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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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制度

为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及时、准确、全面地掌握工伤事故情况,研究事故发生的规律性,采取有效措施,特制定本制度。

一、工伤事故报告

1、发生轻伤事故后,应由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原因等立即报告工地负责人,并由工地负责人在当日下班前报告企业负责人和安全部门。

2、发生重伤事故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并保护好事故现场。企业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亲自或责成有关人员组成调查组,对事故现场进行调查。

3、发生死亡事故后(即四级事故)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逐级上报企业负责人,并保护好现场。企业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及其有关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在24小时内报企业主管部委和建设部。发生重大死亡事故(即一、二、三级事故)也照此办理。

二、工伤事故调查处理

1、发生事故的单位要组织抢救伤者,想方设法医疗,使之尽快恢复身体健康。

2、要保护好事故现场,对事故现场必须做好围档和标志,派专人看护,使被破坏的物件、碎片、残留物,致伤人的位置保护原样,不准移动和冲刷擦拭。

3、事故发生后,企业要立即成立3-5人的事故调查小组,按“四不放

过”原则,一是勘察事故现场,查清爱害人或肇事者工作时间、工作内容、作业程序、操作时的动作或位置、致伤物体,并拍摄事故现场。二是对发生事故现场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查清受害人或肇事者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工种、技术等级、本工种工龄、接受教育情况和发生事故原因,对证人的口述材料要认真考证其真实程度,并责成写出书面材料,签字盖章。三是查清单位规章制度、安全技术交底及措施的落实情况。

在找出原因、分清责任、吸取教训、采取措施的基础上要根据《山东省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第六条,职工因工伤亡事故按其性质分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和破坏性事故,及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结合本企业内部制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奖惩实施细则,按应负的责任大小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理,分别给予事故单位和个人予罚款、行政警告、行政记过、记大过处分,触及刑律的上报人民检察院处理。

三、工伤事故统计

1、工伤事故的年报、月报必须准确、及时上报企业的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

2、工伤事故的统计必须严格按照统计报告的要求(即按轻伤、重伤、死亡及损失仪器、损失金额进行统计上报,不得隐瞒上报、虚报或拖延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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