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兹别克斯坦的议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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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10
议会的常设机构
❖最高会议主要常设机构是常设委员会。 (由最高会议主席、 副主席、各专门委员会和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各党团和议 员联盟代表组成)
❖主要职能是:从事立法工作,预先审议准备提交最高会议 讨论的问题,监督共和国最高会议的法律和其他决议的执行 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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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会议下设12个专门委员会:
批准总统关于任免共和国总检察长职务的命名;根据总统关于成立和撤销有 关部、国家委员会和其他国家管理机构的命令 12.批准总统关于总动员或局部动员,实现、延长和停止紧急状态行为的命令 13.批准和终止乌兹别克斯坦签署的国际条约和协定 14.设立国家奖金和称号 15.成立或撤销区、市、州,变更其名称和边界 16.行使宪法规定的其他权限
专门委员会主任、成员由 最高会议选举产生,成员 名单由最高会议批准。
此外,最高会议设秘书 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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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通过、修改和补充共和国宪法;通过、修改和补充共和国其他法律
②规定共和国对内外政策的基本方针以及战略性国家纲要
③规定共和国立法、行政、司法机关的体系和权限
④接受新的国家实体加入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批准它们退出的决定
⑤确定共和国议会和地方代表机关的选举,成立中央选举委员会
⑥在国家总统权限届满时确定总统选举日期
⑦选举共和国议会主席和副主席;选举共和国宪法法院、最高法院和最高经
济法院院长;根据总统提名任命和解除国家自然保护委员会主席职责
⑧对海关、外汇和信贷业务进行立法调节
⑨对共和国的行政区域体制和边界变动问题进行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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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根据内阁提案通过国家预算并监督其执行,确定税收和其他义务性纳金 11.批准总统关于任免共和国总理,第一副总理、副总理、内阁成员职务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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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宪法规定,议会会议在三分之二代表与会的情况下即拥有 全权。
❖ 总统、总理、内阁成员、宪法法院、最高法院和最高经济法院 的院长,中央银行行长、国家总检察长可以参加议会及其下设 机构的会议。
❖ 总统、卡拉卡尔帕克共和国元首、议员、内阁成员,宪法法院、 最高法院、最高经济法院的院长和总检察长拥有立法提案权。
乌兹别克斯坦 Ⅲ 议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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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衣 201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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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的选举和组成
议会的权限和职能


议会的活动
议会常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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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的选举与组成
❖“最高苏维埃” (由150名代表组成,任期5年)
❖“奥利马日利斯” 即 “最高议会” (乌兹别克斯坦语为行使立法权的国家 最高代表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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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的权限和职能
宪法规定:议会是国家行使立法职能的最高代表机关,主要职责是实 施国家立法权限,检查法律执行情况。最高议会和地方人民代表会议 构成了国家权力的立法体系。
1. 预算、银行和财政委员会 2. 立法和司法委员会 3. 经济改革与企业发展委员会 4. 国际事务和议会外交委员会 5. 科学、教育、文化和运动问题委员会 6. 工业、能源、交通、通讯和居民服务指导委员会 7. 农业、水利和粮食委员会 8. 劳动和居民社会保障委员会 9. 环境和自然保护委员会 10. 建设与房屋市政产业委员会 11. 新闻和出版委员会 12. 国防和安全问题委员会
❖ 如议员们产生威胁议会职能作用的不可消除的分歧或再次通过 违反宪法的决定,议会可根据总统与宪法法院协商后做出的决 定宣告解散。
❖ 新议会选举应在议会解散的3个月内进行。但在紧急状态下不 得解散议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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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的活动
❖乌兹别克斯坦最高会议(议会)召开在全体代表2/3参加的情况下为 有效。
❖总统、总理和内阁成员、宪法法院院长、最高法院院长、最高经济 法院院长、共和国总检察长、中央银行理事会主席均可参加最高议会 以及其机构的会议。最高会议在本届期满后可继续活动,直到产生出 新一届议会。最高会议选举后的第一次会议由中央选举委员会在不晚 于选举后的两个月内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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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议会中的立法动议权属于总统,以及卡拉卡尔帕克斯 坦共和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乌兹别克斯坦最高议会的 代表,共和国内阁、宪法法院院长、最高法院院长、最高 经济法院院长和总检察长。
❖ 最高议会通过法律、决议和其他文件,需获得全体代表中 半数以上的赞成票。最高会议主席从议员中经无记名投票 产生。最高会议副主席中一名必须来自卡拉卡尔帕克斯坦 的最高会议代表。最高会议主席可根据由议会2/3以上代 表参加的无记名投票通过的决议提前罢免。同一个人不能 连续当选两届最高议会主席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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