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是什么意思-

合集下载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限的认定.doc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限的认定.doc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限的认定今天我们来复习一下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小编为大家提供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限的认定,一起来复习一下吧!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限的认定剥夺政治权利是我国刑罚中的附加刑,是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剥夺犯罪分子从事特定行业或特定工作的一种惩戒方式,既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

在我国刑法中明确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犯罪分子下列四项权利: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也就是说,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了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活动和政治活动的资格,但是剥夺政治权利并未剥夺犯罪分子的民事权利,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仍然可以通过自己的劳动能力获得相应的回报和社会尊重。

同时,剥夺政治权利虽然剥夺了犯罪分子出版的自由,但并未剥夺犯罪分子自主创作的权利,服刑期间犯罪分子仍然可以创作出属于自己的智慧结晶。

剥夺政治权利在考试当中有两种考法会让学生容易出现错误,一种就是考核学生一个犯罪分子被剥夺政治权利可以从事或是不能从事何种工作,另一种就是考核学生如何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期限。

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期限从主刑执行完毕或者假释之日起开始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适用于主刑期间。

所以,考生需要建立在明确理解到法条规定的情况下才能将正确率提升。

【例题】陈某45岁,因绑架罪被判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陈某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时间总共为5年B.陈某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期限从被关押在监狱时开始计算C.陈某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时间总共为16年D.陈某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期限从申请假释之日起计算【答案】C。

解析:刑法中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期限从主刑执行完毕或者假释之日起开始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适用于主刑期间。

剥夺政治权利如何执行,适用于哪些情形-

剥夺政治权利如何执行,适用于哪些情形-

剥夺政治权利如何执行,适用于哪些情形?被判处管制拘役的罪犯,是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其主刑的,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也应由公安机关执行。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说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处罚该如何执行的问题,其实我们可以从执行机关是谁入手分析。

针对不同的刑事处罚,我国法律规定了不一样的执行机关。

接下来,小编就来为大家详细分析一下这方面的内容。

▲一、剥夺政治权利如何执行▲(一)由监狱管理机关执行。

刑法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犯罪分子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在判决生效后,即送往监狱接受教育改造和强制劳动改造,在主刑执行期间,监狱管理机关依照刑法的规定,施行对其剥夺政治权利的处罚,如果罪犯在主刑还未执行之时,其剥夺政治权利的判决已执行完毕,就失去了对罪犯剥夺政治权利的惩罚、教育、警戒作用。

▲(二)由公安机关执行。

被判处管制拘役的罪犯,是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其主刑的,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也应由公安机关执行。

刑法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从主刑执行完毕或者假释之日起执行附加政治权利。

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监狱在主刑执行完毕或者罪犯假释时,应将其剥夺政治权利的起止期限在释放证或者假释证上注明连同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一并转交其居住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在其居住地公布,待其执行完毕时应当宣布,恢复其应享有的政治权利。

▲二、剥夺政治权利适用于哪些情形根据《刑法》第56条第1款的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故意伤害、盗窃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问题的批复》的规定:根据刑法第56条规定,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机关是哪些

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机关是哪些

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机关是哪些一、由监狱管理机关执行。

刑法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二、由公安机关执行。

被判处管制拘役的罪犯,是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其主刑的,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也应由公安机关执行。

你知道什么是剥夺政治权利吗?很多刑事案件当中,法官都会判处犯罪分子剥夺政治权利,而具体的期限可能会有所不同。

然而,很多人却不知道剥夺政治权利该由谁来执行。

针对这个问题,小编搜集了有关文章,将在下文中为您解答。

1、由监狱管理机关执行刑法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犯罪分子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在判决生效后,即送往监狱接受教育改造和强制劳动改造,在主刑执行期间,监狱管理机关依照刑法的规定,施行对其剥夺政治权利的处罚,如果罪犯在主刑还未执行之时,其剥夺政治权利的判决已执行完毕,就失去了对罪犯剥夺政治权利的惩罚、教育、警戒作用。

2、由公安机关执行被判处管制拘役的罪犯,是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其主刑的,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也应由公安机关执行。

刑法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从主刑执行完毕或者假释之日起执行附加政治权利。

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监狱在主刑执行完毕或者罪犯假释时,应将其剥夺政治权利的起止期限在释放证或者假释证上注明连同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一并转交其居住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在其居住地公布,待其执行完毕时应当宣布,恢复其应享有的政治权利。

综上可知,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的机构有两个,即上文中介绍到的监狱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

在不同的情况下会有不同的机关进行执行,而并非是随意由其中一个机关执行就可以了。

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来电具体咨询我们网站的专业律师。

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再犯罪如何处罚什么情况下剥夺政治权利可以独立适用怎么计算剥夺政治权利期限。

剥夺政治权利和缓刑一年是什么意识解释一下呢剥夺政治权利名词解释

剥夺政治权利和缓刑一年是什么意识解释一下呢剥夺政治权利名词解释

剥夺政治权利和缓刑一年是什么意识解释一下呢剥夺政治权利名词解释剥夺政治权利和缓刑一年是什么意识解释一下呢其次,缓刑的条件:缓刑适用于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剥夺政治权利以及死刑两个刑度带之间,3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累犯、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是三年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才能适用缓刑。

比如近日宣判的李某某一案中的张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魏某某(弟)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前者在五年内不犯新罪就不再执行有期徒刑3年的判决。

第三,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这是适用缓刑的根本条件。

也即有些犯罪分子虽然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不能表明不予关押也不致再危害社会,不能宣告缓刑。

我国刑法中的剥夺政治权利,是以剥夺政治权利这种资格为内容的,具有明显的政治性。

通俗点说,不能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等,对于一个普通的人起码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如果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在服刑期内当然剥夺,在刑满之后的三年内仍然被剥夺。

即: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但是,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也就是说,主刑的执行期间虽然不计入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但犯罪分子不享有政治权利。

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有懂得人解释一下呗!有期徒刑,刑罚的一种。

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并监禁于一定场所的刑罚。

有期徒刑的期限各国规定不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修正案)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党员犯罪剥夺政治权利是哪些?

党员犯罪剥夺政治权利是哪些?

党员犯罪剥夺政治权利是哪些?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政治权利是每个人生而有之的,在公民没有触犯法律的情形下,任何人都不得剥夺。

就实际情况来说,我国相关法律政策都以更为严格的规定约束党员,在实际生活中,党员犯罪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形是时有发生的,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党员犯罪剥夺政治权利是哪些呢?▲一、党员犯罪剥夺政治权利是哪些?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选举权是指选举法规定的,公民可以参加选举活动,按照本人的自由意志投票选举人民代表等职务的权利,即参加投票选举的权利;被选举权是指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公民可以被提名为人民代表等职务的候选人,当选为人民代表等职务的权利。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必要前提和有效途径,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当然不能享有此项权利。

2、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所谓言论自由,是公民以言语表达意思的自由;出版自由,是指以文字、音响、绘画等形式出版作品,向社会表达思想的自由;结社自由,是指公民为一定宗旨组成某种社会组织的自由;集会自由和游行、示威自由,都是公民表达自己见解和意愿的自由,只是表达的方式不同。

这六项自由,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政治自由,是人民发表意见、参加政治活动和国家管理的自由权利,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行使这些自由。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国家机关包括国家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军事机关。

担任国家机关职务,是指在上述国家机关中担任领导、管理以及其他工作职务。

也就是说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担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的任何职务。

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可以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继续工作,但是不能担任领导职务。

对犯罪分子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性质,危害程度以及情节轻重,决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尤其是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应与所判处的主刑轻重相适应。

剥夺政治权利的时间如何算

剥夺政治权利的时间如何算

剥夺政治权利的时间如何算1.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其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并执行。

2.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同时起算,同时执行。

管制期满解除管制,政治权利也同时恢复。

就剥夺政治权利来讲,只能适用于具有我国国籍的罪犯。

而要是属于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话,则在执行主刑的时候,同时也是需要剥夺相关权利的。

这就导致了一些人不知道究竟该怎么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时间。

下面小编就来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剥夺政治权利的时间如何算(1)对于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将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3)独立适用或者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

(4)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

二、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方式有哪些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起算与执行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被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与管制的期限同时起算、同时执行。

(2)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按照执行判决的一般原则,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并执行。

(3)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以及死缓、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起或者从假释之日起开始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即对于这类犯罪人,在有期徒刑、拘役执行期间,当然剥夺政治权利。

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人,在执行期间仍然享有政治权利。

(4)判处死刑、无期徒刑因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从主刑执行之日起开始执行剥夺政治权利。

除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以外,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届满时,应宣布恢复政治权利;恢复政治权利后,便享有法律赋予的政治权利。

但有的政治权利因为法律的特别规定却不可能再享有,例如,根据《刑法》的规定,被剥夺过政治权利的人,无论是否再犯罪、无论经过多少时间,也不能被选举为人民法院院长、人民陪审员,也不能被任命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等职务。

剥夺政治权利刑罚的执行规定

剥夺政治权利刑罚的执行规定

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由人民法院将判决书、执行通知书送到犯罪分子户口所在地或者常年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执行。

公安机关也可以委托犯罪分子户口所在地或者常年居住地的基层组织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保卫部门协助执行。

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如果是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开始计算;当然,剥夺政治权利也包括上刑执行的期间。

如果是被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间与管制的时间相同,同时执行。

在执行剥夺政治权利时,执行机关应当向犯罪分子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有关群众,宣布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实,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及刑期的长短。

执行期满,执行机关应当通知犯罪分子本人,并向有关单位和群众宣布,恢复其政治权利。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限的认定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限的认定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限的认定今天我们来复习一下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小编为大家提供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限的认定,一起来复习一下吧!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限的认定剥夺政治权利是我国刑罚中的附加刑,是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剥夺犯罪分子从事特定行业或特定工作的一种惩戒方式,既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

在我国刑法中明确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犯罪分子下列四项权利: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也就是说,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了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活动和政治活动的资格,但是剥夺政治权利并未剥夺犯罪分子的民事权利,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仍然可以通过自己的劳动能力获得相应的回报和社会尊重。

同时,剥夺政治权利虽然剥夺了犯罪分子出版的自由,但并未剥夺犯罪分子自主创作的权利,服刑期间犯罪分子仍然可以创作出属于自己的智慧结晶。

剥夺政治权利在考试当中有两种考法会让学生容易出现错误,一种就是考核学生一个犯罪分子被剥夺政治权利可以从事或是不能从事何种工作,另一种就是考核学生如何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期限。

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期限从主刑执行完毕或者假释之日起开始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适用于主刑期间。

所以,考生需要建立在明确理解到法条规定的情况下才能将正确率提升。

【例题】陈某45岁,因绑架罪被判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陈某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时间总共为5年B. 陈某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期限从被关押在监狱时开始计算C. 陈某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时间总共为16年D. 陈某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期限从申请假释之日起计算【答案】C。

解析:刑法中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期限从主刑执行完毕或者假释之日起开始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适用于主刑期间。

剥夺政治权利内容有哪些,剥夺政治权利由谁执行

剥夺政治权利内容有哪些,剥夺政治权利由谁执行

剥夺政治权利内容有哪些,剥夺政治权利由谁执行由监狱管理机关执行。

由公安机关执行。

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对象主要有以下两种人:1.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即实施了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等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人。

2.对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犯罪嫌疑人涉嫌某些特殊犯罪时,法院除了判处刑罚来限制其人身自由,有时候还会剥夺犯罪嫌疑人的政治权利,对此很多人就有疑惑,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哪些权利,剥夺政治权利时由谁执行呢?这个问题,小编下文做了解答,供大家阅读。

一、剥夺政治权利由谁执行1、由监狱管理机关执行;《刑法》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犯罪分子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在判决生效后,即送往监狱接受教育改造和强制劳动改造,在主刑执行期间,监狱管理机关依照刑法的规定,施行对其剥夺政治权利的处罚,如果罪犯在主刑还未执行之时,其剥夺政治权利的判决已执行完毕,就失去了对罪犯剥夺政治权利的惩罚、教育、警戒作用。

2、由公安机关执行;被判处管制拘役的罪犯,是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其主刑的,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也应由公安机关执行。

刑法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从主刑执行完毕或者假释之日起执行附加政治权利。

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监狱在主刑执行完毕或者罪犯假释时,应将其剥夺政治权利的起止期限在释放证或者假释证上注明连同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一并转交其居住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在其居住地公布,待其执行完毕时应当宣布,恢复其应享有的政治权利。

二、剥夺政治权利主要是剥夺哪些权利1、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国家机关包括国家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军事机关。

担任国家机关职务,是指在上述国家机关中担任领导、管理以及其他工作职务。

也就是说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担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的任何职务。

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机关怎么确定

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机关怎么确定

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机关怎么确定在判决生效后,即送往监狱接受教育改造和强制劳动改造,在主刑执行期间,监狱管理机关依照刑法的规定,施行对其剥夺政治权利的处罚,如果罪犯在主刑还未执行之时,其剥夺政治权利的判决已执行完毕,就失去了对罪犯剥夺政治权利的惩罚、教育、警戒作用。

法官在对犯罪分子作出量刑处罚之后,一旦判决生效,那么就应该按照规定来执行具体的刑罚。

此时,针对不同的刑罚规定了不同的执行机关。

那么▲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机关该怎么确定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机关怎么确定▲(一)由监狱管理机关执行刑法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犯罪分子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在判决生效后,即送往监狱接受教育改造和强制劳动改造,在主刑执行期间,监狱管理机关依照刑法的规定,施行对其剥夺政治权利的处罚,如果罪犯在主刑还未执行之时,其剥夺政治权利的判决已执行完毕,就失去了对罪犯剥夺政治权利的惩罚、教育、警戒作用。

▲(二)由公安机关执行被判处管制拘役的罪犯,是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其主刑的,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也应由公安机关执行。

刑法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从主刑执行完毕或者假释之日起执行附加政治权利。

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监狱在主刑执行完毕或者罪犯假释时,应将其剥夺政治权利的起止期限在释放证或者假释证上注明连同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一并转交其居住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在其居住地公布,待其执行完毕时应当宣布,恢复其应享有的政治权利。

▲二、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如何计算?(一)判处死列(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的终身剥夺政治权利期限的计算从判决生效时计算;(二)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从主刑管制判决生效之日起与管制同时计算,刑法规定,管制的刑期,从管制判决生效之日计算,刑法又规定,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九年级政治-易错点及难点归纳

九年级政治-易错点及难点归纳

初中“思想品德”考试中的易错点及难点归纳1.进入初中生活,我们难免有些不适应。

进入青春期,会出现闭锁心里。

误:青春期出现闭锁心理是绝对有害的,我们要想办法消除。

析:出现上述两种心理现象是正常的,但有危害,要及时调整,积极与同学、朋友交往,养成热情、开朗的性格。

2.学习中的苦与乐。

误:学习对大多数人来说是苦乐交织的;学习过程是痛苦的,学习结果是快乐的。

析:学习对每个人来说都是苦乐交织的,学习中有苦更有乐3.生命是地球上最珍贵的财富,世界因生命的存在而变得精彩。

误:人的生命是地球上最珍贵的财富。

4.每个人的生命都是有价值的。

每个人对国家、社会和他人都有价值。

误:每个人生命的价值和意义都是一样的。

坏人、恶人的生命没有价值。

析:人的生命作为一种存在,如果其愿意,任何人都能够为社会留下物质财富或精神财富。

5.我们要肯定、尊重、悦纳、珍爱生命,无论何时何地,无论遇到多大挫折,都不会轻易放弃生的希望。

误:人在任何时候都不应放弃生命。

析:对待生命我们要珍视,不轻言放弃。

但在某些十分危急的情况下,可能要为正义而献身,“舍生取义、舍己救人”。

正确表述:除了为正义而献身外,人一般不应主动放弃生命。

自杀、自残:与社会道义相悖,与法不合。

6.学生成长过程中的双刃剑:青春期内心的矛盾、情绪、诱惑、挫折、逆反心理、网络、青春期男女同学之间的交往、竞争、压力。

上述内容,对学生的消极作用和积极作用是并存的,我们要引导学生辨证的看待其作用,对待的态度也应一分为二。

①青春期内心的矛盾误:青春期我们的内心充满矛盾,这些内心矛盾的存在,是很不正常的心理现象析:青春期内心的矛盾,是成长过程中正常的心理现象。

处理得好,为会为成长的动力,处理得不好会成为阻力。

②情绪是把双刃剑误:情绪是一把双刃剑。

积极地情绪产生积极的影响,消极的情绪产生消极的影响。

析:任何情绪对人的既有积极影响,也有消极影响③情趣误:情趣总是让人感觉到生活中的美析:情趣有高雅和庸俗之分。

对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的理解与适用

对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的理解与适用

对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的理解与适用
单位作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
诉讼法解读
(权威读本)引用0576页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人民法院将判决书、执行通知书送交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执行。

公安机关可以委托罪犯居住地基层组织或其所在单位协助执行。

这样有利于依靠群众进行有效监督。

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如果是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如果是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执行剥夺政治权利时,执行机关应向罪犯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有关群众,宣布罪犯的犯罪事实、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及刑期。

执行期满,执行机关应当书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

在理解和执行本条的规定时应当注意: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了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也要依靠群众进行监督,其他有关单位和群众如果发现罪犯违反剥夺政治权利应当遵守的规定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对于违反剥夺政治权利应当遵守的规定,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供稿人:马飞
编辑:孙晓露。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是什么意思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是什么意思

剥夺政治权利终⾝是什么意思⼀般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后都不可以担任国家的官员,剥夺政治权利是对哪些对国家⼈民有危害的⼈⽽设置的刑法之⼀,店铺⼩编将在下⽂主要给⼤家详细介绍什么是剥夺政治权利等等。

欢迎浏览!⼀、剥夺政治权利终⾝是什么意思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法:1、剥夺政治权利终⾝即剥夺政治权利的时限为⽆期;2、剥夺政治权利是⼀种资格刑,它以剥夺犯罪⼈的⼀定资格为内容;3、我国刑法中的剥夺政治权利,是以剥夺政治权利这种资格为内容的,具有明显的政治性。

⼆、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根据刑法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分⼦下列四项权利:(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论、出版、集会、结社、游⾏、⽰威⾃由的权利;(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第五⼗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七条规定外,为⼀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

第五⼗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强奸、放⽕、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适⽤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第五⼗七条对于被判处死刑、⽆期徒刑的犯罪分⼦,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

在死刑缓期执⾏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年以下。

第五⼗⼋条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完毕之⽇或者从假释之⽇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当然施⽤于主刑执⾏期间。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在执⾏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使本法第五⼗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根据刑法第五⼗六条规定,对于故意杀⼈、强奸、放⽕、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2019云南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公共基础:刑罚论之附加刑

2019云南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公共基础:刑罚论之附加刑

2019云南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公共基础:刑罚论之附加刑相信很多小伙伴都在为2019云南事业单位考试做准备,在此云南中公教育给各位备考的小伙伴提供了公共基础知识点“刑罚论之附加刑””,希望大家能帮助大家掌握,祝大家考试顺利!1.罚金——《修正案九》修订从法律性质上讲,罚金是一种刑罚方法,而非经济制裁、民事制裁或行政处罚。

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2.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犯罪分子下列4项权利: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②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③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④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对象,主要是以下三种犯罪分子:①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②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③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3.没收财产没收财产,是指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部分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

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4.驱逐出境是指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

真题:下列属于附加刑的是( )。

A.罚金B.罚款C.管制D.拘役答案:A。

以上便是云南中公教育给各位备考考生带来的事业单位考试的公共基础相关知识点,更多的事业单位招聘、事业单位考试、考试注意点,请多留意云南事业单位考试频道。

什么是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适用方式 锦州知名律师

什么是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适用方式 锦州知名律师

什么是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适用方式锦州知名律师摘要:什么是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方式、锦州知名刑事律师、欢迎阅读:关于剥夺政治权利的法律知识,什么是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方式、下面针对这几个问题做相关解释:如果遇到刑事辩护相关法律问题,可以到法律直通车找我们的锦州知名刑事律师咨询法律问题。

什么是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deprivation of political rights)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

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资格刑,它以剥夺犯罪人的一定资格为内容。

我国刑法中的剥夺政治权利,是以剥夺政治权利这种资格为内容的,具有明显的政治性。

从刑法规定看,剥夺政治权利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

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方式从刑法规定看,剥夺政治权利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现分述如下:1.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适用。

根据刑法第56条和第57条的规定,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对象主要是以下三种犯罪分子:(1)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

(2)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

(3)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对该类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根据1997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故意伤害、盗窃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对故意伤害、盗窃等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深、犯罪情节恶劣、罪行严重的,也可以依法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2.剥夺政治权利的独立适用。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是作为一种不剥夺罪犯人身自由的轻刑,适用于罪行较轻、不需要判处主刑的罪犯。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对象的条文均规定在刑法分则当中,共有17个条文,主要包括某些滥用公民自由、民主权利和渎职的罪犯。

法律直通车作为国内领先的法律门户平台,拥有全国最大最全的专业律师资源库,每天都有来自全国各地的专业律师免费在线解答广大网友的法律咨询,需要法律援助,找律师打官司就上法律直通车()。

剥夺政治权利时间可否高于主刑期

剥夺政治权利时间可否高于主刑期

一、剥夺政治权利时间可否高于主刑期剥夺政治权利刑期的计算有以下四种情况: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其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执行。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起算,同时执行。

管制期满解除管制,政治权利也同时恢复。

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但是,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也就是说,主刑的执行期间虽然不计入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但犯罪分子不享有政治权利。

如果被判有期徒刑、拘役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犯罪分子在服主刑期间享有政治权利。

准予其行使选举权,但其它政治权利的行使受到限制。

判处死刑(包括死缓)、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期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计算。

剥夺政治权利时间二、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具体规定政治权利,是公民的一项十分重要的权利,刑法对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适用对象、判决依据都有严格的规定,对于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刑法也明确作了如下几种规定:单独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或者主刑是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死刑(含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在缓期二年执行期满和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后,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应从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主刑管制的期限相同,并同时执行。

三、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时间怎么算法律对该问题做出了十分明确的约定,具体如下:一、判处死列(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的终身剥夺政治权利期限的计算从判决生效时计算;二、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从主刑管制判决生效之日起与管制同时计算,刑法规定,管制的刑期,从管制判决生效之日计算,刑法又规定,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三、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届满和判处无期徒刑减刑后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从主刑执行期限届满或者自假释之日起计算。

剥夺政治权利时间计算

剥夺政治权利时间计算

一、剥夺政治权利时间计算根据主刑的不同,有以下三种方法:一、判处死列(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的终身剥夺政治权利期限的计算从判决生效时计算;二、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从主刑管制判决生效之日起与管制同时计算,刑法规定,管制的刑期,从管制判决生效之日计算,刑法又规定,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三、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届满和判处无期徒刑减刑后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从主刑执行期限届满或者自假释之日起计算。

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届满减为有期徒刑,刑期执行期满后或者从假释之日起,开始执行其人民法院剥夺政治权利的判决。

如某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在主刑执行完毕后,从监狱释放之日起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的附加刑。

剥夺政治权利时间二、剥夺政治权利起算时间是多久剥夺政治权利起算时间为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

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资格刑,它以剥夺犯罪人的一定资格为内容。

从刑法规定看,剥夺政治权利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

《刑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三、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机关是什么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

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机关有两种:1、由监狱管理机关执行。

刑法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在主刑执行期间,监狱管理机关依照刑法的规定,施行对其剥夺政治权利的处罚,2、由公安机关执行。

被判处管制拘役的罪犯,是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其主刑的,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也应由公安机关执行。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谁负责执行

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谁负责执行

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谁负责执行1、由监狱管理机关执行。

犯罪分子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在判决生效后,即送往监狱接受教育改造和强制劳动改造。

2、由公安机关执行。

被判处管制拘役的罪犯,是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其主刑的,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也应由公安机关执行。

▲一、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谁负责执行1、由监狱管理机关执行。

刑法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犯罪分子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在判决生效后,即送往监狱接受教育改造和强制劳动改造,在主刑执行期间,监狱管理机关依照刑法的规定,施行对其剥夺政治权利的处罚,如果罪犯在主刑还未执行之时,其剥夺政治权利的判决已执行完毕,就失去了对罪犯剥夺政治权利的惩罚、教育、警戒作用。

2、由公安机关执行。

被判处管制拘役的罪犯,是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其主刑的,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也应由公安机关执行。

刑法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从主刑执行完毕或者假释之日起执行附加政治权利。

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监狱在主刑执行完毕或者罪犯假释时,应将其剥夺政治权利的起止期限在释放证或者假释证上注明连同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一并转交其居住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在其居住地公布,待其执行完毕时应当宣布,恢复其应享有的政治权利。

▲二、哪些犯罪单独适用剥夺政治权利1、危害国家安全罪中的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罪,煽动颠覆政权罪,资助罪。

2、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的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罪,侮辱、诽谤罪,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破坏选举罪。

3、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妨害公务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招摇撞骗罪,伪造、变造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罪,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聚众“打砸抢”罪,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罪,侮辱国旗、国徽罪。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是什么意思?
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就是判处徒刑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在徒刑期间当然也是剥夺政治权利的。

热门城市:武邑县律师磐石市律师达州律师武强县律师依安县律师汉中律师饶阳县律师兰州律师贵阳律师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罪犯参与政治活动的一种刑罚,这是一种资格刑,许多人不明白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是什么意思,今天小编就为大家解释一下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以及这句话的意思。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依法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

剥夺政治权利包括剥夺以下四项权利:
1、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国家机关包括国家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军事机关。

担任国家机关职务,
是指在上述国家机关中担任领导、管理以及其他工作职务。

也就是说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担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的任何职务。

2、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可以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继续工作,但是不能担任领导职务。

3、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选举权是指选举法规定的,公民可以参加选举活动,按照本人的自由意志投票选举人民代表等职务的权利,即参加投票选举的权利;被选举权是指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公民可以被提名为人民代表等职务的候选人,当选为人民代表等职务的权利。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必要前提和有效途径,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当然不能享有此项权利。

4、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所谓言论自由,是公民以言语表达意思的自由;出版自由,是指以文字、音响、绘画等形式出版作品,向社会表达思想的自由;结社自由,是指公民为一定宗旨组成某种社会组织的自由;集会自由和游行、示威自由,都是公民表达自己见解和意愿的自由,只是表达的方式不同。

这六项自由,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政治自由,是人民发表意见、参加政治活动和国家管理的自由权利,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行使这些自由。

对犯罪分子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性质,危害程度以及情节轻重,决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尤其是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应与所判处的主刑轻重相适应。

剥夺政治权利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

法律规定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一般是较重的犯罪,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一般都适用于较轻的犯罪。

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就是判处徒刑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在徒刑期间当然也是剥夺政治权利的。

从以上的讲解中相信大家已经了解了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以及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的意思,在此小编想要给大家多说几句,在面对公诉时,如果认为判决不公正一定要请律师来为自己辩护,因为司法的进步正是从这些权利的争取中来的,所以请大家珍惜自己的权利,你的努力不仅是为自己也是为社会美好的明天。

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自贡律师。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