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普法试题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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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林业系统普法考试试题

一、填空题(本部分含1—25题,每题1分,共25分)

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2.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现行宪法是对1954年制定的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继承和发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为了增强全社会的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加强宪法实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将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国家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

3.《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

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收购

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含义和收购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如何适用刑法有关规定的问题,解释如下(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购买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购买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收购的行为。

5.《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新《行政诉讼法》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6.新《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7.新《行政诉讼法》规定,复议机关与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一并作出裁判。

8.新《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证据包括:“(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的陈述;(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9.新《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告不提供或者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10.新《行政诉讼法》规定,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11.新《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12.新《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

13.新《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拒不履行判决、裁定、

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

14.《森林法》规定:禁止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森林法实施条例》对其他毁林行为的界定包括毁林采种和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的毁林行为。

15.为规范林业行政处罚文书制作,正确实施林业行政处罚,国家林业局根据2012年新修订的林业行政处罚文书格式,制定了《林业行政处罚文书制作填写规范》。因书写错误,需要对林业行政处罚文书进行修改的,可以用杠线划去错误内容,在其上方或者接下处写上正确内容,并在改动处加盖修正专用印章。林业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可以事先加盖林业行政机关的印章并编有文号,由林业行政执法人员签名并署明林业行政执法证件号码。

16.《森林法》规定,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除外。《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重点林区的木材运输证,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其他木材运输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

重点国有林区木材运输证核发由国家林业局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17.《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在重点国有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审批由国家林业局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18.《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规定,中国的单位或者个人将国内培育的植物新品种向国外申请品种权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省级人民政府审批机关行政部门登记。

19.《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管理办法》规定,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有效期不得超过180天。被许可人需要对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上记载的进出口口岸、境外收发货人进行变更的,应当在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有效期届满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被许可人需要延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有效期的,应当在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有效期届满十五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

20.新《环境保护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

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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