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委托培养研究生有关事宜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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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委托培养研究生有关事宜的补充规定

各科室:

近几年来,我院加大了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力度,目前已建立内科学、外科学、妇产科学、眼科学、肿瘤学五个硕士点,副教授以上职称的专家均有取得硕士生导师的资格,其学科覆盖面已包括了我院大部分专业。以往我院培养硕士研究生主要是通过在内地医科院校委托培养形式进行,由于取得学位后回院工作的研究生比例不高,影响了医院的学科发展和有限的研究生经费的使用效率,同时石河子大学教学评估工作对研究生培养也有具体要求。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对我院研究生培养做如下补充规定:

1、凡报考硕士研究生者,其专业在石河子大学硕士生导师的招生范围的,一律不再向外校以委培或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等形式培养硕士研究生。

2、今后我院以各种形式培养的硕士研究生,医院将不承担其学习期间的学费和相关费用,待取得学位后,若经考核留院工作,其学习期间的费用,医院按一定比例五年内逐年报销。

3、凡硕士毕业后在医院工作不满五年,报考委托培养博士研究生者,须将硕士培养阶段医院所支付的费用作为押金交医院财务科,方可办理报考手续。学费和学习期间的相关费用自理,待其取得博士学位回院工作后,按一定比例五年内逐年退还押金和报销相关费用。

4、医院硕士、博士研究生在读期间,医院发放60%的工资,并与医院签订有关合同。

5、调入或分配至我院工作的博士、硕士研究生学费报销同样按上述规定执行。

6、2003年经过医院审批,同意报考外校委托培养的研究生,仍按医院以往有关规定执行。

7、、其它未尽事宜,按医院有关规定执行。

石河子大学医学院一附院

2003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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