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大学文件-云南大学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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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大学文件

云大财〔2015〕4号

关于印发《云南大学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03号——筹资管理》(试行)和《云南大学内部控制手册——筹资管理》(试行)

的通知

各院、各部门、各单位:

2015年5月21日校长办公会会议讨论通过《云南大学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03号——筹资管理》(试行)和《云南大学内部控制手册——筹资管理》(试行),现将本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云南大学

2015 年6月9日

云南大学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03号

——筹资管理(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引导学校加强对筹资业务的内部控制,控制筹资风险,降低筹资成本,防止筹资过程中的差错与舞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会计制度》、《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筹资,是指学校为了满足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发展需要,通过银行借款等形式筹集资金的活动。

第三条学校至少应当关注涉及筹资活动的下列风险:(一)筹资活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可能遭受外部处罚、经济损失和信誉损失。

(二)筹资活动未经适当审批或超越授权审批,可能因重大差错、舞弊、欺诈而导致损失。

(三)筹资决策失误,可能造成学校资金不足、冗余或债务结构不合理。

(四)债务过高和资金调度不当,可能导致学校不能按期偿付债务。

(五)筹资记录错误或会计处理不正确,可能造成债务和筹资成本信息不真实。

第四条学校在建立与实施筹资活动内部控制中,强化对下列关键环节的控制:

(一)职责分工、权限范围和审批程序应当明确规范,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当科学合理。

(二)筹资决策、执行与偿付等环节的控制流程应当清晰合理,筹资方案的拟订与审批、筹资合同协议的审核和签订、筹集资金的收取与使用、还本付息的审批与办理等应当有明确规定。

(三)筹资活动的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符合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岗位分工与授权批准

第五条学校建立筹资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有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筹资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明确债务管理岗位的职责权限,不得由一人办理债务业务的全过程。大额债务的举借和偿还属于重大经济事项,应当进行充分论证,并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学校做好债务的会计核算和档案保管工作。加强债务的对账和检查控制,定期与债权人核对债务余额,进行债务清理,防范和控制财务风险。

筹资业务的不相容岗位至少包括:

(一)筹资方案的拟订与决策。

(二)筹资合同或协议的审批与订立。

(三)与筹资有关的各种款项偿付的审批与执行。

(四)筹资业务的执行与相关会计记录。

第六条学校配备合格的人员办理筹资业务。办理筹资业务的人员应具备必要的筹资业务专业知识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关国际惯例及金融业务。

第七条学校对筹资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授权批准方式、程序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审批人的权限、责任以及经办人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第八条学校制定筹资业务流程,明确筹资决策、执行、偿付等环节的内部控制要求,并设置相应的记录或凭证,如实记载各环节业务的开展情况,确保筹资全过程得到有效控制。

学校应按照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连续、完整地核算债务资金的来源、使用及偿还情况,并在财务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九条学校建立筹资决策、审批过程的书面记录制度以及有关合同或协议、收款凭证、支付凭证等资料的存档、保管和调用制度,加强对与筹资业务有关的各种文件和凭据的管理,明确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

第三章筹资决策控制

第十条学校建立筹资业务决策环节的控制制度,对筹资方案的拟订、筹资决策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确保筹资方式符合成本效益原则,筹资决策科学、合理。

第十一条学校拟订的筹资方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学校筹资预算要求,明确筹资规模、筹资用途、筹资结构、筹资方式和筹资对象,并对筹资时机选择、预计筹资成本、潜在筹资风险和具体应对措施以及偿债计划等作出安排和说明。

学校拟订筹资方案,应当考虑教学科研管理服务范围、投资项目的未来效益、目标债务结构、可接受的资金成本水平和偿付能力。

第十二条学校对重大筹资方案进行风险评估,形成评估报告,报校长办公会审批。评估报告全面反映评估人员的意见,并由所有评估人员签章。未经风险评估的方案不能进行筹资。

学校综合考虑筹资成本和风险评估等因素,对拟定的多个筹资方案进行比较分析后,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确定最终的筹资方案。

第十三条学校对于重大筹资方案,实行集体决策审批或者联签制度。决策过程应有完整的书面记录。学校会议审议批准的,应以文件形式下达办理,学校筹资方案需经国家有关管理部门或上级主管单位批准的,应及时报请批准。

第十四条学校建立筹资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及人员的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

第四章筹资执行控制

第十五条学校建立筹资决策执行环节的控制制度,对筹资合同协议的订立与审核、资产的收取等作出明确规定。

第十六条学校根据经批准的筹资方案,按照规定程序与金融机构订立筹资合同或协议。学校相关部门或人员对筹资合同或协议的合法性、合理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审核情况和意见应有完整的书面记录。

筹资合同或协议的订立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学校有关授权人员批准。重大筹资合同或协议的订立,应当征询法律顾问或专家的意见。

学校变更筹资合同或协议,按照原审批程序进行。

第十七条学校按照筹资合同或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取得相关资产。

学校取得货币性资产,应当按实有数额及时入账。

学校取得非货币性资产,应当根据合理确定的价值及时进行会计记录,并办理有关财产转移手续。对需要进行评估的资产,应当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及时进行评估。

第十八条学校加强对筹资费用的计算、核对工作,确保筹资费用符合筹资合同或协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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