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获得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区级配套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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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修订)的通知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修订)的通知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6.02•【字号】皖发改贸服〔2016〕328号•【施行日期】2016.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修订)的通知皖发改贸服〔2016〕328号各市、省直管试点县发展改革委:现将《安徽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6月2日安徽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规范使用程序,提高使用效益,建立科学、公开、透明的资金安排制度,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3号令)、《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省级行政权力清单制度的通知(皖政〔2014〕29号)》和《安徽省发展改革委资金安排管理规定(皖发改投资〔2014〕559号)》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是指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管理的省统筹投资中,用于促进服务业发展的省级引导资金。

设立引导资金,旨在贯彻实施“调转促”行动计划,支持服务业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加快发展提升,引导社会资金加大投入,推动服务业转型升级。

第三条引导资金安排遵循“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突出重点、绩效优先、程序规范、公开公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引导资金采取切块安排方式。

各市及省直管试点县发展改革部门(以下简称“各市县发展改革部门”)综合运用投资补助、贴息、以奖代补等支持方式,运用市场化手段,建立和完善多元化、多渠道的服务业投入机制。

采用投资补助方式支持的,单个项目(事项)资金安排额度最低不得少于100万元,支持比例一般最高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或总费用的10%。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印发《宝山区关于加强“调结构、促转型”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印发《宝山区关于加强“调结构、促转型”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印发《宝山区关于加强“调结构、促转型”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5.26•【字号】宝府〔2017〕51号•【施行日期】2017.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础产业正文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印发《宝山区关于加强“调结构、促转型”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宝府〔2017〕51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现将《宝山区关于加强“调结构、促转型”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2017年5月26日宝山区关于加强“调结构、促转型”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目的意义宝山区“调结构、促转型”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区级财政安排的“调结构、促转型”支持产业发展的各类财政资金。

专项资金的设立与执行,对于支持产业发展,加快“调结构、促转型”,推进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能级提升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培育成长,促进宝山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导向意义。

为进一步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上海市有关促进产业发展的政策规定,结合宝山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遵循原则(一)重点聚焦。

聚焦科创中心建设,加速集聚创新资源,加快集聚创新创业人才,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聚焦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宝山制造业向智能化、绿色化、服务化和高端化发展;聚焦新兴服务业发展和创新型企业引入,着力培育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新产业。

(二)公开透明。

坚持“公开受理、公平对待、公正评审、公开信息”,专项资金严格按本意见规定程序规范操作,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

(三)项目比对。

对申报项目信息进行综合比对,同一年度、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同时申报不同专项资金,依据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支持,一般不同时享受多项扶持政策。

烟台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等文件的通知

烟台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等文件的通知

烟台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等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烟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8.08•【字号】•【施行日期】2014.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烟台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等文件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东部新区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现将《关于进一步支持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关于推进社区服务业提升发展的意见》、《关于推进外贸综合服务业发展的意见》、《关于推进科技服务业发展的意见》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烟台市人民政府2014年8月28日关于进一步支持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3〕25号)和《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动服务业提升发展的意见》(烟政发〔2013〕28号),进一步加大对服务业的支持力度,切实优化服务业发展环境,加快推动全市服务业提升发展,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加强规划引领各级政府(管委)在制定国民经济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中,要把服务业放在优先位置,统筹规划重点产业、各类集聚区和重点项目,把更多的政府资源用于公共服务,引导社会资源投入服务业。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中,统筹安排服务业布局、用地规模和开发时序,预留服务业发展空间。

城市新建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和旧城改造要将商业、幼儿园、中小学校、体育健身、医疗卫生服务、养老服务、社区服务等设施建设,纳入公建配套实施方案同步规划、同步建设。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市政府抓产业促发展的要求,推进服务业各行业规划的编制实施。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局)二、保障土地供应调整城镇用地结构,扩大服务业用地供给,提高服务业建设用地比例。

通过挖潜盘活的城镇存量土地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的土地指标,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腾出的土地,优先满足服务业需求。

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

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

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中央预算内年度投资计划(一)申报范围1、保障性安居工程。

支持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城市和工矿、林区、垦区等各类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

2、农村民生工程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支持重点水利骨干工程、大中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大型灌区节水改造,农村饮水安全、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农村公路、农村沼气工程,新增千亿斤粮食工程,支持农产品和食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种养业良种工程等。

3、重大基础设施建设。

支持西部铁路、中西部支线机场和西部干线机场,煤矿安全改造,城镇供水、供热、供气等基础设施建设,贫困县和重点建制镇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4、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建设。

支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中等职业教育、特殊教育,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卫生监督体系,公检法司基础设施,文化、基层就业服务设施等其他社会事业建设。

5、节能减排和生态环境建设。

支持污水、垃圾处理设施、污水管网、重点流域水污染治理工程,重点节能工程、循环经济和资源节约重大示范项目及重点工业污染治理工程,天然林资源保护、重点防护林建设等生态工程。

6、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和结构调整。

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技术改造、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和高技术产业化项目,服务业项目。

(二)申报材料要求1、项目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审核(备案)。

2、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选址意见书(或规划许可证);3、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意见(或土地使用证);4、环保部门出具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批复文件;5、地方配套资金承诺文件。

6、节能评估审查意见。

廉租住房(一)申报范围在建或前期工作落实(至少已批复可研),纳入当地政府年度建设计划的项目(含上两年度已上报、上一年度中央未安排投资补助的项目),可申报当年度廉租住房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

(二)申报材料要求1、由具备相应资质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的项目可研报告(或初步设计)文本。

2、上一级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可研报告(或初步设计)的批复文件。

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现代服务业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现代服务业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现代服务业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10.14•【字号】长财建〔2016〕40号•【施行日期】2016.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现代服务业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市直有关单位,各区县(市)财政局、发改局及有关单位:《长沙市现代服务业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6年10月1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使用范围和方式第三章申报与审批第四章监督与管理第五章附则长沙市现代服务业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现代服务业引导专项资金的规范化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我市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长发〔2016〕17号)、《长沙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长政发〔2016〕3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现代服务业引导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服务专项),是指市级财政预算统一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全市现代服务业发展的重点、薄弱、关键环节的资金。

服务专项按照“规划引领、突出重点、公开公正、规范管理”的原则安排和使用。

第三条服务专项包括三部分:服务业产业引导资金、服务业发展综合考核资金、新进“四上”服务业单位奖励资金。

(注:“四上”服务业单位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企业、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第四条服务专项由长沙市加速推进现代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主管。

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实施对服务专项的申报、审核、评审及跟踪督查工作。

(一)市发改委具体负责确定服务专项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编制年度项目计划,组织实施项目的申报、审核、评审、验收与监督检查工作;(二)市财政局具体负责服务专项的预算与资金拨付,参与项目管理,会同市发改委下达资金使用计划,办理资金拨付,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国家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申报指南

国家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申报指南

国家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申报指南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服务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也日益增加。

为了促进服务业的健康发展,国家不断加大对服务业的支持力度,其中包括设立了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

本文将为大家介绍国家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申报指南,希望能对各位申报者有所帮助。

一、资金申报范围国家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申报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服务业创新发展项目2.服务业人才培养项目3.服务业技术改造项目4.服务业品牌建设项目5.服务业扶持政策配套项目6.其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服务业项目申报者必须按照资金申报范围的要求,选择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申报。

二、申报资格及条件申报国家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需要满足以下基本资格及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2.依法纳税并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3.申报项目在经济效益、技术创新、市场开拓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并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和法规要求;4.具备完成申报项目的组织能力和管理能力;5.其他国家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申报指南规定的条件。

三、申报程序申报国家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资金申报项目申请:申请者需向国家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管理部门提交资金申报项目申请,包括项目名称、申报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内容和实施方案等。

2.项目评审及资格审核:国家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管理部门将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进行资格审核,确定符合资金申报条件的项目。

3.签订资金支持协议:经资格审核合格的申报者需与国家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管理部门签订资金支持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资金使用及结算:申报者需按照资金支持协议的约定使用资金,并在项目结束后向国家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管理部门提交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结算报告。

四、申报材料申报国家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需要提交的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项目申报书:包括项目基本信息、项目内容和实施方案等。

2.申请资格证明材料:包括申报者的证照、信用记录、纳税证明等。

国家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国家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国家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国家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发改办产业【2004】914号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家计委关于“十五”期间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精神,为了充分发挥国家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国家引导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服务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引导资金是指在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或国债中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服务业重点领域建设项目等的补助性资金,目的是调动地方和企业发展服务业的积极性,引导多渠道资金对服务业的投入。

第三条国家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服务业发展中的薄弱环节、关键领域和新兴行业,促进服务业的市场化、社会化、产业化发展,重点支持处于产业化起步阶段,市场前景好的新兴服务业。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服务业发展战略、规划和国家引导资金的使用方向,按年度确定国家引导资金支持的重点领域。

第五条国家引导资金的使用方式主要是对相关建设项目进行一次性投资补助,补助标准一般控制在项目总投资额的10%以内。

第六条各省(区、市)应设立地方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与国家引导资金配套使用。

使用国家引导资金的地方,东部地区要按照1:2以上的比例,中西部地区要按照1:1以上的比例同时安排地方引导资金。

第七条国家引导资金的申请和审批程序是:1.申请国家引导资金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国家引导资金使用方向和国家引导资金支持的重点领域,结合本地区服务业发展的现状,编制服务业重点领域(行业)发展规划(含相关重点项目),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2.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对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报送的服务业重点领域(行业)发展规划进行审核、批复。

3.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服务业重点领域(行业)发展规划的批复,按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权限,负责审批相关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然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国家引导资金的报告。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关于上海市动漫游戏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的管理办法-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关于上海市动漫游戏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的管理办法-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关于上海市动漫游戏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的管理办法正文:---------------------------------------------------------------------------------------------------------------------------------------------------- 上海市动漫游戏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办法(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第一条为推动上海动漫游戏产业加快发展,提高动漫游戏企业及产品竞争力,根据《文化部关于扶持我国动漫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结合上海动漫游戏产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扶持动漫游戏产业发展,坚持以政府引导、企业主导、市场运作为原则,着力培育一批优秀动漫游戏企业和原创动漫游戏产品,着力加强上海动漫游戏产业链建设,提升上海动漫游戏产业整体实力。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动漫游戏企业是指在上海登记注册从事漫画、动画或网络游戏研发制作和运营服务的企业。

其中,从事电视动画(含手机电视动画、网络电视动画)制作企业应持有《广播电视节目经营制作许可证》;网络游戏企业应持有《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本办法所称动漫游戏产品是指规定年度内首次出版、播出、播映或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运营的漫画、动画、网络游戏产品。

第四条本市鼓励动漫游戏企业从事原创动漫游戏产品的开发制作,打造上海原创的动漫游戏形象和品牌,并按照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兼顾的标准予以扶持。

本项扶持的重点为优秀原创漫画、原创电视动画、原创动画电影与原创网络游戏产品。

其中:(一)优秀原创漫画:动漫出版物首印数在2万册以上或总印数在6万册以上的漫画作品,可申请该项扶持。

根据作品内容、艺术水准及出版发行量,评选8个优秀原创漫画作品,给予每个作品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补贴。

其中,重点扶持2个市场反响好且衍生开发价值高的作品,给予每个作品20万元的补贴。

蓬莱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蓬莱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蓬莱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蓬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2.27•【字号】蓬政发〔2017〕20号•【施行日期】2017.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蓬莱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蓬政发〔2017〕20号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切实解决企业发展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促进企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切实减轻企业税费负担全面贯彻执行上级减负政策,减轻企业税费负担,降低企业运营成本。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对满足建筑产业现代化技术要求的项目,可申请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优惠,分别为装配率达到15%-40%给予减免40%,超过40%给予减免80%。

(二)人防易地建设费。

对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民用建筑减半征收易地建设费。

以下民用建筑项目免征易地建设费,包括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因地质、地形等条件限制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项目,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民用建筑。

(三)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对全部使用墙板类新型墙体材料,并达到山东省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工程,专项基金预缴款100%全额返还。

(四)房屋面积测绘费。

企业房屋面积测绘费按照现行标准90%收取。

(五)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

2016年5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新开工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按照建安工程造价1.3%收取。

2016年5月1日之后新开工项目,省内建筑企业按承担工程实收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90%拨付;省外建筑企业按承担工程实收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50%拨付。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09〕2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二○○九年五月五日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规范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效益,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改善服务业发展环境,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加大对服务业的投入,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和上海市委、市政府加快形成以服务经济为主产业结构的要求,在试行《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沪府〔2007〕1号)的基础上,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是由地方财政预算内安排的专项用于全市服务业发展的补助性资金。

市级财政预算每年安排2亿元,获得市级引导资金支持的区(县)应按照不低于1∶1的比例安排配套资金。

第三条(使用范围)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服务业发展中的薄弱环节、关键领域、重点区域和新兴行业,促进服务业的国际化、市场化、社会化和规模化发展。

主要用于如下方面:(一)鼓励本市企业申请国家各类服务业引导资金,并提供配套资金。

(二)支持符合《上海产业发展重点支持目录》的服务业重点领域发展,包括航运服务、信息服务、现代物流、专业服务、文化服务、会展、旅游、现代商贸、教育培训、医疗服务、创意产业等,对该领域中发挥引领作用的重点项目给予适当补贴或贷款贴息。

(三)支持服务贸易发展,对重点企业给予绩效支持、贷款贴息、保险费用补贴、认证补贴及境外推广费用补贴等;支持服务外包业务发展。

对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的具体支持方式,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四)鼓励制造业企业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对其重点项目给予适当补贴或贷款贴息。

(五)支持能提供信息、技术、人才、贸易、资金等服务支撑、完善服务业整体发展环境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其重点项目给予适当补贴或贷款贴息。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晋市政发[2009]19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晋市政发[2009]19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晋市政发〔2009〕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单位:现将《晋城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七日晋城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晋市政发〔2008〕22号)、《晋城市服务业发展大纲》(晋市政办〔2008〕83号)文件精神,加快实施“项目带动、全民创业带动”战略,切实发挥好引导资金的导向和扶持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根据晋财建〔2009〕157号《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设置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加大对服务业发展的支持、引导,以利于形成政府引导、社会投入、市场运作的多元化投资格局,调整和优化服务业结构,加快我市经济转型步伐。

第三条引导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环保政策,符合国家、省、市“十一五”发展规划的发展方向和重点领域。

第四条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服务业发展中的重点领域、引领项目、薄弱环节。

重点支持《晋城市服务业发展大纲》所确定的《服务业支持项目目录》的项目,特别是符合十八个重点行业规划的重点项目。

主要行业包括:1.为加快全市经济转型服务的企业技术中心、市场信息、市场监测、应急管理和各种人员培训等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2.商贸流通业、商务(中介)服务业、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废旧物资及旧货流通、业务外包及电子商务。

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

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

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文件精神和《加速发展现代服务业实施纲要》、《关于加速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设立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

为规范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效益,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是指地方财政预算内安排的专项用于全市服务业发展的补助性资金,由市、区县两级财政共同筹措。

2007-2008年市财政预算安排2亿元,获得引导资金支持的区县财政按照不低于1:1的比例,安排配套资金。

第三条(支持方式和额度)引导资金采用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的支持方式。

采用无偿资助方式支持的,单个项目资金支持比例最高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20%,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采用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法定基准利率确定。

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最高不超过2年,贴息额度不超过300万元。

第四条(使用范围)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服务业发展中的薄弱环节、关键领域、重点区域和新兴行业,促进服务业的国际化、市场化、社会化和规模化发展。

具体用于以下方面:(一)鼓励本市服务业企业申请国家服务业引导资金,为其申请项目提供配套资金;(二)支持《加速发展现代服务业实施纲要》明确的现代服务业重点领域发展,如物流、航运、文化、会展、旅游、信息服务、专业服务等,对该领域中发挥引领作用的重点项目给予贷款贴息;(三)支持能提供技术服务支撑、完善服务业整体发展环境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其项目建设给予适当补贴或贷款贴息;(四)支持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建设,对其核心区域功能、建筑及立体交通组织的前期规划论证给予适当补贴;(五)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

第五条(申报和审批程序)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财政局等部门组成评审小组,负责引导资金的申报受理、评估管理、审核批复、监督稽察等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商务委等三部门制订的《上海市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商务委等三部门制订的《上海市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商务委等三部门制订的《上海市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21•【字号】沪府办发[2012]64号•【施行日期】2012.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商务委等三部门制订的《上海市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12〕64号)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1月21日上海市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推进本市服务贸易发展,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财政资金效益,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根据《商务部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共同推进上海市服务贸易发展的合作协议》、《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上海服务贸易全面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2009〕48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09〕24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上海市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发展资金”),在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安排,鼓励各区(县)结合实际,根据沪府发〔2009〕24号文的要求,对获得发展资金支持的企业(单位)和项目安排配套资金。

第三条(使用范围)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服务贸易发展中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促进服务贸易扩大规模,提升能级。

具体用于以下方面:(一)鼓励本市服务贸易企业(单位)申请国家各类服务贸易发展促进资金,并按国家规定提供配套资金。

(二)重点支持《商务部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共同推进上海市服务贸易发展的合作协议》中明确优先发展的国际物流、信息技术、文化、专业服务等领域,根据商务部、国家中医药局等十四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促进中医药服务贸易发展的若干意见》(商服贸发〔2012〕64号)的要求,支持中医药服务,并逐步扩大试点领域范围。

柳州商贸服务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柳州商贸服务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柳州市商贸服务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8年6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预算法》、《柳州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柳政办〔2017〕40号)有关规定,为充分发挥《柳州市商贸服务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作用,进一步规范专项资金项目管理,保障专项资金安全,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切实促进全市商贸服务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一)市本级预算内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商贸服务业发展的资金。

(二)中央、自治区切块下达的商务发展专项资金。

(三)其它可以用于支持商贸服务业发展的资金。

第二章工作机构与职责第三条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工作。

主要分工及职责如下:(一)市商务委1. 提出资金项目具体的扶持方向、支持内容、基本条件要求及评审论证标准。

2.负责草拟专项资金年度计划和分配使用方案。

3.建立健全项目库管理机制。

4.制定项目申报指南,负责组织项目申报、评审、验收。

5.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组织项目绩效评价。

(二)市财政局1.落实资金的年度预算。

2.参与组织项目申报、评审,负责资金下达、拨付。

3.负责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4.配合审查同一项目是否存在向多个部门重复申报。

(三)市发展改革委1.参与组织项目申报、评审。

2.配合开展项目监督、检查。

3.配合审查同一项目是否存在向多个部门重复申报。

第三章资金使用原则、使用范围、拨付方式第四条资金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规划,政策导向。

扶持的项目应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以及商贸服务业发展规划的重点方向,属于国家相关产业政策鼓励的行业。

(二)引导为主,择优扶持。

发挥引导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多渠道增加对商贸服务业的投入。

(三)公开透明,规范运作。

坚持科学民主、公开公正、高质高效原则,建立健全管理机制。

第五条资金的使用范围:(一)编制或修编商贸服务业专项规划,商贸服务业重大课题研究。

济南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济南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济南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正文:---------------------------------------------------------------------------------------------------------------------------------------------------- 济南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济南市委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济发[2007]12号)要求,按照《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改进和加强市级产业发展财政专项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济政办发[2010]71号)规定,结合深入开展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市级财政设立“济南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

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引导资金是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全市服务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各县(市)、区也要安排相应的资金配套使用,共同推动全市服务业实现跨越发展。

第三条引导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的原则:统筹规划、公开透明、科学评审、择优扶持、突出重点、专款专用。

第二章使用范围第四条引导资金使用方向:1、对国家、省服务业引导资金扶持的项目进行资金配套;2、对年度服务业发展工作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予以奖励;3、围绕建设“信息服务、商贸物流、金融服务、文化旅游、商务会展”五大区域性中心,对以上领域的重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予以扶持;4、开展服务业重点项目工作经费支出;5、市委、市政府要求扶持的促进服务业发展的其它事项;6、投资创业项目不属于本资金扶持范围。

第五条经批准扶持的服务业重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原则上采取贷款贴息或专项补助的方式予以扶持,贴息率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

补助和贴息资金须按国家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对于当年市级财政扶持过的服务业项目,不再安排引导资金。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2.20•【字号】扬府发[2006]28号•【施行日期】2006.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扬府发〔2006〕2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现将《扬州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二月二十日扬州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市服务业健康、快速发展,市政府设立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

为加强对引导资金的规范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金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2006年起,三年内市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作为引导资金,由市发改委、财政局共同管理。

第三条引导资金应当根据项目安排,遵循公开申请、科学评审、择优支持的原则,严格程序,规范操作。

第二章工作机构与职能第四条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是管理引导资金的领导机构。

其主要职责是:(一)审议引导资金管理办法;(二)审议引导资金年度工作计划;(三)审议引导资金的年度经费预算及决算;(四)审议引导资金支持的重点项目;(五)协调解决引导资金运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市发改委具体负责引导资金管理的日常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会同市财政局研究提出引导资金项目的评审论证标准;(二)研究提出引导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项目指南,统一受理引导资金项目申请并进行形式审查;(三)组织专家开展引导资金项目的评审、论证工作;(四)会同市财政局编制引导资金工作计划,提出引导资金年度支持范围及经费安排计划;(五)对引导资金项目实施过程进行跟踪管理,包括引导资金项目的合同签订、项目监管、验收、统计等,并向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汇报重大项目的进展情况。

第六条市财政局是引导资金的监管部门,与市发改委共同拟定引导资金管理制度、项目指南、工作计划、项目评审论证标准、经费安排计划等,并依据项目合同及实施进度拨付项目经费;负责引导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国家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国家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国家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国家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发改办产业【2004】914号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家计委关于“十五”期间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精神,为了充分发挥国家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国家引导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服务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引导资金是指在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或国债中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服务业重点领域建设项目等的补助性资金,目的是调动地方和企业发展服务业的积极性,引导多渠道资金对服务业的投入.第三条国家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服务业发展中的薄弱环节、关键领域和新兴行业,促进服务业的市场化、社会化、产业化发展,重点支持处于产业化起步阶段,市场前景好的新兴服务业.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服务业发展战略、规划和国家引导资金的使用方向,按年度确定国家引导资金支持的重点领域.第五条国家引导资金的使用方式主要是对相关建设项目进行一次性投资补助,补助标准一般控制在项目总投资额的10%以内。

第六条各省(区、市)应设立地方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与国家引导资金配套使用。

使用国家引导资金的地方,东部地区要按照1:2以上的比例,中西部地区要按照1:1以上的比例同时安排地方引导资金.第七条国家引导资金的申请和审批程序是:1.申请国家引导资金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国家引导资金使用方向和国家引导资金支持的重点领域,结合本地区服务业发展的现状,编制服务业重点领域(行业)发展规划(含相关重点项目),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2.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对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报送的服务业重点领域(行业)发展规划进行审核、批复.3.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服务业重点领域(行业)发展规划的批复,按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权限,负责审批相关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然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国家引导资金的报告。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财政扶持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财政扶持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财政扶持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11.06.20•【字号】•【施行日期】2011.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财政扶持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级公司:现将“关于财政扶持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青浦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日关于财政扶持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发挥财政扶持经济发展的职能作用,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街镇财政体制规范财政扶持政策意见的通知》(沪府〔2008〕77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本市乡镇财政性资金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11〕16号)和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本市区(县)财政扶持政策的意见》(沪财预〔2010〕69号)精神,现就本区财政扶持政策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本区产业发展规划和重点产业发展导向,建立完善的财政扶持经济发展政策体系,加快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扩大财源基础和优化财源结构,提升财政扶持资金效益和管理水平,促进本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突出重点着力支持现代服务业、先进制造业和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严禁对高污染、高耗能、高危险企业以及空转商贸型企业和房地产企业实施财政扶持政策。

(二)转变方式按照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要求,着力推进财政扶持方式与手段的转变,财政扶持政策不得与税收直接挂钩,根据企业实际情况以项目资助等方式给予扶持。

(三)规范操作财政扶持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区财政局统一办理资金拨付工作。

(四)稳步推进财政扶持政策分阶段实施,逐步到位,确保本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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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项目验收:获支持项目应在项目完成(竣工)后半年内备齐验收申请材料,向新区发改委提出验收申请,新区发改委会同科经委、商务委、财政局、开发区管委会等部门开展项目验收。验收通过的项目可获得60%尾款资金。
三、分配结果(已经获得)
单位名称
投资项目
市级资金
区级资金
上海华岭集成电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2英寸集成电路测试服务平台建设

2、项目初筛:新区发改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所有申报项目进行初筛评审,并出具评审结果,新区发改委对排名靠前的项目组织实地调研,并会同科经委、商务委和财政局等部门确定新区参加市级引导资金申报的项目名单,报送市发改委。

3、项目评审:市发改委委托专业咨询机构对新区发改委上报的项目名单进行评估,并经市服务业引导资金项目评审小组审议后,对拟支持项目进行网上公示,确定支持项目名单。
量投统一清算平台
95万
56万
金润商业保理(上海)有限公司
运输企业ETC后付费服务平台
130万
74万
上海甜头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基于互联网+农业服务平台
125万
72万
上海帜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面向中小企业的产业协同营销服务平台—联通—帜讯服务集成众创项目
130万
76万
耀方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药典”大数据应用服务平台
66万
上海优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智能汽车电子第三方检测服务平台
140万
80万
上海卡行天下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面向中小微物流企业的供应链协同联动综合服务平台
120万
70万
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基于机器深度学习和大数据分析技术的个性化内容推送系统建设
75万
44万
百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商圈信息化-移动支付服务平台

4、资金拨付:市财政局对确定支持的项目,按照规定拨付市级引导资金、新区财政局分两批拨付资金,市级引导资金首款到位后拨付40%,待项目验收通过后拨付余下的60%。

5、监督管理:新区发改委委托稽察办对事中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日常稽察,获得支持项目单位应该积极配合稽察工作,并对稽察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105万
62万
上海润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肿瘤微环境三维筛选和新药研发平台--肿瘤微环境三维筛选信息数据库和新药研发项目
115万
68万
和元生物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瞄准国际前沿基因编辑技术CRISPR/Cas9载体系统研发平台建设
140万
80万
上海极鲜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极鲜网B2B跨境生鲜交易平台
115万
120万
70万
上海航空材料结构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航空材料与结构检测平台新建项目
210万
120万
2017年获得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区级配套资金
的项目
一、管理办法
1、《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
2《浦东新区关于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若干规定》
3《浦东新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验收细则》
二、操作流程
1、项目申报:新区发改委会同科经委、商务委、财政局等部门根据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申报指南,启动新区项目申报。由各开发区管委会和镇政府负责各自区域内企业的申报受理、初步审核和材料汇总等工作,并将通过的项目转报新区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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