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思考题级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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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案例思考题

1、中国福建某进出口公司于1996年4月12日收到德国西门子公司发盘:“3WG-1型压缩机2000台,每台150美元,CIF中国口岸,5月装船,不可撤销信用证支付,限4月20日货到有效。”中方于15日复电:“若单价为130美元,CIF中国口岸,可接受2000台压缩机;履约中如有争议,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德国公司当即回电称:“仲裁条款可以接受,但价格不能减少。”此时,压缩机价格上涨,中方于19日复电:“接受你12日发盘,信用证已经由中国银行福建分行开出。”但德国未理睬而将货物转卖他人。

问:(1)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不成立,中方19日复电是对4月12日要约的接受,但该要约已失效,所以中方应对德国公司4月15日的新要约表示接受,才构成合同成立。

(2)德国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是否应对中方蒙受的损失给予赔偿?为什么?

德国公司的行为未构成违约,无须对中方予以赔偿。因为既然德中双方的买卖合同未成立,德国公司也就谈不上承担违约责任了。

2、德国建筑商A于2004年8月底与美国生产商B联系,要求美国生产商B

向其报4万吨钢缆的价格,并明确告诉美国生产商B,此次报价是为了计算向某项工程的投标,投标将于同年10月1日开始进行,10月10日便可得知投标结果。同年9月10日,美国生产商B向德国建筑商A正式要约,要约中条件完整,但要约中既没有规定承诺期限,也没有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同年9月中旬起,国际市场钢缆的价格猛涨,在此种情况下,美国生产商B于10月2日向德国建筑商A发出撤销其9月10日要约的传真。同年10月10日,当德国建筑商A得知自己已中标的消息后,仍立即向美国生产商B发出传真,对9月10日的要约表示承诺。此后,美国生产商B争辩他已于10月2日撤销了要约,因此合同不能成立。双方就合同是否成立发生了纠纷。请问:德国建筑商A与美国生产商B 之间的买卖钢缆的合同是否有效成立?为什么?

成立。根据国际惯例一般是要约人在要约中注明可以撤销的才可撤销,未注明的一般就不可撤销。而且受要约人有理由相信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本着此项信赖行事的情况下,要约是可撤销的。因此,生产商B的撤销是无效的,故合同成立。

3、1996年7月11日,加拿大某公司A应中国B公司的请求,报出“优质大豆1.5万

吨,每吨FOB多伦多75加元,即期装运,本月底复到有效”的实盘。B公司接到发盘后,于7月20日电传A公司要求增加数量,降低价格,并延长发盘的有效期,A公司最后将产品数量增加到2万吨,价格降为每吨FOB多伦多70加元,并将有效期延长至8月10日。8月3日,B公司再次回电,称“接受你方条件,请提供原产地证明和卫生检疫证明,适合海洋运输的良好包装”,但A公司对此未予答复。B 公司随即又组织资金,并于8月10日将货款汇至A公司的帐户,A 公司接到汇款后马上电告B公司,由于国际市场的变化,引起大豆的价格上涨,已将货物卖给他人,B公司接电报后要求A公司继续履行合同。

问:(1)B公司8月3日回电是否构成承诺?为什么?

(2)A、B公司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3)若合同成立,成立时间从哪日起计算?合同内容以谁为准?

(4)B公司要求A公司继续履行合同的要求是否合理?其是否还能要求其他补救方法?

1.B公司8月3日回电构成承诺。因为B公司的回电内容虽然对原要约作了修改,添加了两项内容即原产地证明和卫生检疫证明,但不属于实质上的变更。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除非A公司在不过分迟延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通知表示异议外,否则构成承诺。本案A公司未予答复,视为未表示异议,因此B公司承诺有效。

日的承诺有效,说明双方已形成合意,合同即告成3月8公司B公司之间合同成立。因为既然B、A.2.

立。

3.合同成立的时间应该是8月3日,合同内容应以更改后的内容为准。

4.B公司要求A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是合理的,因为合同已经成立,而且B公司支付货款的行为表明它履行合同的诚意,A公司将货物转卖他人的行为构成违约。另外,B公司除要求实际履行外,还可以采取损害赔偿的救济方法,因为公约规定损害赔偿的权利不因其行使其他补救办法而丧失。4、某公司以FOB条件向境外出售一级大米300吨,装船时经公证人检验,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要求。卖方在货物装船后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但在运输途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当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的价格出售,故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大米质量下降造成的差价损失。

问题:(1)卖方是否应对该项损失负责,为什么?

1、卖方不应对该损失负责,因为FOB项下,在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起,风险已经转移给买方,卖方只负责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而买方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后的一切风险及费用。

(2)如以CIF或CFR贸易术语成交,卖方是否应对该项损失负责,为什么?

如果以CIF或者CER成交,卖方也不对该项损失负责。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FOB、CIF或者CFR术语中,卖方只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而本案中,货物的风险发生在海上运输途中,因此,属于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故该差价损失由买方承担。

5、1995年1月5日,印尼某公司与非州某公司签订一份FOB合同。合同规定的交货期是1995年6月10日。合同订立后,印尼公司在6月10日将货物全部准备妥当,准备装运。但非州公司于6月30日才派船到达装运港接运货物,此时发现,一部分货物已经丢失。对此,非州公司向印尼公司提出索赔。

问题:(1)印尼公司是否应该赔偿该丢失部分的货物损失?

不应该赔偿,

在FOB术语中,如果买方指定的船舶未能按时到达,则自双方约定的交货期届满之日起,货物灭失或损失的风险由买方承担

(2)本案中,哪一方当事人负责安排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根据FOB贸易术语的含义卖方负责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货船运输,卖方负责该批货物的出关清非洲公司负担关手续和费用,买方负责入关清关手续和费用。因此,货物运输保险由买方6、1995年3月5日,北京某工业供销公司(买方)与荷兰碧海有限公司(卖方)签订了一份进口机床的合同。合同规定:由卖方在1995年12月7日前交付买方机床100台,总价值5万美元,货到3日内全部付清。7月7日,卖方来函:因机床价格上涨,全年供不应求,除非买方同意支付6万美元,否则卖方将不交货。对此,买方表示按合同规定价格成交。卖方不同意,买方宣告合同无效。买方曾于7月7日询问另一家公司寻找替代物,新供应商可以在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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