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策划VIS委托设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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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策划VIS委托设计合同
甲方:签订日期:
乙方:签订地点:
甲方委托乙负责公司命名、徽标等全系列企业形象设计(简称VIS设计)。在真实、充分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本着精诚合作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简称“本合同”)。
第一条合同标的
1.本合同委托作品的要求:
(1)VIS设计作品的内容(如填写空格不够,可另作附件):
(2)VIS设计作品的用途及使用范围(如填写空格不够,可另作附件):
(3)VIS设计作品的工期及交付时间:
2.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甲方提出新的设计要求,双方可就设计费的调整、设计成果的交付时间等相关事宜另行签订协议。
3.乙方保证所交付的设计作品具有独创性、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瑕疵,否则因此引起的任何法律责任由乙方负责。
第二条基础资料
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的基础资料及协作事项如下:
(1)基础资料清
单:
(2)提供时间和方
式:
(3)其他协作事
项:
(4)本合同履行完毕后,前述基础资料按以下方式处理:
2.甲方保证所提供的基础资料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瑕疵,否则因此引起的任何法律责任由甲方负责。
3.乙方在收到基础资料后应立即检查签收。如乙方认为基础资料不符合本条要求,应向甲方说明理由,要求甲方尽快重新提供。
4.在设计过程中,如果乙方发现基础资料存在错误或前后不符的情况,应当及时通知甲方。如确属基础资料存在错误或前后不符而产生的延误及损失由甲方负责。
5.无论乙方是否书面通知甲方,告知基础资料存在错误或前后不符的情况,均不免除甲方就其基础资料存在错误或前后不符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工作计划
1.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日内向甲方提交设计工作计划。设计工作计划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乙方应严格按照工作计划开展设计工作:
(1)第一阶
段
(2)第二阶
段
(3)第三阶
段
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应根据甲方的合理要求提交书面工作进度报告,以使甲方及时了解设计工作的阶段性进展。
第四条设计建议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设计提出建议,以使乙方设计的委托作品更符合甲方要求。甲方提出的建议,如果构成一个新的设计要求,双方可就设计费的调整、设计成果的交付时间等安排另行签订协议。
第五条交付方式
1.VIS设计作品交付时
间:年月日前交付。
2.VIS手册(纸质精装本)
第六条评审验收
1.双方同意将验收委托设计作品的评审标准、评审人员组成、评审程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另行约定。
2.双方同意选择以下第种方式对乙方完成的委托设计作品进行验收:(1)对任一阶段的设计成果,甲方应在收到后[15]日内将评审意见提交乙方,如甲方认为不符合要求,应提供书面修改意见。双方另行约定完成修改并交付的时间,届时再次评审。对任一阶段的设计成果,如甲方在收到后[15 ]日内未提出评审意见,即视为该阶段的设计成果已通过验收。
(2)甲方应在收到任一阶段的设计成果后[15]日内安排双方召开评审会议,具体时间和地点由甲方安排,由此产生的相应费用由甲方负担,评审意见应由双方代表签字确认。对任一阶段的设计成果,如甲方在收到后[15]日内未安排评审会议,即视为该阶段的设计成果已通过验收。
如果评审确认设计成果不符合要求,双方另行约定完成修改并交付的时间,届时再次安排评审会议。
第七条合同价款
1.甲方按以下约定支付合同价款:
(1)设计完成的作品的著作权归甲方所有的,价款总额为人民
币:元整(大写),即RMB:(小写)。
2.甲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应支付总价款50%启动费人民币:元整(大写), 即RMB:(小写)。剩余价款按下列方式分阶段支付。
甲方应按下表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各阶段价款:
3.乙方账户信息为:
第八条诚信保密
双方应遵守的诚信义务和保密义务如下:
(1)对本合同的内容、双方的合作关系、来往的任何协议、文件、信函、通知中的内容及任一阶段的设计成果予以保密。双方同意,即使是本方管理人员和员工,也只能是在为履行本合同而必须知道的基础上知悉上述信息;
(2)双方同意,在甲方足额支付全部合同价款前,甲方应对乙方交付的设计成果严格保密,除为评审设计成果外,甲方不得使用,也不得披露给任何第三方。乙方在接受委托作品设计过程中接触到甲方的商业秘密,应当遵守保密义务,否则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九条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按以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甲方迟于合同约定的期限付款的,每日应按阶段支付价款的百分
之(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2)乙方迟于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委托作品的,每日按未交付作品阶段应收价款的百分之(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向甲方支付滞纳金。因乙方迟于合同规定的期限交付委托作品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应返还已收取的价款,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合同变更
对本合同内容的变更和补充均应由双方另行签署书面文件,变更和补充后的内容若与原合同有冲突的,以修改后的文件为准。
第十一条合同解除
1.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甲方可以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1)非因甲方原因或不可抗力,乙方延迟交付任一阶段的设计成果,经甲方催告后[30]日内仍未履行的;
(2)乙方将本合同项下的设计成果未经甲方同意披露给第三人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目的的。
2.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乙方可以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1)非因乙方原因或不可抗力,甲方延迟交付任一阶段的设计费,经催告后[30]日内仍未履行的;
(2)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为评审设计成果以外的目的使用本合同项下的设计成果或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披露乙方设计成果的。
第十二条项目联系
1.双方之间的所有联络均可通过项目联系人进行,项目联系人承担以下责任:
(1)
(2)
(3)
2.联络信息如果以邮寄方式发送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如果以专人送达方式发送,交收件人签收后即视为送达。联络信息如果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发送,发件人应立即用其他联络方式通知收件人。除非收件人在传真或电子邮件发送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确认收到该传真或电子邮件,该联络信息视为未送达。
3.任何一方如更改项目联系人、地址或其他联系方式,应提前7天通知另一方。
第十四条其他事项(未尽事宜)
双方约定本合同其他相关事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