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克政治法律思想评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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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政治法律思想评述

洛克政治法律思想评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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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 在 政 府 初 建 时 是 必 要 条 件"而 且 也 是 服 从 政 府 的 条 具 有 的 理 性 为 基 础 的"理 性 能 教 导 他 了 解 用 以 支 配 自
件!一旦人民确认政府不再保护他们的自然权利"人们 己 行 动 的 法 律"并 使 他 知 道 他 对 自 己 的 自 由 意 志 听 从
存在于自然状态之中"只受自然法的约束"人人都是自 求 他 的 正 当 利 益!&自 由 不 仅 是 理 想 追 求"而 且 重 视 的
由 的"人 人 都 可 以 用 自 己 认 为 合 适 的 方 法 决 定 自 己 的 是人们的社会权利!作为具体的社会权利"如果没有法

洛克政治思想

洛克政治思想

洛克的政治思想与主张一政教分离与宗教宽容1、洛克认为,必须严格区分公民政府的事务和宗教事务,并正确规定二者的界限,否则就难以解决政权和教权的争端.洛克认为教会与国家是完全不同的两种组织.“教会是人们自愿结合的团体,人们加入这个团体,是因为他们认为能够用上帝可以允许的方式礼拜上帝,以达到拯救灵魂的目的.”而“国家是由人们组成的一个社会,人们组成这个社会仅仅是为了谋求、维护、增进公民们自己的利益.”根据国家的概念,洛克指出,公民的利益包括公民的生命、自由健康的权利以及对财产的占有权,而掌握国家的官长其权限或着职责仅限于上述公民事务,仅限于关怀与增进公民的这些权利,他不能也不应该以任何方式扩及灵魂拯救的事务.同样根据教会的概念,教会的宗旨是共同礼拜上帝以求得永生,那么他的一切规定就应该有助于这个目的,其全部法规都应该以此为限.教会不应该也不能受理任何有关公民的或世俗财产的事务,任何情况的都得行驶强权,因为强制权完全属于官长,对一切外在物的所有权都属于官长的管辖权.教会这种毫无强制权力的法规是通过与其本质相适应的手段建立的,是教会会员忠于职守的唯一手段是,规劝,劝诫和勉励.2、宗教宽容针对英国严重存在的宗教偏执,洛克认为造成宗教偏执的原因在于人们都坚信自己信仰的正统性而又缺乏仁爱.它指出,纯正教会的基本特征不在于仪式的华丽和炫耀自己的正统,而在于基督徒之间的相互宽容,从而提出了其宗教宽容的思想.(1)洛克认为任何教会都绝不会因为宽容责任而容纳那种屡经劝告而执意违反教会法规的人,因为这是教会形成的条件,若果容忍这种违反行为而不加任何责罚,教会就会解体.但是教会在行驶革除教籍时不能使被除名者的身体或财产以任何方式蒙受损失.因为这些东西均属于公民政府.并受官长的保护.(2)洛克认为,任何私人都无权因为他人属于另一个教会胡另一宗教以任何方式危害其公民的权利的享受.一个人做为人而享有的一切权利以及作为一个公民公民权利不属于宗教事务.不仅要在宗教方面不同见解的人之间实行宗教宽容,教会之间依然一样,任何教会无权管辖其他教会,不论个人还是教会,包括国家在内,谁都没有正当的权利以宗教的名义侵犯他人的公民权和世俗权力.(3)洛克进一步指出教职人员在宗教宽容方面的责任.洛克认为主教、牧师、长老、司祭等教职人员的权威不论来自何处,但只要是教会便只限于教会内部,而绝不能以任何方式扩大到公民事务.(4)洛克认为,掌握灵魂之事不是官长的职责范围,因为官长的职责是有法律所规定,并以惩罚组委强制手段的,而掌管灵魂的事属于每个人自己.洛克认为官长对每个教会都应该持宽容的态度,无论是国教还是其他教会,因为人们在教会中所做的事情是每个人依法可以自行处理的拯救他们灵魂的事.二国家的起源性质和目的1、国家的起源从自然状态到国家.1自然状态的特点洛克认为再进入政治社会以前,人类曾经处于一种自然状态.他认为这种自然状态有三个特点:a)自由自然状态是完备无缺的自然状态,人们在自然法也就是人们的理性思维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法来决定自己的行动,处理自己的财产和人身,不必针的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b)平等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是平等的状态,一切权利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余别人的权利.c)有序自然状态下人的基本权利自然状态下的人们,人们的理性即自然法的支配下生活在一起,人人都享有生命、自由、财产的权利.财产权是其他权利的基础,是最基本的权利,洛克认为正是劳动是一切东西都具有不同的价值,因此通过劳动从共有的东西中取出任何一部分使其脱离自然状态就有了财产权.而无序其他共有人的明白同意.洛克还认为,在自然状态下除了生命、自由、财产这三项基本权利之外每个人还享有另外两种权利,第一就是,人人都有惩罚罪犯和充当自然法执行人的权利.第二,受到损害的人有要求赔偿的权利.2自然状态的缺陷a 在自然状态中缺少一种规定了的确定的总所周知的法律,为共同的同意所接受和承认,是非的标准和裁判他们之间一切纠纷的共同尺度.b 在自然状态中很难过缺少一个有权依照既定的法律来裁判一切争执的知名的公正的裁判者.c 在自然状态中,往往缺少权利来支持正确的判决,使他得到应有的执行.3社会契约论人们为了克服自然状态的缺陷,更好的保护他们的人生自由财产权利,便相互订立契约,自愿放弃自己惩罚他人的权利,把他们交给他们中间被指定的人按照社会全体成员或他们授权的代表所一致同意的规定来行使,他认为当人们这样做了以后,国家就成立了.2、国家的性质过或者政府是人们相互订立契约的结果,洛克主张的是有限政府论,即政府的权利要受到契约的方式人民的同意的限制,要以人民的同意为基础.(1)政府接受的权利是有限的,人们在自然状态中所拥有的权利,但不是人们在自然状态中拥有的一切权利,只是在自然状态中所拥有非人执行自然法、惩罚犯罪的权利.(2)政府是契约的参加者,其权利要受到契约的限制.人们在把权力授予政府时是有附加条件的,即规定这样的权利只能用来为他们谋福利和保护财产.(3)政府权力受人们同意的限制.洛克指出政府的权力起源于政府的契约和协议,以及构成社会的人们的同意,这表明洛克在对其政治权利性质的理解中强调同意的原则.3、政府的目的.政府的性质和目的是紧密相联的,洛克主张的政府是有限的政府,他受制于明确而特定的目标.即保护人们的生命、财产和自由,这也就是政府的目的.三法治理论1、法治与自由.自由必须以法律为保障,政府制定法律的目的不是为了废除和限制人们的自由,而是为了保护和扩大人们的自由.2、法律与理性主张法律之所以能保障自由,那主要是理性的力量.洛克认为人定的法律是以理性即自然法为基础的.法律之所以可以保障自由,正是因为理性即自然法的作用.3、关于法制的具体主张1政府必须以正式公布和长期有效的法律来治理.无论国家采取何种形式,政府都是以证实公布的法律而不是以临时的命令和未定的决议来进行统治.如果以公开的集体力量来给予政府,并迫使人们服从其根据心血来潮或直接适用是还无人知晓、毫无拘束的命令而发布的临时命令,那么人们将会处于比自然状态还要坏的状态.2制定的法律应该被执行.洛克相信,一个国家只有用法律治理才能顺利运转,没有它国家就不能存在,就不成其为国家了、3强调公民在执法守法方面应该一律平等.无论是统治者还是被统治者、贵族或贫民、贫者或者富者都是一样的,任何人都逃避不了法律的约束.他指出,人们建立政治社会的目的就是要是政府“用明确不变的法规来公正的和同等低对待一切当事人.4认为法律的执行应该有灵活性.洛克认为,对于与公共利益有关的偶然事故和紧急事情,法律不可能遇见都加以规定,而且又是严格呆板的执行法律反倒可能有害,所以对以法律所没有的规定,应该让执行者在相关的范围内有权自由处理.灵活的运用法律.当然其目的之能是为了公众的福利.四分权思想为了有效的保护人们的生命、自有、财产,实现法制原理,洛克提出分权学说1、他把国家权力分为三种,立法权、执行权、对外权.所谓立法权,是指享有权利来指导如何运用国家的力量以保护这个社会及其成员的权利.所谓执行权,是指经常存在的负责执行被指定的继续有效的法律的权力.所谓对外权,就是决定战争和和平联合与联盟以及同国外的一切人士进行一切事物的权利.2、立法权是最高的权利,立法权的归属是划分国家政体的标准,根据这个标准他把国家划分为三种形式,第一种就是民主政体,在这种政体下,社会大多数人拥有最高的权力,运用全部权利为社会制定法律,并且通过他们为委派的官吏来执行这些法律.第二种,寡头政体,在这种政体下,制定法律的权力属于少数精英精选出来的人和他们的子嗣或继承人.第三种政体,君主政体,在这种政体下制定法律的权利属于一个人,君主政体有分为两种政体,如果立法权交给君主并传给子嗣,就是世袭君主制,如果立法权交给君主实行终身,在他死后推定后继者的权利仍属于大多数人,就是选人君主制.虽然立法权是最高的,但是它是基于人民的同意和授权.因此立法机关的权利不是绝对的,而是有一定的限度.洛克认为,立法权并不需要经常存在,因为持续有效的法律可以在短时间内制定,而为了保证公共福利,立法权应该属于若干人而不是一个人之手.3、执行权,对于执行权,洛克认为它是经常存在的,哟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执行权属于单独一个人,这个人也参与立法.第二种情形执行权不属于同时参与立法的人.而归于任何其他地方.4,对外权是国家的自然权力,它与加入社会之前人人基于自然所享有的权利相当.。

洛克政治思想述评

洛克政治思想述评

浅论xx的政治思想xx安徽师范大学世界史硕士生学号:0718摘要约翰·洛克是17世纪英国杰出的哲学家,唯物主义经验论集大成者。

约翰·洛克的社会政治思想对西方社会产生了巨大的影响,特别是他的自然说、社会契约说以及在此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三权分立说”。

当然他的政治思想也带有一定的阶级局限性和时代局限性。

关键词xx政治思想社会xx说三权分立说约翰·洛克是17世纪英国杰出的哲学家,唯物主义经验论的集大成者。

他的思想在我国哲学史界己被广泛研究。

然而从目前的研究现状来看,人们对洛克的认识论研究的较多,而对他的社会政治思想研究的文章极少。

研究洛克的政治思想对于研究近代社会资产阶级国家学说的形成与发展,以及全面了解洛克的哲学思想将有很大益处。

首先洛克政治思想的形成,同他的家庭、教育以及革命时期他的社会关系和政治活动是分不开的。

一洛克出身于一个商人的家庭,他的父亲是小土地所有者,做过律师,是一个清教徒。

在英国革命期间,他的父亲站在议会一边,参加了克伦威尔的革命军队。

1652年,洛克进了牛津大学的基督教会学院,该院的院长箱副校长约翰·欧文(John Ow en)也是一个清教徒。

当时主持牛津大学的都是些独立派的人物,他们是英国最早主张宗教宽容的。

洛克所受的家庭煎陶和教育影响,都是当时资产阶级的思想观点。

1666年洛克结识了艾斯单勋爵(Lord Ashley),亦即后来的谢弗兹伯单伯爵(Earl of Shaftesbury)。

他1667年就做艾斯单的秘书,在这个伯爵家单住过15年之久,关系很深,谢弗兹伯里伯爵做辉格党的领袖时,他们也时常交换对于政治问题的意见,这对洛克的影响很大。

洛克经历了1640 -1688年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全过程。

当时资本主义才初步发展,封建统治和宗教势力比较强,资产阶级力量还比较弱。

然而资产阶级要革命,又害怕人民群众。

正是在这个历史背景下,资产阶级在革命中不是同广大人民结成联盟,而是自始至终同新贵族结成联盟,最后资产阶级同封建势力妥协,通过宫廷政变即所谓“光荣革命”,以建立君主立宪制政府而宣告结束。

洛克《政府论》(下篇)的法律思想

洛克《政府论》(下篇)的法律思想

约翰·洛克是英国著名的哲学家,政治法律思想家,近代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杰出代表人物。

他是英国1688年“光荣革命”时期为资产阶级和贵族联盟提供理论依据的重要理论家和辩护士。

洛克《政府论》分上下两篇,其中下篇主要反映了洛克的法律思想和政治主张。

洛克的这一著作在资产阶级政治法律史上曾发生很大的影响。

杰弗逊在起草北美《独立宣言》时,就努力从《政府论》中寻找理论依据;法国大革命后,按照洛克提出的分权原则制定了宪法;其他国家的资产阶级革命也受到了洛克思想的影响,洛克的“不可转让的自然权利”,观点传播很广泛。

他对于资产阶级法律思想体系的形成,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是资产阶级法治思想的奠基人,也是资产阶级分权学说的倡导者。

它“是一切形式的新兴资产阶级的代表”。

①一、自然法思想谈及“自然法”时,有必要说明历史上对“自然”的使用。

历史上对“自然”的认识是没有统一标准的。

古希腊奴隶社会,它同时被两个阶级服务。

公元前五世纪安提丰用自然状态来说明奴隶制国家的不和理性,而亚里士多德认为不加入奴隶城市国家的人违反了自然法。

洛克继承格老秀斯(1583-1645)用理性来解释“自然法”。

试图用抽象理性作为自己为资产阶级政权合法性辩护的理论依据。

作为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杰出代表之一,自然法理论是其政治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

自然状态是下卷立论的前提,也是洛克迥异于其他自由主义思想家的关键所在。

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他可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方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毋需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

”这也是一种平等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中,一切权力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力。

“虽是自由的状态,却不是放任的状态,人必须受制于自然法”。

洛克将人类的自然状态描绘成人们仅依照自然法行动的人人自由,互相尊重平等的状态,他所指的自然法即人类的理性。

“理性,即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

洛克的法律思想总结

洛克的法律思想总结

洛克的法律思想总结洛克的法律思想源于17世纪的英国,对政治哲学、社会和法律理论产生了重要影响。

他的法律思想主要体现在他的著作《论政府》(Two Treatises on Government)中。

洛克的法律思想强调人权、自然法和政府合法性等重要概念,对后来的法治理论产生了深远影响。

洛克的法律思想首先强调了人权的重要性。

他认为,人人天生平等,拥有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权利。

这些权利是不可侵犯的,政府的责任就是保护这些权利。

洛克主张,政府应该拥有有限权力,其目的是维护人们的权利。

这一理念对后来的宪法法律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例如美国宪法中的权利法案以及法治国家的理念都来源于洛克的思想。

其次,洛克关注自然法的概念,并将其与合法性相联系。

他认为,自然法是普遍适用的道德原则,是上帝所规定的。

政府的合法性在于其以自然法为基础进行统治。

洛克认为,政府的权力是来自于人民的委托,人民有权责罢免政府。

这一理念为后来民主制度的形成提供了重要的思想支持。

此外,洛克还强调了分权制衡的原则。

他主张,政府的权力应该分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独立的部门,以避免滥用权力。

分权制衡的思想在现代法治国家中得到了广泛应用,例如美国的三权分立制度、欧洲国家的议会和行政机构的独立运作等。

洛克的法律思想还与社会契约论密切相关。

他认为,政府的合法性来源于人们之间的社会契约。

人们在自然状态下自由、平等但也容易陷入冲突与争端,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与生活,人们通过契约形成政府。

政府的主要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人们的权利。

这一思想对于后来的政治理论和国际法理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洛克的法律思想在某种程度上被认为是一种自由主义的理论,主张个人和政府之间的权利和责任平衡。

他认为,政府的权力来自于人民的委托,政府的合法性是建立在人民的基础上的。

洛克的法律思想为后来的民主国家的建立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基础。

总结来说,洛克的法律思想强调了人权的重要性、自然法和政府合法性的概念、分权制衡的原则以及社会契约论。

洛克的法律思想

洛克的法律思想

洛克的法律思想洛克是英国革命后期的资产阶级思想家,自由主义的奠基人,欧洲资产阶级启蒙运动的先驱,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杰出代表之一。

洛克的政治法律思想的特点是资产阶级的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

如果说霍布斯倡导的是理性主义为基础的专制主义。

那么,洛克倡导的则是理性为基础的自由主义。

约翰·洛克(1632年8月29 - 1704 10月28日)是英国哲学家和医生,被广泛认为是最有影响力的一个启蒙思想家和俗称“自由主义”之父。

认为是英国最早的经验主义者之一,按照弗朗西斯·培根爵士的传统,他对社会契约论同样重要。

他的工作极大地影响了认识论和政治哲学的发展。

他的著作影响了伏尔泰和让·雅克·卢梭(Jean-Jacques Rousseau),许多苏格兰启蒙思想家以及美国革命者。

他对古典共和主义和自由主义理论的贡献反映在《美国独立宣言》中。

一、自然状态论洛克在的自然状态观点,与霍布斯观点有很大不同。

他不认为自然状态下人们互相残杀,人与人之间是一种狼与狼的关系,时刻处于战争状态。

洛克把自然状态描绘为一个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他说:“那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他们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的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无需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

”洛克还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平等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中,一切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

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力。

极为明显,同种和同等的人们既毫无差别地生来就享有自然的一切同样的有利条件,能够运用相同的身心能力,就应该人人平等,不存在从属或受制关系。

”他的意思无非是说明自然状态不是一种战争状态,而是一种自由和平等的状态。

洛克还说自然状态不是放任状态,而是有规则可循的状态,自然法调整和处理人们的关系和财产。

“自然状态有一种为人人所应遵守的自然法对它起着支配作用;而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

洛克的政治思想

洛克的政治思想

洛克的政治思想经验主义与机械唯物主义结晶下的洛克政治思想探析摘要:洛克政治思想从经验主义哲学出发,贯彻机械唯物主义信仰,把经验中观察到的关于人性原则,加以推理,期冀国家这种人造物能够增进人的利益,得出关于国家的结论,并上升为理论体系,影响广泛而深远。

洛克认为,具有政治权力的社会状态起源于没有公共权力的自然状态,自然状态存在的种种不便如何化解是政治权力起源所在,包括政治权力的目的、范围、手段、类型划分,以及与教会权力的区分所在。

关键词:经验主义机械唯物主义洛克政治思想经验主义的出发点经验主义在西方是一种关于认识论的学说和信仰,经验主义反对历史上苏格拉底、当时笛卡尔等人的天赋观念说,认为人类所有的观念、思想、知识、科学都来自或反映了人类的感官经验,指出人的心灵开始时就像一张白纸,而向它提供精神内容的是经验。

导致大脑中形成观念进而形成思想、知识、科学的经验分为两种:感觉的观念和反思的观念。

感觉来源于感官感受外部世界,而反思则来自于心灵观察本身。

洛克强调感觉及反思形成的观念是知识的唯一来源。

洛克将观念划分为简单观念和复杂观念,我们唯一能感知的是简单观念,而我们自己从许多简单观念中能够形成一个复杂观念,从而将我们的观念上升为理论体系。

洛克的整个思想体系都是建立在经验主义基石之上,是结出在求学与从政实践中的文化奇葩。

约翰·洛克1632年出生于英国默赛特郡,清教徒的父亲使洛克形成了严谨治学的求真态度,并使洛克从小受到严格的教育。

1666年洛克结识莎夫茨伯里伯爵,靠着求学生涯中学得的杰出才能,成为伯爵的好友兼助手,也由此开始闯入政界,长期领导反王党——辉格党,亲身经历、直接参与了那段英国历史上的风云变幻。

如何在资本主义经济基础这一最大的经验来源上构建上层建筑是对人类智慧的一大挑战,它关系着人类能不能生活于复杂的、色彩斑斓的现代社会,洛克直面现实,在治学和从政实践中,洛克完成了《人类理解论》、《论宗教宽容》在内的多部重要著作,1688年洛克返回伦敦,并在次年写下两篇十分重要的政治论文《政府论》上下篇。

洛克自由主义思想与合法性理论

洛克自由主义思想与合法性理论

洛克自由主义思想与合法性理论洛克自由主义思想与合法性理论是政治哲学中的两个重要概念,对于理解现代政治制度和个人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洛克自由主义思想强调个人的自由和权利,而合法性理论则涉及政治权力的正当性和合法性。

本文将探讨洛克自由主义思想和合法性理论的关系及其对现代政治制度的影响。

一、洛克自由主义思想洛克自由主义思想是由英国哲学家约翰·洛克(John Locke)于17世纪提出的,他坚信个人享有天赋人权,包括生命、自由和财产权。

洛克主张政府的目的是保护个人权利,人民在面临政府滥权时有权推翻政府。

首先,洛克认为人们天生平等,拥有不可剥夺的自由和权利。

他主张每个人都应当享有自由,包括思想、言论和宗教信仰的自由。

此外,他强调个人的财产权,认为个人通过自己的努力获得的财产是私有的,政府不应该对此进行干预。

其次,洛克认为政府的合法性来自于人民的授权。

他主张建立社会契约,人民通过社会契约将一部分自由和权力交由政府行使,以确保社会秩序和公正。

然而,洛克也强调,如果政府滥用权力,破坏人民的自由和权利,人民有权推翻政府并建立新的政府。

最后,洛克主张政治制度应当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上。

他认为法律应当是公正、透明和稳定的,政府必须依法行政,并受到法律的制约。

此外,洛克还提出了三权分立的思想,即立法、行政和司法权力应当互相制衡,以避免权力过度集中和滥用。

二、合法性理论合法性理论是政治哲学中关于政治权力正当性和合法性的理论。

合法性理论探讨了政府权力正当性的基础和条件,并为政治制度的合理性提供了指导原则。

首先,合法性理论认为政府的权力来自于人民的授权。

政府权力的合法性基础是人民自愿将一部分权力交由政府行使,并通过选举和代表制度来实现民意的表达和决策。

政府必须以人民的福祉为目标,依法行政,并接受人民的监督和制衡。

其次,合法性理论强调政府的权力必须符合一定的原则和价值观。

政府权力的行使应当公正、透明、负责,并遵守法律和宪法的规定。

洛克政治合法性思想评析

洛克政治合法性思想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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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 克 政 治 合 法 性 思 想 评 析
伍 俊 斌
( 中共广东 省委 党校 科 社教 研部 , 广东 广州 5 0 5 ) 1 0 3 摘 要 : 克认 为 , 的生命 、 洛 人 自由和财 产权是 人 最基 本 的 自然权 利 , 不可 让渡 、 不可剥夺 、 可 不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战争状 态 ” 而 是“ , 一种 完备 无缺 的 自由状态 ” “ , 也是

种平 等 的状态 , 在这 种状 态 中 , 一切 权力 和 管辖都
是 相互 的 , 有 一个 人享 有 多 于别人 的权 力 。 [ 没 ”】 人
类 基 于 自然 的平等 不 是 导致 人 们 利害 冲 突 的根 源 , 也不 是 引发 血腥 战争 的根 源 , 是人 类 履 行 互爱 义 而 务的基 础 , 引 申出正义 和仁爱 的重 要准则 。 并 洛克 引
的 同样 的要 求 , …如 果 我要 求 本性 与 我相 同的人 …
尽 量 爱我 , 便负 有 一 种 自然 的义务对 他们 充 分地 我
具有相 同的爱心 。L 。 , ,
在 洛 克看 来 , 自然 状态 中的 自由决 不意 味 着放 任, 人类 遵守 自然法 , 它的 维系有 待于人 类理性 的 自 觉 , 即 每个 人通 过 理 性 的行 为 与那 些 同 自己一样 亦 自由的人 和睦相 处 。 自然 状态 中“ 在 虽然 人具 有处理 他 的人 身或 财产 的 无 限 自由 , 是他 并 没有 毁 灭 自 但 身或 他 占有 的任 何 生 物 的 自由 , 除非 有 一种 比单纯 地保存 它来 得更 高贵 的用 处要求 将它毁 灭 。 自然状 态有一 种 为人人 所应遵 守 的 自然 法对它 起着 支配作 用; 而理 性 , 也就 是 自然法 , 导 着有 意 遵从 理 性 的 教 全人类 : 人们 既 然都是 平等 和独立 的 , 任何 人 就不得 侵 害他 人 的生 命 、 康 、 健 自由和 财 产 。 [ ”1 洛 克 这 在 里 , 的 生命 、 人 自由和 财产 权 就是 人 的 自然 权利 , 在 自然 法 的规 约 下 , 们 在 自然 状 态 中拥 有 各种 自然 人 权 利 的 同时 , 不构成 对他 人 的伤 害 , 与人 之 间是 并 人

洛克的政治思想总结

洛克的政治思想总结

洛克的政治思想总结约翰·洛克(John Locke)是17世纪英国的哲学家和政治思想家,他的政治思想对于后世自由主义和民主主义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他的政治思想主要展现在他的两部作品《论政府》(Two Treatises of Government)和《人类理解论》(An Essay Concerning Human Understanding)中。

在《论政府》中,洛克提出了他的政治哲学基础。

他首先推翻了一种王权神授论的观点,主张政治权力来自人民而不是上帝。

他认为人们生来便平等,拥有自然权利,包括生命、自由和财产。

政府的存在目的是保护这些自然权利。

洛克认为政府的合法性依赖于人民的同意,人民可以随时推翻不保护他们权利的政府。

洛克进一步讨论了社会契约理论,认为人民与政府之间存在一种契约关系。

人民同意通过政府来保护他们的权利和利益,而政府则应该遵守其职责和限制。

政府无权侵犯人民的自然权利,否则人民有权反抗。

政府的权威来自人民的授权,它只有通过执行法律和维护人民的权利才能保持合法。

洛克的政治思想中另一个重要的概念是“私有财产”。

他认为个人有劳动权,即通过劳动获得的财产属于个人所有。

私有财产的保护是政府的职责之一。

洛克强调私有财产权的重要性,因为它不仅是保证人民自由的基础,也是经济繁荣和社会发展的基础。

洛克对统治者的要求也非常明确。

他认为政府的权力是有限的,它应该遵守法律和立法机构的制衡。

政府不应该滥用权力,也不应该侵犯人民的权益。

对于违反这些原则的统治者,人民有权利推翻他们并建立新的政府。

洛克的政治思想对于后世的自由主义和民主主义思潮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他的观点强调了个人权利和私有财产的重要性。

他的社会契约理论为人民参与政治决策提供了法律和道德基础。

他的政治观点也影响了美国独立宣言的起草,其中包括了许多洛克的思想。

洛克在政治哲学领域的贡献被视为对现代民主制度的奠基石之一。

然而,洛克的政治思想也存在一些争议。

浅析洛克法律思想

浅析洛克法律思想

浅析洛克的法律思想中文摘要:洛克欧洲著名的法律思想家,在欧洲法律史上是第一次从理论上对“天赋人权”原则的论证,也是洛克社会契约论自然法思想的核心内容。

创立了近代分权学说,为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关键词:洛克;社会契约;分权约翰·洛克(John LocKe,1632 ~ 1704 年),英国著名的哲学家,“光荣革命”时期资产阶级民主派主要的政治法律思想家,近代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杰出代表之一,自由主义的奠基人,一生著书有:《论宗教宽容》、《政府论》上、下篇和《人类理智论》等等。

一、自然法理论(一)、社会契约论伊壁鸠鲁最先提出了,国家起源于人们相互之间的契约这一观点。

在古典法盛行时期,第一阶段以格老秀斯、霍布斯、斯宾诺莎、普芬道夫为代表的“社会契约论”旨在建立一种普遍理性的法则,以便使个人更“安全”的理论。

第二阶段以洛克、孟德斯鸠为代表的社会契约论试图通过设置防止政府违反自然法的有效措施,反对政府独裁与专制,突出个人自由的价值。

第三阶段以卢梭为代表的社会契约论,追求对人民主权和民主的坚决信奉。

同霍布斯一样,洛克的自然法思想也是通过社会契约论来表现的。

不过,霍布斯是为绝对集体政治辩护的,这不符合英国资产阶级胜利后的需要,因此,洛克重新对自然法和社会契约论作了解释。

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备无缺自由状态”,“平等的状态”,人们在自然法的范围之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方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不需要受到其他人的意志的许可和干涉,然而一切权利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力,在他看来人们享有自然的有利条件是相同的,不存在所谓的从属和受制关系,他说:“在这种状态下, 虽然人具有处理他的人身或财产的无限自由, 但是他并没有毁灭自身或他所占有的任何生物的自由。

”①因为人都有生命、自由和财产等自然权。

自然状态是自由平等的, 虽无政府和法律, 但却不是放任状态, 自然状态是一种为人人所遵守的,理性的自然法对它起支配作用。

洛克的法律思想

洛克的法律思想

洛克的法律思想洛克的法律思想洛克是英国革命后期的资产阶级思想家,自由主义的奠基人,欧洲资产阶级启蒙运动的先驱,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杰出代表之一。

洛克的政治法律思想的特点是资产阶级的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

如果说霍布斯倡导的是理性主义为基础的专制主义。

那么,洛克倡导的则是理性为基础的自由主义。

约翰·洛克(1632年8月29 - 1704 10月28日)是英国哲学家和医生,被广泛认为是最有影响力的一个启蒙思想家和俗称“自由主义”之父。

认为是英国最早的经验主义者之一,按照弗朗西斯·培根爵士的传统,他对社会契约论同样重要。

他的工作极大地影响了认识论和政治哲学的发展。

他的著作影响了伏尔泰和让·雅克·卢梭(Jean-Jacques Rousseau),许多苏格兰启蒙思想家以及美国革命者。

他对古典共和主义和自由主义理论的贡献反映在《美国独立宣言》中。

一、自然状态论洛克在的自然状态观点,与霍布斯观点有很大不同。

他不认为自然状态下人们互相残杀,人与人之间是一种狼与狼的关系,时刻处于战争状态。

洛克把自然状态描绘为一个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他说:“那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他们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的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无需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

”洛克还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平等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中,一切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

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力。

极为明显,同种和同等的人们既毫无差别地生来就享有自然的一切同样的有利条件,能够运用相同的身心能力,就应该人人平等,不存在从属或受制关系。

”他的意思无非是说明自然状态不是一种战争状态,而是一种自由和平等的状态。

洛克还说自然状态不是放任状态,而是有规则可循的状态,自然法调整和处理人们的关系和财产。

“自然状态有一种为人人所应遵守的自然法对它起着支配作用;而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

浅析洛克的政治思想

浅析洛克的政治思想

浅析洛克的政治思想2006-09-12 22:32:53|分类:个人日记|标签:|字号大中小订阅约翰洛克(John Lock,1632-1704),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代杰出的唯物主义哲学家和激进的政治思想家,西方自由主义的创始人。

洛克出生于贫寒的牧师家庭,毕业于牛津大学。

在家庭和学校的教育和熏陶下,洛克青年时代就萌发了反对封建专制的激情,并著文为资产阶级革命大声呐喊。

1666后,他又在新贵族代表人物艾利希勋爵手下工作,深受其影响。

1689年,洛克出版了人的政治学著作《政府论》,其上卷对菲尔麦的君权神授论进行了系统而深刻的批判,下卷全面地阐述了他的政治主张,并为议会民主制的合理性进行了有力的辩护。

此外,他还写了大量的哲学家和政治学方面的论著,如《人类理智论》,《论宗教宽容》等。

恩格思称洛克为:“1688年阶级妥协的产儿。

”洛克的思想主要体现在其自然法思想和社会契约论的思想上,主要是:第一,自由平等的自然状态与反映理性与公道原则的自然法。

洛克和其他一些思想家一样,认为人类初期曾经历了一个称为自然状态的时期,但他描绘的自然状态,与霍布斯所描绘的迥然不同。

霍布斯所描述的自然状态充满敌对、恐怖和残杀,洛克描述的自然状态却充满了和平、善意和互助。

他说:“为了正确地了解政治权力,并追溯它的起源,我们必须考究人类原来自然地处在什么状态。

那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他们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毋需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

”洛克认为,自然状态也是一种平等的状态,在自然状态中,一切权利和管辖权都是平等的,没有任何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力。

在这一点上,霍布斯认为平等是战争的根源,洛克则认为平等是人类互助互爱的基础。

自然状态虽然是一种完备的自由状态,但并不是一种放任的状态,不是人们可以为所欲为的状态,人们并不用这种自由去任意侵害别人或毁灭自己。

因为人们都是平等的,没有高低贵贱之分,并且有一种人人应当遵守的自然法起着作用。

洛克的思想总结

洛克的思想总结

洛克的思想总结洛克(John Locke)是17世纪英国的哲学家、政治家和教育家,被誉为现代自由主义的奠基人之一。

他的思想对于现代民主、平等和个人自由的发展产生了巨大影响。

本文将对洛克的主要思想进行总结,包括他的政治思想、社会契约论和认识论。

在政治思想方面,洛克的核心观点是政府的合法性来自于人民的授权,政府的任务是保护人民的权利和利益。

他主张人民有天赋的自然权利,包括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权利。

政府只有在得到人民授权的情况下才能行使权力,并且有责任保护人民的自然权利。

如果政府违背了人民的利益,人民有权利反抗和推翻这个政府。

洛克的社会契约论认为政府的合法性源于人民之间的契约。

他认为人们在一个自然状态下是自由而平等的,但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和利益,人们同意将一部分权力交给政府。

这种契约是一个双向的合约,政府必须履行其保护人民权益的承诺,否则人民有权利解除契约。

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为后来的民主政治和法治社会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基础。

在认识论方面,洛克提出了经验论(empiricism)的观点,认为人类的理解是通过感知和经验来获得的。

他反对理性主义的观点,认为人类不是先天具有某些思想或观念,而是通过感官经验和感知来获得知识。

洛克认为人类的思维是在经验的基础上形成的,并且对世界的理解是通过感知和反思来进行的。

他的认识论观点对于现代科学方法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洛克的思想对于现代社会有着深远的影响。

首先,他的政治思想为现代民主政治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基础。

他的观点强调政府的合法性来自于人民的授权,政府的责任是保护人民的权利和利益。

这对于现代的国家建设和公民参与政治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其次,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为法治社会提供了理论基础。

他认为政府的权力是通过人民的授权获得的,而不是通过神权或王权来获得的。

这一观点强调了政府的合法性必须建立在法律和公正的基础上,为后来的法治社会提供了重要的启示。

洛克在认识论方面的贡献也是非常重要的。

浅析洛克的政治思想

浅析洛克的政治思想

浅析洛克的政治思想文章阐释了英国著名的哲学家、政治家约翰·洛克的代表作《政府论》,解析了他的自然权利观、社会契约论、政府的起源和目的以及在此基础上所建立起来的分权学说。

认为可以借鉴洛克的有限政府理论,建立一个民主型、服务型政府;在法治和分权方面,我们要加强法律制度建设,进一步建成法治国家。

标签:洛克;政治思想;自然权利观;社会契约论;分权;借鉴一、洛克生平及政治思想影响洛克是英国哲学家和政治思想家,近代西方自由主义最早的代表人物之一。

洛克出生于默塞特郡格林顿一个清教徒的商人家庭。

1667年洛克成为辉格党领袖沙夫茨伯里伯爵的医学顾问和秘书,在长达15年的时间里,他多次在伯爵手下担任政府职务。

1681年,洛克因受沙夫茨伯里的牵连而遭到迫害,1683年跟随沙夫茨伯里伯爵流亡到荷兰,直到1688年“光荣革命”之后,于1689年跟随玛丽公主返回英国。

此后,他担任了一些政府职位,但由于身体原因辞去了政府职务,于1704年病逝。

洛克的一生恰好经历了英国革命的全过程。

作为资产阶级和新贵族的代言人,洛克的政治思想不仅为这场革命进行了理论上的辩护,而且还对这场革命进行了系统的总结。

既为英国“光荣革命”后君主立宪制的建立提供了理论依据,也为后来资产阶级以自由与民主的原则建立政府奠定了理论基础。

洛克的政治思想是英国十七、十八世纪最有影响力的政治思想,他的政治思想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上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他的代表作《政府论》甚至被一些思想家称之为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圣经》。

二、对洛克政治思想的分析1、自然状态和自然权力观洛克与同时代的其他政治思想家一样,认为人类在进入社会之前曾处于一种自然状态。

洛克认为自然状态不是一种特权状态,这种自然状态有三个方面的特点:第一是自由。

洛克说:“那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

”那时候没有政府、没有法律,人类是完全自由的,“他们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与人身,而无需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

洛克的思想总结

洛克的思想总结

洛克的思想总结洛克(John Locke,1632-1704)是西方近代哲学的重要代表人物之一,他的思想对于西方政治学、哲学、教育学等领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洛克的思想可以概括为自由主义、合理主义和权利理论三个方面。

以下是对洛克思想的总结。

首先,洛克的自由主义思想提出了个体自由和有限政府的理念。

他通过反对封建专制和绝对君主制的思想,强调个体的自由和权利。

洛克认为,个体在自然状态下是平等而自由的,每个人都有追求自己幸福的权利。

为了保护个体的自由,政府应该受到合法性和合约原则的约束,并且只有得到人民的授权和同意才能行使权力。

他认为政府的主要责任是保护人们的生命、自由和财产。

其次,洛克的合理主义思想强调了理性和经验。

他认为人类的认识能力来自于对经验的直接感知和观察。

他反对启蒙哲学家笛卡尔的先验主义观点,主张人的知识是通过感官经验和实证方法建立起来的。

洛克的合理主义思想对于后来的实证主义和经验主义哲学有着重要的影响。

最后,洛克的权利理论提出了个人权利的概念。

他主张人们拥有天赋的自然权利,包括生命、自由、财产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他认为这些权利是不可侵犯的,政府的存在和合法性正是为了保护这些权利。

世界上没有任何势力可以擅自剥夺个人的权利,而政府的存在是为了保护这些权利。

洛克的权利理论对后来的人权思想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成为了现代政治制度和法律体系的基石。

总之,洛克的思想在自由主义、合理主义和权利理论方面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他的思想奠定了现代政治制度的基础,强调了个体的自由和权利,在政治学、哲学和教育学等领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洛克的思想还激发了后来众多思想家和政治家的创作灵感,为我们理解和探索社会政治问题提供了重要的思想资源。

洛克的政治思想

洛克的政治思想

洛克的政治思想生平洛克(1632-1750 ),出生于英国林顿的一个律师家庭。

他父亲是个清教徒,在英国革命中,曾参加国会军,同王党作战。

1652 年,洛克进入牛津大学的基督教会学院,他觉得学样中传统课程非常乏味,所以喜欢独自钻研,特别是醉心于实验科学和医学。

1666 年,他结识了艾胥黎勋爵。

即后来辉格党创始人和领袖沙夫茨伯利伯爵。

二人的政治见解惊人的一致。

沙夫茨伯利对洛克极为赏识,而洛克也把沙夫茨伯得作为自己政治理想的化身。

从1667 年起,洛克担任沙夫茨利的么人秘书和顾问。

并积极追随沙夫茨伯利,参加了辉格党人反对托利党人的斗争。

1682 年,因受到复辟王朝的迫害。

沙夫茨伯利逃到荷兰。

洛克也无法在英国安身,不久也逃往荷兰。

这期间,他被查理二世剥夺了基督教会学院研究员的资格,并被列在叛国者名单上,要求荷兰政府将其引渡回国。

洛克不得不在朋友家藏匿一段时间。

1688 年,“光荣革命”之后,洛克回到了英国,受到新政权的热烈欢迎。

新政权把他看作是这次革命的思想代表人,而他也把这次革命看作是自己政治理想的实现。

他在新政府中担任官职,并成了辉格党的智囊。

洛克主要政治著作《关于宗教宽容的通信》《政府论》。

新的研究发现,《政府论》写于英国1688 年革命之前,革命后发表,体现了1688 年革命的基本精神。

(恩格斯说洛克:“是 1688 年的阶级妥协的产儿”)。

自然状态和国家的起源象当时大多数政治思想家,从自然状态出发探讨国家起源。

洛克指出:为了正确地了解政治权力,并追溯它的起源,就必须考察人类在建立国家前自然地处于什么状态。

(这里“自然”和“人为”相对的,即没经过人工努力的自然而然的状态。

1 )有逻辑意义:一种理论抽象,即假设没有国家权力,法律的状态。

法律拟制;2 )历史意义,国家前原始社会。

)洛克描述的自然状态三大特征。

1 )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

人们依据自己的理性决定自己的行为,不需要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

洛克的法律思想

洛克的法律思想

洛克的法律思想洛克(John Locke)是17世纪英国的一位重要哲学家和政治思想家。

他的法律思想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洛克的法律思想主要包括政府合法性、自然权利、社会契约和私有财产等方面。

本文将就这些内容进行探讨。

一、政府合法性洛克认为,政府的合法性是指政府行使权力的合法性。

在洛克看来,政府的权力源于人民,政府只有得到人民的授权和同意,才能行使权力。

他强调权力的合法性必须建立在人民的自愿和同意之上,否则,政府就是非法的。

洛克进一步指出,人民授予政府权力的目的是保护人民的自然权利。

政府的职责是维护人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安全。

只有在这个前提下,政府的权力才是合法的。

当政府滥用权力或者不能履行职责时,人民有权废除这个政府,并且成立一个新的政府来维护他们的权益。

二、自然权利在洛克看来,人类天生具有一些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

他强调每个人都有生存权、自由权和财产权。

生存权是指每个人都有权利生存并追求自己的幸福。

自由权是指每个人都有权利自主决定自己的行动和选择。

财产权是指每个人都有权利拥有和管理自己的财产。

洛克指出,这些自然权利是不可侵犯的,任何政府都无权干涉或剥夺。

政府的职责是保护人们的自然权利,而不是违反或侵犯这些权利。

当政府违背了人民的自然权利时,人民有权反抗和废除这个政府。

三、社会契约洛克提出了社会契约理论,认为政府的合法性是建立在人民自愿达成的契约之上的。

人们在社会契约中同意将一部分权力委托给政府,以换取人民的安全和公共利益。

洛克认为社会契约是建立正当政府的基础。

社会契约理论强调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人民,政府的权威不是神圣的,而是由人民的授权和同意赋予的。

因此,政府应该为人民服务,而不是反过来。

政府的权力是受限的,只有在人民的利益范围内才能行使。

四、私有财产洛克将私有财产视为人民的自然权利之一。

他认为个人通过自己的努力和劳动获得的财产属于个人的私有财产。

私有财产的存在不仅能够激励个人努力工作,也能保障个人的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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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建立一个新政府!可见"洛克的自由主义主要表 自由的"也是生而有理性的"但这并不是说我们实际上
现 在 人 们 对 自 然 权 利 的 态 度 上"明 确 宣 布 自 由 是 人 的 就 能运用这两者’年龄带来自由"同时 也 带 来 理 性&"()*
天赋权利和强调个人的同意!洛克认为个人的同意"不 %人的自由和依照他自己的意志来行动的自由"是以他
缘 由 $政 府 和 社 会 本 身 的 起 源 也 在 于 此 1F&%. 从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面 的 论 述 可 知 $洛 克 描 述 的 自 然 状 态 D社 会 契
! 收稿日期/%))#6#%6)+ 作者简介/曾 莉8#4*76:$女$重庆人$西南师范大学 %)))级哲学专业研究生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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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第 /期
行 为 和 处 理 他 们 的 人 身D财 产$勿 需 得 到 任 何 人 的 许 可 $勿 需 听 命 于 任 何 人 的 意 志 1 8%:它 是 一 个 平 等 的 状 态$在 这 种 状 态 之 下$一 切 权 力 和 管 辖 权 都 是 相 互 的$ 没 有 一 个 人 有 多 于 别 人 的 权 力$因 为 人 们 有 相 同 的 身 心 能 力$就 应 该 人 人 平 等$不 存 在 从 属 或 受 制 约 的 关 系 1 89:自 然 状 态 是 一 种 有 秩 序 的 状 态 $因 为 自 然 状 态 有一种为人人所应遵守的自然法对它起着支配作用1
的社会契约的国家观奠定了他的民主与自由理论的基 如果受了必然性的支配"来恒常地追求这种幸福"则这
础!
种 必 然 性 愈 大 "那 我 们 便 愈 为 自 由 !用 理 性 分 析 自 由 与
在 论 述 自 由 与 法 律 的 关 系 上"洛 克 也 深 深 受 到 霍 必然性的统一"从而提示自由的内涵"这也是洛克的创
立 契 约 组 成 政 治 社 会 之 后 所 享 有 的 自 由! 洛 克 认 为’ 公民政府的一种形式&"只能是人民的祸害!以 ,-世纪
%处 在 社 会 中 的 人 的 自 由 就 是 除 经 人 们 同 意 在 国 家 内 英 国 资 产 阶 级 革 命 为 背 景"洛 克 痛 斥 了 君 主 专 制 的 专
的权利"又不处在他人意志与立法权的支配下"如果没 利 保 护 自 己 的 生 命 和 财 产 的 自 由"但 在 君 主 专 制 统 治
有自然法的调节和保护"人类社会就会处于放任状态" 下"人 们 受 到 君 主 的 侵 害"不 仅 没 有 申 诉 权"甚 至 连 上
那将是混乱而不是自由!而人的社会自由是指人们订 诉的自由也被剥夺了!洛克认为"%君主政体不可能是
洛克自由思想的另一思想渊源便是他所设定的自
然状态以及由此产生的社会契约论1社会契约论是洛 克自然法理论和自然权利学说的延伸1霍布斯将自然 状 态 描 写 为 E一 切 人 反 对 一 切 人 的 战 争 状 态F$人 与 人 的 关 系 就 像 豺 狼 关 系 1 洛 克 则 认 为 E自 然 状 态 F是 一 个 和 平 与 自 由 的 状 态 $既 没 有 国 家 政 权 也 没 有 法 律 制 度 $ 更 没 有 人 压 迫 或 剥 削 人 的 现 象$每 个 人 都 享 有 不 可 剥 夺 的 自 然 权 利 1 8#:它 是 完 备 无 缺 的 自 由 状 态 $人 们 在 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所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
就 有 权 废 除 政 府"实 质 是 人 们 可 以 始 终 自 由 地 收 回 到 到 什么程度&"()*洛克认为自由的内涵不是 放 纵 而 是 理
政府的服从义务!以此相联系"事实上维护个人的自由 性的约束!他指出"理性%能统治我们的情感"正是助进
权 利 构 成 了 洛 克 政 治 理 论 的 基 调"以 个 人 主 义 为 基 础 自 由 的 正 当 途 径&"理 性 %正 是 一 切 自 由 的 基 础&"我 们
存在于自然状态之中"只受自然法的约束"人人都是自 求 他 的 正 当 利 益!&自 由 不 仅 是 理 想 追 求"而 且 重 视 的
由 的"人 人 都 可 以 用 自 己 认 为 合 适 的 方 法 决 定 自 己 的 是人们的社会权利!作为具体的社会权利"如果没有法
行动!同时人人又是平等的"任何人都不享有多于他人 律的保护"那必定是空洞的!在自然状态下"人们有权
受约束的法律许可范围内的自由&的思想"无不侵染着 当利益在内的共同利益"那么法律与自由是统+的#相
霍布斯自由观思想的痕迹!
融 的 关 系 !洛 克 说 ’%法 律 按 其 真 正 的 含 义 而 言 "与 其 说
洛克把自由分为自然自由和社会自由!自然自由 是 限 制"还 不 如 说 是 指 导 一 个 自 由 而 有 智 慧 的 人 去 追
禁止"人们才可以自由行为!霍布斯提出的这种自由与 自 由"使 自 然 权 利 得 到 保 障"%法 律 的 目 的 不 是 废 除 自
法律的观点对后世思想家影响深远!洛克提出的自由 由 或 限 制 自 由"而 是 保 护 和 扩 大 自 由!&既 然 法 律 是 包
%并非人人爱怎样就可以怎样的那种自由"而是在他所 括 每 个 人 自 由 意 志 在 内 的 共 同 意 志"是 包 括 每 个 人 正
好 地 保 护 公 民 的 自 由"人 们 通 过 契 约 让 出 自 己 的 部 分 活"而 不 受 任 何 法 律 约 束 的 那 种 自 由"&()*自 由 只 是 在
自然权利"以组成国家"其主要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 %法律许可内&的自由!
权 利 "以 及 生 命 #自 由 等 权 利 ! 契 约 是 统 治 者 承 诺 的 契
洛 克 认 为 自 由 #法 律 同 理 性 是 相 一 致 的 "自 由 与 人
约"政府的统治应该获得被统治者的同意"政府若不能 的理性#年龄和智力开发程度有密切关系!自由与法律
保护人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人民就有权利推翻这个 的 统 一"是 同 理 性 的 力 量 分 不 开 的"他 说 %我 们 是 生 而
仅 在 政 府 初 建 时 是 必 要 条 件"而 且 也 是 服 从 政 府 的 条 具 有 的 理 性 为 基 础 的"理 性 能 教 导 他 了 解 用 以 支 配 自
件!一旦人民确认政府不再保护他们的自然权利"人们 己 行 动 的 法 律"并 使 他 知 道 他 对 自 己 的 自 由 意 志 听 从
所建立的立法权之外"不受其他任何立法权的支配$除 横"指出了君主政体与自由的根本对立"这一思想是深
了 立 法 机 关 根 据 对 它 的 委 托 所 制 定 的 法 律 以 外"不 受 刻的!洛克写道’%在一切能够接受法律支配的人类的
任 何 意 志 的 统 辖"或 任 何 法 律 的 约 束!&也 就 是 说"%除 状态中"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这是因为自
洛 克 认 为$自 然 状 态 尽 管 是 一 种 E完 备 的 自 由 状 态 F$但 是 仍 然 存 在 着 许 多 缺 陷 /首 先 $缺 少 一 种 明 文 规 定 的 众 所 周 知 的 法 律 ,其 次 $缺 少 0 个 有 权 依 照 既 定 的 法 律 来 裁 判 一 切 争 执 的 公 正 的 裁 判 者 ,再 次 $缺 少 一 种 权力来保证裁决得以执行1人们不能长期在这种状态 中 共 同 生 活 $为 了 保 护 自 己 的 财 产 $为 了 社 会 的 安 全 和 繁 荣 $便 相 互 订 立 了 契 约 $自 然 地 放 弃 自 己 惩 罚 他 人 的 权 利 $并 交 给 他 们 中 间 指 定 的 人 $按 照 社 会 成 员 全 体 或 他 们 大 多 数 人 的 代 表 所 一 致 同 意 的 规 定 而 行 使 1E这 就 是立法和行政权力的原始权利和这两者之所以产生的
重 庆 邮 电 学 院 学 报 8社 会 科 学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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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自 由 ,法 治 ,政 治 法 律 思 想
中 图 分 类 号 /23)4#
文 献 标 识 码 /5
文 章 编 号 /#))46#%748%))9:)(6))+96)9
约翰;洛克8<=>?@=ABC$#-9%6#*)(年:是 #*世纪 英 国 资 产 阶 级 革 命 时 期 颇 负 盛 名 的 政 治 思 想 家D哲 学 家 和 自 由 主 义 的 鼻 祖 1历 史 上 E没 有 一 个 哲 学 家 比 洛 克 的思想更加深刻的影响了人类的精 神 和 制 度1F&#.洛 克 一 生 从 未 脱 离 过 英 国 政 治$他 经 历 了 近 半 个 世 纪 英 国 资 产 阶 级 革 命 这 一 重 大 历 史 时 期$是 英 国 资 产 阶 级 革 命 的 参 与 者 和 见 证 人$对 英 国 统 治 乃 至 后 来 的 法 国 革 命 和 美 国 独 立 战 争 时 期 的 政 治 斗 争$都 产 生 了 深 远 的 影 响 1 洛 克 一 生 著 书 有 /G人 类 理 智 论 HDG论 宗 教 宽 容 H 和 G政 府 论 H8上 D下 篇 :等 1 G政 府 论 H是 他 的 代 表 作 $其 政 治 法 律 思 想 主 要 体 现 在 该 书 中 $而 自 由 思 想 贯 穿 G政 府 论 H始 终 $是 其 政 治 法 律 思 想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乃 其 精 髓 所 在 $可 以 说 在 G政 府 论 H中 $随 处 都 可 以 嗅 到 自 由 的 清 新 空 气 $无 处 不 闪 烁 着 自 由 的 火 花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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