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市物业管理的暂行规定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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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阳泉市物业管理细则的通知-阳政办发[2014]38号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阳泉市物业管理细则的通知-阳政办发[2014]38号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阳泉市物业管理细则的通知正文:----------------------------------------------------------------------------------------------------------------------------------------------------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阳泉市物业管理细则的通知(阳政办发〔2014〕3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属以上企业:《阳泉市物业管理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4月9日阳泉市物业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本细则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配套设施齐全的物业推行物业管理;配套设施不齐全的,由物业所在地人民政府、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出售单位)和公用企(事)业单位完善配套设施。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政策指导及监督管理工作。

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环保、公安、物价、财政、工商等部门依法按照职责,共同做好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以及和谐社区建设的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指导机构,负责对辖区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及管理活动进行指导、协助和监督,协调处理物业纠纷。

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培训(集团20030829)

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培训(集团20030829)

七、专项维修资金
(三)对策: 坚持“飞马行动”原则 至少应依法计提。
八、工程遗留问题
(一)问题: 1、 责任主体不明: 2、 物业管理公司承担开发商的责任,引起业主投诉: 物业管理费被侵占。
八、工程遗留问题
(二)相关法规: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 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一、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
1.1 业主责权对比:
条例: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 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 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义务: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深圳条例:无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 员会 第39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本条 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 企业之间应当做好交接工作。
三、物业管理用房
(二)相关法规:
第38条 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 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第65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擅自 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 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物业管理基础知识考试题100题

物业管理基础知识考试题100题

物业管理综合基础理论知识试题单项选择题(每题只有一个选择是正确答案,共100题每题1分共100分):1.物业管理是由业主通过选聘(B )的方式来实现活动。

A、物业管理人员B、物业管理企业C、物业管理分包单位D、物业管理师2.在物业管理的特征中,(A )是物业管理最主要的特点。

A、市场化B、规范化C、专业化D、社会化3.我国物业管理是在城市房地产综合开发和(B )制度改革背景下,通过实行住房商品化制度而逐渐发展起来的。

A、物业B、住房C、产权D、分配4.在现阶段无论业主或物业管理企业,市场意识与合同观念都很薄弱,纠纷不断,处理困难。

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就是通过立法,按照(C )将物业管理活动推向市场,纳入合同秩序中。

A、合同B、专业化原则C、市场原则D、社会化原则5.为保障住房售后的维修管理,维护住房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共同利益,建设部、财政部于1998年11月印发(A )。

A、《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B、《全国优秀管理住宅小区标准》C、《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D、《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6.为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秩序,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经营活动的管理,1999年建设部印发了(D )。

A、《全国优秀管理住宅小区标准》B、《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C、《关于实行物业管理企业经理、部门经理,管理员岗位培训合格上岗制度的通知》D《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试行办法》7.业主在前期物业管理阶段接受物业管理服务,实际上是建立在两个合同基础之上的:一是建设单位与购房人签的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内容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一个是(A )0A、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B、政府主管部门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C、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D、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8.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之间基于物业服务合同形成交易关系,双方交易的标的物是(B )A、物业服务合同B、物业管理服务C、特约服务D、专项服务9.物业管理服务,是指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A )服务。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滁政秘〔2020〕1号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滁政秘〔2020〕1号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正文:----------------------------------------------------------------------------------------------------------------------------------------------------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省政府相关专项清理工作要求,市政府组织开展了2009-2019年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经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决定:一、对《滁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29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部分内容予以修改。

根据机构改革机关职能调整要求,由清理责任单位按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提出修改意见(附件1)。

二、对《滁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157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附件2)。

附件:1. 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 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020年1月8日附件1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号文件名称清理责任单位1滁政办〔2009〕1号滁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市政府办公室2滁政办〔2009〕6号滁州市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暂行办法市政府办公室3滁政办〔2009〕59号滁州市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试行)市政府办公室4滁政〔2010〕52号滁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市交通局5滁政〔2010〕131号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若干意见市交通局6滁政〔2010〕149号关于加快推进粮食产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市发展改革委7滁政〔2011〕1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流通工作的实施意见市发展改革委8滁政办〔2011〕26号关于财政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市财政局9滁政办〔2012〕61号关于转发市地税局等四部门核定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办法的通知市税务局10滁政办〔2012〕104号滁州市公共广场管理办法市城管执法局11滁政秘〔2013〕172号关于修改滁州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市发展改革委12滁政〔2014〕5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市民政局13滁政办〔2014〕33号滁州市基本建设项目税费收取管理办法市税务局14滁政〔2015〕4号滁州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市城管执法局15滁政〔2015〕42号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实施意见市教育体育局16滁政办〔2016〕21号关于印发财政支持脱贫攻坚的实施方案等九个脱贫攻坚配套文件的通知市扶贫开发局17滁政〔2016〕69号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实施意见市教育体育局18滁政〔2016〕75号滁城限制养犬管理办法市城管执法局19滁政办秘〔2016〕186号关于印发滁州市足球改革发展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教育体育局20滁政办〔2017〕25号滁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1滁政秘〔2017〕87号关于加快推进住房公积金建制扩面的意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2滁政办〔2017〕28号滁州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市数据资源局23滁政办〔2017〕41号关于印发关于防范返贫确保稳定脱贫实施意见等两个脱贫攻坚配套文件的通知市扶贫开发局24滁政办〔2017〕48号关于加快发展健身休闲产业的实施意见市教育体育局25滁政办秘〔2017〕132号关于加快“十三五”期间老年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市教育体育局26滁政办〔2018〕7号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市审计局27滁政办〔2018〕34号关于印发滁州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市生态环境局28滁政办〔2018〕55号关于印发滁州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市住建局29滁政办〔2018〕59号关于印发滁州市构建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2018—2020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市民政局备注需要修订文件29件。

沈阳市物价局关于沈阳万科四季花城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沈价发[2003]38号

沈阳市物价局关于沈阳万科四季花城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沈价发[2003]38号

沈阳市物价局关于沈阳万科四季花城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正文:---------------------------------------------------------------------------------------------------------------------------------------------------- 沈阳市物价局关于沈阳万科四季花城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沈价发[2003]38号2002年3月10日)沈阳万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你单位《关于沈阳万科四季花城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标准的请示》收悉。

根据《沈阳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等级考核评定试行办法》(沈价发[1999]202号)和业主代表的意见,对沈阳万科四季花城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进行了审核测评,同意沈阳万科四季城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等级按一级标准执行。

现将有关收费标准批复如下:一、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0元。

二、单体车库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50元。

三、商业网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50元。

四、停车场车位收费标准,每月每个车位100.00元。

五、电梯运行服务收费标准,按照沈价发[2000]28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每人每月12.00元(学龄前儿童免收)。

六、物业公司在业主进驻装修期间,进行装修管理服务,应由物业管理公司、装修公司及业主签订装修管理服务合同,明确装修管理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费用使用范围,按照装修管理服务合同规定执行。

七、物业管理服务内容主要包括:二十四小时保安巡逻、公共卫生清洁及垃圾清运、绿化日常养护、公共设施设备维修养护、化粪池清掏清运和公共水电费等服务。

八、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按照《沈阳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的要求,实行明码标价。

并每半年向产权人和业主公布物业管理收支情况,接受监督查询。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地资源局关于实施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4]38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地资源局关于实施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4]38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地资源局关于实施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若干意见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地资源局关于实施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4]3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政府同意市房地资源局《关于实施〈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若干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从今年11月1日起执行。

2003年9月9日市政府批转的《关于上海市实施〈物业管理条例〉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03〕61号)同时废止。

二00四年九月三十日关于实施《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若干意见为更好地实施市人大常委会发布的《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提出如下若干意见:一、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和调整建设单位向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要求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

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征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意见,出具划分物业管理区域核定单,并告知规划管理部门、房地产登记机构和建设单位。

物业管理区域需作调整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听取业主意见。

作出调整物业管理区域决定,应当在相关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二、分期开发项目的物业管理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建设项目分期开发的,其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应当以该物业管理区域为范围。

先行开发区域内销售并交付使用的物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可就整个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管理事项作出决定。

业主大会决定聘用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服务合同期限不得超过2年。

业主大会成立后接受交付使用物业的业主,成为该业主大会的成员,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西安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西安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西安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4.05.11•【字号】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公告第38号•【施行日期】2004.07.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公告(第38号)《西安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于2003年12月25日经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2004年3月31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西安市人大常委会2004年5月11日西安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2003年12月25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4年3月31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是指房屋结构安全管理、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危险房屋防治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区房屋和近郊区国有土地上房屋的使用安全管理。

军队、宗教和文物保护单位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遵循合理使用、定期检查、预防为主、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阎良、临潼、长安区和市辖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市政、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使用安全的监督检查,依法建立健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

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对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房屋的举报和反映,应当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答复举报人或者反映人。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范围的通告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范围的通告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范围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9.22•【字号】昆政规〔2020〕2号•【施行日期】2020.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范围的通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各直属机构:为保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城市管理执法办法》、《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及有关文件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将111部法律、法规和规章中530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有关行政强制,集中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实施,包括: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道路交通管理方面侵占城市道路的行政处罚权,但《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规定由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行使的行政处罚权除外。

以上行政处罚权涉及降低资质,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的,仍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

对纳入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原行政管理部门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再实施。

但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的其他行政管理和监督职责,应当依法继续履行。

一、城市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4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111条;(三)《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34、35、36、37、38条;(四)《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39、40、41、42条;(五)《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57条;(六)《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10、13、15、16、17、18、19、20、21、22、23、24、29、30、31、32、33、34条;(七)《昆明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31、32条;(八)《昆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30、31、32条;(九)《昆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34、35条(其中规定由公安机关及农业(畜牧)行政管理部门处罚的不纳入集中处罚);(十)《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20、21、22、23、24、25、26条;(十一)《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38、39、40、41、42、43、44、45、46条;(十二)《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31、32条;(十三)《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25、26、27、28条;(十四)《昆明市城市垃圾管理办法》第20、21、22、23、24、25条;(十五)《昆明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34、35条;(十六)《昆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第39、40、41、42、43条;(十七)《昆明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19、20、21、22、24条;(十八)《昆明市城市灯光夜景设置与管理规定》第23、24、25、26条。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业主管理规约(示范文本)》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业主管理规约(示范文本)》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业主管理规约(示范文
本)》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12.23
•【字号】渝建物业〔2020〕38号
•【施行日期】2020.12.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管理
正文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业主管理规约(示范文本)》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的物业服务管理活动,保障业主在物业服务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我委制订了《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和《业主管理规约(示范文本)》,现将该示范文本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0年12月23日。

金州新区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和清理责任单位

金州新区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和清理责任单位
大开管发〔2003〕29号
104
关于印发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村住宅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开管发〔2004〕16号
105
关于印发国储油基地项目动迁补偿有关规定的通知
大开管发〔2005〕7号
106
关于印发《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非住宅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开管发〔2005〕8号
107
关于印发《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拆迁估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开管办发[2007]9号
115
关于调整开发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的通知
大开管发[2007]16号
116
关于公布大连开发区临时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的通知
大开管办发[2007]61号
117
印发关于大连开发区开展土地集约利用潜力评价工作的通知
大开管办发[2008]11号
118
转发国土局关于2008年房屋征收动迁安置计划的通知
金州新区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和清理责任单位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清理责任单位
1
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建设项目规划和设计方案审批管理的通知
大金政办发[2003]28号
规划建设局(共23件)
2
金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规划村民集资楼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大金政办发[2007]72号
3
金州区职工采暖费补贴办法
大金劳字[2007]25号
70
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力量办学单位管理工作的通知
大金劳字[2008]77号
71
关于给予民办社会力量办学机构等职业培训单位鉴定补贴的通知
大金劳字[2008]78号
72
关于印发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居民最低生产保障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

大连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

大连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文号:大房局发[1995]第104号发布日期:1995-10-10执行日期:1995-10-10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使之为社会提供良好的物业管理服务,创造整洁、文明、安全、方便的生产和生活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大连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物业管理,是指对房屋建筑及其配套的基础设施、设备、场地及其相关的绿化、卫生、交通、保安和环境容貌等进行维修、保养、修缮、整治和管理以及为用户提供有偿服务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取得《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并从事物业经营管理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

本规定所称物业管理企业资质,是指从事物业管理应当具备的人员素质、资金数量、专业技能、管理水平和范围等。

第三条市及县(市)、区房地产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物业管理企业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企业经营管理和服务进行监督指导,颁发或吊销《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

第四条未取得《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的,不得从事物业管理活动。

第五条凡在大连市行政辖区内设立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依照市房地产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大连市物业管理企业管理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当地房地产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由市及县(市)、区房地产管理机关发给《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

第六条物业管理企业在办理《营业执照》年度检验后十五日内应向当地房地产管理机关备案。

第七条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分为一、二、三,三个等级。

各级资质标准如下:(一)一级1.由取得房地产、建筑(土木)工程等经济、工程技术资格证书的在职高、中级专业职务人员作企业负责人;2.取得房地产、建筑(土木)工程等经济、工程技术资格证书的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50人,其中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3.固定资产不少于400万元;4.具有丰富的物业管理经验,一般应当管理过房屋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的物业。

贵阳市物业管理规定

贵阳市物业管理规定

贵阳市物业管理规定一、背景介绍贵阳市作为贵州省的省会城市,经济发展迅速,人口增长快速,物业管理成为城市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规范和提高贵阳市的物业管理水平,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贵阳市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物业管理规定。

二、物业管理范围1. 物业管理范围包括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办公楼宇、工业园区等不同类型的物业。

2. 物业管理应涵盖公共区域的维护、保洁、绿化、安全等工作,以及对业主单位的服务管理。

三、物业管理责任1. 物业公司或物业管理机构应负责小区内公共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包括道路、照明、绿化、水电设备等。

2. 物业公司或物业管理机构应确保小区内的环境卫生,及时清理垃圾,保持公共区域的整洁。

3. 物业公司或物业管理机构应加强小区的安全管理,安装监控设备,定期检查消防设施,确保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4. 物业公司或物业管理机构应积极配合政府部门的工作,参与社区活动,为居民提供必要的服务。

四、物业费用管理1. 物业费用应由业主按照公式计算并按时缴纳,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2. 物业公司或物业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确保物业费用的使用透明和合理。

3. 物业费用的使用应公开透明,定期向业主公布物业费用的收支情况。

五、业主权益保障1. 物业公司或物业管理机构应建立业主委员会,由业主选举产生,代表业主参与物业管理的决策和监督。

2. 物业公司或物业管理机构应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居民的投诉和纠纷。

3. 物业公司或物业管理机构应定期组织业主大会,向业主汇报工作情况,并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六、物业管理违规处罚1. 对于不履行物业管理责任、擅自提高物业费用、违规收费等行为,物业公司或物业管理机构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暂停资格等。

2. 对于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业主,物业公司或物业管理机构有权采取相应的措施,包括警告、限制使用公共设施等。

七、物业管理评估1. 贵阳市政府将定期对物业公司或物业管理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服务质量、管理水平、业主满意度等。

黄某某等25人诉成都市武侯区房管局划分物业管理区域行政纠纷案

黄某某等25人诉成都市武侯区房管局划分物业管理区域行政纠纷案

黄某某等25人诉成都市武侯区房管局划分物业管理区域行政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行政规划(已取消),其他•【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04.12.03裁判规则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的规定,没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在划分物业管理区域时,已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的要求,考虑了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权属、使用与维护等问题的,应判决撤销该行政行为,并责令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正文黄某某等25人诉成都市武侯区房管局划分物业管理区域行政纠纷案原告:黄某某等25人(名单从略)。

诉讼代表人:黄某某、王德源、徐金民、吉元、何顺良。

被告: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房地产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陈增林,该局局长。

原告黄某某等25人不服被告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武侯区房管局)将“中央花园清水河片区”划分为5个物业管理区域的行政行为,向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诉称:2003年11月24日,被告发出通知,将“中央花园清水河片区”划分成5个物业管理区域。

原告认为,1.“中央花园清水河片区”自竣工交付使用后,依法成立了业主委员会,也聘请了一个物业管理公司来管理。

这些年来,“中央花园清水河片区”的物业管理正常,没有发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物业管理问题。

被告为什么要将早已配套完整的小区重新划分?2.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成都市房地产管理局的[2003]第3号文件中,没有具体规定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办法。

所以,被告的行为没有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是超越职权的乱作为。

3.按开发的先后顺序,“中央花园清水河片区”虽然可分为一、二、三期,精装版一、二区,临河、沿河别墅区,但事实上这并非一个个独立的小区,而是整体以一个小区来建设的。

整个“中央花园清水河片区”的公共设施、设备和娱乐活动场所,如配电房、变压器、供水系统及门球场、网球场、活动中心等,是无法分割的。

政策制度1

政策制度1

政策制度1第一章物业管理概述1.P1AAA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被称为物业管理。

2.P1AAA物业管理企业从事的物业管理活动主要是:①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②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

3.P1AAA对于房屋等建筑物的管理,业主可以采用的管理方式有:①业主自己进行管理,②业主将不同的服务内容委托给不同的专业公司,③业主选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管理。

4.P1AAA业主选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管理房屋等建筑物管理方式,属于《物业管理条例》调整和规范的范围。

5.P1AAA受《物业管理条例》调整和规范仅限于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的管理活动。

6.P2AAA物业管理活动的基础是物业服务合同。

7.P2AAA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的表述中,正确的是:⑴物业服务合同是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订立的关于双方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的协议;⑵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管理活动产生的契约基础;⑶物业服务合同确立了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之间被服务者和服务者的关系;⑷物业服务合同明确了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

8.P2AAA物业管理是由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管理合同约定进行管理的活动。

9.P2AAA物业管理企业是基于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来为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

10.P2AAA物业管理合同的当事人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

12.P4_ _A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应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13.P4_ AA物业管理活动的前提条件是市场原则。

14.P4_ AA将市场原则作为物业管理活动的前提条件的主要目的是:①强调业主在市场活动中的自主权;②强调物业管理活动必须纳入市场秩序。

15.P4_ AA将市场原则作为物业管理活动的前提条件的现实意义是:①提高业主的权责意思;②推动物业管理企业依法经营;③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秩序明显好转。

成都市物业管理协会关于印发《成都市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暂行规定》的通知-成物协[2006]10号

成都市物业管理协会关于印发《成都市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暂行规定》的通知-成物协[2006]10号

成都市物业管理协会关于印发《成都市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物业管理协会关于印发《成都市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暂行规定》的通知(成物协〔2006〕10号)各会员单位、协会各部门:为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秩序维护行为,加强行业自律,提高我市物业管理区域公共秩序维护工作水平,构建文明、安全、和谐的物业管理区域,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相关法规政策规定,我会制定了《成都市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会联系。

附:成都市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暂行规定二OO六年八月十八日附:成都市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物业管理区域公共秩序维护工作,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以下简称“秩序维护”),是指业主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双方依据物业服务合同为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而实施的防范性、服务性安全保卫活动。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物业秩序维护员,是指受聘于物业管理企业,按有关规定、行业规范(标准)或物业管理企业规章制度,具体实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公共秩序的工作人员。

第五条物业秩序维护员来源:(一)从合法保安机构聘请的专业保安人员;(二)退役、复员军人;(三)城镇再就业人员;(四)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人员;(五)其他来源。

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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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0.09•【字号】无锡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2015年4月29日无锡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15年5月29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根据2021年8月26日无锡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2021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的《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第四章物业服务第五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六章旧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第七章拆迁安置房小区物业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制定和落实扶持政策,建立物业管理目标责任机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负责物业管理的部门,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并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指导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换届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二)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三)指导物业承接查验及物业管理项目的交接;(四)监督、指导物业服务人依法履行义务;(五)统筹协调、监督指导辖区内其他物业管理活动;(六)落实旧住宅小区、拆迁安置房小区管理工作。

物业管理基本制度和政策

物业管理基本制度和政策

《物业管理基本制度》1、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2、物业管理定义的理解:⑴是由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方式来实现的活动。

⑵物业管理活动的基础是物业服务合同⑶物业管理的内容是对物业进行维修、养护、管理,对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维护3、《条例》的调整范围:(1)《条例》既调整住宅物业的物业管理活动,也调整非住宅物业的物业管理活动。

(2)《条例》的适用范围,既包括城市,也涵盖乡村。

4、物业管理的特征:按照社会产业部门划分的标准,物业管理属于第三产业。

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是物业管理的三个基本特征。

(熟悉)物业管理社会化有两个基本含义:一是物业的所有权人要到社会上去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二是物业管理企业要到社会上去寻找可以代管的物业。

5、物业管理的起源与发展(A)物业管理起源于19世纪60年代的英国。

一位名叫奥克维娅·希尔的女士为在其名下出租的房屋制定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

英国还成立了非盈利性行业组织——皇家特许屋宇经理学会。

20世纪初,美国也成立了第一个行业协会——芝加哥建筑管理人协会。

6、我国改革开放前的城镇住房制度主要呈现三个特征:(B)(1)住房投资由国家和国有企业统包;(2)住房分配采取实物分配;(3)住房消费采取福利低租金和国家包修包养制度。

7、1981年3月10日,深圳市第一家涉外商品房管理的专业公司——深圳市物业管理公司挂牌成立。

(A)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1984年征地开发的五羊村,也是实行专业化物业管理较早的一个小区。

8、1993年深圳市人大颁布了全国第一部物业管理地方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A)9、建设部于1994年针对全国颁布了《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明确要求“住宅小区应当逐步推行社会化、专业化的管理模式,由物业管理公司统一实施专业化管理”,(A)《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上升《条例》上升《物权法》10、物业管理在社会经济中的地位与作用(熟悉)⑴实施物业管理有利于促进经济增长⑵实施物业管理有利于提高人民群众居住质量⑶实施物业管理有利于增加就业⑷实施物业管理有利于维护社区稳定⑸实施物业管理有利于推动房地产业的良性发展11、《条例》颁布前,物业管理政策法规主要体现以下特点:借鉴性、过渡性、针对性(A)12、《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是我国第一部系统规范物业管理制度的规范性文件,是推动我国全面开展物业管理活动的基石。

各地关于物业管理用房的相关规定资料整理汇总

各地关于物业管理用房的相关规定资料整理汇总

各地关于物业管理用房的相关规定资料整理汇总各地关于物业管理用房的相关规定资料整理汇总1、《物业管理条例》2003/6/8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2003/9/1起实施;2007/8/26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2007/10/1起实施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第三十八条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

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三十九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

2、上海:《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2004/8/19下发 2004年11月1日起实施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理用房应按照规划中配置的标准提供;规划中未配置的,按照物业管理区域实际使用状况予以提供。

沪房地资物[2006]15号关于后配备水、电等基本使用功能的房屋是否符合物业管理用房配置规定的批复你局《关于后配置水、电等基本使用功能的房屋是否符合物业管理用房配置规定的请示》(闵房地[2005]590号)收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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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市物业管理的暂行规定38 -----------------------作者:-----------------------日期:济南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城市物业管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并交付使用的城市各类住宅、非住宅、公共建筑以及相配套的设施。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本办法所称非业主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以物业管理和服务为经营业务,并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城市物业管理。

本市市区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必须实行物业管理。

物业管理区城的具体范围由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划定。

第四条市房产管理部门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各区房产管理部门受市房产管理部门委托负责本辖区内的物业管理工作。

规划、公安、土地、城建、公用事业、环卫、园林以及街道办事处和居发委员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市物业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物业管理组织第五条本市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实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制度。

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商业大厦、写字楼等单体建筑或专业服务的物业管理实行业主委托制。

第六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内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人数较多的,应当按比例推选业主代表。

业主大会应当由过半数的业主出席方可举行。

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组织召开一次业主大会。

特殊情况经百分之十五以上的业主提议,可以临时召开。

第七条业主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选举、罢免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二)听取、审议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三)通过和修订业主公约;(四)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五)决定聘用或解聘物业管理企业;(六)决定物业管理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由七至十一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

任期两年。

业主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第九条业主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负责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管理聘用合同;(二)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情况;(三)听取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四)配合物业管理企业落实各项管理措施;(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业主委员会召开会议。

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应当经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以上通过。

第三章物业管理企业第十一条成立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企业的名称、章程和固定的办公场所;(二)有健全的组织管理机构和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及管理人员;(三)具有管理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物业的能力;(四)有三十万元以上货币注册资金;(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企业必须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并依照有关规定取得《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物业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申办《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须提交以下资料:(一)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审查申报表;(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身份证明;(三)管理章程、以营场所证明及资信证明;(四)各类专业管理人员的资格证书或证明文件;(五)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十四条外地物业管理企业进入本市从事物业管理活动,应当到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第十五条物业客理企业接受委托从事物业管理服务,应当与业主委员会或业主签订物业管理聘用合同,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报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物来管理聘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物业管理服务的项目、范围、内容及费用;(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三)管理服务的要求和标准;(四)合同期限;(五)违约责任及争议的解决方式;(六)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服务事项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备的使用、管理、维修和更新;(二)电梯、二次供水等设施的运行服务;(三)收集生活垃圾和清扫保洁环境;(四)协助公安机关搞好物业管理区域公共秩序及安全巡查工作;(五)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行驶及停放秩序的管理;(六)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绿地及公共基础设施的养护管理;(七)物业客理聘用合同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市政公用设施的管理单位,可以将本单位的专业服务事英,委托给物业管理企业实行统一服务。

不实行委托服务的,有关市政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服务到户。

第十九条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采取公开招标的,招标工作由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业主委员会聘用物业管理企业后,原管理单位或部门应将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移交给新的物业管理企业,并提供涉及物业管理的有关档案资料。

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企业被聘用后,应当与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签订服务合同。

服务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物业管理服务内容;(二)双方权利和义务;(三)费用标准和交纳期限;(四)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五)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物业管理聘用合同期满,一方不再续签合同的,应当在合同期满两个月前通知对方。

物业管理聘用合同期满前,物业管理企业破产或被注销的,业主委员会可以委托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一家物业管理企业临时实施该区域内的物业管理。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合同终止或中止后十五日内,腾出小区的物管理用房及其他物业管理服务设施,交出有关资料,办理费用结算等移交手续。

第二十三条物业管理经费收入的主要来源:(一)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定缴纳的物业管理公共资金;(二)按规定提取的物业共用部位维修基金利息;(三)按规定收取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四)专项委托服务收入;(五)物业区域内公用设施、设备和公共场所的经营收入;(六)其他合法收入。

本条第(一)项所列物业管理公共资金应当按有关规定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本条第(三)项所列物业管理服务费由物业管理企业向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收取。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项目及标准由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二十四条新建住宅小区的前期物业管理,由开发建设单位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五条新建住宅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和原有住宅小区的管理单位在进行物业管理权移交时,应当按小区总建筑面积0.2%的比例向业主委员会提供配套的物业管理用房和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库)、自行车棚等物业管理服务设施。

物业管理用房、停车场(库)、自行车棚等物业管理服务设施属全体业主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作他用,不得抵押、交换、买卖。

第五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二十六条物业维护开门见山任,按下列规定划分:(一)房屋内部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由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自行维护;(二)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配套的公共基础设施,由受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维护。

(三)市政公用设施,由设施归属的管理单位负责维护。

第二十七条物业维护费用,按下列规定承担:(一)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的维护费用,由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承担;(二)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费用,由共同使用该房屋垢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按各自使用的建筑面积比例共同承担;房改已交纳维修基金的业主应承担的费用可依照有关规定从已交纳的维修基金中列支;(三)配套公共基础设施的维护费用,从已缴纳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共资金中列支;(四)市政公用设施的维护费用,由管理该设施的单位承担。

第二十八条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配套公共基础设施及市政公用设施维修时,相邻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九条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使用物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破坏房屋外貌;(二)占用、损坏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移装共用设备;(三)在天井、庭院、平台、屋顶以及道路或其他场地搭建建(构)筑物;(四)侵占绿地、损坏花草、树木;(五)乱倒垃圾、杂物;(六)在建(构)筑物上拉绳挂物、乱帖、乱画;(七)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噪声扰民;(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供电、供水、供气、供热、道路、排水、通信、有线电视等市政公用设施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新增、维修更新和改造时,该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通报,按有关规定办理施工手续,并做好施工后的恢复工作。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物业管理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对不按规定交纳费用的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物业管理企业可要求其限期交纳,并按日加收千分之三的滞纳金。

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依法追交。

第三十三条物业管理企业及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违反本办法,涉及规划、土地、房屋、市容、环境卫生、市政设施、绿化、消防、治安管理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一方违反物业管理聘用合同发生纠纷时,可以由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

调解不成的,可依法申请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物业管理企业不依法履行物业管理聘用合同义务,经多次教育仍不改正的,除按前条规定处理外,由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取销资质,收回资质证书。

第三十六条物业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办法发布前已实施物业管理但不规范的,由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限期整改。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验收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区,尚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限期实行物业管理。

第三十九条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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