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克政治法律思想评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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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斯思想的影响!霍布斯认为自由是相对于法律而言! 见和贡献!
他 提 出 的 自 由 观 即 在 法 律 社 会"自 由 并 不 是 想 做 什 么
在 法 律 与 自 由 的 关 系 上 "洛 克 还 认 为 ’法 律 是 自 由
就做什么的自由"自由是只有服从法律才有的$法律未 的保障"不是对自由的限制"而是为了更好地保护人的
缘 由 $政 府 和 社 会 本 身 的 起 源 也 在 于 此 1F&%. 从 上 面 的 论 述 可 知 $洛 克 描 述 的 自 然 状 态 D社 会 契
! 收稿日期/%))#6#%6)+ 作者简介/曾 莉8#4*76:$女$重庆人$西南师范大学 %)))级哲学专业研究生1
; +9;
)112年第 /期
存在于自然状态之中"只受自然法的约束"人人都是自 求 他 的 正 当 利 益!&自 由 不 仅 是 理 想 追 求"而 且 重 视 的
由 的"人 人 都 可 以 用 自 己 认 为 合 适 的 方 法 决 定 自 己 的 是人们的社会权利!作为具体的社会权利"如果没有法
行动!同时人人又是平等的"任何人都不享有多于他人 律的保护"那必定是空洞的!在自然状态下"人们有权
仅 在 政 府 初 建 时 是 必 要 条 件"而 且 也 是 服 从 政 府 的 条 具 有 的 理 性 为 基 础 的"理 性 能 教 导 他 了 解 用 以 支 配 自
件!一旦人民确认政府不再保护他们的自然权利"人们 己 行 动 的 法 律"并 使 他 知 道 他 对 自 己 的 自 由 意 志 听 从
政府"建立一个新政府!可见"洛克的自由主义主要表 自由的"也是生而有理性的"但这并不是说我们实际上
现 在 人 们 对 自 然 权 利 的 态 度 上"明 确 宣 布 自 由 是 人 的 就 能运用这两者’年龄带来自由"同时 也 带 来 理 性&"()*
天赋权利和强调个人的同意!洛克认为个人的同意"不 %人的自由和依照他自己的意志来行动的自由"是以他
好 地 保 护 公 民 的 自 由"人 们 通 过 契 约 让 出 自 己 的 部 分 活"而 不 受 任 何 法 律 约 束 的 那 种 自 由"&()*自 由 只 是 在
自然权利"以组成国家"其主要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 %法律许可内&的自由!
权 利 "以 及 生 命 #自 由 等 权 利 ! 契 约 是 统 治 者 承 诺 的 契
重 庆 邮 电 学 院 学 报 3社 会 科 学 版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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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理论和国家的产生都闪烁着自由之光!正是为了更 %各入乐 意 怎 样 做 就 怎 样 做"高 兴 怎 样 生 活 就 怎 样 生
洛 克 认 为 自 由 #法 律 同 理 性 是 相 一 致 的 "自 由 与 人
约"政府的统治应该获得被统治者的同意"政府若不能 的理性#年龄和智力开发程度有密切关系!自由与法律
wk.baidu.com
保护人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人民就有权利推翻这个 的 统 一"是 同 理 性 的 力 量 分 不 开 的"他 说 %我 们 是 生 而
禁止"人们才可以自由行为!霍布斯提出的这种自由与 自 由"使 自 然 权 利 得 到 保 障"%法 律 的 目 的 不 是 废 除 自
法律的观点对后世思想家影响深远!洛克提出的自由 由 或 限 制 自 由"而 是 保 护 和 扩 大 自 由!&既 然 法 律 是 包
%并非人人爱怎样就可以怎样的那种自由"而是在他所 括 每 个 人 自 由 意 志 在 内 的 共 同 意 志"是 包 括 每 个 人 正
受约束的法律许可范围内的自由&的思想"无不侵染着 当利益在内的共同利益"那么法律与自由是统+的#相
霍布斯自由观思想的痕迹!
融 的 关 系 !洛 克 说 ’%法 律 按 其 真 正 的 含 义 而 言 "与 其 说
洛克把自由分为自然自由和社会自由!自然自由 是 限 制"还 不 如 说 是 指 导 一 个 自 由 而 有 智 慧 的 人 去 追
关 键 词 /自 由 ,法 治 ,政 治 法 律 思 想
中 图 分 类 号 /23)4#
文 献 标 识 码 /5
文 章 编 号 /#))46#%748%))9:)(6))+96)9
约翰;洛克8<=>?@=ABC$#-9%6#*)(年:是 #*世纪 英 国 资 产 阶 级 革 命 时 期 颇 负 盛 名 的 政 治 思 想 家D哲 学 家 和 自 由 主 义 的 鼻 祖 1历 史 上 E没 有 一 个 哲 学 家 比 洛 克 的思想更加深刻的影响了人类的精 神 和 制 度1F&#.洛 克 一 生 从 未 脱 离 过 英 国 政 治$他 经 历 了 近 半 个 世 纪 英 国 资 产 阶 级 革 命 这 一 重 大 历 史 时 期$是 英 国 资 产 阶 级 革 命 的 参 与 者 和 见 证 人$对 英 国 统 治 乃 至 后 来 的 法 国 革 命 和 美 国 独 立 战 争 时 期 的 政 治 斗 争$都 产 生 了 深 远 的 影 响 1 洛 克 一 生 著 书 有 /G人 类 理 智 论 HDG论 宗 教 宽 容 H 和 G政 府 论 H8上 D下 篇 :等 1 G政 府 论 H是 他 的 代 表 作 $其 政 治 法 律 思 想 主 要 体 现 在 该 书 中 $而 自 由 思 想 贯 穿 G政 府 论 H始 终 $是 其 政 治 法 律 思 想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乃 其 精 髓 所 在 $可 以 说 在 G政 府 论 H中 $随 处 都 可 以 嗅 到 自 由 的 清 新 空 气 $无 处 不 闪 烁 着 自 由 的 火 花 1
所建立的立法权之外"不受其他任何立法权的支配$除 横"指出了君主政体与自由的根本对立"这一思想是深
了 立 法 机 关 根 据 对 它 的 委 托 所 制 定 的 法 律 以 外"不 受 刻的!洛克写道’%在一切能够接受法律支配的人类的
任 何 意 志 的 统 辖"或 任 何 法 律 的 约 束!&也 就 是 说"%除 状态中"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这是因为自
一 D洛 克 的 自 由 主 义
作为 #*世纪英国自由思想的杰出代表$洛克是历 史 上 第 一 位 系 统 提 出 自 由 学 说 的 思 想 家$他 总 结 了 前 人 的 思 想 成 果 $霍 布 斯 的 自 由 学 说 是 其 思 想 来 源 之 一 1
近 代 唯 物 主 义 者 霍 布 斯 明 确 主 张 E自 由 与 必 然 相 容 F,在 近 代 法 理 学 史 上 首 次 提 出 E自 由 是 法 律 所 允 许 或 不 干 涉 之 事 F这 一 命 题 1自 由 是 霍 布 斯 的 政 治 法 律 思 想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他 认 为 /这 种 自 由 就 是 他 从 事 自 己 具 有 意 志 D欲 望 或 意 向 想 要 做 的 事 情 不 受 阻 碍 1自 由 与 必 然 是 相 容 的$国 家 制 定 法 律 这 种 必 然 关 系 是 符 合 自 由的含义的1
洛克政治法律思想评述
"曾 莉#$夏 燕%
&#’西南师范大学 经济政法学院$重庆 ())*#+, %’重庆邮电学院$重庆 ()))-+.
摘 要/对洛克政治法律思想之重要组成部分 00 自由思想和法治理论进行了论述$分析了自由和法 治
的 紧 密 联 系 $揭 示 出 了 该 思 想 对 后 世 产 生 的 深 远 影 响 1
就 有 权 废 除 政 府"实 质 是 人 们 可 以 始 终 自 由 地 收 回 到 到 什么程度&"()*洛克认为自由的内涵不是 放 纵 而 是 理
政府的服从义务!以此相联系"事实上维护个人的自由 性的约束!他指出"理性%能统治我们的情感"正是助进
权 利 构 成 了 洛 克 政 治 理 论 的 基 调"以 个 人 主 义 为 基 础 自 由 的 正 当 途 径&"理 性 %正 是 一 切 自 由 的 基 础&"我 们
的权利"又不处在他人意志与立法权的支配下"如果没 利 保 护 自 己 的 生 命 和 财 产 的 自 由"但 在 君 主 专 制 统 治
有自然法的调节和保护"人类社会就会处于放任状态" 下"人 们 受 到 君 主 的 侵 害"不 仅 没 有 申 诉 权"甚 至 连 上
那将是混乱而不是自由!而人的社会自由是指人们订 诉的自由也被剥夺了!洛克认为"%君主政体不可能是
的社会契约的国家观奠定了他的民主与自由理论的基 如果受了必然性的支配"来恒常地追求这种幸福"则这
础!
种 必 然 性 愈 大 "那 我 们 便 愈 为 自 由 !用 理 性 分 析 自 由 与
在 论 述 自 由 与 法 律 的 关 系 上"洛 克 也 深 深 受 到 霍 必然性的统一"从而提示自由的内涵"这也是洛克的创
洛克自由思想的另一思想渊源便是他所设定的自
然状态以及由此产生的社会契约论1社会契约论是洛 克自然法理论和自然权利学说的延伸1霍布斯将自然 状 态 描 写 为 E一 切 人 反 对 一 切 人 的 战 争 状 态F$人 与 人 的 关 系 就 像 豺 狼 关 系 1 洛 克 则 认 为 E自 然 状 态 F是 一 个 和 平 与 自 由 的 状 态 $既 没 有 国 家 政 权 也 没 有 法 律 制 度 $ 更 没 有 人 压 迫 或 剥 削 人 的 现 象$每 个 人 都 享 有 不 可 剥 夺 的 自 然 权 利 1 8#:它 是 完 备 无 缺 的 自 由 状 态 $人 们 在 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所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
洛 克 认 为$自 然 状 态 尽 管 是 一 种 E完 备 的 自 由 状 态 F$但 是 仍 然 存 在 着 许 多 缺 陷 /首 先 $缺 少 一 种 明 文 规 定 的 众 所 周 知 的 法 律 ,其 次 $缺 少 0 个 有 权 依 照 既 定 的 法 律 来 裁 判 一 切 争 执 的 公 正 的 裁 判 者 ,再 次 $缺 少 一 种 权力来保证裁决得以执行1人们不能长期在这种状态 中 共 同 生 活 $为 了 保 护 自 己 的 财 产 $为 了 社 会 的 安 全 和 繁 荣 $便 相 互 订 立 了 契 约 $自 然 地 放 弃 自 己 惩 罚 他 人 的 权 利 $并 交 给 他 们 中 间 指 定 的 人 $按 照 社 会 成 员 全 体 或 他 们 大 多 数 人 的 代 表 所 一 致 同 意 的 规 定 而 行 使 1E这 就 是立法和行政权力的原始权利和这两者之所以产生的
行 为 和 处 理 他 们 的 人 身D财 产$勿 需 得 到 任 何 人 的 许 可 $勿 需 听 命 于 任 何 人 的 意 志 1 8%:它 是 一 个 平 等 的 状 态$在 这 种 状 态 之 下$一 切 权 力 和 管 辖 权 都 是 相 互 的$ 没 有 一 个 人 有 多 于 别 人 的 权 力$因 为 人 们 有 相 同 的 身 心 能 力$就 应 该 人 人 平 等$不 存 在 从 属 或 受 制 约 的 关 系 1 89:自 然 状 态 是 一 种 有 秩 序 的 状 态 $因 为 自 然 状 态 有一种为人人所应遵守的自然法对它起着支配作用1
重 庆 邮 电 学 院 学 报 8社 会 科 学 版:
%))9年第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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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第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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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 契 约 组 成 政 治 社 会 之 后 所 享 有 的 自 由! 洛 克 认 为’ 公民政府的一种形式&"只能是人民的祸害!以 ,-世纪
%处 在 社 会 中 的 人 的 自 由 就 是 除 经 人 们 同 意 在 国 家 内 英 国 资 产 阶 级 革 命 为 背 景"洛 克 痛 斥 了 君 主 专 制 的 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