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审计制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监督机制,实现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提高学校内审工作质量,保障学校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暂行)。
第二条学校内部审计是由专门审计机构和人员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学校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资产及其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实施的内部经济监督活动。学校内部审计工作为教育改革和发展服务,促进学校和单位强化内部管理,遵守国家财经法规,规范内部管理,加强廉政建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防范风险,增加教育经费投入,提高办学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学校审计机构,根据学校2000年机构改革方案设置,校审计室与校纪委、监察室合署办公。校审计室在校长和主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的直接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职能,并对学校主要领导负责和报告工作。审计业务遵守国家内部审计准则,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校长和主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依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规定,加强对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审计机构,完善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二)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审计工作,听取内部审计工作的汇报,及时审批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报告、督促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的执行;
(三)支持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并提供经费保证和工作条件;(四)对成绩显着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五)加强审计队伍建设,切实解决审计人员在培训、专业职务聘评和待遇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和审计工作的实际需要,配备热爱审计事业、有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的审计人员,并形成合理的专业、知识和年龄结构,保持审计队伍相对稳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适合做审计工作的特约审计员和兼职审计人员;学校内部审计机构的变动和审计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调动,按规定应征求教育部审计主管部门的意见;审计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依照国家和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予以评聘。
第六条审计室在审计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内部审计制度,保证审计业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审计人员要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恪守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做到依法审计,实事求是,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树立审计机构的良好形象。
第七条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八条学校审计处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审计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九条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积极参加岗位资格培训和后续教育。
第三章审计室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学校审计室对学校和所属单位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一)财务收支计划及有关经济活动,单位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二)预算内、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经济独立核算单位的财务收支与有关的经济活动;
(四)国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五)所属单位、校办产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以及所属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内部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任期经济责任;
(六)基建、维修工程的概算和预决算以及基建(含自筹、捐赠)投资计划的管理及执行情况;
(七)专项教育资金的筹措、拨付、管理和使用;
(八)对外投资项目和各种重要经济合同的签订和执行;
(九)对国家财经法规、上级部门和学校财经规章、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十)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
(十一)学校领导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一条审计室对学校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中进行三年一轮的定期财务审计,对重大事项进行审计调查,向上级部门和学校领导反映情况,提出加强宏观管理和宏观调控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审计室对学校独资、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合作项目等投入资金、财产的经营状况及其效益,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或审计调查。
第十三条下列事项需经审计处审签,方为有效:
(一)学校预算和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及决算的上报;
(二)科研、课题经费等各种专项经费结算和决算的上报;
(三)学校自筹经费用于基建项目的投资,基建、维修工程的结算;
(四)所属企业单位、校办产业年度资产、负债、损益报表,关、停、并、转时清产核资的结果;
(五)学校领导决定需要审签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根据需要,经主管领导批准,学校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审计室依据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下达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由审计室;
第十五条审计室对学校和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中的问题提供咨询服务,对重大事项组织或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第十六条学校审计室在审计范围内,具有下列主要权限:
(一)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财务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审核凭证、账表和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查财务会计软件和电子数据,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勘察现场实物;
(三)参加学校制定财务计划、预算分配、奖励办法等财经工作的会议和其它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四)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经学校领导同意,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六)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校长批准,采取封存账册和资料等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七)向上级部门、学校领导和被审单位反映真实情况,提出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对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纪律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提出表彰、奖励的建议,对违反财经纪律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对严重违反财经纪律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有关人员提出经济处罚措施或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的建议;
(八)检查经领导批准的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的执行情况,并决定后续审计;
(九)参与制定学校内部审计工作规章制度,经学校批准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