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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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煤矿
井下通信联络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试行)
前言
为规范全省煤矿井下通信设备和系统的选型、安装、使用、维护与管理,保证煤矿井下通信设备和系统的正常使用,建立通畅、便捷、有效、快速、智能化的井上下通信联络,根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山西省煤矿井下通信设备和系统选型、安装、使用、维护与管理的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管辖范围内的煤矿企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煤矿安全规程》
GB/T 2887 电子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
GB 3836.1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部分:通用要求(GB 3836.1-2000,eqv IEC 6 0079-0:1998)
GB 3836.2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2部分:隔爆型“d”(GB 3836.2-2000,eqv IEC 6 0079-1:1990)
GB 3836.3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3部分:增安型“e”(GB 3836.3-2000,eqv IEC 6 0079-7:1990)
GB 3836.4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4部分:本质安全型“i”(GB 3836.4-2000,eqv I EC 60079-11:1999)
GB 50215-2005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
AQ 6210-2007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
MT/T 286 煤矿通信、自动化产品型号编制方法和管理办法
MT/T 772-1998 煤矿监控系统主要性能测试方法
MT287-92 煤矿信号设备通用技术条件
MT209-90 煤矿通信、检测、控制用电工电子产品通用技术要求
YD/N 065-1997《邮电部电话交换设备总技术规范书》
YD/T 954-1998《数字程控调度机技术要求和测试方法》
YD/T 1821-2008《通信中心机房环境条件要求》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发布《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二批)》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08)49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 煤矿井下通信联络系统
具有以有线或无线的方式实现语音、数据、图像传输的功能。
3.2 有线通信系统
设备与设备之间完全以有线的方式实现语音、数据、图像的传输。
3.3 无线通信系统
设备与设备之间完全或部分以无线的方式实现语音、数据、图像的传输。
3.4 广播系统
以无线或有线的传输方式实现公共广播、背景音乐等。
3.5 基站
移动通信系统中,连接固定部分与无线部分,并通过空中的无线传输与移动设备相连的装置。
4 技术要求
4.1 有线通信系统组成
系统一般由地面调度交换机、不间断电源、本质安全型电话机、安全耦合器、线缆、接线盒、避雷器、接地装置和其它必要设备组成。
4.2 无线通信系统组成
系统一般由地面计算机、交换机、不间断电源、井下基站、本质安全型手持移动电话、安全耦合器、线缆、接线盒、避雷器、接地装置和其它必要设备组成。
4.3 广播系统的组成
系统一般由广播主机、话筒、隔爆兼本质安全型音箱、线缆、接线盒、避雷器、安全耦合器、接地装置和其它必要设备组成。
4.4 一般要求
4.4.1 有线、无线通信系统和广播系统及其设备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符合MT209、MT/T1 004、MT/T1008、MT287-92、MT209-90、GB3836.1-3836.4等标准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国家安标证使用规定取得“MA”安全标志。
4.4.2 有线、无线通信系统和广播系统及其设备应工作稳定、性能可靠,用于爆炸性环境的设备必须采用本质安全型,设备之间的输入输出信号为本质安全信号。
4.4.3 有线和无线通信系统必须具备数字中继接口能力和用户环路(模拟)接口能力。
4.4.4 调度机房及入井通信电缆的入井口处应具有防雷接地装置及设施。
4.4.5 使用非开放频段的无线设备,必须获得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相关管理部门的批准。
4.4.6 系统产品生产单位应负责产品的终身维修、备件供应、软件升级和技术支持。
4.4.7 设备组网选型必须满足相关行业规范标准。
4.5 环境条件
4.5.1 系统中用于地面机房、调度室的设备,应在下列条件下正常工作:
a)环境温度:10℃~30℃;
b)相对湿度:40%~70%;
c)温度变化率:小于10℃/h,且不得结露;
d)大气压力:80 kPa~106 kPa;
e)GB/T 2887规定的尘埃、照明、噪声、电磁场干扰和接地条件。
4.5.2 除有关标准另有规定外,系统中用于煤矿井下的设备,应在下列条件下正常工作:a)环境温度:0℃~40℃;
b)平均相对湿度:不大于95%(+25℃);
c)大气压力:80 kPa~106 kPa;
d)有爆炸性气体混合物,但无显著振动和冲击、无破坏绝缘的腐蚀性气体。
4.6 供电电源
4.6.1 地面设备交流电源;
a)双回路供电,具备防雷和电涌保护;
b)额定电压:380V/220V,允许偏差-10%~+10%;
c)谐波:不大于5%;
d)频率:50Hz,允许偏差±5%。
4.6.2 井下设备交流电源
a)额定电压:127V/380V/660V/1140V,允许偏差(专用于井底车场、主运输巷:-20%~+10%;其他井下产品:-25%~+10%;)-20%~+10%;
b)谐波:不大于10%;
c)频率:50Hz,允许偏差±5%。
4.7 功能要求
4.7.1 通信联络系统应具有通信功能
a) 通信系统应具有井下固定电话和手持移动电话与地面固定电话和手持移动电话之间互联互通的功能;
b) 广播系统应具有广播主机向所有连接音箱进行广播和播放的功能,广播系统宜具有井下音箱与地面主机的对讲功能;广播系统应具有广播主机向特定用户(组)选择播放功能。
4.7.2 通信联络系统应具有管理功能
a)通信联络系统应能对不同用户设置不同的优先权和呼叫权限;应具有紧急呼叫功能;
b)通信联络系统应具有自诊断和实时故障显示功能;
c)通信联络系统应具有录音功能,多通道同时录音,具备一个放音通道,可在线实时查询录音、监听、回放、存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