附随义务。
三、附随义务的效力合同法明确规定,附随义务在合同中应当具备明确的约定、合法性、一致性和相对独立性。
只有符合这些条件,附随义务才能起到相应的约束作用。
1. 明确的约定: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附随义务的内容、履行方式和责任承担等事项,以确保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2. 合法性:附随义务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3. 一致性:附随义务应当与合同的主要义务保持一致,并不得与合同的目的相悖。
4. 相对独立性:附随义务在合同中一般应当是相对独立的,即使合同中的其他条款无效或解释存在争议,附随义务仍能独立发挥约束力。
四、附随义务的履行和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一方未履行或者违约时,对方有权要求其履行、支付违约金或者承担赔偿责任等。
买卖合同的附随义务
买卖合同的附随义务买卖合同是商业活动中最常见的一种合同形式。
当买卖双方就商品的买卖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合同后,根据合同的约定,双方将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除了合同中明确约定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外,还存在着一些附随义务。
本文将探讨买卖合同的附随义务,并分析其在实际操作中的应用。
在买卖合同中,附随义务指的是不是合同的主要义务,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是不可或缺的。
这些附随义务可能是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约定的,也可能是法律根据特定情况下的法律规定。
买卖双方在履行附随义务时,即使没有明确约定,也应当按照商业惯例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操作。
一种常见的附随义务是交货和接收。
在买卖合同中,卖方有义务按照合同的约定将商品交付给买方。
交付时间和地点等细节也往往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卖方应确保交付的商品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和数量,并采取合理的包装措施,以确保商品在运输和交付过程中不受损坏。
买方则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接收商品,并验收商品的质量和数量。
如果发现商品存在瑕疵或者不符合约定,买方有权拒绝接收或要求卖方承担相应责任。
除了交货和接收之外,买卖合同中还常见的一个附随义务是付款。
根据合同约定,买方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时间付款。
付款的方式也往往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例如通过银行转账或支票支付。
在某些情况下,卖方也可能有义务提供相应的交易凭证,以证明买方已经履行了付款义务。
付款义务的履行是合同履行的核心,也是买卖双方共同信任和合作的基础。
此外,买卖合同中还存在一些其他的附随义务。
例如,卖方有义务保管商品,在商品交付之前采取适当的措施确保商品的完好和安全。
买方有义务支付合理的运输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除非另有约定。
另外,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还需要遵守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关税、税费和进口规定等法律法规。
买卖合同的附随义务在实际操作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它们规范了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的行为和责任,保护了双方的权益,并确保了交易的顺利进行。
合同的附随义务
合同的附随义务1. 引言在合同中,除了主要的义务条款外,有时也会包含一些附随义务。
这些附随义务常常是为了保证双方在合同执行期间的权益、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而设立的。
本文将探讨合同中的附随义务的概念、种类以及其在合同中的重要性。
2. 附随义务的概念附随义务,顾名思义,是指与合同主要义务密切相关的辅助性义务。
它们通常是对主要义务的补充、保障或约束。
附随义务的存在可以使得合同在执行过程中更加完善和可靠。
3. 附随义务的种类3.1 保密义务保密义务是一种常见的附随义务。
在某些合同中,一方可能需要对另一方提供的信息、技术或商业秘密等进行保密。
这种保密义务可以确保双方在商业交往中的敏感信息不被泄露,从而保护各方的利益。
3.2 协助义务协助义务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需要给予另一方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例如,在合同中约定的产品交付时间可能需要双方共同协调、配合以确保按时交付。
3.3 宣传义务有些合同可能对一方提供宣传或推广的义务。
这种义务常见于代言或合作宣传合同中。
一方可能需要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进行相关市场推广活动,以提升产品或品牌的知名度。
3.4 维护义务维护义务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需要对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进行维护和保养。
例如,软件开发合同中,开发方可能需要在开发完成后一定期限内提供免费的技术支持和维护服务。
3.5 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可以看作是一种附随义务。
当一方违反合同约定时,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违约责任的设立可以对合同执行方起到一定的约束作用,以保证合同的正常进行。
4. 附随义务的重要性附随义务在合同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它们的存在可以确保合同的完整性、可靠性和可执行性。
以下是附随义务的重要性:4.1 保证合同履行的顺利进行附随义务的设立可以帮助双方更加清晰地了解各自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
这样可以减少双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的误解和纠纷,从而保障合同的顺利进行。
4.2 提高合同的可执行性合同中的附随义务可以加强对合同执行方的约束力。
合同附随义务
合同附随义务合同附随义务是指合同主要义务之外的、根据合同目的必须履行的义务。
合同附随义务的设定是为了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和增加合同的效力,对于购买房屋、租赁、贷款、劳动合同等各类合同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合同附随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保密义务:在某些合同中,一方可能会获得对方的商业机密或个人隐私等重要信息。
为了保护这些信息的安全和防止泄漏,双方需要在合同中约定保密义务,明确一方不得将获得的信息透露给第三方或用于其他目的。
2.协助义务:在一些合同中,为了实现合同目的,双方需要相互协助和配合。
比如,在劳动合同中,雇主需要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培训,雇员需要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租客需要按时缴纳房租,维护房屋的清洁和安全。
3.提供信息和证明义务:在一些合同中,一方需要向对方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证明材料,以便对方履行合同义务。
比如,在贷款合同中,借款人需要向贷款人提供个人的身份证明和还款能力证明等信息。
在投保合同中,投保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被保险人的相关信息和保险理赔所需的证明材料。
4.维护合同债权人利益的义务:债权人在与债务人签订合同时,可能会要求债务人为其提供担保或提供第三方保险等方式,以确保其债权利益的安全性和保障。
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而产生的风险和争议。
5.提供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的义务:在销售合同或技术合作合同中,常常需要约定提供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的义务。
一方需要向对方提供使用产品的操作指南、维修保养方法等相关信息,并在必要时提供远程或现场技术支持,确保产品的正常使用和质量问题的解决。
合同附随义务的履行是合同主要义务的补充和完善,它的存在可以更好地保护合同当事人的权益,增加合同的可靠性和效力。
同时,在合同当事人发生争议时,可以依据合同附随义务的约定进行解决,减少争议的发生和纠纷的产生。
在约定合同附随义务时,应明确其内容、范围和履行方式,并采取必要的约束措施,如罚款、违约金、损害赔偿等,以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和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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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
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
摘要:附随义务在我国《合同法》中其设立的目的在于一是促进实现主给付义务;二是维护对方的人身或财产利益。
违反附随义务与违反给付义务一样产生违约责任。
附随义务的内容包括通知、协助、保密和基于诚信原则而产生的其他义务。
关键词:附随义务合同责任诚信原则
一、附随义务的概念和特点
(一)附随义务的概念
附随义务是在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之间亦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为了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并维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主要是人身和财产利益,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所承担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
这表明附随义务以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为前提,以诚实信用原则为依据,其目的在于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并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其内容也并非自合同关系之始就已确定,而是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随着合同关系的进展逐步得以确立的。
(二)附随义务的特点
附随义务具有以下特征:(1)附随义务具有从属性。
由于附随义务的存在价值主要是使债权人的利益得到更好的实现,所以,在合同关系中附随义务居于从属地位。
(2)附随义务具有不确定性。
一般而言,合同义务分为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两种,而且这些义务在合同成立之初就已经被确定。
但是,附随义务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它并非自始确定,而是随着合同关系的进行,视具体情况要求当事人遵守一定的义务,以维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
换言之,附随义务不受合同种类和性质的限制,即无论任何类型的合同均可发生附随义务。
此外,附随义务也不受合同是否有效存在的制约,在签约前、签约中和履约后的所有阶段都可能发生。
(3)附随义务具有法定性。
合同法属于私法范畴,合同法中的大多数条款均属于任意性规范,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在契约自由原则的框架内自主决定合同内容,合同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设定具有任意性;而附随义务则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即使当事人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没有约定,也不影响该种义务的存在,而且,此类义务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也无权废止。
二、附随义务的种类及适用
我国《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从这一条可以看出,附随义务至少具有三个方面的内容,即通知义务、协助义务与保密义务。
下面将分别阐述这三种义务以及其他附随义务。
1、通知义务。
通知义务一般又称之为告知义务,它是指债务人负有对有关债权人利益的事项的通告使其知晓的义务。
合同的履行及合同目的的实现,需要当事人通力配合,其中需要双方互通信息的情形,多有所在。
如果依据诚信原则,当事人应当主动地通知对方,此时便可认为有通知义务存在。
合同法中关于通知义务有很多明确的规定,例如: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等等。
综合起来说,通知义务包括:说明义务,如出卖人在交付标地物时,应如实向买受人说明有关标的物的使用、维修及保养方法等;忠实报告义务,如代理人应及时向被代理人报告被代理事务的情况;瑕疵告之义务,如赠与有瑕疵物品时,应将标的物的瑕疵如实告之受赠与人;此外还有迟到告之义务、提存地点及其方式的通知等。
2、协助义务。
协助义务又称为协作义务,指合同当事人应互为对方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提供照顾和便利,促使合同目的圆满实现。
它要求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承担协力义务;在履约中,当事人应当顾及另一方及其标的物的状况,最大限度地运用其能力和一切可以运用的手段实现对方的正当愿望,以利于合同的适当履行。
合同关系终止后,当事人应当协助对方处理与合同相关的事务。
例如: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
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
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3、保密义务。
保密义务是指当事人一方对于知晓的对方的商业秘密或要求保密的信息、事项不得对第三人泄露。
《合同法》第43条对此作了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
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例如:受雇人在雇佣合同终止后,应当对雇佣人的商业秘密等情况负有保密义务;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保密义务在技术合同中的地位显得尤为重要。
保密义务是一种消极义务,只要义务人消极的不作为,而不要求义务人积极的
作为。
因此保密义务的履行通常不会给义务人带来额外的负担。
4、其他附随义务。
(1)注意义务。
注意义务是对债务人在履行债务时的一般要求,即债务人应尽到如同管理自己事务的注意。
债务人的注意程度因其地位、职业、判断能力及债务的性质而有所不同。
一般而言,当事人应作一个善良管理人并像管理自己事务那样做到尽职尽责,以尽保护对方合法权益的义务。
(2)保护义务保护义务是指在由于合同接触(准备交涉、履行、受领等)而有发生侵害对方生命、身体、财产的可能性的场合,对于诸此法益不予侵害的义务。
附随义务中的保护义务,论其性质,实相当于侵权行为法上的社会安全义务,与给付义务的关系较远。
保护义务与给付义务有着相当的独立性,例如: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保护义务在合同缔结阶段就可能既已发生,其违反可能构成缔约上的过失,而在合同存续和履行阶段,保护义务依然存在,且与合同缔结阶段的保护义务可以认定为具有连续性。
其所要保护的法益,不是给付利益,而是相对人的维持利益或者固有利益。
我国《合同法》第301条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并且在审判实务中,也肯定了保护义务作为一种附随义务的存在。
四、违反附随义务的法律责任
违反附随义务,适用《合同法》第107条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总之,合同附随义务既是履行合同的必要,又为我国合同法所认可。
我们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不能眼睛只盯着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也要做到为实现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而尽所应该做到的,本着诚信的原则,为合同的顺利履行创造必要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