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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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和指导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和指导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和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字号】京安发[2007]5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和指导意见的通知(京安发[2007]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16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文件的通知》(京政办发〔2007〕34号)文件要求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有关工作部署,经市政府批准,现将《北京市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以及《关于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非金属矿山、冶金、有色、电力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的指导意见》、《关于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爆、农机等企业和水库、学校、人员密集场所等单位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的指导意见》、《关于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对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进行检查督查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可依据本实施方案和指导意见,结合实际情况补充完善,立即下达到每个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并督促其贯彻落实,认真自查自改;要在今年一季度全市安全隐患大排查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对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整改力度,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要立即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制订整改方案,落实应急预案和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明确责任,限期整改;要统一协调检查督查和舆论宣传工作,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切实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要健全信息统计报送工作制度,及时掌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进展情况,务于8月1日前将本地区、本系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总体情况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一、总则为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预防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单位所有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以及涉及安全生产的设备、设施、场所等。

三、事故隐患排查1. 事故隐患排查原则(1)全面排查:对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及涉及安全生产的设备、设施、场所进行全面排查,不留死角。

(2)突出重点: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易发事故部位进行重点排查。

(3)定期排查:按照规定周期进行排查,确保隐患及时发现、及时治理。

(4)动态管理:对排查出的隐患进行动态管理,跟踪治理进度,确保隐患整改到位。

2. 事故隐患排查内容(1)设备设施:对生产设备、设施进行检查,包括设备运行状态、安全防护装置、应急救援设施等。

(2)生产工艺:对生产工艺进行检查,包括工艺流程、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要求等。

(3)作业环境:对作业环境进行检查,包括通风、照明、防尘、防毒、防噪等。

(4)人员行为:对人员行为进行检查,包括安全意识、安全操作技能、安全行为规范等。

(5)管理制度:对安全管理制度进行检查,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

3. 事故隐患排查方法(1)现场检查:通过现场检查,发现设备、设施、场所等存在的问题。

(2)查阅资料:查阅相关安全生产资料,了解单位安全生产状况。

(3)专家咨询:邀请安全生产专家进行咨询,对隐患排查提供技术支持。

(4)群众举报:鼓励群众举报事故隐患,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

四、事故隐患治理1. 事故隐患治理原则(1)责任明确:明确事故隐患治理责任人,确保隐患整改到位。

(2)措施到位: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确保整改效果。

(3)闭环管理: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验证,确保整改到位。

2. 事故隐患治理程序(1)登记:对排查出的隐患进行登记,明确隐患类别、部位、责任人等信息。

(2)分析:对隐患进行分析,找出隐患产生的原因,制定整改措施。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结合266号令)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结合266号令)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1 目的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生产运行、设备管理、工艺操作等方面的安全,以及隐患排查治理的工作要求,特制订本制度。

2 范围适用于本单位相关工作岗位的员工及组织。

3 引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第16号令北京市安监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的通知京安监发〔2015〕55号4职责本责任制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监督执行。

5 管理程序5.1 主要负责人隐患排查治理职责5.1.1 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包括确定职责、批准责任制文本、对各级人员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奖惩等;5.1.2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考核奖惩标准,并批准制度、标准;5.1.3保障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相关资金投入,包括批准或向投资决策机构、投资人申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费用等;5.1.4定期组织全面的事故隐患排查,并参加相关的事故隐患排查工作等;5.1.5组织企业事故隐患的治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包括组织重大事故上报、批准重要的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组织对事故隐患治理效果进行评估等。

5.2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隐患排查治理职责5.2.1组织、参与制定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的具体职责;5.2.2组织风险识别,确定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点部位的具体职责;5.2.3制定、参与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判定标准,排查治理管理制度的具体职责;5.2.4组织、参与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各项工作的具体职责;5.2.5组织、实施对各部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进行考核奖惩的具体职责;5.2.6向政府相关部门报告事故隐患信息的具体职责。

5.3 各部门及其管理人员隐患排查治理职责5.3.1 各部门的通用职责内应规定各部门应承担的各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5.3.2 应按“一岗双责”的要求,承担专业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管理人员,应根据业务分工负责组织或配合安全管理部门组织的各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5.3.3从事生产活动的车间、仓储等部门及其管理人员,应根据生产活动以及管理职责具体规定其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

北京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北京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主要特点(四)
第一类是单位自身存在的,又无法及时消除并可 能危及社会公共安全的事故隐患,其核心点是危及 公共安全,其影响范围已经不限于企业内部,一旦 发生紧急情况,企业仅凭自身力量难以控制,客观 上需要政府部门的介入。
企业应当立即向监管部门报告,并与隐患所在地 区级部门对接应急预案,提出需要政府部门协调组 织的事项,落实风险防控措施。
主要特点(五)
5.“领域切分、部门共管”
对《安全生产法》所称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的部门进行细化和明确,形成了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 管、相关行业领域监管部门各负其责的政府监管体系 (13+1) ,多个行政执法主体共同实施行政处罚。
划分原则:一是否有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地 方法规。二是否在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监管”、“ 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
市长 王安顺 2015年11月24日
一、立法背景
立法背景--1
国家层面
2014年《安全生产法》修订之后,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提出了新的要求。提出了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求企 业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手段及时排查治理隐 患、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2013年11月12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 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深化安全生 产管理体制改革,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 ,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
主要特点(一)
立法中,对尽职免责的考虑。
“钱少、事多、监狱见”现状很可悲 。安全生产 领域事故责任追究,结果导向,造成原则不清晰、 界限难把握。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部门:监管 不到位、督促指导不力。“三问”与“失职” 、“渎职” 。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试卷及答案2019.4.12(9)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试卷及答案2019.4.12(9)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试题及答案单位名称:姓名:分数:一、判断题:正确的在括号内划√,错误的在括号内划×。

(共25题,每题2分,共50分)()1.《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中,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2.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全面负责。

()3.专业技术队伍在企业领导、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织下开展隐患排查工作,属于技术队伍,应承担决策和组织实施的责任。

()4.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是指对辨识出的安全风险进行分类梳理,对不同类别的安全风险,采用相应的风险评估方法确定安全风险等级,明确对应的技术和管理措施,把可能导致的后果限制在可防、可控范围之内。

()5.某单位一车间存放易燃物的仓库为聚氨酯泡沫材料,按隐患危害和整改难度,该隐患为车间级隐患。

()6.事故隐患无法及时消除并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向上级公司汇报。

()7.安全风险特指安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风险,是指特定危害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发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社会影响严重性的组合。

()8.排查记录、隐患台账、隐患报告、企业标准、岗位清单、生产经营信息、隐患级别、登录日志、通知公告下发、集团性质企业关联、岗位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都可以在隐患排查系统里体现。

()9.“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要求使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如实记录事故隐患的排查时间、所属类型、所在位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治理措施及整改情况等内容”;所以只需要定期操作系统,并对发现的隐患进行上报、整改、验收就可以了。

()10.隐患分析评估报告应包括事故隐患的现状、事故隐患发生的原因、事故隐患严重程度和发展趋势、事故隐患治理的措施建议。

()11.生产经营单位未发现隐患就不需要登录使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进行排查清单的提交工作。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加强我市地下管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加强我市地下管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加强我市地下管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5.17•【字号】京政容函〔2012〕431号•【施行日期】2012.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加强我市地下管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京政容函〔2012〕431号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各相关公用服务企业:为切实保障城市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范地下管线事故发生,确保地下管线安全运行,按照市领导要求,现将《关于加强我市地下管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七日关于加强我市地下管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方案为切实保障城市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范地下管线事故发生,确保地下管线安全运行,我市将进一步深入开展地下管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为推进工作顺利开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提高我市地下管网的可靠性和安全运行水平为目标,以全面落实管理责任为核心,进一步健全"综合协调管理、部门分段负责、行业分工监管、属地区域监管、权属主体履责"的地下管线管理体系,落实各方职责,实现安全管理责任的全覆盖,建立科学合理的地下管线隐患排查治理长效工作机制,保障排查治理地下管线事故隐患工作的顺利开展,提高全市地下管线运行管理水平,确保党的十八大期间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城市运行安全。

二、工作原则地下管线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要秉承"五个必须"和"五个不能有"的原则,即"责任必须明确,工作必须落实,隐患必须查清,治理必须彻底,违规必须追究"和"不能有没人管的管线,不能有失管的现象,不能有查不到的隐患,不能有治理不到位的隐患,不能有监管的盲点。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一、背景和目的为确保企业安全生产,预防事故隐患,制定本《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各类企业,包括生产企业、建筑企业、矿山企业等。

三、排查治理责任1. 企业负责人应当根据企业安全生产特点,确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与权限。

2.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和记录,并及时上报企业负责人。

3. 相关员工要积极参与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如发现隐患应立即上报给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四、事故隐患排查与记录1. 配备一支专业的事故隐患排查团队,负责全面排查企业可能存在的事故隐患。

2. 以日常巡查为主要方式,排查各类事故隐患,如设备安全隐患、场所安全隐患、操作行为隐患等。

3. 排查结果需进行记录,包括隐患具体描述、所在区域、责任人等信息。

五、事故隐患治理措施1. 对于发现的事故隐患,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隐患的严重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后果,及时制定治理方案。

2. 治理方案应包括具体措施、责任人、治理时限等内容。

3. 在治理过程中,需按照治理方案的要求逐一解决事故隐患,并确保治理结果符合相关安全生产标准。

六、隐患治理验收1. 所有治理措施完成后,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进行验收,确保排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得到有效治理。

2. 验收内容应包括隐患消除情况、治理措施的实施情况及效果等。

3. 验收合格的事故隐患应进行记录并及时上报企业负责人。

七、执法与检查1. 有关监督执法部门对企业进行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确保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2. 对于发现的事故隐患,执法部门应采取相应措施强制治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八、责任追究1. 对于未及时发现事故隐患、治理不力、拖延整改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 对于造成重大事故的企业,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九、附则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并由企业全体员工遵守。

建设管理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建设管理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一条目的为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有效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北京市水务建设管理事务中心(以下简称“水务建管中心”)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管理。

第三条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令)《施工企业安全管理规范》(GB 50656-201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SL 721-2015)《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防护设施技术规范》(SL 714-2015)《水利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水安监[2017]344号)《水利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清单指南》(2021年版)第四条术语和定义1、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定义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它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2、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类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或者是指能够及时整改,不足以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重大隐患可根据相关指南标准直接判定(可能造成一般以上人身伤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设备事故和其他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事故的隐患)。

第五条职责1、水务建管中心副主任、科室负责人,负责组织对分管业务及科室内的事故隐患开展排查,并安排落实整改工作。

2、施工安全管理科是事故隐患排查的牵头部门,负责制定水务建管中心事故隐患排查制度,组织制定年度隐患排查方案,督促相关科室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工作。

市政府令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市政府令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市政府令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内部编号:(YUUT-TBBY-MMUT-URRUY-UOOY-DBUYI-0128)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66号《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已经2015年11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安顺2015年11月24日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三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当坚持生命至上、预防为主、科学管理、单位主责、政府监督、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支持和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工作列入政府工作部门考核内容,并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市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政府有关部门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职责,并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市容、交通、水务、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园林绿化和农业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相关行业、领域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自查自报管理办法

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自查自报管理办法

《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自查自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1年07月01日各区县、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监管局:《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自查自报管理办法(试行)》,经我局(分局)2011年第18次局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我局(分局)。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自查自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自查自报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自查自报(以下简称事故隐患自查自报)是指生产经营单位通过事故隐患自查自报系统(以下简称自查自报系统),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管理上的缺陷以及作业环境职业危害等不良因素。

事故隐患按照危害和整改难度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事故隐患负有排查、登记、报告、治理的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事故隐患自查自报负全面责任。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制定部门:某某单位时间:202X年X月X日封面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为规范本单位生产生活及工作次序,确保本单位相关工作有序正常运转,根据单位发展需要,结合单位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望本单位职工严格执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规范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设立长效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管与督查管理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及《中国国电集团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是本单位管理的重要内容,根据“谁主管、谁承担”与“全方位覆盖、全过程闭环”的原则,明确责任主体,落实职责分工,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电东北电力有限本单位(以下简称本单位)所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二章定义与分级第四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安全风险程度较高,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非常态的运行工况、人的不安全行为及安全管理方面的缺陷。

第五条根据可能造成的事故后果,事故隐患分为重大事故隐患与一般事故隐患两个等级。

(一)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能构成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一类障碍及以上设备事故)与整顿、整治难度(如需停止机组或重要辅机运行)较大,并经过一定时间整顿、整治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各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二)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能构成人身轻伤或二类障碍)与整顿、整治难度(不如需停止重要辅机或机组运行)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刻整顿、整治排除的隐患。

第六条设备缺陷与事故隐患的关系。

超出设备缺陷管理制度规定的消缺周期仍未消除的设备危急缺陷与严重缺陷,即为事故隐患。

根据其可能导致事故后果的评估,分别按重大或一般事故隐患治理。

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分类标准

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分类标准

2.2.3 专用设备设施缺陷
根据行业生产特点,企业拥有的专用设备存在的安全 缺陷,以及未按规定进行检验等。
2.2.4 特种设备缺陷
未按规定取证、建档、定期检验、维护保养,或特种
设备不能达到规定的技术性能和安全状态等。
2.2.5 消防设备设施缺陷
未按规定对消防报警系统进行配线、设备选型安装,
未按规定设置合格的给水管网、消火栓、消防水箱及
防护间距不当。
二、物的因素
隐患大类 2.2 设备设施
隐患分类 2.2.1 工艺流程缺陷
说明
工艺流程布置不顺畅,交叉(平交)点多,产量增大 后没有及时调整工艺路线等易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缺
3
陷。
2.2.2-1 设备设施、工具、附件缺 通用设备设施在设计、安装调试、使用上的缺陷,如

强度、刚度、稳定性、密封性、耐腐性等缺陷,不符
2.1.6 安全逃生缺陷
包括无安全通道,安全通道狭窄、不畅等,未按规定 设置安全出口,包括无安全出口、安全出口数量不足、 设置不合理等。
2.1.7 交通线路的配置缺陷

容易导致车辆伤害或消防通道不符合要求等。
修改:2.1.8-1 安全标志、消防安 未按规定设置安全、消防等标志、标识;标志不清晰、
全标志等标志、标识缺陷;
自动、手动灭火设施器材,未按规定选用合格的机械
防烟排烟设备,或设备安装不符合要求,防火门、防
护卷帘及其他消防设备缺陷,以及未按规定进行检验
等。
4
电气线路、设备、照明不符合标准,保护装置不完善,
2.2.6 电气设备缺陷
移动式设备不完善,防爆电气装置不符合标准,防雷 装置不合格,防静电不合格,电磁防护不合格,以及

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生产安全是关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问题,北京市作为中国的首都,积极推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以下是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的具体措施:一、建立健全排查机制1.制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的年度计划,明确排查责任人和时间节点。

2.设立专门的隐患排查小组,定期对各单位进行排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3.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档案,记录排查情况和整改措施,做到件件有据。

二、加强隐患整改1.对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及时整改,确定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时限。

2.针对不同类型的隐患,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和方案,确保彻底消除隐患。

3.对整改后的隐患进行复查确认,确保整改措施有效并落实到位。

三、强化安全教育培训1.开展生产安全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

2.定期组织生产安全知识测试,加强员工对安全规章制度的学习和理解。

3.强调“安全第一”的理念,营造全员关注安全、共同维护安全的氛围。

四、加强监督检查1.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检查机制,加大对单位的监督频次和力度。

2.对排查整改情况进行定期汇总和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

3.对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单位,依法进行严肃处理,以警示他人,防患于未然。

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的实施,有力地提高了生产单位的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预防和减少了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希望更多地方能够借鉴北京市的经验,加强生产安全工作,共同营造安全稳定的生产环境。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排查治理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排查治理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排查治理第十四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应纳入各单位日常生产经营工作中,按照:发现-评估-报告-治理-验收-销号的流程形成闭环管理。

第十五条项目部、车间、班组等作业单位应在生产作业前对作业现场进行隐患排查。

排查出的隐患能够立即治理的应及时治理,不能治理的及时上报,不能保证生产安全的不得冒险作业。

第十六条各生产单位和项目部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确保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全面有效开展,应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和特点,采用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专项检查等方式进行隐患排查治理。

第十七条隐患排查治理内容:各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各种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

包括技术装备、施工环境和防范措施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在安全制度、管理体系、责任落实、劳动纪律、现场作业、安全投入和应急管理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和潜在隐患。

第十八条排查治理的原则:(一)将隐患排查治理与专项整治相结合,针对薄弱环节解决安全生产中的突出问题;(二)将隐患排查治理与安全管理和技术进步相结合,强化安全标准化建设和现场管理,推进安全生产新技术,夯实安全管理基础;(三)将隐患排查治理与应急管理相结合,完善应急管理体系,落实隐患治理责任和监控措施;(四)将隐患排查治理与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相结合,成为标准化实施与运行的基础和主线。

第十九条整改、治理要求各单位对排查出的一般事故隐患应立即整改,对重大事故隐患应立即采取控制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并及时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隐患现状和产生原因;(二)隐患的危害性和后果;(三)隐患治理的目标和任务;(四)隐患治理采取的方法和措施;(五)隐患治理经费和物资的落实;(六)负责隐患治理的单位和人员;(七)隐患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八)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二十条事故隐患实行分级监控治理(一)可能引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隐患由项目部实施治理及监控;(二)可能引起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重大隐患由各单位组织实施治理及监控,并及时将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报公司安全环保部。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主要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保障生产安全。

具体的内容包括:
1. 目标和原则:明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目标,强调安全生产责任制、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全员参与的原则。

2. 组织机构: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和权限。

3. 信息采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信息采集和报告机制。

4. 隐患排查:指导企业开展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工作,包括隐患排查的内容、方法和周期等。

5. 隐患治理:对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整改,强调按照分类管理、分级治理和综合治理的原则进行。

6. 监督检查: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企业的监督和检查力度。

7. 整改复查:对治理完成的安全生产隐患进行复查,确保隐患得到有效治理。

8. 法律责任:明确对违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法律责任和处理方式。

通过实施《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可以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减少事故隐患,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最新修订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最新修订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最新修订一、前言安全生产是企业发展的基础,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是确保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

为了进一步提高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效果,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我国不断改进安全生产相关法规和规章,最新修订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旨在更好地规范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行为,促进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

二、主要内容1.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在安全生产中的职责和义务。

应当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范围和要求,强化责任倒查机制,严格追究不落实、不落实到位的责任人。

2.加强事故隐患排查力度企业要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对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确保安全隐患得到消除。

加强对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高温作业等特殊作业环境的事故隐患排查,确保关键领域的安全生产。

3.规范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流程企业应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标准和流程,确保排查治理工作科学、有序进行。

明确事故隐患排查的频次和内容,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报告制度,将排查结果及时报告到相关部门。

4.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技术支持企业可结合现代技术手段,如应用无人机、智能安防监控设备等,加强对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

利用信息化技术,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实现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全程监控和数据管理。

三、结论通过不断完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可以有效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企业应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理念,全面贯彻新修订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切实加强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确保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持续稳定的成效。

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市政府令第号

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市政府令第号

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市政府令第号 The document was prepared on January 2, 2021《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66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66号《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已经2015年11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安顺2015年11月24日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三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当坚持生命至上、预防为主、科学管理、单位主责、政府监督、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支持和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工作列入政府工作部门考核内容,并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市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政府有关部门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职责,并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市容、交通、水务、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园林绿化和农业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相关行业、领域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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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三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当坚持生命至上、预防为主、科学管理、单位主责、政府监督、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支持和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工作列入政府工作部门考核内容,并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市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政府有关部门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职责,并依法对生产
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市容、交通、水务、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园林绿化和农业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相关行业、领域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本条前款规定的政府有关部门,统称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有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规定,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承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

对发现的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消除;无法立即消除的,应当按照事故隐患危害程度、影响范围、整改难度,制定治理方案,落实治理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障隐患排查治理所需资金。

所需资金按照实际发生额列支,可以依照税法有关规定实行税前扣除。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制定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二)督促、检查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三)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投入的有效实施。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拟定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二)按照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三)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四)督促落实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整改措施。

第九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细化和明确从业人员、基层班组等基层作业单位和工艺、技术、设备等部门,事故隐患排查的具体内容、周期、责任等事项,对事故隐患的排查、登记、报告、监控、治理、验收各环节和资金保障等事项做出具体规定。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月向从业人员通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重大事故隐患消除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从业人员公示事故隐患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应急措施。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
所在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一)事故隐患无法及时消除并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
(二)非本单位原因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事故隐患的。

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事故隐患的现状、形成原因、危害后果和影响范围等情况。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监控和防范措施,必要时应当派员值守。

事故隐患消除前或者消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疏散可能危及的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止使用相关装置、设备、设施。

第十四条事故隐患消除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验收。

暂停使用的相关装置、设备、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本市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全过程记录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分析、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实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的信息化。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分析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定期通报本辖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发布预警信息,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要求使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如实记录事故隐患的排查时间、所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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