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政复核流程及注意事项(附申请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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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复核流程及注意事项(附范

本)

公安部于2017年10月18日发布发布的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于2018年05月01日实施。

一、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相关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自复核申请受理后三十日内作出复核结论。复核结论作出后,应当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论。

二、附:交通事故当事人申请复核所需的材料:

1、书面的《复核申请书》一份(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依据);

2、事故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事故当事人不能亲自办理,需要委托的,附委托书一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复印件一份

三、提交单位: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复核申请人既可以向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

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向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的,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二日内将复核申请连同道路交通事故有关材料移送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内提交案卷材料。

四、提醒:以下四种情况复核是不予受理的: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即为受理之日。第七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一)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

(二)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三)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该《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二款“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即意味着,双方已经申请复核的,己方不得再申请。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政复核

申请书(范本)

申请人:李**,男,汉族,1996年3月4日生,住湖南省**县北街*号,身份证号:4310*****11。联系电话:18***。

被申请人:刘**,男,汉族,1954年3月4日生,住湖南省**县*号,身份证号:4328*****22。联系电话:13***。

申请事项:

1、依法撤销**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湘公交认字【2019】第0000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依法认定刘**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不服**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2019年2月21日作出的湘公交认字【2019】第0000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县交警大队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申请重新对责任进行认定,并请求认定刘**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理由如下:

一、认定事实不清。**县交警大队未依据司法鉴定结果对刘**超速驾驶进行认定;未对申请人属于刘**右侧来车进行认定。刘**有酒驾、超速50%行驶、不让右侧车辆先行、未注意瞭望等多种违法驾驶行为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1、刘**以近两倍限行速度驾驶三轮摩托车通过路口,在事

故认定过程中只字不提,办案交警明显违规。湖南省天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认为“无号淮海牌正三轮摩托车碰撞前行驶速度50-57km/h”,刘**在夜间以如此高速通过十字路口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闪光警告灯为持续闪烁的黄灯,提示车辆、行人通过时注意瞭望,确认安全后通过。”**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交通事故时未考虑刘**三轮车车速,属于认定事实不清,应予以重新认定。

2、刘**未遵守“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交通规范,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根据事故发生现场,申请人位于刘**三轮车行驶方向的右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刘**应当停车观望,并让位于右方的申请人车辆优先通行,然而刘**却完全置交通法规于不顾,仍然高速通行,最终酿成大祸,完全是咎由自取,刘**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县交警大队未对该事实进行查明和认定,属于认定不清。

3、刘**酒后驾驶,完全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果认为,刘**的“血液中乙醇定性呈阳性,血液中乙醇定量为56.70mg/100ml”,属于酒后驾驶。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之规定,应承担本次的全部责任。

二、刘**无证驾驶、车辆不合格、无保险、酒驾、超速50%以上行驶、不让右侧车辆先行、未注意瞭望等多种违法驾驶行为,**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理交通事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划分责任错误。

1、**县交警大队应当以《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的规定“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划分责任,且根据该条第(一)项之规定,因刘**有酒驾、超速50%行驶、不让右侧车辆先行、未注意瞭望等多种违法过错行为,其过错引起事故的发生,其应承担全部责任,申请人在本次事故中并无明显过错行为,不应承担责任。或至少适用该条第(二)项的规定,按双方过错比例划分责任,刘**在事故中有重大过错,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规定,不能出示本人有效驾驶证的;饮酒驾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依法给予处罚,然而,**县交通警察大队却未依法处理。

三、交通支队作为国家机关应当处理公平、公正的立场作出责任认定,而不应当偏袒任何一方,**县交警大队办案交警刻意隐瞒刘**超速50%以上、酒驾的事实,为其轻划事故责任,存在严重过错,请求上级公安机关予以严查,并对本次事故认定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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