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水量调度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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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取水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精选资料】

黄河取水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精选资料】

黄河取水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黄河取水许可管理,规范黄河取水的申请、审批和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黄河水量调度条例》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等水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水利部授予黄河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范围内取用黄河水资源(包括从引黄渠道取水或者通过引黄渠道送水的水库取水)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从事黄河取水许可管理活动的有关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黄河流域其他范围内的取用水及其管理按照各省(自治区)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黄河水利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和水利部授予的管理权限,负责黄河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黄河水利委员会所属管理机构和有关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是管理或委托管理范围内的取水许可监督管理机关,负责管理或委托管理范围内的取水许可监督管理。

第四条实施黄河取水许可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与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水功能区划等。

第五条黄河取水许可管理坚持地表水与地下水统筹考虑、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的原则,实施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制度。

第六条黄河取水许可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和便民的原则。

对节约、保护和管理黄河水资源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黄河水利委员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审批权限第七条在下列范围内的取用水,由黄河水利委员会实行全额审批。

(一)黄河干流头道拐(水文站基本断面,下同)以下至入海口(含水库和河口区);(二)洛河故县水库库区、东平湖滞洪区(含大清河)、沁河紫柏滩以下干流、金堤河干流北耿庄至张庄闸;(三)黄河流域内跨省、自治区行政区域的取水;(四)黄河流域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大型建设项目的取水。

前款第(一)、(二)项均包括在其管理范围内取地下水,第(三)、(四)项均包括在黄河流域内的所有取水。

黄河水量调度条例

黄河水量调度条例

黄河水量调度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量分配第三章水量调度第四章应急调度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黄河水量的统一调度,实现黄河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黄河流域及相关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的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黄河流域的青海省、四川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陕西省、山西省、河南省、山东省,以及国务院批准取用黄河水的河北省、天津市(以下称十一省区市)的黄河水量调度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家对黄河水量实行统一调度,遵循总量控制、断面流量控制、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实施黄河水量调度,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的需要,合理安排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防止黄河断流。

第四条黄河水量调度计划、调度方案和调度指令的执行,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黄河水利委员会及其所属管理机构以及水库主管部门或者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制。

第五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黄河水量调度工作。

黄河水利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黄河水量调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黄河水利委员会所属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所辖范围内黄河水量调度的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在黄河水量调度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章水量分配第七条黄河水量分配方案,由黄河水利委员会商十一省区市人民政府制订,经国务院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国务院批准。

国务院批准的黄河水量分配方案,是黄河水量调度的依据,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黄河水利委员会及其所属管理机构必须执行。

第八条制订黄河水量分配方案,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依据流域规划和水中长期供求规划;(二)坚持计划用水、节约用水;(三)充分考虑黄河流域水资源条件,取用水现状、供需情况及发展趋势,发挥黄河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四)统筹兼顾生活、生产、生态环境用水;(五)正确处理上下游、左右岸的关系;(六)科学确定河道输沙入海水量和可供水量。

黄河水量调度条例

黄河水量调度条例

可以向本级人 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 职务 。
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 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 第 四十五 条 县级 以上地 方各 级人 民政 府 、 人 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 或者先交有关 的专 民法院和人 民检察院, 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 可
门委员会审议 、 出报告 , 提 再决定提请 常务委员会 务委员会提出对本法第 四十四条所列 国家机关工 审议 。 作人员的撤职案 。
调查 委员会 在调 查过程 中 , 以不公 布调查 的 可
理 由, 并提供有关 的材料。 撤职案在提请表决前 , 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提 出申辩意见 , 或者书面提出
情况和材料 。 第四十三条 务委员会提出调查报告。常务委员会根据报告 , 可 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决定。 第八章 第四十四条 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 县级 以上地方各级人 民代表大
( 统筹兼顾生活 、 四) 生产 、 生态环境用水 ;
( ) 五 正确 处理 上 下游 、 右岸 的关 系 ; 左
总量控制 、 断面流量控制、 分级管理 、 分级负责的原
( ) 六 科学 确定 河 道输 沙 人海 水 量和 可供 水 前款所称可供水量 , 是指在黄河流域干 、 支流 多年平均天然年径流量中, 除必需 的河道输沙人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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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令
国务 院令
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 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员 , 民检察 院副检察 长、 人 检察委员会委 员、 检察
五分之 一 以上常务 委员会 组 成人 员书 面联 名 , 员 , 中级人 民法院院长 , 民检察院分院检 察长韵 人
共 和 国水 法》, 制定本 条 例 。
第八条

黄河水量调度条例

黄河水量调度条例

人 民政 府行 政首 长负责制 和黄河 水利
委员会及其 所属 管理机构 以及水库 主
干 、 流用 水量 控 制 指 标 的依 据 。年 支
度 水 量 调 度 计 划 应 当纳 入 本 级 国 民
管部门或者 单位 主要 领导 负责制 。
第 五条 国务 院水行政 主管部 门
( ) 学确定 河道 输沙 人海水 量 六 科
( 充分 考虑 黄河 流域水 资源 条 三)
件 。 用 水 现状 、 需 情 况 及 发 展 趋 取 供 势, 发挥 黄河 水资 源 的综合 效益 ; ( ) 筹 兼 顾 生 活 、 产 、 态 四 统 生 生 环境 用水 : ( ) 确处 理 上 下 游 、 五 正 左右 岸 的 关系:
第 三章
第 十条
水量 调度
为 加 强 黄 河 水 量 的 统
黄河 水量 调度 实行年 度
调度 , 实现 黄河 水资 源 的 可持 续利
用 , 进 黄河流 域 及相 关 地 区经 济 社 促 会 发展 和生 态 环 境 的改 善 , 根据 《 度计 划与月 、旬水量 调度 方案
古 自治 区 、 西 省 、 陕 山西 省 、 河南 省 、
山东省 , 以及 国务 院批 准 取 用 黄河水 的河 北 省 、 津 市 ( 天 以下 称 十 一 省 区 市) 的黄 河水 量 调度 和 管理 . 用 本 适 条例 。 第 三 条 国家 对 黄 河 水 量 实 行 统 一 调 度 。 循 总量 控 制 、 面 流 量 遵 断
( ) 持计 划用水 、 约用水 ; 二 坚 节
黄 河水利 委员会 商十 一省区 市人 民政
府 水行政 主管部 门 和河 南 、山东 黄河
足城 乡居 民生 活用 水 的需 要 , 合理 安

《山东黄河水量统一调度管理办法》印发

《山东黄河水量统一调度管理办法》印发

《山东黄河水量统一调度管理办法》印发文档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调度管理山东黄河水量,保障水资源合理利用,促进黄河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黄河流域内涉及黄河水量调度管理的各类行为和主体,包括黄河流域内各级政府、水利部门、水文监测机构、水利工程单位等。

第二章水量调度管理机构第三条设立山东黄河水量统一调度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山东黄河水量统一调度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立山东黄河水量调度管理委员会,由有关省级政府、水利部门、水文监测机构、水利工程单位等单位组成,负责研究、决策和监督山东黄河水量统一调度管理工作。

第三章水文监测和预报第五条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建立山东黄河流域的水文监测网络,确保对水量、水质等关键参数进行实时、准确的监测和数据采集。

第六条利用现代化水文预报手段,对山东黄河流域内的降雨、融雪、径流等情况进行监测和预报,及时提供水量调度管理所需的科学依据。

第四章水量调度原则及方案第七条坚持源头治理、系统调度的原则,充分考虑上下游水量变化和不同地区农田灌溉、水生态等需求,制定科学、合理的水量调度方案。

第八条水量调度方案应包括年度、月度和日度等不同层次的水量调度安排,确保黄河水量调度的稳定性和可操作性。

第五章水量调度措施和配套措施第九条根据水量调度方案,采取限制用水、增加水量供应、调整工程蓄水等措施,确保各地区的水量需求得以满足。

第十条加强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管理,提高抗旱、防洪能力,有效保障水资源的安全和稳定供应。

第六章监督检查和处罚第十一条建立健全山东黄河水量统一调度管理的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水量调度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第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防止水资源的滥用和浪费现象。

第七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同时废止以前制定的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规定和办法。

第十四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山东黄河水量统一调度管理办公室所有。

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与修复措施分析

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与修复措施分析

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与修复措施分析作者:***来源:《人民黄河》2024年第08期摘要:黄河河口及其三角洲地区受海水入侵倒灌、外来物种入侵等问题影响,陆域生态系统出现湿地萎缩、生物多样性受损等生态问题,黄河河口及其三角洲生态系统面临严峻挑战。

从构建法规政策与制度体系、实施分级管控与保护、保障水资源供给等方面总结了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的主要举措;系统阐述了黄河三角洲湿地修复的主要方法、技术和所采取的工程措施;就黄河三角洲互花米草的现状及其防治进行了概略说明。

针对当前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与修复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进一步健全法规制度体系、加强行业部门间的协调与协同、坚持分类施策以实现均衡和可持续发展、充分发挥黄河入海泥沙的生态功能等建议。

关键词:生态保护;生态修复;措施;方法;技术;黄河三角洲中图分类号:TV856文献标志码:Adoi:10.3969/j.issn.1000-1379.2024.08.021引用格式:王雪原.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与修复措施分析[J].人民黄河,2024,46(8):117-122.黄河河口及其三角洲地区是我国最为年轻的土地之一,可划定为近代三角洲和现代三角洲两个扇形区域,其中近代三角洲以宁海为顶点,西起套尔河口、南抵支脉沟口,陆地面积约5400km2;现代三角洲以渔洼为顶点,西起挑河、南到宋春荣沟,陆地面积约3000km2。

自1855年黄河于铜瓦厢决口夺大清河由山东垦利入海以来,黄河入海水沙不仅塑造了面积超过2600km2的广袤冲积平原,而且孕育形成了具有代表性、完整性、多样性、稀有性、自然性、脆弱性等特征的河口三角洲生态系统。

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受人类活动干扰以及黄河入海水沙数量急剧减少、河床断流等影响,黄河河口及其三角洲地区海水入侵倒灌、外来物种入侵,以及区域盐渍化、盐碱化等问题日益突出,并导致陆域生态系统出现逆向演替、湿地萎缩、生物多样性受损、近海盐度提高等生态问题,黄河河口及其三角洲生态系统面临严峻挑战,也给当地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带来巨大冲击和影响。

黄河水量调度管理规定

黄河水量调度管理规定

黄河水量调度管理规定 The pony was revised in January 2021黄河水量调度管理办法计地区[1998]252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黄河水量管理工作的正规化、规范化,在保证防洪防凌安全的同时,最大限度地发挥黄河水资源的综合效益,统筹上中下游用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黄河水量实行统一调度,总量控制,以供定需,分级管理,分级负资。

并实施年度水量分配和干流水量调度预案制度。

第三条黄河水量调度从地域角度包括流域内的青海、四川、甘肃、宁夏、内蒙古、山西、陕西、河南、山东等九省(区),以及国务院批准的流域外引用黄河水量的天津、河北两省(市)。

第四条黄河水量调度从资源角度包括黄河干支流河道水量及水库蓄水量,并考虑地下水资源利用情况。

第五条黄河水量调度依据是国务院批准(国阅[1997]149号)的《关于黄河可供水量分配方案的报告》水量分配方案。

第二章调度原则第六条各省(区、市)年度用水量实行按比例丰增枯减的调度原则,即根据年度黄河来水量,依据1987年国务院批准的可供水量各省(区、市)所占比重进行分配,枯水年同比例压缩。

第七条黄河流域各省(区)即干流各河段用水量按断面进行控制,分别以下河沿、石咀山、头道拐、花园口、高村和利津水文站作为进入宁夏、内蒙古、黄河中游、黄河下游、山东省和河口地区的水量控制断面。

第八条黄河干流各河段水量控制以河段总耗水量和断面下泄流量两项指标进行控制。

第九条黄河水量实行年计划月调节的调度方式。

第十条制定黄河水量调度方案,要上中卞游统筹兼顾,优先安排城乡生活用水和重要工业用水,其次是农业、工业及其它用水,同时还需留有必要的河道输沙用水和环境用水。

第三章调度权限第十一条黄河水量的统一调度管理工作由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负责。

第十二条黄河水利委员会负责对进入各省(区)和河段控制断面的水量进行调度。

第十三条干流刘家峡、万家寨、三门峡、小浪底等水库,支流故县、陆浑、东平湖等水库由黄河水利委员会负责组织调度,下达月、旬水量调度计划及特殊情况下的水量调度。

水利部关于公布黄河水量调度责任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厅(局)主管领导名单的公告

水利部关于公布黄河水量调度责任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厅(局)主管领导名单的公告

水利部关于公布黄河水量调度责任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厅(局)主管领导名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水利部
•【公布日期】
•【文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机关工作
正文
水利部关于公布黄河水量调度责任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厅(局)主管领导名单的公告根据《黄河水量调度条例》、《黄河水量调度条例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和水利部《关于颁布实施2009年7月至2010年6月黄河可供耗水量年度分配及非汛期水量调度计划的通知》(水资源〔2009〕576号)的要求,为切实落实黄河水量调度责任制,充分发挥各级行政首长在黄河水量调度决策、指挥和监督等方面的关键作用,保证黄河水量调度任务的完成,现将2009~2010年度黄河水量调度责任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厅(局)主管领导名单(见附件)予以公布,请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认真履行职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共同做好黄河水量调度工作。

附件:
1.黄河水量调度责任人名单
2.河水量调度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厅(局)主管领导名单
附件1:
黄河水量调度责任人名单
附件2:
黄河水量调度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厅(局)。

黄河水量调度条例完整版

黄河水量调度条例完整版

黄河水量调度条例(2006年7月5日国务院第14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6年7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2号公布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黄河水量的统一调度,实现黄河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黄河流域及相关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的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黄河流域的青海省、四川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陕西省、山西省、河南省、山东省,以及国务院批准取用黄河水的河北省、天津市(以下称十一省区市)的黄河水量调度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家对黄河水量实行统一调度,遵循总量控制、断面流量控制、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实施黄河水量调度,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的需要,合理安排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防止黄河断流。

第四条黄河水量调度计划、调度方案和调度指令的执行,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黄河水利委员会及其所属管理机构以及水库主管部门或者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制。

第五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黄河水量调度工作。

黄河水利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黄河水量调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黄河水利委员会所属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所辖范围内黄河水量调度的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在黄河水量调度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章水量分配第七条黄河水量分配方案,由黄河水利委员会商十一省区市人民政府制订,经国务院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国务院批准。

国务院批准的黄河水量分配方案,是黄河水量调度的依据,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黄河水利委员会及其所属管理机构必须执行。

第八条制订黄河水量分配方案,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依据流域规划和水中长期供求规划;(二)坚持计划用水、节约用水;(三)充分考虑黄河流域水资源条件,取用水现状、供需情况及发展趋势,发挥黄河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四)统筹兼顾生活、生产、生态环境用水;(五)正确处理上下游、左右岸的关系;(六)科学确定河道输沙入海水量和可供水量。

水利部关于印发大通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大通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大通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4.09.14•【文号】水资管〔2024〕247号•【施行日期】2024.09.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水利部关于印发大通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的通知水资管〔2024〕247号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甘肃省、青海省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等,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商甘肃省、青海省人民政府制定了《大通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根据国务院授权,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大通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方案》的实施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认真贯彻落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纲要》,将《方案》明确的水量分配份额作为水资源最大刚性约束的重要组成,全面加强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快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为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水资源支撑。

三、甘肃省、青海省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将《方案》的实施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加强规划引领,按照《方案》确定的水量分配份额,以水而定、量水而行,合理配置水资源,实行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确保主要控制断面下泄水量流量。

四、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要抓紧组织制定大通河流域年度水资源调度计划,根据需要制定水资源调度方案,加强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管理,强化《方案》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水利部2024年9月14日大通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大通河是黄河上游重要的二级支流,流经青海、甘肃两省,干流全长560.7公里,流域面积15130平方公里。

多年平均地表水资源量28.95亿立方米(1956—2000年系列)。

为合理配置流域水资源,维系良好生态环境,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促进大通河流域及周边地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等,制定本方案。

黄河水量调度条例

黄河水量调度条例

黄河水量调度条例(2006)(2006年7月5日国务院第14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量分配第三章水量调度第四章应急调度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黄河水量的统一调度,实现黄河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黄河流域及相关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的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黄河流域的青海省、四川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陕西省、山西省、河南省、山东省,以及国务院批准取用黄河水的河北省、天津市(以下称十一省区市)的黄河水量调度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家对黄河水量实行统一调度,遵循总量控制、断面流量控制、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实施黄河水量调度,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的需要,合理安排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防止黄河断流。

第四条黄河水量调度计划、调度方案和调度指令的执行,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黄河水利委员会及其所属管理机构以及水库主管部门或者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制。

第五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黄河水量调度工作。

黄河水利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黄河水量调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黄河水利委员会所属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所辖范围内黄河水量调度的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在黄河水量调度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章水量分配第七条黄河水量分配方案,由黄河水利委员会商十一省区市人民政府制订,经国务院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国务院批准。

国务院批准的黄河水量分配方案,是黄河水量调度的依据,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黄河水利委员会及其所属管理机构必须执行。

第八条制订黄河水量分配方案,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依据流域规划和水中长期供求规划;(二)坚持计划用水、节约用水;(三)充分考虑黄河流域水资源条件,取用水现状、供需情况及发展趋势,发挥黄河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四)统筹兼顾生活、生产、生态环境用水;(五)正确处理上下游、左右岸的关系;(六)科学确定河道输沙入海水量和可供水量。

黄河断流十年回顾与

黄河断流十年回顾与

黄河断流十年回顾与1、黄河断流特点新中国成立以来,黄河下游除1960年因三门峡工程截流及凌汛蓄水发生过断流外,经常性断流的出现始于70年代。

从1972年至1999年的28年中,黄河下游共有22年发生断流。

根据利津站的实测资料,22年中累计断流74次,共1093天,平均每年断流49.7天(有断流的年份平均),其中1991~1999年连年断流,累计断流902天,平均每年断流100.2天。

1995、1997年两次断流到夹河滩水文站,以1997年尤为突出,该年由于黄河流域降雨和径流量较常年明显偏少,水资源供需矛盾十分突出,黄河下游出现了有记录以来断流最为严重的一年。

创下了断流频次、天数、月份最多,利津站断流13次、226天、有11个月发生断流,断流河段最长到达河南开封市的柳园口长约704公里,汛期多次断流等历史记录,首次出现跨年度断流。

2、断流原因分析作者曾参与“黄河下游断流及对策研究报告”,由黄委会完成的国家科委及水利部的项目,其成果对黄河断流成因和应采取的相应措施提出来最具权威的结论,为国内外主要媒体所报导。

“黄河下游断流及对策研究报告”1提出,造成黄河下游河道发生断流的因素是错综复杂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自然条件的限制,也有人为因素的影响。

初步分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①黄河流域水资源相对匾乏,时空分布不均,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用水需要;②近年气候影响,降雨最明显减少,径流量减少;③黄河流域及下游灌区人类活动(主要是农业灌溉),尤其是下游引水量大幅度增加;④现行的管理体制与人为的浪费;⑤中游缺乏控制性的调节水库等。

3、黄河断流问题讨论1997年4月8日—12日,水利部、国家计委和国家科委在山东省东营市联合召开黄河断流及其对策专家座谈会,各有关部门的院士、教授和专家70多人参加了座谈会。

黄委会科研成果“黄河下游断流及对策研究报告”是会议的主旨报告。

1997年5月22日—23日国家环保局在北京召开“黄河断流与流域可持续发展---黄河断流生态环境影响及对策”研讨会。

《黄河水量调度条例实施细则》

《黄河水量调度条例实施细则》

《黄河水量调度条例实施细则》黄河水量调度条例实施细则(试行)(为进一步加强黄河水量调度工作,规范黄河水量调度工作中有关各方的行为,根据《黄河水量调度条例》,水利部制定了《黄河水量调度条例实施细则(试行)》,并于11月20日以水资源〔2007〕469号文颁布实施。

)第一条根据《黄河水量调度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黄河水量调度总量控制是指十一省区市的年、月、旬取(耗)水总量不得超过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和月、旬水量调度方案确定的取(耗)水总量控制指标。

第三条黄河水量调度断面流量控制是指水文断面实际流量必须符合月、旬水量调度方案和实时调度指令确定的断面流量控制指标。

其中,水库日平均出库流量误差不得超过控制指标的±5%;其他控制断面月、旬平均流量不得低于控制指标的95%,日平均流量不得低于控制指标的90%。

控制河段上游断面流量与控制指标有偏差或者区间实际来水流量与预测值有偏差的,下游断面流量控制指标可以相应增减,但不得低于预警流量。

第四条黄河支流水量调度实行分类管理。

跨省、自治区的支流,实行年度用水总量控制和非汛期水量调度;不跨省、自治区的支流,实行年度用水总量控制。

黄河水利委员会负责发布重要支流水量调度方案和调度指令,进行宏观管理及监督检查;有关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下达的取(耗)水总量控制指标和断面流量控制指标负责本辖区内重要支流的水量调度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黄河水利委员会及其所属管理机构以及水库主管部门或者单位应当明确水量调度管理机构和水量调度责任人,制定水量调度工作责任制。

十一省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主管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于每年10月20日前将水量调度责任人名单报送黄河水利委员会;黄河水利委员会应当于每年10月30日前将十一省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黄河水利委员会及其所属管理机构以及水库主管部门或者单位的水量调度责任人名单报送水利部;水利部于11月公布。

水利部关于现行有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截至2010.10.10)

水利部关于现行有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截至2010.10.10)

水利部关于现行有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现将截至2010年10月10日水利部现行有效的规章(含水利部参与制定的部门联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告。

一、现行有效规章(52件)1.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1990年6月20日水利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水财…1990‟16号发布)2.黄河下游浮桥建设管理办法(1990年8月31日水利部水政…1990‟17号发布,1997年12月25日水利部水政资…1997‟537号修正)3.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1992年4月3日水利部、国家计委水政…1992‟7号发布)4.水文专业有偿服务收费管理试行办法(1994年6月27日水利部水财…1994‟292号发布)5.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1994年11月22日水利部、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局水保…1994‟513号发布)6.黄河下游引黄灌溉管理规定(1994年12月1日水利部水农水…1994‟516号发布)7.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1995年4月21日水利部水建…1995‟128号发布)8.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1995年5月30日水利部令第5号发布,2005年7月8日水利部令第24号修正)9.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1995年11月13日水利部、财政部、国家计委水政资…1995‟457号发布)10.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1995年12月28日水利部水管…1995‟290号发布,1997年12月25日水利部水政资…1997‟538号修正)11.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1997年8月25日水利部水建…1997‟339号发布)12.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1997年12月21日水利部令第7号发布)13.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12月26日水利部令第8号发布)14.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1月7日水利部水建…1998‟16号发布)15.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管理办法(1998年12月15日水利部水保…1998‟546号发布)16.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1999年3月4日水利部令第9号发布)17.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暂行办法(1999年4月16日水利部水建管…1999‟177号发布)18.珠江河口管理办法(1999年9月24日水利部令第10号发布)19.水利部行政复议工作暂行规定(1999年10月18日水利部水政法…1999‟552号发布)20.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1999年12月7日水利部令第11号发布)21.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2000年1月31日水利部令第12号发布)22.水政监察工作章程(2000年5月15日水利部令第13号发布,2004年10月21日水利部令第20号修正)2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1年10月29日水利部令第14号发布)24.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2002年3月24日水利部、国家计委令第15号发布)25.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2002年10月14日水利部令第16号发布,2005年7月8日水利部令第24号修正)26.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2003年2月21日水利部令第17号发布,2005年7月8日水利部令第24号修正)27.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2003年5月26日水利部令第18号发布)28.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3年6月2日水利部令第19号发布,2010年5月14日水利部令第39号修正,2010年12月28日水利部令第42号第二次修正)29.黄河河口管理办法(2004年11月30日水利部令第21号发布)30.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2004年11月30日水利部令第22号发布)31.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7月8日水利部令第23号发布)32.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05年7月22日水利部令第26号发布)33.水行政许可听证规定(2006年5月24日水利部令第27号发布)34.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2006年12月18日水利部令第28号发布)35.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6年12月18日水利部令第29号发布,2010年5月14日水利部令40号修正)36.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06年12月18日水利部令第30号发布)37.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2007年11月29日水利部令第31号发布)38.水量分配暂行办法(2007年12月5日水利部令第32号发布)39.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4月9日水利部令第34号发布)40. 三峡水库调度和库区水资源与河道管理办法(2008年11月3日水利部令第35号发布)41.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2008年11月3日水利部令第36号发布)42. 海河独流减河永定新河河口管理办法(2009年5月13日水利部令第37号发布)43.黑河干流水量调度管理办法(2009年5月13日水利部令第38号发布)44. 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管理办法(2010年10月10日水利部令第41号发布)45.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1989年7月10日国家环境保护局、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地质矿产部…89‟环管字201号发布,2010年12月22日环保部令第16号修改)46.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001年7月5日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令第12号发布)47.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2003年3月8日国家计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令第30号发布)48.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6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广电总局令第2号发布)49.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2003年7月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令第4号发布)50.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04年6月2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令第11号发布)51.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05年1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令第27号发布)52.《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2007年11月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广电总局令第56号)二、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127件)1. 引滦水量分配与供水调度管理办法( 1983年12月20日水电部(83)水电水管字第87号发布)2.关于淮河水利委员会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权限的通知( 1993年3月11日水利部水政…1993‟143号发布)3.关于黄河水利委员会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权限的通知(1993年5月27日水利部水政…1993‟263号发布)4.综合利用水库调度通则( 1993年12月1日水利部水管…1993‟61号发布)5.河道等级划分办法(1994年2月21日水利部水管…1994‟106号发布)6.水利部计量工作管理办法(1994年4月23日水利部水科教…1994‟170号发布)7.水利水电工程与产品的安全、质量检验测试机构管理办法(1994年5月1日水利部水科教…1994‟171号发布)8.关于授予黄河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1994年5月21日水利部水政资…1994‟197号发布)9.关于授予淮河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1994年7月4日水利部水政资…1994‟276号发布)10.关于授予长江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1994年10月7日水利部水政资…1994‟438号发布)11.关于授予海河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1994年10月22日水利部水政资…1994‟460号发布)12.关于授予松辽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1994年12月23日水利部水政资…1994‟554号发布)13.关于授予珠江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1994年12月23日水利部水政资…1994‟555号发布)14.关于长江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1995年1月10日水利部水管…1995‟5号发布)15.关于授予太湖流域管理局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1995年1月10日水利部水政资…1995‟7号发布)16.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若干意见(1995年4月21日水利部水建管…1995‟129号发布)17.关于国际跨界河流、国际边界河流和跨省(自治区)内陆河流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1996年1月3日水利部水政资…1996‟5号发布)18.关于松花江、辽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1996年7月3日水利部水管…1996‟284号发布)19.水利行业利用外资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办(1996年8月21日水利部水规计…1996‟376号发布)20.关于海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1997年4月10日水利部水管…1997‟128号发布)21.水利行业标准出版发行管理办法(1997年11月19日水利部水科技…1997‟460号发布)22.电力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暂行规定( 1998年9月29日水利部、国家电力公司水保…1998‟423号发布)23.关于太湖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权限的通知(1999年2月10日水利部水建管…1999‟61号发布)24.关于流域管理机构决定《防洪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权限的通知(1999年5月10日水利部水政法…1999‟231号发布)25.水利部重大科技项目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9月28日水利部水国科…1999‟524号发布)26.水利部科技创新项目计划管理办法( 1999年10月28日水利部水国科…1999‟586号发布)27.关于珠江水利委员会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权限的通知(2000年3月13日水利部水建管…2000‟81号发布)28.公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规定(2001年1月16日水利部、交通部水保…2001‟12号发布)29.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2001年3月9日水利部水建管…2001‟74号发布)30.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的通知(2001年12月25日水利部水建管…2001‟618号发布)31.水利前期工作项目经费计划管理办法(试行)(2002年8月13日水利部水规计…2002‟341号发布)3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年12月25日水利部水建管…2002‟585号发布)3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年12月25日水利部水建管…2002‟587号发布)34.水利计量认证程序规定(2003年2月19日水利部水国科…2003‟60号发布)35.关于加强大中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的通知(2003年3月5日水利部水保…2003‟89号发布)36.水利档案工作规定(2003年3月14日水利部、国家档案局水办…2003‟105号发布)37.水利科技成果登记办法(2003年4月2日水利部水国科…2003‟130号发布)38.水土保持监测资格证书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5月16日水利部水保…2003‟202号发布)39.《引滦水量分配与供水调度管理办法》((83)水电水管字第87号)补充规定(2003年5月29日水利部水函…2003‟60号发布)40.水功能区管理办法(2003年5月30日水利部水资源…2003‟233号发布)41.关于加强非水利部直属单位冠“水利部”名称管理的通知(2003年6月12日水利部水人教…2003‟256号发布)42.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2003年6月24日水利部水建管…2003‟271号发布)43.21世纪初期首都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规划水土保持项目管理办法(2003年7月1日水利部水保…2003‟284号发布)44.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试行)(2003年7月16日水利部水资源…2003‟311号发布)45.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10月30日水利部水规计…2003‟344号发布)46.关于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水利水保项目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2003年8月19日水利部水保…2003‟360号发布)47.水利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9月5日水利部水国科…2003‟387号发布)48.水利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9月5日水利部水国科…2003‟387号发布)49.水利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2003年11月13日水利部水国科…2003‟546号发布)50.水利行业重大活动与建设项目音像档案、资料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12月2日水利部水办…2003‟586号发布)51.水利计量认证现场评审细则(2004年2月3日水利部水国科…2004‟20号发布)52.关于黄土高原地区淤地坝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2004年3月22日水利部水保…2004‟93号发布)53.关于开展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区建设的通知(2004年4月14日水利部办公厅办水保…2004‟50号发布)54. 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2004年5月8日水利部水综合…2004‟143号发布)55.黄土高原地区水土保持淤地坝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5月9日水利部水保…2004‟144号发布)56.水利部关于内蒙古宁夏黄河干流水权转换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2004年5月18日水利部水资源…2004‟159号发布)57.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6月3日水利部水建管…2004‟168号发布)58.关于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办法及考核合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6月24日水利部办公厅办建管…2004‟90号发布)59.水利青年科技英才评选奖励和管理办法(2004年6月25日水利部水国科…2004‟215号发布)60.关于加强农村水电站工程验收管理的通知(2004年7月30日水利部水电…2004‟308号发布)61.省际水事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2004年9月15日水利部水政法…2004‟400号发布)62.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公示制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12月20日水利部水保…2004‟642号发布)63.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农民投劳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12月29日水利部水保…2004‟665号发布)64.水利部关于水权转让的若干意见(2005年1月11日水利部水政法…2005‟11号发布)65.关于建立水利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件市场准入制度的通知(2005年3月9日水利部水建管…2005‟80号发布)66.水利部信访工作办法(2005年4月6日水利部水办…2005‟130号发布)67.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方法(2005年4月18日水利部办公厅办水保…2005‟67号发布)68.治淮工程建设管理若干规定(2005年5月8日水利部水建管…2005‟169号发布)69.水闸注册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6月26日水利部水建管…2005‟263号发布)70.水工金属结构防腐蚀工作管理办法(2005年7月5日水利部水综合…2005‟264号发布)71.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规定(2005年7月22日水利部水建管…2005‟304号发布)72.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管理实施细则(2005年8月16日水利部、国家农发办水保…2005‟359号发布)73.关于加强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的意见(2005年10月31日水利部、国家发改委、民政部水农…2005‟502号发布)7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2005年11月1日水利部水办…2005‟480号发布)75.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暂行规定(2006年2月9日水利部水建管…2006‟38号发布)76.水利前期工作投资计划管理办法(2006年2月14日水利部水规计…2006‟47号发布)77. 水利旅游项目管理办法(2006年3月30日水利部水综合…2006‟102号发布)78.关于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管理工作的通知(2006年4月13日水利部水建管…2006‟144号发布)79.农村水电站安全管理分类及年检办法(2006年4月14日水利部水电…2006‟146号发布)80.农村水电安全生产监察管理工作指导意见(2006年5月31日水利部水电…2006‟210号发布)81.水利部实施行政许可工作管理规定(2006年6月26日水利部水政法…2006‟250号发布)82.农村水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06年7月6日水利部水电…2006‟274号发布)83.水利部关于加强农村水电建设管理的意见(2006年8月24日水利部水电…2006‟338号发布)84.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2006年12月22日水利部水人教…2006‟593号发布)85.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2006年12月30日水利部水建管…2006‟600号发布)86.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核查办法(2007年3月6日水利部水汛…2007‟72号发布)87.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2007年3月13日水利部水建管…2007‟83号发布)88.关于加强水电建设项目“三通一平”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2007年3月14日水利部水保…2007‟86号发布,2010年12月9日水利部水保…2010‟523号修改)89.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2007年5月15日水利部、国家农发办水保…2007‟186号发布)90.关于严格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审批工作的通知(2007年5月21日水利部水保…2007‟184号发布)91.黄河水量调度条例实施细则(试行)(2007年11月20日水利部水资源…2007‟469号发布)92.水利部新产品鉴定管理办法(2008年1月24日水利部水综合…2008‟24号发布)93.重大水污染事件报告办法(2008年4月3日水利部水资源…2008‟104号发布)94.节水灌溉增效示范项目验收管理办法(2008年4月22日水利部办公厅办农水…2008‟119号发布)95.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2008年6月16日水利部水建管…2008‟187号发布)96.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2008年6月18日水利部水建管…2008‟214号发布)97.关于简化“5.12”四川汶川特大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程序的通知(2008年8月6日水利部办公厅办水保…2008‟202号发布)98.关于加强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2008年8月29日水利部水建管…2008‟348号发布)99.关于明确由珠江水利委员会负责审查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河流(河段)湖泊名录和范围(试行)的通知(2008年9月8日水利部水规计…2008‟358号发布)100.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管理办法(2008年9月9日水利部水办…2008‟366号发布)101.关于明确由松辽水利委员会负责审查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河流(河段)名录和范围(试行)的通知(2008年11月26日水利部水规计…2008‟521号发布)102. 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2009年2月18日水利部水建管…2009‟115号发布)103.关于明确由淮河水利委员会负责审查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河流(河段)湖泊名录和范围(试行)的通知(2009年3月8日水利部水规计…2009‟144号发布)104.关于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意见(2009年3月25日水利部水保…2009‟187号发布)105.关于完善水利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快报和月报制度的通知(2009年4月2日水利部办公厅办安监…2009‟112号发布)106.水利部科技推广计划项目管理办法(2009年8月18日水利部水国科…2009‟412号发布)107.引进国际先进水利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2009年8月19日水利部水国科…2009‟417号发布)108.关于进一步加强黄土高原地区淤地坝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2009年9月14日水利部水保…2009‟475号发布)109.关于明确由海河水利委员会负责审查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河流(河段)名录和范围(试行)的通知(2009年9月17日水利部水规计…2009‟457号发布)110.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10月15日水利部水建管…2009‟496号发布)111.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2009112.关于加强小水电站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2009年11月30日水利部、工商总局、安监总局、电监会水电…2009‟585号发布)113.水利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12月10日水利部办公厅办综…2009‟511号发布)114.水利部政务公开暂行规定(2009年12月11日水利部水办…2009‟601号发布)115.关于印发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通知(2009年12月29日水利部水建管…2009‟629号发布)116.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1月28日水利部水规计…2010‟33号发布)117.水利建设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2010年2月20日水利部水规计…2010‟51号发布)118.水利科学技术档案管理规定(2010年3月12日水利部水办…2010‟80号发布)119.关于明确由黄河水利委员会负责审查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河流(河段)湖泊名录和范围(试行)的通知(2010年3月9日水利部水规计…2010‟74号发布)120.水利规划管理办法(试行)(2010年4月21日水利部水规计…2010‟143号发布)121.关于明确由长江水利委员会负责审查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河流(河段)湖泊名录和范围(试行)的通知(2010122.关于进一步加强黄土高原水土保持淤地坝安全工作的通知(2010年5月20日水利部办公厅办水保…2010‟130号发布)123.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2010年5月31日水利部水安监…2010‟200号发布)124.水利行业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细则(2010年6月23日水利部水国科…2010‟233号发布)125.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2010年8月18日水利部水安监…2010‟316号发布)126.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工作的通知(2010年8月25日水利部办公厅办安监…2010‟348号发布)127.水利技术标准制修订项目管理细则(2010年9月8日水利部水国科…2010‟351号发布)。

国务院黄河分水与水调方案

国务院黄河分水与水调方案

国务院黄河分水与水调方案摘要:黄河水量调度已实施10余年了,取得了较好效果,有必要分析其提出的历史背景、重要的基础与实施过程,国务院八七年黄河可供水量分配方案是水量调度根基,国家计委、水利部关于颁布实施《黄河可供水量年度分配及干流水量调度方案》和《黄河水量调度管理办法》在黄河水资源开发利用中具有划时代意义,启动了水量调度,2006年8月国务院颁布《黄河水量调度条例》更具有里程碑意义,使水量调度走上依法调度轨道,使水量调度范围由原来的干流分河段分时段向全河全年包括主要支流扩展,主要支流水量调度与分水细化是深入实施条例的具体标志。

八七分水黄委会解释是耗水量,确切的说是“流域耗水量”,具体分析并归纳专家观点实际是还原概念耗水量,作者试图提升到理论高度称其为“流域耗水量”,有待专家的认可。

关键词八七分水水量调度方案调度条例支流调度流域耗水量1.水量调度方案1.1计地区【1998】2520号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四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水利部文件(计地区【1998】2520号):国家计委、水利部关于颁布实施《黄河可供水量年度分配及干流水量调度方案》和《黄河水量调度管理办法》的通知黄河水利委员会,青海省、四川省、甘肃省、宁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陕西省、山西省、河南省、山东省、河北省、天津市计委、水利厅(局):为了缓解黄河流域水资源供需矛盾和黄河下游断流形势,根据《水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的要求,国家计委、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地方制定了《黄河可供水量年度分配及干流水量调度方案》和《黄河水量调度管理办法》,经报请国务院批准,现颁布实施,请按照执行并将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报国家计委、水利部。

1.2水量调度方案要点“黄河可供水量年度分配及干流水量调度方案”要求黄河水利委员会每年10月制定黄河水量年度分配和干流水量调度预案,并报水利部审批。

年度水量分配时段为当年7月至次年6月,年度干流水量调度时段为当年11月至次年6月。

国务院公布黄河水量调度条例

国务院公布黄河水量调度条例

五” 期间, 建成覆盖各地区 、 各行业 、 各单位 的应急预
案体 系 ; 全分 类管 理 、 健 分级负 责 、 结合 、 地为 主 条块 属
的应急管理体制 , 落实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责任制, 加强应急管理机构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构建统一指 挥、 反应灵敏 、 协渊有序 、 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 完 善应急管理法律法规 ,建 没突发公共事件预警预报信 息系统和专业化 、 社会化相结合的应急管理保障体系, 形成政府主导 、 部门协调 、 军地结合 、 全社会共同参与
号国务院令公布了 《 黄河水量调度条例 》 ,并于 8 1 月
日 正式施行 。该 条例规 定 , 河水量 分配方 案 由黄 河 起 黄
水利委员会商 1 个省区市人民政府制定 ,当出现严重 1 干旱、 省际或者重要控制断面流量降至预警流量、 水库
运行 故障 、 大水 污染事 故等情 况 , 造成 供水 危机 、 重 可能
三是对检查和治疗家畜血吸虫病的费用予以保障。
国务院公布黄河水量调度条例
20 7月 2 06年 4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 42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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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 息 要 览
预案 》 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 , , 国务院 20 7月 6 06年 日发布了 《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 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
见 》 并授权 新 华 社全 文播 发 。该 意见 提 出 , “ 一 , 在 十
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主管部 门应 当根据药物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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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理 环 境 的 血
员会商 1 省区市人民政府制定 ,经国务院发展改革主 1 管部『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J 报国务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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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水量调度条例实施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黄河水量调度工作,规范黄河水量调度工作中有关各方的行为,根据《黄河水量调度条例》,水利部制定了《黄河水量调度条例实施细则(试行)》,并于11月20日以水资源〔2007〕469号文颁布实施。

)第一条根据《黄河水量调度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黄河水量调度总量控制是指十一省区市的年、月、旬取(耗)水总量不得超过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和月、旬水量调度方案确定的取(耗)水总量控制指标。

第三条黄河水量调度断面流量控制是指水文断面实际流量必须符合月、旬水量调度方案和实时调度指令确定的断面流量控制指标。

其中,水库日平均出库流量误差不得超过控制指标的±5%;其他控制断面月、旬平均流量不得低于控制指标的95%,日平均流量不得低于控制指标的90%。

控制河段上游断面流量与控制指标有偏差或者区间实际来水流量与预测值有偏差的,下游断面流量控制指标可以相应增减,但不得低于预警流量。

第四条黄河支流水量调度实行分类管理。

跨省、自治区的支流,实行年度用水总量控制和非汛期水量调度;不跨省、自治区的支流,实行年度用水总量控制。

黄河水利委员会负责发布重要支流水量调度方案和调度指令,进行宏观管理及监督检查;有关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下达的取(耗)水总量控制指标和断面流量控制指标负责本辖区内重要支流的水量调度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黄河水利委员会及其所属管理机构以及水库主管部门或者单位应当明确水量调度管理机构和水量调度责任人,制定水量调度工作责任制。

十一省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主管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于每年10月20日前将水量调度责任人名单报送黄河水利委员会;黄河水利委员会应当于每年10月30日前将十一省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黄河水利委员会及其所属管理机构以及水库主管部门或者单位的水量调度责任人名单报送水利部;水利部于11月公布。

水量调度责任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报黄河水利委员会和水利部备案。

第六条十一省区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南、山东黄河河务局以及水库管理单位,应当按下列时间要求向黄河水利委员会申报黄河干、支流的年度和月、旬用水计划建议与水库运行计划建议:
(一)每年的10月25日前申报本调度年度非汛期用水计划建议和水库运行计划建议;
(二)每月25日前申报下一月用水计划建议和水库运行计划建议;
(三)用水高峰期,每月5日、15日、25日前分别申报下一旬用水计划建议和水库运行计划建议。

第七条十一省区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南、山东黄河河务局以及水库管理单位需要实时调整用水计划或水库运行计划的,应当提前48小时提出计划调整建议。

第八条黄河水利委员会应当于每年10月31日前向水利部报送年度水量调度计划,水利部于11月10日前审批下达。

第九条十一省区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南、山东黄河河务局应当依照调度管理权限和经批准的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对辖区内各行政区域以及主要用水户年度用水计划提出意见,并于11月25日前报黄河水利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黄河水利委员会应当于每月28日前下达下一月水量调度方案;用水高峰期,应当根据需要于每月8日、18日、28日前分别下达下一旬水量调度方案。

第十一条十一省区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南、山东黄河河务局应当依照调度管理权限和黄河水利委员会下达的月、旬水量调度方案,对辖区内各行政区域及主要用水户月、旬用水计划提出意见,并于每月5日前报黄河水利委员会备案,用水高峰期,于每月1日、11日、21日前报黄河水利委员会备案。

第十二条申请在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外使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内水量分配指标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辖区内发生严重旱情的;
(二)年度用水指标不足且辖区内其他水资源已充分利用的。

申请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南、山东黄河河务局按照调度管理权限提前15日以书面形式提出。

申请应当载明申请的理由、指标额度、使用时间等事项。

黄河水利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当根据黄河来水、水库蓄水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用水需求情况,经供需分析和综合平衡后提出初步意见,认为有调整能力的,组织有关各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提出方案,报水利部批准后实施;认为无调整能力的,在10日内作出答复。

第十三条十一省区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南、山东黄河河务局应当按照下列时间要求向黄河水利委员会报送所辖范围内取(退)水量报表:(一)每年7月25日前报送上一调度年度逐月取(退)水量报表;
(二)每年10月25日前报送7月至10月的取(退)水量报表;
(三)每月5日前报送上一月取(退)水量报表;
(四)用水高峰期,每月5日、15日、25日前报送上一旬的取(退)水量报表;
(五)应急调度期,每日10时前报送前日平均取(退)水量和当日8时取(退)水流量报表。

第十四条有关水库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时间要求向黄河水利委员会报送水库运行情况报表:
(一)每年7月25日前报送上一调度年度水库运行情况报表;
(二)每月5日前报送上一月水库运行情况报表;
(三)用水高峰期,每月5日、15日、25日报送上一旬水库运行情况报表;
(四)应急调度期,每日10时前报送当日8时水库水位、蓄水量、下泄流量和前日平均下泄流量报表。

第十五条十一省区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南、山东黄河河务局以及水库管理单位,应当于每年7月25日前向黄河水利委员会报送年度水量调度工作总结;黄河水利委员会应当于8月10日前向水利部报送年度水量调度工作总结。

第十六条黄河水利委员会应当于每年3月和7月将水量调度执行情况向十一省区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水库主管部门或者单位通报,应急调度期应根据需要加报,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十七条黄河干流省际和重要控制断面预警流量按照下表确定。

黄河干流省际和重要控制断面预警流量表
单位:立方米每秒
第十八条黄河重要支流控制断面最小流量指标及保证率按照下表确定。

黄河重要支流控制断面最小流量指标及保证率表
第十九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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