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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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嘉定区水务局关于开展2024年区级重点监控用水单位节约用水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嘉定区水务局关于开展2024年区级重点监控用水单位节约用水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嘉定区水务局关于开展2024年区级重点监控用水单位节约用水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嘉定区水务局•【公布日期】2024.04.15•【字号】嘉水务〔2024〕60号•【施行日期】2024.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嘉定区水务局关于开展2024年区级重点监控用水单位节约用水工作的通知各供水企业,相关单位: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按照国家和本市节水行动方案,积极树立“节水即减污、节水即降碳”的新发展理念,贯彻落实《节约用水条例》,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和完善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的通知》(办节约〔2019〕151号)要求,嘉定区水务局对2024年区级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予以更新,并就节约用水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总体原则区级重点监控用水单位作为大用水户是重要的用水单元,做好节水工作意义重大。

嘉定区水务局以强化区级重点监控用水单位节水管理为重点,进一步提高用水效率和节水水平,为促进城市绿色发展,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提供支撑。

二、管理范围区级重点监控用水单位是指本区年用水量30-50万立方米的用水单位。

根据2023年全年用水情况统计,嘉定区水务局将2023年自来水年用水量30-50万立方米的用水单位纳入区级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附件1),名录根据每年用水量变化动态调整。

嘉定区计划用水办公室落实具体管理工作。

三、工作要求(一)实行“一企一策”管理各区级重点监控用水单位需根据《上海市水资源管理若干规定》的规定,每五年开展水平衡测试,因地制宜开展雨水、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利用,积极推动污水资源化利用,开展企业用水审计、水效对标和节水改造,加强工业废水处理后回用,推进企业内部工业用水循环利用,提高重复利用率。

区水务局将强化用水定额管理,促使用水单位严格按照行业定额标准进行对标整改和提升,促进单位用水单耗稳步下降。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23.01.11•【字号】沪发改规范〔2023〕1号•【施行日期】2023.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城镇供水价格管理,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供水事业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2021年第46号令)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上海市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水务局2023年1月1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价制定和调整第三章水价分类及计价方式第四章定调价程序和信息公开第五章水价执行与监督第六章规范收费行为第七章附则上海市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镇供水价格管理,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供水事业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根据《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2021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第46号令),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制定或者调整城镇供水价格行为。

第三条城镇供水价格是指城镇公共供水企业(以下称供水企业)通过一定的工程设施,将地表水、地下水进行必要的净化、消毒处理、输送,使水质水压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后供给用户使用的水价格。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价格主管部门)是城镇供水价格的主管部门。

市、区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做好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镇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具体定价权限和范围按《上海市定价目录》的规定执行。

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2021修正)

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2021修正)

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2021修正)【发文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5届〕第92号【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0.28【实施日期】2021.1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1996年6月21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10月10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6年6月22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0年9月17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7年12月28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0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等9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21年10月28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六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供水水源管理第三章供水工程建设第四章供水设施保护第五章供水用水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供水管理,维护供水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保障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建设用水,发展供水事业,根据有关法律和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供水,是指原水供水、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供水、用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上海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是本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市水务局所属的上海市水务行政执法总队(以下简称市水务执法总队)具体负责本市供水的监督检查工作,并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上海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上海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上海节约用水管理办法上海作为中国经济领先的城市之一,水资源是该城市发展的重点。

上海有效地管理用水,保障城市的水资源供应已成为城市发展的必然要求。

为此,上海制定了《上海节约用水管理办法》来进一步推动节约用水工作,实现节约用水和科学用水的目标。

一、管理范围该办法适用于所有在上海市境内从事生产、服务、建设、经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二、目标任务该办法的目标任务是从节约用水、保障用水质量、推广节水技术、加强水资源管理等方面推动水资源的有效利用,实现科学用水和节约用水的目标。

三、管理原则该办法明确了以下管理原则:(1)加强水资源管理,建立用水管理制度;(2)强化节水技术推广,提高用水科学效益;(3)建立加强用水监测、评价、考核机制;(4)严防用水浪费。

四、节水技术应用该办法鼓励和支持生产、建设和服务等领域的节水技术创新和推广应用,实现节能减排和节约用水的目标。

同时,鼓励制定和实施节水标准,并逐步实现国家的要求。

五、水资源管理该办法在水资源管理方面加强了对水质水量的监测、考核和管理。

同时,计划逐步完善水资源的收集、处理、利用和保护机制,防止浪费、污染和过度开发。

六、用水管理在用水管理方面,该办法规定了从计量建设、目标考核、突出节水、减少浪费等方面加强对用水的管理。

同时,鼓励建立节水奖励机制。

七、违法行为和处罚该办法对违反节约用水规定的行为和相应的处罚予以了明确规定,包括罚款、责令改正和行政拘留等。

同时,对于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该办法旨在规范上海市的用水管理,推广科学用水和节约用水的理念,从而实现可持续的水资源利用。

上海市节水规范

上海市节水规范

上海市节约用水“三同时、四到位”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本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上海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实行建设项目节水措施“三同时、四到位”的制度。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包括技术改造项目),应当采用节约用水的先进技术、工艺、设备,选用和建设节约用水设施(以下简称节水设施),降低水的消耗,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月用水量5000立方米(含5000立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除机关、事业、团体、普通中小学。

部队和民政福利机构以外),必须落实节水设施建设的“三同时、四到位”。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一三同时”是指节水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本办法所称“四到位”是指用水单位要做到用水计划到位、节水目标到位、节水措施到位、管水制度到位。

第四条(管理部门)上海市水务局是本市节约用水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其所属的上海市给水管理处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上海市计划用水办公室(与上海市给水管理处合署)和区(县)计划用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计划用水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建设项目节水措施“三同时、四到位”制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项目评估)对建设项目的用水、节水方案应当进行汗估。

评估工作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承担。

评估人员由有关方面专家和相关部门代表组成。

第六条(项目审核程序)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四到位”的审核程序如下:(一)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当附具节水设施建设方案,并报计划用水管理部门备案;(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必须有独立的“节水设施设计” 的篇章,其中包括设计依据、所采用的节水设施及其预期效果。

建设单位应当将节水设施的设计篇章、节水设施评估报告报送计划用水管理部门。

计划用水管理部门应当在15日内对节水设施的设计进行审核,并作出书面答复;(三)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节水设施的设计进行施工,保证、节水设施的施工质量。

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上海在行动!——以节水减排为重点,加快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上海在行动!——以节水减排为重点,加快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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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 “ 十一五 ”上海市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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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水务局

上海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简版

上海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简版

上海节约用水管理办法上海节约用水管理办法1. 引言上海市作为中国人口密集的大都市,水资源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合理高效地利用水资源已成为当务之急。

为了解决用水问题,上海市制定了一系列的节约用水管理办法,以提高用水效率,保护水资源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2. 水资源调查和监测为了全面了解和掌握上海市的水资源状况,市政府成立了水资源调查和监测机构。

该机构负责收集、分析和发布相关数据,监测水资源的变化和利用情况,为制定合理的用水管理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3. 水资源配额管理上海市根据不同行业和用途,对水资源实行配额管理。

各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必须按照配额使用水资源,超过配额部分需支付超额水费。

同时,市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采取节水措施,采用水资源利用率较高的设备和技术。

4. 城市景观绿化用水管理上海市鼓励城市景观绿化的发展,但也要求合理利用水资源。

市政府制定了对城市景观绿化的用水管理办法,规定了绿化用水的限额和要求。

同时,推广使用节水灌溉技术和设备,提高景观绿化的水资源利用效率。

5. 工业用水管理上海市加强对工业用水的管理,推行水资源利用效率评估制度,对高耗水行业进行限水措施。

同时,鼓励工业企业采用循环利用水、雨水收集利用等技术手段,减少对自来水的依赖。

6. 建筑节水管理为了提高建筑的节水性能,上海市制定了建筑节水管理办法。

对于新建建筑和翻修建筑,要求采用节水型设备,如节水龙头、节水马桶等。

同时,鼓励居民使用低流量水龙头和太阳能热水器,减少用水量。

7. 居民用水管理上海市实行居民用水分阶梯水价制度,以鼓励居民节约用水。

按照用水量分层次设定不同的水价,用水量超过一定标准的居民需支付更高的水费。

同时,鼓励居民采取节水措施,积极参与节水宣传教育活动。

8. 水资源保护与治理上海市积极开展水资源保护和治理工作,建立水资源保护区,加强对水源地的保护。

定期开展水质监测和水环境治理,减少水污染,提高水资源的质量和可持续利用能力。

9. 监督与评估上海市建立了用水管理的监督与评估机制,定期对各行业、单位和个人的用水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上海市节约用水“三同时、四到位”管理规定

上海市节约用水“三同时、四到位”管理规定

上海市节约用水“三同时、四到位”管理规定索取号: AB9020104-2004-198 信息明细属性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本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上海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实行建设项目节水措施“三同时、四到位”的制度。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包括技术改造项目),应当采用节约用水的先进技术、工艺、设备,选用和建设节约用水设施(以下简称节水设施),降低水的消耗,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月用水量5000立方米(含5000立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除机关、事业、团体、普通中小学。

部队和民政福利机构以外),必须落实节水设施建设的“三同时、四到位”。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一三同时”是指节水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本办法所称“四到位”是指用水单位要做到用水计划到位、节水目标到位、节水措施到位、管水制度到位。

第四条(管理部门)上海市水务局是本市节约用水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其所属的上海市给水管理处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上海市计划用水办公室(与上海市给水管理处合署)和区(县)计划用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计划用水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建设项目节水措施“三同时、四到位”制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项目评估)对建设项目的用水、节水方案应当进行汗估。

评估工作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承担。

评估人员由有关方面专家和相关部门代表组成。

第六条(项目审核程序)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四到位”的审核程序如下:(一)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当附具节水设施建设方案,并报计划用水管理部门备案;(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必须有独立的“节水设施设计”的篇章,其中包括设计依据、所采用的节水设施及其预期效果。

建设单位应当将节水设施的设计篇章、节水设施评估报告报送计划用水管理部门。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组织申报2024年节水减排专项扶持项目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组织申报2024年节水减排专项扶持项目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组织申报2024年节水减排专项扶持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24.09.13•【字号】沪水务〔2024〕395号•【施行日期】2024.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水务局关于组织申报2024年节水减排专项扶持项目的通知沪水务〔2024〕395号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上海化工区管委会,各区水务局、各用水企业(单位):根据市水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联合印发的《上海市节水减排专项扶持办法》(沪水务〔2024〕369号,以下简称《扶持办法》,参见附件1)要求,为做好2024年节水减排专项扶持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范围根据《扶持办法》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此次申报主要围绕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8月30日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利用区级财政资金、自筹资金实施的节水技术改造、污水资源化利用和雨水等非常规水源利用等相关项目。

项目资金全部来自中央、市级财政的项目不予扶持,项目资金包括中央、市级财政、区级财政和自筹的项目对区级财政和自筹资金部分予以扶持。

节水技术改造项目范围包括与节约用水相关的固定资产建设,包括配套管网、水表购置、水处理设备、用水器具、工艺改造配套设施等(不含厂房改造、环保设施等)。

污水资源化利用项目范围包括管道工程、泵房建设、水处理设备购置、机电设备安装及其他配套设施。

雨水等非常规水源利用项目范围包括配套管道工程、水处理设备购置、蓄水池建设、高效喷(滴)灌设备购置及其他配套设施。

二、扶持方式和标准扶持金额不超过项目投资金额(与节水相关的投资)的50%。

年节水量应按照国家标准《项目节水量计算导则》(GB/T 34148-2017)计算。

(一)节水技术改造项目对年节水量5万立方米以上的节水技术改造项目,按照9元/立方米的标准给予扶持。

(二)污水资源化利用项目年利用量5万立方米及以上的污水资源化利用项目,其中用于工业直流冷却使用的,年节水量按利用量的1%折算,按照1.5元/立方米的标准给予扶持;用于其他工业生产用水或城乡公共设施用水的项目,按照3元/立方米的标准给予扶持;用于河湖湿地生态补水的,按照0.1元/立方米的标准给予扶持。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号——上海市水资源管理若干规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号——上海市水资源管理若干规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号——上海市水资源管理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11.23•【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号《上海市水资源管理若干规定》已由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于2017年11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11月23日上海市水资源管理若干规定(2017年11月23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严格保护、节约、合理开发和利用水资源,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和促进本市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的保护、利用,以及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安全等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制度、用水效率控制制度、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保证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第三条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以下简称市水务局执法总队)按照本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区水务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水资源管理和监督工作。

本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环保、经济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农业、教育、绿化市容、林业、机关事务、卫生计生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资源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严格规划管理和水资源论证,相关规划的编制、重大项目的布局要与当地水资源的承载能力相适应。

在工业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时,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进行水资源论证。

(上海市)上海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2016

(上海市)上海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2016

上海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1994年6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修正,根据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32件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节约用水工作的管理,根据《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中有关节约用水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以下简称区域)内节约用水工作的管理。

凡自来水供水管网到达区域内的用水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政府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责成有关部门在制定本行政区域供水发展规划的同时制定节约用水规划;根据节约用水规划制定年度节约用水计划;对节约用水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条(主管部门及其职责分工)上海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是本市节约用水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供水管理处(与市计划用水办公室合署)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市属供水企业自来水管网到达区域内节约用水工作的管理,由市供水管理处负责;县(区)供水企业自来水管网到达区域内节约用水工作的管理,由县(区)计划用水主管部门负责。

县(区)计划用水主管部门业务上受市水务局领导。

灌溉、排涝、农业生产的节约用水工作的管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管理原则及基金用途)本市实行节约用水。

本市设立节约用水科技发展基金,专项用于节约用水技术的研究,节约用水设备、设施、器具的研制和开发,以及节约用水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

第六条(用水定额)市水务局应当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行业综合用水和单项用水的定额。

(上海市)上海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2016

(上海市)上海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2016

上海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1994年6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修正,根据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32件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节约用水工作的管理,根据《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中有关节约用水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以下简称区域)内节约用水工作的管理。

凡自来水供水管网到达区域内的用水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政府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责成有关部门在制定本行政区域供水发展规划的同时制定节约用水规划;根据节约用水规划制定年度节约用水计划;对节约用水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条(主管部门及其职责分工)上海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是本市节约用水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供水管理处(与市计划用水办公室合署)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市属供水企业自来水管网到达区域内节约用水工作的管理,由市供水管理处负责;县(区)供水企业自来水管网到达区域内节约用水工作的管理,由县(区)计划用水主管部门负责。

县(区)计划用水主管部门业务上受市水务局领导。

灌溉、排涝、农业生产的节约用水工作的管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管理原则及基金用途)本市实行节约用水。

本市设立节约用水科技发展基金,专项用于节约用水技术的研究,节约用水设备、设施、器具的研制和开发,以及节约用水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

第六条(用水定额)市水务局应当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行业综合用水和单项用水的定额。

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

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

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1996年6月21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供水管理,维护供水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保障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建设用水,发展供水事业,根据有关法律和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供水,是指原水供水、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供水、用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上海市公用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公用局)是本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其所属的上海市给水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给水处)负责对本市供水行业实施日常的监督和管理,并实施本条例规定范围内的行政处罚。

各县和浦东新区、宝山区、闵行区、嘉定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县(区)供水范围内的供水管理,业务上受市公用局领导。

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市公用局应当根据本市城市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编制全市供水发展规划,经市城市规划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六条本市供水工作实行开发水源与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保障供水与确保水质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本市实行有利于供水事业科技进步的政策,鼓励供水和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改善水质,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第八条对在本市供水、节约用水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章供水水源管理第九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城市规划、水利、地质矿产、公用事业、环境保护部门编制本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

第十条编制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的基本原则:(一)符合本市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综合规划的要求,并与水长期供求计划相协调;(二)优先利用地表水,严格控制和合理开采地下水;(三)优先保证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他建设用水。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1年修正)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1年修正)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1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1.12.22•【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3号•【施行日期】1993.0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1992年10月17日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8月13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的《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0年9月17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17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1年12月22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12月22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3号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

在本市范围内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必须遵守本办法。

海水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市范围内的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中的水归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第四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各项事业,保护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水务监督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水务监督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水务监督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24.05.06•【字号】沪水务〔2024〕204号•【施行日期】2024.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水务监督工作要点的通知沪水务〔2024〕204号各区水务局,局属相关单位、局机关相关处室: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上海重要讲话精神以及全国水利工作会议精神,强化本市水务行业监督管理,充分发挥水务监督效能,我局制定《2024年上海市水务监督工作要点》,请各单位、部门遵照执行,并按照年度工作要点制定工作计划,严格按照计划事项开展工作,各区需结合实际制定年度督查检查任务计划,并报我局备案。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2024年5月6日附件12024年上海市水务监督工作要点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按照水利部、市委、市政府年度相关工作的决策部署,聚焦水务行业重点任务和重点领域,紧盯短板弱项和风险隐患,着力提升本市水务监督效能,制定2024年度工作要点。

一、主要监督事项(一)水环境监督检查1.重点事项专项监督检查跟踪督办市委市政府领导关于河湖管理保护工作批示指示的推进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新一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的涉水问题和2023年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2024年上海市生态环境警示片披露的涉水问题整改工作的开展情况。

(综合督导处、市水利管理事务中心、市排水管理事务中心、市水务局执法总队等牵头落实)2.截污控污综合整治情况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各区重点问题区域雨污混接普查及整治工作,排水用户外部核查及整治工作等推进情况;飞行检测本市城镇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污泥泥质、厂界大气污染物控制、厂界噪声控制情况。

(综合督导处、市排水管理事务中心、市水利管理事务中心、市水务局执法总队牵头落实)3.河湖岸线及河湖面积管控情况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各区河湖遥感图斑疑似问题复核整改工作;监督检查各区河湖“清四乱”工作开展情况;监督检查河湖面积管控及违法填河整改情况;对2023年以来已批复的填堵河道行政许可开展批后监管,抽查复核相关区承办批复的“填堵河道的审批”批后监管情况;对在建涉河建设项目进行专项检查,重点检查未批先建、违规审批、不按审批要求实施、影响防洪安全等问题。

上海市计划用水管理办法

上海市计划用水管理办法

上海市计划用水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5.12.09•【字号】•【施行日期】1986.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上海市计划用水管理办法(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九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开展城市节约用水的通知》和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使用城市自来水的一切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联户或个体户,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上海市公用事业管理局统一管理本市的计划用水工作,具体业务由上海市自来水公司办理。

各计划用水单位下一年度分月计划用水量,由上海市自来水公司根据不同时期自来水供需平衡的要求,在每年年底前核定,通过各主管局或主管公司下达给其所属单位;无主管部门的计划用水户由上海市自来水公司直接下达计划用水量。

第四条各计划用水单位都要指定有关部门或专人做好用水的定额管理和节约工作,应在抓好生产的同时,不断改革工艺设备,大力降低用水消耗,提高重复用水率,达到合理用水和节约用水的目的。

第五条上海市自来水公司对计进用水单位超计划用水量,除按规定标准收取水费外,按下列规定加收超计划用水费:(一)一切企业、联户或个体户以及月用水量在五百吨以上(含五百吨)的其他计划用水单位,按规定标准水价十倍加收费用。

(二)月用水量五百吨以下的非企业单位,按下列累进率加收费用:超计划百分之五以内(含百分之五)的,按规定标准水价一倍加收费用;超计划百分之五以上至百分之十(含右分之十)的,按规定标准水价二倍加收费用;超计划百分之十以上至百分之十五(含百分之十五)的,按规定标准水价三倍加收费用;超计划百分之十五以上的,依次类推,但累进加收费用最多不超过十倍。

超计划用水加收的水费,应从用水单位的税后留利或预算包干的节余经费中支出,不得纳入成本。

第六条超计划用水单位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超计划用水量。

对措施不力,无正当理由连续超用三个月以上的计划用水单位,上海市自来水公司可限制其进水能力。

上海节水行动实施方案

上海节水行动实施方案

上海节水行动实施方案
上海市是我国经济最发达的城市之一,但也面临着严重的水资源短缺问题。


了有效解决这一难题,上海市政府制定了《上海市节水行动实施方案》,旨在全面推进节水工作,保障城市可持续发展。

首先,上海市将加强水资源管理,建立健全水资源监测和调度机制,实施严格
的水资源利用管理制度,加强对水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同时,加大水资源的开发和补给力度,提高城市供水能力,确保城市居民的正常用水需求。

其次,上海市将大力推进工业、农业和生活用水的节约利用。

在工业领域,将
推广先进的水资源利用技术,提高工业用水效率,减少水资源浪费。

在农业领域,将推动农田水利建设,提高农业用水效率,推广节水灌溉技术,减少农业用水浪费。

在生活用水方面,将加强居民节水意识的宣传教育,推广节水家电和设施,鼓励居民节约用水,减少生活用水浪费。

此外,上海市还将加强水环境保护工作,完善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提高污水处
理率,减少污水排放对水环境的影响。

同时,加强水体保护和水生态修复,保障城市水环境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最后,上海市将加强水资源管理和节约利用的监督和考核,建立健全水资源管
理和节水工作的长效机制,推动全社会形成节约用水的良好风气,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总之,《上海市节水行动实施方案》是上海市政府为解决水资源短缺问题而制
定的一项重要举措,将有力推动上海市水资源管理和节约利用工作的深入开展,为上海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实的水资源保障。

我们期待着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上海市的水资源短缺问题将得到有效解决,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将迎来更加美好的未来。

上海市节约用水“三同时、四到位”管理规定

上海市节约用水“三同时、四到位”管理规定

上海市节约用水“三同时、四到位”管理规定[ 文章来源;中国水工业网发表时间:2010-12-29 10:14:39 ] 喜欢本文,那就收藏到:索取号: AB9020104-2004-198 信息明细属性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本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上海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实行建设项目节水措施“三同时、四到位”的制度。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包括技术改造项目),应当采用节约用水的先进技术、工艺、设备,选用和建设节约用水设施(以下简称节水设施),降低水的消耗,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月用水量5000立方米(含5000立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除机关、事业、团体、普通中小学。

部队和民政福利机构以外),必须落实节水设施建设的“三同时、四到位”。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一三同时”是指节水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本办法所称“四到位”是指用水单位要做到用水计划到位、节水目标到位、节水措施到位、管水制度到位。

第四条(管理部门)上海市水务局是本市节约用水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其所属的上海市给水管理处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上海市计划用水办公室(与上海市给水管理处合署)和区(县)计划用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计划用水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建设项目节水措施“三同时、四到位”制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项目评估)对建设项目的用水、节水方案应当进行汗估。

评估工作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承担。

评估人员由有关方面专家和相关部门代表组成。

第六条(项目审核程序)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四到位”的审核程序如下:(一)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当附具节水设施建设方案,并报计划用水管理部门备案;(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必须有独立的“节水设施设计”的篇章,其中包括设计依据、所采用的节水设施及其预期效果。

上海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2004年修正)

上海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2004年修正)

上海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200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6.24•【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施行日期】1994.08.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上海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1994年6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69号令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4号令发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消火栓管理办法〉等63件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6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4年6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32件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节约用水工作的管理,根据《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中有关节约用水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以下简称区域)内节约用水工作的管理。

凡自来水供水管网到达区域内的用水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政府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责成有关部门在制定本行政区域供水发展规划的同时制定节约用水规划;根据节约用水规划制定年度节约用水计划;对节约用水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条(主管部门及其职责分工)上海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是本市节约用水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给水管理处(与市计划用水办公室合署)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市属供水企业自来水管网到达区域内节约用水工作的管理,由市给水管理处负责;县(区)供水企业自来水管网到达区域内节约用水工作的管理,由县(区)计划用水主管部门负责。

县(区)计划用水主管部门业务上受市水务局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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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1994年6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修正,根据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32件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节约用水工作的管理,根据《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中有关节约用水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以下简称区域)内节约用水工作的管理。

凡自来水供水管网到达区域内的用水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政府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责成有关部门在制定本行政区域供水发展规划的同时制定节约用水规划;根据节约用水规划制定年度节约用水计划;对节约用水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条(主管部门及其职责分工)
上海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是本市节约用水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供水管理处(与市计划用水办公室合署)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市属供水企业自来水管网到达区域内节约用水工作的管理,由市供水管理处负责;县(区)供水企业自来水管网到达区域内节约用水工作的管理,由县(区)计划用水主管部门负责。

县(区)计划用水主管部门业务上受市水务局领导。

灌溉、排涝、农业生产的节约用水工作的管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管理原则及基金用途)
本市实行节约用水。

本市设立节约用水科技发展基金,专项用于节约用水技术的研究,节约用水设备、设施、器具的研制和开发,以及节约用水先进技术的推
广应用。

第六条(用水定额)
市水务局应当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行业综合用水和单项用水的定额。

第七条(用水计划指标)
市水务局和县(区)计划用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管理职责以及不同时期供水平衡的要求,在当年年底前核定并下达各用水单位下一年的年度和月度用水计划指标。

用水计划指标的执行情况按月考核。

在用水单位水的重复利用率、用水单耗达到规定的行业指标的情况下,因生产经营发展需要合理增加用水计划指标的,经市水务局或者县(区)计划用水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增加用水计划指标。

第八条(转供水管理)
各用水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用水计划指标,禁止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水。

第九条(用水单位用水管理)
各用水单位应当按规定安装计量水表。

第十条(居民住宅用水管理)
新建的居民住宅应当安装分户计量水表。

用水单位不得对居民生活用水实行包费制。

第十一条(临时限制措施)
在用水需求量超过供水能力时,经市或者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市供水管理处或者县(区)计划用水主管部门可以对部分用水单位采取临时限制用水措施,用于确保居民生活用水。

第十二条(节约用水措施)
用水单位应当把节约用水措施纳入企业技术改造计划。

鼓励单位之间串联使用回用水,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但不得直接排放间接冷却水。

第十三条(节水设施的建设)
用水单位实施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包括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应当建设相应的节约用水设施(以下简称节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市水务局或者县(区)计划用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月均用水量5000立方米以上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负责审核设计方案。

第十四条(节水设备的使用)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选用节水型的用水设备(含冷却塔)、器具,安装节水、防溢装置。

拥有50辆以上机动车且集中停放的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循环用水的节水洗车设备。

新建房屋必须安装质量符合国家标准的节水型便器水箱和配件;已建房屋原安装使用的便器水箱和配件,凡属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知淘汰的,应当逐步更换。

第十五条(节水设备的管理)
供水企业、房屋管理组织应当加强对供水设备、设施(含屋顶水箱,下同)、器具的管理、维修和保养,降低流失率。

发现供水设备、设施、器具漏水或者接到漏水报告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赶赴现场处理。

第十六条(专用托收协议书)
用水单位应当与市供水管理处或者县(区)计划用水主管部门签订《专用托收协议书》。

第十七条(加价水费)
用水单位超计划用水的,市供水管理处或者县(区)计划用水主管部门应当通知其采取措施,降低超计划用水量。

超计划用水部分除按现行水价收取水费外,另按现行水价的2倍收取加价水费。

用水单位无正
当理由连续2个月以上超计划用水的,加倍收取加价水费,但最高不超过10倍。

加价水费由市供水管理处和县(区)计划用水主管部门收取,并按规定解缴,专项用于自来水设施和管网的建设。

其中,收入总额的1%作为节约用水科技发展基金;其余部分中的20%留给市供水管理处和县(区)计划用水主管部门,专项用于节约用水管理和节约用水的技术培训等。

第十八条(行政处理)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用水单位,由市水务局或者县(区)计划用水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转供公共供水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转供水水费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规定安装计量水表或者未建立、健全用水管理制度和统计台帐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扣减30%以下用水计划指标。

(三)未按规定进行水量平衡测试的,扣减30%以下用水计划指标。

(四)对居民生活用水实行包费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的,扣减30%以下用水计划指标。

(五)直接排放间接冷却水的,按排放的水量收取现行水价5倍的加价水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扣减30%以下用水计划指标。

(六)实施建设项目未按规定建设相应的节约用水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建设的,扣减30%以下用水计划指标。

(七)未按规定选用节水型的用水设备(含冷却塔)、器具或者未安装节水、防溢装置及节水洗车设备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新建房屋的所有人未按规定安装节水型便器水箱或者配件的,责令限期更换,并按每套便器水箱或者配件处以100元以下罚款。

(九)供水企业、房屋管理组织在发现供水设备、设施、器具漏水或者接到漏水报告后,未在规定时限内赶赴现场处理的,按测算的漏水量收取现行水价5倍的加价水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加倍征收加价水费。

第十九条(执行公务)
市水务局、市供水管理处和县(区)计划用水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统一制发的执法证件。

第二十条(处罚程序)
市水务局和县(区)计划用水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款,应当开具由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财物收据。

罚款按规定上缴国库。

第二十一条(缴纳加价水费的义务)
加价水费应当按市供水管理处或者县(区)计划用水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缴纳;逾期缴纳的,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第二十二条(行政补救)
当事人对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
市水务局、市供水管理处和县(区)计划用水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秉公执法。

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主管机关应当给
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限定词的解释)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第二十五条(应用解释机关)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施行日期和废止事项)
本办法自1994年8月1日起施行。

1985年12月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上海市计划用水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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