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防火工作实施意见【可编辑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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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防火工作实施意见

森林防火工作实施意见

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发展,巩固造林绿化成果,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务院发布的《森林防火条例》以及《河北省森林防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所称森林防火,是指除县城城区及乡镇村以外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

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努力实现市政府提出的确保森林受害面积小于0.3 ;确保不发生较大以上森林火灾,无人员伤亡的总体工作目标。

第四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即县长、乡(镇)长、村长;林业局长、林场场长和景区负责人。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其设立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县、乡、村应逐级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并制定扑救森林火灾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县、乡两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会同有关单位、人员建立专职指挥制度,县、乡两级防火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把森林防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根据森林防火实际需要,结合本级财力情况确保森林防火经费。

第六条森林防火工作属于紧急抢险救灾性质,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强化森林火灾扑救人员和森林防火工作人员的保护措施,按高危行业落实有关待遇。

第七条县人民政府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奖励经费由县财政承担。

第八条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第二章森林火灾的预防

第九条森林防火期为每年10月1日至翌年5月31日。其中11月1日至翌年5月15日为森林防火高火险期。森林防火实行属地管理,由辖区行政首长负责组织实施。

在森林防火高火险区所有山场严禁下列行为:

(一)吸烟、乱丢火种;

(二)燃放烟花爆竹、祭祀用火、点放孔明灯;

(三)烤火、野炊;

(四)燎地边、烧秸秆、烧荒、焚烧垃圾;

(五)其他未经批准的用火。

在森林防火期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应当加强对被监护人的教育和管护。因被监护人的行为造成森林火灾事故的,由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必须经过县政府或者县政府授权的单位批准。用火单位要有专人负责,事先开好防火隔离带,准备扑火工具,有组织地在三级风以下的天气用火,严防失火。

在森林防火高火险期和高火险区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第十条森林防火宣传。每年3月份为森林防火宣传月。宣传月期间,各级防火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森林防火的重要意义。宣传《森林法》、《刑法》、《森林法实施条例》、《森林防火条例》、《河北省森林防火规定》、《河北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宣传燎地边、野外吸烟、上坟烧纸等野外随意用火是违法行为;宣传森林防火常识和扑救火灾的安全避险知识。

各乡镇在本辖区重要地段及各村村口设置固定宣传碑牌,在林区公路两侧醒目处应书写、更新规范性标语警句,景区门票上应印刷森林防火注意事项。

各森林防火重点乡镇至少要装备1辆载有扩音宣传设备的宣传车,森林防火期间,每天深入村庄巡回宣传。

各行政村、自然庄都要制定护林防火的村规民约,建立完善农村基层的群众自治性约束组织十户联防组,以签订十户联防公约的形式,实行互相监督,互相制约,互相促进的野外火源监督管理农户联保制度。所有村庄每天至少两次进行防火宣传广播。

各大、中、小学校负有对在校学生森林防火教育的责任,每学期至少安排一个课时开展森林防火教育。对每户家庭每人发放一张明白纸;对野外矿点、施工点、外来务工人员进行冬、春季两次森林防火宣传培训;对痴、苶、呆、傻、精神病患者、情绪不稳定、上山放牧等人员,逐一排查登记,明确监管责任人,签订监管责任书,实行严格监控;对全县护林员及专业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或演练。

宣传月期间,执法人员全力以赴开展以打击野外违规用火为主要内容的专项行动,加大依法治火力度,对火灾肇事者和责任人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设立森林防火检查站。在森林防火期内,各县级森林防火检查站,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检查。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在森林防火区乡道、村道设立临时性的森林防火检查站,森林防火期结束后予以撤销。森林防火检查站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开展森林防火隐患排查行动。防火期内,县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森林防火督导检查工作,重点检查各项森林火灾防控措施和隐患排查的落实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应当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消除;未按要求消除隐患的,由平山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在此基础上,村负责本辖区的排查;乡(镇)、林场、风景旅游区负责本辖区的检查及隐患消除。全方位开展森林防火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隐患分类登记建档。检查督导组织责任人和相关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均需在限期整改通知书上签字。

第十三条气象部门应当及时、无偿提供森林火险天气预报服务。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及时无偿播发或者刊登森林火险天气预报。

无线电管理部门对森林防火专用通信设备,应免收频率占用费和检测费。

经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批准,执行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任务的车辆,免收过路、过桥费。

第十四条铁路、公路、石油天然气管道,以及电力、电信线路等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应当在森林火灾易发地段开设防火隔离带,清除周边可燃物,并组织人员进行巡护,防止森林火灾发生。

铁路、公路运输管理部门及景区应当对进入林区的运营企业、乘客及游客进行森林防火安全宣传教育。

第十五条在森林郁闭度零点二以上的林地依法开办工矿企业,设立旅游区或者新建开发区的,应当开设防火隔离带或者营造生物防火林带、设置森林防火宣传标识等森林防火设施,做到与工程建设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前款规定建设项目规划的森林防火设施应当报县级人民政府及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完工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委托有关部门予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在森林郁闭度零点二以下的林地内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主动采取森林火灾防控措施,接受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森林防火组织

第十六条设立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检查、监督本意见的实施;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森林防火规划,建设森林防火设施,组织、维护、管理防火设施及设备;

(三)组织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的先进技术,培训森林防火专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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