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的福音——解读《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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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贯彻15号令 周红讲稿

认真贯彻15号令 周红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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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
2、第三人原因 医疗保险的第三人是指本人以外的其他人,
如果不具备第三人因素,对于医疗保险则成为 正常的医疗保险待遇支出(即造成伤害的对方 如果是参保人员,也不能由医疗保险基金支 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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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
3、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法律 对于先行支付规定了两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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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
2、发生工伤事故 工伤认定;应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待遇。
3、用人单位不支付 拒绝支付或无能力支付;确认的主体、程
序、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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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
4、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不向工伤职工支付 工伤待遇时,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此规定客观 上与社会保险“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确有冲突, 但如果不建立先行支付制度,不少受到伤害的职工就 有可能得不到及时医疗。因此,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 支付工伤待遇,是确保工伤职工获得及时医疗救治的 有效办法,体现了社会保险制度的人性化、共济性。
第三十条、第四十二条与第四十一条的构成要素及支 付范围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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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
要素:
1、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遭受人身伤害的人, 要求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首要条件就是 其个人或者所在单位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 并进行正常缴费,符合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 遇的条件。如果不符合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 遇条件的,在第三人行为造成人身伤害的, 只能请求侵权人给予赔偿而不能请求基本医 疗保险基金进行先行支付。
起草过程中广泛征求了社保经办机构、法律专 家以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体现了《社会保险法》关于社会保险基金先行 支付的立法本意,操作性较强。

对社保基金先行支付制度相关问题的法律思考

对社保基金先行支付制度相关问题的法律思考

对社保基金先行支付制度相关问题的法律思考文吴京堂王英伟[摘要]社保基金先行支付制度是指职工遭受工伤时,用人单位没有缴纳社会保险又拒不支付工伤待遇,职工可以申请社保基金先行支付工伤待遇的制度.这项制度相当于国家对劳动者工伤赔偿的法律保证。

这项制度充分体现出国家和社会对劳动者生命安全的关爱和救助,对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稳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了用人单位没有给遭受工伤的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又拒不支付工伤待遇时由社保基金先行支付。

同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作为执行社保基金先行支付制度的配套规章,具体规定了社保基金先行支付的范围、程序等具体操作内容.自此,社保基金先行支付制度以法定形式确立。

任何一项制度的出台都有其深层次的社会背景。

国家在2006年决定全面取消农业税,同时还对农民种田进行各种补贴,当时的社会背景就是三农问题已经到了极其严峻的境地.2008年《劳动合同法》的施行便是考虑劳动者权利保护的恶化、劳动关系的不稳定,以及对劳动力密集型与高能耗型产业结构进行调整的需要。

2011年的社保基金先行支付制度也是同样,这一制度便是针对城镇务工人员社会保障的缺位,为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而设立。

这次社保基金先行支付制度的设立没有像几年前取消农业税时那样大张旗鼓地宣传,也没有像《劳动合同法》通过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而该制度框架背后的法律关系变化对巨大的社会价值再分配与相关纠纷处理程序却影响重大。

笔者在欣喜之余也曾担心本制度实施后是否会影响到社保资金的安全和稳定?是否会对其他缴费主体的利益造成影响?对不能向企业追偿的垫付款如何核销?笔者相信,立法者对这些问题应当是充分调研论证了,但是对本制度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深入探讨还是很有必要的。

一、社保基金先行支付限制条件的问题《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了四种情形下申请人可以申请先行支付:(一)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二)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的;(三)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的;(四)职工认为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先行支付的理解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先行支付的理解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先行支付的理解与适用一、社会保险法先行支付的理解1. 先行支付的基本概念社会保险法先行支付,是指在参保人员生病或者遭受意外伤害后,由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一定的医疗费用、工伤医疗津贴、生育津贴等相关费用,以保障参保人员在发生意外或者生病后能够及时得到医疗救助和经济资助。

先行支付的方式是在参保人员发生意外或者生病后,由社会保险基金垫付相关费用,等待后期核实和审核后再由参保人员本人或者其家属进行报销或者追回。

2. 先行支付的目的和意义社会保险法先行支付的目的,首先是为了保障参保人员在意外伤害或者生病时能够及时得到医疗救助和经济资助,不至于因为经济困难而无法获得必要的医疗救助。

其次,先行支付也是对社会保险基金的保护和管理,因为先行支付是在参保人员的意外伤害或者生病发生后即时垫付相关费用,后期再由相关部门进行核实和审核,以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的合理使用和管理,避免出现滥用、浪费等情况的发生。

3. 先行支付的适用对象社会保险法先行支付的适用对象主要是各类参保人员,包括企业职工、城镇居民、农村居民等,只要是参加了相关社会保险制度的人员,在发生意外伤害或者生病后都可以享有先行支付的待遇。

同时,先行支付还包括了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不同类型的社会保险项目,保障了参保人员在不同情况下的多种需求。

二、社会保险法先行支付的适用1. 多种类型的先行支付在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中,先行支付主要包括了医疗费用的先行支付、工伤医疗津贴的先行支付、生育津贴的先行支付等不同类型的先行支付。

这些不同类型的先行支付都是根据参保人员在不同情况下的需求,提供相应的经济资助和医疗救助,以确保参保人员能够得到及时合理的保障和帮助。

2. 先行支付的申请和审批流程社会保险法中也规定了参保人员在发生意外伤害或者生病后,申请先行支付的具体流程和条件。

一般来说,参保人员需要在医院就诊后,将相关的医疗费用发票、诊断证明等相关资料提交给所在单位或者社会保险部门进行审核和申请,待审核通过后,由社会保险基金进行先行支付,之后再由参保人员本人或者其家属进行报销或者追回。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5号)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5号)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5号《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7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维护公民的社会保险合法权益,规范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或者居民(以下简称个人)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的,其医疗费用应当由第三人按照确定的责任大小依法承担。

超过第三人责任部分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支付。

前款规定中应当由第三人支付的医疗费用,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在医疗费用结算时,个人可以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并告知造成其伤病的原因和第三人不支付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

第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到个人根据第二条规定提出的申请后,经审核确定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应当按照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规定先行支付相应部分的医疗费用。

第四条个人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被认定为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个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并告知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

第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到个人根据第四条规定提出的申请后,应当审查个人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和其所在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等情况,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对于个人所在用人单位已经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且在认定工伤之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有先行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用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超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部分的医疗费用,并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退还先行支付的费用;(二)对于个人所在用人单位已经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在认定工伤之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无先行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用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医疗费用;(三)对于个人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且在认定工伤之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有先行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用人单位发出书面催告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依法支付超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部分的医疗费用,并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偿还先行支付的医疗费用。

认真贯彻15号令 周红讲稿

认真贯彻15号令 周红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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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号令解读
3、先行支付流程(15号令第五条): 先行支付分四种类型,流程不同: 已参保缴费(工伤保险),在认定工伤之 前有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在认定工伤之 后,工伤保险基金要先行支付超出基本医疗保 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还 要退还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费用。 已参保缴费(工伤保险),在认定工伤之 前无医疗保险费先行支付的,在认定工伤之后, 工伤保险基金要先行支付工伤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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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
15号令规定了支付工伤医疗费的四种情况:
情况一 是否参保缴费 是 情况二 是 情况三 无 情况四 无
医疗保险基金 有无先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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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
6、追偿
工伤保险基金追偿的范围,以先行支付的 工伤医疗费用额度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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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15号令解读 先行支付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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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
4、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只有在满足了上述三个条件情况下,才能用 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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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
5、追偿 所受伤害由第三人侵权造成,第三人负有 法律上的责任,构成向第三人追偿权。医疗保 险的先行支付属于“不应支付而给予支付”, 回答了过去因第三人责任造成的人身伤害,第 三人不负责时“谁来管”的问题,属于一种紧 急情况下的救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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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保险法》相关立法本意 以人为本的立法精神是理解社保基金先 行支付的出发点
社会保险立法历经十余年,在此过程中,随着我国社 会保险实践的深入、社会公众对社会保险价值的逐步 认识和信赖以及我国经济社会突飞猛进的发展,立法 精神随之调整:
构建社 会保险 基本框 架体系

15号令先行支付办法

15号令先行支付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5号《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7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维护公民的社会保险合法权益,规范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或者居民(以下简称个人)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的,其医疗费用应当由第三人按照确定的责任大小依法承担。

超过第三人责任部分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支付。

前款规定中应当由第三人支付的医疗费用,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在医疗费用结算时,个人可以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并告知造成其伤病的原因和第三人不支付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

第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到个人根据第二条规定提出的申请后,经审核确定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应当按照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规定先行支付相应部分的医疗费用。

第四条个人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被认定为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个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并告知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

第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到个人根据第四条规定提出的申请后,应当审查个人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和其所在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等情况,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对于个人所在用人单位已经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且在认定工伤之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有先行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用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超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部分的医疗费用,并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退还先行支付的费用;(二)对于个人所在用人单位已经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在认定工伤之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无先行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用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医疗费用;(三)对于个人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且在认定工伤之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有先行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用人单位发出书面催告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依法支付超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部分的医疗费用,并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偿还先行支付的医疗费用。

[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发布日期:2011-06-30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5号《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7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维护公民的社会保险合法权益,规范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或者居民(以下简称个人)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的,其医疗费用应当由第三人按照确定的责任大小依法承担。

超过第三人责任部分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支付。

前款规定中应当由第三人支付的医疗费用,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在医疗费用结算时,个人可以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并告知造成其伤病的原因和第三人不支付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

第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到个人根据第二条规定提出的申请后,经审核确定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应当按照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规定先行支付相应部分的医疗费用。

第四条个人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被认定为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个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并告知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

第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到个人根据第四条规定提出的申请后,应当审查个人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和其所在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等情况,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对于个人所在用人单位已经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且在认定工伤之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有先行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用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超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部分的医疗费用,并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退还先行支付的费用;(二)对于个人所在用人单位已经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在认定工伤之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无先行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用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医疗费用;(三)对于个人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且在认定工伤之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有先行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用人单位发出书面催告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依法支付超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部分的医疗费用,并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偿还先行支付的医疗费用。

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法》关于先行支付制度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法》关于先行支付制度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社会保险法》中先行支付制度的窘境是怎样的尽管《社会保险法》以及《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对先行支付适用及操作做了一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也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立法思想,但是,在现实中由于缺少具体详细的操作指引,施行的过程中还是会存在一些漏洞和不足。

1、配套的实施细则缺位是各地人社部门消极对待先行支付制度的重要原因目前各地对出台先行支付制度的实施细则非常不到位。

在21个正在准备制定有关实施细则的城市中,对于该实施细则何时能够出台,绝大多数城市持模糊的观望态度。

细则的缺位,尤其是财务、审计上配套措施的缺位,一方面让工作人员对具体情况无法操作,另一方面也让工作人员的潜在风险增加。

2、另外先行支付后,追偿困难的问题也极大地增加了基金风险。

这些风险包括:“用人单位拒不支付。

”究竟应该以何种形式来证明?如果追偿失败,在财务上如何核销,从而通过审计?如果在没有明确配套细则的情况下,办事人员按照自己的理解行事,发生了问题,如何承担责任?若没有解决上述问题,则先行支付制度很难在基层人社部门有效执行下去。

《社会保险法》关于先行支付制度的相关规定是什么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制度:工伤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拒绝向未参保的劳动者赔付时,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垫付,再由社保经办机构向用人单位追偿。

主要包括在以下几种情况:1、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2、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3、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

对社保基金先行支付制度相关问题的法律思考

对社保基金先行支付制度相关问题的法律思考

对社保基金先行支付制度相关问题的法律思考社保基金先行支付制度是指在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领域中,社保基金先行支付医疗费用或工伤赔偿费用等待定费用,而不是等待事故责任认定或者判决后再支付,以保障被保险人权益。

该制度的实施减轻了被保险人的经济负担,提高了社会保障的实效性。

但是,该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行法律思考。

一、第三方责任险与社保基金先行支付制度的关系社保基金先行支付制度在实施时,需要考虑与第三方责任险的关系。

在某些情况下,事故责任方应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费,可是具体赔偿数额需要在维修费用核实后确定。

如果社保基金提前先行支付费用,事故责任方又拒绝支付,存在社保基金参保人(被代位追偿人)与事故责任方之间的诉讼问题。

关于此问题,建议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管和惩戒措施,并且通过相关法律手段强迫事故责任方支付应付的费用,避免社保基金和被保险人过度承担责任。

二、社保基金先行支付制度与行政赔偿的关系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被保险人因公受伤、生育等原因需要申请行政赔偿。

如果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社保基金已先行支付相关费用,则对行政机关的诉讼,就需要特别从赔偿金额、赔偿责任、支付过程等方面,对社保基金的权益进行保障。

建议在社保基金先行支付时,明确被保险人的行政赔偿权益,加强各政府部门的沟通与协调。

三、社保基金先行支付制度与保险公司的关系保险公司是与社保基金相互联系的,二者之间的关系需要加强。

例如,如果被保险人同时享有保险公司和医保基金的服务,在先行支付制度下,需要考虑保险公司的利益,防止重复支付的情况。

在保险公司与医疗机构协商费用支付过程中,建议协调各方,避免将费用都转嫁到社保基金上。

四、社保基金先行支付制度与环境污染案件的关系在破环境污染案件中,因最终涉及到具体的污染企业,社保基金先行支付制度需要考虑其中的优先受偿权问题。

建议加强污染企业的环境损害赔偿金监测,并结合社保基金先行支付制度,明确污染企业的自然资源和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厦门市《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解读

厦门市《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解读

厦门市《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厦门市政府•【公布日期】2011.06.19•【分类】地方政府规章解读正文《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解读《社会保险法》下月起施行,配套细则《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先行支付的四种情形以下情形,工伤保险基金均可先行支付: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撤销、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无力支付的;用人单位明确拒绝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的;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的;职工认为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

本报讯据新京报报道,职工受伤后,在单位没有为其办理工伤保险甚至倒闭的情况下,可由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医疗费用。

《社会保险法》规定社保基金先行支付原则后,17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了《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对先行支付做出了具体细化。

意见征求于6月24日截止,公众可发表意见或建议。

两项先行支付不重合即将于7月份实施的《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医保和工伤保险出现伤病时,第三责任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可由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此次公布的先行支付征求意见稿做出了具体规定。

出现以上情况时,个人可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书面申请,由社保基金先行支付,并告知造成其伤病原因和第三责任人不支付费用的情况。

经办机构审核后按照规定先行支付相应部分的医疗费用。

认定工伤前医保基金有先行支付的,用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超出医保范围的其余部分医疗费用;认定工伤前医保基金无先行支付的,用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医疗费用。

用人单位不管,基金可先支付《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所在单位未给其上工伤保险的,发生工伤事故时,也应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此次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先行支付的具体情况。

以下情形,工伤保险基金均可先行支付: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撤销、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无力支付的;用人单位明确拒绝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的;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的;职工认为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号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5号《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7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维护公民的社会保险合法权益,规范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或者居民(以下简称个人)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的,其医疗费用应当由第三人按照确定的责任大小依法承担。

超过第三人责任部分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支付。

前款规定中应当由第三人支付的医疗费用,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在医疗费用结算时,个人可以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并告知造成其伤病的原因和第三人不支付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

第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到个人根据第二条规定提出的申请后,经审核确定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应当按照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规定先行支付相应部分的医疗费用。

第四条个人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被认定为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个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并告知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

第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到个人根据第四条规定提出的申请后,应当审查个人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和其所在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等情况,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对于个人所在用人单位已经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且在认定工伤之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有先行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用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超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部分的医疗费用,并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退还先行支付的费用;(二)对于个人所在用人单位已经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在认定工伤之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无先行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用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医疗费用;(三)对于个人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且在认定工伤之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有先行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用人单位发出书面催告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依法支付超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部分的医疗费用,并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偿还先行支付的医疗费用。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随着社会发展,社会保障体系已经成为我国很重要的组成部分,它的重要性愈加彰显。

为了满足民生需求,同时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也日趋重要。

近年来,社会保障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也受到广泛关注,本文就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的相关内容展开讨论。

一、社会保障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的出台背景在中国,社会保障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

随着社会进步,保障制度也越来越完善。

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

这些保险制度的实施,使得广大民众可以在生活中得到保障与帮助。

所以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有效管理也至关重要。

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的出台就是为了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更好地保障民生。

二、社会保障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的内容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是指社会保障基金提前支付相关社保费用,并在之后追回拖欠的费用。

为此,国家就颁布了这一临时规定,制订了对基金支付、使用和追回等应急管理政策。

目的就是加快支付节奏,尽量不影响基金的正常资金使用,以维护基金保值增值。

主要内容如下:1. 基金支付的计划、审核、审批、支付和追回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按规定程序进行管理。

2. 如若金额或期限等与规定不符,则不能发放相应的基金。

3. 针对未缴基金的单位,从性质和大小进行调查,如还未缴清,并且不符合相关规定,将取消其享受社保资格,并对其进行处罚。

4. 对于已缴纳社保费用的被保障人员,由其与社保承办机构自行解决,在不影响资金安全使用的前提下,可以先行支付相关费用。

三、社会保障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的意义先行支付机制的实施,对于建设完整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推进意义重大。

首先,解决了因资金欠缺导致的个人和企业有关社保费用无法及时缴纳的问题。

其次,通过对缴纳社保费用的企业进行处罚来促使企业切实履行费用缴纳责任,减少未支付的社保费用。

同时,为县乡企业和农民提供了更为灵活的费用支付方式,进一步提高了社会保障制度的覆盖面。

关于社保先行支付细则分析

关于社保先行支付细则分析

关于社保先行支付细则分析社保先行支付细则亟需完善,具体的情况下面跟来了解一下! 2月14日,苏州市吴中法院审结一起社保基金先行支付的工伤赔偿案件。

xx年9月,某纺织公司员工翟某在工作时压伤左手食指,被认定为工伤。

该公司并没有为翟某缴纳社保,在仲裁委裁决其直接支付工伤赔偿后仍拒不履行。

翟某只能向法院申请执行,但法院查明,该公司早在裁决之前就已办理了工商注销登记。

根据xx年7月起施行的《社保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劳动者遭遇工伤后,在与用人单位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多了一个获得赔偿的途径——向社保部门申请先行支付,再由社保部门向用人单位追偿。

xx年5月,翟某向吴中区社保中心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获得先行支付后,将追偿权转移给吴中区社保中心。

吴中区社保中心遂将纺织公司秦某等5名原股东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先行支付的5万余元。

经法院释法析理,秦某等人与社保中心达成和解,履行了全部付款义务,社保中心撤诉。

依规定,翟某本应先申请撤销原仲裁裁决再申请重新仲裁,但这样历时较久,不利于劳动者的权利保障。

本案执行过程中,考虑到这种特殊情况,吴中区社保中心就翟某的先行支付申请向上级报批,仔细核查其申请材料,最终认为翟某符合条件。

该案承办法官江伟呼吁,社保基金先行支付在江苏尚无操作细则,应尽快落地。

拓展公司拒付工伤赔偿社保基金先行支付后追偿《社保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自xx年7月起施行,遭遇工伤后,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多了一个获得赔偿的途径——向社保部门申请先行支付。

但用人单位也不是自此高枕无忧了,社保部门还将向其追偿,确保责任到人。

xx年1月,秦某等5人共同出资成立了一家纺织公司。

当年9月,员工翟某在工作时压伤左手食指,被认定为工伤,可某公司没有为翟某缴纳社保,也迟迟不支付他应得的工伤待遇。

翟某提出劳动仲裁,仲裁委于xx年12月作出裁决,认定翟某因公受伤,应当按规定享受工伤待遇,因某纺织公司未为翟某参保,其工伤待遇应由某公司直接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先行支付的理解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先行支付的理解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先行支付的理解
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了先行支付制度,即在社会保险待遇享受人员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前支付社会保险待遇。

这一制度的设立旨在保障社会保险待遇享受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能够及时获得应有的社会保险待遇。

首先,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先行支付的对象主要包括三类人员:一是因工伤、疾病、生育等原因暂时无法工作的人员,即社会保险待遇享受人员;二是因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的疏忽或错误导致社会保险待遇享受人员无法及时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人员;三是其他情形下,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先行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人员。

在实际操作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地支付社会保险待遇。

同时,对于因特殊情况需要先行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形,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核实相关情况后,及时做出决定并支付待遇,保障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此外,对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责和义务,社会保险法也作出了规定。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地收集社会保险待遇享受人员的相关信息,确保他们能够及时领取社会保险待遇。

同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还应当加强内部管理,规范操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保障社会保险待遇的及时支付。

总的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先行支付制度,是保障社会保险待遇享受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保险制度的公平和公正的重要制度安排。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认真履行相关职责,确保社会保险待遇的及时支付,促进社会保险制度的健康发展。

希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保障社会保险待遇享受人员的权益,推动社会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法规司关于《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法规司关于《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法规司关于《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1.06.17•【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法规司关于《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范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管理,维护个人的社会保险合法权益,我们研究起草了《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现将《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讨论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一)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在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电子邮件发至:******************.cn(三)通过信函邮寄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法规司(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3号,邮编:10001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请于2011年6月24日前,将修改意见及理由反馈我们。

谢谢大家的参与和支持!附件: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办法(征求意见稿)及说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法规司二O一一年六月十七日附件: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宗旨]为了维护公民的社会保险合法权益,规范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三人责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或者居民(以下简称个人)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的,其医疗费用应当由第三人按照确定的责任大小依法承担。

超过第三人责任部分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支付。

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在医疗费用结算时,个人应当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并告知造成其伤病的原因和第三人不支付医疗费用的情况。

浅析社会保险基金的先行支付制度

浅析社会保险基金的先行支付制度

浅析社会保险基金的先行支付制度王殿禄【摘要】<正>我国《社会保险法》已于2011年7月1日正式实施,它从法律层面上确定了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这一制度有效地解决了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或居民在受到人身伤害后无人赔偿的问题,体现了维护公民社会保险合法权益、共享发展成果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期刊名称】《天津社会保险》【年(卷),期】2012(000)003【总页数】3页(P6-8)【关键词】支付制度;工伤保险;《社会保险法》;社保经办机构;工伤医疗费;人身伤害;暂行办法;第三人侵权;用人单【作者】王殿禄【作者单位】天津融汇律师事务所;【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842.6我国《社会保险法》已于2011年7月1日正式实施,它从法律层面上确定了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这一制度有效地解决了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或居民在受到人身伤害后无人赔偿的问题,体现了维护公民社会保险合法权益、共享发展成果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基本原则。

一、先行支付制度的基本概念社会保险制度中的先行支付,是指在导致参保人员伤病的第三人不能或不支付医疗费用时,或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且不向其工伤职工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时,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或工伤基金先行支付职工有关待遇,社保经办机构以单位主体身份再向第三人或用人单位追偿的制度。

对于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相关规定,《社会保险法》第30条、41条、42条和《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都给予了明确。

《社会保险法》规定,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这是对于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总括性规定。

《暂行办法》将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类型分为了两大类:一类是医疗保险的先行支付;第二类是工伤保险的先行支付,其中工伤保险的先行支付又包括了工伤医疗费用和工伤保险费用的先行支付两个方面。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浅析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浅析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浅析
韩柏洵
【期刊名称】《合作经济与科技》
【年(卷),期】2022()7
【摘要】我国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保障劳动者在不能及时获得费用补偿时的合法权益,是一项大胆的制度创新。

但目前我国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立法工作尚不完善,存在较大的进步空间。

本文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完善社会保险立法体系两个方面分析制度的必要性,指出目前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

【总页数】2页(P184-185)
【作者】韩柏洵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
【相关文献】
1.工伤救济先行给付与代位求偿制度探微——兼评《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的得与失
2.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
3.海峡两岸工伤补偿先行支付法律制度比较——兼论大陆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立法完善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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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浅析社会保险基金的先行支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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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眉内容
劳动者的福音
——解读《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
我要赔偿网侯二朋律师
根据2011年7月1日实施的《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了《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

根据这一规定,不管用人单位有没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劳动者患病或者受伤,社会保险基金都会对医疗费进行先行支付。

一、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伤害的先行垫付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或者居民(以下简称个人)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的,其医疗费用应当由第三人按照确定的责任大小依法承担。

超过第三人责任部分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支付。

前款规定中应当由第三人支付的医疗费用,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在医疗费用结算时,个人可以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并告知造成其伤病的原因和第三人不支付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到个人前述申请后,经审核确定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应当按照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规定先行支付相应部分的医疗费用。

二、因第三人侵权构成工伤的先行支付
人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被认定为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个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
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并告知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

第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到个人前述申请后,应当审查个人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和其所在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等情况,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对于个人所在用人单位已经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且在认定工伤之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有先行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用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超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部分的医疗费用,并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退还先行支付的费用;
(二)对于个人所在用人单位已经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在认定工伤之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无先行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用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医疗费用;
(三)对于个人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且在认定工伤之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有先行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用人单位发出书面催告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依法支付超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部分的医疗费用,并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偿还先行支付的医疗费用。

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不支付其余部分医疗费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用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四)对于个人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在认定工伤之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无先行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3
个工作日向用人单位发出书面催告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依法支付全部工伤医疗费用;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不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用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三、发生工伤事故而用人单位未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先行支付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救治,并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一)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
(二)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的;
(三)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的;
(四)职工认为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根据前述规定提出的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用人单位发出书面催告通知,要求其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告知其如在规定期限内不按时足额支付的,工伤保险基金在按照规定先行支付后,取得要求其偿还的权利。

用人单位未按照前述规定按时足额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
遇项目中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

四、申请程序及须提交的材料
个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先行支付医疗费用、工伤医疗费用或者工伤保险待遇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审核不符合先行支付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先行支付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个人申请先行支付医疗费用、工伤医疗费用或者工伤保险待遇的,应当提交所有医疗诊断、鉴定等费用的原始票据等证据。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保留所有原始票据等证据,要求申请人在先行支付凭据上签字确认,凭原始票据等证据先行支付医疗费用、工伤医疗费用或者工伤保险待遇。

个人因向第三人或者用人单位请求赔偿需要医疗费用、工伤医疗费用或者工伤保险待遇的原始票据等证据的,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索取复印件,并将第三人或者用人单位赔偿情况及时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五、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社保垫付费用的处理
用人单位应根据社保基金的通知偿还其应承担的费用。

逾期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申请县级以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划拨应偿还款项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其应当偿还的数额。

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偿还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
要求其提供担保,签订延期还款协议。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偿还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偿还数额的财产,以拍卖所得偿还所欠数额。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用人单位追偿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的合理费用以及用人单位逾期偿还部分的利息损失等,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

六、个人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行为不服的处理办法
个人或者其近亲属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出不予先行支付的决定不服或者对先行支付的数额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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