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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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总则
1.1为规范专业委员会的组织和行为,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1.2专业委员会是集团公司跨职能的议事组织,主要对集团公司专业议题进行审议和研究。
1.3集团公司成立战略管理委员会、人力资源委员会、财务管理委员会等三个专业委员会。
2.0会议召集与通知
2.1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任指定相关部门责任人召集。
2.2委员会主任在委员会会议召开3日前通知各专业委员会委员。
2.3委员会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2.3.1会议的日期、地点。
2.3.2会议审议的事项。
2.3.3会议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2.4委员会召开会议文件材料主要包括会议研讨事项的资料、出席会议人员签名表及其他相关文件。会议材料由专业委员会主任指定人员负责准备。
3.0会议召开与审议
3.1委员会由委员会主任主持。委员会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主任指定的其他委员主持或共同推荐一名委员主持。
3.2委员会会议应当由全体专业委员出席,会议记录由委员会主任指定人员负责记录。
3.3会议主持人应首先向与会委员说明议程内容。
3.4委员就会议所列议题逐条进行充分讨论。
3.5会议主持人应依据与会人员讨论的意见,达成审议结论。审议结论应请与会人员确认。
4.0会议记录
4.1会议记录人应对会议审议过程进行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4.1.1会议时间、地点、议程。
4.1.2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会议的其他委员姓名。
4.1.3研讨议题的内容、发言要点和研讨结果。
4.2会议记录人应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与现场出席委员的签名表等相关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永久。
4.3委员会审议事项形成的结论性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4.4会议记录人应于委员会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形成会议纪要。
4.5会议议题未达成结论性意见的,委员会应在会议记录中作出说明,可以安排再次研讨。
5.0附则
5.1委员会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议事规则进行修改并报公司批准。
5.2本规则由公司负责解释。
5.3本规则自公司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