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车客运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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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包车管理规定范文(4篇)

客运包车管理规定范文(4篇)

客运包车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客运包车行业的经营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旅客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客运包车业务的客运企业和从业人员,以及包车旅游使用者。

第三条客运包车业务是指客车企业根据旅客需求提供定制化的包车服务,包括团队包车、散客包车、商务包车等形式。

第四条客运包车业务应当以提供安全、便捷、舒适、优质的服务为目标,充分尊重旅客权益,坚决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五条客运包车经营者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资质,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第六条客运包车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管理制度,依法经营,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管理。

第二章经营管理第七条客运包车企业应当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包车服务的标准、价格及投诉处理方式,并签订明确的合同或协议。

第八条客运包车企业应当确保所提供的车辆安全、干净、整洁,配备人性化设施和服务用品。

第九条客运包车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为驾驶员提供相关的培训和岗前考核。

第十条客运包车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车辆维护管理制度,定期检查、维护车辆设备,确保车辆在良好的技术状态下运营。

第十一条客运包车企业应当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加强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培训。

第十二条客运包车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按照规定对车辆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确保车辆的安全性能符合要求。

第十三条客运包车企业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客运包车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公正、有效地处理旅客投诉。

第十五条客运包车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应急处理机制,确保在突发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采取相应措施,保障旅客的安全。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十六条客运包车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措施。

第十七条客运包车企业应当加强车辆的质量和安全监管,确保车辆达到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标准要求。

包车客运管理办法

包车客运管理办法

《包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包车客运经营活动,维护包车客运市场秩序,保障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包车客运经营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座)客车包租给客户安7 7 座以上(不含第三条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与客户签订包车合同,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按行驶里程或者包用时间计费并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包车客运分为定线旅游包车客运和非定线包车客运。

第四条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路线至少有定线旅游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一端是旅游景区(点),且定点定线定时运行。

非定线包车客运是指除定线旅游包车客运外定线旅游包车客运按照班车客运管理,的其他包车客运。

由《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做具体规定。

按照经营区域的不同,包车客运分为县内、县际、市际、省际包车客运。

第五条包车客运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经济高效、安全便捷、节能环保的原则,科学发第六条展,安全第一,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

包车客运企业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七条国家实行包车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和包车客运车辆星级评定制度,鼓励包车客运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止挂靠经营。

第八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包车客运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包车客运管理工作。

包车客运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许可申请从事包车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第九条(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客车技术条件:1)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1()的要求;GB18565((2)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 )的要求;(3)技术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 )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4)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 )规定的中级以上;(5)尾气排放量应符合国Ⅲ及以上标准,车辆燃料消耗限值符合《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的要求》;(6)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

包车客运管理办法

包车客运管理办法

包车客运管理办法包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包车客运业务管理,保障乘客出行安全和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合用范围:本管理办法合用于从事包车客运业务的公司和个人。

第三条定义:包车客运是指在事先商定的时间、路线和价格下,提供客人独享的汽车服务业务。

第四条包车客运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禁从事非法活动。

第五条包车客运应确保车辆的安全运行,驾驶员的素质和服务态度,乘客的出行安全和舒适。

第六条包车客运应当严格遵守交通规定,合理安排行车路线和时间。

第二章申请、审批第七条从事包车客运业务的公司和个人应当向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相关许可证件。

第八条申请材料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车辆行驶证和保险单,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等。

第九条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

第十条许可证件的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前应当向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延期或者重新办理。

第三章车辆管理第十一条包车客运车辆应当经过安全技术检测合格,并在车身醒目位置悬挂行驶证、保险单等证件。

第十二条每辆包车客运车辆必须设有安全锤、灭火器、急救医药箱等应急设备。

第十三条包车客运车辆驾驶员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

第十四条包车客运车辆应当设置GPS定位装置,保证行车安全和服务质量。

第四章服务管理第十五条包车客运服务要求:(一)提供车辆清洁、整洁和各项设施设备完好。

(二)车速和行车路线应当根据路况和乘客要求合理安排。

(三)驾驶员应当熟知路线,遵守交通规则,具有良好的服务态度和服务意识。

(四)乘客应当按照属实的人数缴纳车费,不得进行超员。

第十六条包车客运服务收费应当合理合法,不得乱收费、超标准收费。

第十七条包车客运服务应当加强车辆维护,确保车辆安全性。

第十八条包车客运服务应当建立服务质量反馈机制,定期向乘客征求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九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包车客运业务的监督检查。

包车客运安全管理制度

包车客运安全管理制度

包车客运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包车客运安全管理,保障客运安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包车客运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包车客运单位应制定和实施符合本制度要求的安全管理制度,并加强对驾驶员和车辆的安全管理。

第四条包车客运单位应当向相关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章责任部门第五条包车客运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部门或委托专业机构负责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安全管理部门应当配备专业人员,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方案,指导和监督包车客运工作的安全管理。

第七条安全管理部门应当负责对驾驶员进行安全培训和考核,确保驾驶员具备良好的驾驶技能和安全意识。

第三章车辆管理第八条包车客运单位应当对车辆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第九条包车客运单位应当建立车辆档案,及时记录车辆的维修保养情况和事故处理记录。

第十条包车客运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和急救药品,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处理突发事件。

第四章驾驶员管理第十一条包车客运单位应当对驾驶员进行严格审核,确保驾驶员持有合法有效的驾驶证件和从业资格证。

第十二条包车客运单位应当对驾驶员进行定期体检,确保驾驶员身体健康状况良好。

第十三条包车客运单位应当对驾驶员进行安全培训和考核,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五章服务管理第十四条包车客运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服务管理制度,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包车客运单位应当加强对客户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客户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第十六条包车客运单位应当建立客户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处理客户投诉,并对投诉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及时改进管理工作。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十七条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包车客运单位的监督检查,确保包车客运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管理义务。

第十八条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包车客运单位的安全管理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第十九条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驾驶员和车辆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包车客运安全。

《包车客运管理办法》

《包车客运管理办法》

《包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包车客运经营活动,维护包车客运市场秩序,保障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包车客运经营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7座以上(不含7座)客车包租给客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与客户签订包车合同,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按行驶里程或者包用时间计费并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第四条包车客运分为定线旅游包车客运和非定线包车客运。

定线旅游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路线至少有一端是旅游景区(点),且定点定线定时运行。

非定线包车客运是指除定线旅游包车客运外的其他包车客运。

定线旅游包车客运按照班车客运管理,由《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做具体规定。

第五条按照经营区域的不同,包车客运分为县内、县际、市际、省际包车客运。

第六条包车客运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经济高效、安全便捷、节能环保的原则,科学发展,安全第一,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

包车客运企业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七条国家实行包车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和包车客运车辆星级评定制度,鼓励包车客运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止挂靠经营。

第八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包车客运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包车客运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包车客运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九条申请从事包车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1、客车技术条件:(1)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2)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3)技术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4)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规定的中级以上;(5)尾气排放量应符合国Ⅲ及以上标准,车辆燃料消耗限值符合《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的要求》;(6)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

2024年客运包车管理规定

2024年客运包车管理规定

2024年客运包车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客运包车行业管理,保障旅客的安全和合法权益,促进包车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客运包车业务的经营者、驾驶员和旅客。

第三条客运包车是指在一定时间段内,为旅客提供专门的车辆和驾驶员,按照约定的线路和时间进行包车服务的业务。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包车经营者是指依法取得包车经营许可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的包车驾驶员是指取得相应驾驶证和从事包车驾驶工作的人员。

第六条本规定所称的包车旅客是指通过包车服务进行人员运输的旅客。

第七条包车经营者、驾驶员和旅客应当遵守本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旅客的合法权益和交通安全。

第二章包车经营者的管理第八条包车经营者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经过包车经营许可机关的审批才能开展包车业务。

第九条包车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

第十条包车经营者应当组织驾驶员参加相关培训,熟悉包车业务的操作规程和安全知识。

第十一条包车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车辆调度、驾驶员考核、投诉处理等,确保包车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二条包车经营者违反本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包车经营许可机关有权依法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

第三章包车驾驶员的管理第十三条包车驾驶员应当持有相应的驾驶证,并按照规定的行程和时间进行包车服务。

第十四条包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交通法规,确保驾驶安全,并具备一定的服务意识,为旅客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十五条包车驾驶员应当按照规定的车辆定员和乘客数量进行载客,禁止超员行驶。

第十六条包车驾驶员应当保持良好的驾驶习惯,不得酒后驾车、疲劳驾驶和违规行驶。

第十七条包车驾驶员应当定期接受包车经营者的考核和培训,提升自身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十八条包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包车经营者有权根据情况对其进行相应的警告、停职等处理。

包车客运管理规定

包车客运管理规定

包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包车客运经营活动,维护包车客运市场秩序,保障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包车客运经营的,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7座以上不含7座客车包租给客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与客户签订包车合同,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按行驶里程或者包用时间计费并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第四条包车客运分为定线旅游包车客运和非定线包车客运;定线旅游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路线至少有一端是旅游景区点,且定点定线定时运行;非定线包车客运是指除定线旅游包车客运外的其他包车客运;定线旅游包车客运按照班车客运管理,由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做具体规定;第五条按照经营区域的不同,包车客运分为县内、县际、市际、省际包车客运;第六条包车客运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经济高效、安全便捷、节能环保的原则,科学发展,安全第一,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 包车客运企业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第七条国家实行包车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和包车客运车辆星级评定制度,鼓励包车客运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止挂靠经营;第八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包车客运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包车客运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包车客运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九条申请从事包车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1、客车技术条件:1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2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3技术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4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规定的中级以上;5尾气排放量应符合国Ⅲ及以上标准,车辆燃料消耗限值符合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的要求;6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2、车辆数量和经营范围要求:1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企业,应当自有中高级包车客运车辆50辆以上、客位1500个以上,其中高级客车不少于30辆、客位900个以上;2经营市际包车客运的企业,应当自有包车客运车辆30辆以上、客位900个以上,其中高级客车不少于20辆、客位600个以上;3经营县际、县内包车客运的企业,应当自有中高级包车客运车辆10辆以上、客位200个以上;二从事包车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2、年龄不超过55周岁;3、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4、经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而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本规定所称交通责任事故,是指驾驶人员负同等或者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三经营场所条件:1、包车客运企业应拥有或租用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坚实平整的停车场所,其面积不少于实有车辆或承诺投入车辆投影面积的 1.5倍;2、包车客运企业应具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行政办公、驾驶人安全教育、车辆日常维护、车辆动态监控的固定场所和设施、设备; 四安全管理条件:包车客运企业应制定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基础保障、管理职责、驾驶人管理、车辆管理、动态监控、运输组织、操作规程、目标考核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十条申请从事包车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一从事县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县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其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从事市际、省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第十一条申请从事包车客运经营和申请新增包车客运运力同时进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道路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包车运力申请表见附件;2、企业章程文本;3、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4、可行性分析报告,包括对现有包车客运市场供求状况,经营情况等方面进行详细和有说服力的分析等;5、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6、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若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7、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8、经营及服务质量承诺书;9、行政办公、驾驶人安全教育、车辆日常维护、车辆动态监控的固定场所、停车场所属证明和示意图,若租赁需提供一年以上租赁合同; 第十二条已获得相应包车客运经营许可的企业,申请新增包车运力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2、与所申请包车客运类型相适应的企业自有营运客车的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3、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若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4、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5、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第十三条包车客运实行宏观调控发展规划和年度运力投放计划制度;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许可权限,考虑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旅游业发展水平、包车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等因素,制定包车客运发展规划或年度运力投放计划,并向社会公布;包车客运运力投放实行行政许可制度,鼓励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采用经营权招标投标方式投放包车客运运力;第十四条包车客运实行经营期限管理,经营期限为4-8年,具体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确定;经营期限内车辆报废不更新,经营期限到期后经营权自然终止;第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以及本办法规范的许可条件、程序、时限对包车客运进行行政许可;第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包车客运经营及新增包车客运运力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包车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经营主体、经营范围、新增运力数量及车辆要求、运力经营期限、车辆投放期限180天;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预许可证经营期限为180天,并告知被许可人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新增包车客运运力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包车客运新增运力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经营主体、经营范围、运力数量及车辆要求、经营期限、车辆投放期限180天,并告知被许可人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第十七条包车客运企业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第十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核实包车客运企业在180天内履行投放承诺且车辆符合许可要求的,应当为投入运输的客车配发道路运输证、包车客运经营许可证明见附件和包车客运标志牌见附件,并将道路运输经营预许可证换发为正式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第十九条包车客运企业在经营期限内要求运营车辆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并在终止经营后10日内,将相关的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包车客运标志牌交回原发放机关;第二十条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形式投资包车客运经营的,应当同时遵守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第三章车辆管理第二十一条包车客运企业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维护,确保车辆技术状况完好;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一级标准的,不得从事包车客运经营活动;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包车客运车辆进行审验;审验内容应包括:一车辆违章记录;二车辆技术档案;三车辆结构、尺寸变动情况;四按规定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情况;五包车客运经营者按规定为包车客运车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 审验符合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路运输证审验记录栏中注明;不符合车辆技术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不符合开业要求的,应当重新核定企业的经营范围; 第二十三条包车客运车辆车容车貌应符合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2001规定的整车装备与外观检测项目的相关标准要求;第二十四条禁止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拼装的、检测不合格的客车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包车客运经营;第二十五条鼓励使用配置下置行李舱的客车从事道路客运;第二十六条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和交通部颁布的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规则的要求实施;第四章经营管理第二十七条包车客运企业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包车客运经营活动;包车客运运营线路的一端必须在车籍所在地;车籍所在地原则上为设区市所辖范围、条件成熟的可设为省、自治区或直辖市所辖范围,具体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规定;不得超越许可经营范围从事包车客运经营活动,不得转让或变相转让包车客运经营权;第二十八条包车客运经营须凭有效的道路运输证、包车客运标志牌、包车客运许可证明等营运标志标识和包车合同协议,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运行,不得擅自变更; 第二十九条包车客运经营不得从事班车客运业务,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协议以外的旅客乘车;第三十条包车客运企业应当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所聘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派遣,保障从业人员享受各种法定权益;第三十一条包车客运企业应当制定突发公共事件的道路运输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包车客运企业应当服从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第三十二条包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对运营车辆和驾驶员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调度,制定完善的服务标准、应急预案,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包车客运市场秩序;第三十三条包车客运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履行主体责任,建立卫星定位装置及监控平台的安装、使用管理制度,建立动态监控工作台账,规范卫星定位装置及监控平台的安装、管理、使用工作, 第三十四条包车客运企业应当在客运车辆外部的适当位置喷印企业名称或者标识,在车厢内显着位置公示服务质量投诉电话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督电话,及时处理相关服务质量投诉和接受有关部门监督,不断提高服务质量;第三十五条包车客运企业应当为旅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确保车辆设备、设施齐全有效,保持车辆清洁、卫生,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 当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治安违法行为时,包车客运企业在自身能力许可的情况下,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公安机关及时终止治安违法行为;第三十六条包车客运企业在运输过程中造成旅客人身伤亡,行李毁损、灭失,当事人对赔偿数额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五章标志牌管理第三十七条包车客运标志牌分为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市际包车客运标志牌、县际包车客运标志牌和县内包车客运标志牌,全部采用铝质;按经营范围、发放权限分为:一省际、市际包车客运标志牌,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配发;二县际包车客运标志牌,由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配发;三县内包车客运标志牌,由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配发;第三十八条包车客运标志牌实行一车一牌配发制度,需要与包车客运经营许可证明合并使用方为有效; 省际包车客运业务还需申领包车运营趟次标贴参考样式见附件,实行一个运营趟次一申请制度,在一个运营趟次所需的时间内有效;第三十九条包车客运企业从事省际包车客运业务时,应按规定流程和要求向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真实可信的承运业务资料;符合申请条件的,由相应运管机构出具含讫点地名称、载客人数、途经线路、有效期等相关内容的包车运营趟次标贴;具体申请流程及申领要求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自行规定;第四十条在春运、黄金周、节假日或者突发事件等客流高峰期运力不足,需临时调用班车或社会非营运客车开行包车时,组织疏运者应申领包车运营趟次标贴;具体申请流程及申领要求参照省际包车客运业务,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自行规定;班车和非营运客车从事包车业务凭包车运营趟次标贴运行;第四十一条鼓励通过信息化手段实行网上包车运次审核;第四十二条包车客运车辆应按规定放置包车客运标志牌;第四十三条包车客运经营许可证明应定期审验;具体审验要求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规定;第四十四条包车客运标志牌、包车客运经营许可证明、包车运营趟次标贴的基本式样由交通运输部统一规定见附件,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基本式样作出具体规定,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省级统一规定印制、下发;禁止转让、出租、伪造、涂改包车客运标志牌、经营许可证明、趟次标贴;第四十五条包车客运运力经营期限到期,或车辆报废退出客运市场时,由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回包车客运标志牌、经营许可证明;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四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包车客运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第四十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秉公执法,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相关法规,规范包车客运市场秩序;对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敲诈勒索、刁难企业的,应视其情节轻重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第四十八条包车客运企业应自觉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管理;对不按照本办法要求经营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第四十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旅客集散地实施监督检查,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包车客运车辆,不得双向拦截车辆进行检查;第五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人以上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行证件;第五十一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可以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和复制有关材料;但应当保守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第五十二条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说明情况; 第五十三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包车客运车辆有超载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采取相应措施安排旅客改乘;第五十四条包车客运企业当事人在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结果记录到道路运输证上,并抄告作出道路客运经营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第五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包车客运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道路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包车客运车辆可以予以暂扣,并出具道路运输车辆暂扣凭证;第五十六条对暂扣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第五十七条违法包车客运企业当事人应当在暂扣凭证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并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包车客运经营的;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包车客运经营的;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包车客运经营的;第五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包车客运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六十条违反本办法,包车客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一未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二未按最低投保限额投保的;三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第六十一条违反本办法,取得包车客运经营许可的包车 15 客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包车客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包车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办法,包车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或者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三条违反本办法,包车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一包车客运经营者不按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行驶的;二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三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四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包车客运经营的;第六十四条违反本办法,包车客运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第六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包车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包车客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六条违反本办法,包车客运经营者使用伪造、转让、涂改道路运输管理费专用收据或者缴讫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缴其非法收据和缴讫证,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包车客运经营以及包车客运相关业务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包车客运运输车辆的;五违法扣留包车客运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其他违法行为;第八章附则第六十八条本办法解释权属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司;第六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七十条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客运包车管理规定范文(3篇)

客运包车管理规定范文(3篇)

客运包车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包车客运行业管理,全面强化包车客运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和服务水平,提高包车客运企业的服务质量和竞争力,规范包车客运市场秩序,确保行业稳定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包车客运企业从事包车客运经营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按行驶里程或者包用时间计费并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第四条广州市交通委员会(简称市交委)是本市包车客运的主管部门。

市及相关区、县级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具体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包车客运企业做大、做强、做优,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形成优胜劣汰机制,共同推动包车客运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六条包车客运按照其经营区域分为省际包车客运和省内包车客运,省内包车客运分为市际包车客运、市内区(县级市)际包车客运和区(县级市)内包车客运。

第七条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一)从事区(县级市)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区(县级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市内区(县级市)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第八条申请从事包车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1.客车技术要求:(1)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2)座位数在____座及以上,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3)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____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营运线路长度在____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其他客运车辆的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三级以上。

2023年客运包车管理规定

2023年客运包车管理规定

2023年客运包车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客运包车业务的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保障公民出行安全和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客运包车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客运包车业务是指客运经营者或包车经营者依法经营,以包车的方式提供客运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客运包车业务应遵循营业许可的原则,执行市场准入制度,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

第二章许可管理第五条从事客运包车业务应具备的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备从事包车业务所需的车辆、人员和场所;(三)通过安全评估,达到相应的安全标准;(四)知悉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申请客运包车业务经营许可,应当向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法人或者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三)车辆所有权证明、行驶证、车辆年检合格证明;(四)车辆安全技术档案;(五)核载人数及乘客座位安全系数计算资料;(六)该机构或者个体工商户的机构代码证或者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七)车辆保险合同、运营责任险合同;(八)聘用的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明;(九)其他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七条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决定是否予以许可。

第八条客运包车业务经营许可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申请人可以办理延续手续。

第九条客运包车业务经营许可不得转让、转借,不得以任何方式变相转包、承包、转经营。

第三章运营管理第十条客运包车业务经营者应当保证车辆安全、可靠、舒适、整洁,为乘客提供良好的出行环境。

第十一条客运包车业务经营者应当对驾驶员进行实名登记管理,确保驾驶员符合相应的资质标准,并进行法律法规和业务规范的培训。

第十二条客运包车业务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运营管理制度,包括车辆调度、安全管理、乘客投诉处理等,确保业务能够安全高效地进行。

第十三条客运包车业务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车辆维修保养制度,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和维修保养,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营。

包车客运管理制度

包车客运管理制度

包车客运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包车客运经营行为,保障乘客运输安全和权益,加强行业监管,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从事包车客运经营活动的各类运输企业,包括但不限于出租车公司、旅游客运公司、汽车租赁公司等。

第三条本制度的制定遵循依法经营、安全第一、服务至上、管理科学的原则,保证行业规范化、标准化和规范化。

第四条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包车客运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加强管理监督,提高服务质量和竞争能力。

第五条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对包车客运员工的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服务意识,做到服务规范化和人性化。

第六条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管理,保障车辆安全、整洁,及时保养保养维修,确保行车安全。

第七条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对乘客的安全教育,提高乘客的安全防范意识,减少事故发生概率。

第八条运输企业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维护行业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

第二章包车客运员工管理第九条运输企业应当制定员工招聘、培训、考核、奖惩等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管理体系。

第十条运输企业应当对员工进行岗位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意识,确保服务质量。

第十一条运输企业应当对员工进行定期考核,及时发现和纠正员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高服务水平。

第十二条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奖惩制度,鼓励员工优秀表现,惩罚员工违规行为,促进员工健康成长。

第十三条运输企业应当保障员工的劳动权益,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福利待遇,确保员工身心健康。

第三章车辆管理第十四条运输企业应当建立车辆管理制度,加强对车辆的监管和维护,确保车辆安全运营。

第十五条运输企业应当对车辆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车辆性能稳定、安全可靠。

第十六条运输企业应当建立车辆保险制度,为车辆购买相应的保险,保障车辆和乘客的安全。

第十七条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对驾驶员的培训和考核,确保驾驶员良好的驾驶技术和服务态度。

第十八条运输企业应当建立车辆定期例行检查和维修记录,确保车辆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包车客运公司管理制度

包车客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包车客运公司的经营活动,保障旅客运输安全,维护旅客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从事包车客运业务的部门、人员及车辆。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旅客运输安全、优质、高效。

第二章经营管理第四条公司应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证,严格按照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线路、车型和班次经营。

第五条公司应建立健全车辆、驾驶员、旅客档案,定期进行审查和更新。

第六条公司应加强车辆管理,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

第七条公司应严格执行车辆安全检查制度,确保车辆符合安全技术标准。

第八条公司应加强驾驶员管理,确保驾驶员具备从业资格,遵守交通规则,文明驾驶。

第九条公司应制定合理的票价,明码标价,不得擅自提高票价。

第十条公司应加强旅客服务,提高服务质量,确保旅客满意。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十一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旅客运输安全。

第十二条公司应定期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三条公司应加强车辆安全检查,确保车辆安全性能良好。

第十四条公司应制定应急预案,应对突发事件,确保旅客安全。

第十五条公司应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提高旅客的交通安全意识。

第四章质量管理第十六条公司应建立健全服务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服务质量。

第十七条公司应定期对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

第十八条公司应加强客户投诉处理,及时解决旅客的合理诉求。

第五章财务管理第十九条公司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收支合法、合规。

第二十条公司应加强成本控制,提高经济效益。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定期进行财务审计,确保财务状况良好。

第六章奖惩制度第二十二条公司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员工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公司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员工给予处罚。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行政部负责解释。

国内客运包车管理规定 客运包车管理规定

国内客运包车管理规定 客运包车管理规定

国内客运包车管理规定客运包车管理规定客运包车管理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包车客运行业管理,全面强化包车客运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和服务水平,提高包车客运企业的服务质量和竞争力,规范包车客运市场秩序,确保行业稳定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包车客运企业从事包车客运经营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按行驶里程或者包用时间计费并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第四条广州市交通委员会(简称市交委)是本市包车客运的主管部门。

市及相关区、县级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具体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包车客运企业做大、做强、做优,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形成优胜劣汰机制,共同推动包车客运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六条包车客运按照其经营区域分为省际包车客运和省内包车客运,省内包车客运分为市际包车客运、市内区(县级市)际包车客运和区(县级市)内包车客运。

第七条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一)从事区(县级市)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区(县级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市内区(县级市)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第八条申请从事包车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1.客车技术要求:(1)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2)座位数在13座及以上,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3)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营运线路长度在4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其他客运车辆的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三级以上。

成都市市内包车客运管理办法

成都市市内包车客运管理办法

成都市市内包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维护包车客运正常秩序,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包车客运市场,适应城市建设、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求,保障包车客运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规范经营行为,促进包车客运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以及《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固定从事经营性包车客运的,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内包车客运,包括定线县际包车客运和不定线县际包车客运两种运输形式.定线县际包车客运,是指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以承接社会团体、单位的长期包车业务,按照相对固定的行驶线路实施营运的一种运输方式。

不定线县际包车客运,是指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途经线路行驶,按行驶里程或包用时间计费的运输方式。

成都市域内的非定线旅游客运按照不定线包车客运管理.从事校园师生接送、厂区职工接送的营运包车属于定线县际包车客运形式。

第四条县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包车客运管理工作。

县级及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管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从事包车客运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取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包括包车客运经营范围的客运资格证件。

客运资格证件是指交通主管部门对经营者核发的经营许可凭证或者批准文件。

第六条从事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运车辆;(二)有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学习培训制度等并参加安全生产状况评估。

(四)申请从事定线县际包车的经营者,还应提供和证明固定包车业务需求及其车辆配置需求.第七条从事市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成都市交委交通运输管理处提出申请。

客运公司包车管理制度

客运公司包车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客运公司包车业务的管理,保障乘客的出行安全,提高服务质量,维护公司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从事包车业务的车辆、驾驶员和相关部门。

第三条公司包车业务以安全、高效、便捷、舒适为原则,遵循市场规律,满足客户需求。

第二章包车业务范围及流程第四条包车业务范围:1. 企事业单位、学校、旅行社等单位的团队出行;2. 个人及家庭出行;3. 活动现场、赛事、会议等特殊需求。

第五条包车业务流程:1. 客户咨询:客户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向公司咨询包车业务;2. 业务受理:客服人员根据客户需求,提供相关车型、价格、服务等信息;3. 合同签订:双方就车型、价格、服务、时间等达成一致后,签订包车合同;4. 车辆准备:驾驶员根据合同要求,提前做好车辆检查、保养等工作;5. 出行服务:驾驶员按照合同要求,提供安全、舒适的出行服务;6. 服务评价:客户对出行服务进行评价,公司根据评价结果进行改进。

第三章车辆及驾驶员管理第六条车辆管理:1. 公司包车车辆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具备良好的安全技术性能;2. 车辆须定期进行保养、维修,确保车辆性能良好;3. 车辆须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如灭火器、三角警示牌等;4. 车辆须保持整洁、卫生。

第七条驾驶员管理:1. 驾驶员须具备合法的驾驶资格,熟悉车辆性能;2. 驾驶员须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3. 驾驶员须具备良好的服务意识,热情、耐心、细致地为客户提供服务;4. 驾驶员须接受公司组织的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四章服务质量及保障第八条公司设立客服中心,负责处理客户投诉和建议,及时解决客户问题。

第九条公司对包车服务实行质量监控,对驾驶员的服务态度、车辆状况、行驶路线等方面进行考核。

第十条公司对驾驶员实行绩效考核,对表现优秀的驾驶员给予奖励,对表现不佳的驾驶员进行处罚。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行政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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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包车客运经营活动,维护包车客运市场秩序,保障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包车客运经营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7 座以上(不含7 座)客车包租给客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与客户签订包车合同,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按行驶里程或者包用时间计费并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第四条包车客运分为定线旅游包车客运和非定线包车客运。

定线旅游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路线至少有一端是旅游景区(点),且定点定线定时运行。

非定线包车客运是指除定线旅游包车客运外的其他包车客运。

定线旅游包车客运按照班车客运管理,由《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做具体规定。

第五条按照经营区域的不同,包车客运分为县内、县际、市际、省际包车客运。

第六条包车客运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经济高效、安全便捷、节能环保的原则,科学发展,安全第一,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

包车客运企业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七条国家实行包车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和包车客运车辆星级评定制度,鼓励包车客运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止挂靠经营。

第八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包车客运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包车客运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包车客运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九条申请从事包车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1、客车技术条件:(1)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2)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3)技术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 )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4 )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 )规定的中级以上;(5)尾气排放量应符合国川及以上标准,车辆燃料消耗限值符合《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的要求》;(6)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

2 、车辆数量和经营范围要求:1)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企业,应当自有中高级包车客运车辆50 辆以上、客位1500 个以上,其中高级客车不少于30 辆、客位900 个以上;(2)经营市际包车客运的企业,应当自有包车客运车辆30 辆以上、客位900个以上,其中高级客车不少于20 辆、客位600 个以上;(3)经营县际、县内包车客运的企业,应当自有中高级包车客运车辆10 辆以上、客位200 个以上。

(二)从事包车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2 、年龄不超过55周岁;3、3 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4、经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而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

本规定所称交通责任事故,是指驾驶人员负同等或者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三)经营场所条件:1、包车客运企业应拥有或租用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坚实平整的停车场所,其面积不少于实有车辆或承诺投入车辆投影面积的1.5 倍;2、包车客运企业应具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行政办公、驾驶人安全教育、车辆日常维护、车辆动态监控的固定场所和设施、设备。

(四)安全管理条件:包车客运企业应制定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基础保障、管理职责、驾驶人管理、车辆管理、动态监控、运输组织、操作规程、目标考核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十条申请从事包车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一)从事县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县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其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从事市际、省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申请从事包车客运经营和申请新增包车客运运力同时进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1 、《道路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包车运力申请表》(见附件);2、企业章程文本;3、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4、可行性分析报告,包括对现有包车客运市场供求状况,经营情况等方面进行详细和有说服力的分析等;5、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6、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

若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7、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 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8、经营及服务质量承诺书。

9、行政办公、驾驶人安全教育、车辆日常维护、车辆动态监控的固定场所、停车场所属证明和示意图,若租赁需提供一年以上租赁合同。

第十二条已获得相应包车客运经营许可的企业,申请新增包车运力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1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2 、与所申请包车客运类型相适应的企业自有营运客车的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3 、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

若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4 、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 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5 、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第十三条包车客运实行宏观调控发展规划和年度运力投放计划制度。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许可权限,考虑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旅游业发展水平、包车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等因素,制定包车客运发展规划或年度运力投放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包车客运运力投放实行行政许可制度,鼓励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采用经营权招标投标方式投放包车客运运力。

第十四条包车客运实行经营期限管理,经营期限为4-8 年,具体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确定。

经营期限内车辆报废不更新,经营期限到期后经营权自然终止。

第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以及本办法规范的许可条件、程序、时限对包车客运进行行政许可。

第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包车客运经营及新增包车客运运力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包车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经营主体、经营范围、新增运力数量及车辆要求、运力经营期限、车辆投放期限(180 天);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预许可证》(经营期限为180 天),并告知被许可人所在地道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新增包车客运运力申路运输管理机构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包车客运新增运力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经营主体、经营范围、运力数量及车辆要求、经营期限、车辆投放期限(180 天),并告知被许可人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十七条包车客运企业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核实包车客运企业在180 天内履行投放承诺且车辆符合许可要求的,应当为投入运输的客车配发《道路运输证》、《包车客运经营许可证明》(见附件)和包车客运标志牌(见附件),并将《道路运输经营预许可证》换发为正式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第十九条包车客运企业在经营期限内要求运营车辆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 日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并在终止经营后10 日内,将相关的《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包车客运标志牌交回原发放机关。

第二十条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形式投资包车客运经营的,应当同时遵守《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

第三章车辆管理第二十一条包车客运企业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维护,确保车辆技术状况完好。

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一级标准的,不得从事包车客运经营活动。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包车客运车辆进行审验。

审验内容应包括:(一)车辆违章记录;(二)车辆技术档案;(三)车辆结构、尺寸变动情况;(四)按规定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情况;(五)包车客运经营者按规定为包车客运车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

审验符合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路运输证》审验记录栏中注明;不符合车辆技术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不符合开业要求的,应当重新核定企业的经营范围。

第二十三条包车客运车辆车容车貌应符合《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2001)规定的整车装备与外观检测项目的相关标准要求。

第二十四条禁止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拼装的、检测不合格的客车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包车客运经营。

第二十五条鼓励使用配置下置行李舱的客车从事道路客运。

第二十六条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 和交通部颁布的《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规则》的要求实施。

第四章经营管理第二十七条包车客运企业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包车客运经营活动。

包车客运运营线路的一端必须在车籍所在地。

车籍所在地原则上为设区市所辖范围、条件成熟的可设为省、自治区或直辖市所辖范围,具体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规定。

不得超越许可经营范围从事包车客运经营活动,不得转让或变相转让包车客运经营权。

第二十八条包车客运经营须凭有效的《道路运输证》、包车客运标志牌、《包车客运许可证明》等营运标志标识和包车合同(协议) ,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运行,不得擅自变更。

第二十九条包车客运经营不得从事班车客运业务,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协议)以外的旅客乘车。

第三十条包车客运企业应当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所聘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派遣,保障从业人员享受各种法定权益。

第三十一条包车客运企业应当制定突发公共事件的道路运输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包车客运企业应当服从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

第三十二条包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对运营车辆和驾驶员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调度,制定完善的服务标准、应急预案,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包车客运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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