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打假经费管理办法
某市推进涉烟打假打私工作方案
市推进涉烟打假打私工作方案为落实省政府相关部署要求,进一步推进全市涉烟打假打私工作,根据《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省推进涉烟打假打私工作方案的通知》(xx办函〔X〕176号)的有关内容,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建立健全打假打私长效工作机制,严格落实涉烟打假打私综治工作责任制。
狠抓重点地区和突出问题整治,保持打击高压态势,集中力量查处一批大案要案,着力解决涉烟走私、制售假、非法中转分销和非法经营等突出问题,遏制涉烟违法犯罪行为反弹势头。
严格责任追究,打击涉烟违法犯罪黑恶势力和保护伞,净化卷烟市场环境。
二、重点任务和责任分工(一)充分利用网络、报纸、户外标语、烟草零售户培训等形式和渠道,在居民社区、商业中心、交通枢纽等人流密集地区,加强对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典型案件及涉烟违法社会危害的宣传。
完善举报奖励制度,公开举报电话,畅通举报渠道,提高举报奖励力度,鼓励、支持消费者依法维权,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凝聚社会打击合力,推进社会共治。
〔市烟草专卖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二)加强对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户的监管,全面查处销售假烟、走私烟违法行为。
加大对擅自收购烟叶、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非法生产烟草专卖品、无准运证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整治。
(市烟草专卖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工商局配合)(三)加大对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销售卷烟违法行为打击力度,对非法印制卷烟商标标识、包装物等违法行为开展专项整治。
(市工商局牵头,市公安局、市知识产权局、市烟草专卖局配合)(四)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监管,有效切断非法卷烟及原辅材料的运输通道,严厉打击货运场(站)、货物集散地等物流场所非法中转分销卷烟行为,研究制定具体监管措施。
(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公安局、市烟草专卖局配合)(五)开展对邮政、快递企业的执法检查,严厉打击邮件、快递渠道非法寄递卷烟违法行为,推动寄递企业严格落实邮件、快递实名收寄和收寄验视制度,对不执行相关制度的寄递企业进行查处并责令限期整改。
财政部关于印发《烟草打假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1]440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烟草打假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烟草打假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01年7月27日财建〔2001〕440号)国家烟草专卖局:为规范烟草打假经费管理,我们制定了《烟草打假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烟草打假经费管理办法附件:烟草打假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烟草打假经费(以下简称“打假经费”)的管理,强化监督,切实保证经费专款专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烟草打假是指各级烟草专卖局组织的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卷烟、雪茄烟以及为实施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卷烟、雪茄烟提供烟草专用机械、原辅材料、制假生产技术、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仓储条件、资金、非法证件等违法犯罪活动所进行的专项工作。
第三条打假经费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用于各级烟草专卖局组织烟草打假行动所需经费的补助资金。
第二章使用范围第四条打假经费用于以下开支:1.举报费。
指支付举报人的奖励费用,支付标准由省级烟草专卖局(以下简称“省级局”)确定,报国家烟草专卖局(以下简称“国家局”)备案。
2.检验、检测、取证费。
指烟草打假过程中发生的检验、检测、取证等费用支出。
3.搬运费、运输费、仓储费、销毁费。
指烟草打假过程中发生的搬运、运输、仓储、销毁等费用支出。
4.专用器具、器材费。
指打假所需的专用器具、器材费用支出。
5.人员费用。
指参加打假行动人员的食宿费、交通费等补助费。
6.协同办案费。
指支付有关部门协同打假所发生的费用。
7.奖励补助费。
指对一线打假有功人员的奖励费用及因公负伤、致残、牺牲人员的补助费用。
8.宣传费。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进涉烟打假打私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7〕176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进涉烟打假打私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进涉烟打假打私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7〕176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推进涉烟打假打私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打假办、海防打私办反映。
省府办公厅2017年3月21日广东省推进涉烟打假打私工作方案为落实省政府相关部署要求,进一步推进全省涉烟打假打私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建立健全打假打私长效工作机制,严格落实涉烟打假打私综治工作责任制。
狠抓重点地区和突出问题整治,保持打击高压态势,集中力量查处一批大案要案,着力解决粤东制假、粤西过境走私、珠三角非法中转分销和粤北非法经营烟叶原料等突出问题,遏制涉烟违法犯罪行为反弹势头。
严格责任追究,打击涉烟违法犯罪黑恶势力和保护伞,净化卷烟市场环境。
二、重点任务和责任分工(一)充分利用网络、报纸、户外标语、烟草零售户培训等形式和渠道,在居民社区、商业中心、交通枢纽等人流密集地区,加强对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典型案件及涉烟违法社会危害的宣传。
完善举报奖励制度,公开举报电话,畅通举报渠道,提高举报奖励力度,鼓励、支持消费者依法维权,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凝聚社会打击合力,推进社会共治。
(省烟草专卖局牵头,各地级以上市政府配合)(二)加强对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户的监管,全面查处销售假烟、走私烟违法行为。
加大对擅自收购烟叶、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非法生产烟草专卖品、无准运证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整治。
烟草财政资金和烟草商业税后利润资金预算暂行管理办法
烟草财政资金和烟草商业税后利润资金预算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补贴资金和烟草商业税后利润资金的预算管理,规范预算管理行为,充分发挥预算分配和监督职能,强化预算管理的严肃性和预算执行的约束力,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烟草行业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有关规定,结合烟草行业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资金是指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扶持烟草行业各项财政资金和烟草商业税后利润资金(以下称预算资金)。
第三条 预算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办法和制度;完善预算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保证烟草商业税后利润及时、足额入库;科学规范编制预算,合理有效地安排烟草行业年度预算资金;对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
第二章预算管理的职责第四条 预算由预算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
预算管理委员会对预算管理的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预算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2.审查、批准预算管理的规章制度;3.确定预算编制的原则和要求;4.审议、批准预算建议草案;5.监督预算执行,审议、批准预算执行中的调整方案;6.审查、批准决算报告。
第五条 预算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家局财务管理与监督司,具体负责预算管理的日常工作等。
其主要职责是:1.收集并初审国家局机关各部门、单位提出的预算方案,并汇总编制预算草案;会同有关部门提报预算调整建议;2.按照财政部的要求及时编报国家局预算建议草案;3.根据财政部预算批复意见,编制国家局执行预算草案;4.根据预算管理委员会的决议,细化预算,编报具体预算方案和用款计划;5.按照规定程序调整年度预算;6.监督预算的执行;7.督促各预算收入单位和缴款单位完成收缴任务,汇总、通报收缴情况;8.定期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向预算管理委员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9.编报年终决算并报预算管理委员会审议。
第六条 各预算单位是本预算执行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是:1.提报本部门(单位)年度预算建议;2.落实本部门(单位)的预算收入和支出项目;3.按规定程序提报预算和预算调整方案;4.严格执行预算,维护预算的严肃性。
烟草行业全面预算管理应用指南——预算定额标准
烟草行业全面预算管理应用指南——预算定额标准一、制订本指南的目的本指南旨在引导行业预算单位在制订并实施预算定额管理过程中实现以下目标:(一)细化落实《中国烟草总公司关于印发烟草行业全面预算管理办法和工商企业全面预算管理规程(暂行)的通知》(中烟办[2009]281号,以下简称《办法》)和《中国烟草总公司关于印发烟草复烤企业全面预算管理规程(暂行)的通知》(中烟办[2010]173号),以下简称《规程》)的相关规定。
(二)逐步建立与业务管理相结合,全面覆盖实物消耗、能源消耗、人力成本以及费用开支、资产占用等方面的预算定额标准体系,提升全面预算管理水平。
(三)按照行业全面预算管理上水平的要求,统一制订并严格执行重要预算项目的定额标准;同时参照案例示范,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科学制订、有效管理和应用各项预算定额标准。
二、预算定额标准体系的主要内容(一)预算定额标准的定义和表现形式。
本指南中的“预算定额标准”是指为实现经营管理目标,落实各单位、部门或岗位经济责任,由行业或企业统一规定、涉及行业企业重要业务和管理事项的各类量、价、金额和比率标准。
预算定额标准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实物数量、业务量或作业量;货币金额;工作时间以及比率等,其中,实物数量标准包括总量(如装卸量、运输量等)和单位量(如百公里油耗量等);货币金额标准包括总额标准(如业务招待费总额等)、单位金额或单价(如万支卷烟物流费用、人均办公费用、物资采购价格标准等)。
(二)预算定额标准的分类。
预算单位要根据管理需要,对预算定额标准进行分类管理。
本指南按照发布或制订机构将定额标准划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企业标准。
1.国家标准:是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确定的定额标准。
例如:税率、职工工会经费计提比例等。
2.行业标准:是指依据行业指令性计划、行业政策以及制度等确定的定额标准。
例如:卷烟调拨和批发价格、烟叶生产投入政策、卷烟交易手续费等。
最新检举、查办烟草专卖违法案件有功单位和个人奖励(补助)办法
最新检举、查办烟草专卖违法案件有功单位和个人奖励(补助)办法##市检举、查办烟草专卖违法案件有功单位和个人奖励(补助)办法为切实维护我市烟草专卖市场秩序,维护国家和广大消费者利益,严厉打击涉烟违法犯罪活动,进一步调动人民群众、办案单位和执法人员查处烟草专卖违法案件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两烟”市场综合治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办函〔##〕21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整顿和规范烟草市场秩序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补助)方式按查获烟草专卖违法案件的案值及规定的标准给予奖励(补助),并按财务相关要求办理支付手续。
二、案值的确定查获的非法生产、经营、运输、仓储的烟草专卖品,按当地物价部门出具的价值认定书或者根据烟草市场的批发或收购价格计算。
三、奖励(补助)资金来源查获烟草专卖违法案件的罚没款全额上缴本级财政,财政安排适当经费用于支付举报奖和奖励(补助)等经费。
不足部分由烟草专卖部门在打假经费、办案经费以及专项奖励经费中列支。
四、奖励(补助)范围(一)检举和查处非法运输、销售、仓储国产卷烟和走私卷烟的;(二)检举和查处非法运输、销售、仓储假烟(含半成品)的;(三)检举和查处非法运输、销售、仓储制假用烟叶、烟丝的;(四)检举和查处非法生产、加工(机械、手工)假烟、烟丝的;(五)检举和查处非法拼装、运输、倒卖烟机设备的;(六)检举和查处非法运输、销售、仓储制售假烟原辅材料的。
五、奖励(补助)对象(一)提供烟草专卖违法案件线索、违法事实和证据的单位或个人,且依据其提供的线索和证据查获了烟草专卖违法案件,依法给予了当事人行政处罚的;(二)参与、协助、支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查办烟草专卖违法案件的有功单位和查办烟草专卖违法案件的执法人员;(三)将查获的烟草专卖违法案件移交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的有关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
烟草公司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烟草公司资金监督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烟草公司的资金监督管理,确保公司各项经济活动的合法性、规范性、安全性,以及有效地防范和控制各类风险,制定本办法。
二、资金收付管理1.烟草公司资金收付流程应严格规范,收款人应仔细核查付款方的账户信息,在账目清晰明确的前提下,将收到的资金及时上缴财务部门进行统计备案。
2.支付业务经办人应在支付前仔细审查企业往来和预算管理方案,核实付款的正确性和合法性,并与财务部门进行沟通确认后,方可进行支付操作。
3.烟草公司应当建立合理的资金归集和汇划制度,对资金进行归集、清算、结算,并确保收入和支出的安全、及时、准确。
同时,应每月对公司的银行账户余额、资金动态等情况进行核对。
三、财务制度管理1.烟草公司应建立规范的财务制度,包括预算管理、会计核算、财务报表、税务管理等,保证财务业务的规范、透明和稳定。
2.财务部门应定期进行会计核算,及时编制财务报表,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局、审计机关提交相关财务信息,并按规定向社会公示。
四、风险管理1.烟草公司应建立完善的风险预警和应急预案,针对可能发生的风险和问题,及时排查、预警、解决,确保公司资金的安全性。
2.应定期进行财务风险评估,对重要财务风险进行量化评估和预警,避免损失损害。
3.烟草公司应加强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各项财务业务流程,及时发现和排查各种潜在风险隐患。
五、违法违规行为处理1.烟草公司要加强财务管理制度的宣传和培训,全员掌握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和标准,确保规章制度的严格执行。
2.如发现财务违法违规行为,必须严格依法处理,禁止任意干预和包庇,对涉嫌犯罪、违法违规的人员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附则1.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以前已经制定的与本办法相抵触的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应及时予以修订。
2.本办法由公司财务部组织实施,并根据情况进行必要的补充和修改,经公司领导班子研究批准后执行。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卷烟联合打假专项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卷烟联合打假专项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平顶山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18•【字号】平政办[2008]27号•【施行日期】2008.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卷烟联合打假专项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平政办〔2008〕2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平顶山市卷烟联合打假专项活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八年四月十八日平顶山市卷烟联合打假专项活动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全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的有关精神,进一步加大对涉烟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惩处力度,确保地方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树立我市良好的外部形象,市政府决定,自2008年4月至2008年12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卷烟联合打假专项活动。
为确保专项活动达到预期目标,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规范烟草市场经济秩序为目的,按照全国、全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要求,建立政府主导、部门配合、市县乡联动、标本兼治的卷烟联合打假机制,全面根治我市制售假冒商标卷烟的违法犯罪活动,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依法收缴全部卷烟制假设备、假冒商标卷烟及其它制假原辅材料,依法端掉制售假冒商标卷烟窝点,从严、从快、从重打击一批顶风制假和暴力抗法不法分子,早日实现我市根治卷烟制假活动的工作目标。
三、工作重点(一)制售假冒商标卷烟活动高发地区,重点是叶县洪庄杨、邓李、马庄等乡(镇);(二)组织、参与制售、贩运假冒商标卷烟及商标标识活动的人员;(三)为制售、贩运假冒商标卷烟活动提供原料、技术、资金、场地、电力、交通工具等便利条件的人员;(四)收取制假售假人员保护费、为制假售假人员通风报信、充当制假售假活动“保护伞”的有关人员;(五)以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的方式阻挠联合打假人员依法履行公务的人员。
烟草专卖查处涉烟案件办案经费管理制度
XX县烟草专卖局查处涉烟案件办案经费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专卖查处违法涉烟案件经费管理工作,做到案件报结的同时卷宗要归档,案件对应的各项费用要与归档卷宗一一对应,实现对专卖查处违法涉烟案件及相关费用管理工作的有效监督和控制,提高效率,切实保证专款专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查处违法涉烟案件是指烟草专卖局单独或会同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共同或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单独办理查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所进行的专项工作。
第三条查处违法涉烟案件相关经费是指烟草专卖局用于查处涉烟违法犯罪行为所需的经费及对其他执法部门共同办理和单独办理打击涉烟违法犯罪奖励和办案补贴所需的经费。
第四条烟草专卖局移送公安机关或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办理的涉烟违法犯罪案件要报烟草专卖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条凡涉烟违法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批准逮捕、劳动教养或判处刑罚的要将相关证明材料报烟草专卖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烟草专卖局应配备人员负责查处违法涉烟案件相关费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查处违法涉烟案件的相关经费使用范围第七条涉烟案件相关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1.举报费。
指按规定标准支付给案件举报人的奖励费用。
2.检验、检测、取证费。
指在办案过程中发生的检验、检测和取证等费用。
3.搬运费、运输费、仓储费、销毁费。
指在办案过程中扣留违法烟草制品和罚没烟草制品发生的搬运、运输、仓储、销毁等费用。
4.专用器具、器材费。
指办案所需的专用器具、器材费用支出。
5.人员费用。
指参加办案行动人员的食宿费、交通费等补助费用。
6.协同办案费。
指支付有关部门协同烟草部门办案所发生的费用。
7.奖励补助费。
指对一线办案有功人员的奖励费和发给协助办案单位的奖励费以及因公负伤、致残和牺牲人员的补助费用。
8.宣传费。
指召开打假打私动员大会和组织新闻报道等专项宣传费用。
第三章查处违法涉烟案件相关经费支付标准第八条举报费、奖励费的支付标准按照市局规定执行。
烟草打假重大案件和专项行动奖励办法
烟草打假重大案件和专项行动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建立烟草打假工作激励机制,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违法犯罪活动,根据《烟草打假经费开支管理办法》(国烟财〔2008〕441号)和《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关于表彰奖励的暂行规定》(国烟人〔2006〕752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烟草专卖局对烟草打假重大案件(以下简称重大案件)和烟草打假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的奖励。
第三条烟草打假奖励按成果一案一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章奖励对象、条件和标准第四条烟草打假奖励对象是烟草、公安等部门办理重大案件或参与专项行动的有功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予以奖励:(一)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督办案件;(二)成果显著的专项行动。
(三)国家烟草专卖局认为应该予以奖励,具有重大影响,符合国家烟草专卖局标准的重大网络案件。
第六条奖励标准:督办案件每个五至十万元;专项行动每次五至十万元;其他重大案件每个五至八万元;个人奖金单次最高不超过三千元。
第三章奖励的申报、审核和审批第七条烟草打假奖励应在案件侦查终结或专项行动结束后,由参与办理重大案件或组织专项行动的烟草专卖局逐级申请奖励。
跨省合作的重大案件由案件移送方提出申请,跨省合作的专项行动由各省级烟草专卖局单独提出申请。
第八条省级烟草专卖局对所属各级烟草专卖局的申请进行初审和汇总,对符合奖励条件的重大案件和专项行动,逐个填写奖励申报表(见附件),提报国家烟草专卖局。
第九条每个省级烟草专卖局每年只能申请奖励一次专项行动。
对特定地区组织的重大专项行动,由国家烟草专卖局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奖励时间和数量。
第十条申请重大案件奖励须提供以下材料:(一)奖励申报表;(二)奖励申请报告;(三)涉案物品及其价值估算清单复印件;(四)逮捕证复印件;(五)奖金分配方案。
第十一条申请专项行动奖励须提供以下材料:(一)奖励申报表;(二)奖励申请报告;(三)专项行动方案和总结;(四)奖金分配方案。
浅议烟草打假经费管理
浅议烟草打假经费管理[摘要]近期,笔者对我国某烟草企业开展了财政检查。
在检查过程中,笔者发现我国烟草企业在烟草打假经费管理与使用中存在着一些问题,烟草打假经费为烟草打假工作提供强有力的保障,近些年,国家财政预算更是逐年增加。
笔者认为有必要对这些问题作一分析,进而寻找相应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烟草;打假经费;管理;使用近年来,随着科技、技术手段的不断发展,卷烟制假、售假的方式不断更新变化,同时犯罪分子反侦察能力的增强,给烟草打假带来非常大的难度。
制假贩假卷烟,不仅减少国家财政收入,影响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而且也影响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危害巨大。
因此,我国相当重视烟草打假工作,每年都从财政预算中拨出专项资金用于烟草打假工作,各级烟草部门也投入大量资金,从政策和经费上给予保障。
面对这么一笔庞大的资金,如何规范其使用和管理,对于确保烟草打假经费安全高效运行意义重大。
1 烟草打假经费相关概念及使用范围烟草打假经费是指由各级烟草专卖局(公司)列支于打击烟草制假、售假活动的专项费用;同时,烟草打假经费也包括中央财政安排的,用于各级烟草专卖局组织烟草打假行动所需经费的补助资金。
[2]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印发《烟草打假经费开支管理办法》(国烟财〔2011〕532号),按办法规定,各级烟草专卖局在开展烟草打假专项工作中所支出的烟草打假经费的使用范围主要有九项:一是举报费,指执法部门根据举报人提供的打假情报查获案件,支付举报人的奖励费用。
二是检验、检测、取证费,指烟草打假过程中发生的检验、检测、取证等费用支出。
三是搬运费、运输费、仓储费、销毁费、场地费,指烟草打假过程中发生的搬运、运输、仓储、销毁、场地使用等费用支出。
四是专用器具、器材费、取证设备费,指打假所需的专用器具、器材以及取证设备的租用等费用支出。
五是人员费用,指参加打假行动和案件查办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员食宿费、交通费、通信费、补助费。
六是协同办案费,指支付有关部门协同打假需要支付的费用。
烟草打假重大案件和专项行动奖励办法
烟草打假重大案件和专项行动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建立烟草打假工作激励机制,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违法犯罪活动,根据《烟草打假经费开支管理办法》(国烟财〔2008〕441号)和《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关于表彰奖励的暂行规定》(国烟人〔2006〕752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烟草专卖局对烟草打假重大案件(以下简称重大案件)和烟草打假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的奖励。
第三条烟草打假奖励按成果一案一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章奖励对象、条件和标准第四条烟草打假奖励对象是烟草、公安等部门办理重大案件或参与专项行动的有功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予以奖励:(一)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督办案件;(二)成果显著的专项行动。
(三)国家烟草专卖局认为应该予以奖励,具有重大影响,符合国家烟草专卖局标准的重大网络案件。
第六条奖励标准:督办案件每个五至十万元;专项行动每次五至十万元;其他重大案件每个五至八万元;个人奖金单次最高不超过三千元。
第三章奖励的申报、审核和审批第七条烟草打假奖励应在案件侦查终结或专项行动结束后,由参与办理重大案件或组织专项行动的烟草专卖局逐级申请奖励。
跨省合作的重大案件由案件移送方提出申请,跨省合作的专项行动由各省级烟草专卖局单独提出申请。
第八条省级烟草专卖局对所属各级烟草专卖局的申请进行初审和汇总,对符合奖励条件的重大案件和专项行动,逐个填写奖励申报表(见附件),提报国家烟草专卖局。
第九条每个省级烟草专卖局每年只能申请奖励一次专项行动。
对特定地区组织的重大专项行动,由国家烟草专卖局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奖励时间和数量。
第十条申请重大案件奖励须提供以下材料:(一)奖励申报表;(二)奖励申请报告;(三)涉案物品及其价值估算清单复印件;(四)逮捕证复印件;(五)奖金分配方案。
第十一条申请专项行动奖励须提供以下材料:(一)奖励申报表;(二)奖励申请报告;(三)专项行动方案和总结;(四)奖金分配方案。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切实加强烟草专卖罚没收入管理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切实加强烟草专卖罚没收入管理的通知制定机关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布日期1998.06.18施行日期1998.06.18文号主题类别专卖、专营,财政其他规定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切实加强烟草专卖罚没收入管理的通知(1998年6月1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国家烟草专卖局驻南方、西南特派员办事处:为进一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中办发[1993]19号),严肃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加强对烟草专卖罚没收入的管理,现将有关规定重申如下:一、烟草专卖罚没收入范围为各级烟草专卖局依据《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实施处罚所取得的罚没款及没收物资的折价款。
凡越权自行设立的罚没项目应一律取消。
二、各级烟草专卖局应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原则,罚没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同级财政部门,不得拖欠、截留、坐支、挪用、私分;不得将罚没收入与本部门的经费划拨和职工的奖金、福利挂钩;不得下达罚没收入指标。
三、加大对烟草专卖罚没收入的管理力度,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核算制度。
凡未建立罚没收入单独帐号的,应尽快建立,严禁与其它帐号混用;罚没收入应由本级财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专卖机构已有财务人员的,应定期向财务部门报送财务报表。
四、各级烟草专卖局应严格遵守财政部关于“办案费用补助”开支范围的规定,即:1.按规定发给案件告发人的奖励费和发给协助破案单位的奖励费;2.扣留和罚没物资的运输、仓储、整理等费用;3.侦缉调查补助费,包括侦破、调研、审理案件的差旅费、办案专业会议等补助费;4.办案专用车、船的燃料及修理费,通讯、侦察等器材的修理费;5.办案业务费补助,包括办案宣传费、大宗文件资料印刷费,化验鉴定等补助费;6.其他费用补助,包括分给联合办案单位的办案补助费,告发、告密人接待费,按规定发给第一线执法人员的一次性奖金,以及同级财政机关批准列支的其他特殊开支。
烟草行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烟草行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颁布日期】【实施日期】【失效日期】【法规分类】部门规章【内容分类】【颁布单位】财政部【内容】财政部关于印发《烟草行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建[2001]530号国家烟草专卖局:为支持烟草行业结构调整,规范烟草行业发展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烟草行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烟草行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烟草行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烟草行业发展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结合烟草行业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烟草行业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烟草行业结构调整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烟草行业发展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当年中央预算未拨付的部分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四条烟草行业发展资金的使用原则:(一)扶优扶强原则,鼓励优势企业对劣势企业实施兼并;(二)淘汰落后原则,鼓励关闭亏损严重,资不抵债、产品质量差的小企业;(三)公开透明原则,资金分配科学合理,公平、公正、公开。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预算内卷烟工业企业。
第二章使用范围第六条烟草行业发展资金用于以下支出:(一)卷烟工业企业在兼并过程中发生的必要支出,具体包括:1.兼并企业(兼并方)在兼并行为完成后发生的技术改造支出;2.兼并企业(兼并方)消化因兼并行为增加的亏损挂账、资产损失等而发生的支出。
(二)卷烟工业企业关、停、并、转过程中发生的支出,具体包括:1.在职职工安置经费,指一次性安置在职职工所需支付的费用;2.社会保险费,指关闭破产企业应交纳的统筹项目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3.资产处置费用,指处置淘汰的烟草专用机械、原辅材料发生的搬运、销毁等费用;4.财政部批准的其它支出。
第三章资金补助标准第七条烟草行业发展资金的补助标准:1.在职职工安置经费,参照《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企[2001]175号)的有关规定核拨补助资金,即:对1986年7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合同制职工,按每满一年工龄发一个月本人上年工资的标准计算经济补偿金;对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全民所有制职工,按企业所在地级市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一次性安置费;2.统筹项目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参照财政部财企[2001]175号文件规定,分别按企业上年缴费工资总额的25%和6%计算10年,再折半核定补助资金;3.资产处置费用,根据实际发生额核拨补助资金;4.对兼并企业的技术改造,按照兼并企业技术改造规模的大小和被兼并企业计划产量的大小安排一定比例的补助资金;5.对兼并企业因兼并行为增加的亏损挂账、资产损失等,安排一定比例的补助资金。
2022年烟草行业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烟草行业科研工程经费治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烟草行业科研工程经费治理,标准科研工程经费开支行为,提高科研工程资金使用效率,依据《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2022〕41 号〕、《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治理的假设干意见》(财企〔2022〕194 号)等规章制度,结合烟草行业实际状况,制订本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所指科研工程经费,是指中国烟草总公司及所属各级企业〔含企业化治理的事业单位〕立项的科研工程〔含标准工程,下同〕在实施中发生的费用。
第三条信息化工程研发所发生的费用依据《中国烟草总公司关于印发烟草行业信息化投资工程治理方法的通知》〔中烟办〔2022〕133 号〕执行。
第四条科研工程经费治理原则〔一〕企业要依据创前沿、针对适用、突出重点的原则选择有利于提高企业生产经营水平的科研工程,促进产学研有机结合。
〔二〕企业要依据公正、公正、公开的原则履行工程评审和审批程序,确保科研工程的立项程序合法合规。
——〔三〕企业要依据勤俭节约、精打细算、讲求效率的原则安排工程资金、制订科研工程经费预算,提高科研资金使用效益。
〔四〕企业要依据标准、合理的原则加强科研工程经费日常治理,对科研工程经费实行专款专用,确保开支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规定。
其次章治理职责第五条企业科研治理部门负责按内部决策程序开展科研工程的立项,下达企业科研工程经费总预算,与科研工程担当方签订合同或对企业内部担当部门下达科研工程打算书〔任务书〕,跟踪科研工程经费使用状况,组织科研工程的结题。
第六条企业科研工程担当单位或部门负责编报工程总预算和明细预算;依据签订的科研合同〔打算书、任务书〕向财务部门提出科研工程经费支付申请;向科研治理部门和预算治理部门上报年度预算执行和经费使用状况报告;协作财务部门编制科研工程经费决算报告;协作科研治理部门开展科研工程的结题。
第七条科研工程负责人是科研工程经费使用的主要责任人,对科研工程中的各类报销和资金支付凭证在履行财务报销手续前进展初审把关,协作财务部门定期对工程经费使用状况进展核对检查。
最新检举、查办烟草专卖违法案件有功单位和个人奖励(补助)办法
##市检举、查办烟草专卖违法案件有功单位和个人奖励(补助)办法为切实维护我市烟草专卖市场秩序,维护国家和广大消费者利益,严厉打击涉烟违法犯罪活动,进一步调动人民群众、办案单位和执法人员查处烟草专卖违法案件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两烟”市场综合治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办函〔##〕21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整顿和规范烟草市场秩序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补助)方式按查获烟草专卖违法案件的案值及规定的标准给予奖励(补助),并按财务相关要求办理支付手续。
二、案值的确定查获的非法生产、经营、运输、仓储的烟草专卖品,按当地物价部门出具的价值认定书或者根据烟草市场的批发或收购价格计算。
三、奖励(补助)资金来源查获烟草专卖违法案件的罚没款全额上缴本级财政,财政安排适当经费用于支付举报奖和奖励(补助)等经费。
不足部分由烟草专卖部门在打假经费、办案经费以及专项奖励经费中列支。
四、奖励(补助)范围(一)检举和查处非法运输、销售、仓储国产卷烟和走私卷烟的;(二)检举和查处非法运输、销售、仓储假烟(含半成品)的;(三)检举和查处非法运输、销售、仓储制假用烟叶、烟丝的;(四)检举和查处非法生产、加工(机械、手工)假烟、烟丝的;(五)检举和查处非法拼装、运输、倒卖烟机设备的;(六)检举和查处非法运输、销售、仓储制售假烟原辅材料的。
五、奖励(补助)对象(一)提供烟草专卖违法案件线索、违法事实和证据的单位或个人,且依据其提供的线索和证据查获了烟草专卖违法案件,依法给予了当事人行政处罚的;(二)参与、协助、支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查办烟草专卖违法案件的有功单位和查办烟草专卖违法案件的执法人员;(三)将查获的烟草专卖违法案件移交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的有关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
六、奖励(补助)标准(一)举报奖金按以下标准计算,但每案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1.查获国产卷烟和走私卷烟案件,按案值的5%至10%给予奖励。
烟草行业全面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企业内部控制,进一步优化业务流程和资源配置,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提高企业管理水平,促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烟草行业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烟草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及所属各专业性公司、事业单位,省级工业公司、省级商业公司(以下简称直属公司)及所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基层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全面预算管理是指围绕行业发展战略和企业年度经营管理目标,对各类经营管理活动及其资源配置进行合理预测、控制和监督。
第四条全面预算管理要遵循的基本原则:(一)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二)提高效率和讲求效益相结合的原则;(三)量力而行和突出重点相结合的原则;(四)全员参与和全程控制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各单位要加强全面预算管理的培训工作。
第二章预算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六条总公司、直属公司、基层单位要成立预算管理委员会。
预算管理委员会由领导班子成员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设立董事会的,预算管理委员会是预算决策支持机构,董事会是预算决策机构;未设立董事会的,预算管理委员会是预算决策机构。
第七条各级预算管理委员会主任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是全面预算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预算管理委员会下设预算管理办公室,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预算管理办公室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选派人员组成。
第九条总公司预算管理委员会的职责主要包括:(一)制订行业预算管理基本制度;(二)制订行业年度预算指导意见;(三)审核批准本级和各直属公司年度预算及其调整方案;(四)评价、考核本级和各直属公司年度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条直属公司预算管理委员会的职责主要包括:(一)设立董事会的直属公司,其预算管理委员会的职责:1.在董事会的领导下,组织指导本单位(含本级及所属基层单位,下同)预算管理工作;2.制订本单位预算管理制度并报董事会审定;3.审议本单位年度预算草案及调整草案并报董事会审定;4.监督检查本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烟草举报费奖励标准
烟草举报费奖励标准烟草举报费奖励标准是指对于揭发烟草违法行为的举报人给予的奖励标准。
依据《烟草专卖法》和《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的规定,对于违法行为的举报,相关部门将给予一定的奖励,以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打击烟草违法行为,保护公共利益和健康。
一、烟草举报费奖励标准的适用范围。
烟草举报费奖励标准适用于烟草专卖领域的各类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非法烟草制品的生产、销售,烟草广告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其他损害公共利益和健康的烟草违法行为。
二、烟草举报费奖励标准的具体规定。
1. 非法烟草制品的生产、销售行为,举报人可获得违法烟草制品价值10%的奖励;2. 烟草广告的违法违规行为,举报人可获得广告费用的10%的奖励;3. 其他损害公共利益和健康的烟草违法行为,奖励标准由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烟草举报费奖励标准的申领流程。
1. 举报人应当向当地烟草专卖管理部门提供详细的举报材料和证据;2. 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将对举报进行核实,核实属实后,将按照奖励标准给予奖励;3. 举报人可凭相关证明文件向烟草专卖管理部门申领奖励。
四、烟草举报费奖励标准的意义和作用。
烟草举报费奖励标准的出台,有利于激发社会各界对烟草违法行为的举报热情,提高烟草违法行为的查处率,有效维护了公共利益和健康,促进了烟草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五、烟草举报费奖励标准的完善和落实。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烟草举报费奖励标准的宣传和解释工作,让更多的人了解并参与到烟草违法行为的举报工作中来。
同时,加大对烟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确保烟草举报费奖励标准的落实和执行。
六、结语。
烟草举报费奖励标准的出台,为打击烟草违法行为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和支持,也为社会各界参与烟草违法行为的举报工作提供了明确的奖励标准。
希望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能够有效净化烟草市场,保护公共利益和健康。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烟草打假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市烟草打假经费管理,强化监督,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烟草打假是指各级烟草专卖局(公司)组织的为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卷烟、雪茄烟等违法犯罪活动所进行的专项工作,具体是指:(一)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卷烟、雪茄烟;(二)打击非法拼装、销售烟草专用机械;(三)打击非法收购、加工、仓储、运输、销售烟用原辅材料(含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及假冒卷烟商标标识);(四)打击为非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卷烟、雪茄烟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仓储条件、资金等违法行为。
第三条烟草打假经费是指由各级烟草专卖局(公司)列支的用于打击上述烟草制假、售假活动的专项费用。
第二章烟草打假经费管理第四条烟草打假经费纳入市烟草专卖局(公司)系统年度费用预算统一管理。
(一)各单位预算计划由市局(公司)综合上一年度案件查处等有关情况统筹分配,年度内如遇重大案情确需调整预算的,按照市局(公司)预算管理办法履行报批手续。
(二)各单位打假经费必须在预算范围和规定标准内,按照有关程序据实规范列支。
第三章开支范围和标准第五条烟草打假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如下:(一)举报费。
指执法部门根据举报人提供的打假情报查获案件,支付给举报人的奖励费。
举报费原则上按照以下标准执行:1.假冒卷烟案件的举报费按照超额累进法计提。
案值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部分,按照案值的20%以内支付;案值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部分,按照案值的15%以内支付;案值5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案值的10%以内支付。
2.烟叶、烟丝、卷烟纸、滤嘴棒等案件,按照1000元/吨以内支付。
3.举报制假案件查获YJ14型卷烟机、YJ13型卷烟机、YJ23型接嘴机、YJ22型接嘴机、3000型包装机、嘴棒成型机等大型制假烟机,按每台2万元以内支付,其它小型制假烟机,简易性加工烟叶、烟丝设备,按每台1000元以内支付。
4.举报在逃或重大涉烟犯罪嫌疑人信息且成功抓获的,按每抓获1人不超过10000元标准支付。
原则上:市内抓获控制在3000元以内,市外省内6000元以内,省外10000元以内。
5.其他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需支付举报费的,可参照以上标准将举报费支付给相关执法机关,由其代为支付给举报人。
6.同一线索有两个以上举报人的,对先行举报并查获者进行奖励。
7.举报费依据查获实物案(标)值计算,个案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检验、检测、取证费。
指烟草打假过程中发生的检验、检测、取证等费用支出。
1.办案过程中因卷烟鉴定、定价、烟叶评级定价等发生的费用依据相关单位开具的合法票据报销。
2.因案件调查取证需要,向相关单位和部门调取相关资料或抓捕犯罪嫌疑人发生的费用,依据相关单位和部门出具的合法票据据实报销。
3.卷烟鉴别检验样品损耗费按照《省烟草专卖局关于规范卷烟鉴别检验样品损耗有关问题的通知》鲁烟法〔2010〕37号文件的规定标准和程序列支。
(三)搬运费、运输费、仓储费、销毁费、场地费。
指打假过程中发生的搬运、运输、仓储、销毁、场地使用等费用支出。
该费用根据实际发生数额,由相应单位或部门凭合法票据,以及费用明细、印证材料据实列支。
(四)专用器具费、器材费、取证设备费。
指打假所需专用器具、器材,以及取证设备的租用等费用支出。
购置打假所需专用器具、器材,支出取证设备的租用等费用,必须符合省、市局配置或列支有关标准,并经市局专卖、财务部门审核通过后,才可规范采购,据实列支。
(五)人员费用。
指参加打假行动和案件查办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员食宿费、交通费、通讯费、补助费。
1.市外产生的食宿费参照市局(公司)差旅费管理规定,在限额标准内凭合法票据据实报销,就餐费每人每天100元(早餐10元,午餐、晚餐各45元),其中西藏、青海、新疆为每人每天120元(早餐20元,午餐、晚餐各50元)。
住宿费标准每人每天350元。
2.交通费、通讯费凭合法票据据实报销。
3.市打网办督办的大要案件,市内就餐费按照每人每天不得超过80元(早餐10元,午餐、晚餐各35元)标准执行。
(六)协同办案费。
指有关部门协同打假需要支付的费用。
1.市级执法机关年度协同办案费由市局(公司)专卖科(稽查支队)根据协办单位贡献和费用支出情况拟定支付标准,报市局(公司)审批后支付。
2.县级执法机关年度协同办案费由各单位根据协办单位贡献和费用支出情况拟定支付标准,报市局(公司)审批后支付。
3.其他需要支付协同办案费者,支付标准有文件规定的,从其规定;无文件规定的,由申请支付部门报市局(公司)审批确定。
(七)奖励、保险费。
指对打假有功人员的奖励费用及因公负伤、致残、牺牲人员的补助和对打假过程中对办案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1.行政执法机关因查办涉烟违法案件开具搜查证实施检查取证的,按照每份2000元的标准奖励行政执法机关办案有功人员。
2.行政执法机关采取技术手段抓获涉烟犯罪嫌疑人的,按照主犯每名5000元、从犯每名2000元的标准奖励办案有功人员。
3.公安机关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制售假冒卷烟或暴力抗法等行为依法拘留当事人者,按照行政拘留每人每天200元,刑事拘留每人每天400元的标准给予办案有功人员奖励。
4.检察机关每批捕涉烟犯罪分子一人,奖励检察机关办案有功人员6000元。
5.涉烟违法犯罪嫌疑人被依法判刑的,按照拘役、有期徒刑缓刑每人每月500元,有期徒刑实刑每人每月2000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标准,奖励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办案有功人员。
6.破获符合国家局、公安部标准网络案件的,实行一案一奖,每案奖励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办案有功人员20万元。
奖励费发放的人员范围和金额将根据参与办案人员的贡献大小,经专案组研究确定,报市打网办审批后,合理确定分配比例。
7.在专项行动或打假破网中,取得重大成果和显著成效的,可采取表彰决定等形式进行奖励。
8.在卷烟打假过程中因公负伤、致残、牺牲人员的补助费用以及办案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支付。
(八)专项宣传费。
指地市级以上单位召开专项打假工作协调会、座谈会、总结表彰会等会议费和地市级以上单位打假过程中的新闻报道、宣传活动等费用。
该项费用由使用部门凭合法票据据实列支。
(九)经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批准的其他费用。
由各单位或部门按照上级主管机关的要求规范列支。
第四章审批程序及使用管理第六条各单位打假经费预算要根据预算管理和财务开支的有关规定,严格履行申报及审批程序。
专卖部门不得单独开立银行账户。
第七条打假经费支出必须有合法票据。
无法出具合法票据的,必须由办案人员说明支付的原因、标准及具体金额并附案件卷宗材料(立案报告、物品清单、质量检验报告或验级报告、处罚决定书或无主货物案件说明书等),经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审批。
第八条打假经费支出需使用现金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支付参加行动或查处制假案件人员费用时要附人员名单、补助标准等明细开支项目,领款凭证上要有参加行动或查处制假案件人员和经办人签字,经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审批。
第十条打假经费使用采取事前审批制度。
具体包括:1.外出办理涉烟违法案件实施报告制度。
各单位必须如实填报《外出办案审批单》,经逐级审批后方可外出。
办案人员数量应控制在每行政机关3人以内。
2.大额或超出标准打假经费实行事前审批制度。
凡单笔费用总额超过1万元,或支付数额超出最高限额或者规定范围、标准者,必须事前填写《大额打假经费支出事前审批表》,详细说明费用项目、费用金额、支付理由,并由办案局事前提报市局(公司)专卖、财务部门审核,经市局(公司)分管领导审核后予以支付。
单笔费用超过5万元或为规定标准2倍以上者,须经市局(公司)主要领导审核后支付。
第十一条支付举报费,要按照规定标准,列出奖励的依据和金额。
举报费实施一案一结,在烟草专卖品案件查处立案后30日内,由办案单位填制《举报费申请表》,并附《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抽样取证物品清单》、《鉴别检验报告》、涉案物品价格认定依据等材料复印件,经办案单位专卖科长、财务主管审查并签署意见,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支付。
经办人员从财务部门领取给举报人的举报费,在领款凭证上必须有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签字;向举报人支付举报费时,必须有两名以上经办人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协同办案费的支付要根据协办单位的贡献和支出情况,列出补助的内容和金额,并取得协办单位的合法票据。
报销时,由办案单位填制《协同办案费申请表》,并附协办单位的合法票据、本年度协办案件明细表及大案要案案情简要说明、协作协议等相关材料,经办案单位专卖科长、财务主管审查并签署意见,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支付。
协同办案费领款凭证上要有协办单位经办人的签字。
工商部门奖励补助费的,要附工商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和罚款单复印件。
第十三条支付奖励、保险费时,由办案单位填制《奖励、保险费申请表》、《奖励补助费明细表》,视具体奖励事项附立案报告表及案件移送函、搜查证、传唤证、拘留证、逮捕证、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刑事判决书等法律文书、对办案有功人员进行表彰的文件等资料复印件,经办案单位专卖科长、财务主管审查并签署意见,报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支付。
领款凭证上要有被奖励人员的签字。
奖励保险费必须严格执行规定标准,实行一案一结,案件结案后一次性支付,不得多次支付。
第十四条对符合国家局公安部标准的网络案件奖励,由办案单位填制《奖励、保险费申请表》、《奖励补助费明细表》,并附网络案件认定文件、结案报告复印件,经市局专卖部门签署意见,并报市局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支付。
第十五条宣传费中的打假会议费用凭会议通知、会议签到表和合法票据据实报销;其它宣传费凭与有关媒体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以及合法票据据实报销。
第十六条烟草打假经费要严格案件的案卷资料管理,支付相关文书、合法票据、领款凭证等复印件应存入相应案卷,保证有关资料的安全、完整。
对无法立案的侦查行动或线索经营,要有相关说明材料和证明,如会议纪要、举报说明和案件经营情况等材料。
第五章财务处理第十七条烟草打假经费的核算在管理费用科目下设置“打假经费”科目单独核算;在“打假经费”科目下设“举报费”,“检验、检测、取证费”,“搬运费、运输费、仓储费、销毁费、场地费”,“专用器具费、器材费、取证设备费”,“人员费用”,“协同办案费”,“奖励、保险费”,“专项宣传费”及“其他”等九个三级明细科目。
具体核算按照《烟草行业商业企业会计核算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各单位要严格区分打假经费支出和日常管理性支出、费用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规范会计核算,不得将日常管理性的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列入“打假经费”科目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