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方案(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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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组建方案

融资担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组建方案

融资担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组建方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地方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要求,为进一步推进政府主导的市级担保机构基本实现全覆盖,健全市级融资担保体系,壮大担保机构实力,增强服务全市中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能力,在原**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改制的基础上,组建**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现制定本方案。

一、公司名称和性质(一)公司名称**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融资担保集团”)。

(二)公司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二、公司出资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及设立方式(一)出资人**市人民政府,并授权市财政局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

(二)注册资本融资担保集团注册资本暂定5 亿元(原担保中心现有可用资金2 亿元,惠农贷风险补偿金1 亿元转为融资担保集团注册资本金,各县区、**新区各出资2000 万元,其余1 亿元由市财政部门安排)。

(三)经营范围经营范围主要包括:经营借款担保;发行债券担保等融资担保;经营投标担保、工程履约担保、诉讼保全担保等非融资担保业务;股权投资;投资与资产管理以及与担保业务有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以上经营范围以市场监管部门核定为准)。

(四)设立方式原担保中心由事业单位整体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改制完成后,待原担保中心现有存量业务全部完成后,撤销原担保中心事业法人执照。

三、公司业务定位及发展目标(一)业务定位从事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承担“三农”发展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承担关系全市社会经济发展重大项目的融资担保业务、开展股权投资业务,同时为全市中小微企业融资提供服务。

坚持准公共产品属性的政策性定位,承担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职责,突出支持经济结构转型、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现代服务业、民生改善等重点领域薄弱环节的服务。

(二)发展目标充分发挥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平台功能,构建以政府出资为主、上下贯通、全市统一的政策性担保体系,带动形成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层次分明、管理科学、运营规范的新型融资担保发展格局。

邓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邓州市深化国有资产管理暨投融资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邓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邓州市深化国有资产管理暨投融资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邓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邓州市深化国有资产管理暨投融资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邓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9.29•【字号】邓政〔2016〕61号•【施行日期】2016.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邓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邓州市深化国有资产管理暨投融资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邓政〔2016〕61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区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邓州市深化国有资产管理暨投融资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6年9月29日邓州市深化国有资产管理暨投融资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为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充分发挥国有资本功能,拓宽政府投融资渠道,扩大投融资规模,有效破解我市经济社发展资金难题,根据《邓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国有资产管理暨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邓政〔2016〕60号),制定本方案。

一、理顺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成立各级管理机构成立邓州市投融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国有资产和投融资方面重大事项的决策、审批、协调和管理工作;成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市国资委),负责国有资产日常监督管理和协调工作,明确国有资产使用部门对所使用的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成立PPP项目推进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接、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全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建设工作。

市投融资决策委员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PPP领导小组分别下设办公室,三个办公室合署办公,在市投融资决策委员会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能、职责开展工作。

面向全市公开招聘10名财政全供事业编制人员,充实到办公室工作,由办公室向各国有投融资平台公司委派财务人员。

(责任单位:市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金融办、发展改革委,各相关单位。

完成时间:2 016年12月31日前)二、开展国有资产清查,摸清国有资产底数由市国资办牵头,制定全市国有资产清产核资实施方案,用3个月时间,对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其他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单位开展清产核资,将清产核资结果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并集中管理。

国务院关于2022年度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专项报告

国务院关于2022年度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专项报告

国务院关于2022年度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专项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务院,国务院,国务院•【公布日期】2023.10.21•【分类】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正文国务院关于2022年度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专项报告——2023年10月21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财政部副部长廖岷金融国有资产是国家及其授权投资主体直接或间接对金融企业和机构(以下统称企业)出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即国有金融资本权益。

我国金融业中国有成分占主体地位,金融国有资产是推进国家现代化、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的重要保障,是我们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

金融国有资产的经营质效决定了金融业整体经营质效。

党中央、国务院对金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高度重视,于2018年印发《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为新时期加强和完善金融国有资产管理指明了方向。

近年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地区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以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为导向,协力推进金融国有资产管理各项工作。

一、金融国有资产总体情况承载金融国有资产的企业包括国有金融企业①和国有参股金融企业。

凭借国家权力和信用支持的金融企业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纳入金融国有资产管理。

近年来,金融国有资产总体实现了量的稳步增长和质的有效提升。

(一)金融国有资产总量。

截至2022年末,国有金融资本权益总额27.6万亿元。

在国有金融企业中,国有金融资本权益26.9万亿元,企业资产总额352.3万亿元。

在国有参股金融企业中,国有金融资本权益0.7万亿元,企业资产总额48.5万亿元。

(二)中央与地方金融国有资产分布。

国有金融资本权益主要集中在中央本级。

截至2022年末,中央国有金融资本权益19.1万亿元,占国有金融资本权益总额的69.1%。

国发〔2010〕19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

国发〔2010〕19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

国务院发文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今后地方政府确需设立融资平台公司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足额注入资本金,学校、医院、公园等公益性资产不得作为资本注入融资平台公司中国政府网2010年06月13日发布《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

要求地方各级政府要对融资平台公司债务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并按照分类管理、区别对待的原则,妥善处理债务偿还和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

(本文来源于《财经网》)通知指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一些亟须高度关注的问题,主要是融资平台公司举债融资规模迅速膨胀,运作不够规范;地方政府违规或变相提供担保,偿债风险日益加大;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意识薄弱,对融资平台公司信贷管理缺失等。

银监会统计数据显示,至2009年末,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余额为7.38万亿元,同比增长70.4%,占一般贷款余额的20.4%。

在2010年一季度的银行新增贷款中,仍有40%流向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规模在1.35万亿元左右。

通知要求对融资平台公司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坚持按照“逐包打开、逐笔核对、重新评估、整改保全”的原则进行全面清理,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确保信贷资产安全。

通知要求今后地方政府确需设立融资平台公司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足额注入资本金,学校、医院、公园等公益性资产不得作为资本注入融资平台公司。

经清理整合后保留的融资平台公司,其融资行为必须规范,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贷款须落实到项目,以项目法人公司作为承贷主体,并符合有关贷款条件的规定。

要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讲求效益,稳健经营。

国金证券报告显示,地方融资平台贷款严重依赖土地收入,而不是自身项目的现金流。

在统计的地方融资平台的余额中,大概有75%与土地挂钩,剩下的25%仅仅靠地方财政支撑。

通知强调,地方政府在出资范围内对融资平台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实现融资平台公司债务风险内部化。

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和主要依靠财政拨款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均不得以财政性收入、行政事业等单位的国有资产,或其他任何直接、间接形式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提供担保。

(备考2023年)江西省景德镇市国家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真题一卷(含答案)

(备考2023年)江西省景德镇市国家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真题一卷(含答案)

(备考2023年)江西省景德镇市国家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真题一卷(含答案)学校:________ 班级:________ 姓名:________ 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10题)1.经中央军委批准,增加“献身国防科技事业杰出科学家”( )、“逐梦海天的强军先锋”( )为全军挂像英模。

近期将陆续下发至全军连级以上单位。

A.杨业功林俊德B.林俊德张超C.李向群杨业功D.苏宁李向群2.6月8日,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约谈网易云音乐、百度网盘、B站、猫耳FM、蜻蜓FM等多家网站负责人,要求各平台大力清理涉色情低俗问题的( )内容,加强对相关内容的监管和审核。

A.HTMLB.ASMRC.CPPAD.PTTP3. 当地时间11 月27 日,据美国空军11 月21 日公布的最新数据,今年10 月,以美国为首的联军在()共投下653 枚炸弹,这是2010 年11 月以来的单月新高。

A.阿富汗B.伊拉克C.叙利亚D.也门4.新一轮联合国气候变化会议11月6日至17日在()举行,为2018年完成《巴黎协定》实施细则谈判奠定基础。

会场外,全球25个城市市长12日先行承诺:为抗击气候变化,2050年之前将使各自城市碳排放量净值降为“零”。

A.德国波恩B.德国法兰克福C.德国汉堡D.德国慕尼黑5.新时代党的建设要以加强党的长期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为主线,以党的( )为统领,以坚定理想信念宗旨为根基,以调动全党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为着力点。

A.思想建设B.纪律建设C.作风建设D.政治建设6.( )问题是中东和平的根源性问题。

A.也门B.伊拉克C.阿富汗D.巴勒斯坦7.2016年、2017年( )甩掉多年“煤老大”的帽子,原煤产量退居全国第二。

今年一季度,全国规模以上煤炭企业原煤产量同比增长3.9%,而山西又下降1%。

在煤价进入合理区间后,山西原煤产量不增反降。

整个采矿业投资下降1.3个百分点,而高技术产业投资则增长17.2%。

财政部关于国有金融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国有金融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国有金融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6.03.29•【文号】财金[2006]18号•【施行日期】2006.03.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财政部关于国有金融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6]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国有金融企业:为指导和规范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以下简称国有金融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规范国有金融企业出资人、企业和职工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建立有利于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激励约束机制,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0号)及有关政策,现就国有金融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原则企业年金是在国家政策指导下,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国有金融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要遵循以下原则:(一)保障性、激励性相结合。

试行企业年金制度应以有利于保障企业职工未来基本生活需要为原则,同时应根据企业长期发展战略、人力资源配置及内部分配制度改革的需要,完善激励机制和薪酬分配制度。

(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试行企业年金制度要与职工个人的贡献挂钩,促进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同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年金制度要覆盖企业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全体职工。

(三)兼顾出资人、企业和职工利益。

试行企业年金制度应充分考虑企业的承受能力,量力而行,不能互相攀比,不能加重企业负担,不能损害出资人利益、影响企业的长远发展。

二、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基本条件(一)具备相应的经济能力。

1.一般国有金融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1)企业盈利并完成董事会或财政部核定的考核指标,亏损企业在实现扭亏之前不得试行企业年金制度;(2)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且年度考核达到财政部核定的行业标准中等(含中等)以上;(3)企业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充足率及净资本负债率等风险控制指标满足行业监管部门的要求。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8.26•【字号】青财金字〔2020〕1336号•【施行日期】2020.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青财金字〔2020〕1336号省级各国有金融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青海省地方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实施规定(暂行)》(青政办〔2020〕40号)要求,进一步加强省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明确出资人管理权利和责任,提高国有金融资本配置效率,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推进省级国有金融机构持续健康经营,现将《青海省省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青海省省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实施细则2020年8月26日青海省省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进一步规范省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推进省级国有金融机构持续健康经营,更好地服务和保障全省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地方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施意见》《青海省地方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实施规定(暂行)》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规定,结合省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主要适用于省财政厅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省级国有金融机构。

第三条【遵循原则】省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坚持服务大局、依法合规、权责明晰、防控风险原则。

维护企业法人财产权和自主经营权,健全权责对等、运作协调、有效制衡的国有金融机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

按照统一规制、分级管理的要求,统一执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

第四条【管理职责和义务】省财政厅围绕党的建设、基础管理、薪酬管理、财务管理、重大事项管理、经营绩效考核、领导干部选拔配备等七个方面建立管理事项清单,以资本为纽带、以产权为抓手,明晰管理权利和责任,强化省级国有金融资产监管,健全资本补充和动态调整机制,促进省级国有金融机构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健全风险管理和内控体系,配合做好重大风险处置工作,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金融治理现代化,提高国有金融资本配置效率,增强省级国有金融机构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资管新规最新解读

资管新规最新解读

资管新规最新解读资管新规的背景01资管新规细节解读02E N T S目资管新规的影响03C O N T 录P A R T01资管新规的背景Origins of New Regulation一行三会体制下的资管行业格局在原有“一行三会”的监管体制下,资管行业长期存在着“监管重叠”、“监管真空”并存的现象。

跨子行业之间的“政策套利”也成为了各金融机构的牟利手段。

百万亿规模的资管市场里,刚性兑付、多层嵌套、资金池等风险日趋暴露。

2018年4 月27 日,在经历近半年的意见征询后,央行终于发布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的正式稿,市场期待已久的资管新规正式落地。

总体而言,新规在打破刚兑、消除多层嵌套及通道、净值管理等根本性原则上未作松动与让步,显示了监管层面引导资管业务回归本源的决心未变;但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稿在执行上略显温和,以预防因监管硬着陆1.1 资管新规的背景资管新规和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资管新规”出台意在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统一监管标准,有效防控金融风险,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实体经济。

2017年11月出台的资管新规征求意见稿,为一行三会和外汇局联合发文。

而在此次正式稿下发前的一个月,银监会和保监会正式合并,“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也成为历史,“统一监管”的时代划开序幕。

带来的次生危害。

资管新规的正式出台,短期而言消除了悲观预期及政策不确定性的负面影响,对市场气氛有一定稳定作用;在行业逐步规范过程中,对部分金融机构的业务及盈利能力的确会带来短时间阵痛,但对于行业长期的健康及可持续发展无疑是有利的,同时也符合我国防范金融风险、引导金融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目标。

资金池99号文定义,即非标准化理财资金池业务是指“信托资金投资于资本市场、银行间市场以外没有公开市价、流动性较差的金融产品和工具,从而导致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不能一一对应、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的期限不匹配(短期资金长期运用,期限错配)的业务”。

2024年金融工作计划和目标(通用六篇)

2024年金融工作计划和目标(通用六篇)

2024年金融工作方案和目的(通用六篇)金融工作方案和目的篇一(一)产品策略:继续坚持狠抓产品销售不动摇,以做全和做强产品为目的,在稳固传统强项产品优势地位的根底上,进一步加强弱项产品的销售才能;优化产品销售构造,注重现有网点产能的挖掘,重点抓好点均线下网点的产能提升,力争通过现有网点产能的整体提升,最大限度的缩小与同业在规模上的差距;以穿插营销和联动营销为抓手,进步客户对产品的认知度和依赖性,通过产品的穿插覆盖和效劳的完善改进,稳定和拓展客户根底,提升单一客户对建行的奉献度和忠诚度。

(二)客户策略:要充分依托理财中心,深化二代转型,围绕“一个中心,六个根本点”,坚决不移的落实“经营客户”战略;20xx年经营客户的重点要在精细和固化上下功夫,要坚持客户拓展和产品销售互促共进,扩大规模和优化构造并举并重的经营原那么,在竞争中要确保有足够大的群众客户,有足够多的好客户,强化客户营销维护才能,挖掘存量客户潜能。

通过进步产品覆盖度来留住客户,培育客户向上迁移成长,促进客户格局和渠道格局的互相匹配和全面交融。

(三)渠道策略:20xx年渠道建立重点要在解决渠道总量扩大、覆盖面提升、区域构造优化、功能扩大等紧迫性问题上下功夫。

一是要稳步、快速扩大物理网点数量,要重点布放在中心城市行和“第二梯队”,以及经济快速开展的县域地区,形成和同业抗衡的主阵地;二是继续大力开展自助渠道建立,力争在三年之内使自助银行与物理网点数量到达3:1比例,延伸效劳半径;三是着力建立客户经理和理财中心软渠道,按照专职、专业、专注要求,带出一支新队伍,开拓一片新天地,打造一个新阵地,形成物理网点、自助设备、理财中心和客户经理互相协同、互相照应、互相补充的全新渠道格局。

(四)区域策略:持续推进中心城市地区、重点开展地区和开展地区三大区域开展策略,着重打造“第二个***”。

20xx 年“三大梯队”的经营目的是:中心城市行个人存款新增和中间业务收入还要保持同业坚守主阵地,作出更大奉献;继续打造“第二个***”,使其在同业形成绝对竞争力,进步奉献程度,瞄准第一梯队,实现打破跨越;“第三梯队”要实现快速崛起,通过加速开展,赶超同业,缩短差距,尽快向第二梯队跟进靠拢,进步对全行业务的奉献度。

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最新)

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最新)

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国有资本运营,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以下统称市政府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政府对其出资企业国有资产享有所有者权益,实行出资人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坚持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职能分开的原则。

第四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市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一)对所监管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体系,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

(二)贯彻落实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有关制度;指导所监管企业改革、重组和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三)推动全市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研究发展大型国有企业和国有企业集团的政策措施,指导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四)代表市政府向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派出监事会,并制定市政府出资企业监事会管理制度;(五)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六)贯彻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方针政策,组织实施政府出资企业清产核资工作;(七)对县区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依法维护市政府出资企业的法定经营自主权,除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外,不得干预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条市政府出资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按照《X市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普通员工聘用应采取公开招聘的方式进行,聘用情况上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七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上市、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7.20•【文号】法发〔2020〕25号•【施行日期】2020.07.20•【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法发〔2020〕25号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精神,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营造适应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良好法治化营商环境,为加快完善新时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完善市场主体司法保护机制,进一步增强微观主体活力1.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

坚持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法律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权利保护平等,不断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司法保护力度。

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益,坚定不移扩大高水平开放。

坚持严格公正司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人格权益和财产权益,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2.完善市场主体司法裁判规则体系。

以贯彻实施民法典为契机,及时开展司法解释清理修订工作,废除按照所有制类型区分市场主体和对民营企业不平等的规定。

完善营利法人的司法裁判规则,推动形成有利于创新和发展的现代法人制度。

针对特别法人制度的最新发展,按照中央创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效组织形式和运行机制的要求,积极应对司法实践中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本特征、法人属性、功能作用、运行机制等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吸收借鉴国际成熟市场主体法律制度的有益经验,规范、扶持和保护高新科技企业、金融业和高端服务业领域存在的有限合伙企业等新型市场主体,健全支持民营经济、外商投资企业发展的司法环境。

金融企业资本金管理办法

金融企业资本金管理办法

金融企业资本金管理办法一、总则1.1 为加强金融企业资本金管理,确保资本充足,防范金融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企业,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

1.3 金融企业资本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合法性原则:资本金来源和使用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2)真实性原则:资本金应真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3)充足性原则:资本金应满足企业正常经营和风险防范需要;(4)流动性原则:资本金应具备一定的流动性,确保企业在面临流动性风险时能够及时补充。

二、资本金的构成及认定2.1 金融企业资本金分为核心一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

2.2 核心一级资本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实收资本;(2)资本公积;(3)盈余公积;(4)一般风险准备金;(5)未分配利润。

2.3 其他一级资本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优先股;(2)永续债;(3)其他符合监管规定的资本工具。

2.4 二级资本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次级债;(2)混合资本债;(3)其他符合监管规定的资本补充工具。

三、资本金的筹集与管理3.1 金融企业应通过以下途径筹集资本金:(1)增资扩股;(2)利润留存;(3)发行资本补充工具;(4)其他合法途径。

3.2 金融企业筹集资本金应遵循以下要求:(1)确保资本金的真实性和合法性;(2)合理确定筹集规模,不得超过企业实际需求;(3)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提高透明度;(4)依法履行审批程序。

3.3 金融企业应建立健全资本金管理制度,加强资本金日常管理,确保资本金的安全、流动和收益。

四、资本金的使用与监督4.1 金融企业使用资本金应遵循以下原则:(1)保障企业正常经营;(2)提高资本使用效率;(3)防范金融风险;(4)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4.2 金融企业使用资本金应主要用于以下方面:(1)补充流动性;(2)扩大业务规模;(3)提高风险防范能力;(4)优化资本结构。

国资国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

国资国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

国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汇编关于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指导意见................................................................................................- 2 - 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 4 - 国资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8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 10 -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 17 - 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办法......................................................................................................- 22 - 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 25 - 中共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 .........- 31 -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34 - 关于规范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有关事项的通知..............................................................- 39 -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行为的若干意见..........................................................................................- 41 -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 43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45 - 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 52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57 -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 62 -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65 -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71 -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 76 -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81 - 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 86 -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89 -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91 - 四川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93 -关于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指导意见国资发研究[2015]170号国资委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是新形势下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因企施策推进改革的基本前提,对推动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具有重要作用。

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管理,及时、全面、准确反映国有金融资本变动与分布情况,实现对国有产权变动的全链条动态穿透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25号)、《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金融资本,是指国家及其授权投资主体直接或间接对金融机构出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

凭借国家权力和信用支持的金融机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纳入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包括依法设立的获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各类金融企业,主权财富基金、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投资运营公司以及金融基础设施等实质性开展金融业务的其他企业或机构。

本办法所称产权登记是指财政部门对占有国有金融资本的金融机构产权及其分布状况、变动情况进行登记管理的行为。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境外设立的占有国有金融资本的金融机构(以下统称金融机构),应按本办法规定办理产权登记。

国有控股金融机构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境内外各级企业及前述企业投资参股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属企业),应当纳入产权登记范围,所属企业包括非金融企业。

前款所称国有控股金融机构是指国家控股或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拥有实际控制权的金融机构(包括国有独资金融机构、国有全资金融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将金融机构的实收资本按出资来源分为以下五类:(一)国家资本,是指国家及其授权投资主体直接对金融机构的出资,以及凭借国家权力和信用支持的金融机构所形成的资本(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国有出资,由国家及其授权投资主体、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单独或者共同出资设立的企业出资所形成的资本;(三)国有绝对控股出资,由国家及其授权投资主体和国有出资人直接或者间接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不足100%的企业出资所形成的资本;(四)国有实际控制出资,以上三类资本的出资人直接或者间接合计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股东(大)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或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企业行为的企业出资所形成的资本;(五)其他出资,以上四类出资人以外的企业、自然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出资所形成的资本。

《江苏省省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省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财规〔2019〕6号)江苏银行、华泰证券、紫金财险、省再担保集团、省农村信用联社,省农担公司、金财公司,其他省级国有金融机构,有关省属企业:为规范省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管住管好用好省级国有金融资本,促进省级国有金融机构持续健康经营,更好服务和保障我省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25号)、《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施意见》(苏发〔2019〕11号)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省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实际,经省政府同意,我厅制定了《江苏省省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省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财政厅2019年8月29日附件江苏省省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管住管好用好省级国有金融资本,促进省级国有金融机构持续健康经营,更好服务和保障我省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25号)、《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施意见》(苏发〔2019〕11号)、《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省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主要适用于省财政厅直接管理的省级国有金融机构。

第三条省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坚持服务大局、集中统一、权责明晰和稳妥有序原则。

维护企业法人财产权利,赋予省级国有金融机构经营自主权和国有资本管理责任。

健全权责对等、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国有金融机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

第四条省财政厅建立权力和责任清单,以加强省级国有金融机构管理为重点,实现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目标。

第五条省级国有金融机构应当按照“统一规制、分级管理”的要求,统一执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纳入国有金融资产监测统计体系。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推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推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推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2.29•【字号】扬府发〔2020〕124号•【施行日期】2020.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市政府关于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推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资本市场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积极抢抓资本市场改革重大历史机遇,充分发挥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支持和引导更多企业对接资本市场,助推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同步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国发〔2020〕14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20〕102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贯彻实施新《证券法》为契机,充分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的重要作用,支持引导我市企业加快利用资本市场实现高质量发展,推动企业上市与打造现代产业集群相结合,实现我市多层次资本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二、主要目标按照“培育一批、辅导一批、申报一批、上市一批”的工作总体思路,建立可持续的上市挂牌后备企业梯队,推动更多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

到2025年,力争全市新增境内外上市公司和新三板精选层企业20家以上,新增新三板(基础层、创新层)和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300家以上,引导上市挂牌企业利用好多层次资本市场平台,拓宽融资渠道,促进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化,推动并购重组,不断提升核心竞争力。

三、工作举措(一)加强后备资源培育挖掘。

定期对全市企业进行调查摸底,抢抓科创板和注册制改革机遇,围绕“323+1”先进制造业集群,扩大上市挂牌后备资源发掘范围,加大培育科技型、创新型后备企业,重点关注开发园区、科技综合体中的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

国务院关于2022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综合报告

国务院关于2022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综合报告

国务院关于2022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综合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务院,国务院,国务院•【公布日期】2023.10.21•【分类】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正文国务院关于2022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综合报告——2023年10月21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要求,形成了2022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综合报告。

一、国有资产总体情况(一)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2022年,中央企业资产总额109.4万亿元、负债总额73.7万亿元、国有资本权益21.8万亿元,平均资产负债率67.3%。

2022年,地方国有企业资产总额230.1万亿元、负债总额145.0万亿元、国有资本权益72.9万亿元,平均资产负债率63.0%。

汇总中央和地方情况,2022年,全国国有企业资产总额339.5万亿元、负债总额218.6万亿元、国有资本权益94.7万亿元,平均资产负债率64.4%。

(二)金融国有资产2022年,中央国有金融资本权益19.1万亿元,中央金融企业资产总额261.6万亿元、负债总额234.7万亿元。

2022年,地方国有金融资本权益8.5万亿元,金融企业资产总额139.3万亿元、负债总额123.5万亿元。

汇总中央和地方情况,2022年,全国国有金融资本权益27.6万亿元,金融企业资产总额400.9万亿元、负债总额358.2万亿元。

(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2022年,中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总额6.5万亿元、负债总额2.0万亿元、净资产4.5万亿元。

其中,行政单位资产总额1.4万亿元,事业单位资产总额5.1万亿元。

2022年,地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总额53.3万亿元、负债总额10.4万亿元、净资产42.9万亿元。

其中,行政单位资产总额20.2万亿元,事业单位资产总额33.1万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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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方案国有金融资本是推进国家现代化、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的重要保障,是我们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

国有金融机构是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重要支柱,是促进经济和金融良性循环健康发展的重要力量。

近年来,我国国有金融资本规模稳步增长,实力日益壮大,管理体制机制不断健全,国有金融机构改革持续推进,运营效益明显提升,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平稳健康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但也要看到,当前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还存在职责分散、权责不明、授权不清、布局不优,以及配置效率有待提高、法治建设不到位等矛盾和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国有金融资本体制机制,优化管理制度。

面向未来,在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进程中,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全国金融工作会议要求,继续发挥国有金融资本的重要作用,依法依规管住管好用好、坚定不移做强做优做大国有金融资本,不断增强国有经济的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和抗风险能力。

现就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以依法保护各类产权为前提,以提高国有金融资本效益和国有金融机构活力、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为中心,以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为原则,以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为导向,统筹国有金融资本战略布局,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优化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促进国有金融机构持续健康经营,为推动金融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保障国家金融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强大支撑。

(二)基本原则——坚持服务大局。

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保持国有金融资本在金融领域的主导地位,保持国家对重点金融机构的控制力,更好服务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坚持统一管理。

通过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创新。

加强国有金融资本的统一管理、穿透管理和统计监测,强化国有产权的全流程监管,落实全口径报告制度。

——坚持权责明晰。

厘清金融监管部门、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国有金融机构的权责,完善授权经营体系,清晰委托代理关系。

放管结合,健全激励约束机制,严防国有金融资本流失。

——坚持问题导向。

聚焦制约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问题和障碍,加强协调,统筹施策,理顺管理体制机制,完善基本管理制度,促进国有金融资本布局优化、运作规范和保值增值,切实维护资本安全。

——坚持党的领导。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国有金融机构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推动管资本与管党建相结合,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不折不扣贯彻落实。

(三)主要目标建立健全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四梁八柱”,优化国有金融资本战略布局,理顺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增强国有金融机构活力与控制力,促进国有金融资本保值增值,更好地实现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大基本任务。

——法律法规更加健全。

制定出台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法律法规,明晰出资人的法律地位,实现权由法授、权责法定。

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法行使相关权利,按照权责匹配、权责对等原则,承担管理责任。

——资本布局更加合理。

有进有退、突出重点,进一步提高国有金融资本配置效率,有效发挥国有金融资本在金融领域的主导作用,继续保持国家对重点国有金融机构的控制力,显著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资本管理更加完善。

以资本为纽带,以产权为基础,规范委托代理关系,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方式,创新资本管理机制,强化资本管理手段,发挥激励约束作用,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提高管理的科学性、有效性。

——党的建设更加强化。

加强党对国有金融机构的领导,强化国有金融机构党的建设,巩固党委(党组)在公司治理中的法定地位,发挥党委(党组)的领导作用,为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证、组织保证和人才支撑。

二、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国有金融资本是指国家及其授权投资主体直接或间接对金融机构出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

凭借国家权力和信用支持的金融机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纳入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优化国有金融资本配置格局。

统筹规划国有金融资本战略布局,适应经济发展需要,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合理调整国有金融资本在银行、保险、证券等行业的比重,提高资本配置效率,实现战略性、安全性、效益性目标的统一。

既要减少对国有金融资本的过度占用,又要确保国有金融资本在金融领域保持必要的控制力。

对于开发性和政策性金融机构,保持国有独资或全资的性质。

对于涉及国家金融安全、外溢性强的金融基础设施类机构,保持国家绝对控制力。

对于在行业中具有重要影响的国有金融机构,保持国有金融资本控制力和主导作用。

对于处于竞争领域的其他国有金融机构,积极引入各类资本,国有金融资本可以绝对控股、相对控股,也可以参股。

继续按照市场化原则,稳妥推进国有金融机构混合所有制改革。

(五)明确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

国有金融资本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金融资本所有权。

国务院和地方政府依照法律法规,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按照权责匹配、权责对等、权责统一的原则,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本级政府授权,集中统一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

国务院授权财政部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

地方政府授权地方财政部门履行地方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各级财政部门对相关金融机构,依法依规享有参与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享有收益等出资人权利,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等规定,履职尽责,保障出资人权益。

(六)加强国有金融资本统一管理。

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根据统一规制、分级管理的原则,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规章制度。

各级财政部门依法依规履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职责,负责组织实施基础管理、经营预算、绩效考核、负责人薪酬管理等工作。

严格规范金融综合经营和产融结合,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应当与实业资本管理相隔离,建立风险防火墙,避免风险相互传递。

各级财政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分级分类委托其他部门、机构管理国有金融资本。

(七)明晰国有金融机构的权利与责任。

充分尊重企业法人财产权利,赋予国有金融机构更大经营自主权和风险责任。

国有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接受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构依法实施的管理和监督。

国有金融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等规定,积极支持国家重大战略实施,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绩效考核、激励约束、风险控制、利润分配和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完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决策制度。

(八)以管资本为主加强资产管理。

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准确把握自身职责定位,科学界定出资人管理边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逐步建立管理权力和责任清单,更好地实现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目标。

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以公司治理为基础,以产权监管为手段,对国有金融机构股权出资实施资本穿透管理,防止出现内部人控制。

按照市场经济理念,积极发挥国有金融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作用,着力创新管理方式和手段,不断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科学性、有效性。

(九)防范国有金融资本流失。

强化国有金融资本内外部监督,严格股东资质和资金来源审查,加快形成全面覆盖、制约有力的监督体系。

坚持出资人管理和监督的有机统一,强化出资人监督,动态监测国有金融资本运营。

加强对国有金融资本重大布局调整、产权流转和境外投资的监督。

完善国有金融机构内部监督体系,明确相关部门监督职责,完善监事会监督制度,强化内部流程控制。

加强审计、评估等外部监督和社会公众监督,依法依规、及时准确披露国有金融机构经营状况,提升国有金融资本运营透明度。

三、优化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十)健全国有金融资本基础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全流程、全覆盖的国有金融资本基础管理体系,完善产权登记、产权评估、产权转让等管理制度,做好国有金融资本清产核资、资本金权属界定、统计分析等工作。

加强金融企业国有产权流转管理,及时、全面、准确反映国有金融资本产权变动情况。

规范金融企业产权进场交易流程,确保转让过程公开、透明。

加强国有金融资本评估监管,独立、客观、公正地体现资产价值。

整合金融行业投资者保险保障资源,完善国有重点金融机构恢复和处置机制,强化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债权人自我救助责任。

(十一)落实国有金融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

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全面覆盖的原则,加强金融机构国有资本收支管理。

规范国家与国有金融机构的分配关系,全面完整反映国有金融资本经营收入,合理确定国有金融机构利润上缴比例,平衡好分红和资本补充。

结合国有金融资本布局需要,不断优化国有金融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结构,建立国有金融机构资本补充和动态调整机制,健全国有金融资本经营收益合理使用的有效机制。

国有金融资本经营预算决算依法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审查监督。

(十二)严格国有金融资本经营绩效考核制度。

通过界定功能、划分类别,分行业明确差异化考核目标,实行分类定责、分类考核,提高考核的科学性、有效性,综合反映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营运水平和社会贡献,推动金融机构加强经营管理,促进金融机构健康发展,有效服务国家战略。

加强绩效考核结果运用,建立考核结果与企业负责人履职尽责情况、员工薪酬水平的奖惩联动机制。

(十三)健全国有金融机构薪酬管理制度。

对国有金融机构领导人员实行与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性质相适应、与绩效考核相挂钩的差异化薪酬分配办法。

对党中央、国务院,地方党委和政府及相关机构任命的国有金融机构领导人员,建立正向激励机制,合理确定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

对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实行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

探索建立国有金融机构高管人员责任追究和薪酬追回制度。

探索实施国有金融企业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加强金融机构和金融管理部门财政财务监管。

财政部门负责制定金融机构和金融管理部门财务预算制度,并监督执行。

进一步完善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完善中国人民银行独立财务预算制度和其他金融监管部门财务制度,建立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团和重点金融基础设施财务管理制度。

各级财政部门依法对本级国有金融机构进行财务监管,规范企业财务行为,维护国有金融资本权益。

继续加强银行、证券、保险、期货、信托等领域保障基金财政财务管理,健全财务风险监测与评价机制,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保护相关各方合法权益。

四、促进国有金融机构持续健康经营(十五)深化公司制股份制改革。

加大国有金融机构公司制改革力度,推动具备条件的国有金融机构整体改制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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