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东星航空案透析飞机融资租赁的法律问题_图文(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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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机融资租赁合同

飞机融资租赁合同

飞机融资租赁合同篇一:篇一:上海市航空器融资租赁合同范本附件编号:上海市航空器融资租赁合同示范文本(20XX版)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使用说明1.本合同示范文本供双方当事人参照使用,签订合同前请仔细阅读。

2.经协商,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对本合同示范文本的条款内容(包括选择内容、填写空格部位的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

3.为更好地维护双方当事人的权益,签订合同时应当慎重,力求具体、严密。

订立具体条款,需要约定的必须表述清楚,无须约定的请载明“本合同不涉及此条款”或“本合同对此条款无须约定”。

4.本合同所指航空器为在大气层内进行可控飞行的各种飞行器。

包括飞机、飞艇、气球及其它借空气反作用力飞航于大气中的器物。

5.本合同所指“附属设备”为无论在交付时是否安装、附加和配备在航空器上的,除航空器正常运行必须部件外的附属于航空器的所有组件、附件、零部件和设备。

6.本合同所指“全损”为下列事件构成航空器、机身或发动机(统称为“该项财产”)的全部损失:(1)该项财产的实际全损、推定全损或约定全损(包括导致按全损进行保险赔偿的该项财产的任何损坏);(2)由于该项财产被损毁或损坏得无法经济修复而导致的该项财产的损失或无法使用;7.本合同所指航空器接收证书为在航空器及其附属设备交付日,经甲方和乙方签字确认,用以证明航空器及其附属设备已由甲方交付给乙方占有、使用,乙方对航空器及其附属设备验收确认的文件及相关附件。

8.本合同示范文本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使用。

今后在未制定新版本前,本版本延续使用。

合同编号:上海市航空器融资租赁合同(20XX版)甲方(出租方)乙方(承租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物1.本合同项下租赁物为。

2.租赁物交付时间及交付方式。

第二条租赁期限双方约定起租日为,租赁期为。

第三条租金及支付方式1.本合同项下融资总金额为。

涉及法律的飞机案例(3篇)

涉及法律的飞机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航空业的快速发展,飞机事故频发,涉及的法律问题日益复杂。

本文将结合几个具有代表性的飞机案例,从法律角度分析其中的法律问题,以期对航空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案例一:美国波音737 MAX飞机坠机事件2018年10月29日,美国波音737 MAX飞机在埃塞俄比亚发生坠机事件,机上157人全部遇难。

2019年3月10日,印尼狮子航空一架波音737 MAX飞机也发生坠机事件,机上189人全部遇难。

这两起事件震惊世界,引发了全球对波音737 MAX飞机安全性的关注。

(一)法律问题分析1. 产品责任波音公司作为制造商,对737 MAX飞机的质量和安全负有责任。

根据产品责任法,制造商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承担侵权责任。

在这两起事件中,波音公司可能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飞机坠毁,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2. 违约责任波音公司作为飞机的供应商,与航空公司签订了飞机销售合同。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波音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安全可靠的飞机,导致航空公司遭受损失。

根据合同法,波音公司可能需承担违约责任。

3. 侵权责任在飞机坠机事件中,波音公司可能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乘客和机组人员伤亡,需承担侵权责任。

此外,波音公司还可能因隐瞒飞机缺陷、虚假宣传等行为,导致航空公司、乘客和机组人员遭受损失,需承担侵权责任。

(二)法律后果1. 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FAA)于2019年3月13日宣布暂停波音737 MAX飞机的运营,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也相继跟进。

波音公司面临巨大的经济损失。

2. 波音公司面临来自乘客、航空公司、家属等多方面的诉讼,赔偿金额可能高达数十亿美元。

3. 波音公司股价暴跌,市值蒸发数百亿美元。

三、案例二:韩国航空客机被导弹击落事件1983年9月1日,韩国航空一架波音747客机在韩国半岛上空被苏联导弹击落,机上269人全部遇难。

这一事件震惊世界,引发了国际社会对军事冲突中民用航空安全的关注。

(一)法律问题分析1. 国际法责任根据国际法,国家有义务保护其领空不受侵犯,保障民用航空安全。

融资租赁法律梳理案例(3篇)

融资租赁法律梳理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融资租赁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在各类企业中被广泛应用。

然而,由于融资租赁业务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合同条款繁多,企业在实际操作中往往面临着法律风险。

本文将通过一个融资租赁法律梳理案例,对融资租赁法律问题进行梳理,以期为相关企业提供参考。

二、案例简介某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为扩大生产规模,向某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租赁一台生产设备。

双方签订了一份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甲方租赁乙方一台价值100万元的设备,租赁期限为5年,租金总额为12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了首期租金,乙方按照约定将设备交付给甲方使用。

在租赁期间,甲方发现设备存在质量问题,要求乙方承担维修责任。

乙方以合同中约定“设备自交付之日起,甲方自行承担设备的维修责任”为由拒绝维修。

甲方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方承担维修责任。

三、法律梳理1. 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性质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将其从出卖人处取得的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属于合同的一种。

2. 融资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融资租赁合同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质量要求等;(2)租赁期限、租金、支付方式及期限;(3)租赁物的交付、验收、维修、保险等事宜;(4)租赁物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及风险承担;(5)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

3. 融资租赁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方式融资租赁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方式主要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

在案例中,甲方与乙方未能协商解决争议,因此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

4. 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出租人应当保证租赁物的质量,并按照约定承担维修义务。

在本案例中,合同约定“设备自交付之日起,甲方自行承担设备的维修责任”,但该约定违反了法律规定,乙方仍应承担维修责任。

“东星航空”高财案例(清算会计)

“东星航空”高财案例(清算会计)

“中国民营航空第一人”兰世立
1991年6月,他创办武汉东星电子有限公司。他还 在企业中独创了企业员工军训,并从1992年第1届至 今已历24届,一直坚持到今天,先后有三千余名职员 从东星军营走出来,锻造了一批训练有素的队伍。 在东星航空公司的筹建过程中,兰世立利用民营 资本可以进入航空业这一项国家政策,在最短的时间 内获得了民航总局的批准。平台建立之后,他不仅利 用这个平台吸引了飞行员、空乘、飞机、航材,而且 以不足30亿元的总资产,租购来120亿的空客飞机。 他还别出心裁地创办东星商学院,用来培训新职 员及管理人员,并投入巨资建立了自己的商学院及军 事训练基地。他所提倡的“东星是我家”、“东星是 一个舞台”的理念成为企业界所推崇的新概念。 2005年《福布斯》把兰世立列为中国富豪榜第 70名,成为湖北有史以来第一名进入该榜前100名的 富豪。《福布斯》还以“财富新势力”的封面故事大 篇幅推介这位企业家。
三 . 重组失败
按照我国《破产法》的规定,对于濒于破产的企业可 以有三条道路:和解、重整、破产清算。债权人从自 身角度出发,亦倾向于企业重整再生,因为一旦进入 破产清算程序,债权人的受长比例将大受影响,远不 及选择重整再生更能保护自己的债权。于是,从 2009年4月至8月,不希望东星航空破产的各方为寻 求一线生机,开始进行各种努力
2009年6月12日,东星航空主要债权人之一的中航油递交的重组申请 被武汉中院驳回。 6月22日,一个名为上海宇界的“神秘”战略投资者“突然”杀出,拟 5亿重组东星航空,随后招致东星航空破产管理人的“激烈”反对。以 失败告终。 7月上旬,以中航油为首,包括多家机场在内的债权人再次向法院提出 重组东星航空的申请及方案。最终没能达成协议。 2009年8月15日,信中利投资集团董事长汪潮涌宣布出资2亿至3亿重 整东星航空,并已向法院递交具体重整方案。最终重组失败。 2009年8月,东星航空破产。

民航涉及法律法规的案件(3篇)

民航涉及法律法规的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民航业在我国交通运输业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然而,在民航业快速发展的同时,涉及法律法规的案件也日益增多。

本文将以一起民航涉及法律法规的案件为例,分析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以及法院如何审理此类案件。

二、案件简介2018年7月,乘客张某乘坐某航空公司航班从北京飞往上海。

在飞行过程中,张某因航班延误,与航空公司发生纠纷。

张某认为航空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其遭受经济损失,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1. 航空公司是否履行了合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张某与航空公司签订了机票购买合同,双方形成了运输合同关系。

航空公司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将张某安全、及时地运输到目的地。

本案中,航空公司因航班延误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张某遭受经济损失。

2. 航空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航空公司因航班延误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航空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赔偿金额如何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张某因航班延误遭受经济损失,航空公司应当赔偿张某的损失。

关于赔偿金额的确定,法院应根据张某的实际损失、航空公司违约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四、法院审理结果1. 航空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行为。

2. 航空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关于赔偿金额,法院根据张某的实际损失、航空公司违约程度等因素,判决航空公司赔偿张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

五、案件评析1. 本案体现了民航法律法规在维护旅客权益方面的作用。

航空公司作为运输服务提供者,有义务履行合同义务,保障旅客的合法权益。

2. 本案提醒航空公司,在运营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提高服务质量,减少违约行为的发生。

中国航空融资租赁存在的问题及前景分析

中国航空融资租赁存在的问题及前景分析

航空融资租赁存在的问题及前景分析目录一、航空租赁定义 (2)二、国内飞机融资租赁公司 (2)三、航空融资租赁存在的问题 (3)四、飞机租赁的法律问题 (5)五、航空融资租赁的前景分析 (7)一、航空租赁定义航空融资租赁即飞机融资租赁,是出租人购买承租人(航空公司)选定的飞机,享有飞机所有权,并将飞机出租给承租人在一定期限内有偿使用的一种具有融资、融物双重职能的租赁方式。

租期届满,承租人可以续租,也可以按市场价格或固定价格优先购买,或者按规定条件把飞机偿还给出租人。

融资租赁有多种做法,较多采用的有投资减税杠杆租赁、利用英、美出口信贷支持的及利用一般商业贷款的融资租赁。

二、国内飞机融资租赁公司目前租赁公司之间的竞争,早已不再是纯拼规模、拼成本的阶段,而是苦练内功,拼技术、拼资管的阶段。

航空公司财务状况的分化,导致一些偏好新飞机售后回租的租赁公司,陷入“大航企的标中不了,小航企的标不想投”的困境。

而在2019年的榜单中,恰有两家租赁公司,在资产管理方面的优势明显,如同双子星座一般——这就是Castlelake Aviation和Carlyle Aviation Partners。

这两家公司有许多相似之处:其一、都是私募基金投资设立或并购;其二、近些年增长迅速,在2019年底的租赁公司榜单中,分别以36.9亿美元、210架飞机,及34.5亿美元、227架飞机,排名第25和第26位;其三、都是以中老龄飞机的资产管理与处置为主要业务模式,其单机平均价值分别为1758万美元和1519万美元,而不少大型租赁公司的单机平均价值多在3000万美元以上;其四、融资手段以资产证券化为主,即用现金收购资产包,重新整合后推送给资本市场的机构投资人。

这两家公司与我国诸多由国有金融机构投资、偏好低龄新飞机、以银行信贷资金为主的租赁公司对比,简直就是泾渭分明般的存在。

国内传统观点认为,私募机构、资本市场对飞机租赁这样资金投入高、回报周期长的项目不会感兴趣,而Castlelake Aviation和Carlyle Aviation Partners恰恰颠覆了这些观点。

民用航空中飞机融资租赁中的法律问题分析

民用航空中飞机融资租赁中的法律问题分析

知识文库 第18期229民用航空中飞机融资租赁中的法律问题分析刘 娟民用航空中飞机融资租赁,就其法律特征而言,在交易的过程中,存在第三方参与的情况,并且交易合同的类别较多,不仅包括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还包括抵押合同与保险合同等。

同时承租人承担的责任与义务较重,而且飞机租赁合同不可以单方面解除。

一、民用航空中飞机融资租赁法律适用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飞机融资租赁法律概述对于飞机融资租赁,我国暂时还没有相关立法,其法律体系主要是由国内和国际相关的公法与私法等组成,我国法律中适用于飞机融资租赁的法律有《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保险法》以及《物权法》等。

在民航业专用法中,《民用航空法》和《航空器权力登记条例》等,有具体规定飞机融资租赁相关内容,包括登记、税收、租赁等,同时我国还加入一些与飞机融资租赁相关的国际公约,包括《日内瓦公约》、《开普敦公约》等,这些公约中对飞机融资租赁交易中的,债权人和债务人所拥有的权利与义务,给出了具体的规定,同时还设立了国际权益登记等机构负责监督。

(二)飞机融资租赁租赁存在的问题首先,我国缺乏完整的、统一的飞机融资租赁立法。

现有的相关法律,未能详细的、针对的实行细节,没有起到规范与引导的飞机融资租赁业务的整体运作。

其次,缺乏监管法律。

我国行政体制的特点,使得租赁公司由商务部与银监会管理,使得全责划分不明,常出现监管不到位或者越位等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飞机融资租赁业的发展。

最后,我国对飞机融资租赁行业,没有专门的税收优惠政策,这样的发展条件下,使得飞机租赁公司需要按照营业税起征点,并按照其利息,交纳税收费用。

实质上这些税收费用,最终是由承租人承担的,因此不利于飞机融资租赁行业的快速发展。

二、改善民用航空中飞机融资租赁中的法律问题的措施 (一)加速飞机融资租赁法出台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虽然在不同角度和层面,针对民用飞机融资租赁做了相关的规定,但是没有完整的飞机融资租赁法律,可能会造成的法律遗漏问题,或者出现重复规定等问题,这样的法律体系现状不利于解决飞机融资租赁问题,因此若想在根本上解决飞机融资租赁问题,就必须制定专门的飞机融资租赁法律,明确有关民用飞机融资租赁的内容,用法律手段保护飞机融资租赁业的发展。

民用航空飞机融资租赁中的法规问题研究

民用航空飞机融资租赁中的法规问题研究

民用航空飞机融资租赁中的法规问题研究作者:王智超来源:《科学与财富》2020年第34期摘要:伴随社会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金融租赁业、航空业在此背景下,呈现出迅猛的发展势头,民用航空飞机租赁业虽然迎来了许多机遇,但也需要面对诸多挑战。

本文围绕民用航空飞机融资租赁业当中所存在的问题,从法规层面给出了具体的解决对策,望能为此领域实践操作提供借鉴与支撑。

关键词:民航飞机;融资租赁;法规问题;对策从最新修订的《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融资租赁公约》中得知,融资租赁是囊括供货人、承租人、出租人等人员,且上升至法律层面的合同执行行为,承租人在对租赁标的物与供货人进行选择后,供货人将标的物出售给出租人,然后向承租人出租,由其来使用;从基础层面来分析,融资租赁即为相关于资产所有权的所有或者大部分风险与报酬被转移的一种租赁形式。

针对民用飞机融资租赁来讲,实际就是航空公司选定飞机后,融资租赁公司对其进行购买,然后向航空公司出租使用,在租赁期间内,航空公司需要依据合同条款,支付一定的租金,而当合同到期后,航空公司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续租,还可依据市场价格进行购买等。

需要指出的是,在围绕民用航空飞机的各种融资租赁当中,存在着一些突出的法规问题,本文就其解决思路探讨如下。

1.民用飞机融资租赁的问题分析当前,我国民用飞机融资租赁业呈现出迅猛且快速的发展势头,但是总体状况其实并不乐观。

国内民用飞机融资租赁多为跨境租赁,即多依赖进口的民用飞机,如空客与波音在国内民用飞机租赁中的占比达90%以上。

近年,随着许多自贸区、保税区的设立,国内租赁公司快速发展,但自贸区、保税区属国内关外,飞机租赁在具体模式上,仍为跨境租赁。

(1)民机租赁市场多被国外垄断。

需要指出的是,国内许多航空公司均为通过国外金融租赁公司向其租赁飞机,对国际融资租赁市场有着比较高的依赖度;如果发生一些突发情况,比如打贸易战,那么会严重威胁国内民航飞机租赁业的发展。

(2)国内金融租赁公司有着较薄弱的整体实力。

航空案例进行法律分析(3篇)

航空案例进行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8年5月,某航空公司一架航班在起飞前遭遇机械故障,导致航班延误。

航班原定于上午10:00起飞,实际起飞时间推迟至下午14:00。

在航班延误期间,乘客们对于延误原因、补偿措施等问题与航空公司产生纠纷。

乘客们认为航空公司未能及时告知延误原因,也未提供相应的补偿措施,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随后,部分乘客向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航空公司赔偿损失。

二、法律分析1. 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航空公司作为服务提供者,有义务保障乘客在航班中的安全与合法权益。

然而,在此次航班延误事件中,航空公司未能及时告知延误原因,也未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乘客权益,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2. 违反《民用航空法》《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航空运输企业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原因,致使航班延误或者取消,应当及时通知旅客,并采取必要的措施,妥善安排旅客的食宿和交通。

在本案中,航空公司未能按照法律规定及时通知乘客延误原因,也未妥善安排乘客食宿,违反了《民用航空法》的相关规定。

3. 违反《合同法》《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航空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提供航班服务,构成违约行为。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航空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4. 违反《航班延误管理规定》《航班延误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及时向旅客提供航班延误信息,并采取必要的措施,妥善安排旅客的食宿和交通。

在本案中,航空公司未能按照规定及时向旅客提供航班延误信息,也未妥善安排旅客食宿,违反了《航班延误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

三、案例分析1. 航空公司责任航空公司作为航班运营主体,在此次航班延误事件中,存在以下责任:(1)未能及时告知延误原因,导致乘客对航班延误情况不了解,影响乘客出行安排。

经营租赁的真实动机——基于东方航空公司的案例研究

经营租赁的真实动机——基于东方航空公司的案例研究

经营租赁的真实动机——基于东方航空公司的案例研究经营租赁的真实动机——基于东方航空公司的案例研究摘要:租赁在现代商业运作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尤其在航空业。

本文基于东方航空公司的案例,研究了经营租赁的真实动机。

通过深入分析,发现东方航空公司进行租赁的主要原因包括改善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增加机队规模和灵活应对市场需求变化等。

此外,租赁还可以提供资金并帮助飞机公司更好地管理风险。

然而,在实施租赁策略时,东方航空公司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如合同谈判、租赁市场的竞争以及退出租赁的风险等。

本研究的结果对于其他航空公司在经营租赁方面提供了实质性的参考和借鉴意义。

第一章引言1.1 研究背景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租赁业务在航空领域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航空租赁行业的快速发展推动了租赁在航空公司运营活动中的应用和普及。

东方航空公司作为中国知名航空公司,其经营租赁的动机和实践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参考价值。

1.2 研究目的本文旨在揭示东方航空公司经营租赁的真实动机。

通过对相关数据和信息的收集与分析,并结合航空行业发展趋势和市场需求,本研究将深入探讨租赁对东方航空公司经营的影响,为其他航空公司在租赁方面提供借鉴和参考。

第二章东方航空公司的租赁实践与现状2.1 东方航空公司的租赁策略根据东方航空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公司在经营租赁方面采取了一系列策略,包括湿租、干租和经济租赁等不同形式的租赁方式。

2.2 租赁飞机的类型与数量东方航空公司租赁的飞机种类主要包括窄体客机和宽体客机,其中窄体客机占据主导地位。

同时,飞机的数量也呈现稳定增长的态势,旨在满足市场需求的扩大和公司的发展规划。

2.3 租赁合作伙伴与合同情况东方航空公司与多家国内外租赁公司建立了长期合作伙伴关系,并签订了租赁合同。

这些合作伙伴不仅为公司提供了可靠的租赁服务,还在航空物流、技术支持和市场开发等方面提供了支持。

第三章经营租赁的真实动机3.1 改善运营效率通过对比购买和租赁的成本和效益,东方航空公司选择租赁来改善运营效率。

从东星航空资金链断裂谈集团企业现金流管理

从东星航空资金链断裂谈集团企业现金流管理

从东星航空资金链断裂谈集团企业现金流管理【摘要】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后,民航行业陷入困境,多家公司资金链断裂,并购声一片,东星航空公司(以下称东星航空)更是宣告破产。

文章以东星航空为例,从行业困境与资金链断裂两方面分析了其昙花一现的原因,并结合实际提出了有效控制企业风险的办法,对有效避免企业财务困境初步得到了一些启示。

【关键词】东星航空;现金流;资金管控体系;模式;效果东星航空是2005年5月16日在武汉市人民政府、湖北省人民政府的支持下,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批准筹建的中国第4家,华中及中南地区第1家获准筹建的民营航空公司,其注册资本8000万。

东星航空于2006年5月19日实现首航,首航时就获得了飞往广州、上海等地的黄金航线飞行权,接着开通天津、香港、澳门等航线,2007年获批执行地区及国际航线,与中华航空公司共享代码合作经营经香港转飞台湾的航线。

(一)东星航空先是与武汉黄陂区政府签署了“公共航空运输项目投资落户协议书”,达成了投资5.5亿元、用地1500亩的意向。

在两年内完成停机坪、器材库、维修房及员工公寓等的建设。

2005年11月27日,东星航空宣布从法国空客、美国通用等国际巨头手里购买和租赁20架豪华空客a320型飞机,总资金达120亿元且无担保,成为美国通用航空在全球范围内对新成立航空公司最大的订单。

2006年5月13日,与全球知名的德国汉莎航空技术公司签订了60亿元的航材、维修的外包协议。

2007年10月底,东星航空又从世界最大的飞机租赁公司国际金融租赁公司租来2架空客a320型飞机;2007年11月22日,东星航空和苏格兰皇家银行签订了融资4亿多美元的协议,用于未来几年内购买6架空客a320型飞机。

以28架飞机计算,东星航空已创下民营航空公司的记录,一度以“东星速度”成为国内发展最快的民营航空公司。

(二)东星航空没有经历生命周期理论所描述的一个企业一般会经历的初创、成长、成熟、衰退等4个阶段,而是在企业快速发展中于2009年3月收到了民航总局的“停飞令”,并一度陷入破产重整僵局,最终于2009年8月宣告破产。

东星航空与汇源融资成败探讨(我做的作业)

东星航空与汇源融资成败探讨(我做的作业)

东星航空与汇源融资成败探讨一、东星航空融资发展历程120亿融资租赁与卖方信贷(2005-11-26)东星租购的这批空客飞机交付时间为2006年至2010年,全为适合低成本运营的A320系列机型,其中10架从世界最大的飞机租赁商美国通用金融租赁公司租用,按融资租赁方式每年支付租金、利率,到期后所有权转移到东星;另外10架直接从空客公司购买,由空客公司提供信贷支持。

计划引入战略投资者2007年5月20日,东星航空开航一周年,兰世立邀请了高盛、大摩、美林、花旗等12家国际顶级投行及金融机构的相关负责人到武汉实地考察,希望能够引入战略投资。

但这些国际投行也没有带给兰世立真金白银。

苏格兰银行为东星航空买飞机融资(2007-11-23)东星航空正式宣布东星航空将购买空中客车A320六架飞机,购机金额高达4亿多美元,人民币30多亿元,苏格兰皇家银行将提供全部融资。

双方签署了购机融资合同。

上月底,东星航空还与世界最大的飞机租赁公司国际金融租赁公司签约租赁2架A320飞机。

资金链紧张2008年下半年,由于经营不善以及受全球经济危机影响,东星航空公司资不抵债,陷入经营困境。

据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调查,东星集团2008年无营业收入,经营利润为-220169元。

经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截至今年3月,东星航空公司拖欠飞机租赁费、机场起降费、航油费、保险费数额巨大,仅欠武汉天河机场停机费就达6000万元,亏损已达5亿元左右,并有100多名飞行员、乘务员从去年12月起未发小时费,三个基地1000多名地面员工从今年1月起未发工资。

融资无门国有商业银行对民营企业放贷的限制非常严格,东星根本无法从正常的途径贷款。

去年年中的时候,国际投行高盛计划以1亿美元入股东星航空,但随着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这一计划泡汤,使得东星引资计划失败。

重组失败破产清算2009年6月12日,东星航空主要债权人之一的中航油递交的重组申请被武汉中院驳回。

6月22日,一个名为上海宇界的“神秘”战略投资者“突然”杀出,拟5亿重组东星航空,随后招致东星航空破产管理人的“激烈”反对。

民用航空中飞机融资租赁中的法律问题分析

民用航空中飞机融资租赁中的法律问题分析

民用航空中飞机融资租赁中的法律问题分析作者:冯圣荣来源:《现代企业文化·理论版》2017年第19期摘要随着经济和我国国内航空业的不断发展,民用飞机租赁业也产生了质的飞跃,民用飞机租赁更加普遍,随之而来的问题也越来越多,本文将着重针对我国民用航空中飞机融资租赁中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以期能够加强我国民用飞机租赁的合法化,促进我国民用飞机租赁行业的发展。

关键词民用航空飞机租赁法律所谓飞机融资租赁主要指的是以一种“资产支持融资”的贸易方式来缓解承租人的资金限制问题,避免由于租赁紧张造成该的需求不足问题,以此进一步推动我国航空租赁行业的发展。

与此同时航空租赁还能够有效解决投资慢、回报慢等问题,在满足人们出行需求的同时加大经济的发展,因此民用航空飞机租赁也越来越受到航空公司的青睐。

一、我国民用飞机融资租赁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一)我国民机租赁市场基本被外国垄断从目前国际航空公司租赁市场整体发展来看都处于一个需求旺盛的阶段,经济的发展同时也加强了人们出行的多样化。

我国于2000年11月份首次成立了深圳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成为国内首家开展飞机租赁业务的公司,打破国内飞机租赁行业被国外垄断的现象。

但是尽管如此,我国的民用飞机融资租赁还是大多数依靠国际融资的租赁市场,基本处于被垄断现象。

(二)国内金融租赁公司整体实力较弱经过30余年的发展,我国民用航空租赁公司高达200余家,注册资产超过800亿人民币,其中以金融租赁公司形式注册的有17家,其业务占租赁市场的一半,注册资产在2700亿以上。

但是尽管如此,我国航空租赁事业还是由于错失发展机遇加上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等规章制度不成熟造成了我国国内民用金融租赁企业发展较为缓慢,整体实力较国际水平来说较弱。

除此之外国内航空公司的发展主要依靠国外租赁公司高成本引入,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我国航空租赁事业的发展。

二、推进我国民用飞机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建议与对策(一)制定融资租赁法,明确融资租赁有关内容从目前我国民用航空租赁法律体系的建设来看《合同法》《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以及《民用航空法》等是目前我国现存的几项有关飞机融资租赁的完善法律法规,虽然从表面上看现存的法律法规从各个角度以及层面对国内民用飞机融资租赁进行了全面的规定,但是在实际的运用过程中由于缺乏统一完善的融资租赁立法,这些现存法规仍然会由于遗漏或者重复规定等状况无法保证其实际运用效果。

兰世立梦断东星航空案例分析

兰世立梦断东星航空案例分析

11级工管班任永浩112201201118风生水起后稍做停顿1991年,兰世立辞掉稳定的“公务员”工作,白手起家,开始创业。

从一个普通的电脑销售代理商开始,就表现出了不同常人的能力。

1992年,他由广东喝早茶的风俗构想出了豪华|“东宫”,并创立了地产工司,而后,审时度势,“西宫”相继建成,1993年,涉足旅游业,自此,兰世立的事业开始起步。

大胆激进的性格造就了打不垮的兰世立,以东星旅游公司为基点,一个个人的东星王国形成了。

创业初期的艰辛是常人无法想象到的,但兰世立依然直挺挺地站着,1995的官场整顿,欠了两百万的他依然镇静,休养生息,东山再起;2003年的“非典”,他没有后退,而是选择大举投资旅游业,收购了数家旅行社,买断世界文化遗产湖北钟祥明显陵景区40年经营权和武汉龟山电视塔20年的经营权。

兰世立是一个非常自信的人,在做决策时难免会有独断的时候,比如他要求60个旅行社网点在完全没有客源的情况下二十四小时营业,劳民伤财。

但兰世立的能力是不容置疑的,进军20个行业,以小搏大,每次都是大手笔的收入,在竞争对手看来,他从未失败过。

进军航空业之前,兰世立已经成为了武汉本地资本腾挪的绝顶高手和商界的传奇人物。

一件偶然的事情,兰世立萌生了经营航空业的念头,二十多年的成功已经使他不再对自己所决定的事情质疑。

兰世立高瞻远瞩的眼光断定中国民航刚刚起步,发展前景广阔,而且航空业务能和旅游、酒店业务形成产业链,获得更高的利润。

2005年,东星航空公司成立。

东星航空有限公司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的批准筹建之初受到广泛关注,国际飞机制造商、飞机租赁公司都给予了极大的关注,包括飞机发动机制造商也投入到竞争之中。

之后,东星航空签署了同美国通用金融租赁公司(GECAS)和欧洲空中客车工业公司签署租购飞机协议,每月要有30万美金的租金支出,并且5年之内要还掉120亿的订购飞机的费用,高额的资金流出并没有给他带来压力,相反,东星航空日益壮大,兰世立的航空梦开始起飞。

融资租赁法律思维案例(3篇)

融资租赁法律思维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融资租赁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越来越受到企业的青睐。

融资租赁业务涉及租赁物、承租人、出租人以及担保等多个主体,法律关系复杂。

本案例将围绕一起融资租赁纠纷,探讨融资租赁法律思维在实践中的应用。

二、案情简介2018年,甲公司(以下简称“承租人”)因扩大生产规模,向乙公司(以下简称“出租人”)提出融资租赁申请。

乙公司经审查,同意将一台价值500万元的设备出租给甲公司。

双方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甲公司分期支付租金,租金总额为600万元。

合同中还约定,若甲公司未能按时支付租金,乙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约定支付了前两期租金。

然而,由于市场环境变化,甲公司经营困难,无法继续支付租金。

乙公司多次催收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支付剩余租金及违约金。

三、法律分析1. 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符合上述法律特征,属于融资租赁合同。

2. 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义务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

本案中,甲公司未按约定支付租金,已构成违约。

3. 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甲公司未按约定支付租金,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

4. 案件审理过程中的法律思维(1)合同效力审查在审理过程中,法院首先审查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经审查,本案中的融资租赁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合同有效。

(2)租金支付义务的认定法院认定,甲公司作为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

航空器融资租赁法律问题研究报告

航空器融资租赁法律问题研究报告

飞机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编号:合同签订日期:年月日合同签订地:本融资租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以下双方签订:出租人:住所地:邮编:授权代表:指定收件人:联系电话:传真号码:Email:承租人:住所地:邮编:授权代表:指定收件人:联系电话:传真号码:Email:目录第一条合同释义 (3)第二条飞机的租赁 (7)第三条飞机的购买 (8)第四条先决条件 (9)第五条飞机所有权及登记 (10)第六条飞机质量 (12)第七条租赁期限 (12)第八条租金及其他款项的支付 (13)第九条税金和其他费用 (17)第十条飞机交付、使用、保管与维护 (17)第十一条飞机毁损及灭失 (25)第十二条期满选择 (27)第十三条保险 (27)第十四条陈述与保证 (30)第十五条登记 (34)第十六条信息披露、保密义务及例外 (35)第十七条违约责任 (36)第十八条合同解除权 (39)第十九条合同签订、修改、效力和公证 (40)第二十条争议解决 (41)第二十一条通知与送达 (41)第二十二条其他 (43)第二十三条本合同的签署 (44)附件1:飞机详情 (47)附件2:先决条件 (49)附件3:接收证书及付款通知 (51)附件4: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明细表 (54)附件5:产权转移证书 (55)附件6:飞机残值计算表 (57)鉴于:(1)为就飞机(见下文定义)向承租人提供融资之目的,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飞机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飞机,提供给承租人使用。

承租人按约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2)出租人同意将其购买的飞机以融资租赁的方式出租给承租人,承租人同意以融资租赁的方式承租飞机。

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出租人与承租人经过友好协商,就出租人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向承租人出租飞机的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合同释义1.1 定义除非本合同上下文另有约定,否则本合同项下的术语具有如下含义:(1)“出租人”指出租给承租人飞机的所有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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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卷第2期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V01.23No.220lO年3月JoumalofBeijingUnive璐ityofAemnauticsandAstmnautics(SocialsciencesEdition)March,2010从东星航空案透析飞机融资租赁的法律问题于丹(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12)摘要:融资租赁是中国航空公司引进飞机最普遍采用的一种模式。

结合东星航空采用飞机融资租赁致使公司由盛到衰的实例,分析飞机融资租赁合同的基本结构和主要内容。

由融资租赁的金融性质和本身具有的三重功能所决定.各航空公司尤其是中小航空公司采用融资租赁方式引进飞机具有一定的必然性。

但是受制于融资租赁合同严格的履约要求和不可中途解约的特点。

航空公司也同时承担着被追究违约责任导致经营失败的法律风险。

关键词:飞机融资租赁;东星航空公司;融资租赁合同;风险中图分类号:DF934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l008—2204(2010)02J0036-05ALegalAnalysisonFinanceLeasingAircraft:ACaseStudyofEastStarAirline】,UD口乃・(Sch∞lofLaw.JilinUnive糟时,Changchun130012,Chi眦)Abst饱ct:Financeleasingi8∞e甜them08tcommonmethodsf曲Chineseaidinestoacqui陀airc融.IntlIi8article,thecontmctualrightsandobligation8offina眦elea8ea他analyzedf如mmec柏eofE船tStarAir.Airline8,∞peciallythe8mallandmediumsizedairline8a他inclinedtou8ethemethodoffinancelea8etoacquimai加强ftbecau8eofthe咖iquefunctions肌dnatu他ofthefinancele船e.However,thiskindoftmn8actiona180put8airline8inthesituationofmultiplerisks.Forthecontmctc蚰tbecancelledduringthelongconm址tperiod,80tIleb陀肿hofcontI乜ctsome.time8i8fataltoajrlines.Keywords:aircraftfinancialle鹅ing;E酗tSt盯Aidine;financelea8ingcontmct;ri8k现代民用飞机价格昂贵,所以以融资租赁方式获得飞机就成为所有航空公司所普遍采用的一种方式。

融资租赁在给航空公司带来资金便利的同时,也因其特有的法律关系使航空公司面临着一定的法律风险。

曾经名噪一时的武汉东星航空公司由盛到衰的整个过程都与飞机的融资租赁紧密相联,集中体现了这种飞机获得方式的益处与风险,下文将以东星公司为例来透视飞机融资租赁中的一些法律问题。

一、东星航空案始末东星航空是由武汉东星国旅有限公司等股东共同投资组建的华中及中南地区第一家民营航空公司,2005年6月获得民航总局批准筹建,随后在5个月内筹建完成。

2005年11月,东星航空与美国通用电气商业航空服务公司(以下简称GECAS)及其旗下的另外五家公司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合同标的是出租方按东星指定购买的10架全新空客A320/319飞机。

…此次融资租赁交易在航空业界创造了多个第一:它是GEcAs在全球范围内对新成立航空公司的最大订单,也是其进入中国以来的单笔最大订单;此外,它还是在没有银行为航空公司支付租金担保的情况下提供的飞机融资。

对于东星来说此次融资租赁交易更是意义非凡,它使民营航空突破了中国民营航空公司经营飞机架次的局限,率先实现了民营航空的规模化经营。

在东星以前国内虽然已经有春秋等民营航空公司,但其经营的飞机数量还局限在1—2架的规模。

2006年5月东星凭借融资租赁先期交付的飞机进收稿日期:20lO—03—3l作者简介:于丹(1977一)女,辽宁沈阳人.青岛理工大学经贸学院讲师.吉林大学国际法专业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国际航空法.万方数据第23卷第2期于丹:从东星航空案透析飞机融资租赁的法律问题・37・行了首航,随即在多条热点航线上开始了商业运营。

在随后不到两年的时间里,由于经济形势变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东星航空的经营成本大幅上升,资金周转开始出现困难。

继而从2008年7月,东星开始欠缴GECAS等公司的飞机租金。

飞机出租人在多次催要租金无果的情况下于2009年3月10日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东星航空公司破产清算,并同时申报了总额达24亿元人民币的债权。

经过民航总局的批准,2009年3月15日武汉市政府命令东星航空停飞所有航线。

后来东星航空的破产管理人与GECAS等6家公司签订飞机租赁中止协议,出租人取回飞机并转租给其他航空公司。

2009年8月26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东星航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给东星航空公司短暂的生命划上了句号。

二、飞机融资租赁的基本法律问题飞机是航空公司最主要的资产,也往往是航空公司的主要债务负担。

现代民用飞机价格昂贵,国内民航最常用的干线飞机——波音737和空客A320单价都在6000万美元左右。

Ⅲ东星航空成立时只有8000万元人民币的注册资本,尚不够一架全新飞机价款的三分之一,却获得了10架空客A320/319系列飞机的使用权,这主要归功于融资租赁这种独特的交易形式。

(一)基本合同架构根据中国《合同法》和《民用航空法》的规定,飞机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按照承租人对供货方和飞机的选择、购得飞机,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并由承租人定期交纳租金的一种方式。

与传统租赁形式(经营性租赁)不同,融资租赁中的供货方和飞机都是由承租人选定的;融资租赁的期限较长,一般为lO一15年基本覆盖所租赁飞机的整个使用年限;双方也往往在合同中约定租赁期满飞机的所有权转归承租方所有或承租方有购买选择权。

飞机的融资租赁又可以依内部结构的差别分为许多不同的形式,如杠杆型融资租赁,节税型融资租赁和财务型融资租赁等等。

尽管每种交易形式都涉及多方主体间复杂的法律关系,但在每种融资租赁中都必然蕴含着一个最基本的合同架构,即:一项交易、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

旧。

一项飞机的融资租赁交易包括飞机购买合同和飞机租赁合同,如东星的融资租赁交易中就包含GECAS等6家公司与空客公司签订的飞机购买合同,GEcAS等与东星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

购买合同与融资租赁合同相互依存,共同构成了融资租赁的基本架构。

三方当事人就是指飞机供货方(生产商)、出租方(租赁公司)和承租人(航空公司)。

在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方以其提供的资金购买了供货方的飞机并交给承租方使用,以资金纽带将二者联系起来。

出租人和承租人间的租赁合同处于整个交易中最核心的地位,直接决定了航空公司在飞机租赁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内容。

因此下文的论述也集中于对飞机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的研究。

I二)相关立法的考察飞机融资租赁迄今为止不过几十年的历史,但是由于这种交易对于航空业发展的重要意义以及法律关系的复杂性,无论在国内还是国际层面都形成了相应的法律文件对融资租赁关系加以规范。

1.国际立法的考察从各国的实践来看,飞机融资租赁的出租人和承租人经常处于不同的国家,其法律关系具有跨国性。

跨国性飞机融资租赁的实际需要促使国际立法的出现,目前比较有影响力的是以下三个国际公约:(1)1948年由国际民航大会上通过的《关于国际承认对飞机的权利的公约》(简称《日内瓦公约》),是最早的在国际范围内承认飞机权利的公约。

主要内容是为缔约国承认对飞机的权利提供了一套法律适用的原则。

尽管该公约在制定之时并没有考虑到后来大量出现的融资租赁交易,但他的一些法律适用规则依然为飞机融资租赁活动提供了基本的指引。

(2)1988年由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制定的《国际融资租赁公约》(简称《渥太华公约》),是专门规范和调整国际性的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公约。

共有25个条款,其内容主要是对出租人与承租人间的权利义务作出规定。

《渥太华公约》制定于1988年,当时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国内还没有融资租赁的相关立法,所以它的内容成为后来许多国家立法的重要参考。

虽然至今为止参加国数量仍很有限④,但是《渥太华公约》的广泛示范作用使其已成为融资租赁领域普遍接受的国际惯例。

(3)2001年由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民航组织牵头制定的《移动设备国际利益公约》(简称《开普敦公约》)及其航空器议定书。

该公约以实体性的法律规则明确了对融资租赁出租人权利的跨境保护问题,对于飞机的融资活动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

自2006年正式生效以来共有34个成员方加入,其中主要是融资需求迫切的发展中国家@。

根据该公约及议定书适用范围的规定,如果融资租赁交易中的承租人位于缔约国境内、或者作为交易标地的飞机在缔约国境内注册登记,那么公约的规定将得到强制适用。

万方数据.38.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3月2.国内立法的考察在国内法层面,目前还鲜见有专门的飞机租赁立法。

调整飞机融资租赁关系的法律规范主要分布在各国相关的民商事立法中。

迄今为止各国基本上都已形成一系列关于融资租赁活动的法律规定,只是在立法模式上有所差别。

大部分国家,如美国、英国、德国等都没有专门的融资租赁立法,而是通过民法、商法、合同法等法律对相应的融资租赁关系加以规定。

少数国家,如法国、韩国,已经制定了专门的租赁立法,对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了集中、全面的规定。

尽管立法模式存在差别,但各国立法对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结构和内容的规定差别不大。

中国国内法中也有关于飞机融资租赁的相关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十四章对融资租赁合同关系做出了专章规定,《民用航空法》第三章第四节则是民用航空器租赁的法律规范。

同时中国还是《日内瓦公约》和《开普敦公约》的缔约国,公约中的相关法律规定对中国航空公司参与的融资租赁交易具有直接适用的效力。

根据中国民法关于涉外商事交易的法律适用规定④,涉外性的飞机融资租赁交易应首先适用中国已加入的国际公约的规定,对公约没有规定的问题适用中国国内法,如果国内法中也没有规定则可以适用相应的国际惯例。

3.合同主要内容融资租赁是一种商事主体间的合同关系,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内容主要取决于合同的约定。

综观国际条约、各国国内法的规定以及已有的融资实践,飞机融资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大致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从出租方承担的主要义务来看,一是要提供资金按承租人的选择购买飞机;二是要保证合同期间承租人对飞机的平静占有和使用,确保自身和自己的债权人都不得侵犯承租人的平静占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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