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被告改变被诉行政行为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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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重庆市《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每日一题(第59套)

2020年重庆市《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每日一题(第59套)

【单选题】-在理解行政诉讼管辖时,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某省高院经最高院批准可以确定本省的 铁路运输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B.甲对区公安局的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强制 措施不服,同时向其住所地法院和区公安 局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则应当由最先收 到起诉状的法院管辖 C.原告向A法院起诉,A法院受理之后发现 该案不属于本院管辖,于是将案件移送有 管辖权的B法院,B法院如果认为自己也没 有管辖权,有权拒绝移送
【答案】A
【解析】 ①A选项,解除查封扣押的适用情形 :一是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二是查 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 法行为无关;三是行政机关对违法行 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 、扣押;四是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 满。解除的后续处理:应当立即退还 财物,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 财物拍卖或变卖的,退还所得款项。
【单选题】-案情:海关接到举报,海鸥公司从澳洲违法进口一批鲜美的海产品, 于是对其实施了扣押,并及时予以变卖,经调查,海鸥公司确实存在严重违法行 为,于是罚款20万元,海鸥公司逾期不缴纳罚款。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如果经调查,海鸥公司没有违法行为, 则海关应当返还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 物价值,造成海鸥公司损失的,应当支付 相应的补偿金 B.海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应当提交的全 部材料包括:申请书、决定书、事实理由 和依据、当事人意见、催告情况 C.法院对海关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执 行的,海关可以向省高院申请复议,省高 院应当在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或者执行的
【单选题】-下列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编制管理的说法哪项是不正确的?( )
A.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编制总额,由 省级人民政府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报国务 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 B.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 关可以在地方行政编制总额内对特定的行 政机构的行政编制实行专项管理 C.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同一个行政区域不 同层级之间调配使用行政编制的,应当由 省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国务院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东北大学】21春学期《行政诉讼法》在线平时作业3【答案】

【东北大学】21春学期《行政诉讼法》在线平时作业3【答案】

5.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B.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审结 C.我国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组织形式,分为合议制和独任制 D.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案件终止。
三、判断题 1.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正确
2.董某向某省司法厅申请律师执照注册,某省司法厅一直未给与任何答复。董某向某区人民法院起 诉。说法正确的是哪些?() A.某省司法厅承担全部举证责任 B.董某须证明自己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 C.董某须证明自己提出过申请 D.董某须证明司法厅的行为违法
3.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A.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 政行为无效 B.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 C.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 D.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
4.县环保局以一企业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为由,决定对其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并处以罚款1万元。 该企业认为决定违法诉至法院,提出赔偿请求。一审法院经审理维持县环保局的决定。该企业提出上 诉。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和罚款均为行政处罚 B.一审法院开庭审理时,如该企业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法院应予训诫 C.二审法院认为需要改变一审判决的,应同时对县环保局的决定作出判决 D.一审法院如遗漏了该企业的赔偿请求,二审法院应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2.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行政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 院不得自行移送。 正确

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

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

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第三十四条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既提起诉讼又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先受理的机关管辖;同时受理的,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选择。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申请行政复议,在法定复议期间内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十五条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后,又经复议机关同意撤回复议申请,在法定起诉期限内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准予撤诉的裁定确有错误,原告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准予撤诉的裁定,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

第三十七条原告或者上诉人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获批准的,按自动撤诉处理。

在按撤诉处理后,原告或者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或者上诉,并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起诉期间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制作或者没有送达法律文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只要能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国开《法律专题》(本)-形考任务(四)(答案全)

国开《法律专题》(本)-形考任务(四)(答案全)

国开《法律专题》(本)-形考任务(四)某公司向区教委申请《办学许可证》,遭拒后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区教委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对该公司申请进行重新处理。

判决生效后,区教委逾期拒不履行,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

关于法院可采取的执行措施,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对区教委的主要负责人处以罚款B.经法院院长批准,对区教委直接责任人予以司法拘留C.责令由市教委对该公司的申请予以处理D.对区教委按日处一百元的罚款正确答案是:对区教委的主要负责人处以罚款经法院院长批准,对区教委直接责任人予以司法拘留某区公安分局以蔡某殴打孙某为由对蔡某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

蔡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处罚决定和赔偿损失。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处罚决定违法。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选择一项:A.如一审法院的判决遗漏了蔡某的赔偿请求,二审法院应当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B.蔡某所在地的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C.如蔡某在二审期间提出赔偿请求,二审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告知蔡某另行起诉D.一审法院应判决撤销拘留决定,返还罚款500元、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赔偿拘留十日的损失和一定的精神抚慰金正确答案是:如蔡某在二审期间提出赔偿请求,二审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告知蔡某另行起诉市工商局认定豪美公司的行为符合《广告法》第28条第2款第2项规定的“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情形,属发布虚假广告,予以行政处罚。

豪美公司向省工商局申请行政复议,省工商局受理。

如省工商局在复议时认定,豪美公司的行为符合《广告法》第28条第2款第4项规定的“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情形,亦属发布虚假广告,在改变处罚依据后维持了原处罚决定。

公司不服起诉。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被告为省工商局B.市工商局所在地的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C.被告为市工商局和省工商局D.省工商局所在地的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正确答案是:被告为市工商局和省工商局市工商局所在地的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甲取得了县房产局颁发的扩大原地基和建筑面积的建房许可证,阻碍了邻居乙的正常通行,乙与甲协商未果,向市房产局提起行政复议。

【法考】行政诉讼的裁判与执行——重点知识点

【法考】行政诉讼的裁判与执行——重点知识点

第玖拾陆期行政诉讼的裁判与执行——重点知识点2020版通关笔记,伴你过法考!分为一审判决、二审判决和再审判决。

根据判决内容分为驳回诉讼请求判决、撤销判决、履行判决、给付判决、确认判决和变更判决六种。

|「行政诉讼一审判决」一审判决的八种方式: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撤销判决、履行判决、给付判决、确认违法判决、确认无效判决、变更判决和被告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判决。

1.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被告胜诉、原告败诉)(1)被诉行政行为合法。

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针对作为)(2)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

(针对不作为)2.撤销判决:(1)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全部或部分的否定①全部撤销:适用于整个行政行为全部违法或者部分违法但行政行为不可分割的情形。

②部分撤销;适用于行政行为部分违法、部分合法,且行政行为可分割的情形。

③判决撤销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适用于违法的行政行为被撤销后尚需被告对行政行为所涉及事项作出处理的情形。

(撤销判决是主判决,责令重作是附属判决)(2)撤销判决的适用条件:择一即可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明显不当。

(3)撤销判决的适用如果判决撤销违法的被诉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造成损失的,法院在判决撤销的同时,可以分别采取以下方式处理:A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B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C 向被告及有关机关提出司法建议;D发现违法犯罪行为的,建议有权机关进行处理。

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

法院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判决撤销被诉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不受此限制。

对于被告重新作出的行为,原告或利害关系人如果不服仍然可以起诉。

(4)撤销判决与复议决定复议决定维持原行为的,原告应当以原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法院应当对原行政行为和复议维持一并审理并作出判决。

在复议审查过程中被申请人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部分内容的如何处理

在复议审查过程中被申请人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部分内容的如何处理

在复议审查过程中被申请人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部分内容的如何处理来源:如皋政府法制网作者:詹文天提要:在复议审查过程中,被申请人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部分内容的,可就变更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并案审查,以减少当事人的讼累;对申请人不变更或撤回其复议请求的,可确认原具体行政行为部分违法。

一、案情简介2004年4月,被申请人建设局根据××开发公司的申请,向其发放了76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下称简称76号许可证),同意××开发公司砌建××大厦(组合楼)。

该许可证及所附施工图表明:该大厦的部分建筑与其南侧的某居民楼间距为6.4米。

刘××等人系该居民楼住户,在××大厦建筑施工过程中了解到76号许可证的内容,遂以建设局核发76号许可证的行为侵犯其通风采光权,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76号许可证。

复议机关受理后,通知建设局提交作出规划行政许可的证据及依据,并通知××开发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在答复期间,建设局根据××开发公司的申请,作出了《关于对76号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实施要求补充内容》(以下简称补充内容),《补充内容》及所附设计图纸对××大厦与居民楼相邻的部分规划设计进行了变更。

复议机关为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组织了申请人、被申请人及第三人对相关证据进行质证,听取了申请人刘××等对《补充内容》及所附设计图纸的意见,并组织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到现场进行查勘,由被申请人对调整后的楼房设计及施工范围进行了现场解释。

申请人刘××等《补充内容》及所附设计图纸进行的变更未提出异议,但仍要求撤销76号许可证。

经复议机关审查:《补充内容》及所附设计图纸在对原有的设计变更后,其××大厦与居民楼相邻部分的间距已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行政诉讼中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研究的学术梳理

行政诉讼中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研究的学术梳理

也 不 该 简 单 用之 。 当在 正 确界 定 其性 质 的基 础 上 , 应 明确 被 告 可 以改 变具 体 行 政 行 为 的 时 间 , 强 调 对该 在
行 为进 行 审 查之 必要 性 的 基础 上 。 立 规 范的 审 查标 准 , 而对 此 予 以 必要 的 法律 规 制 。 确 从 关 键 词 : 政 诉讼 行 被 告 改 变具 体 行政 行 为 完善 制 度
问题 作 了 比较 多 的规定 . 旦是 上述 问题 并 没有 完 全解 决 。 甚 至 又产 生 了一 些 新 的 问题 《 政 诉 讼 法 》 在 行 的修 改 已
为包括全部改变和部分改变 早在 18 99年颁布并于 19 90
年 实 施 的 《 政 诉 讼 法 》 , 此 就 有 相 应 的 规 定 。 法 行 中 对 该
的 随意 性 . 至会 给 行政 机 关 逃 避 法 律 监 督 带 来 方便 。 甚 所 以在 行 政 诉 讼 中被 告 不 应 该 享 有 改 变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的 权 利 有 学 者 认 为 . 当 承 认 , 许 被 告 在 诉 讼 中 改 变 ④ 应 允
行为 . 如果原告 申请撤诉 未获准 许 . 者原告 不 申请 撤 或
定 , 了《 除 行政 诉讼法》 5 条外 , 第 1 尚有如 下司法解释 : 原 司法解释《 于贯彻执行 ( 关 中华人 民共 和国行政诉讼
具体行 政行 为的性质是什么 、 院有没有权力审查改变 法
本文 为 教育 部 人文 社会 科 学重 点研 究 基地 重 大项 目“ 政诉 讼法 的修改 ” 行 阶段性 成 果 ( 目编 号 :0 6 D M2 3 。 以此文 纪 念 项 2 0 J X 5 )谨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行 政诉 讼 法 》 施 二 十 周 年 ! 实

2018年行政执法考试试卷及答案2

2018年行政执法考试试卷及答案2
A.市人民政府
B.市综合治理委员会
C.市政府市场管理办公室
D.省综合治理委员会
【答案】B
22.某村村民吴某因家里人口多,住房紧张,向乡政府提出建房申请。经乡人民政府土地员刘某批准后,即开始划线动工。周围左邻申某与右邻崔某发现吴某占用了自己使用多年的宅基地,即同吴某交涉。吴某申辩说建房是按批准文件划线动工,不同意改变施工计划。如申某与崔某申请复议,应当向下列什么机关提出?( )
A.民事责任
B.刑事责任
C.行政责任
D.法律责任
【答案】D
17.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 )。
A.审批
B.备案
C.批准
D.审核
【答案】B
18.贾某因法被行政拘留15日,后因其违法行为涉及犯罪被判处了60天的拘役。那么贾某最终会被执行多少天的刑期( )。
A.60天
B.50天
11.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
【答案】正确
1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但罪行较轻的,可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
【答案】错误
13.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的,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也终止。( )
【答案】错误
5.在行政诉讼中,代理诉讼的律师有权按照规定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但无权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保密。( )
【答案】错误
6.行政诉讼案件一律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答案】错误
A.公安机关可以暂缓对张某执行拘留

行政诉讼法重点法条释义

行政诉讼法重点法条释义

第七十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与轻微违反法定程序但不影响当事人实际权力的情形不同,此处为严重程序瑕疵)(四)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六)明显不当的。

【释义】本条是关于撤销判决和要求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判决的规定。

本条是原法第54条中独立出来的一条,并作了一处重要修改,增加了“明显不当”情形。

在修改过程中,对程序违法也作了多次调整,最后采用了折中方案,仍将程序违法作为撤销情形,同时将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情形作为确认违法判决的适用情形。

撤销判决是行政诉讼中重要的判决形式,其法律后果是行政机关承担败诉责任,依照判决撤销被诉行政行为。

判决被诉行政行为撤销的理由是行政行为违法,本条列举了六类违法情形。

被诉行政行为只要存在一类违法情形,就应当判决撤销。

撤销分为全部撤销和部分撤销,行政行为中部分违法的,应当撤销违法部分,保留正确部分。

一、主要证据不足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应当认定案件事实并有相应的证据证明。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需要审查被诉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是否属实,证据是否充足。

判断证据是否充足,涉及证明标准问题。

行政诉讼既要查清事实,又要兼顾行政管理特点和实际情况,其证明标准介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之间,比刑事诉讼中排除合理怀疑标准要低,比民事诉讼中优势证据标准要高,有观点将之归纳为“清楚而有说服力”标准。

由于行政诉讼情形很多,特别是被诉行政行为多样化,很难有一个统一的证明标准,因此本条保留了原法中“主要证据不足”的表述。

主要证据不足,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缺乏事实根据,导致认定的事实错误或者基本事实不清楚。

主要证据不足这个判断标准有很大包容性,在遵循基本含义的基础上,需要结合司法实践和行政管理实际情况,作出更为细致的规定,如有关对当事人权益影响较大的处罚、许可等案件,应当遵循更严格的证明标准,有关证券类行政案件,证明标准就没有那么严格了。

行政诉讼中被告应注意那些问题

行政诉讼中被告应注意那些问题

一、行政诉讼中被告应注意那些问题行政诉讼中被告应注意那些问题(一)被告应在法定期限内积极举证《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如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二)被告应提供全部证据和规范性文件被告应在法定期间内提供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相关的所有证据。

一般而言,被告若要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应从以下五个方面来提供证据:1、有关主体的证据材料,如果原告对行政主体的职权存在争议的,应该提出有关其职权依据的证据。

2、有关行政程序的证据材料。

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程序合法。

同时,程序合法也是法庭审理的重要内容。

笔者认为,行政程序应包括作出行政行为的方式、步骤、顺序和时限等,对此被告也要提供。

3、有关被诉行政行为认定所认定事实的证据材料。

主要提供书面决定中已经记载的事实或列入行政案件卷宗被行政主体采纳的事实。

4、自由裁量合理性的证据材料。

行政机关对案件的处理往往存在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我们知道,没有事实根据的自由裁量往往存在滥用职权问题,因此被告应提供自由裁量合理性的证据材料。

5、有关被诉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向法庭提供大规范性文件,除法律、法规外,还包括规章和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

(三)如有特殊情形不能按期提供证据,应及时提出延期提交申请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

论促成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建议

论促成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建议

对案件的单方看法乃至与原告之间的对立情绪等因素, 在正 确决择自己是否要改变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 正确掌握时机 等方面是有一定困难的.从实践操作上讲, 如果法院在行政 案件审理中,基于对法律问题的精通和对案件情况全面, 充 分的掌握, 站在全局的角 度以说服, 劝导的方式建议 被告改 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 则十分有利于帮助被告作出准确 的判断和正确的决定.这就是说, 对被告是否改变其所作的 具体行政行为, 法院如果只是听任其自己判断, 决定, 是一种 十分消极的态度 , 若法院 采取积极干预的做法 , 主动建 议被 告改变其具体行政行为,则更有利于被告作出准确的决定, 也能更好地争取原告同意并为其申请撤诉创造条件, 从而有 助于行政案件的最终和解处理. 对于法院主动建议被告改变其具体行政行为的问题, 最 高人民法院 2 0 07 年 1 2 月 1 7 日作出了 �关于行政诉讼撤诉 若干问题的规定� 这一重 要的司法解释, 其中第 1 条 明确规 定, 为妥善化解行政争议,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诉具体行 政行为违法或者 不当, 可 以在宣告判决或者裁 定前, 建 议被 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 " 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规定, 以法律解释这种法的表现形式, 成为法院可以积极地运用司 法建议的有效法律依据, 它也是对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工作 提出了新的要求, 使法院在行政诉讼中提出建议让被告改变 其具体行政行为成为一种新的行政案件审理方式. 法院建议 作为新的审理方式, 对司法实践则提出了如何能有效运用该 类司法建议的问题: 即如何运用司法建议有效地促成被告改 变其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诉讼中, 人民法院一旦根据案件 审理情况提出这种司法建议, 其基本立场和意图当然是希望 并力争实现被告 对原具体行政行为的 改变, 否 则, 提出 司法 建议便失去了严肃性和有效性, 会成为可有可无的形式.而 要有效达到司法建议应有的目的, 则取决于司法建议本身合 法, 合理, 取决于司法建议能准确针对相关的案件情况, 并恰 当地得到运用. 为此我们要认真研究运用司法建议所遵循的 原则, 针对的范围及运用的方法等基本问题.

行政被告一审期间改变被诉行政行为怎么办

行政被告一审期间改变被诉行政行为怎么办

⾏政被告⼀审期间改变被诉⾏政⾏为怎么办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政机关作出的⾏政决定不服提起⾏政诉讼的,作出⾏政决定的⾏政机关是属于被告⼈,⾏政诉讼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被告在⼀审期间改变被诉⾏政⾏为的,应当书⾯告知⼈民法院,被告改变原违法⾏政⾏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政⾏为违法的,⼈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确认判决。

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政被告⼀审期间改变被诉⾏政⾏为怎么办1、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被告在⼀审期间改变被诉⾏政⾏为的,应当书⾯告知⼈民法院,被告改变原违法⾏政⾏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政⾏为违法的,⼈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确认判决。

2、《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政诉讼法》的解释》第⼋⼗⼀条被告在⼀审期间改变被诉⾏政⾏为的,应当书⾯告知⼈民法院。

原告或者第三⼈对改变后的⾏政⾏为不服提起诉讼的,⼈民法院应当就改变后的⾏政⾏为进⾏审理。

被告改变原违法⾏政⾏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政⾏为违法的,⼈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确认判决。

原告起诉被告不作为,在诉讼中被告作出⾏政⾏为,原告不撤诉的,⼈民法院应当就不作为依法作出确认判决。

⼆、提起⾏政诉讼时什么时候请律师合适1、说到诉讼,作为原告会想到聘请专业的律师介⼊,代理诉讼,但不知道何时找律师好。

其实⼀旦发⽣纠纷或者为了避免发⽣纠纷之前都可以找个律师,⽽且专业的律师越早介⼊越好。

2、如果⾏政相对⼈对于⾏政机关的⾏政⾏为不服,想通过⾏政诉讼来维权的话,建议可以先确定⾃⼰的⾏为能否起诉,根据《⾏政诉讼法》第11条的规定不服⾏政主体的下列⾏政⾏为,可以向⼈民法院起诉:(1)⾏政处罚⾏为。

⾏政处罚是⾏政机关对违反⾏政法律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或其他组织的惩戒性制裁。

⾏政处罚法规定的处罚种类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执照、⾏政拘留。

”(2)⾏政强制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03月10日(1999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88次会议通过)法释〔2000〕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1999年11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88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0年3月10日起施行。

2000年3月8日为正确理解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现结合行政审判工作实际,对执行行政诉讼法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解释:一、受案范围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三)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四)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五)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第二条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国家行为,是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实施戒严和总动员等行为。

第三条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该行政机关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决定。

第五条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的“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中的“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通过的规范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文号: 法释〔2000〕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1999年11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88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0年3月10日起施行。

2000年3月8日为正确理解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现结合行政审判工作实际,对执行行政诉讼法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解释:一、受案范围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三)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四)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五)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关联法规:第二条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国家行为,是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实施戒严和总动员等行为。

关联法规:第三条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关联法规:第四条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该行政机关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决定。

关联法规:第五条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的“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中的“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通过的规范性文件。

二、管辖关联法规:第六条各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和审查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二】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下)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二】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下)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二】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2017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26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2月8日起施行)法释〔2018〕1号(接上条……)七、审理与判决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用传票传唤当事人。

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应当用通知书通知其到庭。

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外地的,应当留有必要的在途时间。

第七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一)应当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且无法及时作出决定的;(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第七十三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合并审理:(一)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分别对同一事实作出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二)行政机关就同一事实对若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别作出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三)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对原告作出新的行政行为,原告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四条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对当事人提出的明显不属于法定回避事由的申请,法庭可以依法当庭驳回。

申请人对驳回回避申请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

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行政诉讼法重点法条精读:审理和判决

行政诉讼法重点法条精读:审理和判决

行政诉讼法重点法条精读:审理和判决「重点法条」第四十四条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三)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相关法条」《行政复议法》第21条。

「意思分解」1识记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3种情形,应注意其中第2种情形应同时具备3个条件:(1)原告申请;(2)法院认为执行会造成不可弥补损失;(3)不损害社会公益。

2比较《行政复议法》第21条,了解二者之异同。

「不要混淆」第(三)项是“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重点法条」第四十五条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关法条」《行诉解释》第46条。

「意思分解」1掌握公开审理原则及其例外的3种情形。

2注意《行诉解释》第46条关于合并审理的4种情形规定。

「重点法条」第四十七条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前两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相关法条」《行诉解释》第47条。

「意思分解」1掌握回避申请提出的期限(《行诉解释》第47条第1款):案件开始审理时。

2对驳回回避申请决定不服的权利救济(《行诉解释》第47条第4款):向作出决定的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3回避决定权(第47条第4款)。

4回避人员范围(第47条第1、2、3款)。

「不要混淆」1申请回避中,人民法院作出回避决定前,该人员应暂停参与本案工作,除非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而复议期间,该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工作。

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将如何处理-

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将如何处理-

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将
如何处理?
行政诉讼一审过程中,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形经常发生。

被告行政机关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属于主动纠正错误,法院应当允许。

但由于行政诉讼的核心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可能对诉讼程序产生影响,须遵守一定的规则:
1、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

因为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已属于诉讼,人民法院是诉讼活动的主持者,为了维护诉讼秩序的稳定、正常进行,被告行政机关有义务将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告知人民法院。

2、对于原告和第三人来说:
(1)如果对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满意的,一般会引起撤诉的要求,由人民法院裁定是否准许;
(2)如果原告不撤诉,法院仍应继续审查原具体行政行为。

但由于原具体行政行为已经被撤销或变更,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就应当作出确认其违法的判决;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3)如果对改变后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审理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

3、对于原告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在诉讼中被告作出具体行
政行为,原告不撤诉的,人民法院继续审查被告的不作为是否合法。

尽管法律并未禁止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但在二审程序中,行政机关不得改变其原具体行政行为。

因为在一审程序中,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已经人民法院审查,无论合法、违法均已经国家审判权确认,行政机关对此完全失去处分权。

行政诉讼54条

行政诉讼54条

一、行政行为违法的主要情形:
1、பைடு நூலகம்要证据不足
• “主要证据”是相对次要证据而言的,即“基本证据”,
指能够证明案件基本事实的证据,也就是足以确认行政行 为所必须具备的事实要件的证据。 • “主要证据不足”是指法定的事实要件缺少必要的证据证 明;证据是否属实无法查证,证据无法采信;证据结论不
具有唯一性,不能排除其他可能性。
• 从该项条文中,可以认为合法行政行为即:证据 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但
在54条第2项规定中规定的行政行为不合法的标
准有: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职权的;滥用职权的。 两者的规定在表述上存在一定的矛盾
(二)我国维持判决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 二、撤销判决(包含撤销并重做判决)
• 撤销判决是行政诉讼中最重要的一种判决形式, 是指人民 法院经过审理, 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全部或部分违法, 从 而全部撤销或部分撤销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形 式。行政诉讼法关于撤销判决的规定, 实际上界定了具体 行政行为合法与违法的界限,因此, 适用撤销判决意味着 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 其 法律效果实际上是解除了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在实体法上的 效力。 • 撤销判决分为:全部撤销和部分撤销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 干问题的解释 • 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被告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结果相 同,但主要事实或者主要理由有改变的,不属于行政诉讼 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情形。 人民法院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判决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 为的,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受行政诉讼法第 五十五条规定的限制。 行政机关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 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 五十四条第(二)项、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判决撤销或者部分 撤销,并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理。 • 第五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得加重对原告的处 罚,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的除外。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得对行政机关未予处罚的人直接 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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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被告改变被诉行政行为的处理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被告作为行政主体,既可以在一审期间,也可以在二审和再审期间改变被诉的行政行为,
一、被告如何改变被诉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中被告改变被诉行政行为的方式包括被告自身改变被诉行政行为和视为改变被诉行政行为。

被告改变被诉行政行为时,无须经过人民法院的批准,但是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

被告自己改变的包括:
1、改变被诉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
2、改变被诉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如果仅仅是适用的规范依据不同,但是对行为的定性不产生影响的,不属于改变原行政行为;
3、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被诉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

视为被告改变被诉行政行为的情形包括:
1、根据原告的请求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2、采取相应的补救、补偿等措施;
3、在行政裁决案件中,被告书面认可原告与第三人达成的和解。

二、人民法院对改变被诉行政行为的处理
被告改变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以下条件,有履行内容且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撤诉:
1、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2、被告改变被诉行政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超越或者放弃职权,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3、被告已经改变或者决定改变被诉行政行为,并书面告知法院;
4、第三人没有提出异议。

被告不能及时或者一次性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撤诉,也可以中止审理。

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政治案件的审理,再根据被告对被诉行政行为的改变情形决定是否准许原告撤诉或回复对案件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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