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等价外费用的财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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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等价外费用的财税处理
一、什么是价外费用: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2019年11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对价,包括全部货币或者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不包括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销项税额和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未提及价外费用,弃用了价外费用的表达方式,可能在未来会直接计入销售额)
二、如何判断价外费用
税公子理解的是:顾名思义,价外费用,先有价,才有价外。即,先有商品、
服务的价,才有价外。价外费用必须先提供商品、服务的经营活动作为“载体”。执行了合同、发生了交易后产生的《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各项价外收费,才能归类为价外费用;未执行合同、未发生交易发生的条例规定中的各项收费,则不能以价外费用来处理。
税公子简单概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在销售应税行为价格之外的,非代收款,即为价外费用。常见的价外费用包括、合同违约款、延期付款利息。
三、价外费用的相关处理
1.如何开票、抵扣:价外费用和价款在税目确定方面,具备同质性,也
就是说,不管价外费用披着什么样的“外壳”,它都应当和合同的商品、服务选择同一个税目计缴增值税,使用同一个编码开具发票。
例如:建筑服务-违约金、建筑服务-延期付款利息等
2、价外费用开专票还是普票。同质性:所销售的货物、劳务、服务、
无形资产、不动产应保持一致。
例如:热力-采暖费-违约金,如果是居民供热开的是免税发票,则该违约金也是免税发票;如果放弃免税,那开具的就是带税率的发票。
3、价外费用进项税金抵扣
同合同的商品、服务抵扣规则应保持一致。简易计税的不能抵,免征增值税项目不能抵,非正常损失的,个人消费、集体福利的不能抵,与贷款服务相关的不能抵等等。
4. 单位收到价外费用,要根据会计准则等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业务
实质进行职业判断,价款价费可能计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冲减财务费用等会计科目。
四、案例解析:合同违约款、延期付款利息
情形1.合同已履行(增值税纳税义务已产生)
【例1】我公司以生产销售气体为主,销售给客户时,同时收取气瓶租金及其它运杂费,均计入价外费用,为客户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客户在使用过程中,气瓶损坏后要向我公司支付气瓶赔款。问:我公司收到的气
瓶赔款是否要交流转税?
总局答复: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因此你公司收取的气瓶赔偿款应当纳入增值税的价外费用申报缴纳增值税。
税公子解读:合同不论是否执行完毕,但凡执行了产生了增值税纳税义务,此赔偿款即构成了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应视为含税收入,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与合同标的商品一同开票,使用相同商品编码,开具同类型的增值税发票。
情形2:合同未履行,而产生的赔偿款(增值税纳税义务未产生)
【例2】我公司与另一家公司签订的钢材购买合同因2008年市场价格大幅下滑而单方面违约,根据合同应赔偿对方1亿元,经过双方多次协商最后达成一致赔给对方6000万元。现在这笔赔偿金税务局说要有发票才可以税前列支,但这笔赔偿金根本不可能开出发票来它既不符合开据增值税发票的要求也不符合开据营业税发票的要求,现在对方只给我们开据了收据,我们可以提供协议还有银行的付款记录请问这样这笔赔偿金能否税前列支?
总局答复:根据现行增值税规定,纳税人在未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情况下收取的违约金,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没有发生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情况下,因对方未履行合同而致的违约收取的违约金,不是经营活动,不属于开具发票的范围。贵公司可依违约金收款收据、相关合同协议及银行的付款凭据在税前列支。
税公子解读:因未执行合同而产生的违约金,不属于价外费用,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因此不允许开具增值税发票。
由于不能从对方取得发票,可以凭签订的合同、支付凭证或判决书等其他生效的法律文书作为凭证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情形三:合同履行,发生经营业务,销售方违约支付违约金(反方向违约金)
【例3】甲企业和乙企业建筑企业签订合同,约定由乙企业为甲企业建造办公楼一栋。后因施工过程中不符合安全要求且建好的楼房质量有瑕疵,按合同约定,乙企业支付给甲企业违约金50万元。
税公子解读:合同虽已履行,但支付的违约金不属于价外费用。与上述情形1是何区别?
本例中甲企业向乙企业购买建筑服务,甲是付款方,乙是收款方。因乙施工质量有瑕疵,违约金由乙企业(销售服务方)支付给甲企业(购买方)。(与一般收付款角色相反,我称之为:反向违约金),这即是与情形1中最大的区别。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明确规定,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本例中,甲企业购买了乙企业的建筑服务,乙企业才是发生了提供服务的经营业务,甲并未发生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经营业务,不应开具发票,也无须缴纳增值税。当然,现实情况中甲企业可以从支付给乙的工程款中扣除上述违约金,不一定让乙企业支付。资金对冲,没有现金流水,但这不影响税务处理。
总结:以违约金为例的价外费用处理原则,首先应该判断是否是价外费用。判断原则是:是否有合同/交易作为价的“载体”。
常见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