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安装工程检验规程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安装工程检验规程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安装工程检验规程第一章总则1.1 本规程共分人防工程孔口防护设备安装工程质量检验和人防工程通风系统检测两部分。
人防工程孔口防护设备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规程制定主要依据《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产品质量检验与施工验收标准》(RFJ01—2002)。
人防工程通风系统检测规程制定主要依据《人民防空工程施工质量检验评定标准》(RFJ01—2002)、《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GB50225—95)、《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94)、《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02)、《人民防空指挥工程设计标准》(RFJ1—99)、《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87—85)、《工业企业噪声测量规范》(GBJ122—88)、《玻璃纤维氯氧镁水泥通风管道》(JC646—1996)。
1.2 本规程规定了人防工程孔口防护设备安装工程质量检验及人防工程通风系统检测的技术要求、检验方法和评定标准。
1.3 本规程适用于人防工程孔口防护设备安装工程及人防工程通风系统检验。
第二章检验工作程序2.1 检验应在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进行。
受检单位应提供如下资料,方可实施检验。
(1)检验委托申请(2)防护设备生产许可证、产品出厂检测报告(或合格证)(3)施工图纸及隐蔽工程记录(4)自检报告2.2 检验中应使用检定合格的仪器设备。
检验人员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保证检验数据的科学性、真实性和可靠性。
2.3 经检测部门检测后,在七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
报告一式三份,分别报送人防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受检单位及检测单位存档。
第三章检验第一部分人防工程孔口防护设备安装工程质量检验3.1 本部分规程规定了人防工程孔口防护设备安装工程检验的技术要求,检验方法和评定标准。
3.2 本部分规程适用于人防工程孔口防护设备安装工程中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防爆波活门和防爆超压排气活门的检验。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人防[1010]288号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人防[1010]288号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人防[1010]28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确保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和加固改造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包括对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工程(单建式人防工程),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附建式人防工程)、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地下工程(兼顾工程)的质量监督。
第三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是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人防工程质量监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人防工程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工程实体和防护设备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四条人防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和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必须遵守人防工程建设管理有关规定,依法承担人防工程建设质量责任,依照本规定接受质量监督检查。
第一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全国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防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第六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设计文件,对单建式人防工程负责全面的质量监督;对附建式人防工程和兼顾工程负责防护方面的质量监督。
防护方面包括:防护结构、孔口防护设施,防化、防电磁脉冲、隔震设备,战时使用的通风、给排水、电气、通信设备管道,平战功能转换措施等。
第七条国家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国家人防工程质量监站)在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领导下,具体组织实施全国人防工程质量监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国家有关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规定和办法;(二)对各地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业务指导;(三)负责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和质量监督员的培训考核工作;(四)参与人防工程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五)掌握人防工程质量动态,组织交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经验;(六)承担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赋予的其他任务。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颁布《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厂资格审批和产品质量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颁布《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厂资格审批和产品质量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1994.11.22•【文号】•【施行日期】199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颁布《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厂资格审批和产品质量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现将《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厂资格审批和产品质量管理暂行规定》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厂资格审批和产品质量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厂资格审批和产品质量管理,确保防护设备产品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从事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产品生产的企业,必须按照规定申请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厂资格,经审查合格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承担防护设备产品的生产。
第三条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产品的生产,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质量稳定,维护方便,安全可靠。
第四条各级人防部门和承担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产品生产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资格条件第五条申请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厂资格的企业,必须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六条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厂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机械、结构、电气专业(生产其他专用防护设备产品与其生产品种相关专业)各应有一名以上的工程师或助理工程师,能够进行防护设备产品工艺设计,指导产品制造、组装和调试,处理本专业技术问题。
二、有供防护设备产品生产使用的生产设备(焊接平台、机加工设备等)、生产辅助设备、质量检测设备;机加工外协工作量在总机加工量的20%以下。
三、有试生产合格的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防爆波活门等防护设备产品。
四、有健全的生产管理机构、技术管理制度和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质量保障体系。
第七条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厂的试生产产品质量,必须由国家人防办公室确定的技术监督单位检测鉴定,每一项产品应当编制一份检测鉴定报告。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有哪些?【下载】
本文极具参照价值,如若实用请打赏支持我们!不胜感谢!人防工程防备设施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有哪些?【介绍下载】设施质量检测是人防工程防备中的一项重要内容,质量检测的合格与否,关系到人防工程防备设施能否投入民生宽泛使用。
那么,人防工程防备设施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有哪些?下文是对于人防工程防备设施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详尽介绍,请您持续阅读认识。
人防工程防备设施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强者防工程防备设施质量检测工作,保证战时人防工程防备设施的各项功能获得正常发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例,拟订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人防工程防备设施质量检测活动,应该恪守本规定。
第三条人防工程防备设施质量检测从内容上可分为惯例检测和专项性能检测。
惯例检测是防备设施加工、安装质量的检测,包含外形尺寸与配合尺寸、使用性能、资料和外观质量等项目;专项性能检测包含:密闭类防备设施的密闭性能检测,活门类防备设施和密闭阀门的通风性能检测,活门类消波系统的消波性能检测,障蔽类防备设施的障蔽性能检测,抗力型防备设施的抗力性能检测。
第四条人防工程防备设施质量检测推行资格认定制度。
凡从事人防工程防备设施质量检测的机构,应按本规定获得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认定的人防工程防备设施质量检测机构资格。
本文极具参照价值,如若实用请打赏支持我们!不胜感谢!第二章职责任务第五条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人防工程防备设施质量检测机构的资格认定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地区内的人防工程防备设施质量检测机构资格审察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人防办公室人防工程防备设施试验研究与质量检测中心在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领导下,详细执行以下职责:(一)肩负人防工程防备设施技术研究工作,负责人防工程防备设施新产品的试验定型与系列化工作。
(二)负责制定人防工程防备设施产质量量检测、保护管理等方面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国人防2009-324号核心提示: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通知)国人防〔2009〕324号关于颁发《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军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通知)国人防〔2009〕324号关于颁发《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军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民防办、民防局),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现将《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做好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工作,对于加强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监督,提升人防工程整体防护功能具有重要作用。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规定要求抓好落实。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二00九年八月二十一日(发至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主题词: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 管理抄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企业管理办公室。
(共印380份)承办单位:国家人防办公室联系人:丁果玄电话:66766315 余下全文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工作,确保战时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各项功能得到正常发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从内容上可分为常规检测和专项性能检测。
常规检测是防护设备加工、安装质量的检测,包括外形尺寸与配合尺寸、使用性能、材料和外观质量等项目;专项性能检测包括:密闭类防护设备的密闭性能检测,活门类防护设备和密闭阀门的通风性能检测,活门类消波系统的消波性能检测,屏蔽类防护设备的屏蔽性能检测,抗力型防护设备的抗力性能检测。
第四条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实行资格认定制度。
凡从事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的机构,应按本规定取得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认定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资格。
成都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产品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办法-成防办发〔2019〕30号
成都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产品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办法正文:----------------------------------------------------------------------------------------------------------------------------------------------------成都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产品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办法成防办发〔2019〕30号各区(市)县人防办、人防防护设备检测机构、人防防护(防化)设备生产企业、各相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人民防空工程防护(防化)设备质量检测及生产安装管理,规范人防设备产品质量检测市场行为,建立健全人防设备产品质量检测体系,保障人防工程质量,根据《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国人防〔2014〕438号)、《四川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川人防办〔2010〕132号)、《关于加强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川人防办〔2011〕66号)及《关于规范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国人防〔2017〕271号)等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成都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检测机构资格(一)按照国人防﹝2017﹞271号文件要求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二)已在四川省和成都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备案和监管登记。
二、检测依据(一)《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产品质量检验与施工验收标准》(RFJ01-2002);(二)《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试验测试与质量检测标准》(RFJ04-2009);(三)人防设计图纸及其他人防标准和规范。
三、检测范围用于人防工程出入口、设备出入口、连通口、进(排)风口、排烟道口部、防护单元分区等处用以阻挡或消弱冲击波、阻挡生化毒剂等进入的专用防护(防化)设备产品属于检测范围,主要包含:1.钢筋混凝土的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活门;2.钢结构的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活门、密闭观察窗、封堵框、封堵板;3.地铁和隧道正线防护密闭门;4.密闭阀门;5.油网滤尘器、人防通风管、过滤吸收器;6.防爆地漏;7.人防吊钩等。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的管理,确保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定点生产企业”)。
第三条定点生产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本规定,确保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人防办”)负责全国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级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人防办”)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人防办”)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定点生产企业的设立与资质第七条设立定点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二)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三)拥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设施、设备和技术人员;(四)具备完善的质保体系,具有相应的质量检测设备;(五)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六)无违法生产经营记录。
第八条定点生产企业应当向省级人防办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二)企业章程;(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四)生产设施、设备和技术人员情况说明;(五)质保体系和质量检测设备情况说明;(六)安全生产条件证明;(七)无违法生产经营记录证明。
第九条省级人防办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定点生产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颁发《资质证书》,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十条定点生产企业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保持其生产条件、质保体系和安全生产条件的稳定。
第十一条定点生产企业需要变更《资质证书》登记事项的,应当向省级人防办提出申请,并提供变更后的相关材料。
人防检测规定
4、围护结构防渗漏检测。
三、见证取样检测
1、水泥物理力学性能检验;
2、钢筋(含焊接与机械连接)力学性能检验;
3、砂、石常规检验;
4、混凝土、砂浆强度检验;
5、简易土工试验;
六、未按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致使事故损失扩大的。
第二十五条 检测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外省检测机构入陕承担防护设备检测业务的,应当向省级人防主管部门备案,取得入陕备案证后,到工程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登记。
第二十四条 人防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发证机关应取消其检测资格:
一、提供虚假材料申报质检机构资格的;
二、出借、套用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质检机构资格的;
三、转包检测业务的;
四、超出奇比准范围检测的;
五、伪造检测数据,检测报告弄虚作假的;
第三条 省级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人防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市、县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人防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人防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具有第三方检测资格的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防护效能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生产、施工现场的建筑安装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以及防护设备加工、安装质量和专项性能的检测。
(二)进入检测机构的工作场地(包括施工现场)进行抽查;
(三)组织进行比对试验以验证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
(四)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的检测行为时,责令改正。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产品与安装质量检测标准(暂行)rfj003-2021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产品与安装质量检测标准(暂行)rfj003-2021人防工程是指用于防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重要物资设施安全的工程。
在人防工程建设中,防护设备产品和安装质量的检测标准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探讨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产品与安装质量检测标准(暂行)rfj003-2021,帮助读者更深入地理解这一主题。
一、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产品标准1. 产品分类在rfj003-2021标准中,对防护设备产品进行了详细分类和定义。
包括但不限于防护门、防护窗、防护网、防护栅等。
每种产品都有相应的技术要求和检测标准。
2. 技术要求针对不同类型的防护设备产品,rfj003-2021提出了相应的技术要求,包括产品的材质、强度、密封性能、防爆性能等。
这些技术要求对于保障产品质量和使用安全至关重要。
3. 检测方法标准中还规定了对防护设备产品进行检测的方法和流程,包括检测设备的选择、检测环境的要求、检测过程的操作规范等。
这些检测方法的严谨性和科学性直接影响着产品检测结果的准确性。
二、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安装质量检测标准1. 安装要求除了产品本身的质量,安装质量也是影响防护设备使用效果的关键因素。
rfj003-2021对于防护设备的安装要求也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安装位置、固定方式、密封性能检测等。
2. 安装检测标准中还规定了对防护设备安装质量进行检测的方法和标准。
主要包括安装工艺检测和安装效果检测两个方面。
这些检测内容的严格执行,对于提高防护设备的使用效果至关重要。
三、个人观点和总结从rfj003-2021中我们可以看出,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产品与安装质量检测标准的制定对于提高防护设备的质量和使用效果有着重要意义。
只有严格执行标准中规定的技术要求和检测方法,才能有效保障人防工程的防护效果和安全性。
rfj003-2021为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产品与安装质量的检测提供了可靠的标准和指导。
希望相关部门和企业能够严格执行这些标准,保障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质量和安全,为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提供坚实的保障。
人防检测规定
陕西省人防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陕西省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工作,规范我省人防工程质量检测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扩建和已建人防工程的质量检测行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级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人防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市、县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人防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人防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具有第三方检测资格的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防护效能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生产、施工现场的建筑安装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以及防护设备加工、安装质量和专项性能的检测。
第五条人防工程质量检测的主要内容:一、涉及结构安全的项目检测(一)地基基础工程检测1、地基及复合地基承载力静载检测;2、桩的承载力检测;3、桩身完整性检测;4、锚杆锁定力检测。
(二)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1、混凝土、砂浆、砌体强度现场检测;2、钢筋配筋及保护层厚度检测;3、混凝土预制构件结构性能检测;4、后置埋件的力学性能检测。
二、结构防护效能项目检测1、门框墙、临空墙(顶板)、防毒通道墙(板)混凝土强度和截面尺寸检测;2、门框墙、临空墙(顶板)、防毒通道墙(板)钢筋配筋、加筋及保护层厚度检测;3、围护结构穿线孔洞及预埋、预留和战时封堵构件检测;4、围护结构防渗漏检测。
三、见证取样检测1、水泥物理力学性能检验;2、钢筋(含焊接与机械连接)力学性能检验;3、砂、石常规检验;4、混凝土、砂浆强度检验;5、简易土工试验;6、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检验;7、混凝土掺加剂检验;8、防水混凝土抗渗等级检验;9、防水材料检验;1 0、沥青、沥青混合料检验。
四、防护设备质量检测(一)常规检测1、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原材料质量检测;2、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加工质量检测;3、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安装质量现场检测。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产品质量出厂检测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产品质量出厂检测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05.21•【字号】赣人防发〔2013〕22号•【施行日期】2013.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产品质量出厂检测暂行办法》的通知赣人防发〔2013〕22号各设区市人防办,各有关单位:现将《江西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产品质量出厂检测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贯彻执行。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一日江西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产品质量出厂检测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管理,提高防护设备生产质量,确保人防工程防护功能,根据《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管理规定》、《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江西省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以及省人防办办公会议纪要关于防护设备质量管理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就我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产品质量出厂检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检测项目内容见赣人防发〔2012〕20号文中《产品出厂检测项目表》第三条检测程序(一)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在办理检测委托时,应与检测机构签订检测委托合同书。
(二)检测机构接到委托方通知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到达厂区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检测合格报告。
(三)防护设备质量出厂前检测在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厂区内进行,定点生产企业应配合提供必要的检测场地和辅助设施。
(四)检测人员根据检测的原始记录,如实编写检测报告,经检测机构授权的质量负责人审核后,由检测机构出具相应的检测报告,并及时通知委托单位领取,同时将检测合格报告清单传送到江西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合同信息化管理系统数据库备案,检测的有关资料及原始记录由检测机构存档。
(五)凡经出厂检测合格并在信息化管理系统数据库备案的防护设备方可申请领取《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保售后服务承诺书》,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须提供《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保售后服务承诺书》,交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当地人防主管部门查验。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检验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检验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09.27•【文号】发改国防规〔2024〕1450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检验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国防规〔2024〕14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国防动员(人民防空)办公室:为加强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检验检测管理,确保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的各项功能得到正常发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检验检测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2024年9月27日附件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检验检测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检验检测管理,确保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的各项功能得到正常发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检验检测,是指检验检测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等,对列入《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产品目录》的防护设备进行检验检测,出具公证数据和结果报告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活动。
第三条检验检测机构开展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检验检测业务,应当依法取得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定部门)的资质认定。
通过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检验检测业务。
第四条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建立与开展的检验检测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体系:(一)管理体系连续运行5年以上。
《上海市民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民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民防规〔2019〕3号)各区民防办公室、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民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2019年10月21日上海市民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民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贯彻落实《关于规范民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国人防〔2017〕271号)工作要求,保障民防工程防护设备各项功能得到正常发挥,参照国家及本市质量检测检验相关政策法规及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人防工程(即民防工程,以下统称民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检测及相关企业、机构等管理规定,结合本市民防工程建设及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范围内民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兼顾设防要求的地下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民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是指民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及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质量检验检测规定及工程验收技术标准等,对民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进行检测,出具检测报告,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活动。
第四条民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分为防护设备生产质量检测、防护设备安装质量检测和民防工程防护性能检测。
第五条民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实行资质认定管理制度。
从事民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的机构,应取得国家或者本市民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第六条上海市民防办公室是本市民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七条检测机构在本市开展业务应当依法在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防护设备检测应遵守国家及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强制性技术规范,遵循科学、规范、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九条相关行业协会可依法制定防护设备检测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开展行业培训和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维护行业成员的合法权益。
人防检测规定
人防检测规定TTA standardization office【TTA 5AB- TTAK 08- TTA 2C】陕西省人防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陕西省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工作,规范我省人防工程质量检测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扩建和已建人防工程的质量检测行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级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人防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市、县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人防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人防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具有第三方检测资格的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防护效能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生产、施工现场的建筑安装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以及防护设备加工、安装质量和专项性能的检测。
第五条人防工程质量检测的主要内容:一、涉及结构安全的项目检测(一)地基基础工程检测1、地基及复合地基承载力静载检测;2、桩的承载力检测;3、桩身完整性检测;4、锚杆锁定力检测。
(二)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1、混凝土、砂浆、砌体强度现场检测;2、钢筋配筋及保护层厚度检测;3、混凝土预制构件结构性能检测;4、后置埋件的力学性能检测。
二、结构防护效能项目检测1、门框墙、临空墙(顶板)、防毒通道墙(板)混凝土强度和截面尺寸检测;2、门框墙、临空墙(顶板)、防毒通道墙(板)钢筋配筋、加筋及保护层厚度检测;3、围护结构穿线孔洞及预埋、预留和战时封堵构件检测;4、围护结构防渗漏检测。
三、见证取样检测1、水泥物理力学性能检验;2、钢筋(含焊接与机械连接)力学性能检验;3、砂、石常规检验;4、混凝土、砂浆强度检验;5、简易土工试验;6、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检验;7、混凝土掺加剂检验;8、防水混凝土抗渗等级检验;9、防水材料检验;1 0、沥青、沥青混合料检验。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完整版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规定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国人防2009-324号核心提示: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通知)国人防〔2009〕324号关于颁发《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军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通知)国人防〔2009〕324号关于颁发《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军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民防办、民防局),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现将《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做好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工作,对于加强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监督,提升人防工程整体防护功能具有重要作用。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规定要求抓好落实。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二00九年八月二十一日(发至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主题词:人防工程防护设备 [质量检测] 管理抄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企业管理办公室。
(共印380份)余下全文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工作,确保战时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各项功能得到正常发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从内容上可分为常规检测和专项性能检测。
常规检测是防护设备加工、安装质量的检测,包括外形尺寸与配合尺寸、使用性能、材料和外观质量等项目;专项性能检测包括:密闭类防护设备的密闭性能检测,活门类防护设备和密闭阀门的通风性能检测,活门类消波系统的消波性能检测,屏蔽类防护设备的屏蔽性能检测,抗力型防护设备的抗力性能检测。
第四条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实行资格认定制度。
凡从事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的机构,应按本规定取得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认定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资格。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
检测管理规定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89K-LLS98YT-SS8CB-SSUT-SST108】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国人防2009-324号
核心提示: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通知)国人防〔2009〕324号关于颁发《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军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通知)
国人防〔2009〕324号
关于颁发《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
通知
各军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民防办、民防局),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现将《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做好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工作,对于加强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监督,提升人防工程整体防护功能具有重要作用。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规定要求抓好落实。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
二00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发至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
主题词:人防工程防护设备 [质量检测] 管理
抄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企业管理办公室。
(共印380份)余下全文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工作,确保战时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各项功能得到正常发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从内容上可分为常规检测和专项性能检测。
常规检测是防护设备加工、安装质量的检测,包括外形尺寸与配合尺寸、使用性能、材料和外观质量等项目;专项性能检测包括:
密闭类防护设备的密闭性能检测,活门类防护设备和密闭阀门的通风性能检测,活门类消波系统的消波性能检测,屏蔽类防护设备的屏蔽性能检测,抗力型防护设备的抗力性能检测。
第四条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实行资格认定制度。
凡从事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的机构,应按本规定取得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认定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资格。
第二章职责任务
第五条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的资格认定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资格审查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人防办公室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试验研究与质量检测中心在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领导下,
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承担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技术研究工作,负责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新产品的试验定型与系列化工作;
(二)负责制订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产品质量检测、维护管理等方面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三)承担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和安装企业防护设备试生产和增项产品的质量检测,承担各级人防部门委托的仲裁检测业务;
(四)负责对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和安装企业进行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
(五)承担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下达的其它任务。
第七条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有关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政策法规和制度标准,自觉接受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二)承担所属区域内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的委托检测,参与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的人防工程质量检查和工程验收;
(三)严格按照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的相关检测标准开展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质量检测;
(四)对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结果负法律责任;
(五)执行检测收费标准,保证公正检测,树立良好信誉。
第三章资格条件
第八条申报成立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的单位,应当为非涉外机构和非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企业,并具备下列条件:(一)人员
1、防护专业工程师、机械专业工程师、结构专业工程师、电气专业工程师各1名以上,从业1年以上且熟悉与本专业相关的防护设备质检标准。
2、从事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的人员(专职质检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初级以上技术职称,应通过防护设备专业知识的相关培训,能熟练操作相关质检仪器设备,熟悉所检测防护设备的相关检测标准。
3、使用超声波探伤类特种设备检测的人员必须持有国家质量监督机构颁发的操作证书或国家人防办颁发的相关培训合格证书。
(二)场地
1、检测仪器设备存放间不小于30平方米,所有检测仪器设备必须存放于专用柜内并有醒目标识。
2、密闭性能检测场所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并应配有5吨以上行车。
3、通风性能检测场所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并应配有3吨以上行车。
(三)设备
1、常规检测应配备的设备
外形尺寸与配合尺寸检测仪器设备:千分尺、游标卡尺、直尺、卷尺、塞尺、靠尺、平面度检测仪、垂直度检测仪、螺纹检测仪、同轴度检测仪等。
使用性能检测仪器设备:拉力计,计时器。
材料和外观质量检测仪器设备:回弹仪(测商品混凝土强度)、钢筋扫描仪(测商品混凝土中钢筋的布置及保护层厚度),商品混凝土超声检测分析仪(测商品混凝土结构中的孔缝等隐患),钢板测厚仪,金
属超声探伤仪(检测焊缝),漆膜测厚仪与划格刀具(检测油漆厚度与附着力)。
金属材料的材质(强度和理化实验)可委托有资质的专门机构进行检测。
2、密闭性能检测应配备的设备
测试系统的仪器设备:空气压缩机或安全可靠的气源,压力表,流量计(组配),微压计,气压表,温湿度表。
检测平台:为安装调试台,满足门孔尺寸6米X 3.5米以下防护设备立装检测漏气量的需要。
3、通风性能检测应配备的设备
测试系统的仪器设备:微压计,气压表,温湿度表。
检测平台:为通风性能试验装置,满足当量直径Φ1000毫米以下活门、阀门风量、风阻检测的需要。
(四)质检
1、相关检测标准和质检操作规程齐全。
2、检测仪器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并确保仪器设备始终处于检定有效期内。
3、应建立完整的质检档案,质检记录完整,并长期保存。
(五)管理
1、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并在日常管理中严格落实。
这些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组织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质检管理制度,仪器检定制度,物资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安全保密制度,检后服务制度。
2、机构的防护专业人员、质检人员应当通过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培训,取得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颁发的执业资格证书。
第四章资格认定
第九条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根据当地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质检现状和需求,按照下列程序申报1一2个符合条件的质检机构:(一)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申报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的单位认真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后,报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二)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办理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的资格认定。
认定前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实地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资格认定证书》;审查不合格的,退回申报材料,并通报相关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第十条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的检测内容:防护设备加工和安装质量检测,包括外形尺寸与配合尺寸、使用性能、材料和外观质量;密闭类防护设备的密闭性能检测;活门类防护设备和密闭阀门的通风性能检测。
第十一条《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资格认定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终止前六个月内,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向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上报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的工作评价报告,并对是否换发资格认定证书提出意见。
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复审,审查合格的,予以换发资格认定证书。
有效期满三个月内未上报材料,视为主动放弃,注销资格。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当地民用工程质检收费价格,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检测信息价格,供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参照执行。
第十三条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应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检测业务,严禁将检测业务委托他人或其他机构检测。
第十四条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检测资格:
(一)提供虚假材料申报质检机构资格的;
(二)出借、套用或转让质检机构资格的;
(三)检测报告弄虚作假的;
(四)严重超标准收费的;
(五)超出批准范围检测的。
第十五条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加强防护设备检测标准、图纸和工程有关技术资料的管理,严禁私自复制和扩散涉密载体。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