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产业技术研究院认定管理办法120710
安徽省产业创新研究院组建方案制提纲-V1
安徽省产业创新研究院组建方案制提纲-V1【前言】
近年来,安徽省政府高度重视产业创新和科技创新,不断推动创新驱动发展。
为更好地发挥科技创新在安徽省经济发展中的关键作用,安徽省政府决定组建安徽省产业创新研究院。
【背景】
1.安徽省经济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
2.促进安徽省经济科技创新的必要性
【任务】
1.建立安徽省产业创新研究院的理念和任务
2.确定安徽省产业创新研究院的领导机构和管理机构
3.明确安徽省产业创新研究院的职能和任务
【实施方案】
1.人员招聘
2.研究方向和内容
3.组织架构
4.配套设施建设
【预期成果】
1.提升安徽省科技创新能力
2.推动安徽省产业创新与转型升级
3.成为全国优秀的产业创新研究机构
【结语】
安徽省产业创新研究院的建立将是安徽省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对于推动安徽省产业转型升级、提升安徽省产业竞争力和科技创新能力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期待着安徽省产业创新研究院在未来能取得更加出色的成果,为安徽省的经济发展注入更多的活力。
安徽省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管理与绩效评价办法【模板】
安徽省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管理与绩效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技部《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19〕313号),依据《安徽省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实施方案》和《安徽省人民政府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皖政〔2017〕52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安徽省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与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徽省新型研发机构是指在安徽省内注册设立并运营,聚焦科技创新需求,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的独立法人机构,可依法注册为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事业单位和企业。
第三条新型研发机构是全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功能是:面向全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和传统产业改造升级的重点领域,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研发服务等活动。
第四条发展新型研发机构,坚持“谁举办、谁负责,谁设立、谁撤销”。
举办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出资人)应当为新型研发机构管理运行、研发创新提供保障,引导新型研发机构聚焦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
第五条省科技厅负责指导推动全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组织开展安徽省新型研发机构的申报、认定、定期评估、绩效评价和动态管理,制订并发布有关政策文件。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科技管理部门是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的服务管理主体和监督主体,负责本辖区内新型研发机构的引进、培育、组建、认定、日常管理和监督等工作,并采取政策措施支持本辖区内新型研发机构建设运行。
第二章认定与评价第六条申报安徽省新型研发机构须符合以下条件: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申报单位须是在安徽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或机构,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相对稳定的资金来源,主要办公和科研场所设在安徽省,注册后运营2年以上。
2.拥有多元化的投资主体。
由单一主体所持有的财政资金举办,且主要收入来源为长期稳定财政资金投入的研发机构,原则上不予受理。
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全文及附表
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规范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管理,依据《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和《安徽省工业企业技术进步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关键核心技术?口产品研发、创造运用和保护知识产权、建立健全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第三条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建立健全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新的体制机制。
根据产业创新驱动发展要求和高质量发展需要,在企业自愿申请的前提下,对创新能力强、创新机制好、引领示范作用大、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鼓励引导行业骨干企业带动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提高。
第四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牵头开展省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运行评价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和合肥海关负责指导协调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相关工作。
各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科技、财政、税务和海关等部门,负责省企业技术中心的申报、管理等事项。
第二章认定第五条省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各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省经济和信息化厅通知要求报送申请材料,受理截止日期以当年工作通知为准。
第六条申请省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企业在安徽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不彳氐于2亿元(其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专业技术服务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8000万元)。
或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未达上述最低标准,但属于安徽省重点支持产业领域,且近三年研发投入总计不少于3000万元(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专业技术服务业企业不少于1500万元)、申报年上一年度企业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不彳氐于8%β(二)企业在行业中具有明显的发展和竞争优势,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
芜湖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办法
1.2
1.4
1.4
纺织
1.0
1.0
1.0.0
1.4
1.4
铁道
1.2
0.6
0.4
石化
3.0
1.2
1.2
其他
3.0
注:1、轻工Ⅰ为家电、轻工机械行业,轻工Ⅱ为轻工的其他行业;2、其他行业指烟草、煤炭、交通、建筑、石油等行业。这些行业的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和新产品利润占企业利润总额的比重两项指标按满分的60%计算。
第十三条技术中心应建立开放的运行模式和有效的运行机制,广泛吸纳国内外先进的科技成果和高水平科技人才,注重产学研合作和国际交流,充分利用社会科技资源,提高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能力和水平。
第三章技术中心认定
第十四条市级技术中心一般每年认定一批。企业对照市级技术中心条件和要求,自愿申报。
第十五条市经济委员会(以下称市经委)组织全市市级技术中心认定工作,并负责国家级技术中心、省级技术中心的推荐工作。
>10%
人才激励机制
4
技术中心年人均收入与企业年人均收入之比
4
>1.2
科技人才培养
3
中心人员国内外培训费占中心人员总收入比例
3
>2%
外部资源利用
5
技术中心在省外或海外建立开发设计机构情况
当年来技术中心从事开发工作的海内外专家数(人月)
其中:海外专家数(人月)
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合办开发机构情况
其中:合办开发机构当年完成并应用的开发项目数
(五)根据全省企业技术创新工作的发展水平,适时调整评价指标的基本要求和最低标准。
二、评价指标
二级
指标
权重
新型研发机构认定备案管理与绩效考评实施办法
新型研发机构认定备案管理与绩效考评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原创新驱动平台建设,完善我市区域创新体系,进一步壮大我市新型研发机构队伍,促进科技成果就地转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科技局负责全市新型研发机构的统筹规划和管理考评,制定新型研发机构的扶持政策,组织开展新型研发机构的申报、评审、认定、备案、管理和绩效考评工作。
第三条新型研发机构主要分为以高校院所为主导、以大型企业为主导和以其他研究机构为主导的三类。
第二章基本职能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新型研发机构,主要是指围绕我市主导产业和新型产业规划布局,以科技成果转化为主要任务,多元化投资、市场化运行、现代化管理且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的独立法人组织。
其主要功能为:1.开展技术研发。
围绕我市产业需求,与国内外行业龙头企业合作或独立开展共性关键技术开发,建设合作攻关平台、技术服务平台以及科技成果中试熟化平台,解决产业发展中的技术瓶颈。
2.孵培科技企业。
以技术成果为纽带,联合企业、机构和产业基金、创投基金、社会资本与专业技术交易平台合作,积极开展科技型企业的孵化和育成。
3.转化科技成果。
构建专业化技术转移体系,完善成果转化体制机制,开展技术服务,加快推动科技成果向市场转化。
4.引育高端人才。
吸引院士、长江学者等国内外顶尖人才在我市创新创业,培养和造就一流的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创业人才。
第三章认定、备案与管理第五条新型研发机构认定及备案条件: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申报单位必须是在我市辖区内注册运营的独立法人机构,主要办公及科研基地均在本市。
2.机构应为多元投资的混合所有制机构,各投资方应主要以货币形式出资,如确需以无形资产作价入股的,其无形资产应确权,经第三方评估后将所有权转移至新型研发机构。
以高校院所及其他科研机构为主导的,原则上人才团队需持有 50%以上股份,以大型企业为主导的原则上人才团队需持有 35%以上股份。
3.依托国内知名高校院所、行业龙头企业科研平台,或国际知名高校院所、知名跨国公司等高水平研发平台,具有稳定的科研成果来源。
关于加快推进芜湖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政策规定
关于加快推进芜湖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政策规定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芜湖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进一步激发各类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设国内一流的自主创新示范区,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企业创新能力提升1.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对年销售收入达500万元及以上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购置用于研发的关键仪器设备(原值10万元以上),按其年度实际支出额不超过15%予以补助,单台仪器设备补助不超过200万元,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500万元。
2.培育高新技术企业。
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程,支持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打造具有芜湖特色的创新型企业集群。
在省奖励的基础上,新认定和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省高新技术培育企业在培育期内研发投入达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的,给予当年研发投入10%的补助,最高20万元,同一企业只补助一次。
3.鼓励企业承担国家、省科技项目。
支持科技型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单独或联合申报争取国家和省科技计划项目,对承担国家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给予国家、省拨款额20%的配套补助,单个项目最高配套补助不超过500万元。
对承担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的单位,给予项目研发投入不超过20%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配套补助不超过500万元。
4.支持重大科技项目建设。
对企业为主体实施的为国际、国内最新技术、投资总量大、产业关联度高,对全市经济拉动性强的重大科技项目,经专家论证、集体决策程序,可由项目载体给予实施单位最高不超过研发投入40%的补贴。
补贴资金在项目立项、重大技术突破、验收通过三个阶段,按3:4:3的比例分期拨付。
二、加快创新平台建设5.建设重大公共研发平台。
根据产业转型升级需要,通过政府建设、企业建设以及与大院大所合作共建等方式,打造若干集技术研发、孵化服务、人才培养为一体的重大公共研发平台,按照《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财政支持重大公共研发平台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芜政办〔2017〕50号)规定给予运营经费补贴、绩效考核奖励和研发投入补助等支持。
芜湖市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芜湖市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中国制造2025.安徽篇》、《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深化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协同推进落实五大发展行动计划,顺应制造业智能化的发展趋势,加快我市制造业转型升级,结合芜湖市制造业特点和技术装备状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的原则,市级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每年认定一次。
第三条芜湖市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的认定和撤销等管理工作由市经信委负责;各县(区)经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项目的推荐申报、指导和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认定第四条认定条件(一) 凡在芜湖注册并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财务管理机构的工业企业,具有较好经营业绩,在省内同行业中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
(二)企业编制了信息化发展规划,制定信息化工作制度,建立了信息化组织实施机构,拥有稳定的信息化管理团队。
信息化建设经费纳入了本单位年度经费预算,企业信息化投入占固定资产投入比重逐年上升。
针对企业员工,制定具体信息化培训方案,并有效实施。
(三) 企业信息系统以应用为导向,在“离散型智能制造”、“流程型智能制造”、“网络协同制造”、“大规模个性化定制”和“远程运维服务”等方面,持续改进,在本地区或行业中具有一定的典型性、代表性,以及示范和推广效应。
第五条认定标准依据智能制造“离散型智能制造”、“流程型智能制造”、“网络协同制造”、“大规模个性化定制”和“远程运维服务”五种模式的关键要素综合评定。
评分细则参考附件1(《智能制造新模式关键要素及评分细则》)。
第三章认定程序第六条组织申报。
由县(区)经信部门组织辖区内企业申报,对企业上报的材料进行初审,出具推荐意见,加盖公章后汇总上报市经信委,申报材料一式3份。
第七条评审认定。
芜湖市出台办法支持发展产业技术研究院
。键 性 和前 瞻 性技 术研 发 和成 果转 化 、产 学研 合 作 、 科 外 重要科 研 资 源参 与 、 在 国 内相关 领域 拔 尖 的学 科 带
平 台 ,由淮南矿 业 集 团组建 煤炭 开 采 国家 工程 技术 研 是 吸引 国 内外著名 的科 学 家和 专家 到煤 炭 开采 国家工 构 筑人 才 高地 , 培 养煤 矿 工程 究 院并 于 2 0 1 3年 1 1月正 式挂 牌 ,中 国工程 院 院 士袁 程技 术研 究 院创 新创 业 .
资讯 ・ 一・ ◇・ ◇・ ・ ◇・ ◇・ ◇・ ◇ ・ ◇ . ・ 。・ ◇・ ◇・ ・ ・ ・ < ・ ◇・ 一一 ・ < ・ 一・ 一 一 、 一 ・ 一 一 。 , 一- . < ・ ( ・ ≮ 一 ・
芜湖市出台办法支持发展产业技术研究院
V
为加 快创 新型 城市建设 ,打 造经济 升级 版 ,充 分 性新 兴 产业 、 推动 产业 转 型升 级 等 目标 。研究 和 编 制
将 淮 南 矿 业 集 团成 熟 的科 技 成 果 面 向全 行 业 推 广 应
养研 究生示 范基 地 。截 至 目前 ,研 究院 先后承 担 了 3 5
项 科 研 攻 关项 目, 对 外合 作 科研 项 目 3 4项 : 开 发 新 产 品、 新工艺、 新装 置 3 1个 , 新 产 品销 售 收入 达 8 8 2 6万
…
A N H U l S C I E N C E & T 熏 E C H 堡 N O L 塞 O G l Y l 区 域创 。 。 新与 。 。 技 术 。 。 转 移 。
芜湖研究院设立实施方案
上海交通大学芜湖研究院项目实施方案为推动安徽经济发展,发挥上海交通大学在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领域的优势,满足安徽省产业经济迅速发展对于科技和人才的需求,充分利用安徽省在区域、科技、产业、资金和需求等方面的有利条件,形成政产学研合作共赢的机制,上海交通大学经与芜湖市人民政府经充分协商,就共建“上海交通大学芜湖研究院”(下称芜湖研究院)事宜制订如下实施方案。
一、芜湖研究院的性质与设立模式芜湖研究院立足于战略性新兴产业,旨在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和技术升级,采取研究院、实体公司和项目公司三位一体的三级合作模式(“1+1+X”模式)。
芜湖研究院是技术研发、技术转移、人才培训、产业化管理、项目(含企业)引进等综合管理机构,主要负责承接并培育科技项目;实体公司负责科技成果转化、科技项目的公司化、商业化工作;项目公司是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根据需求成立的企业。
芜湖研究院由芜湖市人民政府以事业单位批准设立,并办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芜湖研究院在设立之后,由上海交通大学的指定单位、芜湖市人民政府、战略投资者、风险投资人等共同作为股东设立实体公司;对于芜湖研究院培育和引入的项目,由实体公司主导并与社会投资者共同设立项目公司。
二、管理机构及职责(一)芜湖研究院设理事会,理事会是芜湖研究院最高决策机构。
设名誉理事长2人。
设理事11人,其中包括理事长2人、副理事长2人。
理事会成员半数由上海交通大学委派,半数由芜湖市人民政府委派。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任期、会议制度、议事规则、理事长职权等在协议签订后由三方确定。
(二)芜湖研究院设立前瞻战略指导委员会,对芜湖研究院相关项目的研发、投资等进行指导。
委员会人数为20名,由上海交大、芜湖市政府邀请国内外知名专家共同组成。
(三)芜湖研究院设院长1名,常务副院长1名,副院长2人。
其中院长由上海交通大学委派,常务副院长、副院长由上海交通大学、芜湖市人民政府分别委派。
(四)芜湖研究院设立若干单项技术研究中心,负责进行应用技术研发、成果转化与产业孵化工作,这些中心是芜湖研究院从事产业技术应用性研发与产业化工作的主要研究力量。
关于印发《芜湖市“5111”产业创新团队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芜湖市“5111”产业创新团队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芜湖市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10.15•【字号】•【施行日期】2014.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监察正文关于印发《芜湖市“5111”产业创新团队的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委、管委,市直各单位,市属各高校:《芜湖市“5111”产业创新团队的管理办法》已经10月13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芜湖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2014年10月15日芜湖市“5111”产业创新团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市“5111”产业创新团队的考核与管理,根据《芜湖市“5111”产业创新团队建设工程实施意见》(芜人才〔2013〕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市“5111”产业创新团队的考核与管理,主要包括合同管理、年度考核、资金发放、检查监督等。
第三条市“5111”产业创新团队的考核管理工作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市委组织部牵头,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科协参与,市人才办综合协调,市、县(区)有关部门负责对团队设立单位实施年度考核,团队设立单位负责对创新团队的合同管理。
第二章合同管理第四条创新团队设立期限根据项目实际需要确定,一般不超过5年。
第五条市“5111”产业创新团队设立单位对创新团队带头人及其助理实行合同管理。
合同应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除双方约定的内容外,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1)团队设立单位对创新团队在“人、财、物”等方面的投入计划;(2)团队设立单位为创新团队提供的优惠政策和措施及落实步骤;(3)课题或项目研发工作安排及阶段目标。
合同报市人才办备案。
第六条团队设立单位依据合同,在团队设立期内,每年年底对创新团队带头人及其助理研发成果及其转化情况、团队建设情况、岗位目标实现情况等进行年度考核评估,考核评估情况报市或县(区)有关部门,并报市人才办备案。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管理与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管理与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7.09.08•【字号】•【施行日期】2017.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关于印发安徽省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管理与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科技局,广德、宿松县科技局,各有关单位:为支持我省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发展,规范新型研发机构的管理和运行,加快构建更加高效的科研体系,有力支撑创新型省份建设,我厅制定了《安徽省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管理与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科技厅2017年9月8日安徽省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管理与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依据《安徽省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实施方案》(皖发〔2017〕3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皖政〔2017〕52号)等文件精神,扶持和培育安徽省新型研发机构(以下简称“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型研发机构是指在安徽省内注册设立,围绕区域性、行业性重大技术需求,实行多元化投资、多样化模式、市场化运作,以开展产业技术研发为核心功能,兼具应用基础研究、成果二次开发、技术转移转化、企业孵化育成、产业投融资、科技服务等功能的独立法人科研组织。
第三条新型研发机构是我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面向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和传统产业改造升级的重点领域,集聚优质创新要素、突破产业关键共性技术、服务企业技术创新、支撑产业转型升级,打造成为创新创业资源的汇聚平台、高端人才团队的集聚平台、产业先进技术的集成平台、科技体制改革的试验平台。
第四条省科技厅负责全省新型研发机构的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等相关指导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新型研发机构的申报、认定、定期评估、动态管理和绩效评价,制订并发布有关政策文件。
芜湖市产业技术研究院认定管理办法120710
芜湖市产业技术研究院认定管理办法120710第一篇:芜湖市产业技术研究院认定管理办法120710芜湖市产业技术研究院认定管理暂行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产业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是指从事产业共性、关键性和前瞻性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产学研合作、技术咨询服务、人才培养及对外交流合作的公共研发平台。
为加强芜湖市研究院建设与管理,促进科技资源的合理配置与共享,完善创新体系建设,为全市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及现代服务业发展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和有力技术支撑。
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院建设围绕《芜湖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芜湖市科学技术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重点产业和技术领域,积极探索建立“政府引导、多元化投入、市场化运行和开放共享”的管理机制。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研究院主要指县区政府或重点企业引起共建的研究院。
以县区政府或行业龙头科技企业为主体,以高校院所为依托,采取产学研合作和载体单位联合支持的方式建设的公共科技创新平台。
第二章管理部门及职责第四条市科技局负责全市研究院的认定、监管、验收和绩效考核等管理工作,并不定期向市政府报告。
第五条市财政局负责研究院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审批、资金核拨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六条各载体单位与建设单位负责落实研究院建设的资源条件、资金投入、政策配套等,保障研究院顺利建设、健康发展。
第三章组建条件与标准第七条研究院可以为事业或企业性质。
研究院相应设立理事会或董事会作为最高权力机构。
实行董事会或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研究院实行企业化运作。
第八条研究院应成立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研究院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重点项目进行咨询和指导。
专家咨询委员会由本领域的高层次专家组成。
第九条研究院应成立企业咨询委员会,大力加强与业界、高校院所沟通联系,努力建设自主创新、技术转移、项目产业化的技术支撑体系。
第十条芜湖市研究院建设需符合以下标准:(一)有独立法人资格;院长一般应具有相应的高级职称、较强的科研管理和组织协调能力;(二)有完善的组织体系,健全的规章制度,创新灵活的运行机制,中长期开发目标和发展规划;(三)有一批技术含量较高、市场前景广阔的在研项目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发明专利或专有技术;(四)有省级以上的研发机构或其分支机构,包括国家和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五)有技术水平较高、实践经验丰富的学科技术带头人,启动建设阶段研究院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10人,研发人员不少于20人,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比例不低于研究院专职工作人员总数的70%,且专业、学科、年龄等结构合理;(六)有固定的科研场所、科研仪器设备及其他必需的科研条件,科研用房500平方米以上,仪器设备和科技成果、专利、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总价值达1000万元以上。
产业研究院 规章制度
产业研究院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产业研究院的管理,维护研究院的正常秩序,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产业研究院所有员工,包括院领导、科研人员、行政人员等。
第三条产业研究院是依法设立的研究机构,其宗旨是为产业发展和创新提供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履行科研、成果转化、人才培养等职能。
第四条产业研究院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对院内事务负全面领导责任。
第五条产业研究院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严格遵纪守法,保护知识产权,防止学术不端行为。
第六条产业研究院要积极参与国家科技重大工作,不断提高自身研究水平和创新能力。
第七条产业研究院要与企业、政府和社会各界密切合作,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产业发展。
第八条产业研究院重视人才队伍建设,依托科研项目开展人才培养,提高科研人员综合素质。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九条产业研究院设立院长办公室、科研部、行政部、财务部等职能部门。
第十条院长办公室负责院长的日常办公、会议组织、文件管理等工作。
第十一条科研部负责科研项目的立项、执行和总结,组织科研人员参与学术交流和合作研究。
第十二条行政部负责研究院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人事、后勤、安全等事务。
第十三条财务部负责研究院的财务管理工作,包括预算编制、经费审批、财务报告等。
第三章人事管理第十四条产业研究院人事管理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五条研究院招聘人员需具备相应的学历、专业背景和工作经验,经过面试合格后才能录用。
第十六条研究院对员工进行绩效考核,绩效考核结果作为评聘晋升的参考。
第十七条研究院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四章科研管理第十八条产业研究院科研工作要遵循科学规律,严格遵守学术规范,杜绝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九条科研项目应当科学合理,充分发挥研究院的专业优势,确保项目顺利完成。
第二十条科研成果应当及时总结、报告,并进行成果转化,为产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持。
第五章财务管理第二十一条产业研究院财务管理遵循国家有关规定,做到合法合规。
安徽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安徽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充分发挥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和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规范和加强我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依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和《安徽省工业企业技术进步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确立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的主体地位,我省对全省主要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绩效显著、具有重要示范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
第三条省经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合肥海关负责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省经委牵头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并负责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具体组织工作和评价工作.各部门根据自己的职能支持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与发展,形成共同推进企业自主创新的协调互动工作机制。
第二章认定- 1 -第四条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一般每年组织一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的5月31日。
第五条申请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三年以上,且年销售收入在1亿元以上,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
(二)企业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我省各主要行业(产业)中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三)企业领导层重视技术创新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四)企业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品牌,并具有核心竞争力,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全省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五)企业技术中心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六)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建立了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技术创新绩- 2 -效显著.(七)企业两年内未发生下列情况:(1)因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2)涉嫌涉税违法已被税务部门立案审查;(3)走私行为。
产业技术研究院条例
产业技术研究院条例第一章总则本条例根据国家产业技术研究院的职责和任务,制定规范产业技术研究院的组织管理、人员培养、科研项目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一节组织设置1. 产业技术研究院的组织设置应符合其职责和任务的需要,确保机构运行的高效性和适应性。
2. 产业技术研究院的组织设置应明确总院和各分院的职责和权限。
第二节人员组织1. 产业技术研究院应设立相应的人事处,负责人员招聘、考核、晋升等工作。
2. 产业技术研究院应建立健全的人事档案管理制度,确保人员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 产业技术研究院应进行人员培养和职业发展规划,提升技术研究人员的专业素养和创新能力。
第三章科研项目管理第一节项目申报1. 科研项目应按照规定的流程和要求进行申报,申报材料应真实、准确、完整。
2. 产业技术研究院应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给予公正、客观的评价。
第二节项目执行1. 产业技术研究院应建立科研项目执行管理制度,确保项目的有效实施和进度控制。
2. 项目执行过程中,产业技术研究院应加强对项目的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四章经费管理第一节经费使用1. 产业技术研究院应按照相关法规和规定管理和使用经费,确保经费的合理利用和财务透明。
2. 经费使用应符合科研项目的实际需求,不得违规挪用或浪费。
第二节经费审计1. 产业技术研究院应定期进行经费的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确保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和效益。
第五章法规责任产业技术研究院及相关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技术研究院的规章制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同时废止之前的相关规定。
以上为《产业技术研究院条例》的内容概述,具体的实施细则和操作细节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重点研发创新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重点研发创新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8.14•【字号】芜政办〔2020〕14号•【施行日期】2020.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重点研发创新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亳州芜湖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芜湖市重点研发创新平台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8月14日(此件公开发布)芜湖市重点研发创新平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芜湖市委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呼应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建设打造长江经济带具有重要影响力的产业创新中心的意见》(芜市发〔2017〕14号)、《中共芜湖市委办公室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建设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研发创新平台、打造长江经济带产业创新中心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办〔2017〕91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重点研发创新平台的准入管理、政策支持、考核监管,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重点研发创新平台是指以支撑和引领全市机器人及智能装备、新能源汽车、现代农业机械、通用航空、微电子、轨道交通装备、产业互联网、新型显示、新材料、节能环保装备等十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高质量发展和支柱产业转型升级的新型创新载体,主要包括公共研发平台、企业研发平台两大类。
公共研发平台是指由芜湖市政府、各载体单位与高校院所、知名企业等共同投资建设,或由企业投资建设,符合我市产业重点发展方向,面向社会开放共享的独立法人企事业单位。
企业研发平台是指由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支柱产业企业牵头建设,满足产业创新发展需求,牵动引领我市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重点研发创新平台。
芜湖市 应用类科技成果转化评价指标体系
芜湖市应用类科技成果转化评价指标体系
科技成果转化评价是衡量科技成果转化效果的重要指标体系,能够为芜湖市科技创新发展提供有力的决策依据和引导。
以下是芜湖市应用类科技成果转化评价指标体系的主要内容:
1. 技术成果价值评估:评估科技成果的经济、社会和环境价值,包括技术的应用前景、市场需求和竞争情况等因素。
2. 技术成果应用效果评估:评估科技成果在实际应用中的效果和影响,包括技术的创新性、可行性、安全性和可持续发展性等方面。
3. 技术成果产业化评估:评估科技成果的产业化潜力和可行性,包括技术的产业化路径、市场规模和资金支持等因素。
4. 技术转移和转化能力评估:评估科研机构和企业的技术转移和转化能力,包括科技成果转化的专业人才、技术转移平台和市场推广能力等方面。
5. 科技成果保护和运营评估:评估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和运营管理情况,包括知识产权的注册情况、运营收益和市场竞争情况等因素。
6. 政策环境评估:评估芜湖市的科技创新政策、产业支持和创业环境等因素对科技成果转化的影响,包括政策的完善性、支持力度和执行效果等方面。
芜湖市应用类科技成果转化评价指标体系的建立将有助于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的效率和质量,推动科技成果的应用和产业化,促进芜湖市的科技创新与经济发展。
安徽省特色产业创新研究院建设实施方案(试行)(征.pptx
(一)提出需求。县级政府立足本地特色(主导)产业发展需求,对照本方案相关要求,凝练建设意向并组织 有关单位编制组建方案,提出建设申请,经省辖市级科技部门审核,报经省辖市政府择优向省科技厅推荐。
(二)评议论证。省科技厅牵头组建专家评审委员会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根据特色产研院建设标准条件、目标 任务等,对各市推荐的特色产研院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议,并进行现场考察,形成综合评议意见。
(三)建设目标。特色产研院围绕培育壮大县域特色(主导)产业,按照“地方为主、省地共建”的原则,成熟一 个、建设一个。2024年,首批组建10家左右,形成创新示范效应;力争通过5年左右的努力,打造一批引领
带动作用强的特色产业创新平台,集聚一批高层次人才团队,突破一批关键核心技术,开发一批重大创新产品 ,培育形成一批特色鲜明、优势突出、联动协同的产业集群,避免同质化竞争,实现错位、差异化发展,对县域经 济高质量发展的引领支撑作用明显增强。
(二)主要任务。明确特色产研院的五大任务(服务地方产业创新发展、开展产业关键技术攻关、促进科技成 果转化产业化、加速创新人才引育集聚、深化对外开放合作)及其具体要求。
(三)组建形式。坚持“地方为主、省地共建”的原则,采取"培育新建、整合转建、精准引进"的方式组建。
(四)标准条件。在组织形式、牵头单位、布局方向、基础条件、研发投入、创新能力、绩效考核等方面提出 原则性要求。特色产研院鼓励以法人实体运行,投资主体或共建单位不少于2家且有企业参与。对属于地方政府重点 引进建设且注册时间不满2年的,部分标准条件可在组建期内逐步达到。
(五)组建程序。明确特色产研院按照提出需求、评议论证、批准组建等程序立项组建。特色产研院组建期一 般在两年内。
(六)保障措施。从压实责任、运行管理和体制机制等方面提出明确具体举措,加大对特色产研院的支持力度 ,保障特色产研院良好稳定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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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产业技术研究院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产业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是指从事产业共性、关键性和前瞻性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产学研合作、技术咨询服务、人才培养及对外交流合作的公共研发平台。
为加强芜湖市研究院建设与管理,促进科技资源的合理配置与共享,完善创新体系建设,为全市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及现代服务业发展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和有力技术支撑。
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院建设围绕《芜湖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芜湖市科学技术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重点产业和技术领域,积极探索建立“政府引导、多元化投入、市场化运行和开放共享”的管理机制。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研究院主要指县区政府或重点企业引起共建的研究院。
以县区政府或行业龙头科技企业为主体,以高校院所为依托,采取产学研合作和载体单位联合支持的方式建设的公共科技创新平台。
第二章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四条市科技局负责全市研究院的认定、监管、验收和绩效考核等管理工作,并不定期向市政府报告。
第五条市财政局负责研究院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审批、资金核拨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六条各载体单位与建设单位负责落实研究院建设的资源条件、资金投入、政策配套等,保障研究院顺利建设、健康发展。
第三章组建条件与标准
第七条研究院可以为事业或企业性质。
研究院相应设立理事会或董事会作为最高权力机构。
实行董事会或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研究院实行企业化运作。
第八条研究院应成立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研究院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重点项目进行咨询和指导。
专家咨询委员会由本领域的高层次专家组成。
第九条研究院应成立企业咨询委员会,大力加强与业界、高校院所沟通联系,努力建设自主创新、技术转移、项目产业化的技术支撑体系。
第十条芜湖市研究院建设需符合以下标准:
(一)有独立法人资格;院长一般应具有相应的高级职称、较强的科研管理和组织协调能力;
(二)有完善的组织体系,健全的规章制度,创新灵活的运行机制,中长期开发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有一批技术含量较高、市场前景广阔的在研项目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发明专利或专有技术;
(四)有省级以上的研发机构或其分支机构,包括国家和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
(五)有技术水平较高、实践经验丰富的学科技术带头人,启动建设阶段研究院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10人,研发人员不少于20人,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比例不低于研究院专职工作人员总数的70%,且专业、学科、年龄等结构合理;
(六)有固定的科研场所、科研仪器设备及其他必需的科研条件,科研用房500平方米以上,仪器设备和科技成果、专利、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总价值达1000万元以上。
第四章审批与认定
第十一条研究院的审批认定主要包括以下程序:
(一)申请。
组建单位根据研究院建设条件要求,向市科技局提交以下主要材料:
1、关于建设产业技术研究院的申请;
2、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方案;
3、产业技术研究院科技发展规划;
4、产业技术研究院章程;
5、产业技术研究院法人执照;
6、其他必须材料。
(二)审核。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及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指导帮助建设单位补充完善建设方案等。
(三)认定。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审核结果提出是否予以认定及资金安排建议。
第五章支持与激励
第十二条设立研究院建设专项。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结合实际建设规模,给予200万元到500万元经费支持。
第十三条设立研究院研发项目专项,给予其研发项目资金扶持。
第十四条将研究院的引进兴建工作纳入市政府对各载体单位的年度考核内容,实行年度考核额外奖励加分。
各载体单位按照规划的重点产业推进研究院建设,正式签约组建和建成通过验收视为完成任务各1次,每组建和验收1家各加1分。
第六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研究院实行合同管理和动态竞争机制。
市科技局与研究院建设单位签订合同书;会同市财政局及相关部门对研究院建设项目进行验收,对通过验收的研究院定期进行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对企业研究院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市财政局根据下达的研究院资金计划与建设合同,拨付专项资金。
研究院专项资金须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研究院建设启动资金、相关仪器设备购置、科研项目启动等。
第十七条研究院建设存在下列情况之一,则终止支持,停拨和收回已拨付的市财政科技资助资金,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自筹资金不能及时到位或保障条件不能落实;
(二)有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建设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制度的行为;
(三)管理不善发生严重问题,导致研究院建设不能按期完成;
(四)对建设方案进行重大调整,偏离建设目标;
(五)不履行公共服务职责,偏离研究院建设原则和方向并且不按要求整改;
(六)其他对研究院建设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