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 施 农 用 地 审 核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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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农用地审核表
编号:
呈报单位:乡(镇、街道)
填报时间:
设施农用地申报须知
1、设施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设施建设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2、严格控制附属设施用地规模,附属设施用地不得超过规定用地规模和面积。
3、在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项目以及各类农业园区,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中高档展销等的用地,不属于设施农用地范围,按非农建设用地管理。
4、用地协议内容包括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补充耕地、土地复垦、交还和违约责任等,其中土地使用年限不得超出法定承包经营权年限和该地块剩余承包经营权年限。设施建设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用地面积,拟建设施类型、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等。
5、设施农用地实行用途管制,经营者要坚持农地农用的原则,按照协议约定使用土地。设施用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不得超过用地标准,禁止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不得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禁止擅自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
6、设施农用地使用期满,若需继续使用土地,应申请办理延期用地手续。若终止使用,经营者必须复耕或恢复原状。
7、本表一式五份,其中“申请用地单位”至“建设地点”由申请人填写,“项目用地面积”、“其中设施农用地面积”由国土资源部门填写,“用地期限”由县级农业部门填写。
8、其他需要提交的申报材料:(1)设施农用地申请报告(附设施建设方案);(2)用地协议;(3)设施农用地勘测定界图;(4)补充耕地方案。
9、农业部门重点就设施建设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承包土地用途调整的必要性与合理性,以及经营者农业经营能力和流转合同进行审核;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农业部门审核意见,重点审核设施用地的合理性、合规性以及用地协议,涉及补充耕地的,要审核经营者落实补充耕地情况,填写《附属设施农用地项目占用耕地补充方案》,做到先补后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