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建规字(2012)3号文( 完全版)(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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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2012年房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2012年房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2012年房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5.16•【字号】甬建发[2012]91号•【施行日期】2012.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2012年房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甬建发〔2012〕91号)各县(市、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市建管处,市建设房产监察支队,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切实消除施工现场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建设厅的要求和市安委办《关于印发宁波市集中开展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甬安委办〔2012〕28号),结合我市房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实际,制定《宁波市2012年房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宁波市2012年房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建设厅的要求和市安委办《关于印发宁波市集中开展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甬安委办〔2012〕28号),结合我市房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部署,现就2012年房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制定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以“安全生产年”活动为载体,在全市房屋建筑工程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长效机制,提升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水平,促进全市房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持续保持稳定,为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和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以及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提供保障。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10.08•【字号】宁建规字[2012]14号•【施行日期】2012.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工作的通知(宁建规字〔2012〕14号)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为进一步规范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有效提高我区民用建筑节能设计的质量和水平,强化建筑节能管理,现对我区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和备案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各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严格执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真做好备案管理工作,共同促进我区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所有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必须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要求进行节能设计。

建筑、暖通空调、电气专业施工图设计必须设置节能专篇。

节能专篇要求内容全面,编排系统,表达完整,数据准确;不支解分散,不来回引注,不多处重复,不随手涂改。

节能设计和审查必须按照《宁夏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有关规定》(附件一)严格执行。

二、取消原规定与施工图一起填报的《建筑节能设计审查表》,调整为《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汇总表》(附件二)。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汇总表》分专业纳入设计文件,做为建筑节能设计专篇的必要组成内容。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汇总表》为规定格式,表中所列内容必须逐项如实填写,不得漏项,所填写的内容和数据必须与施工图完全一致。

三、继续实行建筑节能设计备案管理,新调整的《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备案表》(附件三)由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填写,一式四份,在送审施工图时一并提交给施工图审查机构。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备案表》与《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汇总表》相同内容所填数据必须保持一致。

四、以上要求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自2012年11月1日起各施工图审查机构收审的施工图必须严格按照以上要求进行审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表彰2012年度自治区优秀工程勘察设计项目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表彰2012年度自治区优秀工程勘察设计项目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表彰2012年度自治区优秀工程勘察设计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01.31•【字号】宁建[规]发[2013]4号•【施行日期】2013.01.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表彰2012年度自治区优秀工程勘察设计项目的通知(宁建(规)发〔2013〕4号)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局、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为鼓励技术进步,繁荣设计创作,提升我区城乡规划和勘察设计水平,根据《关于开展2012年度自治区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评选活动的通知》(宁建规字〔2012〕5号)要求,我厅组织开展了2012年度自治区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活动,对各设计单位申报的141个工程勘察设计项目进行了评选。

经各专业专家评审组初评后,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技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水利厅、交通运输厅、宁夏电力公司、移动公司、神华宁夏煤业集团、宁夏规划勘察设计协会等部门技术负责人和专家共同组成了“自治区2012年度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终评委员会”,对初评结果进行了终评审查,共评出银川建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发现代城、宁夏银行办公大厦工程勘察、神华宁煤集团羊场湾煤矿安全系统改造设计、宁夏扶贫扬黄灌溉一期工程水利骨干工程设计等自治区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获奖项目73项,并于2012年12月31日在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上予以公示。

经公示无异议,现将获奖项目名单予以公布(名单详见附表),并对获奖单位和获奖人员进行表彰,颁发奖状和证书。

各获奖单位对获奖人员可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奖金由各获奖单位在技术开发费中列支。

希望各获奖单位再接再厉,继续努力,积极鼓励广大勘察设计人员创作出更多质量优、水平高、效益好的工程勘察设计项目,为提高我区工程勘察设计水平,科学指导城乡建设健康快速发展,推动勘察设计行业技术进步作出新贡献。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补充规定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补充规定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补充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12.24•【字号】宁建[建]发[2013]92号•【施行日期】2013.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补充规定的通知(宁建(建)发〔2013〕92号)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站,各有关单位: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和建设部《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06]25号)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我厅于2013年8月制定了《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宁建(建)发〔2013〕57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现根据实施情况,将《实施细则》有关补充规定通知如下:一、检测人员岗位证书的相关规定要求1、开展以下工程质量检测范围项目的检测人员,应当持宁夏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宁夏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岗位合格证书:建筑工程材料见证取样检测,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建筑幕墙工程检测,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检测(含建筑门窗检测和建筑节能设备检测),市政工程材料检测,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质量检测,建筑工程可靠性鉴定(危险房屋鉴定)等7个专业类别。

2、开展以下检测范围项目的检测人员,应当持宁夏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宁夏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岗位合格证书和国家相关部门授权的培训机构颁发的检测职业资格等级证书;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检测,建筑钢结构工程检测,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检测,建筑工地特种设备检测等4个专业类别;二、关于检测人员岗位培训要求1、为加强我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业务素质,保证检测工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根据建设工程质量见证取样检测项目及新增检测项目的岗位需求,从2014年3月1日起,我区检测人员岗前培训实行理论培训和岗位操作技能培训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并且培训与考试分离进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加强我区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加强我区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加强我区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05.11•【字号】宁建规发〔2023〕3号•【施行日期】2023.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加强我区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宁建规发〔2023〕3号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建设工程监理行为,提高工程监理水平,促进监理行业高质量发展,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结合我区实际,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强我区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3年5月11日关于加强我区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若干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监理行为,提高工程监理水平,落实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质量安全责任,充分发挥监理在工程建设中的作用,促进我区监理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工程监理行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意见》(建市〔2017〕145号),结合宁夏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我区从事建设工程监理的单位和监理人员,应在依法取得监理企业资质和监理人员执(从)业资格后,方可从事相应资质资格范围内的工程监理业务,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是我区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全区建设工程监理工作。

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宁建规字

宁建规字

宁建规字[2012]3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强制性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我委修定了《关于加强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关于加强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强制性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结构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幕墙等涉及结构安全的部分。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结构工程施工及质量管理除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外,应执行本规定。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配备专业配套的项目管理班子(或委托项目管理公司),项目负责人应经法人任命,并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同时还需具有在本地区担任过类似工程项目负责人的经历,无此经历者在任职前需进行相关培训。

第五条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项目部主要质量管理人员及项目监理机构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是本单位职工(与本单位有合法的人事、工资关系,除退休人员外还应有社会保险关系),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应经法人任命。

第六条一名项目经理在同一时间段内只能承担一个项目的建筑结构工程施工。

项目经理部的管理人员应齐全配套,人员数量和资格应符合以下要求并持证上岗:1、每个工程项目应配备一名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的技术负责人(项目总工程师)和至少一名专职质量检查员;2、对于30层以上(含30层)或高度超过100m或建筑面积大于50000m2的高层建筑、大型公共建筑等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总工程师)职称应为高级工程师及以上,并应配备设备安装的专职质量检查员。

第七条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在同一时间段内只能承担一个项目的建筑结构工程监理工作。

特殊情况确需同时承担两个项目且经建设单位同意的,应设立总监代表,总监代表应与总监的资格相符。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2年建筑市场动态核查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2年建筑市场动态核查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2年建筑市场动态核查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宁建[建]字[2012]89号【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2.10.19【实施日期】2012.10.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2年建筑市场动态核查的通知(宁建(建)字﹝2012﹞89号)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业:为进一步强化建筑市场监管,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0]128号)和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市场动态监管严格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的实施意见》(宁建(建)发[2012]73号)等文件的要求,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在全区开展建筑市场动态核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一)建筑施工企业1、自治区内注册施工企业,按照自治区《关于加强建筑市场动态监管严格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的实施意见》,实行诚信差别化管理,每年抽取30%的建筑业资质企业开展动态核查,重点核查发生过质量安全事故、质量安全管理水平低、安全隐患整改不到位、质量安全责任不落实、市场行为不规范、违规问题较多的企业。

2012年度受检区内注册施工企业名单附后。

2、凡是在宁夏区域内有工程项目的外省进宁施工企业必查,由项目所在地级市建设管理部门列出企业名单,并按照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进宁建筑施工企业动态复查工作的通知》(宁建(建)字[2011]36号)文件要求准备资料和项目现场各项资料待查。

(二)工程监理企业1、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在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具有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核准颁发的房屋建筑、市政公用专业甲级、乙级、丙级专业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

宁建规字(2012)3号文《关于加强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完整版)(含附件)

宁建规字(2012)3号文《关于加强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完整版)(含附件)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件宁建规字[2012]3号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强制性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我委修定了《关于加强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二〇一二年四月六日关于加强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强制性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结构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幕墙等涉及结构安全的部分。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结构工程施工及质量管理除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外,应执行本规定。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配备专业配套的项目管理班子(或委托项目管理公司),项目负责人应经法人任命,并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同时还需具有在本地区担任过类似工程项目负责人的经历,无此经历者在任职前需进行相关培训。

第五条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项目部主要质量管理人员及项目监理机构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是本单位职工(与本单位有合法的人事、工资关系,除退休人员外还应有社会保险关系),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应经法人任命。

第六条一名项目经理在同一时间段内只能承担一个项目的建筑结构工程施工。

项目经理部的管理人员应齐全配套,人员数量和资格应符合以下要求并持证上岗:1、每个工程项目应配备一名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的技术负责人(项目总工程师)和至少一名专职质量检查员;2、对于30层以上(含30层)或高度超过100m或建筑面积大于50000m2的高层建筑、大型公共建筑等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总工程师)职称应为高级工程师及以上,并应配备设备安装的专职质量检查员。

第七条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在同一时间段内只能承担一个项目的建筑结构工程监理工作。

宁建规字3号文施工专项方案

宁建规字3号文施工专项方案

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幸福城居住区项目03地块30班小学建设单位:南京栖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地点:南京马群西花岗设计单位:香港华艺设计顾问(深圳)有限公司监理单位:江苏建发建设项目咨询有限公司施工单位:南京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结构类型:框架4层(一)结构设计概况本工程框架4层,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本工程场地类别为Ⅱ类;地上耐火等级为二级,地上防水等级为二级。

1、混凝土等级2、钢材本工程的钢筋均采用普通Ⅰ级、Ⅱ级、Ⅲ级钢筋及盘园钢筋。

焊条E502的钢筋接头采用机械接头或焊接接头。

3、砌体填充墙外墙及、四周墙:采用混凝土多孔砖,M5混合砂浆砌筑,主要规格为:190×240×90内墙及内分隔墙:ALC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砌块强度不小于3。

5Mpa,M5混合砂浆砌筑。

+0.000以下砌体采用MU15号混凝土普通砖,M10号水泥砂浆砌筑。

(二)现场概况本工程现场场地狭小,基坑开挖后仅在周边有少量场地可供使用,对现场材料运输将会有极大的影响。

(三)本工程施工的难点、重点本工程工程量大、建筑造型独特、结构复杂、我公司经过对设计图纸和招标文件的详细研究、讨论后,认为本工程施工的重点和难点主要在于:◆结构施工中对模板支撑、加固和砼浇筑有相当高的要求和难度;◆高层测量放线垂直度控制◆施工现场场地狭窄◆数量众多、项目繁杂的总包管理工作◆本工程地处市郊区,为维护市容的整洁和城市安全,确保施工现场做到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维护和树立企业的良好形象,为本工程施工创造一个好的环境,必须做好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

二、施工组织(一)项目部组成按照项目法进行管理,建立项目经理为核心的管理层,开展目标管理.由项目经理代表企业法人,对工程施工的安全、质量、进度、文明施工、科学管理、经济效益等各方面负责,使现场的一切施工活动始终运行在正常的轨道上。

项目经理及项目部成员常驻现场坚守岗位,及时解决各种问题,确保现场井然有序的施工.(二)项目部各部门职责①项目经理:代表企业法人,对该工程全面负责,其职责为负责项目经理部的全面工作,沟通部门之间、项目经理与作业队之间、与总公司之间、与甲方、设计之间、与各协作单位之间的关系。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和加强银川市装配式建筑的工作通知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和加强银川市装配式建筑的工作通知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和加强银川市装配式建筑的工作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1.01.11•【字号】银装配办发〔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正文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和加强银川市装配式建筑的工作通知银装配办发〔2021〕1号各县(市)区住建局,各勘察设计、房地产开发、施工、监理、图审机构等有关单位:根据国家标准和《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细则(试行)〉的通知》(宁建(科)发〔2020〕9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银川市装配式建筑推进力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从严执行装配式建筑比例及装配率要求银川市三区两县一市城市规划区为装配式建筑重点推进区域,且政府投资项目按照《关于在银川市政府投资项目中推进装配式建筑的通知》(银住建发〔2020〕333号)要求优先采用装配式建筑方式建造,逐步扩大装配式建筑实施范围。

2021年,全市装配式建筑占同期新建建筑比例力争达到20%以上。

新建小区在规划设计条件审定时,明确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建设的建筑要占总建筑面积的20%以上且不少于1栋,装配率不低于50%,装配式建筑相关要求按照《宁夏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细则(试行)》实施。

2021年1月1日(含)以后报批规划设计方案的新建项目,以此文件最新装配率要求为准严格落实。

二、全面推行建设单位承诺制我市装配式建筑项目全面推行实施建设单位承诺制,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手续的同时,填写银川市装配式建筑承诺书(见附件1)对开发建设的装配式建筑进行承诺,并将银川市装配式建筑工程基本信息表(见附件2)填写完整一并报备。

三、推行建筑信息模型(BIM)在装配式建筑中的运用BIM(建筑信息模型)技术能够用于工程项目全生命周期的各个阶段,为项目全过程的方案优化和科学决策提供依据,为建筑业的提质增效、节能环保创造条件。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12年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12年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12年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2.23•【字号】宁建质字[2012]152号•【施行日期】2012.0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12年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宁建质字〔2012〕152号)各区县住建局(建工局),市各建设工程安监机构,各有关单位:为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巩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专项整治成果,根据省、市统一部署,特制定《2012年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现印发给你们。

请按照方案要求并结合本单位和专业实际,认真开展建设工程施工专项整治活动,有效防范和遏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全市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附件:2012年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专项整治方案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2012年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通过扎实开展建设领域安全专项整治,强化建设各方安全责任主体意识,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促进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平稳好转。

二、总体目标有效杜绝施工作业的“三违”行为,加强脚手架、高支模、深基坑、施工消防、建筑机械设备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监管,突出工程重点环节和部位的监控,努力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力争达到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双下降”的工作目标。

三、组织领导我委成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朱家祥副主任任组长,委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市各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负责人、三区两县住建局(建工局)分管领导为组员,负责我市建筑安全专项整治指导、督查工作,市各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三区两县住建局(建工局)应成立相应机构,负责辖区建筑安全专项治理工作。

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住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建设项目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宁政规字[2012]3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住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建设项目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宁政规字[2012]3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住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建设项目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住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建设项目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宁政规字[2012]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政府同意市住建委拟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建设项目管理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南京市市政建设项目管理若干规定南京市人民政府二○一二年一月二十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建设项目管理的意见(市住建委 2012年1月)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市政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与投资效益,促进项目实施与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市政府制定了《南京市市政建设项目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称《规定》,见附件),现就落实《规定》提出以下意见: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管理近年来,我市组织完成了大量市政建设项目,改善了城市环境面貌,提高了综合服务功能,促进了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但部分项目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执行国家基建程序不规范、资金管理不到位等问题。

各区县政府和各有关单位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国家和人民利益、维护政府良好形象的高度,牢固树立“责任重于泰山”的意识,增强做好市政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积极采取各项有效措施,求真务实,长抓不懈,进一步优化完善市政建设项目的方案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基本建设程序,确保工程建设质量;严控工程建设造价,提高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严格程序,规范行为,加强监管市政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规定》,强化工程基本建设程序管理,严格审批程序,统筹安排和科学使用建设资金,提高政府投资效益,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宁建规字(2012)4号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深基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细则

宁建规字(2012)4号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深基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细则

宁建规字(2012)4号关于印发《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深基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细则》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深基坑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确保深基坑工程及其相邻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近年来的工程实践,我委制定了《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深基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深基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细则二〇一二年六月六日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深基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深基坑工程质量管理,规范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和相关单位的质量行为,保证深基坑工程及其相邻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线、人员的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和《南京市建设工程深基坑工程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深基坑工程(以下简称深基坑工程)的施工及验收活动,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的基坑。

本细则所称深基坑工程,包括基坑(含边坡)支护结构、支撑体系、地下水控制(降水、排水、截水、回灌)、土方开挖、检测和监测等内容。

第四条南京市有关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受市住建委委托具体负责所监督深基坑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和抽查工作。

雨花、栖霞、江宁、浦口、六合(含沿江)等五区及溧水、高淳两县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分别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所监督深基坑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和抽查工作。

第二章监督手续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深基坑工程开工前,持下列文件和资料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一)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二)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批准书);(三)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及合同;(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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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建规字(2012)4号关于印发《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深基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细则》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深基坑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确保深基坑工程及其相邻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近年来的工程实践,我委制定了《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深基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深基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细则二〇一二年六月六日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深基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深基坑工程质量管理,规范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和相关单位的质量行为,保证深基坑工程及其相邻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线、人员的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和《南京市建设工程深基坑工程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深基坑工程(以下简称深基坑工程)的施工及验收活动,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的基坑。

本细则所称深基坑工程,包括基坑(含边坡)支护结构、支撑体系、地下水控制(降水、排水、截水、回灌)、土方开挖、检测和监测等内容。

第四条南京市有关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受市住建委委托具体负责所监督深基坑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和抽查工作。

雨花、栖霞、江宁、浦口、六合(含沿江)等五区及溧水、高淳两县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分别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所监督深基坑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和抽查工作。

第二章监督手续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深基坑工程开工前,持下列文件和资料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一)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二)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批准书);(三)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及合同;(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文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2年上半年全区建设工程质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2年上半年全区建设工程质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2年上半年全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各方责任主体不良行为和违规企业处罚情况的通报【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发文字号】宁建[建]发[2012]93号【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2.10.23【实施日期】2012.10.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2年上半年全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各方责任主体不良行为和违规企业处罚情况的通报(宁建(建)发[2012]93号)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建管站、招标办: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质[2003]113号)、《关于印发〈全国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建办市[2011]38号)、《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07]9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建市[2011]86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区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动态监管,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根据全国建设工程(保障性住房)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情况、全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执法检查情况和各市、县执法检查上报的我区建筑市场各方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建设行政处罚情况,经研究决定,现将2012年上半年全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各方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载情况和违规企业处罚情况通报如下:一、2012年上半年我区共检查上报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质量不良行为58起,涉及单位52家:其中勘察设计单位不良行为3起、涉及单位2家;施工图审查机构不良行为2起,涉及单位2家;建设单位不良行为2起,涉及单位2家;施工单位不良行为30起、涉及单位27家;监理单位不良行为20起,涉及单位18家;检测机构不良行为1起,涉及单位1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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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建规字(2012)4号关于印发《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深基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细则》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深基坑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确保深基坑工程及其相邻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近年来的工程实践,我委制定了《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深基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深基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细则二〇一二年六月六日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深基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深基坑工程质量管理,规范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和相关单位的质量行为,保证深基坑工程及其相邻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线、人员的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和《南京市建设工程深基坑工程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深基坑工程(以下简称深基坑工程)的施工及验收活动,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的基坑。

本细则所称深基坑工程,包括基坑(含边坡)支护结构、支撑体系、地下水控制(降水、排水、截水、回灌)、土方开挖、检测和监测等内容。

第四条南京市有关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受市住建委委托具体负责所监督深基坑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和抽查工作。

雨花、栖霞、江宁、浦口、六合(含沿江)等五区及溧水、高淳两县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分别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所监督深基坑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和抽查工作。

第二章监督手续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深基坑工程开工前,持下列文件和资料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一)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二)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批准书);(三)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及合同;(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文件。

宁夏建设厅建设厅关于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宁夏建设厅建设厅关于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宁夏建设厅建设厅关于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正文:---------------------------------------------------------------------------------------------------------------------------------------------------- 宁夏建设厅建设厅关于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各市、县建设局,各设计院,厅属各有关单位: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76号令)(以下简称《管理规定》于二000年十月一日颁布实施后,我厅根据自治区建筑节能工作的发展实际,为了全面贯彻部令规定要求,相继制定出台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细则》(宁建(科)字[2002]04号(以下简称细则)、《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宁夏地区实施细则》、《外墙外保温应用技术规程》(聚苯板、玻纤网格XXX聚合物胶浆簿抹面)等部门规章和标准,对我区实施民用建筑节能工作从政策、制度、标准以及时限要求等方面都作了明确规定。

但是,根据一年来我区民用建筑节能工作开展的情况看,存在的问题还比较多,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部分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有很好地组织宣传学习,对建筑节能工作重视不够,对建筑节能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认识不足;二是建筑节能工作总体进展缓慢,各地发展很不平衡,抓落实不到位;三是建筑节能管理的各个环节协调运作力度不足,监管工作薄弱,有些地方甚至处于放任自流状态。

因此,为了有效保证法规、规章、制度、标准执行工作的严肃性,加快建筑节能工作的发展速度,经认真研究,对加强我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若干问题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建设系统各单位要尽快继续开展《管理规定》和《细则》的学习和宣传活动,各市县建设局要将本《通知》和《管理规定》、《细则》转发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工作实际,认真进行学习,研究制定出贯彻落实意见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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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强制性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结构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幕墙等涉及结构安全的部分。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结构工程施工及质量管理除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外,应执行本规定。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配备专业配套的项目管理班子(或委托项目管理公司),项目负责人应经法人任命,并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同时还需具有在本地区担任过类似工程项目负责人的经历,无此经历者在任职前需进行相关培训。

第五条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项目部主要质量管理人员及项目监理机构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是本单位职工(与本单位有合法的人事、工资关系,除退休人员外还应有社会保险关系),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应经法人任命。

第六条一名项目经理在同一时间段内只能承担一个项目的建筑结构工程施工。

项目经理部的管理人员应齐全配套,人员数量和资格应符合以下要求并持证上岗:1、每个工程项目应配备一名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的技术负责人(项目总工程师)和至少一名专职质量检查员;2、对于30层以上(含30层)或高度超过100m或建筑面积大于50000m2的高层建筑、大型公共建筑等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总工程师)职称应为高级工程师及以上,并应配备设备安装的专职质量检查员。

第七条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在同一时间段内只能承担一个项目的建筑结构工程监理工作。

特殊情况确需同时承担两个项目且经建设单位同意的,应设立总监代表,总监代表应与总监的资格相符。

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应专业配套并持证上岗,人员数量和资格应符合《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工作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桩基施工阶段监理人员数量尚应符合以下要求:桩基设备在6台及以下的,应配备不少于2名监理工程师,每增加6台设备增加1名监理工程师(不足6台的按6台计),监理员的配备数量不少于监理工程师配备数量的1.5倍。

第八条项目经理及总监理工程师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按规定要求办理。

同一项目变更两次以上(含两次)的,需报质量监督机构。

第九条在结构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不得擅自离岗,确有需要时履行相关报告手续后方可离岗。

第十条项目经理部和项目监理机构均应配备相应的施工验收规范和技术标准。

现场应配备回弹仪、激光测距仪、水准仪、经纬仪等仪器设备,并建立台帐,定期检定。

第十一条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根据《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技术要点》(附件一)的要求编制《建筑结构工程质量施工专项方案》。

包括模板及钢筋的制作和安装、混凝土的施工和养护、水电管预埋和敷设、钢结构安装和检测、幕墙安装、冬期施工、材料进场及实体结构质量检查等内容。

第十二条工程开工前,监理单位应根据《建筑结构实体质量检查检验用表》(附件二)的要求制定平行检验方案。

平行检验的内容包括砖(砌块)、钢筋、模板、预拌混凝土坍落度、钢筋保护层、混凝土强度、轴线尺寸、层高等。

第十三条严格原材料进场报验制度,及时签发原材料报验手续,填写《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资料》中的“原材料(设备)合格证、试验报告汇总表”。

所有原材料在进场验收合格后(含外观检查)方可使用。

第十四条钢筋、水泥、砖(砌块)等原材料进场后应分类堆放整齐,按批进行验收。

现场所有原材料均应设置标识牌,标识牌应标明进场时间和数量、材料名称和规格型号、验收人员、验收结论。

砌体、混凝土等实体工程应按检验批进行验收,在实体明显部位设置标识,标明施工人员及日期、验收情况(参加人员、时间、结论)。

第十五条钢筋、幕墙骨架等隐蔽工程,监理验收符合要求并完善隐蔽工程签字手续后,通知质量监督机构。

第十六条地基处理和桩基工程检测方案应在检测前到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第十七条桩基、地基基础及主体验收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实体工作量全部完成、质量控制资料齐全。

二、监督抽检已完成且符合要求、不合格报告等质量问题已处理。

三、相关测量工作和监理单位平行检验己完成(如桩基的桩位、桩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构件尺寸和空间尺寸等)。

四、主体应完成灰饼、阳角护角、外墙洞眼、抗裂网片、门窗洞口尺寸校核、暗埋水电管敷设和试穿线、试水等工作,样板套已完成。

五、20层以下不得分段验收,20层及以上需分段验收的,应事先向质量监督机构报验收计划,但分段验收不得超过两次。

六、三幢及以上地下室连体的桩基工程需分段验收的,应事先向质量监督机构报验收计划,但不超过两次;五幢及以上地下室连体或基坑开挖面积超过10000 m2的桩基工程不超过三次。

第十八条建筑结构工程施工前,质量监督机构应按照《建筑结构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检查表》(附件三)的要求,对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各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保证措施等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抽查。

第十九条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建筑结构工程的施工质量和措施、平行检验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抽查,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改正。

平行检验结果不真实、弄虚作假的,予以监督抽检。

质量监督检查的情况作为优质结构评选的依据。

第二十条建筑结构工程施工不执行本规定的,不得进行优质结构的评选。

质量监督机构对不良行为应予以记录,违反有关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工程承包合同中应明确质量目标和合理的奖罚标准,奖罚应对等。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加强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宁建工字[2007]32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技术要点附件二建筑结构实体质量检查检验用表附件三建筑结构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检查表附件一: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技术要点一、土方开挖应分层进行,按照土质确定分层厚度。

开挖中形成的临时土体边坡坡度不得大于1:1.5,否则应采取加固措施处理。

采用机械开挖基坑时,严禁碰撞工程桩;机械行走时不得挤压工程桩;离基坑开挖深度2倍范围内不得超载堆载。

二、模板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1、应先设计出模板加工图和模板拼装图,楼梯与剪力墙和梁柱节点等处的模板应有节点大样图;2、优先采用定型钢质大模板或组装式模板,以及碗扣式和门式钢架支撑;尺寸变化小且能多次重复使用的节点模板,应采用工具式(如预留洞口的模板等)模板;3、重要受力构件(悬挑结构、跨度大于5m的板及梁等)模板支撑体系应计算确定。

三、模板工程的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1、模板板材应有出厂合格证,木质胶合板最小厚度为16mm,竹质胶合板最小厚度为12mm,板材粘结剂应为溶剂型;2、模板支撑系统应采用钢管和型钢等金属支撑体系,壁厚不小于3mm;3、在合理工期下,底模不少于2.5套,侧模不少于2套;当工期少于合理工期时,应增加模板的套数。

四、模板制作安装应符合以下要求:1、模板应在木工车间制作,并进行试拼装,符合要求后方可在现场安装,严禁在作业面制作模板;2、模板周边应刨边平直,接缝严密,接缝高低差不大于2mm,平整度不大于3mm;3、现浇楼面高低差变化处(室外与室内,厨卫间与房间等)应采用方钢或角钢制作成工具式定型模板,或在门洞口采用∟30×3角钢与钢筋焊接的措施来保证高差处的边角整齐;4、剪力墙和梁的侧模应采用定型限位措施,并采用间距为300至500mm的对穿螺栓固定,螺栓直径不小于12mm,螺栓与模板拼缝的距离不大于150mm;对于截面大于600×600mm的柱、高度大于800mm 的梁及剪力墙等结构,其下部3至4排螺栓应使用双螺帽;竖向剪力墙构件上口距上端水平施工缝下100mm的位置应预埋工具式连接螺母,用于上层构件模板的固定拉结;5、固定模板的背衬宜选用不小于50×100 mm的方木或不小于50×50×3mm的方钢管,间距不大于250mm;与已完成构件的搭接不少于200mm,并与已成型构件的最上一道预埋的工具式连接螺母进行固定;6、楼梯梯段等混凝土施工缝应设置一块约200mm宽的可抽拉式活动模板,便于清除垃圾。

五、模板拆除应符合以下要求:1、梁板底模应在强度达到规范要求(后浇带两侧的梁底模应在后浇带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强度的75%)后方可拆除;2、梁、柱、墙侧模板应在混凝土浇筑后夏季不少于12小时、冬季不少于48小时后拆除。

需提前拆除时应进行试拆模,在监理单位确认不影响混凝土外观质量的前提下,方可拆除。

六、模板的保养及验收应符合以下要求:1、监理单位应检查模板的制作和试拼装,合格后方可进入现场安装;2、每批模板拆除后应全数清理、保养并整修,经监理验收符合要求后,方可再次使用;3、每批模板安装完毕后,监理应及时对模板的几何尺寸、轴线、标高、垂直度、平整度、接缝、清扫口及支撑体系等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4、脱模剂应有出厂合格证,使用时不得污染钢筋和影响混凝土的后期装饰,禁止使用废机油等替代产品。

七、钢筋工程所用的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1、钢筋加工应在施工现场进行。

确因场地困难需委托外加工的,经建设单位同意方可实施,但加工后的钢筋进入施工现场,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按批次联合对加工前后钢筋的外观、直径、肋间距、重量偏差及力学性能进行验收和复试,合格后方可使用。

外加工的钢筋复试时每批不应大于30吨。

钢筋调直时宜采用无延伸功能的机械设备,也可采用冷拉方法调直,禁止冷拔。

当采用冷拉方法调直时,HPB235、HPB300光圆钢筋的冷拉率不得大于4%;对HRB335、HRB400、HRB500、HRBF335、HRBF400、HRBF500及RRB400带肋钢筋冷拉率不得大于1%。

2、钢筋保护层应采用塑料或其他材料制作的专用垫块,并应有合格证。

不得使用现场制作的砂浆垫块。

双层钢筋网之间应采用钢筋支架或定型专用支撑,钢筋支架应安装在垫块上方。

八、钢筋制作应符合以下要求:1、钢筋施工前应具有翻样图、下料单和技术交底记录等;2、钢筋绑扎应满扎,扎丝规格不小于22#(钢筋直径大于18mm 时不小于20#),扎丝头向内;3、梁柱侧向垫块间距不大于1m,且短边每排不少于两块;楼面钢筋垫块间距,当钢筋直径小于等于10mm时,不大于500mm;钢筋直径大于10mm时,不大于700mm;4、现浇板高低差处板面钢筋必须断开,并设置梁(或暗梁);5、板面钢筋与柱、剪力墙等竖向构件钢筋交叉处必须加设防止竖向钢筋位移的固定筋,并点焊牢固;6、板面负弯矩钢筋一端在梁上,一端在板中时,在梁上的弯钩长度应满足设计和规范规定的锚固要求;7、墙体拉结筋和二次浇筑的构造柱等构件的连接构造应符合设计要求。

当填充墙与承重墙、柱、梁的连接采用化学植筋的连接方式时,应进行现场验收和实体检测,每层每种规格的检测数量应符合下表的规定:8、混凝土浇注前应架设施工通道,施工通道不得影响楼面钢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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