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悬挑式脚手架监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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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挑式钢管扣件脚手架监理实施细则(参考文本) 一、工程概况与专业工程特点

(二)专业工程特点

1、工程概况

本工程位于XXXX,由1#、2#、3#、4#、5#、6#楼六幢单体15~33层高层,2~3层商铺和2层地下室组成,用地面积37798.88㎡,总建筑面积81735.26㎡,其中地上建筑面积58182.60㎡,地下建筑面积23552.66㎡。地下室负二层层高为3.8米,地下室负一层层高为3.9米,各主楼标准层层高均为2.9米,建筑高度52.50~97.10m。结构类型为现浇钢筋混凝土剪力墙结构。±0.000相当于黄海高程3.90m。

2、建筑单体四周环境情况

(1)各单体楼之间及周围无外电线路和无其他影响脚手架搭设的障碍物。

(2)各单体楼周边环境情况:

1#楼:东侧是河道,相距30.77米,南侧是三层临街商铺,西侧是三层临街商铺,北侧是地下室顶板和2#楼,与2#楼相距17.82米;

2#楼:东侧是河道,相距25.24米,南侧是地下室顶板和1#楼,与1#楼相距17.82米;西侧是地下室顶板和3#楼,与3#楼相距11.87米;北侧是地下室顶板和4#楼,与4#楼相距36.74米;

3#楼:东侧是地下室顶板和2#楼,与2#楼相距11.87米;南侧是二层临街商铺;西侧是二层临街商铺;北侧是地下室顶板和5#楼,与5#楼相距39.45米;

4#楼:东侧是河道,相距28.06米;南侧是地下室顶板和2#楼,与2#楼相距36.74米;西侧是地下室顶板;北侧是地下室顶板和6#楼,与6#楼相距17.12米;

5#楼:东侧是2层社会办公裙房和6#楼,与6#楼相距29.76米;南侧是地下室顶板和4#楼,与4#楼相距15.93米;西侧是2层临街商铺,相距23.96米;北侧是3层临街商铺,相距22.47米;

6#楼:东侧是河道,相距22.46米;南侧地下室顶板和4#楼,与4#楼相距17.12米;西侧地下室顶板和5#楼,与5#楼相距29.76米;北侧是地下室顶板;

(3)脚手架搭设设计选型

根据工程的特点以及施工实际需要,各楼悬挑式脚手架搭设设计选型如下:

各单体楼悬挑式扣件钢管脚手架设置

其中5#楼、6#楼悬挑脚手架高度分别为37.5米、35.3米,超过18米,为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此专项施工方案已进行专家论证,并已完成审批手续。

3、悬挑式脚手架架体主要工艺参数

二、编制依据

1、经审核、批准的监理规划;

2、经审核、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

3、经审查合格的设计图纸、设计变更文件等技术资料;

4、现行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文件、工程标准等(包括但不仅限于):

(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18】第37号);

(2)《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

(3)《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浙建建【2009】25号)

(4)《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

(5)《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标准》DB33/ T1104-2014

(6)《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规范》(DB33/1116-2015)

(7)《建筑施工脚手架安全技术统一标准》(GB51210-2016);

(8)《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02-2010);

(9)《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程》(JGJl30—2011);

(10)《建筑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28-2010);

(11)《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

(12)《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

(13)《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15);

(14)《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666-2011);

脚手架工程安全监理工作流程

(一)核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1、核查施工单位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资质;

2、核查施工单位是否成立本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3、核查是否按照国家或地方规定配置必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核查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及有效性;

5、检查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情况。

核查依据: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文件、《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规范》(DB33/1116-2015)、招投标文件、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资料等。

核查方式:通过查阅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安全管理资料台账,核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及资质、组织机构人员名单、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实际情况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以及是否适应本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工作的需要。如不符合,应及时通知并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后进行复查。

6、核查施工单位是否建立和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核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是否建立、健全以项目经理为第一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特种作业人员上岗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等。

核查依据: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文件、《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规范》(DB33/1116-2015)、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等。

核查方式:通过查阅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安全管理资料台账,核查后提出核查意见。

7、审查劳务分包单位资格

审查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交的劳务分包报审资料,工程项目实施劳务分包的范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合法;

审查劳务分包单位是否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

审核劳务专业分包单位承接的专业工程是否该企业资质证书核定的施工承包的专业类别、资质等级、承包范围,审核劳务分包单位各项资质证明资料和营业执照的有效时限等。

审查依据: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交的《分包单位资质报审表》,包括劳务分包单位营业执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安全生产许可文件、类似工程业绩、《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22号)、《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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