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中属人法连接点的立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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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属人法连接点最新立法规定研究

一、我国属人法连接点选择的发展进程及最新立法规定

属人法主要通过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惯常居所等作为连接点来指引准据法。其所指引的准据法通常用于解决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涉外民事关系如婚姻、家庭、继承等方面的法律冲突。[1]我国在属人法连接点的选择上经历了由“国籍国法—当事人居所地法—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的发展历程。[2]改革开放前我国深受大陆法系国家影响,所以一般采用“国籍”作为连接点。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对外民事交往的日益频繁,结合我国多法域的特点,我国逐渐采用了多元化连接点模式,有住所地法、行为地法、经常居所地法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法》)于2011年4月1日起生效实施,新法的一大亮点就是大量地以“经常居所地”作为我国属人法连接点。从《法律适用法》第二章“民事主体”便可见,经常居所地成为自然人民事能力法律适用中极其重要的标志。{1}它不仅取代了“国籍”在我国属人法连接点中的崇高地位,且在解决国籍与住所的积极冲突或消极冲突中成为了一个极其重要的工具。同样我们也可以在《法律适用法》第三章“婚姻家庭”、第四章“继承”、第六章“债权”中发现,其诸多法律条款均采用了“经常居所地”作为我国属人法连接点。

二、以“经常居所地”为连接点的优势和不足

(一)以“经常居所地”为连接点的优势分析

1.一定程度上扩大了涉外民事法律的管辖适用范围

《法律适用法》生效之前,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主要从三个方面认定涉外民事法律的管辖范围,即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或者法律事实是否具有涉外性。但是2013年生效实施的《关于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一)》)明确规定:民事关系中,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2}该解释的亮点在于将“经常居所地”也规定为民事法律关系“涉外”的一个要素,不再仅仅强调“国籍”。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扩大我国涉外法律的管辖范围,即就算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法律事实不具有涉外性,但是只要任何一方当事人的经常居所地在我国领域外,就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可以理所当然地适用我国的涉外法律。

2.以“经常居所地”为连接点有利于司法程序顺利进行

首先,“经常居所地”可以使法官顺利地找到准据法。与国籍和住所地相比,法官更容易确定当事人的经常居所地,也便可以更加容易地找到准据法,使得司法程序得以展开。其次,“经常居所地”有利于判决的承认和执行。第一,属人法所调整的如婚姻、家庭、继承等都是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法律关系,恰恰这些方面与当事人的经常居所地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第二,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法律行为主要是在其“经常居所地”发生的,这在一定意义上表明当事人自愿接受“经常居所地”法律的管制。综上两方面的原因,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作出的判决会更容易获得承认与执行,也能更加有效地避免“跛脚判决”现象的发生。[3]

3.以“经常居所地”为连接点保持了我国立法规定的连贯性和稳定性

“经常居所地”这一法律词汇,虽然是首次在我国的立法中出现,但与其类似的“经常居住地”可以在我国诸多立法中找到。如:我国《民法通则》便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继而,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民法通则》司法解释也可见类似的提法,即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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