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书遗嘱继承无效的案例
遗嘱表达模糊法院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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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020.19政法广角ZHENGFAGUANGJIAO编辑:赵昕(****************) 12348法律服务平台为广大农民朋友提供专业法律咨询及援助服务。
·以案说法·的“照顾”是仅包括直接照顾其饮食起居,还是尽了赡养照顾义务都算,指代不够明确。
该遗嘱虽然形式上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但描述模糊,表达隐晦,可以作多种解释,难以通过其内容追溯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鉴于遗嘱有多种解释,依据法律规定,应作出不利于证据提供者的认定,故认定其父亲的遗嘱无效,应按照法定继承对相关遗产进行分割。
【案例】小苏长期与父亲一起生活,哥哥大苏会定期支付一定费用。
后苏父去世,兄弟二人因遗产分配发生争议。
小苏称父亲写下遗嘱,将一处院落和数万元存款都留给自己继承。
大苏对这样的说法并不认可,父亲的遗嘱内容为“照顾我生命到最后的人继承遗产”,没有明确指定继承人,大苏认为自己也对父亲进行了照顾。
双方争执不下闹上法院,法院经审理认定遗嘱无效,判决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则由兄弟二人平分房产和存款。
【评析】法院认为,本案遗嘱中遗嘱表达模糊法院判无效司机违法下客致死亦担责别承担15%的责任。
【评析】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非紧急情况不得在应急车道上行驶或者停车,更不用说随意上下乘客。
本案中,虽然系死者王某主动提出就近下车的请求,但作为司机的周某,理应认识到高速公路包括应急车道在内,不得随意停车或下客,但其仍然同意了王某的请求。
尽管王某的死亡结果是其他车辆撞击直接导致的,但周某的违法下客行为也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王某搭乘周某驾驶的轿车回家时提出他家就在高速公路下方,请求周某就近将其放下。
周某遂将汽车停靠在应急车道内,王某下车后便驾车离开。
随后,王某在横穿高速公路时,被李某驾驶的车辆撞倒,经抢救无效死亡。
王某亲属将周某、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未注意安全驾驶义务、周某在夜间同意死者在高速公路上下车均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分。
自书遗嘱被判无效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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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书遗嘱被判无效的案例自书遗嘱是指个人亲笔书写的遗嘱,通常是在个人生前根据自己的意愿编写而成。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自书遗嘱可能会被法院判定为无效。
本文将列举十个关于自书遗嘱被判无效的案例,并对每个案例进行简要描述和分析。
1. 疑似遗嘱被怀疑是伪造的情况在某个案例中,一份自书遗嘱被怀疑是伪造的,因为签署者在遗嘱上的签名与其平时的签名不一致。
经过法院的调查和鉴定,最终判定该遗嘱无效,因为签署者的真实意愿无法得以证明。
2. 心智状态不稳定导致遗嘱无效在另一个案例中,签署者在编写遗嘱时正处于一种心智状态不稳定的状态,例如患有精神疾病或临终病患。
法院判定该遗嘱无效,因为签署者没有能力理性地表达自己的意愿。
3. 遗嘱执行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有些遗嘱被判无效是因为在遗嘱执行过程中涉及违法行为。
例如,执行人员擅自篡改遗嘱内容或向继承人施加不正当的压力。
这些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导致遗嘱被宣布无效。
4. 遗嘱的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在某些情况下,遗嘱的内容可能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例如,没有正确指定继承人或继承份额。
法院可能会判定这样的遗嘱无效,因为它没有遵守法律的要求。
5. 遗嘱被证明是在欺诈、胁迫或威胁下编写的如果有证据表明自书遗嘱是在欺诈、胁迫或威胁下编写的,法院可能会判定该遗嘱无效。
这种情况下,签署者的真实意愿无法得以体现。
6. 遗嘱缺乏法律要求的见证人根据法律规定,自书遗嘱通常需要由两名见证人签署,以确保其真实性和有效性。
如果遗嘱没有符合法律要求的见证人,法院可能会判定该遗嘱无效。
7. 遗嘱的语言不明确或含糊遗嘱中使用的语言必须明确、清晰,以避免引起歧义或误解。
如果遗嘱的语言不明确或含糊,法院可能会判定该遗嘱无效,因为签署者的真实意愿无法得以准确表达。
8. 遗嘱涉及禁止性条款有些遗嘱中可能包含禁止性条款,例如要求继承人实施非法行为或违反道德规范。
法院可能会判定这样的遗嘱无效,因为遗嘱不得违反法律和道德的规定。
9. 遗嘱的签署日期不符合法律要求遗嘱的签署日期对于其有效性至关重要。
以案说法之无效的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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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之无效的遗嘱案情简介:万先生父母早年离异,万先生跟着父亲共同生活,还有一个弟弟跟着母亲共同生活,彼此很少往来。
万老先生生前单位分配给他了一套产权房,产权就登记在万老先生一人名下。
考虑到万先生一直尽心尽力的照顾自己,而小儿子连逢年过节都鲜有问候,万老先生特意立了遗嘱,明确把房子都留给万先生继承。
在立遗嘱当天,万老先生还特意找来两个老邻居来做见证,并让他们在遗嘱下方签署了姓名。
万老先生过世后,万先生拿着遗嘱找到弟弟,希望他能配合办理继承公证,将房子产权变更到自己名下。
一开始弟弟的表现似乎还挺配合,可没等万先生联系公证处,弟弟这边就变卦了,老父亲的遗嘱是无效的,办公证可以,给一半的房款!万先生万万没有想到白纸黑字的遗嘱弟弟竟还能抵赖,万般无奈,万先生只能选择诉讼。
事情的发展并没如万先生预想的那么顺利,法院虽然判决万老先生的房子归万先生所有,但同时也判令万先生需要向弟弟给付一定数额的房屋折价款,万老先生的遗嘱最终竟被认定为无效!原来万老先生的遗嘱正文是电脑打印的,仅有签名及日期是万老先生亲自书写,虽然有两个邻居见证,但这样的遗嘱既不属于自书遗嘱,又不属于代书遗嘱,不符合《继承法》里对遗嘱形式要件的规定。
最终,万先生只得无奈接受法院判决,向弟弟给付房屋折价款。
律师点评:随着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增强,很多人都把立遗嘱作为了维护家庭和谐的一种手段。
通过生前对自身财产做一个合理的处分,既能保障自己眼前的利益,又能减少身后家庭成员可能产生的矛盾,甚至有很多年轻人都加入到了立遗嘱的队伍。
我国《继承法》规定了五种形式的遗嘱,分别为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不同形式的遗嘱在法律上都有明确的要求。
如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其他形式的遗嘱并未被《继承法》所承认,即不具有对抗法定继承的效力。
自书遗嘱无效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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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遗嘱⽆效案例在我们书写遗嘱的时候我们⼀定要有证⼈在场,并且有⼀定的法律知识,按照⼀定的范本来进⾏书写,也要把很多重要的东西写清楚才能有效!下⾯就有店铺⼩编来为⼤家介绍⼀下相关⾃书遗嘱⽆效的案列吧,希望⼤家引以为戒!⾃书遗嘱⽆效案例农某⽣有三⼦,农⼤、农⼆和农三,农某的妻⼦和⼉⼦农三在⼏年前的⼀场意外中不幸过世。
农三的妻⼦亦改嫁,只留下尚未成年的孙⼥农某倩由农某抚养、照顾。
在农某倩⼗⼋岁那年,农某结识了赵某并在同⼀年办理了结婚登记。
为了尽量弥补孙⼥⾃⼩就失去的⽗爱,农某对农某倩疼爱有加,并在⾃⼰⽣病后的某天,在妻⼦赵某的见证下书写了⼀份遗嘱,把⾃⼰名下70平⽶的房产交由农某倩⼀⼈继承。
可能是由于当时疏忽或者是其他的原因,这份⾃书遗嘱⼀直都没有签上落款⽇期。
2013年农某过世后,农某倩主张⾃⼰对农某遗留的房产具有全额继承权要求把房产过户到⾃⼰名下。
农某的两个⼉⼦农⼤和农⼆认为⽗亲⽣前对侄⼥农某倩关爱有加,其遗留下来的遗产相应多分给她⼀些可能性很⼤,⼤家都没有意见。
但是⽗亲不可能把⾃⼰仅有的⼀套房⼦全部给⾃⼰的孙⼥却丝毫不考虑⽣活艰难的⼉⼦,肯定是农某倩逼着⽗亲那么写的。
再说⽗亲留下来的遗书并没有签署落款⽇期,依法应认定为⽆效,房⼦还是应该由所有法定继承⼈共同享有,双⽅为此争执不下。
案情结果:2013年3⽉10⽇,农⼤、农⼆将农某倩起诉⾄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农某的遗嘱⽆效,农某遗留的房产由全体法定继承⼈共同享有。
法理分析:在诉讼的过程中,农某的妻⼦赵某声称房⼦留给农某倩是农某的遗愿,明确⾃⼰不参与有关房产继承的诉讼,放弃对房产的继承权利。
同时赵某表⽰愿意为农某倩作证,证明农某书写遗嘱的⽇期是2012年6⽉28⽇上午⼗点左右。
法院经审理认为,⾃书遗嘱应当由遗嘱⼈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落款⽇期。
该案中,被告农某倩及证⼈赵某均证实农某书写遗嘱时及之后将近两个⽉(即病情恶化前)的时间内精神状况良好,只是健康状况稍差但不⾜影响其对⾃⼰的财产权益作出的处分⾏为。
关于继承遗产的法律案件(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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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居民李某,生前育有一子一女,分别为李甲和李乙。
李某夫妇于2005年购置一套房产,价值200万元。
李某于2018年去世,留下遗嘱,将房产留给李甲。
李乙认为遗嘱内容不公,遂起诉至法院,要求继承该房产。
二、案件焦点1. 遗嘱是否有效?2. 李乙是否有权继承房产?3. 法院应如何处理本案?三、案件分析1. 遗嘱是否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录音录像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录音录像,注明年、月、日,并由录音录像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本案中,李某遗嘱为自书遗嘱,符合法律规定。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录像、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本案中,李某在生前曾口头表示将房产留给李乙,与自书遗嘱内容相抵触。
因此,法院需进一步调查李某是否撤销了自书遗嘱。
2. 李乙是否有权继承房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案中,李某夫妇已去世,李甲和李乙均为李某的子女,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本案中,李乙无劳动能力,且没有生活来源,符合法律规定。
3. 法院应如何处理本案?首先,法院需查明李某是否撤销了自书遗嘱。
如果李某确实撤销了自书遗嘱,则应按照口头遗嘱处理;如果李某未撤销自书遗嘱,则应按照自书遗嘱处理。
自书遗嘱被判无效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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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书遗嘱被判无效的案例自书遗嘱是指个人以手写或打字方式,将财产分配意愿和遗产继承事宜写明的遗嘱。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自书遗嘱可能被法院判定为无效。
本文将介绍一个自书遗嘱被判无效的案例,探讨造成该遗嘱无效的原因。
这个案例涉及一位名叫李明的绅士,他是一家大型公司的创始人和董事长。
李明对财产分配有着明确的意愿,因此他决定用自书遗嘱来表达自己的意愿。
他认为自己是一个清醒明智的人,所以他在家中使用打字机起草了一份遗嘱,并在其上亲自签名。
然而,当李明去世后,他的家人却发现他的遗嘱并不被承认。
一家法院判决这份自书遗嘱无效,其原因是遗嘱的法律要求未能得到满足。
在这个案例中,有几个因素导致了自书遗嘱无效。
首先,根据法律要求,遗嘱必须满足一定的形式要求才能被认可。
在这个案例中,李明使用了打字机起草了遗嘱,而法律规定,遗嘱必须是亲笔书写的。
由于这一问题,李明的遗嘱被认定为无效。
其次,自书遗嘱还需要被证人签名作为证明。
在这个案例中,李明没有找到证人在遗嘱上签名。
证人的签名是为了确保遗嘱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防止可能的欺骗和争议。
因为缺乏证人的签名,李明的遗嘱被认定为无效。
第三个因素是李明的心智状态和能力。
虽然李明自认为是一个清醒明智的人,但他在起草遗嘱时并没有提供任何心智健康证明或经过法医鉴定。
在法定继承人提出疑问的情况下,法院将会对遗嘱起草时的心智状态进行评估。
如果无法证明遗嘱起草时的心智状态确实清醒健全,遗嘱很可能被判无效。
最后一个因素是法定继承人的异议。
在这个案例中,李明的法定继承人,也就是他的妻子和子女,对遗嘱的有效性提出了异议。
法定继承人可以质疑遗嘱的合法性,并向法院提供证据以证明遗嘱无效。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将会仔细审查证据和案情,并进行判决。
综上所述,在这个案例中,李明的自书遗嘱被判无效的原因包括:未满足遗嘱的形式和要求、缺乏证人签名作为证明、未提供心智状态证明以及法定继承人的异议。
这个案例提醒我们,在准备自书遗嘱时,我们需要遵守法律的规定和要求。
继承纠纷十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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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纠纷⼗⼤案例案例⼀:亲⼦鉴定是确认继承⼈主体资格的有效途径--修丛某、修双某、韩某丽与修某敬、修某继承纠纷案[案情]韩某丽与被继承⼈修某辉1999年12⽉登记结婚,婚前⽣育双胞胎修丛某及修双某。
修某敬系被继承⼈修某辉之⽗,修某系修某辉与前妻所⽣之⼦。
修某辉去世后,产⽣继承纠纷,修某敬、修某对修丛某、修双某的继承主体资格提出异议,坚决不认可修丛某、修双某为修某辉之⼦。
法院依法委托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亲⼦鉴定,鉴定意见为:倾向于⽀持修某敬与修丛某、修双某之间有祖孙关系。
据此法院确认了修丛某、修双某法定继承⼈的⾝份,依法分配了修某辉的遗产。
[点评]在新的社会条件下,由于⼈们思想观念发⽣变化,⽗母与⼦⼥的关系复杂化,涉及亲⼦鉴定的案件逐渐增多。
亲⼦鉴定主要⽤于厘清当事⼈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亲⼦关系,由此认定当事⼈之间的⾝份关系和衍⽣的权利义务关系。
本案中,因修丛某、修双某出⽣于韩某丽与被继承⼈修某辉结婚之前,修某敬、修某对修丛某、修双某的法定继承⼈⾝份存在合理怀疑,在韩某丽亦同意进⾏亲⼦鉴定的前提下,法院依法准许了修某敬、修某的亲⼦鉴定申请,确认了修丛某、修双某法定继承⼈⾝份,使⼆⼈的继承权得以实现。
案例⼆:⼟地补偿费不应作为遗产分割—慈某波、慈某志、慈某⽣与慈某继承纠纷案[案情]慈维某系慈某、慈某波、慈某志、慈某⽣之⽗,慈某名下承包的⼟地来源于其⽗慈维某名下的承包⼟地。
根据慈某提交的农村⼟地承包经营权证,案涉⼟地属于家庭承包,慈某为承包⽅代表。
慈维某于2014年去世,2016年9⽉⼝粮地被征⽤,因慈某波、慈某志、慈某⽣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委会与慈某签订⼟地补偿协议,由慈某领⾛⼟地补偿款192000元。
慈某波、慈某志、慈某⽣起诉慈某要求继承分割⼟地补偿款。
法院经审理,判决承包⼟地补偿款不属于遗产,驳回了慈某波、慈某志、慈某⽣的诉讼请求。
[点评]我国农村⼟地承包经营的⽅式包括以下两种:⼀是农村家庭联产承包,以家庭为单位进⾏的承包;⼆是其他⽅式承包,主要是针对四荒地的承包。
继承案件法律案例分析(3篇)
![继承案件法律案例分析(3篇)](https://img.taocdn.com/s3/m/b57bf147492fb4daa58da0116c175f0e7cd119d4.png)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起继承纠纷,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系兄妹关系。
王某的父亲老王于2020年去世,留有房产一处。
在老王去世前,其生前立有遗嘱,将房产留给王某一人继承。
然而,在老王去世后,李某认为遗嘱无效,要求与王某共同继承房产。
双方因继承问题产生纠纷,诉至法院。
二、案件事实1. 老王生前立有遗嘱,明确表示将房产留给王某一人继承。
2. 遗嘱中未提及李某的继承权,李某在老王去世后得知遗嘱内容。
3. 李某认为遗嘱无效,主要理由如下:(1)遗嘱中存在笔误,导致其姓名被遗漏;(2)遗嘱系在老王病重期间所立,可能存在被迫或受欺诈的情形;(3)遗嘱未经过法定程序公证。
4. 王某辩称:(1)遗嘱系老王真实意愿表示,不存在笔误或欺诈;(2)遗嘱已按照法定程序办理,无需公证;(3)李某作为老王的子女,有权继承遗产。
三、法律分析1. 遗嘱效力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遗嘱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遗嘱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遗嘱内容真实、合法;(3)遗嘱形式符合法律规定。
本案中,老王在立遗嘱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内容真实、合法。
关于遗嘱形式,虽然遗嘱未经过公证,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条,遗嘱未经过公证的,并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2. 遗嘱笔误问题:关于遗嘱中存在的笔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一条,遗嘱中存在笔误的,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在本案中,李某主张遗嘱中存在笔误,导致其姓名被遗漏,但该笔误并不影响遗嘱的整体意思表示,因此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3. 遗嘱订立时间问题:李某认为遗嘱系在老王病重期间所立,可能存在被迫或受欺诈的情形。
然而,本案中并无证据证明遗嘱系在被迫或受欺诈的情形下订立。
因此,李某的该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4. 法定继承人继承权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
在本案中,王某作为老王的子女,有权继承遗产。
李某虽然也是老王的子女,但由于遗嘱明确表示将房产留给王某一人继承,李某的继承权受到遗嘱的约束。
遗赠纠纷真实案例
![遗赠纠纷真实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2e563784c67da26925c52cc58bd63186bceb929c.png)
遗赠纠纷真实案例引言遗赠纠纷是指因遗产继承、遗嘱执行等问题而引发的法律纠纷。
在现实生活中,遗赠纠纷时有发生,涉及的案件也十分复杂。
本文将通过介绍几个真实的遗赠纠纷案例,深入探讨这一问题。
案例一:遗嘱撤销纠纷背景李先生是一位有钱的商人,他在世时曾立下一份遗嘱,将其全部财产遗赠给了唯一的儿子。
然而,李先生的儿子在他去世后不久,与一位年轻女子结婚并将家庭财产转移给了她。
李先生的亲属对此表示不满,认为李先生的遗嘱应当撤销。
争议点1.李先生的儿子是否有权撤销遗嘱?2.李先生的亲属是否有权要求遗嘱撤销?解决方案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遗嘱撤销必须满足一定条件,如受遗赠人的行为严重损害了遗嘱人的利益,或者受遗赠人在遗嘱人去世后与其有恶意纠纷等。
如果李先生的儿子的行为符合这些条件,他有权撤销遗嘱。
2.李先生的亲属可以提起诉讼,要求遗嘱撤销。
法院将会根据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来判断是否满足撤销遗嘱的条件,并做出相应的判决。
案例二:遗产继承纠纷背景王太太是一位富有的老人,她在去世前没有留下遗嘱。
她有两个儿子,但她与其中一个儿子关系紧张,多年没有联系。
王太太去世后,两个儿子对遗产的分配产生了争议。
争议点1.王太太的财产应该如何分配?2.王太太与其中一个儿子的关系是否会影响遗产继承?解决方案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如果没有遗嘱,遗产将按照法定继承顺序分配。
在这种情况下,王太太的财产将平均分配给她的两个儿子。
2.王太太与其中一个儿子的关系不会影响遗产继承。
法律规定,除非有特殊原因,否则不得剥夺继承人的继承权利。
即使王太太与其中一个儿子没有联系多年,他仍然有权继承遗产。
案例三:遗产管理纠纷背景张先生是一位资产丰厚的企业家,他在去世前留下了一份详细的遗嘱,规定了他的财产分配和管理方式。
然而,张先生的遗孀和子女对遗产的管理方式产生了分歧,引发了遗产管理纠纷。
争议点1.张先生的遗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2.张先生的遗孀和子女是否有权对遗产的管理方式提出异议?解决方案1.张先生的遗嘱具有法律效力,因为遗嘱是遗赠人在遗嘱人去世后对其财产分配和管理方式的真实意思表示。
遗嘱继承纠纷案件基本情况及五个典型案例|北京法院
![遗嘱继承纠纷案件基本情况及五个典型案例|北京法院](https://img.taocdn.com/s3/m/32dff398ed3a87c24028915f804d2b160b4e86a1.png)
遗嘱继承纠纷案件基本情况及五个典型案例|北京法院导读:10月10日,北京大兴区法院召开了遗嘱继承纠纷案件审理情况及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介绍遗嘱继承纠纷案件审理情况、审理难点,发布典型案例并给出法官提示。
张磊主持通报会,祁广燕、李玮唯、华琳、赵宝维出席并介绍情况。
以下内容均摘自通报会实录,包括五个案例、审理难点、六条提示,编排时有所调整。
五个典型案例案例一代书遗嘱应避嫌,见证人选任需谨慎案情简介王某与马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共育有5名子女,分别是本案的两名原告(称原告1、原告2)和三名被告(称被告1、被告2、被告3)。
现王某、马某先后去世。
马某名下原有宅基地院落一处,该院被拆迁。
三被告分别与拆迁公司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共取得5套回迁安置房及若干货币补偿款。
现二原告主张马某生前立有遗嘱,遗嘱表明在其去世后所有财产由二原告平均继承,起诉要求继承马某名下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的拆迁利益。
庭审中,二原告提交代书遗嘱一份,称该代书遗嘱由原告2代为打印后念给马某听,马某认可后在立遗嘱人处捺了手印,原告2与赵某、刘某都签了字。
落款时间为2015年12月5日。
该份遗嘱载明:“立遗嘱人马某,本人头脑清楚,身体健康。
本人自愿立此遗嘱,百年之后愿将名下的所有财产由2个女儿原告1、原告2平均继承。
包括(房产、存款及其它)”。
同时,被告3也提交了两份代书遗嘱予以证明。
第一份遗嘱由案外人王某某代书,由马某某、王某某、张某某见证,由马某签字捺印,王某某捺印确认,落款时间为2010年1月24日。
该份遗嘱载明:“王某:……将位于大兴区旧宫镇隆盛庄村丰盛南五条21号住宅一套给小儿子被告3。
……马某:以上我老伴所说的财产处理意见也是我的真实想法,其他一切不怎么值钱的东西也用不着处理了。
”针对上述遗嘱的订立过程,马某某、王某某均出庭作证。
第二份遗嘱由陈某某代书,由步某某、王某某见证,由马某捺印确认,落款时间为2014年10月31日。
该份遗嘱载明:“我在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隆盛庄丰盛南五条21号的房产在我去世后由被告3一人继承。
自书遗嘱被判无效的案例
![自书遗嘱被判无效的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2825deaf80c758f5f61fb7360b4c2e3f56272567.png)
自书遗嘱被判无效的案例自书遗嘱是指遗嘱人亲自撰写、签署的遗嘱,其法律效力与正式遗嘱相同。
然而,有时候自书遗嘱可能会被判无效,下面我将通过一些案例来说明自书遗嘱被判无效的情况。
首先,遗嘱人的行为有可能受到精神疾病等非正常因素的影响,导致无法正常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
一个案例是关于一位老年人因患有严重的认知障碍而被诊断为失去了行动能力。
在其生前,他撰写了一份自书遗嘱,授权将所有财产给予一个远亲,并排除了他的直系亲属。
然而,遗嘱的效力被法庭质疑,因为遗嘱人在撰写遗嘱时已经失去了行动能力,无法正常判断和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
其次,自书遗嘱在法律上有一些基本要求,如果不符合这些要求,也可能导致遗嘱无效。
例如,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自撰写,而不是由其他人代笔。
一起案例是关于一位终身未婚的女性,在去世前撰写了一份自书遗嘱,表达了将财产全部捐赠给慈善机构的意愿。
遗嘱的效力被质疑,因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证据显示该遗嘱实际上是被一位律师代笔的。
根据法律规定,自书遗嘱必须由遗嘱人本人亲自撰写,否则会被视为无效。
此外,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也是判定自书遗嘱有效性的关键因素之一。
如果遗嘱存在欺诈、胁迫、伪造等行为,法院可能会判定其无效。
例如,有一起案例是关于一位富有的老人,在其去世后留下一份自书遗嘱,将所有财产全部给予他的朋友。
然而,老人的直系亲属起诉称遗嘱是被该朋友胁迫和伪造的。
法庭审理后发现,的确存在欺诈和胁迫的证据,遗嘱被判定无效。
最后,自书遗嘱的撰写和签署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
例如,一份没有经过见证人签署的遗嘱可能会被视为无效。
一起案例是关于一位女性在家中写下一份自书遗嘱,表明其兄弟将成为唯一继承人。
然而,没有任何证据显示遗嘱有见证人的签署,因此法庭判决该遗嘱无效。
总而言之,自书遗嘱在法律上享有同样的效力,但在特定情况下可能会被判定为无效。
精神疾病、遗嘱不满足法律要求、遗嘱真实性和合法性质疑以及不符合法律程序等因素都可能导致自书遗嘱的无效。
继承法案例及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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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案例案例1 继承权的丧失某甲因有第三者,要求与其妻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即下毒杀妻.经抢救妻未死,甲被判刑.但甲妻末与之离婚,且又督促甲悔改.甲刑满释放后又与妻共同生活十几年,后妻死,留下不少遗产.法院判决:某甲无权继承妻之遗产,因其故意毒杀其妻,虽未遂亦丧失继承权。
【法律问题] 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参考结论】法院的判决不正确.案例2 遗产不能包括已由被继承人生前赠送或作其他处分而转归他人所有的财产。
原告张某诉称:其母亲生前立有"遗嘱",指定两间房由她继承,并让她陪着一起去房管局办了过户手续,产权证上改成了她的名字.可是母亲死后,张某父亲死后其母亲曾领养的弟弟在文革中强占了这两间房,其养弟说姐已出嫁,只有他才有权继承养母这两间房.张某无奈,将养弟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判决:姐弟二人每人继承房屋二间。
张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改判:2间房归张某所有。
【法律问题] 哪一审判决是正确的。
【参考结论】二审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案例3 继承开始时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遗产又未分割的,按析产案件处理。
费X珍与费X臣婚生三女一子,在X市有房产一处,共241.2平方米.1942年,长女费玉X与周X结婚后,夫妻住在费家,随费X珍夫妇生活.次女费秀X,三女费惠X于1950年以前相继出嫁,住在夫家.1956年,费X珍,费X臣夫妇及其子费X迁居安徽,X市的房产由长女一家管理使用。
1958年私房改造时,改造了78.9平方米,留自住房162.3平方米.1960年,费X臣病故,费X 珍,费X迁回X市,与费玉X夫妇共同住在自留房内,分开生活.1962年,费玉X病故.1985年12月,费X珍,费X向法院起诉,称此房为费家财产,要求周X及其子女搬出.周X认为,其妻费玉X有继承父亲费X臣遗产的权利,并且该房产已由其一家占有,使用40多年,不同意搬出.在原审调查过程中,费秀X,费惠X也表示,房产中应有她们的份额。
【法律问题】1.本案中,属于费X臣遗产的房产有多少;2.谁有权继承费X臣的遗产;3.本案应如何处理;4.此案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
江苏高院公报:继承纠纷典型案例6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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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高院公报:继承纠纷典型案例6则陈枝辉北京天同律师事务所导读:天同码,是北京天同律师事务所借鉴英美判例法国家的钥匙码编码方式,收集、梳理和提炼司法判例的裁判规则,进而形成中国钥匙码的案例编码体系。
经与天同诉讼圈商定,审判研究每周独家推送全新天同码系列。
文后另附:天同码 180 篇往期链接。
天同码导航图本期天同码,案例来源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1 辑总第 7 辑至2017 年第 2 辑总第 50 辑部分继承纠纷典型案例。
规则要述01 . 遗嘱设定“嫁人后丧失继承权”,该限定内容无效遗嘱中设定“我妻今后嫁人,房屋归我侄子所有”等约束内容,因限制继承人婚姻自由,违反法律规定,应无效。
02 . 死亡赔偿金,依经济依赖和生活紧密程度合理分配对死亡赔偿金分配,应根据近亲属对死者经济依赖程度和生活紧密程度,参考《继承法》有关继承原则合理分配。
03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非个人财产,不发生继承问题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户家庭,而不属于某一家庭成员,非属个人财产,亦不发生继承问题。
04 . 公民祖宅埋藏物系祖产的,应判定属公民私人财产埋藏于公民祖宅,且能基本证明属于祖产埋藏物,在无法律明文规定禁止其拥有情况下,应判定属公民私人财产。
05 . 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非继承人,可分给适当遗产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生活起居帮扶及精神慰藉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人,依《继承法》规定,可分得适当遗产。
06 . 继承人仅提供被继承人姓名,可申请查询房产信息继承人仅提供被继承人的姓名而申请查询房产信息的,房屋登记机构不应以申请人不符合查询规范要求为由拒绝。
规则详解01 . 遗嘱设定“嫁人后丧失继承权”,该限定内容无效遗嘱中设定“我妻今后嫁人,房屋归我侄子所有”等约束内容,因限制继承人婚姻自由,违反法律规定,应无效。
标签:遗嘱|法律效力|婚姻自由案情简介:2006年11月,张某自书遗嘱“我妻今后嫁人,10号楼归我侄子所有”。
自书遗嘱被判无效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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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书遗嘱被判无效的案例自书遗嘱是一种非常特殊而又非常重要的法律文书。
它是由遗嘱人亲手书写的一份关于自己财产分配的指示,如果不幸遗嘱人去世,便可依照遗嘱的规定纳入财产分配范畴。
然而,自书遗嘱并非十分可靠,很多时候它并不能得到完全的认可和执行。
接下来,我们就来看看几个关于自书遗嘱被判无效的案例。
第一个案例:自书遗嘱存在疑点在某地,李氏夫妇没有子女,他们在晚年的时候,起了遗嘱。
但是,由于遗嘱人的自身状况和未公开的遗嘱书写时间等因素,致使该自书遗嘱被宣判为无效。
具体来说,这张遗嘱中存在两个疑点:第一,由于遗嘱人是脑血栓患者,所以他的精神状态很不稳定。
因此,很难确认遗嘱的真实意图是什么。
第二,此前没有任何关于遗嘱的证据或者记录,于是外界也很难对其产生信任感。
因此,法院最终判定这份遗嘱无效。
这也从另一方面,再次提醒那些准备起草自书遗嘱的人们:一定要在心情平稳、身体健康、家庭稳定的情况下起草。
如果存在身体或者精神疾病,不妨考虑邀请医生作为证人参与起草,避免出现遗嘱自相矛盾或者存疑。
第二个案例:遗嘱内容过于具体在另一个案例中,某位遗嘱人指定了自己的车、房、存款、股票等等财产将分别归属于几位受益人。
但是,在完成遗嘱的规定过程中,法院发现遗嘱内容过于具体,甚至存在笔误,使得不少受益人无法如期收到遗产。
由于法律对自书遗嘱的条款并不是十分明确,所以也并没有对此有明确的惯例解决方案,因此,法院最终还是判定这份遗嘱无效。
这就提醒我们,虽然遗嘱需要具体和明确,但受益人也必须在具体和明确的范围内,其合法权益也需要得到合理保障。
第三个案例:强制继承权是不可撼动的在市区,一位富翁想将自己所有的财产留给一个主要的受益人,于是起草了一份自己的遗嘱。
可是,因为其中的相关内容和法律规定并不一致,这份遗嘱被判定无效。
具体原因在于,我国法律规定,无论遗嘱人起草的遗嘱内容是什么样的,有些法律条款是无法改变的。
比如,强制继承权,即受法律规定而必须分配给法定继承人的财产。
关于遗嘱继承的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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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遗嘱继承的经典案例对于遗嘱继承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关于遗嘱继承的经典案例基本案情:郭某曾⽴下书⾯遗嘱,将其全部遗产3间房屋和2万元存款给长⼦郭甲继承。
但弥留之际,郭某看到过甲似乎在窃笑,巴不得⾃⼰赶快死,便宣布把⾃⼰的全部遗产给次⼦郭⼄继承。
当时在场⼈员有护⼠⼩王,郭甲、郭⼄及郭某的⼥⼉郭丙。
郭丙患有严重的精神病,⽆业在家。
郭某对郭丙很讨厌,故未考虑过给她遗嘱。
问:(1)两个遗嘱以哪⼀份为准?为什么?(2)以⽴为准的遗嘱效⼒如何?为什么?(3)如果郭甲为争夺遗产,在郭⼄⽔杯中下毒,但误把⽩糖当作砒霜,则发⽣什么民事后果?为什么?个⼈分析:(1)本案有两份遗嘱,⼀份⼝头,⼀份书⾯,但是只有书⾯遗嘱是有效的。
郭某在弥留之际的⼝头遗嘱,须符合法定条件之⼀即为:有两个以上见证⼈在场见证。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140条的规定,下列⼈员不能成为遗嘱见证⼈:1.⽆⾏为能⼒⼈、限制⾏为能⼒⼈;2.继承⼈、受遗赠⼈;3.与继承⼈、受遗赠⼈有利害关系的⼈。
所以郭甲、郭⼄及郭某的⼥⼉郭丙都不能成为遗嘱见证⼈,只有护⼠⼩王可以成为遗嘱见证⼈。
但这是不够的,不符合有两个以上见证⼈在场见证这⼀法律规定,所以这份⼝头遗嘱是⽆效的。
只能以书⾯遗嘱为准。
(2)该遗嘱部分有效。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141条的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没有⽣活来源的继承⼈保留必要的份额。
这⼀规定属于强⾏性规定,遗嘱取消缺乏劳动能⼒⽽⼜没有⽣活来源的继承⼈的继承权的,不能有效。
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能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3)郭甲为争夺遗产,在郭⼄⽔杯中下毒,但误把⽩糖当作砒霜。
虽然没有致郭⼄死亡,但他为了争夺遗产,有杀害郭⼄的主观故意,⽽且付诸⾏动,郭甲会被剥夺继承权。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125条的规定,继承⼈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的,丧失继承权。
辩证法律案例(3篇)
![辩证法律案例(3篇)](https://img.taocdn.com/s3/m/6f8f879aaff8941ea76e58fafab069dc502247bd.png)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居民张先生(男,70岁)与妻子王女士(女,68岁)育有一子一女,分别是张明(男,40岁)和张芳(女,38岁)。
张先生和王女士在2010年相继去世,留下了一处房产作为遗产。
根据张先生的遗嘱,该房产由张明继承。
然而,张芳认为遗嘱无效,要求按照法定继承分配遗产。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诉至法院。
二、案情分析1. 遗嘱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公证遗嘱,应当自遗嘱人死亡之日起三十日内,由遗嘱人或者遗嘱人指定的代理人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
”本案中,张先生的遗嘱系自书遗嘱,未经过公证机关公证,因此存在争议。
2. 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的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
”本案中,张先生生前留下了自书遗嘱,张芳主张遗嘱无效,因此本案涉及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的关系。
3. 张芳的主张张芳认为,张先生的遗嘱系伪造,不具备法律效力。
其主要理由如下:(1)张先生在遗嘱中指定张明为继承人,而张芳未在遗嘱中提及。
张芳认为,张先生在生前曾表示过愿意将遗产平均分配给子女,因此遗嘱中的指定与张先生生前意愿不符。
(2)张先生的笔迹与遗嘱中的笔迹存在较大差异。
张芳认为,遗嘱系伪造,并非张先生亲笔书写。
三、法院判决1. 遗嘱有效性法院认为,张先生的遗嘱虽未经过公证,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本案中,张先生的遗嘱有张先生的朋友李先生在场见证,因此遗嘱具备形式要件。
2. 张芳的主张法院认为,张芳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首先,关于遗嘱中未提及张芳的问题,法院认为,遗嘱系张先生的个人意愿表达,张芳不能以此为由否定遗嘱的效力。
其次,关于遗嘱中笔迹差异的问题,法院认为,张芳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遗嘱系伪造。
3. 遗产继承法院判决,张先生留下的房产按照遗嘱继承,由张明继承。
自书遗嘱继承无效的案例
![自书遗嘱继承无效的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fb080c00f8c75fbfc67db206.png)
十年前,孙伯和妻子各自立了一份自书遗嘱,让对方继承自己名下的财产。
妻子去世后,其自书遗嘱却不被承认,孙伯继承妻子财产困难重重,最后还要违心地将儿子告上法庭。
“灵感”来自母亲的遗嘱孙伯说,他和妻子育有两个儿子,均已成家。
虽然和儿子关系较好,但为了稳妥起见,1999年8月10日,他和妻子还是各自立了一份自书遗嘱,将自己名下的财产交由对方继承。
当孙伯来到妻子单位时,却被告知,按照我国的《继承法》,孙伯及其妻子的父母还有他们的儿子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这笔补贴不能由孙伯一人领取。
孙伯当即出示了妻子的遗嘱,单位经办人员却说,他们不能鉴别这份自书遗嘱的真伪,必须有“权威机构”在上面盖上公章,他们才能承认。
于是孙伯便来到公证处,要求办理继承权公证。
但公证员告诉孙伯,必须提供他和妻子的结婚证、妻子父母的死亡证明,还要两个儿子前来签名表示放弃继承权。
这令孙伯哭笑不得,这等于“否定”了这份自书遗嘱,因为即使没有这份自书遗嘱,也可以通过同样的程序办理继承权公证。
自书遗嘱无效的案例
![自书遗嘱无效的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30f1d459b6360b4c2e3f5727a5e9856a5612261b.png)
自书遗嘱无效的案例在法律的领域里,自书遗嘱是遗嘱的一种形式,它指的是遗嘱确切地由遗嘱人亲自用手书写而成,没有经过公证人或其他证人的见证。
自书遗嘱被许多国家的法律系统承认,并被视为一种有效的遗嘱形式。
然而,有些情况下,自书遗嘱可能会被宣布无效。
本文将讨论几个涉及自书遗嘱无效的案例。
首先,要深入了解法律对于自书遗嘱的要求。
自书遗嘱通常需要在遗嘱人完全理智、明确表达意愿的情况下书写,且应由遗嘱人亲自完成。
此外,遗嘱必须清晰地表述遗产分配的意愿,详细列举受益人以及财产的分配方式等。
如果这些要求没有得到满足,自书遗嘱可能会被宣布无效。
在美国的法律体系中,自书遗嘱的有效性通常由州法律来确定。
例如,在加利福尼亚州,自书遗嘱必须遵循特定的要求,包括必须全部由遗嘱人亲自书写,日期、署名和遗嘱人在未证明情况下情况下未被认证的证人的前面、后面或旁边进行签名等。
如果自书遗嘱没有符合这些要求,法院可能会宣布其无效。
一个关于自书遗嘱无效的案例就是加利福尼亚州的布朗诉索耶斯案(Brown v. Soetes)[1]。
在这个案例中,遗嘱人菲利普·布朗(Philip Brown)于他去世前几周亲自书写了一份遗嘱,表达了他的意愿将财产遗赠给他的兄弟保罗·索耶斯(Paul Soetes)。
然而,这份自书遗嘱没有得到证人的签名,仅仅有遗嘱人的签名。
遗嘱人的妻子贝丝·布朗(Beth Brown)因为这个问题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这份遗嘱是无效的。
法院在审理该案时考虑了许多因素,如遗嘱人的心智状态和意愿的真实性等。
尽管遗嘱人在写下遗嘱时是清楚的,并且他的意愿是真实的,但由于缺乏证人的签名,法院最终裁定这份自书遗嘱无效。
法院认为,遗嘱的有效性是建立在法律规定和要求的基础上的,没有恣意解释的余地。
另一个自书遗嘱无效的案例是英国的阿姆斯伯里遗嘱案(Amesbury Will Case)[2]。
在这个案例中,遗嘱人彼得·阿姆斯伯里(Peter Amesbury)在去世前几天亲自书写了一份遗嘱,表明将其财产遗赠给他一直信任的朋友罗伯特·卡特(Robert Carter)。
自书遗嘱被判无效的案例
![自书遗嘱被判无效的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2322e4eff424ccbff121dd36a32d7375a417c6d5.png)
自书遗嘱被判无效的案例深入探讨遗嘱有效性的法律案例在现实生活中,有许多争议引起了对遗嘱的有效性进行质疑。
一旦遗嘱被判定无效,对遗产和财产的分配就会面临困境。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些相关案例,深入探讨遗嘱有效性的法律规定和裁决。
**1. 案例1:续写遗嘱**在某个案例中,一名终身未婚的女士,姑姑是她唯一亲人。
在姑姑去世后,女士立即表达了撰写遗嘱的愿望。
她委托了一位律师起草遗嘱,明确表示她将她所有的财产留给了她姑姑。
但是,由于突发疾病住院,女士无法在预定时间签署遗嘱。
然而,医生注意到女士仍然有知觉,并询问她是否希望继续撰写遗嘱。
经由女士通过手势和眨眼来表达她的意愿,遗嘱最终在医师和两个证人的见证下完成。
女士很快去世,而她的家人则提出质疑,认为这份遗嘱是无效的。
在判决中,法庭考虑到女士在意识清晰之前的时刻表达了她的意愿,并且请求继续撰写遗嘱。
因此,法院认定这份遗嘱是有效的。
这个案例强调了在某些情况下,即使无法以常规方式签署遗嘱,但只要能证明真实意图的存在,遗嘱仍然可以被视为有效。
**2. 案例2:遗嘱的执行人**在另一宗案件中,一位身患绝症的男士撰写了一份遗嘱,分配了他的财产给他的朋友和慈善机构。
他指定了一位亲密朋友作为遗嘱的执行人。
然而,之后他与该朋友发生了严重争执,并决定更改他的遗嘱。
男士没有亲自改动遗嘱,而是在一份正式文件上写下了新的意图。
然而,在他去世后,执行人提出异议,认为这份更改的遗嘱是无效的。
法院认为,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只有在遗嘱的变更或废除过程中遵循一定程序和要求,才能视为有效。
因此,这份更改的遗嘱被判定无效。
**3. 案例3:遗嘱执行中的证据**在某宗案件中,一位富有的老人在去世后被发现留下了一份写在纸片上的遗嘱,上面列出了他的财产分配细节。
然而,该纸片上并没有签名,只有老人的手迹和指纹。
法庭在审理过程中接受了很多证据,包括与老人有关的银行交易记录和有关目击证人的证词。
根据前述证据,法院最终认定这份遗嘱是有效的。
自书遗嘱无效案例汇总
![自书遗嘱无效案例汇总](https://img.taocdn.com/s3/m/5a0bbd76a31614791711cc7931b765ce05087ac8.png)
自书遗嘱无效案例汇总案例一:遗嘱内容表述不清。
李先生生前自书遗嘱,内容为“我的房子留给儿子,存款给女儿,其他东西他们看着分”。
李先生有多处房产且存款分布在多个账户,同时“其他东西”没有明确界定,导致遗嘱内容模糊不清。
法院判定该自书遗嘱无效,因为遗嘱应当对遗产的范围、分配等作出明确、具体的指示,这种模糊表述使得遗嘱执行人无法准确执行遗嘱人的意愿。
案例二:遗嘱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订立。
张大爷患有老年痴呆症,在病情已经较为严重的阶段自书遗嘱,将自己的财产全部留给照顾他的保姆。
订立遗嘱时,张大爷已经无法清晰辨认自己的行为后果,对财产数额等也没有准确的认知。
家属对遗嘱提出异议,经法院审理,由于张大爷在订立遗嘱时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这份自书遗嘱被判定无效。
案例三:遗嘱未签名。
王女士自书遗嘱详细说明了自己财产的分配情况,但最后却忘记在遗嘱上签名。
在王女士去世后,子女们就遗产分配产生争议,其中一方拿出这份遗嘱主张按照遗嘱分配。
但法院认为,自书遗嘱必须由遗嘱人签名,这是遗嘱有效的必备形式要件之一,由于该遗嘱缺少签名,最终判定遗嘱无效。
案例四:遗嘱被篡改。
赵先生自书遗嘱将部分财产留给弟弟,剩余财产由子女平分。
在赵先生去世后,其子女中的一人私自篡改了遗嘱,增加了自己的分配份额。
这份被篡改后的遗嘱被其他继承人发现并诉至法院。
法院判定,自书遗嘱一旦被篡改,篡改的内容无效,并且由于无法确定原遗嘱的真实完整性,整个遗嘱视为无效遗嘱,遗产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分配。
案例五:非遗嘱人亲自书写。
孙老太太不识字,她让邻居代笔写了一份遗嘱,内容是自己口述,邻居书写完成后,孙老太太在上面按了手印。
虽然孙老太太认为这就是自己的遗嘱,但在法律上,自书遗嘱要求必须由遗嘱人亲自书写,这种由他人代笔的遗嘱不符合自书遗嘱的法定形式,因此该遗嘱被法院判定无效,孙老太太的遗产只能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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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书遗嘱继承无效的案例
十年前,孙伯和妻子各自立了一份自书遗嘱,让对方继承自己名下的财产。
妻子去世后,其自书遗嘱却不被承认,孙伯继承妻子财产困难重重,最后还要违心地将儿子告上法庭。
“灵感”来自母亲的遗嘱孙伯说,他和妻子育有两个儿子,均已成家。
虽然和儿子关系较好,但为了稳妥起见,1999年8月10日,他和妻子还是各自立了一份自书遗嘱,将自己名下的财产交由对方继承。
去年4月8日,妻子病逝。
5月的一天,妻子的单位打电话给孙伯,说他妻子名下有一笔一万多元的房屋补贴,要家属前去领取。
当孙伯来到妻子单位时,却被告知,按照我国的《继承法》,孙伯及其妻子的父母还有他们的儿子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这笔补贴不能由孙伯一人领取。
孙伯当即出示了妻子的遗嘱,单位经办人员却说,他们不能鉴别这份自书遗嘱的真伪,必须有“权威机构”在上面盖上公章,他们才能承认。
于是孙伯便来到公证处,要求办理继承权公证。
但公证员告诉孙伯,必须提供他和妻子的结婚证、妻子父母的死亡证明,还要两个儿子前来签名表示放弃继承权。
这令孙伯哭笑不得,这等于“否定”了这份自书遗嘱,因为即使没有这份自书遗嘱,也可以通过同样的程序办理继承权公证。
法定继承又称无遗嘱继承,是在被继承人没有对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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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的处理立有遗嘱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的一种方式。
继承法根据继承人和被继承人之间的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收养关系以及由此所形成的扶养关系,对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作了明确规定。
第一顺序继承人有:配偶、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第二顺序继承人有: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祖父、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不行使权利,即丧失依诉讼程序保护其权利的可能性的民事法律制度。
即,过了时效再起诉,除非对方自愿,否则权利人丧失胜诉权。
发生继承后,继承人应及时协商进行财产分割;对协商不成,建议及时考虑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以免过了诉讼时效,自身的权利得不到法院的保护。
依照继承法第八条之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
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又进一步规定: 1.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致继承人无法主张继承权利的,人民法院可按中止诉讼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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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继承人在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的二年之内,其遗产继承权纠纷确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期间,可按中止诉讼时效处理。
3.继承人因遗产继承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时效即为中断。
4.自继承开始之日起的第十八年后至第二十年期间内,继承人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的,其提起诉讼的权利,应当在继承开始之日起的二十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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