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人员持证上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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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持证上岗规定

1. 目的

为了维护公司安全生产,提高员工职业技能,避免安全事故发生,依照法律法规要求,特编制本公司特种作业从业人员资质证管理规定。

2. 适用范围

公司依法所需资质证的特种作业岗位。

3. 职责

3.1实施部门: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安排相关人员考证。

3.2规定制定:公司安全科负责安全监督、检查以及本规定制定、实施情况。

3.3 公司安全科依据法律法规要求,负责变更规定内容。

4. 需持证上岗的法律法规规定

4.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已经2005年12月2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4.2安全生产管理资格证

第二十四条规定: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4.3附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务局)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4.4《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金属冶炼行业超300人需要配备百分之一以上的安全员。

4.5注册安全工程师证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4.6建构筑物消防证

《江苏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从事灭火、应急救援工作的专职消防队员和从事建筑防火工作的有关消防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消防行业特有职业(工种)资格;鼓励其他消防从业人员取得消防行业特有职业(工种)资格。《GA 767-2008消防控制室通用

技术要求》规定:消防控制室应当实行每日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人

4.7特种作业证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4.8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

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

4.9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已经2010年4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2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4.10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第五条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我厂涉及的特种作业目录如下:

4.10.1高压电工作业(证)

指对1千伏(kV)及以上的高压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

调试、试验及绝缘工、器具进行试验的作业。

4.10.2 低压电工作业(证)

指对1千伏(kV)以下的低压电器设备进行安装、调试、运行操作、维护、检修、改造

施工和试验的作业。

4.10.3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证)

指运用焊接或者热切割方法对材料进行加工的作业(不含《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

定的有关作业)。

4.10.4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证)

指使用局部加热的方法将连接处的金属或其他材料加热至熔化状态而完成焊接与切割的

作业。

适用于气焊与气割、焊条电弧焊与碳弧气刨、埋弧焊、气体保护焊、等离子弧焊、电渣焊、电子束焊、激光焊、氧熔剂切割、激光切割、等离子切割等作业。

4.10.5高处作业(登高作业证)

指专门或经常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登高作业证)。

4.10.6(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证)

《GB/T 9445-2008/ISO 9712:200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及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证鉴定与认证。

4.10.7(叉车证)

《特种设备目录》中“内燃平衡重式叉车、蓄电池平衡重式叉车、内燃侧面叉车、插腿式叉车、前移式叉车、三向堆垛叉车、托盘堆垛车、防爆叉车“调整为此增补目录中”叉车。叉车是指对成件托盘货物进行装卸、堆垛和短距离运输、重物搬运作业的各种轮式搬运车辆,国际标准化组织ISO/TC110称为工业车辆,属于物料搬运机械,广泛应用于车站、港口、机场、工厂、仓库等各国民经济部门,是机械化装卸、堆垛和短距离运输的高效设备。

4.10.8《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1年第95号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规定的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考核。

4.10.9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全管理人员),是指使用单位从事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起重机械作业人员(以下简称作业人员),是指起重机械生产单位、使用单位从事起重机械的机械安装修理、电气安装修理人员和指挥、司机等操作人员。

4.10.10根据国质检特[2013]680号文规定,从2014年3月1日起,起重机械司索作业人员、起重机械地面操作人员和遥控操作人员,不需要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由使用单位进行培训和管理。

附:未办理的行车证,暂停止办理,无证员工的操作培训工作由公司内部负责培训,培训合格后发放统一的内部上岗操作证。

5.无证上岗国家处罚条例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06年1月1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修正,2015年7月1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修正)第六章罚则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告知其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

(三)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上岗作业的。

6. 公司资质证件的管理

6.1综合管理部依据法律法规要求、对相应的岗位员工安排培训,获得资质证的员工方可上岗作业。

6.2 安全科对现场作业人员每天巡检、对没有持证作业人员责令停止作业并责令其所在车间及相关部门立即整改。对资质证到期员工由综合管理部联系并安排再培训工作。

6.3 公司所需的资质证详见《从业人员资质证清单》

6.4 公司持证人员现状详见《从业资质明细表》

6.5有权对相关车间/部门开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相关车间/部门接到通知单应签字并按要求限期整改。《隐患整改通知单》

参考资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GA 767—2008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GB/T9445-2008/ISO 9712:2005》、《特种设备目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1年第95号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国质检特[2013]680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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