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人员持证上岗规定
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办法
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办法
是指对特定行业的从业人员要求必须持有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才能够从事相关工作的管理办法。
以下是一般性的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办法的主要要点:
1. 职业资格证书的要求:要求从业人员必须持有与自己从事工作相对应的职业资格证书,证书通常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发,并且需要经过一定的培训和考核。
2. 资格证书的有效期限:职业资格证书通常有一定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年或5年,过期后需要重新进行培训和考核,重新获得资格证书才能继续从事相关工作。
3. 资格证书的管理: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职业资格证书的管理,包括申请、审核、发放和撤销等工作。
从业人员需要仔细遵守相关规定,确保证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4. 持证上岗要求:从业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必须携带和佩戴职业资格证书,以证明自己具备相关的专业能力和知识。
雇主也应该要求从业人员出示有效的职业资格证书,确保员工的合法从业。
5. 处罚措施:对于没有持证上岗或持证过期的从业人员,相关部门可以采取不同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暂停从业资格等,以维护行业秩序和消费者的权益。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行业的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办法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具体的管理规定应根据所在行业的相关法规和政策来确定。
持证上岗管理规定(三篇)
持证上岗管理规定是指在特定职业或行业中,要求从业人员具备相应的证书或资格,才能够合法从事相关工作的管理规定。
这项管理规定的实施旨在保障公众利益、维护行业秩序、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服务质量。
下面是一份____字的持证上岗管理规定的草案,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人员从业行为,保障公众权益,提升行业服务质量,根据《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需要持有相关职业资格证书的职业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医生、护士、教师、律师、会计师、药师、工程师等。
第三条本管理规定的目标是建立健全持证上岗制度,推动从业人员的专业化发展,提高行业整体素质,维护公众利益。
第四条从业人员在从事相关职业工作时,应当依法持有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否则将被认定为非法从业。
第五条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持证上岗管理的监督和指导,规范职业人员的注册、认证和考核工作。
第二章职业资格证书的申领和认证第六条申领职业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学历、培训和工作经验,并通过相关考试或评定认定的方式获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职业资格证书的颁发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审核申请人的资格,确保证书的真实有效。
第八条职业资格证书应当明示证书的名称、编号、有效期限、颁发机构等内容,并具备防伪措施,防止证书被伪造或篡改。
第九条职业资格证书有效期限一般为5年,证书有效期届满后,申请人应当重新进行资格评定评审。
第十条持有职业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应当及时进行年度审核,以证实其在从业期间的工作能力和职业素养。
第三章职业资格证书的使用和管理第十一条从业人员在履行职责期间,应当随身携带有效的职业资格证书,并配有近期照片。
第十二条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遵循职业操守,保守职业秘密,不泄露和滥用职业信息。
第十三条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本行业的行业规范和标准,不从事与自己职业不相关的工作,不以不正当手段牟取利益。
第十四条从业人员应当时刻保持专业形象,依法依规从事工作,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煤矿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规定
煤矿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规定煤矿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治理规定一、持证上岗人员类别:1、煤矿要紧负责人:煤矿正副矿长、正副总工程师等;2、安全生产治理人员:安全生产治理机构的部长(含副职)、科长(含副职)、安全监察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区队长(含副职)等;3、特种作业人员:(1)电工作业。
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含焊接工、切割工;(3)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含起重机械(含电梯)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含在企业内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驾驶人员;(5)登高架设作业。
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造物表面清洗工。
(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
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7)压力容器作业。
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8)制冷作业。
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9)爆破作业。
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10)矿业通风作业。
含主扇风机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11)矿山排水作业。
含矿井主排水泵工等,尾矿坝作业工;(12)矿山安全检查作业。
含安全检查工,瓦斯检验工,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工;(13)矿山提升运输作业。
含主提升机操作工,(上、下山)绞车操作工,固定胶带输送机操作工,信号工,把勾工;(14)采掘作业。
含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耙岩机司机,凿岩机司机;(15)矿山抢救作业;(16)惊险物品作业。
含惊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17)经国家局批准的其它作业。
4、一般工种:(1)采煤工:含回料工、下料工、送饭工、支架工、支护工、巷道维修工、零活、回柱、打眼工;(2)掘进工:含打眼工、迎头工、推车工、送饭工、下料工、锚喷工、支护工、巷道维修工、钉道工;(3)通风安全工:含风筒工、管子工、风袋工、密闭工、通风工;(4)大巷轨道工:含轨道维修工、钉道工;(5)电机车跟车工:含电机车跟车信号工、人行车信号工、挂钩工;(6)电瓶车司机:含电瓶车跟车信号工、挂钩工、充电工;(7)小电绞操作工:含挂钩工、信号工翻滚笼司机、放楼工、延续牵引装置(梭车、助行器等)操作工;(8)输送机司机:含刮板运输机司机、采区运输机司机;(9)水枪工、枪后工、架空乘人装置(猴车)操作工、验收员、机电安装工、井下钻探工、煤质采样工、乳化液泵站工、矿灯工、上仓司机(选矸系统司机)、拣矸工、安全生产系统监控工;(10)班组长:采煤班组长、掘进班组长、机电班组长、运输班组长;(11)煤矿其他从业人员需参加全员安全培训。
煤矿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规定_规章制度_
煤矿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规定煤矿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规定一、持证上岗人员类别:1、煤矿主要负责人:煤矿正副矿长、正副总工程师等;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部长(含副职)、科长(含副职)、安全监察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区队长(含副职)等;3、特种作业人员:(1)电工作业。
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含焊接工、切割工;(3)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含起重机械(含电梯)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含在企业内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驾驶人员;(5)登高架设作业。
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筑物表面清洗工。
(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
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7)压力容器作业。
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8)制冷作业。
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9)爆破作业。
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10)矿业通风作业。
含主扇风机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11)矿山排水作业。
含矿井主排水泵工等,尾矿坝作业工;(12)矿山安全检查作业。
含安全检查工,瓦斯检验工,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工;(13)矿山提升运输作业。
含主提升机操作工,(上、下山)绞车操作工,固定胶带输送机操作工,信号工,把勾工;(14)采掘作业。
含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耙岩机司机,凿岩机司机;(15)矿山救护作业;(16)危险物品作业。
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17)经国家局批准的其它作业。
4、普通工种:(1)采煤工:含回料工、下料工、送饭工、支架工、支护工、巷道维修工、零活、回柱、打眼工;(2)掘进工:含打眼工、迎头工、推车工、送饭工、下料工、锚喷工、支护工、巷道维修工、钉道工;(3)通风安全工:含风筒工、管子工、风袋工、密闭工、通风工;(4)大巷轨道工:含轨道维修工、钉道工;(5)电机车跟车工:含电机车跟车信号工、人行车信号工、挂钩工;(6)电瓶车司机:含电瓶车跟车信号工、挂钩工、充电工;(7)小电绞操作工:含挂钩工、信号工翻滚笼司机、放楼工、连续牵引装置(梭车、助行器等)操作工;(8)输送机司机:含刮板运输机司机、采区运输机司机;(9)水枪工、枪后工、架空乘人装置(猴车)操作工、验收员、机电安装工、井下钻探工、煤质采样工、乳化液泵站工、矿灯工、上仓司机(选矸系统司机)、拣矸工、安全生产系统监控工;(10)班组长:采煤班组长、掘进班组长、机电班组长、运输班组长;(11)煤矿其他从业人员需参加全员安全培训。
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办法
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规范和管理各行各业从业人员的上岗资格,并提高其工作能力和素质。
办法适用于所有需要持证上岗的从业人员。
一、证书申领和管理1. 从业人员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申请相应的上岗资格证书。
申请流程包括填写申请表、提供相关材料、缴纳证书申请费等。
2. 证书管理机构负责审核和发放证书,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并进行考试或培训。
申请人需通过相应的考试或培训,才能获得证书。
3. 证书采用电子化管理,证书上将标明从业人员的姓名、证书编号、专业领域、有效期等信息。
证书应定期续期,要求从业人员参加相应的培训或考试。
二、持证上岗要求1. 从业人员应根据所持证书的专业领域,选择相应的工作岗位。
不得从事与证书专业领域不符的工作。
2. 持证人员应在有效期内上岗,否则将被认定为无证上岗,应停止工作并接受相应的处罚。
3. 持证人员应按照所持证书的要求,保持相关知识和技能的更新和提升。
定期参加培训和考核,通过考核后方可继续持证上岗。
三、证书失效和处罚1. 证书在有效期内,如发现持证人员存在违规行为或行业不良记录,证书管理机构有权暂停或撤销其证书。
2. 对于无证上岗的人员,所在单位和个人将分别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限制从业和法律责任等。
3. 持证人员如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严重失职、违反行业规范或涉嫌犯罪行为,证书管理机构有权暂停或永久撤销其证书,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以上为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具体执行细则可根据不同行业和地区的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和调整。
办法的实施将有助于提升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和工作质量,保障公众和社会的利益。
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3篇)
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为了贯彻执行煤矿“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预防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证我矿持续稳定、安全高效的健康发展,特制订如下煤矿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一、持证上岗人员类别:1、主要负责人:煤矿矿长;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煤矿总工程师、副矿长、正副科长、调度员、队长、班组长、一线监督员等;3、特种作业人员:(1)瓦斯检查工(2)安全检查工(3)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4)电气作业(5)探放水作业(6)提升机操作工(7)爆破作业(8)煤矿采煤机(掘进机)操作工4、主要岗位人员:(1)配电工(2)矿灯管理工(3)通防工(4)测风测尘工(5)液压支架工(6)主扇操作工(7)空压机操作工(8)输送机司机:含刮板运输机司机、胶带运输机司机;(9)液压泵工(10)水泵工(11)金属焊接工(12)煤矿其他从业人员需参加全员安全培训。
5、其他从事安全工作的相关人员: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承担职业卫生管理和其他检测、检验人员等。
二、资格证书的有效期限1、对调整工种岗位、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应当进行专门安全培训。
未经安全培训和培训不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2、煤矿安全生产和管理能力资格证书有效期为____年,每年由发证单位主管部门复审一次;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____年,每____年由发证单位主管部门复审一次;证书复审前应参加复训和考核。
主要岗位人员操作证有效期为____年,每年要参加培训。
3、证书复审包括违法违章记录,负主要责任事故记录,参加复训记录等。
复审时间至复审到期前____个月内进行,不按规定办理复审的,按无效证件处理。
复审不合格的,须重新参加培训。
证书有效期到期前必须重新培训,领取新证书。
4、证书持有人一岗一证,因岗位变动,应取得相应岗位的证书。
三、处罚规定:1、未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一律不准上岗,凡无证上岗的,属严重“三违”行为,罚款____元,并责令立即参加安全培训,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准持证上岗。
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办法
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办法《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办法》是指对特定行业从业人员的资格证书和上岗证书的管理办法,旨在规范从业人员的从业行为,提高行业的服务质量和安全水平。
下面是关于《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办法》的详细介绍。
一、证书的颁发条件和管理要求1. 颁发条件:从业人员需要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并通过相应的考试或培训获得资格证书。
证书的内容应包括相关专业知识、技能要求、职业道德及相关法规法律等内容。
2. 证书的管理:证书应有统一的编号和标识,由专门的机构进行颁发和管理。
证书的有效期限应明确规定,并应有相应的延续和更新机制。
证书的丢失、损坏或过期,需要重新申请或进行相应的修复。
二、从业人员的岗前培训和考试1. 岗前培训:从业人员在获得证书之前需要参加相应的岗前培训,学习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
培训内容应与证书的要求相对应,包括相关法规法律、职业道德、安全操作以及应急处理等内容。
培训机构应为合法的培训机构,且培训教材应有权威和真实的来源。
2. 考试的实施:考试应由专门的考试机构负责组织和实施,要求考生通过笔试或实践操作考试,以验证其相关知识和技能水平。
考试内容应与证书的要求相对应,覆盖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
考试过程应公平、公正、公开,考生应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参加考试,不得作弊或寻求他人替考。
三、从业人员的持证上岗要求1. 持证上岗:从业人员只有持有有效的资格证书和上岗证书,才能从事相关行业的工作。
岗位的级别和类型应与持证人员的证书相匹配。
持证人员应将证书妥善保存,保持证书的完好和干净。
持证人员要按照岗位要求,履行相应的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和相关法规法律。
2. 上岗管理:单位应建立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的档案,包括持证人员的姓名、证书编号、有效期限等信息。
单位要定期核查持证人员的证书是否有效,并记录相关信息。
单位要加强对持证人员的岗位管理,按照要求配置工作任务和工作环境,确保持证人员能够安全、高效地工作。
四、证书的更新和复核1. 证书的更新:证书的有效期限到期前,持证人员需要重新进行培训或考试,以获得新的证书。
煤矿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规定制度法规
煤矿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规定制度法规
1. 《煤矿安全法》:该法规规定了煤矿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管理要求,明确了煤矿从业人员必须持有相应证件方可从事煤矿作业工作,并对持证上岗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2. 《煤矿安全规程》:该规程是贯彻《煤矿安全法》的具体实施细则,对煤矿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管理进行了进一步规定,包括证件的种类、发放机构、申领程序、有效期限等方面的细节。
3. 《煤矿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管理办法》:根据《煤矿安全法》和《煤矿安全规程》,该办法规定了煤矿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管理制度,包括证书的申领、考试、颁发、使用和管理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4. 《煤矿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了煤矿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的管理制度,明确了煤矿员工必须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通过考核方可持证上岗的要求,同时还规定了培训机构和培训内容的管理要求。
5. 《煤矿从业人员考试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了煤矿从业人员的考试管理制度,包括考试内容、考试方式、考试科目、考试标准等方面的详细规定,确保了从业人员的专业技能达到要求后才能获得资格证书。
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办法范文(三篇)
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提升行业整体素质,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从事各类专业技术工作岗位的从业人员。
第三条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是指从事某一职业的人员必须持有经国家认可的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并依法通过岗位资格审查后方可上岗从事相关工作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证每一位具备相应能力的人员都能够通过职业资格考试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五条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应当明确划定工作范围和工作职责,并依法履行相应的职业道德和职业责任。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管理工作,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和注册管理。
第二章职业资格证书的发放第七条职业资格证书的发放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发放,确保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的合法性;(二)公开透明,确保全面、公正、公开的资格认定;(三)分类管理,根据不同职业岗位设置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四)动态管理,及时更新职业资格证书的内容和要求。
第八条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的职业资格证书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等级,根据岗位的技术要求和工作经验的不同,确定相应的等级。
第九条职业资格证书的发放依据以下条件:(一)年满18周岁,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具备相关岗位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通过职业资格考试;(三)具备相关岗位的工作经验,根据不同等级设定相应的工作年限要求;(四)身体健康,符合相关工作性质的健康标准。
第十条职业资格考试由全国统一组织,按照国家标准进行。
第十一条职业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后经过重新考核合格方可继续持证上岗。
第十二条进行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的费用由考生自行承担。
费用标准由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章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管理第十三条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前应当经过培训并通过考核合格。
持证上岗及证照管理细则(6篇)
持证上岗及证照管理细则一、持证上岗制度是指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必须以能表明身份的座牌、身份牌、工作证等有效证件上岗执行公务或执法,方便群众办事和监督的制度。
二、座牌上必须标识工作人员相片、姓名、股室、职务和岗位职责,座牌必须摆放在办公桌显眼的位置。
三、对外服务和窗口单位应制作贴有工作人员相片及注明其姓名、职务的身份牌。
工作人员上岗时,应佩戴身份牌。
四、管理服务对象要求查看身份牌或工作证的,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出示,不能遮挡或推诿。
五、执法人员外出执法时,应着装整齐,主动出示执法证件。
六、工作人员职务和所在科室职能发生变化时,要及时变更。
工作牌或证件有损坏、遗失等情况的,要及时补办。
持证上岗及证照管理细则(2)是指企业或单位职工根据职业要求和法律法规,在取得相应证照后,须按照规定进行持证上岗,并进行证照管理的具体规定。
以下是一般的持证上岗及证照管理细则的内容:1. 证照取得:企业或单位职工根据自身职业特点,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合法获得相关资格证书或执照。
2. 持证上岗:职工在取得相应证照后,需及时进行持证上岗,只有持证人员方可从事相应的职业工作。
3. 证照备案:企业或单位应对职工的证照信息进行备案登记,并保存证照的复印件或电子档案备查。
4. 证照有效期管理:企业或单位应及时关注职工证照的有效期,确保职工证照的有效期内进行更新或续期。
5. 证照监管:企业或单位应建立证照管理制度,对职工证照进行监管,确保证照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6. 证照查验:企业或单位可定期或不定期对职工的证照进行查验,确保持证上岗人员的合法性。
7. 处罚措施:对于未持证上岗或证照过期的职工,企业或单位应按照规定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8. 证照培训:企业或单位可组织或引导职工进行证照培训,提升职工的职业素质和技能水平。
9. 证照奖励:企业或单位可根据职工的证照情况,给予相关奖励或权益,鼓励职工积极提升自身职业能力。
10. 相关记录和报表:企业或单位应及时记录和统计职工的证照信息,并按照规定报送相关机构。
煤矿从业人员持证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煤矿从业人员的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生产要求,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煤矿企业中从事采掘、运输、通风、排水、机电等岗位的从业人员。
三、持证上岗1. 煤矿从业人员必须取得与本人所从事岗位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2. 新入职的煤矿从业人员,必须在试用期内取得《从业资格证书》。
3. 《从业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前三个月内,从业人员必须参加复审,合格后换发新证。
4. 《从业资格证书》遗失、损坏的,从业人员应及时申请补发。
四、培训与教育1. 煤矿企业应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2. 新入职的从业人员应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安全生产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3. 煤矿企业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操作规程、安全防护措施等方面的培训。
五、安全检查与考核1. 煤矿企业应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确保从业人员持证上岗。
2. 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考核制度,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技能水平、遵纪守法等方面进行考核。
3. 对考核不合格的从业人员,应暂停其上岗资格,并限期整改。
六、劳动防护用品1. 煤矿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2. 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更换必须由职工本人签字,确保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效果。
3. 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期限、更换标准等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七、奖惩措施1. 对持证上岗、安全意识强、技能水平高的从业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本制度、不按规定持证上岗、安全意识淡薄、技能水平低下的从业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或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理。
八、附则1. 本制度由煤矿企业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4年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办法
2024年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从业人员的资质要求和管理制度,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必须持证上岗的从业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医疗卫生、教育、建筑、食品安全、交通运输等行业的从业人员。
第三条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管理要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依规进行审核核发证件,确保从业人员的资质和能力。
第二章从业人员资质要求第四条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经过培训合格并通过考试,取得相应的证书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第五条从业人员的资质证书应当体现其专业水平和从业经验,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和标准进行制定和管理。
第六条从业人员的资质证书应当采用统一的编号和防伪措施,以确保证书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第七条从业人员的资质证书应当由具备资质的机构或组织进行核发,并由有效期限。
第八条从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周期进行证书的更新和继续教育培训,以保证专业知识的更新和进步。
第三章证书的管理第九条从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资格审核和考试,合格后方可获得相关证书。
第十条从业人员的资格审核和考试应当有权威的机构或组织进行,确保公正、公平和严格的评判标准。
第十一条从业人员的证书应当在特定地点和特定时间进行现场核验,以防止证书的冒用和伪造。
第十二条从业人员应当及时申请和更新证书,可通过线上或线下的方式进行办理。
第十三条从业人员的证书信息应当及时录入和更新到统一的电子数据库中,方便查询和管理。
第十四条从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证书的挂失和补办,确保证书的安全和使用。
第四章监督与执法第十五条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的法律法规意识和职业道德。
第十六条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工作,查处违规行为,维护行业的良好秩序和形象。
第十七条从业人员以外的个人和单位不得冒名顶替,提供虚假证书,违规从事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相关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机制,积极受理和处理从业人员的违规行为和不当行为的投诉和举报。
员工培训合格、持证上岗管理制度(5篇)
员工培训合格、持证上岗管理制度1.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人员类别:国家规定的三项岗位人员(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
2.对调整工种岗位、离岗半年以上重新上岗,应当进行专门安全培训。
未经安全培训和培训不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3.煤矿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证书),应在国家规定的有效期内进行复审,并按时参加复训和考核。
证书复审时间为至复审到期前____个月内进行,不按规定办理复审的,按无效证件处理。
复审不合格的,须重新参加培训。
证书有效期到期的,必须在到期前____个月内重新培训,领取新证书。
4.证书持有人一岗一证,因岗位变动,应取得相应岗位的证书。
根据工作需要,一本证书可登记一个工种。
5.对现有岗位人员不足,需要补充的三项岗位人员,各科队必须提前____个月书面申请,经公司领导研究同意,由安全科审核合格后报送培训机构培训。
未取得相应的“安全资格证书”,一律不准上岗。
6.已取得“安全资格证书”,但未持证上岗的人员,给予____元的罚款。
7.凡因无证上岗或未持证上岗人员被上级有关部门查出而对我公司的处罚,一律由责任人承担,并对其单位负责人罚款____元/人次。
8.由培训科负责培训计划的编制,联系培训机构进行培、复训工作;由安全科负责检查考核。
凡出现漏培、误培的,对责任人罚款____元,影响正常工作开展的,对责任人罚款____元。
员工培训合格、持证上岗管理制度(2)是一种机构或组织内部管理制度,旨在确保员工在相关岗位上具备必要的培训和持证要求,以提高工作质量和安全性。
该管理制度一般包括以下要素:1. 培训要求:指明员工在不同岗位上需要接受的必要培训内容,包括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等。
制定培训大纲和培训计划,确保培训内容全面、系统。
2. 培训机构和教员:明确指定负责进行培训的机构和教员,确保培训的专业性和权威性。
3. 培训考核:设定培训考核标准,通过考核评估员工培训成果,确保员工掌握了必要的知识和技能。
2024年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办法(三篇)
2024年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办法为加强从业人员上岗资格证的管理,规范上岗资格证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持证上岗人员类别(一)、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是指从事以下作业的人员:1、煤矿井下电气作业:指从事煤矿井下机电设备的安装、调试、巡检、维修和故障处理,保证本班机电设备安全运行的作业。
涉及以下工种:综采维修电工、综采维修钳工、采掘电钳工、矿井维修电工、矿井维修钳工、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工2、煤矿井下爆破作业:指在煤矿井下进行爆破的作业。
涉及以下工种:井下爆破工3、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指从事煤矿井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安装、调试、巡检、维修,保证其安全运行的作业。
涉及以下工种:监测监控系统电工4、煤矿瓦斯检查作业:指从事煤矿井下瓦斯巡检工作,负责管辖范围内通风设施的完好及通风、瓦斯情况检查,按规定填写各种记录,及时处理或汇报发现的问题的作业。
涉及以下工种:瓦斯检查工、测风工、测尘工;5、煤矿安全检查作业:指从事煤矿安全监督检查,巡检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状况,检查并督促处理相应事故隐患的作业。
涉及以下工种:安全检查工6、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指操作煤矿的提升设备运送人员、矿石、矸石和物料,并负责巡检和运行记录的作业。
适用于操作煤矿提升机,包括立井、暗立井提升机,斜井、暗斜井提升机以及露天矿山斜坡卷扬提升的提升机作业。
涉及以下工种:主、副井提升机操作工、暗立井及暗斜井绞车操作工(滚筒直径1.6米以上)7、煤矿采煤机(掘进机)操作作业:指在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操作采煤机、掘进机,从事落煤、装煤、掘进工作,负责采煤机、掘进机巡检和运行记录,保证采煤机、掘进机安全运行的作业。
涉及以下工种: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8、煤矿瓦斯抽采作业:指从事煤矿井下瓦斯抽采钻孔施工、封孔、瓦斯流量测定及瓦斯抽采设备操作等,保证瓦斯抽采工作安全进行的作业。
涉及以下工种:打钻工瓦斯抽放泵工9、煤矿防突作业:指从事煤与瓦斯突出的预测预报、相关参数的收集与分析、防治突出措施的实施与检查、防突效果检验等,保证防突工作安全进行的作业。
安全工作持证上岗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国安全生产管理,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安全工作持证上岗,是指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工作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资格的管理。
第二章持证上岗范围第五条以下岗位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安全生产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一)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高危行业从业人员;(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三)特种作业人员;(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五)企业内部安全检查人员;(六)其他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的人员。
第六条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的人员,应当根据其所从事的工作性质,取得相应的安全生产资格证书。
第三章持证上岗条件第七条取得安全生产资格证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备相应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三)通过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考试;(四)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身份证明;(二)学历证明;(三)相关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证明;(四)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考试合格证明;(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章持证上岗程序第九条申请人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安全生产资格证书申请表》。
第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者,予以受理。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考试,考试合格者,颁发相应安全生产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五年。
证书到期前三个月,持证人应当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换证。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安全工作持证上岗制度的监督检查。
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10篇
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10篇(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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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规定 (3)
煤矿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规定1. 引言煤矿是一种危险性较高的工作环境,要保证安全生产,必须对煤矿从业人员进行严格管理和监督。
持证上岗制度是一种有效的管理方式,可以确保煤矿从业人员具备相应的技能和知识,提高安全生产的水平。
本文就煤矿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规定进行详细介绍。
2. 职业技能证书的要求煤矿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规定要求煤矿从业人员取得相应的职业技能证书,以确保其具备所需的技能和知识。
根据工作岗位的不同,煤矿从业人员需要取得不同的职业技能证书。
职业技能证书的要求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学历要求:不同技能级别的证书对学历有一定要求,例如高级技师证书可能要求具备本科学历以上。
•考试合格:煤矿从业人员需要通过相关的考试才能取得职业技能证书。
•实践经验:有些职业技能证书还要求煤矿从业人员具备一定的实践经验,以保证其能够熟练运用所学知识。
3. 职业技能证书的管理为了保证职业技能证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煤矿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规定对证书的管理进行了规定。
具体管理措施如下:•证书登记:煤矿从业人员在取得职业技能证书后,需要将证书进行登记备案,并在相应的工作岗位上进行展示,以便监督和查验。
•证书维持:持证人员需要定期进行证书的更新和维护,以确保证书的有效性。
一般情况下,职业技能证书的有效期为一定时间,过期需要重新考试更新。
•证书注销:如果持证人员不再从事与证书相关的工作,需进行证书注销,同时交还证书。
这样可以避免证书被不法人员冒用。
4. 持证上岗的优势持证上岗制度的实施有许多优势,对于保证煤矿安全生产非常重要。
以下是持证上岗的优势:•提高技能水平:持证上岗制度要求煤矿从业人员具备相应的职业技能证书,这有助于提高从业人员的技能水平,增强其对煤矿工作的熟练程度。
•降低工伤事故风险:具备相应技能证书的从业人员更加了解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理措施,能够有效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风险,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
•保障法律权益:持证上岗制度可以对从业人员的法律权益进行保障,为从业人员提供了一个合法合规的就业环境,减少不正当竞争和非法劳动的发生。
持证上岗管理规定范文(4篇)
持证上岗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各行业从业人员的持证上岗管理,提高工作的专业性和质量,保障公众利益,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持证上岗管理适用于所有需要特定执业资格证书才能从事的职业。
第三条本规定的目的是保证从业人员的资质及素质符合职业要求,减少违法犯罪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公众权益。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职业资格管理部门对各行业从业人员的持证上岗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申领条件第五条从业人员申领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相关专业知识与技能;(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三)无不良记录;(四)符合其他国家、行业相关的要求。
第六条从业人员申领执业资格证书,应提交以下材料:(一)个人身份证明;(二)相关学历证明;(三)专业培训合格证明;(四)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证明;(五)无犯罪记录证明。
第三章证书颁发与管理第七条从业人员根据类别申领不同的执业资格证书,证书应包含个人姓名、证书编号、颁发日期、有效期等信息。
第八条执业资格证书由各行业相关的职业资格管理部门颁发和管理。
第九条从业人员须定期进行继续教育,提高业务水平和专业素养。
第四章持证上岗第十条从业人员应携带有效的执业资格证书,随身佩戴,并在工作场所醒目处展示。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招聘从业人员时应核实其执业资格证书的真实性及有效性。
第十二条从业人员应根据职业要求,按规定的行为准则和工作流程进行工作。
第五章监督与处罚第十三条监督和管理部门应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抽查和考核,对不符合要求和不合格的从业人员应立即停止其持证上岗。
第十四条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从业人员,监督和管理部门有权采取警告、暂时停职、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等处罚。
第十五条对故意虚假申领或使用他人执业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监督和管理部门有权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妨碍持证上岗管理,否则将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七条具体的职业资格证书和管理办法由各行业相关的职业资格管理部门另行制定并管理。
持证上岗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持证上岗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职业技能人员的管理,规范职业技能人员的上岗行为,确保职业技能人员的安全、稳定、高效地开展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持有职业技能证书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电工、焊工、机械师、建筑工等职业技能人员。
第三条职业技能人员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考试取得相应的职业技能证书,并持证上岗从事相应的工作。
第四条职业技能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技能和经验,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责任意识。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聘用持证上岗的职业技能人员,不得随意安排未持证人员从事职业技能工作,确保工作安全、质量和效率。
第六条职业技能人员应当定期参加相关培训和考核,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水平。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职业技能人员的工作管理和指导,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设备。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职业技能人员档案,记录职业技能人员的证书信息、工作经历以及培训情况等。
第二章职业技能证书管理第九条职业技能证书由相关部门负责颁发,职业技能人员应当按照规定途径和程序申请证书。
第十条职业技能证书应当包含职业技能人员的基本信息,证书编号以及所获得的职业技能等级。
第十一条职业技能证书有效期限为五年,到期需重新进行考核,逾期未进行考核的职业技能证书失效。
第十二条职业技能人员应当随身携带有效的职业技能证书,在上岗工作时出示证书。
第十三条职业技能证书遗失或损坏的,职业技能人员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申请补办。
第三章上岗管理第十四条职业技能人员应当按照领域和工种的要求,从事相关的职业技能工作。
第十五条职业技能人员不得将证书借用、出租、转让或者伪造他人证书,不得从事与所持证书无关的工作。
第十六条职业技能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职业技能的操作规程,确保工作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七条职业技能人员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管理制度,服从组织安排,保守商业秘密,维护用人单位的形象和利益。
第十八条职业技能人员应当积极参与职业技能培训和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技能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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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持证上岗规定
1. 目的
为了维护公司安全生产,提高员工职业技能,避免安全事故发生,依照法律法规要求,特编制本公司特种作业从业人员资质证管理规定。
2. 适用范围
公司依法所需资质证的特种作业岗位。
3. 职责
3.1实施部门: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安排相关人员考证。
3.2规定制定:公司安全科负责安全监督、检查以及本规定制定、实施情况。
3.3 公司安全科依据法律法规要求,负责变更规定内容。
4. 需持证上岗的法律法规规定
4.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已经2005年12月2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4.2安全生产管理资格证
第二十四条规定: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4.3附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务局)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4.4《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金属冶炼行业超300人需要配备百分之一以上的安全员。
4.5注册安全工程师证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4.6建构筑物消防证
《江苏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从事灭火、应急救援工作的专职消防队员和从事建筑防火工作的有关消防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消防行业特有职业(工种)资格;鼓励其他消防从业人员取得消防行业特有职业(工种)资格。
《GA 767-2008消防控制室通用
技术要求》规定:消防控制室应当实行每日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人
4.7特种作业证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4.8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
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
4.9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已经2010年4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1999年7月12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4.10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第五条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我厂涉及的特种作业目录如下:
4.10.1高压电工作业(证)
指对1千伏(kV)及以上的高压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
调试、试验及绝缘工、器具进行试验的作业。
4.10.2 低压电工作业(证)
指对1千伏(kV)以下的低压电器设备进行安装、调试、运行操作、维护、检修、改造
施工和试验的作业。
4.10.3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证)
指运用焊接或者热切割方法对材料进行加工的作业(不含《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
定的有关作业)。
4.10.4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证)
指使用局部加热的方法将连接处的金属或其他材料加热至熔化状态而完成焊接与切割的
作业。
适用于气焊与气割、焊条电弧焊与碳弧气刨、埋弧焊、气体保护焊、等离子弧焊、电渣焊、电子束焊、激光焊、氧熔剂切割、激光切割、等离子切割等作业。
4.10.5高处作业(登高作业证)
指专门或经常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登高作业证)。
4.10.6(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证)
《GB/T 9445-2008/ISO 9712:200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及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证鉴定与认证。
4.10.7(叉车证)
《特种设备目录》中“内燃平衡重式叉车、蓄电池平衡重式叉车、内燃侧面叉车、插腿式叉车、前移式叉车、三向堆垛叉车、托盘堆垛车、防爆叉车“调整为此增补目录中”叉车。
叉车是指对成件托盘货物进行装卸、堆垛和短距离运输、重物搬运作业的各种轮式搬运车辆,国际标准化组织ISO/TC110称为工业车辆,属于物料搬运机械,广泛应用于车站、港口、机场、工厂、仓库等各国民经济部门,是机械化装卸、堆垛和短距离运输的高效设备。
4.10.8《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1年第95号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规定的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考核。
4.10.9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全管理人员),是指使用单位从事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专职或者兼职人员。
起重机械作业人员(以下简称作业人员),是指起重机械生产单位、使用单位从事起重机械的机械安装修理、电气安装修理人员和指挥、司机等操作人员。
4.10.10根据国质检特[2013]680号文规定,从2014年3月1日起,起重机械司索作业人员、起重机械地面操作人员和遥控操作人员,不需要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由使用单位进行培训和管理。
附:未办理的行车证,暂停止办理,无证员工的操作培训工作由公司内部负责培训,培训合格后发放统一的内部上岗操作证。
5.无证上岗国家处罚条例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06年1月1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修正,2015年7月1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修正)第六章罚则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告知其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
(三)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上岗作业的。
6. 公司资质证件的管理
6.1综合管理部依据法律法规要求、对相应的岗位员工安排培训,获得资质证的员工方可上岗作业。
6.2 安全科对现场作业人员每天巡检、对没有持证作业人员责令停止作业并责令其所在车间及相关部门立即整改。
对资质证到期员工由综合管理部联系并安排再培训工作。
6.3 公司所需的资质证详见《从业人员资质证清单》
6.4 公司持证人员现状详见《从业资质明细表》
6.5有权对相关车间/部门开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相关车间/部门接到通知单应签字并按要求限期整改。
《隐患整改通知单》
参考资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GA 767—2008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GB/T9445-2008/ISO 9712:2005》、《特种设备目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1年第95号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国质检特[2013]680号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