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盗窃赃物量刑标准是什么
盗窃罪的数额认定标准
盗窃罪的数额认定标准盗窃罪是指犯罪行为人未经被盗物品所属者同意,盗取其财物而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其在刑法中也被明确规定,属于刑事犯罪行为之一。
盗窃罪的数额认定是指在判断犯罪主体的盗窃行为是否犯有罪时,以何种标准衡量,判断其是否构成犯罪的重要认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盗窃罪的具体规定,盗窃罪的数额认定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以被盗收物品的价值作为数额认定标准。
根据《刑法》的规定,当被盗物品的价值不足1500元时,即构成轻微盗窃罪,当被盗物品的价值在1500元至3万元之间时,即构成盗窃罪,当被盗物品的价值超过3万元时,即构成重大盗窃罪。
其次,以犯罪手段或者犯罪情节作为数额认定标准。
根据《刑法》的规定,当犯罪人采取以暴力、胁迫、恐吓等犯罪手段从事盗窃行为,并获得一定的财务利益时,即构成重大盗窃罪;当犯罪人在一定的社会状况下对他人财物进行盗取,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时,即构成盗窃罪;当犯罪人以轻率冒险的手段对他人财物进行盗取时,即构成轻微盗窃罪。
再次,以损失程度来作为数额认定标准。
根据《刑法》的规定,当被盗物品的损失不超过1000元时,即构成轻微盗窃罪,当被盗物品的损失在1000元至2万元之间时,即构成盗窃罪,当被盗物品的损失超过2万元时,即构成重大盗窃罪。
此外,以盗窃行为的次数作为数额认定标准也是可以接受的。
根据《刑法》的规定,当犯罪人多次从事盗窃行为时,其数额认定标准会随着犯罪次数的增加而发生变化。
如果犯罪人仅仅限于一次盗窃行为,则其所获得财物不超过1500元时,即构成轻微盗窃罪;如果犯罪人多次从事盗窃行为,其每次盗窃行为所获得财物的价值不超过1500元的,即构成盗窃罪。
以上就是盗窃罪的数额认定标准,即以被盗收物品的价值、犯罪手段或者情节、损失程度及盗窃行为的次数来作为盗窃罪的数额认定标准。
在判断犯罪主体是否构成犯罪时,法院应当以上述标准为依据,综合考虑,确定犯罪主体是否犯有这一罪行。
总之,盗窃罪的数额认定标准是盗窃罪的重要认定依据,法院在判断是否构成犯罪时,应当充分考虑有关的因素,准确的划分犯罪的等级,以便于实施有效的刑事司法,为社会提供有效的法律保护。
严静收购赃物案
严静收购赃物案——推定规则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两罪存疑”案件的处理一、基本案情被告人严静,女,1976年4月2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广东省深圳市君汇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工作。
因涉嫌犯收购赃物罪,于2002年4月4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取保候审,2003年4月4日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严静犯收购赃物罪,向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支持公诉的证据有:1.被告人的供述,严静被取保候审后,在公安机关共作过5次讯问笔录,内容基本一致,均证实该桑塔纳2000型轿车系其从他人处购得,未办理任何过户手续,且事后无法与卖车人取得联系。
2.报案陈述及赃车照片,证实严静驾驶的该桑塔纳2000型轿车系被盗赃车。
3.扣押物品清单,证实该桑塔纳2000型轿车系从严静处扣押。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02年3月29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严静驾驶一辆车牌号为A—R2882的桑塔纳2000型轿车,行至浦东新区杨高南路成山路路口时,因违章行为被民警拦阻并接受检查,验证时发现该车行驶证有伪造嫌疑,且车辆未经年审,后经网上查询,发现该车牌照属另一辆奥拓小客车,并据车架钢印查证该车系在本区南码头路1696弄49号被盗的车辆,失窃时间为2001年6月26日,民警遂将桑塔纳车扣押。
当日,严静谎称该车是从其丈夫的朋友处借得,并承诺将朋友带来讲清事实。
2002年4月3日,严静至公安机关供述:该车系其私下从他人处购得。
具体情况如下,2001年12月底某日下午,严静携带10万元现金至本市武宁路机动车交易市场,欲购买一辆二手桑塔纳轿车,恰逢一自称“刘峰”的中年男子向其兜售该车,双方经商讨以人民币8万元成交。
因严静提出要求试车,对方答应先预收5万元押金,试车完毕后支付余款并办理过户手续,“刘峰”遂将当场书写的收条一张和车辆行驶证交与严静。
后严静将车开至杨高南路一汽车修理厂,检验证实车辆性能良好。
盗窃罪立案标准与量刑标准
盗窃罪立案标准与量刑标准
盗窃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盗窃行为、盗窃数额和主观故意。
1.盗窃行为:盗窃行为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犯他人财物所有权
的行为。
只有具备这种行为,才能认定为盗窃罪。
2.盗窃数额:盗窃罪的数额标准是指被盗物品的价值。
根据法律规定,盗窃数额超过人民币三千元或者抢劫数额超过人民币五千元的,应认定为
盗窃罪或抢劫罪。
3.主观故意:主观故意是指行为人主观上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
致侵权行为,但仍然进行侵权行为的行为心理状态。
盗窃罪的量刑标准会根据被盗物品的价值和具体情节来确定。
通常情
况下,被盗物品的价值较高,情节严重,犯罪人有多次重复犯罪等因素,
都将导致判决的刑期较长。
同时,盗窃罪的判决也会考虑犯罪人的主动认罪、积极赔偿等情况予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刑罚。
(整理)盗窃罪立案 认定 量刑标准 处罚 司法解释
盗窃罪立案认定量刑标准处分司法解释盗窃罪定义: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屡次盗窃的行为。
是最古老的侵犯财产犯罪。
几乎与私有制的历史一样久远。
盗窃罪立案标准公安部关于修改盗窃案件立案统计方法的通知公安部1992年1月下发的《公安部关于修改盗窃案件立案统计方法的通知》对立案标准的规定:公安机关凡接到报警的盗窃案件,不管盗窃财物数额多少,均应受理、登记并认真查处。
其中到达当地规定的盗窃犯罪数额标准的,立为刑事案件;撬门破窗人室盗窃的,扒窃的,使用刀刃等工具或携带凶器盗窃的,不管盗窃财物数额多少,均立为刑事案件;明显是惯犯作案或一人屡次作案的,以及其他虽未到达规定的数额标准但情节或者后果比拟严重的,也立为刑事案件;其余作为治安案件查处,经过工作发现构成刑事案件的,应及时立为刑事案件。
盗窃数额在元以上的,或虽缺乏元但情节或后果严重的,立为重大案件;盗窃数额在0元以上的,或虽缺乏0元但情节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立为特大案件。
个人诈骗和抢夺公私财物的案件,参照上述立案标准执行。
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8年3月下发的《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对一般、重大、特大盗窃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五百元至二千元为起点。
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千元至二万元为起点。
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开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盗窃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分别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备案。
盗窃罪量刑标准一、盗窃数额较大,法定刑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盗窃罪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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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23最新销赃罪量刑标准
销赃罪改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量刑的标准是:
(一)行为人主观上是知道所处理的东西是犯罪所得的,但是还是做出了相应的行为;
(二)对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
所以就是主观上的故意加上客观上的处分行为构成了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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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小偷把赃物卖了怎么办
被偷的东西应当由司法机关收缴并退还于失主,如果买东西的人确不知情,可向小偷追偿。
东西如果已经灭失了,只能找偷东西的人作价赔偿了。
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
三、小偷偷东西被发现扔掉属于犯罪既遂吗
如果偷盗的财物达到数额较大的,就会构成盗窃罪既遂,而将财物还回去的,是属于投案自首的表现。
《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中止的概念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
犯罪中止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在犯罪预备阶段或者在实行行为还没有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放弃犯罪;二是在实行行为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如果已经着手盗窃被发现的,属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没有着手实施的,是犯罪预备,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了“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和量刑标准。
下面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该条款进行详细解读:一、构成要件该条规定了盗窃罪的四个构成要件:盗窃行为、财物、占有和非法占有。
具体而言,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占他人财物的行为。
财物是指一切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利。
占有是指能够支配该财物的实际控制力,而非所有权。
非法占有是指没有合法理由占有他人财物,不必是完全剥夺了原占有人的占有权。
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十分明确,容易被证明。
一旦证实了以上四个要素,即可认定被告人犯有盗窃罪。
二、量刑标准该条规定了盗窃罪的量刑标准。
根据犯罪情节和犯罪后果的轻重,法院可以判处盗窃罪的以下刑罚:1、情节较轻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2、情节较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可以并处罚金。
从刑罚的具体分配可以看出,刑法对情节较轻、较重和严重的盗窃案件量刑标准进行了区分,这是符合实践要求的。
三、关于抢劫罪与盗窃罪的区别抢劫罪和盗窃罪都属于财产犯罪,但两者存在较大的区别。
抢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在公共场所或者其他场所抢夺他人财物的行为。
而盗窃罪则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占他人财物的行为。
抢劫罪的构成要素比盗窃罪多了一个暴力或胁迫,且更具侵害性。
因此,抢劫罪的刑罚要重于盗窃罪,情节恶劣者可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
综上所述,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的盗窃罪构成要件和量刑标准都十分明确,有助于司法实践的进行。
同时,我们也应该注意抢劫罪与盗窃罪的明确区分,以便更好地适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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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赃物后又销售如何定罪-法律教育网此页面是否是列表页或首页?未找到合适正文内容。
收购赃物后又销售如何定罪-案情:2003年11月,陈某、石某从某机械厂盗窃价值人民币1080元的铸铁块,将这些铸铁以800元钱的价格卖给收废品的张某(张某知道这些铸铁是盗窃来的),张某又以930元钱的价格将铸铁卖给一铸件厂。
后三人均被抓获。
分歧意见:办案人员对陈某、石某构成盗窃罪无争议,但对张某如何定罪处罚有几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构成收购赃物罪。
张某明知这些铸铁是陈某、石某盗窃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收购赃物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构成销售赃物罪。
张某收购陈某、石某盗窃犯罪所得的赃物,并非自用,而是想通过出卖这些赃物而获得非法收入,出卖是其目的行为,一般而言,目的行为最能够反映犯罪本质,故应以销售赃物罪对张某定罪处罚。
第三种意见认为,张某构成收购、销售赃物罪。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所规定的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是选择性罪名,实施其中一个行为的,按该行为的性质定罪处罚,先后实施了上述四种行为的,定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
张某先后实施了收购、销售赃物的行为,应构成收购、销售赃物罪。
评析: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
理由如下:第一,赃物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赃物犯罪旨在帮助犯罪分子处理赃物,为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创造条件,严重妨害了司法机关追查、审判犯罪分子的正常活动。
因此,对赃物犯罪的认定,应当从赃物犯罪与本犯的关系,即赃物犯罪分子通过何种方式为本犯处理赃物提供了帮助着眼。
为本犯窝藏赃物的,定窝藏赃物罪;为本犯转移赃物的,定转移赃物罪,等等。
对于本案而言,张某收购赃物再卖出,赚取差价,其与本犯直接的关系,是其以从本犯手中收购赃物的方式帮助本犯处理了赃物,其收购后再销售赃物的行为并不直接反映与本犯的关系,因而无论行为人收购赃物后是否卖出,都应当认定为收购赃物罪。
有人援引刑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对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出售的,以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或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处罚。
盗窃被抓公安办案流程是什么样的?
盗窃被抓公安办案流程是什么样的?盗窃罪的办案流程从刑事诉讼程序上来讲,与其它的犯罪一样,都要经过四个过程: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开庭审理并判决,最后是刑罚的执行。
盗窃是一种非法占有他人财务的行为,盗窃数额在1000元以上就构成犯罪,需要负刑事责任。
那盗窃被抓公安办案流程是什么样的?它的量刑标准又是什么样的呢?小编将就以上问题为您作出解答,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一、盗窃罪的办案流程盗窃罪的办案流程从刑事诉讼程序上来讲,与其它的犯罪一样,都要经过四个过程: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开庭审理并判决,最后是刑罚的执行。
二、盗窃罪量刑标准[释义] 本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地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罪处罚。
第二百五十三条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律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六十五条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236条规定
刑法236条规定
刑法第236条规定,对于盗窃、抢夺、抢劫、诈骗或者其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行为,造成相当大的损失而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该条规定,刑法对于盗窃、抢夺、抢劫、诈骗以及其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行为做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
首先,如果这些行为造成了相当大的损失,但情节较轻,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而如果情节较重,将被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而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将被判处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这个条款的目的是保护人民的财产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通过明确的处罚规定,能够对违法犯罪行为起到威慑作用,减少这些犯罪行为的发生,保障社会的安宁稳定。
值得注意的是,该条款还对犯罪行为的情节进行了细致的划分,注重实际情况的具体分析和处理。
对于造成相当大的损失,但情节较轻的行为,处罚可以较为宽松;而对于情节较重的行为,则会加大刑罚力度。
而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刑罚则更为严厉。
此外,对于刑法第236条规定的犯罪行为,法律并没有对被害
人进行明确的赔偿规定。
因此,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可能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结合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赔偿义务和赔偿金额。
总的来说,刑法第236条的规定对于非法占有行为的处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处罚措施,从而能够更好地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转。
量刑计算公式 案例
量刑计算公式案例量刑计算公式是指在刑事案件中,根据犯罪情节和被告人的情况,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计算,确定被告人的刑期和罚金。
下面列举十个案例,介绍不同类型罪行的量刑计算公式。
一、盗窃案件盗窃罪是指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其量刑计算公式为:刑期=(被盗财物价值÷1000)× 2个月,罚金=被盗财物价值× 30%。
例如,若被盗财物价值为5万元,则刑期为100个月,罚金为1.5万元。
二、故意伤害案件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其量刑计算公式为:轻伤刑期=3-7年,罚金=3万元;重伤刑期=10-15年,罚金=10万元;特别重大伤害刑期=15-20年,罚金=20万元。
例如,若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致使轻伤,罚金为3万元,刑期为3-7年。
三、贪污案件贪污罪是指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其量刑计算公式为:贪污金额在10万元以下刑期=3-10年,罚金=贪污金额× 30%;贪污金额在10万元以上但不超过100万元刑期=10-15年,罚金=贪污金额× 50%;贪污金额超过100万元刑期=15-20年,罚金=贪污金额× 70%。
例如,若被告人贪污金额为50万元,则刑期为10-15年,罚金为25万元。
四、走私案件走私罪是指非法贩卖、运输、收购、出售或者非法运输、出入境的行为,其量刑计算公式为:走私数量在500克以下刑期=3-7年,罚金=走私物品价值× 30%;走私数量在500克以上1千克以下刑期=7-10年,罚金=走私物品价值× 50%;走私数量在1千克以上刑期=10-15年,罚金=走私物品价值× 70%。
例如,若被告人走私物品价值为50万元,则刑期为10-15年,罚金为35万元。
五、毒品案件毒品罪是指非法生产、贩卖、运输、出售、存储、运输毒品的行为,其量刑计算公式为:轻度毒品刑期=3-7年,罚金=毒品价值× 30%;大麻罪刑期=7-15年,罚金=毒品价值× 50%;鸦片罪刑期=10-15年,罚金=毒品价值× 70%;海洛因罪刑期=15-20年,罚金=毒品价值× 100%。
2024年盗窃罪立案标准和量刑标准是什么
2024年盗窃罪立案标准和量刑标准是什么一、盗窃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法律常识: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关于它的立案标准,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予以立案。
其中,数额较大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至3000元以上,处罚的话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犯本罪,如果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罚金。
数额衡量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
犯本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盗窃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如何量刑一、盗窃罪立案标准是什么盗窃罪立案标准需分情况确认:(一)一般情况下,盗窃罪的金额为一千元,法律依据为《较高人民法院较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销赃罪量刑标准及数额
销赃罪量刑标准及数额销赃罪是指盗窃、抢劫、侵占、诈骗等犯罪分子出售、转让、隐藏、隐匿、毁灭所得财物的行为。
销赃罪在我国刑法中有着严格的法律规定和量刑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对于销赃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及数额有着明确的规定。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对于销赃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及数额有着明确的规定。
销赃数额在5000元以下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销赃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销赃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其次,销赃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及数额还应考虑到销赃的手段、情节和后果。
如果销赃是通过伪造、变造、买卖、非法转让、非法转移、非法倒卖、非法抵押、非法担保等手段进行的,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如果销赃行为给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如严重影响社会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等,也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再次,对于销赃罪的量刑标准及数额的确定还应当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的主观故意和客观情节。
如果犯罪分子具有自首、赔偿损失、取得谅解等情节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但是,对于犯罪分子的主观故意和犯罪行为的危害后果,不应当轻易减轻处罚。
最后,对于销赃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及数额的确定还应当符合法律的原则和目的。
刑法的目的是保护社会秩序、维护社会正义、惩罚犯罪行为。
因此,在确定销赃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及数额时,应当充分考虑到这些因素,依法公正地对犯罪分子进行定罪和量刑。
综上所述,销赃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及数额在我国刑法中有着明确的规定,应当根据犯罪分子的销赃数额、手段、情节、后果、主观故意和客观情节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依法公正地对犯罪分子进行定罪和量刑。
希望广大公民能够增强法律意识,不参与任何销赃行为,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刑法193条金额标准
刑法193条金额标准刑法193条规定了盗窃罪的金额标准,对于盗窃罪的定罪和量刑提供了具体的指导。
根据刑法规定,盗窃数额较大的标准是指盗窃财物的价值达到人民币三千元以上不满三万元的;盗窃数额巨大的标准是指盗窃财物的价值达到人民币三万元以上的。
对于盗窃罪的定罪和量刑,金额标准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占他人财物的行为。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盗窃罪是一种侵犯财产权利的犯罪行为,严重影响社会的经济秩序和正常的社会生活。
因此,对于盗窃罪的定罪和量刑,金额标准的规定是非常必要的。
首先,金额标准的设定可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盗窃罪的发生会直接损害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给社会带来不良的影响。
通过设定金额标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盗窃行为的发生,保护社会的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的经济秩序。
其次,金额标准的设定可以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盗窃罪的发生会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严重影响被害人的正常生活。
通过设定金额标准,可以更好地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使被害人能够得到及时的司法救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后,金额标准的设定可以保障司法公正。
盗窃罪是一种侵犯财产权利的犯罪行为,对于盗窃罪的定罪和量刑需要有明确的标准和依据。
通过设定金额标准,可以使司法机关在处理盗窃案件时更加公正、公平,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总之,刑法193条金额标准的设定对于盗窃罪的定罪和量刑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通过金额标准的规定,可以更好地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同时,金额标准的设定也为司法机关处理盗窃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标准和依据,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经济秩序和正常的社会生活。
因此,我们应当充分重视刑法193条金额标准的作用,严格依法行使司法权,确保刑法的正确适用和司法的公正公平。
张应强、徐飞、陈启华、张国兴盗窃,徐兵、陈建文收购赃物,徐友生销售赃物二审
张应强、徐飞、陈启华、张国兴盗窃,徐兵、陈建文收购赃物,徐友生销售赃物二审张应强、徐飞、陈启华、张国兴盗窃,徐兵、陈建文收购赃物,徐友生销售赃物二审刑事裁定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7)渝一中刑终字第27号原公诉机关璧山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建文,男,生于1968年9月16日,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
因涉嫌犯收购赃物罪于2006年7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06年8月17日被逮捕。
现押于璧山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晓春,重庆智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张应强(绰号:张五),男,生于1975年3月1 4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
2000年1O月因犯盗窃罪、销售赃物罪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3年11月16日被刑满释放。
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6 年7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06年8月17日被逮捕。
现押于璧山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陈启华(绰号:光头),男,生于1986年2月14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
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6年7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06年8月17日被逮捕。
现押于璧山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徐飞,男,生于1986年6月8日,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
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6年7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06年8月17日被逮捕。
现押于璧山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张国兴,男,生于1979年1O月27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
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6年7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06年8月17日被逮捕。
现押于璧山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徐兵,男,生于1982年5月3日,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
2000年2月因犯抢劫罪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因涉嫌犯收购赃物罪于2006年7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06年8月17日被逮捕。
2007年1月16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徐友生(绰号:铁六),男,生于1952年4月20日,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略)。
收购未成年人盗窃财物的行为定性
龙源期刊网 收购未成年人盗窃财物的行为定性作者:洪明贵等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0年第10期[案情]2009年下半年,袁某、陈某、易某(均为15岁)在合江县城区内窃得联想牌电脑主机一台后,将电脑主机抱至个体经营户徐某经营的手机维修店.并告知徐某系盗窃所得。
愿意低价出售,徐某以200元价格予以购买。
此后,袁某等人又连续两次将盗窃的电脑卖给徐某。
最终,徐某以570元价格购买了三台电脑主机,并高价转卖他人。
经鉴定,三台电脑主机价值2970元。
本案争议焦点,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速解]本文认为,徐某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首先,《刑法修正案(六)》对刑法第312条修改目的是为了加大打击赃物犯罪的力度。
如果收购未成年人的赃物不构成犯罪的.则必然出现处罚的空隙,使一些不法分子专门向未成年人收购赃物的情况发生。
同时,对上述行为不予以惩罚,也不利于保护被害人及社会的整体法益,显然这与立法本意相悖。
因此,对第312条规定的“犯罪所得”的理解不应狭隘.而应理解为一切违法、犯罪行为所获取的财物。
同时。
做这样理解也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
例如.我省盗窃罪的立案数额为1000元、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数额为10000元。
如果行为人收购他人盗窃价值1000元的财物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而收购他人职务侵占价值8000元的财物,因前行为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致使收购人也不构成犯罪。
这显然与罪刑相适应原则相违背。
其次,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如果坚持收购的赃物必须是犯罪所得,那么在前行为人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潜逃、因病不能参加诉讼等情况下,因前行为人未经过法院有罪宣判,行为人收购的就不属于犯罪所得,最终不能认定收购行为为犯罪。
很显然,这不利于对犯罪的打击与预防。
实际上,收购未成年人盗窃所得赃物比收购成年人盗窃所得赃物危害更大。
徐某的收赃行为对袁某等人继续盗窃起到了鼓励和助长的作用,不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既不利于社会安定,也不利于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成长。
盗窃罪量刑标准细分
盗窃罪量刑标准细分一、盗窃数额较大,法定刑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量刑标准:1000元以上不满2500元的,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六个月或单处罚金;2500元以上不满4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4000元以上不满7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7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
二、盗窃数额巨大,法定刑在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的量刑标准:10000元以上不满17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17000元以上不满24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24000元以上不满31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31000元以上不满38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六年至七年;38000元以上不满45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七年至八年;45000以上不满52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八年至九年;52000元以上不满60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九年至十年.三、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及无期徒刑的量刑标准:60000元以上不满78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一年;78000元以上不满96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十二年;96000元以上不满114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十三年;114000元以上不满132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至十四年;132000元以上不满150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至十五年;150000元以上的处无期徒刑。
盗窃数额(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一般可以300-500元为起点;少数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可以600元为起点。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一般可以3000-5000元为起点;少数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可以6000元为起点。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一般可以20000-30000元为起点;少数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可以40000元为起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参照上列数额,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四)铁路运输过程中发生的盗窃案件,盗窃“数额较大”以400元为起点;“数额巨大"以4000元为起点;“数额特别巨大"以30000元为起点。
向多人小额收购盗赃物(他人每次数额不够犯罪),是否属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
向多人小额收购盗赃物(他人每次数额不够犯罪),是否属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作者:深海鱼(“刑事实务”公众号),特别声明:本文谢绝任何媒体转载。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一些核心问题一、向多人小额收购盗窃来的财物(每次未构成盗窃罪),是否属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要累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数额,首先前提先要明确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才可以按照一定规则累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刑法条文表述为“明知是犯罪所得……”从条文字面上看上游是“犯罪行为的所得”而不是一般违法行为的所得。
“犯罪所得”是一个客观犯罪事实成立的表述,并非指行为人要得到犯罪追究或者犯罪处理,不要求满足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这从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上游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但因行为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原因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认定。
”可以得出,“犯罪”的表述只要求具备犯罪客观层面的要件,司法解释举例的是主体要件不符合只要客观要件符合就为“犯罪事实”,而不是指违法行为就可以。
比如上游行为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而实施盗窃行为的,如果数额达到盗窃罪所要求的标准,即便他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但由于客观方面仍然符合盗窃罪的客观要件,所以仍不影响下游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认定。
相反,如果犯罪数额没有达到上游犯罪客观要件成立的要求,就不能认为是刑法条文要求的“犯罪所得”,不得将违法行为所得的进行累计,因为对此没有专门的立法、司法解释对该问题进行扩大化的解释,所以根据罪刑法定的原则应当做以上解释。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应当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认定前提,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查证属实的,不影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审判”。
收购未成年人盗窃财物的行为定性
[ 情 ]0 9年 下 半 年 , 某 、 某 、 某 ( 为 1 案 20 袁 陈 易 均 5岁 )
在 合 江 县 城 区 内窃 得 联 想 牌 电 脑 主 机 一 台后 . 电 脑 主 机 将
专 门 向 未 成 年 人 收 购 赃 物 的 情 况 发 生 。 同 时 , 上 述 行 为 对
与 预 防 。实 际 上 , 购 未 成 年 人 盗 窃 所 得 赃 物 比 收 购 成 年 收 人 盗 窃 所 得 赃 物 危 害 更 大 。 某 的 收 赃 行 为 对 袁 某 等 人 继 徐 续 盗 窃 起 到 了 鼓 励 和 助 长 的 作 用 , 以 掩 饰 、 瞒犯 罪 所 不 隐 得 罪 追 究 其 刑 事 责 任 . 不 利 于 社 会 安 定 . 不 利 于 未 成 既 也
窃 所 得 , 意 低 价 出售 , 某 以 2 0元 价 格 予 以 购 买 。 此 愿 徐 0
数 额 为 10 0元 。如 果 行 为 人 收 购 他 人 盗 窃 价 值 10 00 0 0元 的财 物 构 成 掩 饰 、 瞒 犯 罪 所 得 罪 。 而 收 购 他 人 职 务 侵 占 隐 价值 80 0 0元 的 财 物 , 因前 行 为 人 不 构 成 职 务 侵 占罪 致 使 收 购 人 也 不 构 成 犯 罪 。这 显 然 与 罪 刑 相 适 应 原 则 相 违 背 。 其 次 , 国 刑 事 诉 讼 法 第 1 明 确 规 定 , 经 人 民法 我 2条 未 院 依 法 判 决 , 任 何 人 都 不 得 确 定 有 罪 。如 果 坚 持 收 购 的 对
楼 大 堂接 待 室茶 几 上 有 挂 包 一 个 。 十 分 钟 后 见 上 述 物 几
销赃罪价值两万元的量刑标准
一、销赃罪价值两万元的量刑标准1、《刑法》第六次修正案规定窝赃、销赃罪由原来最高刑期三年变为七年。
修正案:十九、将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修改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其中“情节严重的”是指案件涉及到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五辆以上或者价值总额达到五十万元以上的。
销赃罪价值两万元的量刑标准二、构成销赃的行为有哪些构成窝赃、销赃罪包括四种行为:1、其中窝藏是指将赃物隐藏起来,不让他人发现或者替犯罪人保存赃物,使司法机关不能获取;2、转移是指将赃物转移到他处,以使侦查机关不能查获;3、收购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收买赃物,个人为自己使用而买赃的不构成犯罪;4、代为销售是指代犯罪人将赃物卖出的行为。
只要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财物,又实施了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四种行为中任何一种的,就构成犯罪。
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窝赃、销赃罪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三、对于销赃犯罪,办案的时候要注意什么在实际办案中,需要注意以下两点:1、犯罪团伙、集团在犯罪中进行分工,其中负责窝赃、销赃的,应当以该团伙、集团犯罪的共犯论处,而不按窝赃、销赃罪定罪处罚。
如盗窃汽车集团中,有的人专门窃车、有的人专门销车,对他们都应以盗窃罪处罚。
2、犯罪行为人本人窝藏、转移、销售赃物的,只处理其获得赃物的犯罪行为,对其窝藏、转移、销售赃物的行为不单独处罚,如盗窃财物并销售的,不能按盗窃罪和销赃罪数罪并罚,只处理盗窃罪就可以了。
之所以这样处理,是因为犯罪与窝赃、销赃是一个完整的过程,对窝赃、销赃行为不再另行处理,只有为别人窝赃、销赃的才构成窝赃、销赃罪。
买贼货黄金犯法吗
一、买贼货黄金犯法吗收购盗窃的黄金,属于“收赃”,在刑事犯罪中属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买贼货黄金犯法吗二、收购盗窃的黄金会受到什么处罚《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收购盗窃物品退还如何处罚明知是盗窃的财产进行收购的,是属于违法犯罪的行为,退还财物后不构成犯罪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一)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三)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四)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暂予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盗窃罪量刑标准(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至三千元为起点。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为起点。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该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参照上列数额,确定该地区执行的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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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盗窃赃物量刑标准是什么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中的规定,要是收购这些货物的人,明明知道这些东西来路不明的,主要是犯罪分子偷盗取得的是犯罪所得的赃物,并且为了获利对这些东西进行了帮助隐藏、转移买卖或者是收购又或者帮助人家销售这些东西,收购或者销售这些东西的人将会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不严重的面临的将会是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市场上经常有一些黑货,就是说这些货物可能是八九成新,但是来路不明,一般是偷盗过来的,然后有一人收购这赃物之后进行背地里的售卖,而且一般都是低价出售,这样就是三方获利,那么收购盗窃赃物的量刑标准是什么样的呢?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中的规定,要是收购这些货物的人,明明知道这些东西来路不明的,主要是犯罪分子偷盗取得的是犯罪所得的赃物,并且为了获利对这些东西进行了帮助隐藏、转移买卖或者是收购又或者帮助人家销售这些东西,收购或者销售这些东西的人将会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不严重的面临的
将会是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般的主要行为包括,当警方机关对这些人展开犯罪打击的时候,有人帮助他通过暴力的手段多开警方的追捕,导
致警察的正常工作无法正常进行;又或者是知道这些货物的来路不明,但是还是帮助代为销售,将会被视为共犯;还有就是在收购了这些赃物之后,为了处理痕迹继续销售,从而对赃物进行重新的组装拆卸,然后翻新之后进行销售,这样的话也同样会被
视为销赃罪。
但是有一种情况不能继续视为收购这些赃物的人是犯了销赃罪,就是收购这些东西的人和偷东西的人是一伙的,并且在整个过程中,互相协助,从而赚取各种差价等等,这种情况下收购这些赃物的人触犯的刑罚将会是抢劫罪或者是偷盗罪,是更严重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